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概要资料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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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 1 章章 旅游法概述旅游法概述第第 2 章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第第 3 章章 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第 4 章章 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旅游饭店管理法规制度第第 5 章章 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旅游安全管理法规制度第第 6 章章 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旅游投诉管理法规制度第第 7 章章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第第 8 章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第第 9 章章 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旅游交通管理法律制度第第10章章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第第11章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第12章章 WTO与中国旅游业与中国旅游业12345678910 11 12第第8章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海关管理制度海关管理制度第四节第四节 卫生检疫制度卫生检疫制度第五节第五节 边防检查制度边防检查制度第第8章章 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概述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概述 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居留旅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2、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3、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原则4、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二、外国人入境签证的管理二、外国人入境签证的管理(一)签证管理的原则规定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外国人,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1、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场的;2、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正式签订贸易合同的;3、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参加合同验收的;4、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抢修的;5、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6、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7、应邀来华组织团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8、看望危急病人的或处理丧事的;9、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10、其他被邀请确定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并持有指定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函件的。(二)签证的其他规定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有关签证的其他规定主要有:1、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2、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3、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班直接过境,在国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外国人,免办签证;要求临时离开机场的,需要边防检查机关批准。(三)签证的种类 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人群 所持护照的种类,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据4种。为了区别普通签证的事由,我国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华的事由,在签证上标照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1、D字签证发给中国定居的人员;2、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3、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员;4、F字签证以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经商、讲学、进行技术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学习等活动的,不超过6个月的;5、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其中9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发给团体签证);6、G字签证以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7、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组人员和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四)签证的手续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申请签证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办理各项手续。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1、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明。2、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2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3、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有关的证明。(五)不准入境 外国人入境管理法规定:“被认为入境后可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的外国人,不准入境。”按照这一原则,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1、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2、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3、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4、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5、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6、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此外,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外国人、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其入境、出境:1、未持有有效护照、证件或签证的;2、持伪造、涂改或他人护照、证件的;3、拒绝接受查验证件的;4、公安部或国家安全部通知不准入境、出境的。三、外国人居留管理三、外国人居留管理(一)居留证件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留,必须持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身份证件或者居留证件的效期限,根据入境事由确定。在中国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的公安机关缴验证件。实施细则规定了办理居留证件的两种情况:1、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2、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二)申请居留的手续 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1、交验护照、签证和与居留事由有关的证明。2、填写居留申请表。3、申请外国人居留证的,还须缴验健康证明书,交近期2寸半身正央免冠照片。(三)居留的其他情况(四)住宿登记的专门规定 四、外国人旅行管理四、外国人旅行管理(一)开放地区旅行(二)不开放地区的旅行申请旅行须履行下列手续:1、交验护照或居留证件;2、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3、填写旅行申请表。(三)旅行的其他事项1、关于旅行证有效期限2、变更事项五、外国人入出境管理五、外国人入出境管理(一)出境要求 根据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外国人出境管理有下列要求:1、外国人出境,凭本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2、外国人应当在签证准予停留的期限内或居留证件的有限期内出境;3、持有外国人民居留证件的人,在其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出境并返回中国的,应当在出境前按规定办理返回中国的入境申请签证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二)不准出境 根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准出境: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认定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的行为尚未处理,经有关主管机关认定需要追究的。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1、持有无效出境证件的;2、持有他人出境证件的;3、持有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处罚 对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院的规定,非法入境、出境的,在中国境内非法居留或者停留的,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旅游的,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入境、出境证件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罚款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言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列行为情节言重的,公安部可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处罚。第二节第二节 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概述一、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制度概述 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中国公民出境后天,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二、中国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证件1、护照 护照,是指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证件,以证明其国籍、身份及其出国目的。2、旅行证 中国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分为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两种,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3、入出境通行证 中国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是入出中国国(边)境通行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及其授权的公安机关签发。4、签证三、中国公民出境管理三、中国公民出境管理(一)私自出境管理 中国公民的“私事”,是指定居、探亲、访友、继承财产、自费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私人事务。中国公民私事申请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1、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2、填写出境申请表;3、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4、提出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二)因公务出境客管理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或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机构办理出境证件。(三)不准出境管理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批准出境: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3、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劳动教练的;5、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此外,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1、持有无效出境证件的;2、持有他人出境证件的;3、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后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四、中国公民入境管理四、中国公民入境管理五、违反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处罚五、违反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处罚 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对违反该法规定的处罚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对违反该法规,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处以警告或者10日内的拘留处罚;情节言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对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言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海关管理制度海关管理制度一、海关管理制度概述一、海关管理制度概述 海关,是主权国家设立的对进出口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货币金银和进出国境人员等执行监督管理和稽征关税的国家行政机关。二、海关的权力二、海关的权力 海关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督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织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督和检查三、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督和检查四、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督和检查四、对进出境物品的监督和检查 进出国境的旅客必须将所携带的行李物品交海关检查。在交验之前,应当填写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查验旅客行李物品时,旅客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到场。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进行查验。五、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五、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国籍运进境的行李物品,在本规定所附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规定的征税或免税物品品种、限量范围内的,海关准予放行,并分别验凭旅客所持有效出入境旅行证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办理物品验放手续。对不满16周岁者,海关只放行其旅途所需用的限量表第一类物品。第四节第四节 卫生检疫制度卫生检疫制度一、卫生检疫制度概述一、卫生检疫制度概述 为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染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二、检疫与监测二、检疫与监测(一)检疫地点1、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2、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二)人员的检疫1、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检疫医师提供的检疫结果,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说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检疫证或者说出境检疫证。3、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必须立即将检疫传染病染疫人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晶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潜伏期确定。(三)物品的检疫1、接受入境检疫的交通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消毒、灭鼠、除虫或经其他卫生处理:(1)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2)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3)发现有人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昆虫的。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有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灭鼠、除虫或经其他卫生处理。(四)传染病的监测1、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及物品实施传染病检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2、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有权要求入境、出境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其种传染病的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3、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应当区别情况,发给就诊方便卡,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三、卫生监督三、卫生监督 根据检疫法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据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卫生情况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1、监督和指导有关人员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2、检查和检验仪器、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3、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查其健康证明书;4、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四、对入、出境动植物的检疫四、对入、出境动植物的检疫(一)对出入境人员的处罚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1)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事实真相情况的;(2)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水所劝阻的。2、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检疫部门工作人员的处罚五、法律责任五、法律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边防检查制度边防检查制度一、边防检查制度概述一、边防检查制度概述二、边防检查站的职责和权利二、边防检查站的职责和权利(一)边防检查站的职责 根据边防检查条例规定,边防检查站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出境、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护;3、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入境秩序;4、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务。(二)边防检查站的权利1、根据边防检查条例规定,边防检查站主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出境、入境的人员进行人身检查。人身检查应当由两名与受检查人同性别的边防检查人员进行,2、边防检查站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拒绝某些人员出境、入境;或者限制其活动范围,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三、出、入境人员的义务三、出、入境人员的义务1、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必须经对外开放的口岸或者主管机关特许的地点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监护和管理。2、出境、入境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境、入境登记卡,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经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四、边境地区出、入境人员的管理四、边境地区出、入境人员的管理 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毗邻国家(地区)的双方公务人员、边境居民临时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双方订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适用本条例规定。”五、入境受限制的人员五、入境受限制的人员(一)边防检查条例第八条规定了被拒绝出境、入境的人员:1、未持出境、入境证件的;2、持有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3、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4、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5、拒绝接受边防检查的;6、未在限定口岸通行的;7、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知不准出境、入境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的。(二)边防检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被限制活动范围的人员1、有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2、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出境、入境证件嫌疑的;3、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有犯罪嫌疑的;4、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秩序嫌疑的。六、行李物品的检查六、行李物品的检查七、罚则七、罚则 边防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由边防检查站执行。”1、出、入境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拘留:(1)未持有出境、入境证件的;(2)持用无效出境、入境证件的;(3)持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4)持有伪造或者说涂改的出境、入境证件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或进入后不服从管理,扰乱口岸秩序的;(2)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的;(3)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登陆、住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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