法医学课件:19-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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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医医 疗疗 纠纠 纷纷第十一章医疗纠纷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 一一.医疗纠纷的概念医疗纠纷的概念 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是指医患双方由于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患者要求追究责任或(和)给以民事赔偿,而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请行政处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医疗纠纷的概念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n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近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近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检查、诊疗、护理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诊疗、护理等行为造成的后果及原因、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责任、赔偿等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而引发的争议。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二二.医疗纠纷特点医疗纠纷特点n(1)患者确实或怀疑发生了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n(2)不良的医疗后果发生在患者诊疗过程中n(3)患者就诊的场所可以是各级各类医疗机构n(4)医患双方的纠纷不能通过协商来解决二.医疗纠纷特点(1)患者确实或怀疑发生了不良的医疗损害后果三三.医疗纠纷的类型医疗纠纷的类型1.按照发生医疗纠纷原因分类按照发生医疗纠纷原因分类(1)、医源性医疗纠纷医源性医疗纠纷: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1)医疗过失纠纷:医疗过失纠纷:指引起患者不良后果的原因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违犯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责任过错或技术失误所致的医疗纠纷。2)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医方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2)、非医源性医疗纠纷非医源性医疗纠纷:指医疗纠纷并不是由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原因引起,而是因为疾病本身自然发展或因医疗以外的原因引起。三.医疗纠纷的类型1.按照发生医疗纠纷原因分类三三.医疗纠纷的类型医疗纠纷的类型1)无医疗过失纠纷无医疗过失纠纷n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施造成不良后果;n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生医疗意外的;n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范的不良后果的;n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n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n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医疗纠纷的类型1)无医疗过失纠纷三三.医疗纠纷的类型医疗纠纷的类型2)患方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患方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n由于缺乏医学知识,对不良医疗后果发生的原因不理解n由于某种原因,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水平不信任n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而导致不良后果的n因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或者协商调解结果不满意n由于各种其他与医疗无关的因素影响下产生的索赔心理三.医疗纠纷的类型2)患方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三三.医疗纠纷的类型医疗纠纷的类型n2.按处理途径处理途径不同分类n(1).行政途径:调解、处罚。n(2).医疗损害:诉讼途径。n(3).医调委。三.医疗纠纷的类型2.按处理途径不同分类三三.医疗纠纷的类型医疗纠纷的类型3.按不良医疗(损害)后果的结局分类按不良医疗(损害)后果的结局分类(1)、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涉及死亡的医疗纠纷(2)、涉及伤残的医疗纠纷)、涉及伤残的医疗纠纷(3)、涉及器官组织功能障碍的医疗纠纷)、涉及器官组织功能障碍的医疗纠纷(4)、其他医疗纠纷)、其他医疗纠纷三.医疗纠纷的类型3.按不良医疗(损害)后果的结局分类第二节医疗事故第二节医疗事故一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medicalnegligence):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医疗事故的4个基本要件(要个基本要件(要素)素):(1)主体的合法性:医疗事故涉及的是依法取得执业)主体的合法性:医疗事故涉及的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执业资格的合法行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许可或执业资格的合法行医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并且事件发生在其从事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并且事件发生在其从事合法的医疗活动中。(2)行为的违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活动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3)行为的损害性:过失造成人身损害(非故意);)行为的损害性:过失造成人身损害(非故意);(4)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事故的4个基本要件(要素):二、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二、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n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至十级n一级:甲、乙等一级:甲、乙等n二级:甲、乙、丙、丁二级:甲、乙、丙、丁n三级:甲、乙、丙、丁、戊三级:甲、乙、丙、丁、戊n四级:不评伤残等级四级:不评伤残等级二、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本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一)一)一级医疗事故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1 1、一级、一级甲等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死亡。2 2、一级、一级乙等乙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能自理。1)植物人状态;2)极重度智能障碍;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一)一级医疗事故(二)(二)二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1 1、二级二级二级二级甲等甲等甲等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2)小肠缺失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以上,功能完全丧失;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代替治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代替治疗;疗;4)四肢肌力四肢肌力级级(二级二级)以下以下(含含级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二)二级医疗事故2 2、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乙等乙等乙等乙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自理。1)重度智能障碍;)重度智能障碍;2)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单眼球摘除或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电位(VEP)P100波潜时延长波潜时延长160ms(毫秒毫秒),矫正视力,矫正视力002,视野,视野半径半径150ms(毫秒毫秒),矫正视力,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视野半径15;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分贝);8)鼻缺损)鼻缺损13以上;以上;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10)一侧上颌骨缺损)一侧上颌骨缺损t4或下颌骨缺损长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以上区段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三)三级医疗事故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12)胃缺损)胃缺损34;13)肝缺损)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伴较重功能障碍;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15)脾缺失;)脾缺失;16)胰缺损)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17)小肠缺损)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保留回盲部;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2l)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不能修复的尿道瘘;23)膀胱大部分缺损;)膀胱大部分缺损;24)双侧输卵管缺失;)双侧输卵管缺失;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26)不能修复的)不能修复的度度(三度三度)会阴裂伤;会阴裂伤;27)四肢瘫,肌力)四肢瘫,肌力级级(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8)单肢瘫,肌力)单肢瘫,肌力级级(三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30)利手全肌瘫,肌力)利手全肌瘫,肌力级级(三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以上;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术重建功能;33)双下肢肌力)双下肢肌力级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36)双足全肌瘫,肌力)双足全肌瘫,肌力级级(三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双前足缺失;)双前足缺失;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26)不能修复的度(三度)会阴裂伤;二、医疗事故的分级2、三三三三级级级级乙乙乙乙等等等等医医医医疗疗疗疗事事事事故故故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轻度智能减退;)轻度智能减退;2)癫痫中度;)癫痫中度;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头皮、眉毛完全缺损;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2;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毫秒),矫正视力,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视野半径15;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分贝);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13)胃缺损)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伴轻度功能障碍;二、医疗事故的分级2、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14)肝缺损)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伴轻度功能障碍;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16)胰缺损)胰缺损12;17)小肠缺损)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包括回盲部);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腹壁缺损大于腹壁I4;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20)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非利手全肌瘫,肌力级级(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2)一拇指完全缺失;)一拇指完全缺失;23)双下肢肌力)双下肢肌力IV级级l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跺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跺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双足部分肌瘫,肌力级级(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27)单足全肌瘫,肌力)单足全肌瘫,肌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n3、三级三级三级三级丙等丙等丙等丙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2)全身瘢痕面积)全身瘢痕面积50-59;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毫秒),矫,矫正视力正视力001-03,视野半径,视野半径20;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分贝);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7)颈颊粘连,影响部分活动;)颈颊粘连,影响部分活动;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3、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10)胃缺损)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伴轻度功能障碍11)肝缺损)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伴轻度功能障碍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14)胰缺损)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伴轻度功能障碍;15)小肠缺损)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伴轻度功能障碍;16)结肠大部分缺损;)结肠大部分缺损;17)永久性膀胱造瘘;)永久性膀胱造瘘;18)耒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耒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以上;24)腕、肘、肩、跺、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腕、肘、肩、跺、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以上;25)截瘫或偏瘫,肌力)截瘫或偏瘫,肌力级级(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26)单肢两个大关节)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换;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假肢;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功能或装配假肢;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30)利手全肌瘫,肌力)利手全肌瘫,肌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1)单收部分肌瘫,肌力)单收部分肌瘫,肌力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2)除拇指外)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3)双下肢长度相差)双下肢长度相差4以上;以上;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双足部分肌瘫,肌力级级(三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37)单足全肌瘫,肌力)单足全肌瘫,肌力级级(三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临床判定不能恢复。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4 4、三三三三级级级级丁丁丁丁等等等等医医医医疗疗疗疗事事事事故故故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边缘智能;边缘智能;2)发声及言语困难发声及言语困难;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毫秒),矫,矫正视力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视野半径30;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或单耳大于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分贝);5)耳廓缺损耳廓缺损23以上;以上;6)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9)腹壁缺损小于腹壁缺损小于14;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4、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假肢;15)双大腿肌力近双大腿肌力近级(五级),双小腿肌力级(五级),双小腿肌力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二、医疗事故的分级5、三级三级三级三级戊等戊等戊等戊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2)发声或言语不畅;发声或言语不畅;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毫秒),矫正视力,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视野半径50;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分贝);6)耳廓缺损大于耳廓缺损大于13而小于而小于23;7)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腺功能低下;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11)双小腿肌力双小腿肌力级级(四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度以上;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胸段大于60度大于度大于30度,腰段大于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度以上;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二、医疗事故的分级5、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二、医疗事故的分级(四)四)四级四级四级四级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一拇指末节12缺损;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二、医疗事故的分级(四)四级医疗事故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n1.机构机构 医学会医学会-市、省、国家市、省、国家n2.启动启动 卫生局卫生局、医患双方、医患双方n3.过程过程 抽签、听证、讨论、结论抽签、听证、讨论、结论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内容1、医疗过失2、损害后果3、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4、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主要内n完全责任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n主要责任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n次要责任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n轻微责任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第三节第三节 医疗损害医疗损害一、医疗损害的概念一、医疗损害的概念医疗损害(医疗损害(medical damage)是指诊疗护理)是指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医疗过错(故意或过失)行为对患者过程中的医疗过错(故意或过失)行为对患者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第三节医疗损害一、医疗损害的概念n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n(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七章)n医疗损害责任共计11条n第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二、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第七章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n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n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n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n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n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n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n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n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n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n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n第六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1023号发布日期:2010-6-30执行日期:2010-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为了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n一、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n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n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鉴定。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n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n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医学鉴定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医学鉴定n鉴定人通过审查病历资料、检查被鉴定人或复阅病理资料,有时需做尸检,举行听证会等。n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过错)、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分析判断、得出鉴定意见的过程。三、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医学鉴定1.医疗过错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n对于司法鉴定人员来说,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首先必须确立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应注意注意的基本义务义务,并且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反了这种义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医疗过错:n(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医疗行业规范实施医疗行为的;(侵权责任法第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条)n(2)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依据医疗行为发生时医学科学发展水平、医疗机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诊疗)构所在地域和级别,医务人员未尽到必要的注意(诊疗)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义务;(侵权责任法第57条)条)n(3)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的;(侵权责任法第(侵权责任法第55条)条)1.医疗过错行为判定的基本原则对于司法鉴定人员来说,要证n(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义务的;要,履行转诊义务的;n(5)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未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擅自对患者进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行实验性医疗行为的。n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考察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4)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未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履行转诊义务的nA、是否违反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是否违反现行卫生法律、法规n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是一种广义上的法律法规,它包括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条例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侵权责任法58条1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患者有损害,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法医学课件:19-医疗纠纷nB、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和注意标准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和注意标准n医疗风险注意风险注意义务(dutyofcare)是医疗过程中的一种法定义务,是确保医疗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之一。没有重视和履行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则易导致过错行为。医疗危险注意义务包括一般一般注意义务和特殊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也称善意善意注意义务或保护保护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对病人的生命与健康利益的高度责任高度责任心心,对病人的人格尊重,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敬业、忠诚和技能追求上的精益求精。B、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和注意标准n特殊注意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一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医务人员对于病人具有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并且对于病人所发生的疾病以及疾病、治疗所引起生命健康上的危险性,具有预见和防止的义务,也即高度危险注意高度危险注意的义务。n判断一个医师是否存在过错,其重要的依据就是看他或她在为病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而相应的判断标准即为注意标准(Standardofcare)。法医学课件:19-医疗纠纷n 国外有关医疗注意义务的判定国外有关医疗注意义务的判定n在英美法系国家,对于一个普通的医师来说,在为病人提供服务时应尽到下列注意义务:n有义务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的条件下从业的知名医师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n有义务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知名专业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n有义务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的智慧和最佳判断;n未能尽到上述任何一种义务就是过错。这并不意味着要求医师是完美的,它所强调的是“通常的注意”(ordinarycare)。国外有关医疗注意义务的判定n例如,内科医师有义务采集完整的病史、进行全面的体格检查、要求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并对检查结果予以准确的解释,并对疾病做出诊断和鉴别诊断、告知病人可能存在的医疗风险、获得病人的知情同意书,应用的治疗措施要有合适的理由,用药准确、适时随访或会诊,并予以病人以通行的治疗和处置。法医学课件:19-医疗纠纷n对于一个从事于特殊领域的专科医师来说,其注意义务与普通医师的略有不同,作为专科医师在为病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该尽到“专家义务”(DutyofSpecialist):n在内科学、外科学等特殊领域的专科医师须具有从事与相同领域和相同或相似地区在相同的条件下的知名专家通常具有知识和技术,并使用这些专家通常所使用的注意和技术。未能尽到上述义务就是过错。对于一个从事于特殊领域的专科医师来说,其注意义务与普通医师的n对于医院或医疗机构来说,其应承担的义务是:对于医院或医疗机构来说,其应承担的义务是:n雇用有能力和合格的医务人员;n对其雇用的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n为医务人员提供合适的设备和仪器;n建立必要的安全和保障系统。法医学课件:19-医疗纠纷n 注意标准的适用原则注意标准的适用原则n“合理性原则”,指合理的注意与技术,强调的是“通常的注意”,即通常的技能、知识与经验。不能以高年资的医师的知识和经验去评价低年资的医师所发生的医疗事件;不能用专科医师的知识和经验去评价普通医师的医疗事件。但要求医师要有特定的专业和特定的经验。此外,医师不可忘记在遇到困难时有请教更有经验的上级医师或其他医师的义务。法医学课件:19-医疗纠纷n“地域性原则”,指不同地区,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存在相当的差距,医疗机构的硬件设施以及医务人员的技术知识水平、医疗经验等也存在相当的差异。因此,不能以发达地区尤其是大城市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技术或知识水平、医疗经验为依据,而应以同一地区或类似地区(指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环境、习俗相似的地区)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技术或知识水平、医疗经验为准。n“时限性原则”,即必须以医疗事件发生当时的医疗水平,医务人员应具有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判断的依据,引用的所有文章或著作也应当是事发以前公开发表的。“地域性原则”,指不同地区,由于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存在相当n从现在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已成为法庭判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主要理由。法医学课件:19-医疗纠纷nC、是否尽到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告知义务”及获得病人的及获得病人的“知情同意知情同意”n告知义务也是注意义务的范畴,只是知情同意在医疗过失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故在此单独加以讨论。na.国外有关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的判定国外有关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的判定n分为以下几类:n为得到病人有效同意的说明义务;n为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C、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及获得病人的“知情同意”n作为转医(即转院)指示的说明义务。n第一类为得到病人有效同意的说明义务,其内容如上所述。第二类为回避不良结果的说明义务,其内容是医师在诊疗的过程中,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有相当盖然性发生不良结果的危险时,应有对病人或其亲属就医师的诊断、治疗状况进行说明,对具体的治疗方法与遵守事项进行指导,以回避已经预见到的不良结果。第三类为转医(或转诊)指示的说明义务,指专科医师对于患有自己所属领域之外疾病的病人或依其病情超出自己治疗能力之外的病人负有作出转医指示的说明义务。它包括医师对n(1)属于自己专门领域之外的病人劝说转医;n(2)对属于自己专门领域之内但本医院或本人无条件给予适当治疗的病人进行劝说转医。作为转医(即转院)指示的说明义务。nb.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的判定原则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的判定原则n1.我国卫生法律的有关规定n我国的卫生法律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应履行对病人的告知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条例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病人,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也有明确规定。b.告知义务与知情同意的判定原则n2.关于告知义务n我国学者认为,根据我国目前临床医学实践,下列诊疗活动应该充分告知、并征得病人或病人近亲属属的同意:n(1)构成对肉体侵袭性伤害的治疗方法与手段;n(2)需要病人承担痛苦的检查项目;n(3)药物的毒副作用和可能存在的个体反应;n(4)需要病人暴露隐私部位;n(5)从事医学科研和教学活动的;n(6)需要对病人实施行为限制的。n除此之外,医师还应尽其所知对病人加以说明,使病人不至于丧失得到最佳治疗机会。2.关于告知义务n我们认为,就一般医师而言,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该履行下列告知义务:n(1)告诉病人关于其疾病的诊断,包括医师所知道的和应当知道的;n(2)所建议使用的处置措施的目的和方法;n(3)采用所建议的处置措施的好处和风险;n(4)除了所建议使用的处置措施外,可以选择的其他处置方法;n(5)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是否属医疗保险范围等;n(6)拒绝接受所建议的处置措施可能存在的好处和风险;n(7)不属于自己专门领域内或虽属于自己专门领域内但医院或本人无条件为病人提供适当的治疗时应及时建议病人转诊或转院治疗。我们认为,就一般医师而言,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应该履行下列n3.关于知情同意n(1)知情同意,包括知情和同意两个要素。知情是建立在医师履行了充分告知义务基础之上,同意是建立在知情基础之上。医师有义务告诉病人所有的真实信息,以使病人在知情的基础上能够对拟采取的手术或治疗方法作出决定。所谓真实的信息是指医师所知道的或应当知道的,对于病人在决定接受或拒绝医师所建议的医疗处置措施时具有重要意义的信息。只有建立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的同意才具有法律约束力。n(2)同意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书面同意外,还包括口头的和行为的,甚至只是特定条件下的一个姿势。例如,在给一个合理的病人进行注射时,只要病人卷起了衣袖,就足以表示同意。因此,没有书面同意不等于不同意。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3.关于知情同意n(3)临床上有许多情况并非一定都需获得病人的书面同意。一般说来,在病人同意接受或拒绝接受某项医疗处置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应当预见的风险必须告知病人,并必须获得病人的书面同意。医师没有义务去讨论在常用的治疗方法中固有的较小的危险性,因为这些治疗方法很少引起严重的后果。法医学课件:19-医疗纠纷n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如果因未能尽到告知义务而给病员造成损害,也是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法医学课件:19-医疗纠纷nC.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n预见义务在于预见发生结果的可能性。损害结果是否发生,本质上属于机率问题,可分为绝对不会发生、很少发生、经常发生、确实会发生。发生的机率越高,医师应注意的程度越高。如何判断,应以科学的合理性为标准。例如,医学上的危险,即使发生的可能性极低,但仍有发生的可能,且为一般医师所知悉时,即有预见义务。医学上的危险,已被合理证实时,虽未为一般医师所明知,如实行医疗行为之医师,处于能够知悉状态时,亦有预见义务。n结果回避义务在于避免不良结果的发生。一是舍弃危险行为。如果医师预见到其行为将会给病人带来危险的结果(即损害),则应舍弃该行为,以回避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继续该行为,而给病人造成损害时,即为过错。C.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n例如,无充分能力和经验的医师,不考虑其能力及经验是否能够胜任,对病人实施危险性较大的手术,结果手术失败而致患者死亡,虽其施行手术时已尽到最大努力,但仍不能免除其过错责任。当然,如果患者处于危急状态,不立即手术就会有生命危险,而周围没有更好的医师,也来不及转院,这种情形造成患者的损害,则可以紧急避险为抗辩,否定医师的过错。n二是提高注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医师已预见到自己所采用的处置措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仍继续采用,并不意味着医师就有过错。但要求医师在实施具有危险性医疗行为时,必须履行其义务,以回避损害结果的发生。如医师在手术之前,已预见到手术可能发生意外事故,必须先采取防止或回避的对策,如果自信其不发生而不采取对策,一旦损害结果发生,则应认定其违反回避义务而有过错。n实际上预见义务和回避义务也是注意义务注意义务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是判断诸如手术并发症和药物副作用引起的医疗纠纷诉讼中,医师是否存在过错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则。例如,无充分能力和经验的医师,不考虑其能力及经验是否能够胜任2.医疗损害后果n医疗损害的法律概念医疗损害的法律概念n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过错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错行为对病人所产生的不利的事实。我们这里讨论的是狭义的概念,不包括正常医疗行为所造成的必然损害。从一般意义上说,医疗损害直接表现为患者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死亡、残疾、组织器官的损伤及健康状况相对于诊疗前有所恶化恶化等情形。这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及身体权的侵害。除此之外,医疗损害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的侵害,甚至给患者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我们讨论我们讨论的主要是医疗过错行为对病人身体权、健康权及的主要是医疗过错行为对病人身体权、健康权及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权的侵害。2.医疗损害后果医疗损害的法律概念n(1).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人格权。如医师在未事先获得患者同意的情况下切除患者的器官,不论该器官是正常的还是病理的,则可以认为医师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如果一个医师在未事先获得患者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切除患者的器官,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一旦形成诉讼,医师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如在切除阑尾手术过程中,手术医师发现卵巢发生病变,可能并未告知病人或其家属而将病变的卵巢切除。虽然未给患者带来不利后果,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1).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的完整性并支配其肢体、器官n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维护自己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正常发挥的人格权人格权。由于健康依赖于身体而存在,所以侵害健康权往往也侵害了身体权,对健康权的侵害与对身体权的侵害存在重合性。医疗行为对患者健康权的损害表现对自然人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完善发挥的损害。具体来说,主要是:n一是在当时的医疗技术条件本可以治愈的疾病未治愈;n二是对患者身体正常部位的损害而导致器质性和功能性损害。n如将肺结核误诊为肺癌而行肺切除的,由于肺结核可以通过药物治疗而痊愈,手术切除是非必须的,由于医师的误诊而致患者肺被切除。再如阑尾手术,本应切除有炎症的阑尾,但由于医师对局部组织解剖结构不熟悉而误切子宫或膀胱。这些医疗过失行为不但侵害了患者的身体权,同时也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所具有的、维护自己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行和功能正n(2).生命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能生存于社会、正常维持生命活动、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和剥夺的人人格权格权,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人身权。医疗行为对患者生命权的侵害表现为由于医师的过错行为而使患者生命丧失,即导致患者死亡。如失血性休克患者因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违规使用药物致使患者因过敏性休克而死亡的等,都是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法医学课件:19-医疗纠纷n(3).其他损害其他损害n除了上面讨论的损害后果外,还应该包括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致使病人原有病情加重病情加重或病程延长病程延长,而这种病情加重或病程延长在病人得到适当诊疗的情况下,或医务人员不发生在医疗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是不会发生的。因为这两种情况也是医疗纠纷诉讼的理由,也是医疗损害鉴定中经常碰到并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医学课件:19-医疗纠纷3.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关系n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对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则过错的责任程度是多少等问题进行司法鉴定。从医学角度来说,我们会把这里所说的过错行为理解为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常规、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过错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要件,它意味着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可能要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3.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关系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中n医疗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医疗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n(1)死亡死亡n在涉及病人死亡的医疗纠纷中,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n1)第一种情况:病人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如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进行药物过敏试验,致使病人用药后因药物过敏而死亡的。n2)第二种情况:病人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没有医疗过错行为的发生,病人是可以康复的,或者说是不会死亡的。如失血性休克的病人,由于医务人员检查不仔细,漏诊误诊以致延误抢救造成病人死亡的。医疗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n3)第三种情况: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疾病本身危重,医务人员虽然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这种医疗过错行为不是造成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如严重颅脑外伤的病人、大面积心肌梗死的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本身病情危重,而非医疗过错行为。n对于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可以判定为“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病人死亡”。但对于第三种情况则另当别论。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确定病人的死亡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还是由于疾病本身发生、发展的自然转归,即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判定“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造成了病人的死亡”可以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丧失生存机会的问题)。3)第三种情况: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疾病本身危重,医务人员虽n(2).残疾或功能障碍残疾或功能障碍n这里同样可以分为三种情况:n1).第一种情况:残疾或功能障碍完全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如阑尾切除手术时,由于医务人员对解剖结构不熟悉而误切子宫造成生育能力丧失的。再如需切除病侧器官(如肾脏、卵巢等)而误切健侧器官造成功能障碍的(如肾功能不全、生育能力丧失)。n2).第二种情况:残疾或功能障碍主要是由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如果没有医疗过错行为的发生,残疾或功能障碍是可以避免的。如由于误诊误治,误将异位甲状腺作为甲状软骨囊肿切除而造成病人甲状腺功能障碍的。再如骨折病人因为复位或固定不当造成骨折畸形愈合、影响骨关节功能的。(2).残疾或功能障碍n3).第三种情况:残疾或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是病人本身病情所决定,而医疗过错行为只是加重了残疾或功能障碍的程度。如椎间盘突出行椎间盘切除术后,病人的症状并未得到改善甚至有所加重,即使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但造成病人残疾或肢体功能障碍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医疗过错行为,而主要是病情难以恢复或继续发展所致。再如严重颅脑损伤的病人,虽经抢救可以挽救生命,但疾病本身预后差、致残率高。因此,不能把致残或功能障碍归咎于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行为。n对于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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