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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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v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v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provision)v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Graceperiodprovision)v复效条款复效条款(Restatementclause)v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ofageprovision)v自杀条款自杀条款(suicideCLause)v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policyloanprovision)v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automaticpremiumloanprovision)v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non-forfeitureprovision)v红利选择权条款红利选择权条款(dividedoptionclause)v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settlementoptionclause)思考题思考题投保方权利和义务v(一)投保方权利(一)投保方权利1.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1)10天犹豫期或冷静期天犹豫期或冷静期(2)投保人解除合同,已缴足)投保人解除合同,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日内,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缴足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缴足2年,保险人按照合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同约定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如果是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如果是短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同,保险人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除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v(一)投保方权利(一)投保方权利2.被保险人的权利:被保险人的权利:(1)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和质押。(3)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有权指定和变更受益人。v(二)投保方义务(二)投保方义务1.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是从订(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期限是从订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保险合同成立时结束,延迟立保险合同时开始到保险合同成立时结束,延迟的告知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告知不产生法律效力)“有限告知有限告知”,即投保人只,即投保人只须对保保险人人询问的的问题进行告知回答,行告知回答,对保保险人未人未询问的事的事项视为保保险人已人已经知悉,投保人无知悉,投保人无须告知。告知。(1)故意)故意隐瞒保保险人有人有权解除保解除保险合同合同(2)故意)故意隐瞒不承担不承担赔偿,并不退,并不退还保保险费(3)过失未履行如失未履行如实告知告知义务不承担不承担赔偿,但可,但可以退以退还保保险费v(一)投保方义务(一)投保方义务2.通知义务通知义务保保险标的的危的的危险程度增加了,投保人按照合同程度增加了,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定应及及时通知保通知保险人,保人,保险人有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或解除保险合同。合同。投保人未履行通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的,因保险标的的危的的危险程程度增加而度增加而发生的保生的保险事故,保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任。v(一)投保方义务(一)投保方义务3.缴费保费的义务缴费保费的义务缴费保保费是人身保是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和保持效力的必要合同成立和保持效力的必要条件,也是人身保条件,也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履行的最基本合同的投保人履行的最基本的的义务。保险方权利和义务v(一)保险方权利(一)保险方权利1.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中止合同、恢复合同效力的权利2.解除保解除保险合同的合同的权利利(1)投保人故意)投保人故意隐瞒事事实,不履行如,不履行如实告知告知义务的,或的,或过失未履行如失未履行如实告知告知(2)投保人申)投保人申报的被保的被保险人年人年龄不真不真实,且真,且真实年年龄不符合保不符合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的年定的年龄限制(限制(2年内)年内)(3)合同效力中止后,)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双方未达成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3.法定法定责任免除任免除保险方权利和义务v(二)保险方义务(二)保险方义务1.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基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最基本)(1)给付被保付被保险人人(2)给付受益人付受益人(3)给付法定付法定继承人承人保险方权利和义务v(二)保险方义务(二)保险方义务2.条款说明义务条款说明义务(1)对人身保人身保险合同的各合同的各项条款,保条款,保险公司的公司的业务员均均应尽到尽到“说明明”的的义务;(2)对于合同中的于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保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的公司的业务员应尽到尽到“明确明确说明明”的的义务投保投保须知,要求投保人知,要求投保人签字确字确认签订“客客户权益确益确认书”客客户回回访保险方权利和义务v(二)保险方义务(二)保险方义务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及时签发保险单证4.为投保人、被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密人和受益人保密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其基本内容是: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人寿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一般为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在保险合同中列入不可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抗争条款,是维护被保险人利益、限制保险人权利的一项措施。的一项措施。2009年年10月月1日新保险法开始实施,这次保险日新保险法开始实施,这次保险法的改动较大,其中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广泛的法的改动较大,其中不可抗辩条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议。关注和热议。在在02版的旧法中,并没有列入不可抗辩条款,版的旧法中,并没有列入不可抗辩条款,只是在年龄误告条款中规定有所提及,而在新法只是在年龄误告条款中规定有所提及,而在新法中第十六条,则是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的条款,中第十六条,则是明确规定了不可抗辩的条款,对保险人形成了较大的约束。对保险人形成了较大的约束。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30日不行使而消灭。日不行使而消灭。自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举例说,如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举例说,如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不予承保。但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况,应不予承保。但个别保险公司若明知患病情况仍然承保,出险后却个别保险公司若明知患病情况仍然承保,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这种情况在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这种情况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只要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新保险法实施后,只要合同成立已经满两年,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除合同。【案情】【案情】2005年年8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月,刘先生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险,保险金为10万元。万元。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填写投保单时,刘先生没有在该投保单上的告知事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项中表明自己有既往疾病,8月底,保险公司签发月底,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了保险单。2008年年10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月,刘先生因左肾多囊出血住院治疗,疗,2009年年1月,经医治无效死亡。月,经医治无效死亡。2009年年3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月,受益人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理赔查勘的过程中发现,刘先生在2004年曾因肾年曾因肾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病(肾病属于该重大疾病险承保的疾病)做过检查。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于是,保险公司以刘先生在投保时未告知既往肾病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病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带病投保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并解除合同。刘先生家人起诉保险公司,要求法院判决其支付保险金判决其支付保险金10万元。万元。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这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呢?根据修订前的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本案中,无论刘先生是故意还是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公司均有权解除该保险合同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的责任。正是依据该规定,法院于2009年年7月做出判决,月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驳回原告起诉,该人寿保险公司不用给付原告保险金。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但是,如果这起案件发生在2009年年10月月1日修订后的日修订后的新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付新保险法生效之后,法院将会判决该人寿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原告10万元保险金。为什么同样的案例,按照新、旧保万元保险金。为什么同样的案例,按照新、旧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的规定法院会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就是因为新保险法引入了险法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案例案例不可争条款存在的意义:不可争条款存在的意义:1、解决、解决“理赔难理赔难”问题。问题。“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的缺失导致了两方面的恶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果:一方面,因为保险人在没有条款约束的情况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希图骗保的下放宽了投保时的审核条件,使那些希图骗保的投保人以为有机可趁,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投保人以为有机可趁,纷纷投保,存在不诚信隐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患的保单自然就增多了;另一方面,人寿保险往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往是长期的,对于那些因过失而未告知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说,多年以后再翻旧账,突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然发现自己失去了保险保障,而如果重新投保同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样条件的保险,保费将激增。显然,这对投保人是很不公平的。是很不公平的。2、遏止、遏止“以恶制恶以恶制恶”的的“逆选择逆选择”。所谓保险人的所谓保险人的“逆选择逆选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现象是指:有的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仍然收取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保险费,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双方相安无事;保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险事故一旦发生,保险人就以早已掌握的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为由,不赔保险金、不退保险费。费。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点缺陷首先,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不可首先,作为人寿保险合同的特有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保险。新保险法将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于所有保险。新保险法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置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可以理解为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于不可抗可以理解为是承认所有保险合同都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这与国际保险业的一般惯例不符。比如辩条款。这与国际保险业的一般惯例不符。比如说,不可抗辩条款就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其不适说,不可抗辩条款就不适用于财产保险。其不适用之原因大致为:其一,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保险,用之原因大致为:其一,财产保险多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要求的两年;其二,保险期限达不到不可抗辩条款要求的两年;其二,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举证较之人身保财产保险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的举证较之人身保险更为容易;其三,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目的,险更为容易;其三,不可抗辩条款设置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使被保险人之亲属在被在于保护人之生存价值,使被保险人之亲属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生活不致没有着落。保险人死亡之后生活不致没有着落。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点缺陷第二,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的起算日期不第二,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期限的起算日期不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应当为保险合同成立之日。保险合同成立的日期,虽然保险法明定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但虽然保险法明定为保险人承诺承保之时,但实务中这个日期并不容易确定。特别是,当人身实务中这个日期并不容易确定。特别是,当人身保险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时,这个承诺日更保险合同须经体检等核保程序时,这个承诺日更是难以确定,以这个日期作为两年不可抗辩期限是难以确定,以这个日期作为两年不可抗辩期限的起算期,乃是通过立法人为制造纠纷。另外,的起算期,乃是通过立法人为制造纠纷。另外,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国美国的实践来看,主流从不可抗辩条款的起源国美国的实践来看,主流观点认为,不可抗辩两年的起算期,应当是保单观点认为,不可抗辩两年的起算期,应当是保单签发日期。签发日期。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点缺陷第三,只要保险合同经过两年之后,保险人就不能解第三,只要保险合同经过两年之后,保险人就不能解除合同的立法观点恐怕太过笼统。按上文提到的条款除合同的立法观点恐怕太过笼统。按上文提到的条款“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理解,理解,其传达的含义是:两年时间经过,不管被保险人在两年期其传达的含义是:两年时间经过,不管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是否死亡,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台湾地区限内是否死亡,保险人都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台湾地区发生了这样的案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告知义务,并发生了这样的案例,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告知义务,并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期限内死亡,等到两年期限经过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两年期限内死亡,等到两年期限经过后,马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发后,马上要求保险公司赔付,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台湾地区著名保险法学者江朝国先生对生纠纷诉至法院。台湾地区著名保险法学者江朝国先生对这样的案例进行研究以后认为:这样的案例进行研究以后认为: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死亡,保险人不应赔付。内死亡,保险人不应赔付。美国多个州的保险实践也表明,美国多个州的保险实践也表明,只有两年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此后发生保险事只有两年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存活,此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不区分被保险人在两年期故的,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不区分被保险人在两年期限内死亡还是存活,统统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形值得商限内死亡还是存活,统统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情形值得商榷。榷。有学者指出了以下几点缺陷第四,新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第四,新保险法未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在国外,尤其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有多种例外。最典型在国外,尤其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有多种例外。最典型的例外是,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不能适用不可的例外是,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不能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此外,国外不可抗辩条款最起码还有下面四个抗辩条款。此外,国外不可抗辩条款最起码还有下面四个方面的例外:方面的例外:(1)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承保范围之争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2)保保险合同不成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险合同不成立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3)特别严重的欺诈不特别严重的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不可抗辩条款;(4)未满足保险人提出的某些条件不适未满足保险人提出的某些条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而新保险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用不可抗辩条款。,而新保险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1 1、条款内容、条款内容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费的,合同效力中止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2 2、规定宽限期的目的、规定宽限期的目的 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规定宽限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合同非故意失效,保全保险人业务。保全保险人业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分期缴费方式下,缴纳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分期缴费方式下,缴纳首期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按时缴纳续期保首期保险费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按时缴纳续期保险费是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因此宽限期条款只险费是维持合同效力的条件。因此宽限期条款只适用于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费,与首期保费无适用于第二期及以后各期的保费,与首期保费无关。关。复效条款复效条款1、内容:投保人在停效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有权、内容:投保人在停效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有权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是对原合同法律效力的申请恢复保单效力,复效是对原合同法律效力的恢复,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恢复,不改变原合同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复效的条件(参杂逆向选择)、复效的条件(参杂逆向选择)申请复效的时间:我国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申请复效的时间:我国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时间为时间为2年,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复效,保年,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复效,保单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单终止,保险人向受益人支付保单上的现金价值或退还已缴保费。或退还已缴保费。申请复效应尽告知义务,要提供能证明被保险人申请复效应尽告知义务,要提供能证明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仍达到合同所要求的风险标准的的身体健康状况仍达到合同所要求的风险标准的证明(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例外)。证明(生存保险、年金保险例外)。复效时,应补缴停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但保复效时,应补缴停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但保险人不承担停效期间发生的保障责任。险人不承担停效期间发生的保障责任。复效时须还清保单上的一切借款,或重新办理借复效时须还清保单上的一切借款,或重新办理借款手续。款手续。3、复效和重新投保的成本比较、复效和重新投保的成本比较复效成本:补缴停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并且不能复效成本:补缴停效期间的保费和利息,并且不能获得此期间的保障获得此期间的保障重新投保成本:按重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重新投保成本:按重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计算,保费高。但保险期间从新订约时开始。计算,保费高。但保险期间从新订约时开始。年轻人:重新投保年轻人:重新投保老年人:复效老年人:复效门晓力先生于门晓力先生于2003年年7月月30日投保人寿保险日投保人寿保险10万万元,夫人章莉仁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元,夫人章莉仁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月30日,按年缴付保险费。日,按年缴付保险费。2004年和年和2005年都是按时缴纳的保险费,年都是按时缴纳的保险费,2006年年已经过了宽限期,门晓力先生还未缴纳保险费。已经过了宽限期,门晓力先生还未缴纳保险费。2006年年10月月30日,门晓力先生提出保险合同复效日,门晓力先生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门晓力先生的申请,申请,保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门晓力先生的申请,门晓力先生也补齐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门晓力先生也补齐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合同效力恢复。案例案例2007年年11月月8日(此时未交日(此时未交2007年保险费),年保险费),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门晓力先生的夫人章莉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门晓力先生的夫人章莉仁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仁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合同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章莉仁女士发已经失效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章莉仁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出了拒赔通知书,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章莉仁女士于是起诉于法院。章莉仁女士于是起诉于法院。审理过程中,有审理过程中,有2种意见:种意见:1、认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日期为、认为该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月30日,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于日,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于2007年年11月月8日,日,已经超过了宽限期,而门晓力先生没有缴纳保险已经超过了宽限期,而门晓力先生没有缴纳保险费。这时,保险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能承费。这时,保险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能承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担合同中止期间的保险责任。2、认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日期是、认为保险合同的恢复日期是2006年年10月月30日,所以,宽限期应该从日,所以,宽限期应该从10月月30日计算,到日计算,到11月月8日,还没有超过宽限期。日,还没有超过宽限期。参考结论参考结论本案中,首期保险费缴纳日为本案中,首期保险费缴纳日为7月月30日,宽限期日,宽限期为为60天,应该截止到天,应该截止到9月月28日。该保险事故发生在日。该保险事故发生在11月月8日,这时还没有缴纳保险费,已经超过了宽日,这时还没有缴纳保险费,已经超过了宽限期,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间限期,合同已经中止,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的保险责任。案例案例年龄误告条款年龄误告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使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使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第六款的规定(不可抗辩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按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费退还投保人。出现年龄误告出现年龄误告不符合承保标准不符合承保标准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成立超过合同(合同成立超过2 2年后,不得解年后,不得解除合同!)除合同!)保险人不解除合同保险人不解除合同补收或退还保补收或退还保费,并按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调整保费,并按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调整保险金额险金额2000年年7月月6日,李某为自己投了五份五年期的简易人身保日,李某为自己投了五份五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李某,每月缴纳保险费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为李某,每月缴纳保险费40元,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李某故意将自己的年龄由元,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李某故意将自己的年龄由67岁写岁写为为64岁,经保险公司该保后顺利承保。岁,经保险公司该保后顺利承保。2002年年11月月13日夜,李某在家中因煤气中毒死亡,其家人日夜,李某在家中因煤气中毒死亡,其家人迅速地通知保险公司,并出示了医院的死亡证明和李某的保单迅速地通知保险公司,并出示了医院的死亡证明和李某的保单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结付请求。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结付请求。保险公司在查验单证时发现李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和其保险公司在查验单证时发现李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和其户口簿上的填写并不一致,认为李某保单上的填写显然是不真户口簿上的填写并不一致,认为李某保单上的填写显然是不真实的,后经多次核查,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时已经有实的,后经多次核查,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投保时已经有67岁,岁,超出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年龄超出了简易人身保险条款规定的最高年龄65岁的规定岁的规定。于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申报的年龄已经超出双方于是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申报的年龄已经超出双方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李某家人认为李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李某家人认为李某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因此,某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已经生效,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就此问题一直未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双方就此问题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无奈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把保险公司告上达成一致意见,在无奈的情况下,李某的家人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了法庭。答案答案案例案例自杀条款自杀条款v自杀是自杀是故意故意用某种手段用某种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终结自己生命的各种行的各种行为。为。构成自杀的必要条件:构成自杀的必要条件: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有结束自己生命的意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所谓自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所谓自杀!客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客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足以使自己死亡的行为。的行为。意外除外,不属于自杀!意外除外,不属于自杀!两者缺一不可。两者缺一不可。v自杀是否应该列入除外责任呢?自杀是否应该列入除外责任呢?自杀属于除外责任自杀属于除外责任自杀也是构成死亡的一自杀也是构成死亡的一部分,如果把自杀完全部分,如果把自杀完全列入除外责任,不给付列入除外责任,不给付保险金,会损害受益人保险金,会损害受益人的利益,有悖于人身必的利益,有悖于人身必须的初衷。须的初衷。自杀不属于除外责任自杀不属于除外责任会引起道德风险,使人会引起道德风险,使人身保险可能成为以自杀身保险可能成为以自杀图谋钱财的手段,既违图谋钱财的手段,既违背保险宗旨,也违背社背保险宗旨,也违背社会道德。会道德。v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已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已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年内,被,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v在保险法中只规定了在保险法中只规定了2年内被保险人自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杀,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是,被保险人是,被保险人2年之后自杀,是否应该支付年之后自杀,是否应该支付保险金,保险法中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要保险金,保险法中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视具体的情况而定。1、规定的原因、规定的原因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应该是非本意的,被保险人自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应该是非本意的,被保险人自杀是人为地,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不能承保。杀是人为地,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人不能承保。自杀是违反自然规律的,是社会不提倡的行为,自杀是违反自然规律的,是社会不提倡的行为,因此保险人不能为社会所反对的行为提供保障。因此保险人不能为社会所反对的行为提供保障。保险人规定自杀条款的另一大原因在于防止有人保险人规定自杀条款的另一大原因在于防止有人利用自杀谋得保险金,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利用自杀谋得保险金,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2、自杀条款的限制、自杀条款的限制自杀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自杀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险合同中。这是因为:制行为能力人的保险合同中。这是因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杀并非真正含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杀并非真正含义上的自杀。义上的自杀。保险人规定自杀除外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防止保险人规定自杀除外责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防止有人利用自杀骗取保险金,如果是无行为能力和有人利用自杀骗取保险金,如果是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精神病患者,是不可能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是精神病患者,是不可能利用自杀谋取保险金的动机的。利用自杀谋取保险金的动机的。2005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年,夏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终身寿险,缴费期为终身寿险,缴费期为30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合同约年,受益人为妻子汪某。合同约定:定:1、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的1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年以后,至保险单生效日期之日日期之日5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给付全额保险金。全额保险金。2、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期满以前,被保、自保险单生效之日起,至缴费期满以前,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3倍的保险倍的保险金。金。3、免责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免责条款规定,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之年之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008年,夏某因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后,年,夏某因夫妻争吵,气愤之下服毒自杀。后,夏某之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夏某之妻汪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3倍的保险金。保险倍的保险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公司是否应该赔?答案答案案例案例 2003年年4月,香港影星张国荣选择自杀退出月,香港影星张国荣选择自杀退出的生命,除了留下影、歌迷无限的怀念以外,的生命,除了留下影、歌迷无限的怀念以外,死因谜团与所留下的财产如何处置,也倍受人死因谜团与所留下的财产如何处置,也倍受人们关心。们关心。张国荣先生去世后,负责他生前人寿保险张国荣先生去世后,负责他生前人寿保险的香港某保险公司正式开具了一张价值四千多的香港某保险公司正式开具了一张价值四千多万港币的人寿保险理赔单,但没有理赔自万港币的人寿保险理赔单,但没有理赔自2002年年1月自杀未遂后签属下的一张千万月自杀未遂后签属下的一张千万(美金美金)保额保额的保险。原因是什么?的保险。原因是什么?案例案例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贷款就是指投保人以手中保险单作为抵押,保单贷款就是指投保人以手中保险单作为抵押,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保单累计的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以保单累计的现现金价值金价值为限。为限。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果在归还贷投保人应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如果在归还贷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从保款本息之前发生了保险事故或退保,保险人从保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给付。如果贷款本险金或退保金中扣除贷款本息给付。如果贷款本息达到了保险现金价值数额时,保险合同终止。息达到了保险现金价值数额时,保险合同终止。在一些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有这样在一些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中,一般都会有这样的规定: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满的规定:投保人缴付保险费满2年以上,且保险年以上,且保险期已满期已满2年,投保人可以凭保单向保险人申请贷年,投保人可以凭保单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一般情况下,具有款。一般情况下,具有“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保单才可以的保单才可以进行保单贷款。进行保单贷款。热销的投连险不能进行保单贷款热销的投连险不能进行保单贷款!具有储蓄性质的长期人寿保险,如两全保险、终身具有储蓄性质的长期人寿保险,如两全保险、终身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投保一年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投保一年后,保单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后,保单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也越高。这些保单通常都可以进行保单贷款,现金价值也越高。这些保单通常都可以进行保单贷款,但是具体情况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而定。但是具体情况要根据保险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而定。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短期意外险和健康险,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很低,这类保单不能进行保单贷款。金价值很低,这类保单不能进行保单贷款。虽然现金价值是考核保单是否能够进行贷款的一项虽然现金价值是考核保单是否能够进行贷款的一项重要因素,但并非只要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单就可以重要因素,但并非只要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单就可以进行保单贷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投连险。进行保单贷款,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投连险。虽然投资连虽然投资连结保险都具有现金价值,但由于价值随投资单位价格而结保险都具有现金价值,但由于价值随投资单位价格而波动,无法确定,所以一般不能进行保单贷款。波动,无法确定,所以一般不能进行保单贷款。1、保单贷款额度、时间与利率、保单贷款额度、时间与利率贷款人最关心的无外乎额度、时间与利率。贷款人最关心的无外乎额度、时间与利率。与一般质押相似,保单贷款额度的参考指标就是与一般质押相似,保单贷款额度的参考指标就是保单保单“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根据规定,保单贷款上限按保。根据规定,保单贷款上限按保单现金价值一定比例计算,该比例各公司有所不单现金价值一定比例计算,该比例各公司有所不同。比如同。比如太平洋和太平人寿规定是太平洋和太平人寿规定是80%;中国人;中国人寿、友邦保险、中德安联为寿、友邦保险、中德安联为70%。保单贷款的时间较短,一般保单贷款的时间较短,一般6个月。也有公司个月。也有公司在到期后可自动进行续贷。在到期后可自动进行续贷。保单贷款利率与银行商业贷款利率不同。最常见保单贷款利率与银行商业贷款利率不同。最常见的就是的就是“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同期人民银行每月第一个营业日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2.5%比,较大者比,较大者”2.0%确定计息利率。确定计息利率。太平人寿执行的就是上述计算太平人寿执行的就是上述计算方式,其相关人士计算演示:方式,其相关人士计算演示:2007年年9月月1日,中国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人民银行颁布的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是3.96%,相应的保单贷款年利率就是,相应的保单贷款年利率就是5.96%。由于每次贷款最长期限为由于每次贷款最长期限为6个月,所以保单贷个月,所以保单贷款将每款将每6个月计息一次。还款时若未满个月计息一次。还款时若未满6个月,则按个月,则按天数计算。天数计算。如果在贷款期满时,客户未能偿还贷款及贷如果在贷款期满时,客户未能偿还贷款及贷款利息,所欠保单贷款及累积贷款利息将构成新款利息,所欠保单贷款及累积贷款利息将构成新保单贷款,按最近一次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每半保单贷款,按最近一次保单贷款利率计息,每半年复利计息。年复利计息。如果客户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如果客户部分偿还贷款,其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当贷款本息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效力。达到退保金额时,保险公司终止其保险合同效力。2、保单贷款的优点、保单贷款的优点保单有效保单有效+免去退保损失免去退保损失办理方法简便(保单办理方法简便(保单+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书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书),时间短:太平人寿表示,只要贷款面同意书),时间短:太平人寿表示,只要贷款人带齐所有材料,保险公司当天就能够完成该项人带齐所有材料,保险公司当天就能够完成该项业务。通常情况下,贷款将汇入贷款人指定代理业务。通常情况下,贷款将汇入贷款人指定代理银行账户,而贷款到账时间一般为银行账户,而贷款到账时间一般为1-3天。天。利率较低利率较低3、缺点、缺点首先,如果短期内无法缓解资金周转压力,无首先,如果短期内无法缓解资金周转压力,无法按时还贷,那么可能会造成保单失效,从而影法按时还贷,那么可能会造成保单失效,从而影响保障利益。这种还贷压力构成了保单贷款最大响保障利益。这种还贷压力构成了保单贷款最大风险。风险。第二,如果在保单贷款期限内,被保险人出险,第二,如果在保单贷款期限内,被保险人出险,而保单贷款本息未偿还时,保险公司会在而保单贷款本息未偿还时,保险公司会在给付保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贷款本息险金中扣除贷款本息。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利益有所损害。办理保单贷款时,这一项都需言利益有所损害。办理保单贷款时,这一项都需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要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贷款利率不同贷款利率不同.办理手续与时间不同办理手续与时间不同.保单、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同意书保单、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同意书时间短时间短还需保险公司出示相关资料还需保险公司出示相关资料时间长时间长保单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央行公布的商业贷款利率央行公布的商业贷款利率 贷款对象不同贷款对象不同向保险公司贷款向保险公司贷款向商业银行贷款向商业银行贷款保单贷款保单贷款保单质押贷款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额度及参考标准不同贷款额度及参考标准不同.相关限制不同相关限制不同.一般为保单现金价值的一般为保单现金价值的70%-80%参考贷款人信用,贷款额度较高参考贷款人信用,贷款额度较高甚至有时超过现金价值甚至有时超过现金价值几乎所有人寿保险公司可进行保单贷款几乎所有人寿保险公司可进行保单贷款承认的保单种类有限承认的保单种类有限开办这项业务的银行和网点也较少开办这项业务的银行和网点也较少 v相对而言,保险公司提供的贷款额度有限,时相对而言,保险公司提供的贷款额度有限,时间较短,但是利率低,且手续便捷;选择银间较短,但是利率低,且手续便捷;选择银行,则利息高,手续相对繁琐,但是贷款额行,则利息高,手续相对繁琐,但是贷款额度略高,时间相对灵活。度略高,时间相对灵活。v保单贷款可江湖救急保单贷款可江湖救急自动垫缴保费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1、条款内容、条款内容投保人如在宽限期内尚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投保人如在宽限期内尚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投保人有反对声明,保险人可以在保单的现金价值中自动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险费,使合同继值中自动提供贷款,用以抵缴保险费,使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续有效,直到累计的贷款本息达到保单上现金价值的数额为止。届时,投保人如再不缴付保险费,值的数额为止。届时,投保人如再不缴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效力即行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终止。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是保单贷款方式之一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是保单贷款方式之一,适,适宜于分期缴费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宜于分期缴费的长期性人身保险合同。具体内容包括具体内容包括:(1)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的实施,以订约时投保自动垫缴保费贷款条款的实施,以订约时投保人的书面同意为条件;人的书面同意为条件;(2)前提是保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贷款仍需按一前提是保单上积存有现金价值,贷款仍需按一定的利率(一般是当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定的利率(一般是当时国家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计算;(3)自动垫付保费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自动垫付保费期间,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要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要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本息。除垫缴的本息。2、目的:防止保单非故意停效,维持保单的有、目的:防止保单非故意停效,维持保单的有效率,保全保险人的业务。效率,保全保险人的业务。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贷给投自动垫缴保费条款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贷给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效力;保人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效力;保单贷款条款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以现金的形保单贷款条款是将保单的现金价值以现金的形式贷给保单持有人解决暂时性的经济困难式贷给保单持有人解决暂时性的经济困难案例案例忘记续费保单变废纸忘记续费保单变废纸保费垫缴伤人保费垫缴伤人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不丧失价值就是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其来源不丧失价值就是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其来源包括三个部分:包括三个部分:均衡保费制下,投保人早期超缴的保险费;均衡保费制下,投保人早期超缴的保险费;累积所生的利息;累积所生的利息;生存者利益(即生者利息,在保险期内死亡的被生存者利益(即生者利息,在保险期内死亡的被保险人放弃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由生存者来享受)保险人放弃的保险费及其利息,由生存者来享受)。因此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有,不会因保险因此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所有,不会因保险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从这个意义上讲,现金合同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从这个意义上讲,现金价值又叫不丧失价值或不丧失的赔偿权。价值又叫不丧失价值或不丧失的赔偿权。1、基本内容:、基本内容:除定期寿险以外的长期人寿保险,在保险合除定期寿险以外的长期人寿保险,在保险合同生效满同生效满2年后,投保人所缴保费中的储蓄保费年后,投保人所缴保费中的储蓄保费会累积成现金价值,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金会累积成现金价值,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现金价值将不断递增,价值将不断递增,这部分现金价值为保单持有人这部分现金价值为保单持有人所拥有,不会因为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而丧失,所拥有,不会因为保险合同效力的终止而丧失,对保险人而言,无权将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占为己对保险人而言,无权将保单上的现金价值占为己有。有。2 2、处置方式、处置方式(1 1)退保解约退保解约(2 2)减额缴清保险减额缴清保险保险金额的变动保险金额的变动(3 3)展延定期保险展延定期保险保险期限的变动保险期限的变动(1)退保解约)退保解约对于退保解约,保险法对相关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对于退保解约,保险法对相关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如第如第32条、条、43条、条、44条、条、45条、条、47条条p.114(2 2)减额缴清保险:是将不丧失价值作为趸缴保)减额缴清保险:是将不丧失价值作为趸缴保费,用以改保与原合同费,用以改保与原合同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类型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类型的保险,这种改保只是保险金额有所下降,下降的保险,这种改保只是保险金额有所下降,下降的幅度取决于当时积存的现金价值的多少。改保的幅度取决于当时积存的现金价值的多少。改保后,投保人不再缴付保险费,但所享受的保险程后,投保人不再缴付保险费,但所享受的保险程度降低。度降低。适宜于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需要长适宜于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需要长期保险而又无能力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期保险而又无能力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3 3)展延定期保险,也称展期保险,是将不丧失价值)展延定期保险,也称展期保险,是将不丧失价值作为趸交保费,用以改保与原保险合同作为趸交保费,用以改保与原保险合同同一保额同一保额的死的死亡险,保险期间能否维持到原合同的保险期限或有所亡险,保险期间能否维持到原合同的保险期限或有所缩短,则取决于当时积存的现金价值的多寡。缩短,则取决于当时积存的现金价值的多寡。如果现金价值抵充趸交保费不足以维持到原保单到如果现金价值抵充趸交保费不足以维持到原保单到期日,保险期限将根据金额大小相应缩短;期日,保险期限将根据金额大小相应缩短;如足以维持到原保险届满之时,则原保险期间不变;如足以维持到原保险届满之时,则原保险期间不变;如抵交到原保险期后仍有多余,则剩余部分还可用如抵交到原保险期后仍有多余,则剩余部分还可用以抵充购买生存险。以抵充购买生存险。适宜于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衰退或职业风险有适宜于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衰退或职业风险有所增加,又无力缴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所增加,又无力缴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例如,某人例如,某人30岁为自己投保岁为自己投保20年期的两全年期的两全保险保险(生死合险: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合险: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保,保额额10万元,于保单第万元,于保单第10个年度停付保费,经计个年度停付保费,经计算此人算此人40岁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岁时保单的现金价值为4.3万元,此时万元,此时投保投保10年期定期死亡保险的趸缴保险费只需年期定期死亡保险的趸缴保险费只需9900元,其差额(元,其差额(43000-9900=33100)可用来)可用来投保保额为投保保额为47800的生存保险。如果此人在的生存保险。如果此人在50岁岁以前死亡,他的受益人可得以前死亡,他的受益人可得10万元的死亡保险万元的死亡保险金,如他生存至金,如他生存至50岁,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岁,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47800元。元。红利选择权条款红利选择权条款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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