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律知识培训

上传人:花里****1 文档编号:240757733 上传时间:2024-05-05 格式:PPT 页数:67 大小:7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票据法律知识培训_第1页
第1页 / 共67页
票据法律知识培训_第2页
第2页 / 共67页
票据法律知识培训_第3页
第3页 / 共6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票据法律知票据法律知识培培训 2012 2012年年3 3月月票据调包票据调包7月5日,株洲某公司因与珠海某公司有一笔业务合作,双方约定采取承兑汇票结算方式。株洲公司将70万元现金存入农行某分理处,于当日办好两张共计7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并应对方要求,立即将两张承兑汇票的原件传真给对方;同时,接受对方邀请前往珠海洽谈业务,没想到这一去却是赴了“鸿门宴”。当株洲公司的代表到达珠海后受到对方的盛情款待,株洲方的代表将两张汇票给对方过目检查,但是他们不知已掉进对方设置的陷阱。原来,对方在接收到汇票传真件后,已按照汇票的式样,利用高科技手段重新制造了一张。在过目检验汇票过程中,珠海方面将事先备好的假汇票换出了真汇票。珠海方窃取到70万元真银行承兑汇票后顺利提现。待株洲客商因生意未谈成,回到原出票行退票时,银行工作人员告知,两笔汇票已被兑付。票据的权利与责任票据的权利与责任1 1目目 录录票据概述票据概述2 2票据行为票据行为3 35 5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本票;支票4 4票据法律责任票据法律责任第一节票据概述概念性质功能票据当事人l“有价证券”是指体现某种民事权利的文书,例如日常生活中的票据、股票、债券、仓单、提单等属于有价证券。l分类:依照法律上的分类: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1.票据概述概念性 质完全有价证券即权利完全证券化,权利与证券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转让、行使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作成票据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享有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性质性质1.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性质性质“金钱债权证券”是票据上体现的权利性质是财产权而不是其他权利,财产权的内容是请求支付一定的金钱而不是物品。“要式证券”票据的制作、形式、文义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要式”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文义证券”是指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不得作为根据,即使文义记载有错,也不得用票据之外的其他证明方法变更或补充。“流通证券”是指票据可以流通转让。1.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性质性质“无因证券”是指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原因,在所不问。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例外情况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关于“无因证券”票据债务人如果认为持票人取得票据存在欺诈、恶意或重大过失等原因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负责举证;持票人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举证。1 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性质性质支付功能结算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融资功能1票据概述功能票据圈钱票据圈钱资金掮客利用非法手段从一家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汇票,然后到另一家银行进行贴现。套取银行资金后,进入股市操作或进行收购上市企业,再到股市上套取资金,轻而易举地完成“圈钱”过程。其主要做法是:首先与别的企业联手伪造交易合同,然后采取反复使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原件,或非法购买,借用别的企业贷款卡,财务专用章等资料,抑或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对开增值税发票,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基本当事人出票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具体银行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支票的出票人,为在经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本票的出票人为具体银行。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商业承兑汇票是该汇票的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是承兑银行;支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银行。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商业汇票特有)。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与被背书人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当事人(称为前手),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称为后手),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1.票据概述票据概述-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票据当事人非基本当事人保证人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的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第二节票据权利与责任票据权利的概念、分类票据权利的取得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补救票据权利时效票据责任票据权利概念与分类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票据权利的取得基本规定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票据权利的取得基本规定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票据票据“克隆克隆”去年12月21日,一自称为武汉某公司经理的张某,来到原农行株洲市城中支行营业部申请承兑汇票贴现,并出具了湖北某银行开具的金额为465万元的承兑汇票。几分钟之后,农行就收到出票行传来的银行承兑汇票传真件。农行经办人员及时向对方发出加急电报查询。次日早晨,“投递员”送来武汉恢复的加急电报。尽管这一切与平常办理业务没什么两样,但农行在审查汇票时发现了疑点。经查询、检验:电报系伪造。公安机关后来查明,以湖北人张某为首的3人团伙是从广东省某地制假团伙手中购入的伪造银行承兑汇票,其“克隆”的汇票几乎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从发传真到伪造电报,该犯罪团伙非常清楚银行的操作流程。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地点和时间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式依据不同的票据种类,其权利的行使和保全可能有不同的程序,可包括票据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程序。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提示承兑(商业汇票特有)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支票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提示付款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两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未按照规定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银行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自到期日起10天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1、到期后追索。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2、到期前追索。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追索权行使和保全被追索人的确定1、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3、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4、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追索权行使和保全追索内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追索权行使和保全1、获得有关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否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2、发出追索通知。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3、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迫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追索权行使和保全追索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票据权利补救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供担保。案例:昆明、沈阳17万银行承兑汇票邮寄丢失案;责任免除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备注】要求经办人跟踪票据,出现异常及时走程序(前年春节前年会挂失支付案)票据权利补救公示催告申请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票面金额;2、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3、申请的理由、事实;4、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5、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三日内发出公告。受理停止支付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登报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发布的公告应当在全国性的报刊上登载。参见人民法院报期间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质押、贴现,因质押、贴现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申报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报、受领付款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案例:济南市2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恶意挂失案;票据权利补救诉讼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请求返还票据:失票人为行使票据所有权,向非法持有票据人请求返还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票据权利时效超期怎么办?利益返还请求权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第三节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票据行为出票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缺一不可。票据行为出票基本要求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票据行为出票效力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70-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票据行为出票注意事项不得伪造、变造记载事项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票据行为出票注意事项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圆的,也应受理。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票据行为出票注意事项签章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章:应为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基建财务章”、“采购专用章”、“财务章”、“财务专章”均不规范。印章使用红色印泥,不使用蓝色印泥。单位和个人不能使用原子章(万次章)作为预留签章。票据行为背书概念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什么情况下背书持票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应当背书并交付票据。票据行为背书粘单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票据行为背书分类背书的目的是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票据行为背书记载事项记载事项:被背书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记名背书:票据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票据行为背书连续及其效力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和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票据行为承兑(限于商业汇票)概念。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程序。提示承兑受理承兑按期承兑票据行为承兑效力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一旦承兑,承兑人成为绝对付款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票据行为保证记载事项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记载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三)被保证人的名称;(四)保证日期;(五)保证人签章。票据行为保证效力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第四节银行汇票、本票、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第五节票据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票据法103条)(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票据法104条)。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票据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行为由人民银行检查监督和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金融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