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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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知识培训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知识培训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 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知识培训劳动合同部分社会保险部分劳动合同部分劳动合同部分一、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二、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什么条件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六、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及标准一、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一、劳动合同应具备的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 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二、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二、什么是无效的劳动合同(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 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 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案例案例 1 1某食品加工企业向社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王某前往应聘,双方协商洽谈中,王某向企业提交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书面说明。双方当即协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企业聘用王某为销售主管,试用期三个月;王某全权负责企业销售业务,并对销售部人员的聘用享有决定权。劳动合同签定后,企业即要求王某上班工作。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平平,即要求王某制订销售计划,加大销售力度。王某则提出增加销售人员的要求,并决定录用了一名以前工作单位的同事。又二个月后,企业发现王某的销售业绩仍无起色,遂对王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于是,企业派人对王某提供的以往经历进行调查发现,王某所说的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纯属虚构。为了避免王某继续工作可能产生的问题,企业当即作出了解除合同的决定。王某对企业解除决定不服,双方于是发生争议。案例评析案例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王某工作经历虚假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劳动法第十八条作出明确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 等手段订立的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确定,否则,会对合同的合法履行构成威胁。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即无效劳动合同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对劳动合同作出无效确认后,还将对该份从订立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所产生的遗留问题作出处理。本案中,王某为了达到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隐瞒了真实情况,虚构了以往在多个企业从事过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骗取了企业的信任,致使企业在急需销售主管的时候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王某的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因此,王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该无效劳动合同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应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案例案例 2 2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杜小姐在某公司做文秘工作一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几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次差错,让总经理很不满意。于是,公司决定解除她的劳动合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同。杜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在审查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公司与杜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发现,公司在这份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公司这方只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有一个法人代表的个人签字。案例评析案例评析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该在劳动合同上签章。即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本案中的公司在劳动合同上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但这个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所以,虽然合同未加盖公章,但毕竟有法人代表(总经理)的签名,法人代表有权代表公司订立合同。不能仅凭没有盖公章就认定是无效合同。其次,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换句话说,鉴证只是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并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更不能用它来作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志。因此,称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综上所述,尽管该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不能因此认定该合同无效。只要该合同内容是合法的,且双方在签订时没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仲裁机构完全可以将它看做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用人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案例 3 3李某为某化工厂职工,受单位指派前往北京办理8份商标转让工作,临行前李某向单位借款2.3万元。考虑到事情重大,单位准备派李某和另一人同去,但李某提出二人开支大,一人就足够了,单位采纳了李某的意见,由李某一人前往北京。李某乘坐列车到达徐州后,并未直接去北京,在未向单位报告的情况下私自下车探亲,停留36小时,而后乘坐另一趟列车进京,途中发现携带的2.2万元现金和8份商标丢失。报案后,徐州铁路公安处乘警队将此案立为特大盗窃案进行侦查,但一直未能破案。案发后,李某向单位书面报告了事情经过,并表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愿意接受单位对其作出的处理。单位通过行政会议后作出决定,李某5个月内归还借支2.3万元,赔偿补办商标费用8份x1005元,共8040元,否则,解除劳动合同。5个月后,李某分文未还,单位便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请仲裁。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的“严重”和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本案中,李某在办理商标转让过程中肩负重任,对公款和商标负有保全责任,李某事先未经请假,擅自中途下车探亲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丢失现金22万元和8份商标,客观上给化工厂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依照劳动法第25条第(二)、(三)项规定,仲裁委解除李某劳动合同,因此,企业的做法是正确的。(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用人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特殊情况特殊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案例案例 4 4原告是智力四级残疾人,年月开始在被告单位(国营企业)做计划外临时工。年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多次因病住院,有证据的住院天数就达天,加上原告是智力残疾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合同期满后被告未与原告再续订劳动合同,但也未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是安排原告做临时工工作,仍给原告发放合同制工人工资至年月,同年月开始改发临时工工资。年月,被告终止了原告的临时工关系。原告不服,向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从年月日起至补签劳动合同生效时止,由被告赔偿由于其单方解除一切劳动关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应调资而没有调资及劳保福利等方面的损失。案例解析案例解析劳动合同的终止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劳动合同一方消失;二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三是劳动合同其中一方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劳动合同,其法律效力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相应随之消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不可能产生新的劳动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由此可见,原告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必须征得被告的同意。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消灭,原告提出的所谓经济损失也是不存在的。本案原告属智力四级残疾人,从积极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机会的角度出发,只要其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当尽可能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但是,从原告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的情况看,五年时间的住院天数就达到天,是明显不能胜任岗位的工作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也在情理之中。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按原告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标准给付原告个月(按每年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四、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案例案例 5 5_年_月,A公司招聘B做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_年_月,为了提高产品的生产质量,A公司决定从美国引进一套生产线,同时派B等人去美国接受为期3个月的技术培训。出国之前,A公司与B签订了一份服务期协议,约定B在培训结束之后,必须为企业服务5年。如果B在服务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除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外,还需赔偿剩余服务期限的培训费用,培训费用总共10万元,实际服务时间每满一年递减20%。_年_月,B完成培训回到公司,但是很快,另外一家企业通过猎头公司找上门来,愿意出高薪聘请他。_年_月,B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表示自己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符合法律规定。A公司遂要求B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培训费和违约金,被B拒绝。无奈之下,A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B赔偿培训费10万元,支付违约金10万元。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本案中,A公司在试用期间和B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B在培训结束后为企业服务5年,也就是说,B的服务期自_年_月至_年_月,而B的试用期为_年_月至_年_月。虽然A公司和B在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约定、服务期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B在劳动合同试用期期间,享有对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A公司无权以合同、协议等形式加以限制,当两者重合时,应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故B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无权加以阻挠。五、什么条件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五、什么条件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 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案例 6 6张某是某合资公司的公关部经理。1997年_月被招聘到该公司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1997年_月-_年_月)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职务为公关部经理,月薪2000元人民币。1999年_月,公司得知张某怀孕后,即以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遂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一次性给付其相当于尚未履行劳动合同期全部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张某与其原所在公司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付其补偿金24000元人民币(相当于一年的工资)。案例解析案例解析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即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动法第29条规定,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该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某公司以张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但张某并未对解除劳动关系提出异议,而是向公司提出赔偿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合同,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即尚未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张某在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及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张某对公司违法解除合同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是合理的。六、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及标准六、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及标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六、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及标准六、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支付条件及标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案例案例 7 7李某是某公司职工,_年_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_年_月,公司更换了主要负责人,新负责人以李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同意。公司便采取了增加李某劳动强度、减少李某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李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提出:如果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本人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李某自己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李某坚决不同意这样做,但公司许诺:如李某照办,公司可以给予李某一笔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以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在这样的情况下,李某于_年_月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公司许诺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李某找公司索要,公司拿出李某的辞职报告说,生活补助是单位对被辞职人员的抚恤,根据劳动法规定,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李某是自动辞职,没有上述两项待遇。李某非常气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案例解析案例解析本案关键是李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的还是被迫与公司协商一致后做出的,这一点如果没有相应证据,是不易证明的。本案的李某掌握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从而使自己的权利得到维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眼1994?演481号)第五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必须要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社会保险部分社会保险部分一、社会保险的享受条件二、工伤范围及其认定三、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期四、生育基金的支付五、失业保险基金的领取条件、支付范围及领取时限六、保险的转移及续接社会保险的享受条件社会保险的享受条件社会保险分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由法律、法规规定。案例案例 8 8小李_年从外地来上海,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公司很规范地为每个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小李由于不久将去国外,觉得国内的社会保险费交了以后自己也享受不到。于是小李和公司商量,希望公司每月把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直接折算成现金发放给他,同时小李写下保证书,绝对不反悔,绝对不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放弃社会保险系本人自愿。可是公司还是拒绝了小李的要求。小李很奇怪,社保反正是自己的事,为什么就不能放弃?案例解析案例解析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这就是社会保险中的五大保险费种,它们依次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伤范围及其认定工伤范围及其认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 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 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案例案例 9 9今年_月,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湖州市的一个住宅楼项目施工完毕后,通过中间人杨某组织了57岁的芮某等人对建筑垃圾进行清扫。不久,芮某在清扫时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此后经检验,芮某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由于芮某和长城公司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芮某便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劳动仲裁委以芮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芮某不服这一决定,便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长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长城公司认为,芮某受雇于杨某,应由杨某承担赔偿责任,长城公司与芮某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即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芮某提起工伤赔偿诉讼,应向有工伤认定资格的劳动行政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不应由法院来认定。案例解析案例解析芮某为长城公司提供有偿劳动,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芮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但由于芮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劳动仲裁委也以此为由不予受理,但芮某仍依法享有工伤赔偿请求权。芮某提出判令长城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案例案例 10 10某邮递员甲在根据单位安排送信至某客户家中时,受该客户家中闯出的狼狗惊吓,当场就表情木讷,事后经诊断确诊为精神分裂症,且诱因就是那次惊吓,现甲的父母向劳动局提出认定工伤,该如何认定?案例解析案例解析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根据专家会诊讨论,尤其是为辨别基因和环境因素对疾病的影响而进行的寄养研究揭示,在精神分裂症的发病风险中,是父母所提供的基因,而不是环境因素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普通人受到这样的惊吓是不会罹患精神类疾病的。但应该注意,如果精神疾患是由外力重击等由脑部受损或病变引起且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要素,则应该认定为工伤。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二)自杀或自残;(三)斗殴;(四)酗酒;(五)蓄意违章;(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情形。案例案例 11 11小蒋是某金工车间主任,一天他看到员工贾某在上班时间撅着屁股抽烟,一气之下便踢了贾某一脚,未曾想贾某反戈一击,反腿一击,摔了小蒋一个狗朝天,事后检查还发现摔断了肋骨。小蒋和单位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问劳动部门该如何认定?案例解析案例解析不能认定为工伤。用脚踢人的行为不仅不会是企业认可的管理方式,而且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种情形。所以该争议应该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民事索赔,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入标准大冶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计入标准(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2)参保单位缴 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计入:职工年龄在30岁(不含30岁)以下的,记入16;职工年龄在3039岁,记入20;职工年龄在4049岁,记入24;50岁以上记入32;退休人员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单位缴费比率7,再乘以68记入本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以职工、退休人员的年龄、在职和退休的不同情况作为划分标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按月计入。工伤办理程序工伤办理程序发生工伤申报(包括工伤发生的时间、人员、发生部位、诊疗医院等)工伤认定(诊疗结束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并附病历、诊断证明、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局在收到之日起60内做出认定,决定之日起10日内告知企业和当事人)工伤鉴定(填写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报劳动局统一安排时间,鉴定之日起60日内完成,10日内反馈)申请再次鉴定(对鉴定结果不服,收到鉴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医疗保险待遇和报销比例医疗保险待遇和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机构指定的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药费用(指定诊疗项目、指定药品),先由职工个人承担起付标准数额的医药费。参保职工_月内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400元,第二次(含以后)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起付标准今后随着工资增长可做适当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报销的原则:必须是在医保机构指定的医院住院,发生的指定诊疗项目,使用的指定药品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自付比例即由个人承担的比例:住院医疗费在1000元(含1000元)以内只付起付标准费用,即个人承担400元,其余由医疗保险进行报销。1000元以上,按比例承担。医疗保险的报销医疗保险的报销 住院及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门诊需持职工医疗保险证、专用处方、结算专用卡,在市内定点医院看病,接诊医(药)师先验证,后处置。所发生的费用,除按照个人自付的比例承付外,其他费用由医院与医保机构进行结算。驻外医疗情况:职工驻外医疗,必须提前填写驻外医疗申请表,此表一式三份,申请表必须由所驻地医保机构指定医院的盖章及所驻地医保机构盖章,并贴上参保人员的相片后,三份一起交回公司,公司盖章确认后一份返还本人,一份送交大冶市医保机构,一份公司留存。驻外人入院后及时通知公司人力资源部,以便到大冶市医保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患病及非因工受伤医疗期的规定患病及非因工受伤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 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生育保险基础知识生育保险基础知识 原则:生育保险待遇的给付,只发给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参保人员需提供女方结婚证、出生证、准生证(以上三证原件),剖腹产或难产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证明及发票。生育保险费用包括生育津贴及生育补贴,生育津贴是指生育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为上一年度生育保险的平均缴费基数*3个月;生育补贴根据顺产、难产、剖腹产所发生费用的情况,有所不同。目前顺产生育保险可报销2800元,剖腹产可报销3100元。生育基金的支付条件生育基金的支付条件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失业保险的领取及停止条件失业保险的领取及停止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失业保险的领取和标准失业保险的领取和标准 领取失业保险需提供的资料:企业改制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失业保险手册、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及企业辞退或与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所下发的文件。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确定。_年_月_日开始执行的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大冶市为224元/月;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患病的,可以领取医疗补助,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大冶市为16元/月。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时限失业保险基金的支付时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年不足年的,领取失 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累计缴 费时间满年不足年的,领取失业保 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个月;累计缴费时 间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最长为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 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 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 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 不得超过个月。案例案例 12 12_年_月,大明应聘到某网络公司担任市场开发部主管,月薪8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公司的效益很好,可从_年_月开始,公司效益大幅度滑坡,直到今年_月公司准备实施裁员计划。今年_月,大明得知自己已被列入公司的裁员名单。当时他就想:“与其公司把我裁减掉,还不如自己主动提出辞职,这样面子上好看些,对于今后求职也更为有利。”于是就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并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领取失业保险。保险的转移及续接保险的转移及续接保险的续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由新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继续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自谋职业的人员,凭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及养老保险手册,自己到大冶市社会养老保险局办理续保手续。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愿意继续在大冶市医保机构缴纳医疗保险的,可以凭解除通知书在一个星期以内自己到医保机构办理续保手续。到新的单位工作的,由新的工作单位重新为其办理医疗保险,并从缴费之日起一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原单位办理的医疗卡个人帐户可以在大冶市医保机构指定的药店自行消费,医疗证在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应交还公司。保险的转移保险的转移保险的转移:办理养老保险转出手续时,须持新的接收单位的证明及接受方社会养老经办机构全称、开户银行、帐户、在原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齐所欠养老保险金后,由其核定部门开出个人帐户结算单、保险基金转移单,到基金结算中心领取续汇支票办理续汇即可;办理转入手续时,须持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个人帐户结算单、保险基金转移单和养老保险手册到转入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保险基金入户手续并建立社会保险个人帐户。谢谢谢谢祝祝各各位位工工作作顺顺利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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