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hc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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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税收管理李 青第第2章章 税收基础管理税收基础管理 2.1税务登记2.2账簿、凭证与发票管理2.3完税凭证的管理2.1税务登记2.1.1 税务登记概述税务登记概述2.1.2各种税务登记的程序与内容各种税务登记的程序与内容2.1.3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登记证的管理2.1.1 税务登记概述税务登记概述税务登记的概念与作用税务登记的概念与作用确立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 明确了纳税要素,便于纳税人纳税 为税源管理提供必要保障税务登记适用的范围税务登记适用的范围 一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都必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是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军工厂生产的民用产品等,应该自成为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是按财产、投资额纳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但税务机关不核发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 2.1.2各种税务登记的程序与内容各种税务登记的程序与内容开业登记开业登记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 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及附表 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 税务机关审批 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填报资料税务机关审批 2.1.2各种税务登记的程序与内容各种税务登记的程序与内容(续续)停业、复业登记停业、复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税种认定登记税种认定登记 纳税人提出申请并填表税务机关审批 扣缴税款登记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申请并填表 税务机关审批 纳税人注销的原因不同,办理注销登记的期限也不一样 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而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因违反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纳税人提出办理报验登记申请税务机关审批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没有使用完的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企业的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期满后再申请转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没有达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和进项税额的企业,但不包括商业小规模企业 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非企业性单位如果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且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个体经营者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定条件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程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程序 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附送相关资料2.1.3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登记证的管理税务登记证的发放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税务登记证的年检和更换税务登记证的年检和更换2.2账簿、凭证与发票管理2.2.1 账簿、凭证管理的一般制度账簿、凭证管理的一般制度2.2.2发票的概念与分类发票的概念与分类2.2.3发票管理的内容发票管理的内容2.2.4我国发票管理的现状我国发票管理的现状2.2.1 账簿、凭证管理的一般制度账簿、凭证管理的一般制度账簿设置的适用范围账簿设置的适用范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小且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账簿设置的时间要求账簿设置的时间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账簿、凭证的保管账簿、凭证的保管2.2.2发票的概念与分类发票的概念与分类普通发票普通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业发票专业发票 2.2.3发票管理的内容发票管理的内容发票的印制发票的印制 发票的印制 关于发票的印制者 关于发票的印制地点关于发票的印章 关于发票的式样与文字 普通发票的自制管理 2.2.3发票管理的内容发票管理的内容(续续)发票的领购发票的领购 发票领购的对象 普通发票的领购对象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对象普通发票领购的程序 纳税人提出购票申请 税务机关审批 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纳税人再次领购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程序2.2.3发票管理的内容发票管理的内容(续续)发票的开具发票的开具普通发票的开具与取得普通发票的开具与取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代开 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发票的保管发票的保管 发票的缴销发票的缴销 发票的税控管理发票的税控管理税控开具发票税控开具发票税控认证发票税控认证发票 税控稽核发票 2.2.4我国发票管理的现状我国发票管理的现状发票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发票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管理不统一阶段(19491985)管理初步规范阶段(19861992)统一管理阶段(1993)当前发票管理中的难点当前发票管理中的难点不使用发票虚假使用发票2.3完税凭证的管理2.3.1完税凭证的概念与分类完税凭证的概念与分类 2.3.2完税凭证管理的内容完税凭证管理的内容 2.3.1完税凭证的概念与分类完税凭证的概念与分类 税收缴款书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税收完税证 通用完税证 专用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印花税票印花税票 税票调换证税票调换证 2.3.2完税凭证管理的内容完税凭证管理的内容 印制印制 填开填开 保管保管 缴销缴销第第3章章 税款征收管理税款征收管理3.1纳税申报3.2税款的一般征收方式3.3防范税款流失的征收制度3.4优惠性的征收制度3.5其他征收制度3.6纳税评估3.1纳税申报3.1.1纳税申报的对象与内容3.1.2纳税申报的方式3.1.3纳税申报的期限3.1.4纳税申报的受理与管理3.1.1纳税申报的对象与内容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申报的对象 依法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但未办理的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税务机关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税务机关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特殊情况下的纳税申报内容特殊情况下的纳税申报内容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税务机关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1.2纳税申报的方式直接申报直接申报 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到指定的巡回征收点申报 到指定的代征点申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 邮寄申报的适用范围 邮寄申报的邮件内容邮寄申报的程序 电子申报电子申报 网上申报 电话申报 银行网点申报3.1.3纳税申报的期限几个主要税种的申报期限几个主要税种的申报期限 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个人所得税: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延期申报延期申报3.1.4纳税申报的受理与管理受理申报受理申报 审核审核资料移送资料移送 纳税申报资料的分类管理纳税申报资料的分类管理3.2税款的一般征收方式3.2.1 直接征收方式直接征收方式3.2.2 间接征收方式接征收方式3.2.1 直接征收方式直接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查账征收 查定征收查定征收 查验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定期定额征收3.2.2 间接征收方式接征收方式代扣代缴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委托代征3.3防范税款流失的征收制度3.3.1核定征收3.3.2纳税担保与税收保全3.3.3税收强制执行3.3.4离境清税制度3.3.5税收代位权、撤销权3.3.1核定征收适用的对象适用的对象核定税额的方法核定税额的方法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核定 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适用的对象适用的对象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有能力设置账簿但未设置账簿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3.3.2纳税担保与税收保全纳税担保纳税担保 适用的情形具体形式 提供担保人用财产担保纳税担保的程序下达通知 审查 签订合同或填表纳税担保程序的结束3.3.2纳税担保与税收保全(续)税收保全税收保全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 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责令限期缴纳与提供纳税担保是前置程序实施税收保全的时间是在责令缴纳的限期之内与法定的纳税期限之前 税收保全的形式 暂停支付存款 扣押、查封货物或财产税收保全的解除及责任3.3.3税收强制执行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 税收强制执行的形式税收强制执行的形式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异同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异同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异同税收保全与税收强制执行的异同两者的相同点两者的相同点关于执行程序 关于实施的时间 关于被执行的商品或财产两者的区别两者的区别 关于适用的情形 关于适用的对象 关于执行与解除 3.3.4离境清税制度适用条件适用条件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其出境 具体形式具体形式 3.3.5税收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撤销权的概念与意义代位权、撤销权的概念与意义代位权、撤销权是合同保全制度的两种手段,是指在特殊条件下,合同也可以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效力。其中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代债务者行使其权刷,即代替债权人对其债务人即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给付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在债务人作出无偿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分给第三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行为时,债权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 纳税人的上述行为必须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 3.4优惠性的征收制度3.4.1延期纳税制度3.4.2减免税制度3.4.1延期纳税制度延期纳税的适用对象范围延期纳税的适用对象范围办理延期纳税的程序办理延期纳税的程序 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 其它制度规定延期纳税的适用对象范围延期纳税的适用对象范围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短期货款拖欠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列举的特殊困难3.4.2减免税制度减免税的分类减免税的分类 法定减免特定减免 临时减免办理减免税的程序办理减免税的程序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 减免税金的使用管理3.5其他征收制度3.5.1税款的补缴与追征 3.5.2税收的退还制度3.5.3滞纳金制度3.5.1 税款的补缴与追征 税款的补缴和追征制度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税务机关依法补征和追征的制度 税款的补缴和追征,是根据造成税款少缴、未缴的原因来区分的。前者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后者是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造成的 3.5.2税收的退还制度适用的条件适用的条件 退税的处理退税的处理 退税中的几个特殊问题退税中的几个特殊问题税款退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其他外籍人员,用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需要退税的,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先按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税 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用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缴所欠税款,如有余额再退 3.5.3滞纳金制度滞纳金是纳税人因未按时履行纳税义务而交纳的补偿金,它不是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而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占用国家税款而应缴纳的一种补偿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了责令限期缴纳以外,还应该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6纳税评估3.6.1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其他环节的关系3.6.2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操作流程3.6.3纳税评估的方法与关键3.6.1纳税评估与税收征管其他环节的关系纳税评估与基础管理其他制度纳税评估与纳税申报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3.6.2纳税评估工作的基本操作流程确定评估对象案头审核分析约谈质询、实地调查评估处理管理建议3.6.3纳税评估的方法与关键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灵活运用评估技术方法按评估的手段分类按信息的处理方式分类按纳税评估指标参照的对象纳税评估指标的含义分类按比较分析的方式按比较分析的对象重新我约谈、质询工作第4章 税务稽查4.1税务稽查概述4.2税务稽查程序4.3税务稽查的方法4.4税务稽查中的权利与义务4.5当前我国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4.6各国税务稽查实践及启示4.1税务稽查概述4.1.1税务稽查的概念4.1.2税务稽查的分类4.1.3税务稽查的内容与作用4.1.1税务稽查的概念税务稽查,是税务检查的一种,是指税务稽查机构实施的专业检查 税务检查和税务稽查具体区别表现 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案源执法程序执法权限4.1.2税务稽查的分类日常稽查日常稽查 日常稽查是对纳税的申报和纳税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检查 专项稽查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根据特定目的对被挑选出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某个方面有针对性的稽查,一般按行业、税种或纳税人的分类实施 专案稽查专案稽查专案稽查是指对公民举报、上级或其他部门交办、转办的以及前两类稽查中发现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的稽查 4.1.3税务稽查的内容与作用监督职能监督职能 惩处职能惩处职能 教育职能教育职能 收入职能收入职能 4.2税务稽查程序4.2.1税务稽查的选案4.2.2税务稽查的实施4.2.3税务稽查的审理4.2.4税务稽查的执行4.2.1税务稽查的选案税务稽查的选案税务稽查的选案 一类是通用的指标,包括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行业的财务比率、企业常用财务指标,以平均值作为选案参数 另一类是某个或某类税种专用的指标。比如,流转税类的指标、企业所得税的指标、地方税类的指标、进出口税类的指标 4.2.2税务稽查的实施准备工作准备工作 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 查阅资料 实施稽查实施稽查 组织实地稽查稽查账证,核实问题填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 出具报告和结论出具报告和结论 表4-1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账簿名称凭证序号记账时间对应科目问题摘要金 额借 贷备注4.2.3税务稽查的审理审理审理 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既要审查执法的顺序、步骤是否合法,又要审查执法行为是否在法定的时限内实施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作出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 同意税务稽查报告 补正税务稽查报告不同意税务稽查报告构成犯罪案件的处理4.2.4税务稽查的执行文书送达文书送达 执行执行税务强制执行税务强制执行司法强制执行司法强制执行 追缴税款入库追缴税款入库归档结案归档结案4.3税务稽查的方法4.3.1 按税按税务稽稽查的内容和范的内容和范围 4.3.2按凭按凭证与与账簿的稽簿的稽查顺序划分序划分4.3.3按会按会计指指标的的应用划分用划分4.3.4按信息来源的途径划分按信息来源的途径划分4.3.5按按补稽稽查资料的性料的性质划分划分4.3.6增增值税税专用用发票的稽票的稽查方法方法4.3.1 按税按税务稽稽查的内容和范的内容和范围 全查法全查法 抽查法抽查法 判断抽样法 统计抽样法4.3.2按凭按凭证与与账簿的稽簿的稽查顺序划分序划分顺查法顺查法 顺查法又称正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对被查纳税人实施稽查时,按照其会计核算的顺序,从审查会计凭证开始,再依次稽查账簿、报表,并将其相互核对的一种稽查方法,即以凭证核对账簿,再以账簿核对报表 逆查法逆查法逆查法也称倒查法,是指税务机关在稽查时,逆着会计核算的顺序,依次稽查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并将其相互核对的一种稽查方法 4.3.3按会按会计指指标的的应用划分用划分比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控制计算法控制计算法 以产核销以耗计产 4.3.4按信息来源的途径划分按信息来源的途径划分查账法查账法 查询法查询法 外调法外调法 4.3.5按按补稽稽查资料的性料的性质划分划分联系查法联系查法侧面查法侧面查法盘存法盘存法 4.3.6增增值税税专用用发票的稽票的稽查方法方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查中用到的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就是交叉稽查法,也就是将计算机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进行交叉稽核1,以查出虚开及假开发票行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 1 金税二期工程建立了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技术实现了对增值税发票的有效的交叉稽核管理。第8章8.2节将对相关内容进行较详细的介绍。4.4税务稽查中的权利与义务4.4.1 税税务机关在税机关在税务稽稽查中的中的权限限4.4.2纳税人、扣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在税人等在税务稽稽查中的中的权利与利与义务 4.4.1 税税务机关在税机关在税务稽稽查中的中的权限限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的权利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的权利 查账权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检查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对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资料检查权存款账户查询权 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实施权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权4.4.1 税税务机关在税机关在税务稽稽查中的中的权限限(续)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的义务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的义务出示证件 保守秘密 按规定用途使用资料 4.4.2纳税人、扣税人、扣缴义务人等在税人等在税务稽稽查中的中的权利与利与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稽查中的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稽查中的义务务 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稽查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其他单位和个人在税务稽查中的权利义其他单位和个人在税务稽查中的权利义务务 4.5当前我国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4.5.1 功能定位不合理功能定位不合理 4.5.2责任界定不清任界定不清,缺乏有效配合缺乏有效配合4.5.3稽稽查人人员力量薄弱力量薄弱4.5.4法律保障不足法律保障不足4.5.1 功能定位不合理功能定位不合理 造成了税源管理部门与税务稽查部门为了保证自身的收入利益而产生的冲突 稽查的工作内容是查处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因此,稽查的工作量和稽查的对象应该取决于纳税人的遵守税法的状况 有些税务机关把税务稽查视为和组织收入的应急措施和补充手段,在上级下达的税收计划不能完成时,就利用税务稽查突击完成收入 4.5.2责任界定不清任界定不清,缺乏有效配合缺乏有效配合在税务机关内部,税源管理部门与税务稽查部门缺乏有效信息沟通与配合 税务稽查部门缺乏有效的外部支持与配合 4.5.3稽稽查人人员力量薄弱力量薄弱税务稽查面对的往往是复杂的违法犯罪活动,没有足够的人力配置以及熟练的专业技术水平,不可能对违法犯罪活动给予有力打击。但从人员配备上来看,到2003年我国税务稽查人员共有11.3万人,只占到全部税务人员的11%同时,税务机关虽然在征管手段上有所改变,大量引入了现代化的征管设施。但由于整体的人员素质不高,对现代化的征管设施利用有限,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少地方还是采用手工操作,再加上业务不熟练,应对某些管理水平较高,规模较大的纳税人而言,稽查的效果常常不尽人意 4.5.4法律保障不足法律保障不足税务稽查是一项法律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保证才能顺利进行。面对偷税,逃税,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越来越复杂化、智能化的趋势,税务稽查仅仅依靠目前有限的执法手段,常常会使工作陷入被动的状态。实践中最突出的就是由于稽查部门没有侦查权,要调查取证,就需要公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而且,目前稽查机构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开展调查时没有强制检查权和人身自由的限制权,容易失去挽回税款,减少国家损失的时机 4.6各国税务稽查实践及启示4.6.1 美国的税美国的税务稽稽查机构与稽机构与稽查方法方法4.6.2新加坡的税新加坡的税务稽稽查机构与稽机构与稽查程序程序4.6.3德国的税收德国的税收违法案件法案件调查局局4.6.4日本的税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警察制度4.6.5发达国家稽达国家稽查实践的启示践的启示 4.6.1 美国的税美国的税务稽稽查机构与稽机构与稽查方法方法税务稽查机构设置美国联邦、州、地方均设有各自的税务机构,联邦一级的称为国内收入署,州、县、市分别设有相应的税务局。在联邦、州、地方各级税务局中均设有专门的税务稽查机构 美国国内收入局局隶属于财政部,其内设税务稽查法、税案调查、税负评估、税款征收四个部门 稽查方法 分行业专业稽查是美国现行税务稽查的重要方法 图4-1美国国内收入署组织机构图国内收入局国内收入局执行税法及税案调查执行税法及税案调查评估税负评估税负征收税款征收税款税务稽查税务稽查自动稽查系统自动稽查系统稽查项目稽查项目稽查支持系统稽查支持系统稽查计划与研究稽查计划与研究稽查协查稽查协查稽查公告稽查公告稽查质量稽查质量4.6.2新加坡的税新加坡的税务稽稽查机构与稽机构与稽查程序程序新加坡税务稽查的主要工作是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内容真实性进行评估核实以及对纳税人完税情况进行监督、追查和处理偷税和逾期不缴税等违法行为。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税款评估、核查、审批和征收实行各环节独立的链式作业 新加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不实施检查,只有当纳税人被举报或评税官员发现有重大偷逃税嫌疑时,才需要进行立案检查。每年约处理偷税案件30多起 在对企业纳税人实施稽查时,税务稽查人员首先对要搜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财务会计方面的数据、资料。根据收集到的资料,检查人员进行静态分析,从中发现问题 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产负债情况,运用资产净值法、费用法、银行存款分析法等方法,推算纳税人的偷税金额 通过内部分析后,还要传询被调查人,进行面对面的调查 4.6.3德国的税收德国的税收违法案件法案件调查局局德国实行在税务机关内部分设税务征收局、税务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局的模式,这也是德国税务稽查机构设置的一大特色 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局的调查人员不配枪支,不授警衔,但具有税官和警官的双重身份,拥有税收违法犯罪刑事侦查权 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局的相对独立它保障了查处涉税违法案件的高度协调和专业化的需要,具有明显的优点4.6.4日本的税日本的税务警察制度警察制度日本税务警察制度是日本税务稽查的特点,它是将税收犯罪的刑事侦查权赋予税务机关的一个特别部门即税警部门来行使。这样,税务警察就是指拥有刑事侦查权的税务人员 日本在大藏省国税局内部增设了查察部,也称税收犯罪调查部,并在各地财政局内部增设了相应的查察部,从而完成了税警机构的组建 从组织设置上,日本的税务机关采用的是厅、局、署三级机构,虽然税务警察部门内设于同级税务机关,但在业务上各地国税局的查察部由国税厅的查察部所统领,保持其相对的独立体系 对税收犯罪行为,普遍警察和税务警察部门都拥有刑事调查权 对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警察和一般税务人员也有权依法进行调查 4.6.5发达国家稽达国家稽查实践的启示践的启示 关于功能定位关于功能定位 关于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关于税务稽查机构的设置关于稽查的权限关于稽查的权限第5章 税务争议的解决5.1税务行政复议5.2税务行政诉讼5.3税务行政赔偿5.1税务行政复议5.1.1 税税务行政复行政复议概述概述 5.1.2税税务行政复行政复议的受案范的受案范围5.1.3税税务行政复行政复议的管的管辖5.1.4税税务行政复行政复议程序程序5.1.1 税税务行政复行政复议概述概述概念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其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诉,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司法活动 适用的一般原则适用的一般原则 复议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复议权 全面审查 一级复议 不适用调解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特点特点 一般采取书面审理的形式 包括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两种程序形式 5.1.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必经复议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经复议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 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行为 选择复议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选择复议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选择复议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选择复议适用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5.1.3税税务行政复行政复议的管的管辖一般管辖一般管辖 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的争议与省级以下税务局的争议特殊管辖特殊管辖与税务机关派出机构有关的争议同时与国税局和地税局有关的争议 与被撤销的税务机关有关的争议 与扣缴税款有关的争议 5.1.4税税务行政复行政复议程序程序申请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 申请条件 申请方式申请期限 受理受理审理审理 审理过程被申请人提供证据 调查取证召开复议委员会会议审理期限5.1.4税税务行政复行政复议程序程序(续)(续)复议的中止与非正常终止复议的中止与非正常终止复议的中止复议的中止受理申请人对规范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时的中止 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的中止 税务行政复议的非正常终止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做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 撤销、变更、确认、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 制作复议决定书 送达并履行复议决定书 图5-1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请复议机关审查不予受理受理限期补正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机关做出并送达复议决定申请人、被申请人执行复议决定5.2税务行政诉讼5.2.1税税务行政行政诉讼概述概述5.2.2税税务行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的受案范围5.2.3税税务行政行政诉讼的管的管辖5.2.4税税务行政行政诉讼的程序的程序5.2.1税税务行政行政诉讼概述概述概念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在税务争议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失当,或者是对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表示不服,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司法活动 适用的原则适用的原则合法性审查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税务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原则5.2.1税税务行政行政诉讼概述概述(续)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区别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区别行为性质 审查机关 审理方式审级 审查内容处理规范性文件的方式 判决结果 5.2.2税税务行政行政诉讼的受案范的受案范围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 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行为 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等;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 5.2.3税税务行政行政诉讼的管的管辖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移转管辖 5.2.4税税务行政行政诉讼的程序的程序起诉起诉 起诉方与被起诉方 直接被起诉的被告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被告 税务机关与其它行政机关共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 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被告 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为被告 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期限与程序 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 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5.2.4税税务行政行政诉讼的程序的程序(续)上诉与终审判决上诉与终审判决 维持原判依法改判 发回重审 执行执行 执行的条件 执行的种类 执行措施图5-2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原告起诉法院审查受理不予受理税务机关作出应诉准备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作出并送达一审判决或裁定原(被)告服从原(被)告不服从执行二审原(被)告服从结案原(被)不告服从申诉5.3税务行政赔偿5.3.1 税税务行政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5.3.2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5.3.3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5.3.4税务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税务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5.3.1 税税务行政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的构成要件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违法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职务违法行为为 存在损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存在损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事实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3.2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侵害人身权的赔偿范围侵害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侵害财产权的赔偿范围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5.3.3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税务行政赔偿的程序非诉讼税务行政赔偿非诉讼税务行政赔偿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的提起 单独提起 一并提起 赔偿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诉讼起诉条件审理形式举证责任 执行程序 税务行政追偿税务行政追偿 税务行政追偿税务行政追偿 概念 税务行政追偿的条件 以追索权以赔偿为前提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5.3.4税务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税务行政赔偿方式与计算标准赔偿方式赔偿方式 支付赔偿金 返还财产 计算标准计算标准 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返还税款及滞纳金;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应予退税;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应当返还的财产被损坏,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的价款;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被损坏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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