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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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商法绪绪 论论1对海商法概念的理解w海商法规范或调整什么法律关系?w海商法有哪些主要制度?w海商法的根本法律属性是什么?w海商法有什么不同于其它法律的特点?海商法到底是什么法律?海商法到底是什么法律?(广义与狭义)(广义与狭义)2船舶物权船舶物权 所有权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 船舶法律地位船舶法律地位 国籍航行权沿海运输权船舶管理船舶管理登记安全有关海运合同有关海运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或者旅客间航次租船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承拖方和被拖方之间海上侵权海上侵权船舶碰撞海洋环境污染海上特殊风险海上特殊风险共同海损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救助方和被救助方之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分别作为财产与运输工具运输工具的船舶3海商法(广义)的主要制度4Homework:w请阐述你对海商法概念的理解。w海商法的历史发展给予我们什么启示?请从海商法的历史发展角度谈谈海商法未来发展之途。5海商法海商法船船 舶舶6对船舶概念的理解w什么是船舶?船舶的定义(ARTICLE3)w为什么要给船舶“身份”?船舶的国籍w船舶究竟是什么?船舶的法律属性海商法(广义)通过哪些具体规范来调整海商法(广义)通过哪些具体规范来调整“船舶关系船舶关系”7船舶的国籍意义w公海:自由航行权w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权(theInnocentPassage)w国际航行海峡:过境通行权(theTransitPassage)w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非经准许,不得进入)w本国领海与内海:沿海运输权8船舶国籍的取得登记注册(Registration)w注册条件:n船舶所有人国籍n本国资产所占比例n船员国籍n船舶证书w分类:n开放注册(OpenRegistry)与方便旗(FlagsofConvenience)n严格注册(ClosedRegistry)注册登记(国籍)与权利登记(所有权、抵押权、光船租赁)的区别:n注册登记为取得“身份”与权利,实现其作为运输工具的基本功能n权利登记为财产权利的登记,用以对抗第三人9方便旗产生的背景w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w挂方便旗的船舶的船东:美国、希腊、日本、香港和韩国n以图逃避国家重税和军事征用n自由制订运价不受政府管制n自由处理船舶与运用外汇n自由雇佣外国船员以支付较低工资n降低船舶标准以节省修理费用n降低营运成本以增强竞争力w开放登记国家:利比里亚、巴拿马、塞浦路斯、新加坡、巴拿马及百慕大等10严格注册以美国为例1.吨位要求:船舶至少5吨2.船舶所有人国籍要求:美国公民个人所有;合伙、信托、联营或其它实体所有,但其所有成员须为美国公民,并根据美国或一州的法律拥有船舶的物权;合股关系的主要合股人为美国公民,且合股关系中的控制利益为美国公民所有;根据美国或一州的法律成立的公司,其董事长或其它主要行政负责人和董事会主席为美国公民,非美国公民董事不能超过法定人数的大多数;美国政府或州政府所有3.船员国籍要求:只有25的船员可由非美国公民担任;只有美国公民可以担任船长、轮机长、驾驶员和轮机员11船舶的国籍中国海商法的规定w第五条取得中国国籍w第二条沿海运输权w第四条沿海运输权12Homework:w船舶的国籍对船舶究竟有何意义?w开放注册登记对海运业会产生哪些影响?w船舶在中国注册应具备哪些条件?为什么中国海商法要求在中国注册的船舶应具备这些条件?w请阐述你对海商法意义上“船舶”这一概念的理解。13船舶所有权船舶所有权1.船舶所有权应包括哪些权利?如何实现这些权利?Article72.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有哪些方式?为什么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都应当登记?Article93.与其它财产共有相比,对船舶共有的规定有何特殊之处?Article10Article1614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担保物权w对概念的理解1.何为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有哪几种?2.船舶担保物权包括哪几种?又有何特殊之处?w船舶优先权1.何为船舶优先权?(Article21)它有何特点?2.据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有哪些?(Article22)3.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受偿的顺序依照什么原则确定?(Article24Article23)4.船舶优先权在哪些情形下取得、转让(Article27)、消灭(Article29Article26)?15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担保物权w船舶抵押权1.何为船舶抵押权(Article11-1)?谁可设定船舶抵押权(Article12,Article16)?2.船舶抵押权设定有何形式上的要求(Article11-2)?3.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有什么意义?未经登记船舶抵押合同是否有效?(Article13)4.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哪些?5.同一船舶上是否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对它们的受偿顺序有何规定?(Article19)6.船舶抵押期间,对抵押船舶的转让有什么规定?(Article17)7.对船舶抵押权的转让有什么要求?(Article18)8.船舶抵押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16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担保物权船舶留置权1.何为船舶留置权(Article25)?普通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有什么区别区别?2.谁的船舶可以作为留置权的标的标的?哪些债权可由船舶留置权加以担保?3.船舶留置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消灭?其它1.各船舶担保物权的行使有何异同异同?2.各船舶担保物权优先级别优先级别是如何规定的?17船舶优先权特点1.法定性:由法律规定,而不通过不通过双方合同规定(海商法Article21)2.优先性:此为设立优先权的目的(海商法Article21)3.依附性、秘密性:随担保的主债权产生而产生(Article26)4.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行使,中国由法院行使,不认可“对物诉讼”(Article28)18普通担保物权与船舶担保物权w不动产的抵押权w动产的质押权w留置权w抵押权w优先权优先权w留置权19船舶抵押权的标的w船舶(Article11)w在建中的船舶(Article14)w及于船舶保险赔款(Article20)20普通留置权与与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w保管合同w运输合同w加工承揽合同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担保法第84条w造船合同造船合同w修船合同修船合同21船舶留置权标的留置权标的及及担保的债权债权 船舶所有人的船舶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 船舶经营人的船舶修船费用 光船租船人租用的船舶修船费用?打捞方对被打捞船舶打捞费用?救助方对被救助船舶救助费用?承拖方对被拖物(Article161)拖航费用普通普通留置权留置权22船舶担保物权的行使及及债权的实现行使担保物权行使担保物权w优先权申请法院扣押w抵押权申请法院扣押w留置权留置权 自行留置自行留置实现债权实现债权申请法院拍卖申请法院拍卖申请法院拍卖申请法院拍卖23船舶船舶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之之间顺序序1、各种、各种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之之间的的顺序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2、船舶、船舶优先先权之之间的的顺序序:船员工资、报酬人身伤亡赔偿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等海难救助报酬侵权责任3、船舶抵押、船舶抵押权之之间的的顺序序: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同日登记的,按照同一顺序受偿.BACK to“担保物权”24Homework:1.船舶所有权与船舶担保物权有什么关系?2.与普通担保物权相比,对船舶担保物权有何特殊规定?为何有这些特殊规定?3.船舶担保物权与各自担保的主债权关系如何?4.请陈述各船舶担保物权的取得、消灭的情形。5.海商法对各船舶担保物权优先级别是如何规定的?为何如此规定?6.与船舶所有权登记相比,船舶抵押权登记不同之处体现在哪些方面?船舶抵押权登记有何意义?25海商法海商法船船 员员26船船 员员1.谁是海商法意义上的船员?(Article 31)2.船员的种类有哪些?其各自相应的职责是什么?3.如何取得船员的资格?(Article 32 Article 33)4.船舶上船员的配备船员的配备应考虑哪些因素?5.对船员任用和劳动应适用哪些法律或规范?(Article Article 3434)6.船长有哪些方面的职责职责?船长在航行中死亡或者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怎么办?(Article 40Article 40)27船长的职能1.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职能(Article35Article39)2.警察职能(Article36)3.公证职能(Article37)4.应变职能(Article38)5.代理职能n签发提单(Article72)n订立救助合同(Article1752)28海员协议的一般内容()海员的姓名、出生日期或年龄及其出生地;()订立协议的地点及日期;()海员从事服务的船舶的名称;()如为国家法律所规定时,全体船员的人数;()承担的航程,如能在订约时决定者;()海员所担任的职务;()如属可能,海员须报告上船服务的地点及日期;()海员给养的标准,如国家法律未另作规定时;()工资数额;()协议的终止及其条件;()海员(在在同同一一轮轮船船公公司司服服务务满满一一年年后后)每年给予的工资照付的假期,如此种假期为国家法律所规定者;()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项目。29Homework:w船员劳动合同应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为更好规范船员市场和保护船员利益,在法律层面应如何处理目前船员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30海商法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1.什么是合同?2.何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它有何特点?3.有哪些种类海上运输合同?4.不同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有何差别?5.承运人有哪些主要义务?6.承运人有哪些主要权利?7.托运人有哪些主要义务?8.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32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1.承运人的适航义务(Article47)2.承运人管理货物的义务(Article48)3.承运人不得不合理绕行的义务(Article49)4.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责任(Article50)5.货物损失的责任(Article54)6.承运人签发提单的责任(Article72)33承运人的权利承运人的权利1.承运人免责的权利(Article51)2.承运人限制其责任的权利(Article56Article57Article58)3.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权利(Article69)4.承运人留置货物的权利(Article87)34托运人的义务1.(航次租船合同下),托运人应提供约定的货物的义务(Article100)2.托运人妥善包装和如实申报的义务(Article66)3.托运人托运货物手续、单证齐备的义务(Article67)4.妥善托运危险货物的义务(Article68)5.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Article69)6.托运人过失的赔偿责任(Article70)3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提单1.什么是提单?它有哪些作用?(Article71Article80)2.有哪些种类种类的提单?3.提单上应记明哪些事项?(Article73)4.提单对于托运人与收货人分别起何种证据作用?(Article76Article77)36提单的种类v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Article 74)v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Article 75)及其保函保函v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Article 79)v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和联合运输提单v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37提单的种类w直达提单直达提单(DirectB/L):承运人签发的由起运港以船舶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w如起运港的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须在转船港换装另一船舶运达目的港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B/L)。w如果货物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运达目的港,而其中有一段是海运时,如海陆,海空联运或海海联运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联运提单(ThroughB/L)。所以转船提单实际上也是联运提单的一种。w而联合运输则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时,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提单,称联合运输提单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TransportB/L)或多式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38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定义o倒签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早于实际装船日期o预借提单:货物尚未装船或尚未装完时签发。实践:托运人出具保函风险:承运人责任39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w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关的国际公约1.就海上货物运输中各方权利与义务的划分,目前已有哪些国际公约?其产生的背景如何?2.“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3.“海牙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哪些修改?4.“汉堡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5.有关的国际公约有哪些区别?40有关的国际公约1.1924年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海牙规则)规则)2.1968年关于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海牙维斯比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3.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汉堡规则)41有关国际公约的背景w海牙规则海牙规则自1924年制订以来,至今已有近80个国家承认。w许多国家的航运公司都在其所制发的提单上规定采用该规则,据以确定承运人在货物装船、收受、配载、承运、保管、照料和卸载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其应享受的权利与豁免。w由于本身存在的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项问题,以及近年来国际经济、政治的变化和海运技术的发展,某些内容已经过时w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存在两个方案:1.代表英国及北欧各传统海运国家提出的海牙维斯比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2.(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属国际航运立法工作组提出的)代表第三世界和货方利益的汉堡规则汉堡规则w在实际的海运业务中,这三个规则这三个规则分别为有关国家及其船公司所采用。4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比较海牙规则每件或每单位货物100英镑海牙维斯比规则 每件10000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集装箱货以提单记载为准汉堡规则每件832个SDR或每公斤2个SDR;集装箱货以提单记载为准;货主的集装箱视为1件;延误的经济损失为运费的2.5倍;我国海商法略43承运人责任期间比较海牙规则钩至钩;舷至舷海牙维斯比规则同上汉堡规则港至港我国海商法集装箱货:港至港非集装箱货:钩至钩;舷至舷4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w航次租船合同1.何为航次租船合同?(Article92)2.航次租船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Article93)w多式联运合同1.何为多式联运合同?(Article 102)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形式责任形式有何不同?(Article 104 Article 105 Article 106)3.针对多式联运,有哪些国际性法规国际性法规?海商法复习45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w责任分担制: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适用于该区段的法律w单一责任制n统一责任制:在多式联运中由经营人对整个多式联运过程按单一规范负统一的责任,最符合多式联运特点的责任制度,经营人和货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消除了由于各区段承运人相互推卸责任所带来的隐患n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46多式联运的责任形式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网状责任制(混合责任制):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全部责任局限在各个各区段运输规定的责任范围内,即由经营人对集装箱的全程运输负责,而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期交付的赔偿限额,则根据各运输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海上区按海牙规则,航空区按华沙公约。对于损失区段发生不明的情况,推定该货损发生在海上,多式联运经营人按海上运输法律承担责任n缺点:责任制度不确定,随发生损失区段而定,事先难以掌握n优点: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与发生损坏区段承运人所负责任相同,使组织多式联运的经营人不承担不同责任的风险,便利了多式联运的组织工作和多式联运的发展47有关多式联运的国际法规w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多式联运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1980):于1980年在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全权代表会上通过,至今未能生效,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w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单证规则(UNCTAD/ICC Rules for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1991):1991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和发展会议与国际商会共同制定,是一项民间规则,供当事人自愿采纳48Homework:1.提单对于托运人与收货人分别起何种证据作用?2.为什么中国的“海商法”把航次租船看作一种海上运输合同,而不是一种租船合同?3.中国的“海商法”法典为什么会以“海牙规则”为基础,适当参考“汉堡规则”的规定?4.假设你是某个国家海运行业的主管部门首脑,你所代表的国家现在正考虑加入或批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你认为哪个公约会对你的国家更有利?49海商法海商法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租用合同50几种租船运输方式的区别ChartererOwner51船舶租用合同1.当事人订立的船舶租用合同与海商法有关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Article127)?2.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有何形式上的要求(Article128)?3.何为定期租船合同?有哪些国际上通用的定期租船合同格式?(Article129)4.定期租船合同应有哪些主要内容?(Article130)5.何为光船租赁合同?有哪些国际上通用的光船租赁合同格式?(Article144)6.光船租赁合同应有哪些主要内容?(Article145)7.何为光船租购合同?它与光船租赁合同有何不同之处?(Article154)52Homework:1.何为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租用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有何本质区别?国际上是否有针对船舶租用而制定国际性公约?为什么?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于“船舶租用合同”有哪些强制性规范?为什么?53海商法海商法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拖航合同54海上拖航合同1.何为海上拖航合同(Article155)?海上拖航合同得订立有何形式上的要求(Article156)?2.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有关合同有何区区别?3.承拖方承拖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被拖方被拖方有哪些主要义务?5.海上拖航中,出现损害时如何划分赔偿责任?n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损失赔偿责任(Article162)n拖带双方对第三人的责任(Article163)55海上拖航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海上拖航合同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拖航合同与救助合同海上拖航合同与承揽合同海上拖航合同与引航56承拖方的权利和义务w提供拖船使之适航、适拖(Article1571)w指挥拖航作业w合理尽速,不得进行不合理绕航w请求拖航费(Article161)w被拖物的留置权(Article161)57被拖方的主要义务w提交被拖物并使之适航(Article1572)w服从拖船船长的指挥w保证港口的安全(Article160)w及时接受被拖物w支付拖航费及其它费用58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损失赔偿责任w自由约定原则w过失责任原则59海商法海商法船船 舶舶 碰碰 撞撞60船舶碰撞1.何为船舶碰撞?(Article165)2.关于船舶碰撞有哪些法律法律规范范?3.船舶碰撞可因哪些原因引起?对船舶碰撞如何分类分类?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如何确定?5.何为“船舶碰撞互有船舶碰撞互有过失失责任条款任条款”?它有什么意义?6.船长在船舶碰撞后应注意哪些问题?(Article166)61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规范w国国际性性规范范:1.1910年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主要海运国加入,获得最广泛的承认。废除“推定过失原则推定过失原则”,即推定违反航行过失的船舶,造成船舶碰撞确立“过失比例原则过失比例原则”:在此之前,英国和美国都实行“平分过失平分过失原则原则”,但过失比例原则不适用于不适用于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2.1952年船舶碰撞民事管辖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程序性规范,尚未尚未生效3.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62关于船舶碰撞的法律规范w国内国内规范:范:1.海商法第八章、2.海上交通安全法3.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63何为过失?海商法意义上的过失与民法意义上的过失有何区别区别?碰撞的分类1.过失碰撞单方过失(Article 168)双方过失(Article 169)2.无过失碰撞(Article167)3.过失不明碰撞(Article167)4.故意碰撞64碰撞中的过失w民法意义上的过失民法意义上的过失:对损害的发生,应当预见或能够预见而而没有预见或没能预见,以至于发生损坏结果w海商法意义上的过失海商法意义上的过失:以通常的技术和谨慎要求的航海人员具有良好的船艺和遵守避碰规则时,应当预见碰撞的发生而而没有预见,或或应该防止碰撞损害而而没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扩大65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计算w损失类型:财产(又分为船舶、货物、船上其他财产和其他损失)和人身w财产损失失赔偿依据依据:“最高院1995年规定”,该规定和民法通则的赔偿原则是一致的,即赔偿应当尽量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折价赔偿。w人身人身伤亡亡赔偿:目前无完整的法律规定,但一般只限于赔偿能以金钱计算的损害,不包括精神损失等。1991年最高院有一个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规定,但只适用于涉外案件66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w赔偿原原则:n恢复原状原则;n直接损失赔偿原则;n受损方尽力减少损失原则w船舶船舶赔偿w货物物赔偿w人身人身伤亡亡赔偿67船舶碰撞互有过失责任条款w这一条款的产生是由于美国法下曾规定互有过失碰撞的船舶不论责任大小各负50的责任,而且对货损互负连带责任w这一条款的目的是使载货船舶的所有人能收回其间接支付给本船货物的全部损失金额的50w1975年后,美国法的情况已有变化。68船舶碰撞互有船舶碰撞互有过失失责任条款任条款的影响的影响甲船货主甲船船东乙船船东1)400,000元元2)200,000元元3)200,000元元w假设甲船货损为400,000元,甲船与乙船过失比例为30:70%,则:1.按中国法律,可获得多少赔偿?2.按美国法律美国法律(未订未订有“互有互有过失失责任条款任条款”),可获得多少赔偿?3.按美国法律美国法律(订订有“互有互有过失失责任条款任条款”),可获得多少赔偿?280,000元69海商法海商法海海 难难 救救 助助70海难救助1.何为海难救助?成立海难救助应满足哪些条件?(Article171)2.关于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有哪些?3.海难救助的形式救助的形式有哪些?如果根据合同进行救助,合同在事后是否可以变更变更(Article176)?4.海难救助的救助方有哪些义务?(Article177)5.海难救助的被救助方有哪些义务?(Article178)6.海难救助的被救助方的船长被救助方的船长有哪些权利义务?7.海难救助的救助方有哪些权利救助方有哪些权利?8.海难救助后,谁有权请求救助报酬?实施海难救助的人(Article 179)(包括包括姊妹船(Article 191)和国家主管机关(Article 192))9.救助报酬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Article183)10.如何确定救助报酬确定救助报酬?海商法复习71关于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w国内法规范:海商法第九章。w国际法规范:(1)1910年救助公约(1913年生效,1967年修改,有近50个参加国)(2)1989年救助公年救助公约721989年救助公约w扩大救助标的的范围w增加特殊补偿条款w明确船长代表船货双方签订救助合同的权利w增加被救助人的义务:接受获救财产,提供担保,先行给付73海难救助的形式w纯救助纯救助(puresalvage)是指船舶遇难后未未请求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当遇险船不同意救助时,应明确拒绝。w合同救助合同救助(contractsalvage)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为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又分为:1.船长在危险中签订的救助合同2.危险过后签订的救助合同。w最常用的标准救助合同格式:劳氏救助合同氏救助合同74劳氏救助合同格式的主要内容w救助报酬的确定:应该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在伦敦仲裁决定。w获救财产的送达地点:约定地点,或达不成一致时某一安全地点。w救助报酬的担保:救助人应当在救助工 作结束后立即或或在适当的情况下尽早将需要提供的担保金额通知劳埃德委员会和财产所有人,并由后者提交前者75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法律所承认被救助物:船舶和其他财产(Article 172 Article 173)2.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不问危险的起因(Article171)3.有自愿而为的救助行为(非非自愿救自愿救助助的情形无无权权请求救助报酬)4.救助行为有效果才能获得救助报酬(Article 179)76海难救助概念的实例w扑灭航行的海船上的火灾,抢救船上货物。w代遇难船指挥,使其转危为安。w为遇难船提供工具、设备或燃料等。w将遇难海船拖带至安全地点。w帮助打捞坠落海中的卫星。w捞起海中的漂流财物。77不属于海难救助的实例w对遇险的近海钻井平台提供帮助w对遇险船舶上的人进行救助。w船员对正在失去控制的船舶冒险进行抢修78非自愿救助w受法律约束的救助1.人命救助(Article174Article185)2.碰撞后互救(Article166)w受前合同约束的救助1.遇难船员救本船:基于雇佣合同2.遇难船上旅客救本船:基于旅客运输合同3.引航员、拖轮救本船:基于雇佣合同(Article186-1)w被救助方拒绝救助(Article186-2)79被救助方的船长权利义务w代表船舶所有人和和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的权利(Article175)w施救义务(Article38)w防止损失扩大义务801.对遇险的船舶和财产的救助,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Article 179)2.在救助中对环境保护作出贡献的,获得特别补偿的权利(Article 182)3.在救助中救助人命的,获得合理份额的权利(Article 185)4.在救助作业结束后要求被救助方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的权利以及留置被救助物的权利(Article 188),否则,可请求强制拍卖(Article 190)5.请求先行支付救助款项的权利(Article 189)救助方的权利“救助报酬”、“特别补偿”与“救助款项”(Article 172)有何区别区别?81“救助报酬”、“特别补偿”与“救助款项”救助报酬:救助方因救助取得效果而针对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获得的报酬特别补偿:其目的是在救助中鼓励救助方保护环境,并且只能取得特别补偿超过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救助款项:救助方因为提供了救助服务而依法律或或者者合同获得的(包括救助报酬、酬金或者特别补偿在内的)任何款项82救助报酬的确定w两个原则1.救助报酬不得超过不得超过获救价值(Article 180-2)2.救助方有过失或故意的,减免救助款项乃至赔偿(Article 187)w十项因素(Article 180-1)如何确定获救价值?(Article 181)83Homework:1.构成海难救助的条件有哪些?2.如何理解“海难救助”中“船舶”的含义?3.从“1910年救助公约”到“1989年救助公约”,其内容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为什么会发生这些变化?4.在中国“海商法”法典中有关海难救助的规定,如何鼓励救助方对人命进行救助以及保护环境?5.海难救助中被救助方船长有哪些权利与义务?6.为什么说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84海商法海商法共共 同同 海海 损损85共同海损1.何为共同海损?它与单独海损有何不同?共同海损成立有哪些要件?(Article193)2.“约克克安特安特卫普普规则”是什么性质的国际规范?它所规范的共同海损的形式有哪些?3.如果共同海损是因为过失引起,过失方应如何承担责过失方应如何承担责任任?4.何为共同海损理算?如何进行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理算?5.如何确保共同海损受益方分摊共同海损?(Article202)86共同海损与与单独海损1.损失的发生原因不同: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同一海上航程中遭遇到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它原因直接造成,非有意而为2.损失的承担方式不同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因为了共同安全或共同利益,故共同承担单独海损单独海损:由过失方承担,否则,由受损方自行承担87约克安特卫普规则w不同版本:1877年;1890年;1924年;1950年;1974年;1990年;1994年w1994年版本组成:解释规则、首要规则、字母规则、数字规则w性质:民间规则(不是不是国际公约!而是应用最广泛的国际惯例)w共同海损牺牲与与共同海损费用88共同海损牺牲1.抛弃货物、燃料、船舶属具的损失(但因抛弃而发生的污染损失不为不为共同海损)2.扑灭火灾导致的损失(无论是因自然灾害还是船员过失引起火灾)3.切除残损物的损失4.有意搁浅及其进一步起浮造成的损失5.机器和锅炉的损坏:为使搁浅船起浮而超负荷使用机器和锅炉(应有效果)6.因共同危险而用作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的损失7.因共同危险而卸载等过程中遭受的损坏如封舱灌水灭火:被火烧毁及烟熏火烤的部分不是不是共同海损灌水水损部分为为共同海损船遇大风浪,桅杆折断,船长下令砍去剩余部分,不慎将甲板上的货物带下海去:先折断部分不是不是共同海损切断部分不是不是共同海损带下海的货物是是共同海损89共同海损费用1.救助报酬(但特别补偿未列入共同海损)2.修理费用(船舶因共同海损而进行修理)3.避难港费用(Article194)4.代替费用(Article195)5.垫款手续费和共同海损利息(Article201)6.共同海损理算费用90共同海损理算步骤1.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失金额2.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Article199)3.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率损失率共同海损各损失总和共同海损各分摊价值总和4.确定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分摊金额各分摊价值金额共同海损损失率5.特殊情况的分摊(Article200)91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共同海损损失牺牲费用1、共同海损牺牲:物质的损失(Article198)船舶船舶部分损失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减额;或合理贬值全损船舶估价不属于共同海损的修理费船舶剩余价值货物物灭失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节省的运费损坏装船时价值保险费运费出售货物所得运运费损失应付运费节省的营运费用2、共同海共同海损费用用:金钱的支出、避难港费用、代替费用等92三种情形1.当已经确定已经确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航程中一方的可以免责的过失造成,其他受益方应当参与应当参与分摊共同海损。2.当已经确定已经确定事故是由于航程中一方的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无权要求无权要求其他方分摊共同海损,还须对其他方一切一切损失赔偿。3.当尚未确定尚未确定事故是否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以及是由可免责的过失还是不可免责的过失造成,即“可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依照共同“海海损理算与分摊分开进行的原则损理算与分摊分开进行的原则”处理(Article197)93共同海损理算与分摊分开的原则I.先推定航程中进行的各方均无过失各方均无过失的情况下进行共同海损理算;II.然后共同海损分摊之前之前,确定事故是否是由于航程中一方的不可免责的过失一方的不可免责的过失引起,n如果是是,其他非过失方就无须参与无须参与分摊共同海损;n如果不是不是,其他非过失方则应应按本章其他条款规定参与参与分摊共同海损;n在此过程中,非过失方非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要求赔偿(诉讼法:诉讼法:反诉反诉),过失方过失方可以进行抗辩。94Homework:1.为什么在海商法中规定共同海损制度?2.共同海损成立有哪些要件?3.共同海损的形式有哪些?4.如果共同海损是因为过失引起,过失方应如何承担责任?95海商法海商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船舶油污损害赔偿96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船舶油污损害赔偿w什么是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油污损害?w对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有什么特点特点?w针对船舶油污损害的立法立法有哪些?各自的主要内容是什么?97船舶油污损害的概念船舶油污损害的概念w船舶油污损害: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后,溢出或排放油类物质而导致的财产损害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后,为防止或减轻损害而采取措施支出的合理费用合理费用,以及进一步造成的损害进一步造成的损害)98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特点w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有只要有损害,就应承担责任w高额赔偿责任限制:远超出远超出一般的责任限额w赔偿责任的强制保险:可直接可直接对保险人索赔w货主分摊油污损害:货主设立特别特别基金99有关的立法w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油污油污责任公约责任公约或“CLC1969”),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加入,并于同年4月29日对中国生效1.1984年议定书:未生效未生效2.1992年议定书:已生效,我国未加入未加入w1971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作为对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补充,1978年10月16日生效,我国未加入未加入1.1984年议定书:未生效未生效2.1992年议定书:已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生效返回“船舶油污损害赔偿”100海商法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0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一项什么制度?它与普通的赔偿责任制度有什么区别?2.历史上出现过哪些种类种类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3.为什么为什么在海商法中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区别和联系?5.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有哪些?6.哪些人哪些人可以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他们是否在如何条件下都可以申请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Article209)7.申请人是否可以对所有的债权都可以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哪些属于限制性债权(Article207)?哪些属于非限制性债权(Article208)?8.对于限制性债权的责任限额是如何规定的?(Article210Article211)9.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有什么意义?(Article213Article214)10.某艘船舶发生数个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事故时,应如何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Article212)10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w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法定主体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w普通的赔偿责任:恢复原状w有限责任制度和无限责任制度10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要方法w委付制:法国,船东对人的损害负无限责任,但其海上财产委付给债权人后,免除其所有的责任w执行制:德国,因船舶发生的债务,只能针对债务人的海上财产执行w船价制:船东的赔偿责任限制在船舶的价值及运费之内w金额制:英国,根据船舶的吨位确定其赔偿限额(船舶吨位X每吨赔偿额)w并用制:美国,并用“船价制”和“金额制”,以高者为准1041.依据1957年海船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2.责任主体:船东、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雇员3.与实际的损失无关4.向法院申请才能实现1.依据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雅典公约2.责任主体:承运人及雇员3.与实际的损失货伤亡相关4.根据合同或法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承运人单位责任限制例:某船甲与船乙碰撞,船甲负全部责任,n对船乙损失: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限制赔偿责任n对货损:既可既可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确定总的赔偿限额,也可也可据提单确定单位赔偿限额,二者一般以小者为准105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范w国际性规范n1924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n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公约n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w国内规范n海商法第十一章n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章10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主体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和船舶经营人)及救助人(Article204)2.第1项、第2项的受雇人、代理人(Article205)3.第1项、第2项的保险人(Article206)107赔偿限额递减制度w船舶吨位分级计算,w人身伤亡:五个等级,w非人身伤亡:四个等级108Homework:1.历史上出现过哪些种类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你认为哪种比较合理?为什么?2.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什么意义?3.你认为相对债权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否公平合理?为什么?4.海商法中规定了不得限制哪些债权的赔偿责任?为什么?5.某艘船舶发生数个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事故时,应如何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为什么?109海商法海商法海上保险海上保险110海上保险1.何为保险?我们为什么要去买“保险”?什么是保险合同?(基本概念基本概念)2.什么是海上保险合同?它有哪些基本特点?(Article 216)3.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Article 217)4.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Article 221)、转让(Article 229、Article 230)、解解除除有何特点?5.海上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哪些义务?6.海上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保险人有哪些责任?7.海上保险中,保险标的损失保险标的损失情形有哪些?8.何为委付?委付有什么意义?(Article 249 Article 250)9.保险人赔付时,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权利义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有哪些规定?10.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有哪些?11.船舶保险合同船舶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有哪些?12.船东互保协会船东互保协会是什么组织?在海上保险中起什么作用?海商法复习111被保险人的义务1.告知义务(Article222)2.及时交纳保费义务(Article234)3.严格遵守保证义务(Article235)4.出险时通知和施救义务(Article236)5.防灾防损义务6.危险增加时通知义务7.保护代位求偿权并协助追偿义务8.提供索赔单证并证明其请求权义务112保险人的责任责任范围责任范围n损失赔偿(Article237)n不足额保险(Article238)n连续损失(Article239)n施救费用(Article240)n共同海损分摊(Article241)w除外责任除外责任n被保险人的故意(Article242)n对货物损失(Article243)n对船舶损失(Article244)113保险标的损失的情形1.实际全损(Article245)(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Article 248))2.推定全损(Article246)3.部分损失(Article247)114何为物权请求权?在保险标的发生全损和部分损失时保险人的物权请求权有什么不一样?(Article 256 Article 255)保险赔偿的支付1.被保险人提供单证并证明其请求权的义务(Article 251)2.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针对第三人侵权)3.保险人的物权请求权(针对保险标的)何为代位求偿权(Article 252)?被保险人、保险人与第三人关系如何确定(Article 253 Article 254)?115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w主险1.平安险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ge)2.水渍险3.一切险w附加险1.普通普通附加险:非海上风险(如盗窃、淡水雨淋)2.特别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范围内的(如进口关税险)3.特殊特殊附加险: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w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主险附加险116平安险的范围平安险的范围117船舶保险合同w保险标的:船舶(包括属具)w险别及其承保范围n全损险(部分损失不赔不赔)n一切险:包括全损险时风险对应的全部和部分损失,还有1.碰撞责任2.共同海损分摊(按单独海损处理)3.救助费用4.施救费用118船舶保险合同w除外责任1.船船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除外)2.被保险人的故意或疏忽所致3.船舶自然磨损或者锈蚀4.战争险和罢工险的责任范围w保险期限1.定期保险:对一定期间内的航行进行保险,最长一年2.航次保险:对特定航次的运输进行保险119船东互保协会(P&IClub)保障作用保障作用(Protection)w提供担保w协助处理海事w提供信息赔偿作用赔偿作用(Indemnity):对一些商业保险不予不予承保的风险予以赔偿,包括n人身伤亡n油污责任n货损货差责任n罚款n船舶残骸的打捞费用或责任成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非营利120Homework:1.如何理解保险的本质?2.海上保险中,对哪些第三人的责任可以作为保险标的?3.船舶不适航,会对被保险人产生什么后果?4.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对赔付会产生什么影响?5.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对赔付会产生什么影响?6.违反诚信原则会对被保险人产生什么后果?7.在哪些情况下,保险人的赔付会高出保险金额?8.海上保险中,委付有什么意义?9.第三人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与第三人权利义务如何确定?121海商法海商法海事争议的处理海事争议的处理122海事争议的处理1.海事争议所涉及的法律纠纷法律纠纷应包括哪些?2.海事争议的解决途径解决途径有哪些?3.对海事争议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哪些特殊规定?4.对涉外海事争议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有哪些特殊规定?123海事纠纷的解决办法w四种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w三种机构:海事海事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海事仲裁委海事仲裁委员会会、海事法院海事法院124海事主管部门的处理w海事行政处理n事故种类:海上交通、海洋污染n先先行政处理,后后行政诉讼w对海事民事争议的处理:不具不具法律约束力125海事仲裁w海事仲裁的优越性w世界海事仲裁中心w我国的海事仲裁委员会()w海事仲裁的组织和进行仲裁的非正式性具有仲裁的非正式性具有许多多优越性越性126我国的海事仲裁委我国的海事仲裁委员会会w性质:民间团体w组成:现有中外籍海事仲裁员余名w程序规则:中国国际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w职能:我国内地唯一唯一的海事仲裁常设机构,受理涉外海事仲裁案件127海事诉讼w我国1年起开始设立海事法院,现有家,都设在沿海港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制,审理一审海事案件。w我国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海事上诉案件我国海事法院的分布我国海事法院的分布128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w“民事诉讼法”w“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颁布,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共12章127条,是民事诉讼法的特特别法法。w主要制度:海事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求保全制度、海事海事强制令制令、海事海事证据保全据保全、海事担保海事担保等。129海商法复习海商法复习起点起点:海商法概念海商法概念 海上运输关系海上运输关系1.有关海运合同关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旅客运旅客运输合同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拖航合同2.海上侵权关系n船舶碰撞船舶碰撞n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船舶油污损害赔偿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法律关系n海难救助海难救助n共同海损共同海损n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n海上保险海上保险船舶关系船舶关系1.船舶概念船舶概念:国籍、航行权、沿海运输权、所有权2.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担保物权:优先权、抵押权、留置权3.船舶管理:如登记、船员船员4.船舶安全:船检、配备终点终点:海事争议的处理海事争议的处理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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