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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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与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与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磋商与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国际贸易合同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的磋商合同的磋商合同磋商的形式合同磋商的形式口头形式: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口头形式:面对面谈判、电话谈判书面形式:信件、电报、传真书面形式:信件、电报、传真无纸贸易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无纸贸易形式: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行为表达形式:拍卖以行为表达形式:拍卖磋商内容磋商内容主要交易条件: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支付条件其他交易条件:保险、商检、争议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件等磋商环节磋商环节 进出口业务的贸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询盘询盘(Enquiry,Inquiry)p询盘在实务中称为“询价”,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购买或销售某项商品向对方口头或书面探询交易条件的行为。询盘的内容可以涉及品质、数量、价格、包装、保险以及其他和交易相关的事项。询盘分为卖方询盘和买方询盘。p在实际业务中,询盘只是探询交易的可能性,所以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也不是每笔交易都要经历的程序。发盘(发盘(offer)发盘又称报盘、报价、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发盘既是一种商业行为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样,它可以分为:卖方发盘:售货发盘(selling offer)买方发盘:购货发盘(buying offer)示例示例示例示例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v1、发盘必须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即发盘必须指定受盘人。(与商业广告一样吗?)v2、发盘必须是订立合同的建议,即只要受盘人完全接受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就可以订立合同。v3、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v4、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人受其约束,即发盘人在发盘时向对方表示,在得到有效接受时双方即可按发盘的内容订立合同。v5、发盘必须要送到受盘人才能生效。发盘的撤回与撤销发盘的撤回与撤销发盘发出之后,在其到达受盘人之前,发盘人可以发盘发出之后,在其到达受盘人之前,发盘人可以撤回撤回其发盘,前提是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其发盘,前提是撤回的通知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发盘送到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以后,发盘人再取消发盘送到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以后,发盘人再取消该发盘,解除其效力的行为即该发盘,解除其效力的行为即撤销撤销发盘。发盘。请问:发盘怎样撤销?请问:发盘怎样撤销?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1、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发盘限5日复(投邮生效/到达生效问题)OFFER SUBJECT REPLY FIFTH 发盘限5日复到 OFFER SUBJECT REPLY FIFTH HERE2、规定一段接受时间 发盘有效3天 OFFER VALID THREE DAYS 发盘7天内复 OFFER REPLY IN SEVEN DAYS还盘还盘(counter-offer)v还盘又称还价(这里的“价”不只是价格,还有其他交易条件,比如质量、数量、装运时间等),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实际上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提出的新发盘。v还盘后原发盘失效,还盘的内容构成一项新的发盘,后续的磋商内容以新的发盘为准。还盘的特点还盘的特点p还盘是对发盘的拒绝或否定;p还盘等于受盘人向原发盘人提出的一项新发盘;p只有受盘人才可以还盘。提问:还盘只能有一次吗?一笔交易往往要经过一笔交易往往要经过多次还盘才能达成协多次还盘才能达成协议,签订合同。所以议,签订合同。所以还盘过程可以多次也还盘过程可以多次也可以没有,即一次发可以没有,即一次发盘就接受。盘就接受。接受(接受(acceptance)p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发盘中提出的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p在接受通知未到达发盘人之前,受盘人可以随时撤回接受。接受通知一经送达发盘人就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此时撤销接受,已属违约行为。示例示例示例示例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1、接受必须由发盘指定的受盘人作出。2、接受必须明确表示:用术语(accept/agree/confirm)或行动表示。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到受盘人:英美法:“投邮有效”大陆法:“到达有效”公约:“到达有效”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接受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实质性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如对价格、支付、质量、数量、交货时间或地点、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如:“如价格减6可接受”,属实质性变更。非实质性变更(non-material alteration)如要求提供某些单据或增加单据份数,提供样品,唛头刷制,包装上的微小变动等。如属于实质性变更的接受,则只能构成还盘,接受无效;如属于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仍构成有效接受,合同成立。案例案例1vA向B发盘,发盘中说:“供应50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2个月装船,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做任何答复。v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双方的合同不成立。因为双方的合同不成立。因为B的接受不是真正的接的接受不是真正的接受,受,B修改了修改了A发盘的时间,所以发盘的时间,所以B的接受实的接受实际上是一种还盘。际上是一种还盘。B还盘以后,还盘以后,A的发盘就失的发盘就失效。效。A对对B的还盘没有表示接受,因此,双方的还盘没有表示接受,因此,双方的合同不成立。的合同不成立。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与巴基斯坦某进口商为买卖上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与巴基斯坦某进口商为买卖上海牌彩电进行交易磋商,双方电传五则:海牌彩电进行交易磋商,双方电传五则:电传一电传一 10月月8日巴基斯坦某进口商来电(询盘)日巴基斯坦某进口商来电(询盘)INTERESTED IN COLOUR TV SET SHANGHAI BRAND MODEL 345 PLEASE OFFER出口交易磋商来往出口交易磋商来往电传示例示例对上海牌型号对上海牌型号345彩电有兴趣请发盘彩电有兴趣请发盘1010月月1010日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去电(发盘)日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去电(发盘)YOURS EIGHTH OFFER SUBJECT REPLY REACHING US FIFTEENTH COLOUR TV SET SHANGHAI BRAND MODEL 345 1OOO SETS PACKED IN CARTONS OF ONE SET EACH USDOLLARS 150 PER SET CFR KARACHI DECEMBER SHIPMENT IRREVOCABLE SIGHT CREDIT 电传电传二二你你8 8日电传发盘限日电传发盘限1515日复到我方上海牌型号日复到我方上海牌型号345345彩电彩电10001000台纸台纸箱装每箱箱装每箱1 1台每台台每台150150美元美元CFRCFR卡拉奇卡拉奇1212月装即期不可撤销信用月装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证10月月12日巴基斯坦某进口商来电(还盘)日巴基斯坦某进口商来电(还盘)YOURS TENTH PRICE TOO HIGH COUNTER OFFER USD130 REPLY FOURTEENTH你你10日电传价太高还盘日电传价太高还盘130美元限美元限14日复日复电传三三10月月14日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去电(还盘)日上海机械进出口公司去电(还盘)YOURS TWELFTH LOWEST USD140 SUBJECT REPLY EIGHTEENTH HERE电传四四你你12日电传最低价日电传最低价140美元限美元限18日复到日复到10月月16日巴基斯坦某进口商来电(接受)日巴基斯坦某进口商来电(接受)YOUR FOURTEENTH WE ACCEPT 接受你方接受你方14日的还盘日的还盘电传五五书面合同的签订书面合同的签订v一方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成立,买卖双方构成合同关系,在磋商过程中的往返函电,即为合同的书面证明。v广义上讲这些证明就是书面合同,但根据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还要签订书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即狭义的书面合同。v提问: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何时?书面合同的主要形式书面合同的主要形式p合同(Contract):内容全面,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均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主要条款(品名、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单价、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支付方式)和一般条款(保险、商检、争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可分为销售合同(Sales Contract)和购货合同(Purchase Contract)。p销售确认书(Confirmation):销售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只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和部分一般条件,分为销售确认书(Sales Confirmation)和购货确认书(Purchase Confirmation)。其他形式(其他形式(1)v协议或协议书(Agreement)只要内容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具体的和肯定的规定,与合同一样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初步协议”(Preliminary Agreement)或“原则性协议”(Agreement in general)除外。v备忘录(Memorandum)如果买卖双方商定的交易条件,明确具体地在备忘录中一一作了规定,并经双方签字,具有合同性质。“理解备忘录”或“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例外。其他形式(其他形式(2)v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双方当事人为了达成某项协议所作出的一种意愿的表示,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仅负有道义上的责任。v订单(Order)和委托订购单(Intent):前者是进口商/实际买方发出,后者是代理商/佣金商发出。经磋商成交后寄来的订单和委托订购单视为国外客户的购货合同或购货确认书,签发前须仔细审阅,及时提出异议。若未经磋商寄来的定单和委托订购单,视为发盘或邀请发盘。销售合同的内容销售合同的内容p 约首(Head):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编号、订约日期和地点、订约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双方的法律关系(序言)。p 本文(Body):合同主体,对交易条件的具体规定,体现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主要内容,比如品名、品质、数量、价格、包装、运输、支付方式、保险、索赔、不可抗力、仲裁等。p 约尾(Tail):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的份数以及缔约双方的签字和适用法律、惯例等。案例分析1:v2004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由于包装的微小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由于包装的微小变动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变动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包装)成立。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包装)成立。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公约公约19条)条)案例分析2:v中国A公司从德国B公司进口一套大型生产设备,分三批交货。第一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第二批交付的货物为该设备的主要部件,其型号、性能与合同不符,无法安装投产。A公司因此提出撤销整个合同,而B公司提出异议。请分析哪方有理?为什么?约约v结论:结论:A公司有理。公司有理。v理由:理由:v(1)根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的规定,在的规定,在卖方分批交货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卖方分批交货时,如果合同项下的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如果不能单独存、不可分割的,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如果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则买方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经交付或今后将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物均为无效,即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v(2)本案分批交货的大型生产设备各部件之间是互相)本案分批交货的大型生产设备各部件之间是互相依存的,在德国依存的,在德国B公司所交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公司所交第二批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中国定时,中国A公司有权根据公约规定撤销整个合同。公司有权根据公约规定撤销整个合同。v案例1 v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合同是否成立?v案例分析:v 合同并未成立。v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v案例2 v1995年2月10日,中国某粮食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款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于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2于20日收到次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请回答:v(1)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决?v(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v(3)该批粮食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v(4)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v(5)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v(6)谁是信用证的受益人?v(1)可以适用。本案属于公约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v(2)合同在2月20日成立。根据公约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买方2月19日表示承诺,卖方2月20日收到,此时合同成立。v(3)运输保险应由卖方中国出口公司办理,保险费也由卖方支付。根据CIF术语,卖方必须办理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v(4)根据CIF术语,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时间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v(5)日本公司无权要求我国出口公司赔偿货物损失。v(6)中国出口公司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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