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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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课件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第第 一一 节节 不不 当当 得得 利利一、概念一、概念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一种利益。比如多收的两包货物,银行职员多给你的100块钱。不当得利由于没有合法的根据,因而虽属既成事实也不受法律保护,并随这一事实的出现而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一节 不当得利一、概念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法律上没有根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这种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因不当利利事实发生而使财产受损的一方是债权人,他有权请求返还其利益;因不当得利事实而获得财产利益的一方是债务人,负有返还他人利益的义务。这种因不当得利而产生的债称为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因不当利利事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相关的司法解释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131条关于不当得利返还范围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一一)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一方在使他方的财产受到损害的同时获得利益,这是不当得利之债成立的一个要件,也是它与侵权之债的明显区别所在。如果一方使他方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害,但并未从中受益,那么,由此产生的债,只能是侵权之债而不是不当得利之债。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一)一方获得利益一方获得利益,是指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什么是受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的总额。根据增加的情况不同,法理上又将其分为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受益人财产数额的直接增多;后者是指得利人财产数额的间接增多。例如买受人应支付而没有支付,从而使其财产本应减少却未减少,就是一种消极增加,直接增加和消极增加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本质上 并无区别,得利人事实上都获得了利益。什么是受益?所谓受益,是指一方因一定事实的结果而增加其财产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二二二二)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他方受到损失(损害损害损害损害)他方财产受到损失(损害),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另一必要条件。如果一方取得利益,而他方财产并不因此受到损失,则不构成不当得利。如利用厂矿排出的废水灌溉农田,拾得他人废弃之物加以利用,虽然都可以使一方受益,但他方并未受到损失,因而不属于不当得利。故此项要件还可以决定什么人应该向无法律上的原因而获得利益的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二)他方受到损失(损害)他方财产受到损失(损害),是构成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在因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的场合(如非债清偿),损失表现为受损人失去其既存利益,例如财产总额的减少;在非因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的场合,损失表现为受损人应该为增加的利益而未增加,例如因他人使用房屋而丧失租金。一般情况下,受益人所得的利益即为受损人的损失。在因给付而发生不当得利的场合(如非债清偿),损失表现为受损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三三三三)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之债是由于一方受益的同时使他方受损而产生的。所以获得利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是这种债成立的要件之一。(三)获得利益和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不当得利之债是由于一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因果关系,是两个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是受害一方的损害事实与受益一方所获得利益两者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换言之,双方的“得”与“失”,应该基于同一原因事实。例如,银行办事员甲某 由于疏忽而多支付1000元给乙某。在这里,乙某的“得”与银行“失”,恰恰是基于同一原因事实,因而是一种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两个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如果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是由两个不同的原因事实造成的,即使二者之间有牵连关系,也不应视为具有因果关系。例如旅馆将工厂排出的废热水引进水池,利用废水取暖、冲厕所,并供旅客洗澡。由于废水中含有某种有毒成份,致使洗澡的旅客患病。这里,洗澡的旅客受害与旅馆获得利益并不是同一事实,而是出于两个不同的事实:旅馆受益的原因,是旅馆使用废水,从而节约了开支。而旅客受损害,则是由于旅馆利用有毒的废水进行营业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因此,这一案件应当做为侵权损害来处理。如果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是由两个不同的原因事实造成的,即使二者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四四四四)无合法根据无合法根据无合法根据无合法根据“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没有合法的根据。如果一方取得利益并使他方受损失有合同或法律规定作为依据,就不是不当得利。例如:铁路货物毁损当事人必须在6个月之内要求赔偿,超过此期限,铁路部门就可以不予赔偿了,该减少的没减,不叫被得利。因为有合法依据。还比如时效利益的取得。(四)无合法根据“无合法根据”是指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但有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一般说来,下列情形不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但有时具备以上四个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第一,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收养而解除,生父母得到养子女的赡养费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但是从道德上讲子女应赡养其生父母,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发生不当得利。第一,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为给付。例如,养子女对其生父母的赡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第二,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没有请求清偿的权利,债务人也无清偿的义务,债务人若主动提前清偿,债权人接受该清偿而受益,即使债务人因此而受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因为这是债务人主动放弃到期利益。第二,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没有请求清偿的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第三,因不法目的而为给付。一方或双方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而为的给付,不能按不当得利处理,给付方无权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例如,因赌博而付出的财物。第三,因不法目的而为给付。一方或双方出于不合法的目的而为的给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三、法律效果三、法律效果不当得利事实一旦发生,便发生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三、法律效果不当得利事实一旦发生,便发生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一一一一)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不当利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到损失的人。受损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其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人为受益人,即因受损人的损失而受益的人。受益人死亡时,他的继承人为返还义务人。(一)不当得利返还的主体不当利利返还请求权的主体为受到损失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二二二二)不当利利返还的客体不当利利返还的客体不当利利返还的客体不当利利返还的客体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是不当利益。不当利益包括因不当得利事实取得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二)不当利利返还的客体不当得利返还的客体是不当利益。不当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三三三三)不当得利返还的内容不当得利返还的内容不当得利返还的内容不当得利返还的内容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得利人所负的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享有的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得利人的义务范围,应当根据其取得利益时的心理状态来确定。主主要要有有以以下下三三种种情况:情况:(三)不当得利返还的内容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是得利人所负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1.得利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无法律根据。比如羊群中带回了三只羊,羊群的主人并不知道,这种情况,可以只要求其返还所得利益的尚存部分。包括尚存的原物,以及形态改变后尚存的价值。如果利益已不存在,比如消费掉被盗,可以免除其返还义务。1.得利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不知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2.得利人恶意取得恶意取得,是指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无合法根据而接受利益。对这种不当得利者,不仅应责令其返还尚存利益,而且还须令其作价偿还已经不存在的利益。如果得利人取得利益而给对方造成其他损失时,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得利人恶意取得恶意取得,是指得利人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3.得利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这是指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无合法根据,后来才知无合法根据的情况。对这种得利人,应当以恶意开始之时尚存的利益为准,令其承担恶意得利的返还义务。3.得利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这是指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取得利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一、概念一、概念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如收留他人离家迷途的儿童,雨夜为出门友人抢修危房,岁末为在外地的邻居代缴房租水电费等,都是无因管理。第第 二二 节节 无无 因因 管管 理理一、概念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行为人即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一方叫管理人,其事务受管理的一方叫本人。无因管理一经发生,就会在相关的人之间产生相应债权债务关系,即管理人是债权人,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是债务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只是因为发生无因管理事实行为,才在两者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行为人即管理他人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一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无因管理就其性质来说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为时 并没有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意思。因此,只要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就构成无因管理,不要求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须有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管理他人事务同样也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就其性质来说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管理人实施管理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一一一)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无因管理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无因管理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构成无因管理的前提。不是为他人管理事务,而是管理自己的事务,即使其目的是为使他人避免损失,也不构成无因管理。须有管理他人的事务的事实,必须弄清二点:第一是事务,第二是管理。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一)须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1.事务。所谓事务,是指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利益各方面需要的事项。经济性的事项(例如代交房租水电费)或非经济的事项(例如收留迷失儿童并将其送回家中);从事法律行为(例如代为购买书籍)或事实行为(例如代为收取果实);从事关于财产的行为(例如维修他人房屋)从事为关于身体健康的行为(例如将急重病人送往医院);1.事务。所谓事务,是指一切可以满足人们生活利益各方面需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继续的行为(例如看护邻居之病人)或一时的行为(例如入水抢救落水者);单一事项(例如将遗失物送还失主)或多数事项(例如代他人收取果实并为出卖后,将价款存入银行)等等,均属事务的范畴。但单纯的不作为不得作为无因管理的事务。继续的行为(例如看护邻居之病人)或一时的行为(例如入水抢救落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必须注意的是,无因管理上的事务并非人们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事务。其事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须为合法事务。非法事务不得作为无因管理上的事务。例如为盗窃分子寄存赃物。必须注意的是,无因管理上的事务并非人们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事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第二,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专属事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他人不得代办,因而不能作为无因管理上的事务。例如结婚、离婚等。第三,须不属于非经本人授权不得办理的事务。这类事务不经本人授权,他人不得办理。但如经本人授权,便产生了约定的义务,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即不再属于无因管理。例如公司股东的投票。第二,须非本人专属的事务。专属事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他人不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第四,须为他人的事务。纯为自己的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上的事务。但管理的事务系为管理人自己和他人的共同事务时,可以就属于他人的事务部分,成立无因管理。例如修缮自己与他人共用的院墙。他人事务可分为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此种区分有助于判断管理人有无为他人管理的意思。第四,须为他人的事务。纯为自己的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上的事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第五,须适于发生债的关系。不适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务不能成为无因管理上的事务。例如宗教上、社交上的事务等。第五,须适于发生债的关系。不适于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务不能成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2.管理。所谓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行为。管理人的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管理人的行为不限于单纯的管理,处分行为也包括在内。例如为避免他人受破产宣告,而处分其财产,或于必要时解除合同。无因管理上的管理事务因不受本人特定目的的制约,因而较之委任合同上的处理事务范围更广。2.管理。所谓管理,指对事务进行处理,实现事务内容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由于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其成立不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并不需要表示出来。判断当事人有无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可以从管理行为的动机和效果两个方面来考察。从动机上看,管理人应出于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为管理行为;从效果上看,由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应最终归本人所有。(二二二二)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构成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由于无因管理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符合这一要求,就能说明管理人确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果管理人的管理不是为他人谋利益而是完全为了自己的利益,则不构成无因管理。注意,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是一个主观标准,如果客观后果发生了与管理人主观愿望不一致的结果,其不利后果依然由本人承担。例如:某年秋天,王家父子外出打渔,逢台风将登陆,邻居李某请人修缮,加固其房屋,花去500元。但后来房子依然被强台风摧毁,能否构成无因管理?符合这一要求,就能说明管理人确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如果管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三三三三)须没有法律上的义务须没有法律上的义务须没有法律上的义务须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之所谓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或根据,即管理人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管理人有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管理他人事务,其管理他人事务为履行义务,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三)须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无因管理之所谓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三、无因管理的效果三、无因管理的效果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法律关系,以管理人的义务和本人的义务的角度看,无因管理之债有如下效果:三、无因管理的效果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一一一一)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应以适当的方法进行管理。所谓适当的方法,是指应依照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本人的意思进行管理活动,如果不能推知本人的意思,则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而为管理。所谓本人明示的意思,指本人曾明确表示过的意思。若管理人知晓本人的意思,或者可以推知本人的意思,就应当按照本人的意思为管理,否则,应当负损害赔偿的责任。(一)管理人的义务1.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应以适当的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2.通知义务。管理人在管理开始之后,如果有通知的可能,应尽快通知本人。通知后,除有紧急情况外,应听候本人的处理意见。2.通知义务。管理人在管理开始之后,如果有通知的可能,应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3.移转权益义务。管理人应将事务管理的情况和结果报告给本人,并将管理事务所取得的利益移归本人。管理人如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了应付给本人的金钱,则应自使用之时起支付利息。3.移转权益义务。管理人应将事务管理的情况和结果报告给本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二二二二)本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本人的义务管管理理人人管管理理事事务务对对本本人人有有利利时时,本本人人的的义务是:义务是:1.偿还无因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及其利息;2.清偿无因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债务;3.赔偿无因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直接损失。(二)本人的义务管理人管理事务对本人有利时,本人的义务是: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所谓必要的支出、必要的债务,有两层含义:(1)是应当支出的费用或负担的债务。哪些费用或债务是应当支出或负担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其标准是通常的一般的需要。如果超过一般的需要,即为不必要的支出。(2)所支出的费用或所负担的债务不超出本人所受利益的范围。所谓必要的支出、必要的债务,有两层含义:(1)是应当支出的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如果支付的费用超过本人所得的利益,实际上就没有维护本人的利益,所以对于超出本人所得利益的费用或债务,本人可拒绝支付或承担。如果支付的费用超过本人所得的利益,实际上就没有维护本人的利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1717章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直接损失,如因进行管理失去应得的工资等收入,可以请求本人赔偿。但管理人无权请求本人偿付报酬。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直接损失,如因进行管理失去应得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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