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与转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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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限制转移定价的措施和调整转移定价的主第四节限制转移定价的措施和调整转移定价的主要方法要方法第一节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一、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产生的原因(一)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含义跨国公司内部贸易(Intra-firmtrade)指的是在一个母公司控制之下,处在不同主权国家的子公司之间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国际性商品与劳务的交易,也称企业内贸易。企业内部的国际化市场包括三种类型的交易:母公司对其国外子公司的销售;国外子公司对其母公司的销售;同一跨国公司体系内子公司间的交易。这些交易不完全取决于市场力量,也不一定完全根据市场价格成交,它们标志跨国公司一体化国际生产与销售的程度与水平。(二)跨国公司的内部贸易与传统国际贸易的区别与联系1.联系都是跨域国境的商品流通;都是两个经济实体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易;这种交易的结果会影响两国的国际收支2.区别交易的价格不是有国际市场供需关系所决定,而是公司内部自定的。(三)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产生的原因1.内部贸易是技术进步和国际分工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技术进步和国际分工的发展使传统的公司间分工相当大的部分转化为公司内部分工,在公司的内部分工中,传统的水平分工也逐步让位于垂直分工,其结果必然使公司内部贸易量大大增长。2.防止技术优势丧失,加强垄断地位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以中间产品为主,这些中间产品会直接给企业带来竞争中的垄断性优势。跨国公司通常垄断着特有的先进技术和知识,如果跨国公司的技术和中间投入品置于外部交易中,那么,它们拥有的技术优势就会被竞争者所仿制。根据一研究资料表明,一个产业内公司内部贸易的比重是与产业的技术含量正相关的,成长越快,技术含量越高的产业,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比例越高,公司对其进行垄断的可能性就越强;母公司内部出口贸易在产业总出口额中的比重,计算机行业为91.3,汽车行业为62.4,电子为36.5,纺织为12.8,食品为9.8。3.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跨国公司之所以选择内部贸易,是因为内部贸易比外部贸易可以节约交易费用,内部贸易的交易效率大于外部贸易的交易效率。内部贸易可以比外部贸易更加降低交易费用。跨国公司外部交易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跨国公司外部交易成本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面:(1)因市场障碍付出的成本现实中国际化的市场是不完全的,跨国公司在跨国经营活动中,面临着种种市场障碍,如关税壁垒、配额限制、有针对性的国内税收、汇率政策、政府干预、歧视性贸易措施、复杂的法律法规等。这些市场障碍对企业的影响巨大,使得企业的相关经济活动难以进行下去,大大提高了企业的交易成本。(2)搜寻成本企业只有和各种各样的潜在交易对象接触以后,才能确定最合适的交易对象与交易价格,这一过程称为“搜寻”,其过程付出称为搜寻成本。企业的购买与企业的购买与销售活动越多销售活动越多,其进行搜寻,其进行搜寻的潜在收益就越大,企业愿意付出的搜寻的潜在收益就越大,企业愿意付出的搜寻成本就越高;在市场上可以交易的成本就越高;在市场上可以交易的对象越对象越多多,搜寻成本越高;企业的市场,搜寻成本越高;企业的市场地域范围地域范围越广泛越广泛,搜寻的,搜寻的成本越高成本越高。跨国公司在全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经营,市场范围广泛,潜在球范围内展开经营,市场范围广泛,潜在交易对象繁多,交易量也大,因此搜寻成交易对象繁多,交易量也大,因此搜寻成本很高。本很高。只要有购买和销售,就会存在讨价还价。国际商务谈判在国际业务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广泛的认可。在交易行为中,讨价还价需要专门的知识、信息和人才,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讨价还价的频率高,讨价还价的过程长,这些都增加了相应的成本。(3)讨价还价的成本)讨价还价的成本这里所说的中间产品,主要是指技术和知识,也包括价值链中上游部门提供给下游部门的零部件等,是相对于最终产品而言的。而中间产品的特殊性,使得其质量与数量都很不容易进行衡量与判断,这就使得中间产品直接定价的成本大大增加。通过市场进行中间产品的交易,还存在着泄漏知识或商业秘密的威胁,这需要企业采取相应的对策与措施,于是交易成本更大了。(4)中间产品直接定价成本)中间产品直接定价成本(5)因契约不完备形成的成本)因契约不完备形成的成本首先,信息不对称的特征明显。地理距离的拉远、社会归属感的淡化、信息需求量的大幅度增加、获取信息的能力相对降低,都使得信息不对称。其次,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增加。第三,契约的表达与描述无法完全统一。语言与文化的差异,导致契约在表达上的不一致,或理解上的差异,在很大的程度上增加了契约的不完全性。跨国公司内部交易成本分析跨国公司内部交易成本分析一般而言,企业内部交易成本表现为各种各样的管理成本。从管理的基本职能来看,包括了计划、组织、控制与协调,因此企业的内部成本也相应地包括了这些方面的付出。4.内部贸易降低外部市场造成的经营不确定内部贸易降低外部市场造成的经营不确定风险风险由于完全受市场自发力量的支配,企业经营活动面临这诸多的风险,及投入供应数量不确定,投入供应质量不确定,投入供应价格不确定。5.内部贸易可以充分利用转移定价攫取高额内部贸易可以充分利用转移定价攫取高额利润。如:避税。利润。如:避税。(一)内部贸易实行转移价格(一)内部贸易实行转移价格(二)内部贸易不存在商品所有权的外向转移(二)内部贸易不存在商品所有权的外向转移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商品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在传统的国际贸易中,商品的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其商品到买方。但是,在跨国公司内部贸易中,其商品所有权只在公司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移动,而没所有权只在公司内部各组成部分之间移动,而没有超出跨国公司的体系。有超出跨国公司的体系。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特点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的特点公司内部贸易的计划性主要是指内部贸易公司内部贸易的计划性主要是指内部贸易的商品数量、商品结构以及地理流向等要的商品数量、商品结构以及地理流向等要受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计划、生产投资计划、受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计划、生产投资计划、市场营销计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控制和调市场营销计划和利润分配计划的控制和调节。节。(三)内部贸易实行计划性管理(三)内部贸易实行计划性管理实行内部贸易与公司拥有的技术水平相关,实行内部贸易与公司拥有的技术水平相关,其技术水平越高,内部贸易的比重就越大。其技术水平越高,内部贸易的比重就越大。(四)内部贸易可保持公司的技术优势(四)内部贸易可保持公司的技术优势第二节第二节 跨国公司转移价格跨国公司转移价格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概念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概念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是指跨国公司为了谋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团内部(母子公司间或各子公司间)对货物销售、资金借贷、劳务提供或技术交易、有形财产租赁和无形财产转让等所制订的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费用的分摊所进行的分配。转移定价既可以发生在一国之内,也可以发生在国与国之间。后一种情况是指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分设在两个国家但隶属同一法人企业的两个机构(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或同属一个公司集团的两家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的内部作价。它不受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只服从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目标和跨国公司全球利益最大化目标。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OECD)认为转移定价是一个定价制度问题,按照OECD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中的定义,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指跨国公司把一个联属成员企业之间的所得转移给另一个成员企业的价格决策。如果商品、劳务或无形资产定价过低,则买方的获利能力就会增强,而卖方获利能力相应减弱;反之,如果定价过高,则卖方获利能力就会增强,买方相应受到损失。但就跨国公司整体而言,获利能力并未受到影响。简单地说,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指跨国公司中关联企业间转移货物、无形财产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价格。目前,这一概念已经为大多数国家税务当局(包括海关)所接受。二、跨国公司转让价格的表现形式二、跨国公司转让价格的表现形式跨国公司使用转移定价的资产有两类:有跨国公司使用转移定价的资产有两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转移价格的具体表现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转移价格的具体表现方式有以下五种:方式有以下五种:1.货物价格。货物价格。货物价格是跨国公司主要的转移价格形式。公司通过使用货物转移价格高于或低于正常交易原则下的市场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资本的配置。2.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主要价格表现方式。跨国公司所属企业间通过签订许可证合同或技术援助、咨询合同等,提高支付价格,转移利润。由于对技术的先进性及对技术费提取比例没有统一标准。因此,通过在税前提取技术费的方式转移利润现象是比较常见的。商业秘密、商业信誉等,也具有类似性质,这类费用支付也是跨国公司经常使用的转移价格形式。3.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劳务费用有技术性劳务费和管理性劳务费两种。4.提供内部贷款。提供内部贷款。在对子公司进行投资的过程中,贷款比参股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因为子公司用股息形式偿还母公司的投资,在纳税时不能作为费用扣除,但支付的贷款利息则可以作为费用扣除。而且母公司还可以根据整个公司情况制定利息率的大小。例如,境外关联企业在向我国外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时,不按国际金融市场的正常利率,而是采用非市场化的较高利率,从而加大了外资企业的利息成本,使资金外移。境内外资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提供信贷资金时,则采用较低利率,减少外资企业的利息收入,同样可以达到向境外转移利润的目的。5.租赁费租赁费利用租赁而不是购置设备可以免去筹资的负担,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在实践中比较常用的转移价格的计算方法,主要有成本基础转移定价法、市场基础转移定价法和协议转移定价法。实证研究表明,40%50%的企业使用成本基础转移定价,约30%企业使用市场基础转移定价,20%左右的企业使用协议转移定价。三、转移定价的方法三、转移定价的方法(1)成本基础转移定价法。成本基础的转移定价即以产品或劳务的成本为基础制定内部转移价格。现实中,主要使用以下方法:1)完全成本法2)标准成本法3)变动成本法4)机会成本法实务中往往并不是完全以成本作为转移价格,而要在完全成本、标准成本等基础上作一定的加成,也就是:转移价格成本基数(1成本加成率)。(2)市场基础转移定价。市场基础转移定价是根据产品或劳务的市场价格作为基价的价格。市价基础的转移定价使企业集团内各个成员企业都可以用利润、投资收益或其他类似指标来衡量业绩,避免了成本基础下各个子公司业绩衡量标准不一致的弊端,确保企业集团内部形成竞争性市场。(3)协议转移定价。)协议转移定价。是以正常的市场价格为上限,下限是单位变动成本,具体价格由交易方共同协商,确定双方所接受的价格的方法。协议价格适用于某种产品或劳务没有现成的市场价格或有不止一种市场价格的情况,且双方要有讨价还价能力和完全自主权。四、跨国公司制定转移价格的程序四、跨国公司制定转移价格的程序跨国公司制定转移价格的程序一般由五个步骤组成:确定目的。确定采用转移价格所要达到的目的,如规避税负、规避各种管制、转移资金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等。提出转移价格体系的初步方案。根据所要达到的目的,提出转移价格体系的初步方案,如在公司内部确定什么样的价格水平、哪些子公司参与等。提出转移价格的政策报告提出转移价格的政策报告对初步方案进行审查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转移价格的政策报告。政策报告的内容有:转移价格体系的目的、内部调拨的产品、定价的标准和依据、参与的内部成员单位、公司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成员之间矛盾的处理方法等。仲裁。公司内部的仲裁委员会协调和解决由转移价格引起的成员单位之间的矛盾。检查和修订。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要素的变化,定期地对转移价格体系进行检查和修订。第三节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主要功能第三节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主要功能一、优化资金配置跨国公司根据全球战略目标,在全球资本市场以最低的成本筹集资金,合理配置给其它各国的子公司,转移定价成为其配置内部资金的有效工具。跨国公司在资金配置方面有各种各样的方法,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二种:一是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提高卖给某国子公司产品价格的办法,达到从该国转移资金的目的。二是跨国公司也可以通过压低价格的方式来为子公司提供经费。具体原因:一是跨国公司为了降低使用资本的代价,或者利用不同东道国的利率差别,或者把握存在于某一东道国的投资机会,司以通过提高转移价格的方法,把资金调配到最有利可图的地方。二是针对许多东道国都实行外汇管制,一般不允许跨国资本在一年内全部汇回本国的规定,跨国公司的对策是减少直接投资额,改用贷款方式提供部分资本,而后按高利率收取高利息,以此在短期内将资本调回本部。因为一般说来各国的外汇管制都没有限制贷款和利息汇出的内容规定。例如,母公司为了回收资金,通过转移定价方式,高价供货给子公司,提高子公司的生产成本,降低子公司的利润,达到回收资金的目的。当然,跨国公司也可以通过压低价格的方式来为子公司提供经费。同样,通过调节子公司卖给母公司的产品价格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交易价格,也是这种资源配置方式的运用。二、规避税负二、规避税负1.所得税。跨国公司利用各国所得税制和税率的差异,利用转移定价将盈利由高税率国家的子公司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的子公司以减少所得税。避税港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无税避税港,如百慕大、巴哈马、瓦努阿图、开曼群岛等,在这些地方免征任何所得税。二是低税避税港,其所得税率低于国际平均所得税率水平,如列支敦士登、维尔京群岛、荷属安的列斯群岛等,我国的香港、澳门亦属此类低税区。三是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三是特惠避税港,在国内税法的基础上采取特别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爱尔兰的香农、非律宾的巴的税收优惠措施,如爱尔兰的香农、非律宾的巴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便属于这种类型。在避丹、新加坡的裕廊等地区便属于这种类型。在避税港,主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也较为松税港,主管当局对跨国公司的法律管制也较为松弛,公司的资金调拨和利润分配有相当的自由。弛,公司的资金调拨和利润分配有相当的自由。因此,跨国公司纷纷在避税港设立象征性的分支因此,跨国公司纷纷在避税港设立象征性的分支机构,以便有计划地利用转移价格,将各子公司机构,以便有计划地利用转移价格,将各子公司的利润收入凋拨到避税港,以逃避东道国课以重的利润收入凋拨到避税港,以逃避东道国课以重税。税。例如,A国的跨国公司欲将原材料销售给B国的子公司,A国的所得税率较B国的低,则A国的母公司以高价出口,从而增加B国子公司的生产成本,降低其利润,减少其所在东道国B国的所得税。(两地模式)再例如,A国的母公司先将原材料低价销售设在某避税地C国的子公司,C国的子公司再以高价卖给B国的子公司。实际上,货物是由A国直接运往B国,但经过帐面的周转,使A国的母公司因低价销售,盈利减少;B国的子公司因高价购买,成本增加,就同时减少了母国A国和东道国B国的所得税。(三地模式)预提所得税,指针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率为10%的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收的税率为10%的所得税。2.预提税预提税预提所得税计提公式:预提所得税额收入金额税率或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额支付金额税率各国通常会对外国公司或个人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消极所得,如股息、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征收预提税。当B国的子公司向A国的母公司支付股息时,以低价向母公司供货或者用高价向母公司购货,将股息含在转让价款之中,替代消极所得支付,以减少计征预提税范畴的收入,进而规避预提税。3.关税关税跨国公司内部企业之间以调低的价格交易,减少缴纳关税的基数,或者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或有关协定的优惠规定逃避关税。跨国公司也可运用转移价格减轻或逃避关税,通常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利用不同国家(地区)的子公司,以低的转移价格发货,降低子公司的进口额,以少缴纳从价关税;另一种方法是利用区域性关税同盟或有关协定逃避关税。例如,欧洲自由贸易区规定:如果货物是在自由贸易区外生产的,区内会员国把该货物运至另一会员国时,需交纳关税;但如果该产品50%以上的价值是在贸易区内增值的,则在区内运销时可免交关税。跨国公司利用这一规定,通过转让价格,压低在贸易区外产品的价格,提高该产品进入自由贸易区后在区内增值部分的比例,使该产品能够免交关税。例如,美国一家跨国公司把一批半成品运往其设在丹麦的子公司,制成成品后要在英国销售,它就会利用欧洲自由贸易区的规定,以低的转移价格将半成品发往丹麦,在丹麦制成成品,其价值的一半以上是在丹麦增殖的该制成品运往丹麦可免征关税。试从跨国公司的立场论,逃避所得税同逃避关税的作用有可能是互相矛盾的。例如,少缴进口税就可能多缴所得税,这时,跨国公司将对此进行权衡以取得相应的解决办法。通常所得税税负比关税税负为重,因此,所得税税负因素在转移价格制定过程中往往优先得到考虑。三、规避东道国的各种管制三、规避东道国的各种管制1.价格管制。价格管制。东道国的价格管制主要有两类东道国的价格管制主要有两类:一是反倾销一是反倾销法,二是对某些产品限定最高售价。法,二是对某些产品限定最高售价。当东道国政府限制跨国公司以当东道国政府限制跨国公司以“倾销倾销”价格在当价格在当地市场低价销售时,母公司往往采取地市场低价销售时,母公司往往采取低转移价格低转移价格策略策略,给子公司供应低廉的原材料、机物料、零,给子公司供应低廉的原材料、机物料、零配件以及各种服务等来降低子公司的成本,使于配件以及各种服务等来降低子公司的成本,使于公司得以用相应的低价销售,在市场激烈的价格公司得以用相应的低价销售,在市场激烈的价格竞争中击败对手,从而控制并占有当地市场。竞争中击败对手,从而控制并占有当地市场。当东道国政府力图限制跨国公司以高价出售当东道国政府力图限制跨国公司以高价出售商品时,母公司则又可运用商品时,母公司则又可运用高转移价格策略高转移价格策略(包括收取更多的管理费、服务费、佣金等包括收取更多的管理费、服务费、佣金等),提高于公司的帐面成本,从而使子公司得,提高于公司的帐面成本,从而使子公司得以用相应的高价来销售商品。这是跨国公司以用相应的高价来销售商品。这是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逃避东道国价格拄制所惯用的利用转移价格逃避东道国价格拄制所惯用的手法。手法。2.外汇管制外汇管制跨国公司一旦发现东道国外汇汇率即将变动,而本公司又不能公开从事外汇投机业等,就打破常规,利用转移价格,提前或推迟付款,以减少因货币贬值带来的损失,或增加因货币升值带来的利益。东道国为了平衡国际收支,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对跨国公司汇出的利润在时间上或数额上加以限制。跨国企业为了逃避东道国的外汇管制,压低税后利润,把资金从成本费用的渠道转移出来。例如,跨国公司采取高价向子公司提供产品或劳务的手段,将子公司的资金转移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达到间接调出利润的目的。跨国公司还可以利用转移价格躲避东道国多汇率制的控制。有的东道国实行多汇率制,往回汇款的汇率与进口资本货物或半成品的汇率不同,对往回汇款还增收附加税。遇到这种情况,跨国公司就可“操纵转移价格,通过对资本货物或半成品的不同定价,将款项转回国内。四、规避国际金融风险四、规避国际金融风险跨国公司在世界各地开展业务,使用多种货币,难免会有国际金融风险发生。通货膨胀使跨国纳税人名义收入增加,实行累进所得税时,名义收入的增加会把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推向更高的档次。跨国公司为尽可能减少这种损失,抬高转让价格,并改变货款结算期,提前将资金从发生通货膨胀的东道国转出,减少货币贬值的损失。国际金融风险起源国际金融风险起源 (一)汇率变动(一)汇率变动(二)利率变动(二)利率变动(三)商品价格变动(三)商品价格变动五、争夺、控制市场五、争夺、控制市场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低价向东道国的子跨国公司利用转移定价,低价向东道国的子公司供应原材料、零部件、劳务和技术等,公司供应原材料、零部件、劳务和技术等,使该子公司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拥有使该子公司的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拥有价格优势,得以抢占东道国的市场份额。价格优势,得以抢占东道国的市场份额。六、调节利润水平,获得更多红利六、调节利润水平,获得更多红利降低利润率降低利润率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如果某一子公司在当地获取的利润太高,就可能会引起东道国政府要求与跨国公司重新谈判,或者强迫盈利过高的跨国企业卖股票给当地的投资者以分馓所有权,导致新的国有化趋势。为了避免这些对跨国公司不利的后果,它往往通过转移价格来提高子公司成本,以降低其利润率。二是担心由于某一子公司利润太高而吸引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同一市场,跨国公司就利用调高转移价格以降低其利润的方式,掩盖该子公司获利的真实情况,以保持其较为宽松的经营环境。三是跨国公司有意识地降低子公司的利润率,这与东道国工会的压力有关。有些发展中国家要求在跨国企业内工作的职工有共享盈利的权力,企业每年应从盈利中拨出一定的比例分给当地职工。在这种情况下,跨国公司便运用转移价格,提高子公司的成本,降低其利润率水平,使职工应得的分红比例数下降.调高利润率的情况则正好相应。例如,跨国公司为了使其在某国的新建子公司在竞争中具有较高的资信水平,以便在当地出售股票或发行债券筹措资金或谋取信贷,往往通过调低转移价格使该子公司显示出较高的利润率水平。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东道国在合营企业中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东道国在合营企业中占有的投资份额较大,根据按比例分红原则,有的投资份额较大,根据按比例分红原则,这时跨国公司既不关心获利的多少,也不关这时跨国公司既不关心获利的多少,也不关心企业资产额的大小,它只是通过对子公司心企业资产额的大小,它只是通过对子公司采取高转移价格的策略,减少合营企业的总采取高转移价格的策略,减少合营企业的总收入,这就变相地增加了母公司或其他子公收入,这就变相地增加了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盈利。司的盈利。所以,有的三资企业所以,有的三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自己都承以:自己都承以:“总公总公司要我们有利润,我们就有利润;要我们没司要我们有利润,我们就有利润;要我们没有利润,我们就没有利润。有利润,我们就没有利润。”企业的盈亏完企业的盈亏完生服从于总公司整体利益的需要。因而子公生服从于总公司整体利益的需要。因而子公司的盈亏完全操纵在母公司手中。司的盈亏完全操纵在母公司手中。第四节限制转移定价的措施和调整转移第四节限制转移定价的措施和调整转移定价的主要方法定价的主要方法一、限制转移定价的措施一、限制转移定价的措施通常跨国公司设置两套账目,一套是对外的公开的账目,其利润是“应纳税的利润”,主要用以对付税务当局,以此进行纳税;一套是对内的秘密的账目,其利润是真正“有效利润”,主要用以公司内部控制和评估经济效益。随着跨国公司多方使用转移价格,使本国政府和东道国政府蒙受经济损失,许多国家政府不仅不接受跨国公司所宣布的“清白”和相当一个“好公民”的自白,而且采取措施对跨国公司转移价格实行管制。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执行并积极推行转移定价税制对策的国家之一,也是目前该领域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一)完善法令法规(一)完善法令法规美国的转移定价规则,最早开始于1917年的战时收入法案,规定准许国内收入署对关联企业的所得额和扣除额进行调整;1921年授权国内收入局,决定关联企业间利得、折旧、各种扣除、或资本的分配是否应汇总申报纳税;1928年,将该汇总申报纳税条款,以收入法令第第45节独立分类,并在节独立分类,并在1954年法典重新编年法典重新编排时,编为国内收入法第排时,编为国内收入法第482节而存在节而存在至今。其主要内容是:至今。其主要内容是:国内、国际的公司国内、国际的公司集团内部交易以市场价格为正常交易价,集团内部交易以市场价格为正常交易价,为防止避税和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授为防止避税和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授权税务当局可以对关联企业的所得额和扣权税务当局可以对关联企业的所得额和扣除额进行调整,以反映其真实的经营成果。除额进行调整,以反映其真实的经营成果。1991年美国实行预约定价协议(AdvancePricingAgreement,简称APA)。APA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方法,向税务机关申请报告,经税务机关审定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事后对转移定价进行调整的一项制度。APA的实施意在通过征纳双方事先协议,以减少事后稽核的繁重事务。(二)加强海关对外资企业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三)建立和健全审计制度,严格审议外资企业财务账目(四)加强国际合作二、调整转移定价的方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6年最新指南中规定,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转移定价认定方法有五种,即可比非受控定价法(CUP)、转售定价法(RPM)、成本加成定价法(CPM)、交易净利润率法(TNNM)和利润分割法(PSM)。(一)可比非受控制定价法(Comparable/UncontrollablePricingMethod,简称CUP)。所谓“可比”是指交易情况和交易对象(如能够影响货物价格的产品质量、销售条件、市场容量和交易地理位置等)是相同或类似的。这种方法是将关联企业内部货物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之间(包括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相同或相似的货物交易价格相比较,并以后者的交易价格作为衡量判断关联企业内部货物交易价格是否符合公平市场交易价格和进行重新调整的标准。可以比较的非受控销售包括:公司集团成员对一个无关联方的销售、无关联方对公司集团成员的销售以及无关联方对无关联方的销售。也就是对于同一个企业的同一种商品,以售给与其无关联关系的买方的价格为依据来进行比较。如果该企业出售给其关联企业的商品或其他有形资产的价格同出售给与其无关联关系的买方的价格相同,表明其所确定的价格是按照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原理,也适用于审查和调整关联企业内部的贷款、劳务、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交易。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作为正常交易原则最纯正的理论运用,在转移定价诸方法中继续受到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宠爱。(二)转售定价法(ResalePricingMethod,简称RPM)。这种方法是一种价格与利润相结合的方法,从内部交易中买方的角度出发,通过扣除其转售的合理毛利润还原出卖方的正常交易价格。合理的销售毛利是指转售者获得的毛利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三)成本加成定价法(Cost-PlusMethod,简称CPM)。指在生产者或销售商按货物的制造成本(销售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确定其公平市场交易价格的方法。该方法从内部交易销售方的角度出发,将货物的制造成本加上适当的销售毛利润额推导出正常交易价。所以,这种方法与转售价格法一样,是价格与利润的结合体,在毛利润加成本比例的确定方面也应遵循与转售价格法相似的原则和标准。第五节应对在华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政策与措施一、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原因(一)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的原因。转移价格是跨国公司内部母公司与子公司在进行内部结算,尤其是内部贸易结算时使用的价格,也称划拨价、转让价或调拨价,特指处于同一控制下的关联企业之间商品和劳务交易往来中的价格。转移价格既不反映成本、也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而是由跨国公司的为达到其全球战略目标所决定的。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税收11、避税。跨国公司最主要的经营目标是全球税后利润最大化,尽可能减少缴税是跨国公司的方略。减税包括减少关税(产品价位下降)和所得税。由于各国政府制定的税法不同,征集税种不一,税率更具差异(我国企业所得税原法定税率33%,而国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则在30%以下,美国实行15%,18%,25%,33%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其最高边际税率才与原来我国法定税率持平),这就为跨国公司利用国际转移定价,在有税率差异的国家辖区之间调整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税前利润达到避税的。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调整为25%,与新法颁布之前相比,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据测算,在此之前中国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5%以上,外资企业实际税率大致为8%9%.统一之后名义税率达到了25%)。为了减少税收成本,跨国公司尽可能采取各种策略来规避税负,转移定价就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在两税合并之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25%,在与中国贸易频繁的国家之中税率低于中国的国家并不鲜见,这样转移定价就有了获利的空间。2、逃避外汇管制我国和许多国家一样,实行一定程度外汇管制,即对本国的外资企业向国外投资者汇出股利实行一定的限制。为了能及时从中国子公司取得股息、红利,母公司从货物价格、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等的支付中变相取得股利,从而绕开我国对汇出利润的外汇管制。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跨国公司在中国主要以合资与合作的形式开展活动。按照规定,外资公司在缴纳完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要按照股权比重在双方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实现的利润越多,其境外母公司可分得的利润就越多,但与此同时,中方投资者也相应地从中多分利润。为了独占或多得税后利润,境外母公司利用自己与子公司进行交易的机会,通过转移定价,把子公司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自己的账上,使子公司的账面利润减少或出现亏损,这样跨国母公司就可以把理应属于中方投资者的一部分利润也据为己有。4、增强子公司的竞争能力。为了资助新成立或遇到激烈竞争对手的子公司,跨国公司就采用低的转移价格向其提供原材料和零部件,或收取较低的技术使用费,降低其成本,提高其竞争能力。此外,还可提高子公司的销货价,增加其利润,提高其信誉,便于其在当地发行证券或取得当地信贷。二、跨国公司操纵转移价格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通过转移价格,跨国公司控制着分布于世界各地的子公司,使这些子公司服从于其全球战略目标,并保证跨国公司本体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达到自身目的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一系列不利影响。(一)中方合资、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合作企业来说,中方利润由合同规定,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利润。外方运用转移价格的方法,使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这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利润变大。在外方运用转移价格的过程中,中方的利润被侵吞。据统计,目前我国批准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32万户,在税务部门登记的约为20.8万户,年度企业自报亏损额竟达1200亿元,60的在华外国直接投资企业自称是亏损的。然而这些企业的外方却在不断增资,合理的解释只可能是外方通过的转移价格侵吞了中方的收益,实现了“虚亏实盈”,“中亏外盈”。(二)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率为25%,但为了吸引投资,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提供种种优惠政策,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两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减免期从开始获利年度算起,外商投资企业就利用转移定价手段将利润移到海外,人为造成亏损的状况,以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的来,从而避免在我国交税。另外,我国的外资企业主要分布在沿海开放城市,可以享受10%24%不等的优惠税率。优惠政策的复杂化,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仅8%12%.这一税率水平与其他国家相比并不算高,但仍然高于香港、百慕大等避税地的实际税负。因此,许多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高进低出,将在华子公司的所得利润转移出去。避税天堂苹果案例分析(三)在我国市场进行变相倾销,危害我国相关产业直接低价倾销在我国市场上无法进行,一些跨国公司就在我国设立子公司,通过低转移价格来达到倾销的目的,这必然会对我国市场造成冲击,在国内市场形成不公平竞争。(四)降低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资的初衷是希望在利用外资的直接效益的同时,也能充分发挥“三资”企业的关联效应,来推动我国相关工业的技术进步;加快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步伐;带动对国内相关产品的需求等。然而,很多外商利用其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进口原材料及半成品,而这些原材料和半成品国内企业是可以生产的,而且符合质量要求,价格也低于进口的同类产品,从而大大地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三、控制跨国公司滥用转移价格对策对于跨国公司使用转移价格我们应该成两方面看:跨国公司正当使用转移价格,可以使其降低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状况,同时在不损害我国利益的情况下,作为东道国的我国也可以扩大贸易量,吸引更多的外商投资,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当跨国公司滥用转移价格时,就会对我国经济造成及其不利的影响。因此对跨国公司滥用转移价格必须进行监控和管制。主要有以下一些对策:(一)改变控制转移价格会影响利用外资的思想对转移价格进行适度管制后(适度管制的最低标准为使我国利用外资的净收益大于零),外商理性的反应可能有两种:第一种,如果此时外商的收益仍然大于零,则保留和继续在华投资;第二种,如果此时外商的收益小于零,则停止或撤出在华投资。显然,无论发生哪种情况,我国利用外资的净收益都会增大。因此,对转移价格进行适度管制并不是损害而恰恰是促进了利用外资的工作。当然,这要求将利用外资工作好坏的评价标准由利用外资的数量转变为利用外资的效益。(二)切实制定和执行反转移价格避税法,完善税收制度,有效进行避税防范从国际惯例看,可将外资企业减免税的期限由“盈利开始年度起”改为“企业投资经营后的某某年起”,其年度可根据外商投资的行业、年限、资本额来综合考核确定。对税法所说的调整方法在使用范围和计算公式方面作详细的补充和完善,对不提供必要交易情况资料的纳税人采取惩罚手段等;提高涉外税务人员的素质,建立一支通晓中国税法、外国税法、国际贸易、跨国经营的有能力查证转移价格的高水平的涉外税收队伍等新企业所得税法用了很大篇幅对转移定价问题做出了应对措施。一是引入了“独立交易原则”,即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符合独立放在类似情况下从事类似交易时可能建立的商业和财务关系;二是明确了企业及相关方提供资料的义务,纳税人应在关联交易发生的同时准备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在税务机关调查时,纳税人及相关方承担协助义务并证明其关联交易的合理性;三是适时补充一般反避税规则如“成本分摊协议”和防止资本弱化等限制性条款,强化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这些措施虽不能彻底堵住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或资本弱化避税的漏洞,但其操作难度和成本代价都将加大。(三)加强反避税基础制度建设包括加强在华跨国公司纳税申报制度管理、加强会计审计制度管理、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实制度管理。严格要求在华跨国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当局申报其经营收入、利润成本和费用的列支情况;严格对企业涉外会计业务进行审计,对审核验证后的报表如发现不实,进行验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增强合资企业中中方的管理权。外商能任意使用转移价格的先决条件是外商实际控制企业的主导经营权,而这些是通过股权安排或非股权安排来实现的。因此,为了控制外商利用转移价格来损害中方的利益,中方一方面要力争多数股权;另一方面要尽快消化吸收并发展引进的先进技术,熟悉国际销售渠道,并切实增强中方经理的责任心与业务水平。在企业层次上,应提高合资企业中方人员素质,应引导中方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五)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我国已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税收协定中订立了防止偷税漏税的条款。为加强监管,我国应更进一步地开展税收国际合作,疏通与国外税务部门的资料交换渠道,采用双边或多边合作、相互协助,对有关跨国公司的情况进行调查。税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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