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制度 - 天津科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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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n n第一节第一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概念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概念 n n第二节 专有权 n n第三节 共有权 n n第四节 管理权 n n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第一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n n一、业主一、业主一、业主一、业主n n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的业主。的业主。的业主。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n n物权法物权法第第70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条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行了定义有权进行了定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理的权利。”第二节 专有权n n一、专有权的概念一、专有权的概念(一)概念(一)概念所谓专有部分所有权,简称为所谓专有部分所有权,简称为专有权专有权,是,是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指区分所有人对其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所享有的单独所有权。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所谓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部分。(二)特点n n1、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专有部分所有权具有所有权的效力n n2、专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专有权的客体具有特殊性n n3、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居于主导地位二、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二、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客体(一)认定标准(一)认定标准1、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2、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二)专有部分范围(二)专有部分范围n n1、建筑区划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以及、建筑区划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n n2、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同中的露台装装修修中中的的法法律律问问题题三、专有权的权利义务内容三、专有权的权利义务内容n n(一)(一)专有权人的权利专有权人的权利n n专有权包括所有权的一切权能。对专有部专有权包括所有权的一切权能。对专有部分有完整的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分有完整的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处分四项权能n n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二)专有权人的义务(二)专有权人的义务n n1 1、不得侵害专有部分的共用部分。不得侵害专有部分的共用部分。不能随不能随意变动、拆换、毁损位置于专用部分内的意变动、拆换、毁损位置于专用部分内的共用部分,应付有维持其完好的义务。共用部分,应付有维持其完好的义务。n n2 2、准许进入的义务准许进入的义务 n n3、损害赔偿的义务、损害赔偿的义务 第三节第三节 共有权共有权n n 一、共有权的概念一、共有权的概念n n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共有权权,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是指区分所有人依据法律、合同以及同以及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区分所有人之间的规约,对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部分、基地使用权、小区的公共场所和公场所和公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共设施等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二、共有权的行使二、共有权的行使n n物权法物权法第第72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业主对建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三、法定共有的范围三、法定共有的范围n n(一)法定共有的含义(一)法定共有的含义n n法定共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业主对法定共有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全体业主对于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于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二)法定共有的类型n n1.1.1.1.绿地。绿地。绿地。绿地。n n2.2.2.2.道路。道路是指小区内没有经过市政规划的用道路。道路是指小区内没有经过市政规划的用道路。道路是指小区内没有经过市政规划的用道路。道路是指小区内没有经过市政规划的用于通行的道路。于通行的道路。于通行的道路。于通行的道路。n n3.3.3.3.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管理公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管理公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管理公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是指物业管理公司为管理整个小区内的物业而使用的房屋。司为管理整个小区内的物业而使用的房屋。司为管理整个小区内的物业而使用的房屋。司为管理整个小区内的物业而使用的房屋。n n4.4.4.4.维修资金。所谓维修资金,就是指由业主支付维修资金。所谓维修资金,就是指由业主支付维修资金。所谓维修资金,就是指由业主支付维修资金。所谓维修资金,就是指由业主支付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和设备维修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和设备维修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和设备维修的专门用于住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和设备维修所需的资金,如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费所需的资金,如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费所需的资金,如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费所需的资金,如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费用。用。用。用。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n n 5.5.5.5.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6、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属于业主共有。7、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8、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n n四、车位车库的归属四、车位车库的归属四、车位车库的归属四、车位车库的归属所谓所谓所谓所谓车库车库车库车库,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是指隶属于整个小区,具有独立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的空间、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 属建筑物。车库属建筑物。车库属建筑物。车库属建筑物。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但不仅仅限于地下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但不仅仅限于地下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但不仅仅限于地下车库,又常常被称为地下车库,但不仅仅限于地下车库,因为在有些建筑物内,地上一层或者二层也可能因为在有些建筑物内,地上一层或者二层也可能因为在有些建筑物内,地上一层或者二层也可能因为在有些建筑物内,地上一层或者二层也可能兴建车库,这也涉及其归属问题。车库本身四周兴建车库,这也涉及其归属问题。车库本身四周兴建车库,这也涉及其归属问题。车库本身四周兴建车库,这也涉及其归属问题。车库本身四周是封闭的,其可以通过登记表彰权利的范围。是封闭的,其可以通过登记表彰权利的范围。是封闭的,其可以通过登记表彰权利的范围。是封闭的,其可以通过登记表彰权利的范围。所谓所谓所谓所谓车位车位车位车位,是指车库中的停车位,以及规划,是指车库中的停车位,以及规划,是指车库中的停车位,以及规划,是指车库中的停车位,以及规划用于停车的具体地点。根据用于停车的具体地点。根据用于停车的具体地点。根据用于停车的具体地点。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第第第7474条,条,条,条,开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首先应当满足开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首先应当满足开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首先应当满足开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首先应当满足 业主的需要。所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就是指开业主的需要。所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就是指开业主的需要。所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就是指开业主的需要。所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就是指开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发商在修建了车位、车库之后应当首先将其出租、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卖给第三人。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卖给第三人。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卖给第三人。出售给业主,而不能高价卖给第三人。第四节 管理权n n一、一、一、一、管理权管理权管理权管理权的概念的概念的概念的概念根据根据根据根据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第第第7070条的规条的规条的规条的规定,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的定,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的定,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的定,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的“共同管理共同管理共同管理共同管理”权,这权,这权,这权,这就确认了业主对其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就确认了业主对其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就确认了业主对其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权。就确认了业主对其共有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所谓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所谓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所谓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所谓管理权,是指业主基于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而依法享有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理的权利。理的权利。理的权利。管理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利。管理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利。管理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利。管理权是专属于业主的权利。n n二、管理规约二、管理规约二、管理规约二、管理规约所谓所谓所谓所谓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又称为规约、业,又称为规约、业,又称为规约、业,又称为规约、业主公约、住户规约,是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主公约、住户规约,是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主公约、住户规约,是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主公约、住户规约,是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就物业的管理、适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各方面就物业的管理、适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各方面就物业的管理、适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各方面就物业的管理、适用、维护与所有关系等各方面所制订的规则所制订的规则所制订的规则所制订的规则 n n 三、物业管理三、物业管理三、物业管理三、物业管理所谓物业管理,就是指由业主自所谓物业管理,就是指由业主自所谓物业管理,就是指由业主自所谓物业管理,就是指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人,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人,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人,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机构以及其他管理人,对业对业对业对业主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主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主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主共有财产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它包括了对建筑物的保存、它包括了对建筑物的保存、它包括了对建筑物的保存、它包括了对建筑物的保存、改良、利用、处分以改良、利用、处分以改良、利用、处分以改良、利用、处分以及对区分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秩序的维持等内容。及对区分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秩序的维持等内容。及对区分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秩序的维持等内容。及对区分所有权人共同生活秩序的维持等内容。n n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享有如下权利业主对于物业管理享有如下权利:n n1.1.自行管理权。自行管理权。自行管理权。自行管理权。n n2.2.自主聘任权。自主聘任权。自主聘任权。自主聘任权。n n3.3.解聘权。所谓解聘权,就是指在开发商前期聘解聘权。所谓解聘权,就是指在开发商前期聘解聘权。所谓解聘权,就是指在开发商前期聘解聘权。所谓解聘权,就是指在开发商前期聘任了物业服务机构之后,业主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任了物业服务机构之后,业主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任了物业服务机构之后,业主也可以通过一定的任了物业服务机构之后,业主也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解聘开发商前期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程序解聘开发商前期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程序解聘开发商前期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程序解聘开发商前期选聘的物业服务机构。n n4.4.监督权。监督权。监督权。监督权。第五节第五节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n n一、业主大会一、业主大会一、业主大会一、业主大会n n(一)(一)(一)(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概念的概念的概念的概念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第第第7575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业主业主业主 大会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大会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大会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大会是指全体业主成立的、管理其共有财产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织。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织。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织。和共同生活事务的自治组织。n n(二)业主大会的职权(二)业主大会的职权(二)业主大会的职权(二)业主大会的职权业主大会的职权是指业业主大会的职权是指业业主大会的职权是指业业主大会的职权是指业主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所享有主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所享有主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所享有主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所享有的管的管的管的管 理业主共同事务和共有财产的各种权利。业理业主共同事务和共有财产的各种权利。业理业主共同事务和共有财产的各种权利。业理业主共同事务和共有财产的各种权利。业主大会作为全体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代表主大会作为全体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代表主大会作为全体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代表主大会作为全体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代表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权利的机构,其职权主要是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权利的机构,其职权主要是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权利的机构,其职权主要是业主行使对共有财产权利的机构,其职权主要是在于代表业主管理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并就业在于代表业主管理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并就业在于代表业主管理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并就业在于代表业主管理共同财产和共同事务,并就业主共同生活事项制订共同规则。主共同生活事项制订共同规则。主共同生活事项制订共同规则。主共同生活事项制订共同规则。n n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规约;规约;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员;员;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人;人;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资金;资金;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项。项。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n n二、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二、业主委员会 n n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受业主大会委托来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委托来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委托来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委托来管理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或者共同生活事务。务。务。务。n n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职权进行了规对业主委员会的职权进行了规对业主委员会的职权进行了规对业主委员会的职权进行了规定。通常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来自于业主的授定。通常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来自于业主的授定。通常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来自于业主的授定。通常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主要来自于业主的授予,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业主的权利。具体来说,予,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业主的权利。具体来说,予,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业主的权利。具体来说,予,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业主的权利。具体来说,包括召集业主大会、报告有关物业管理情况、受包括召集业主大会、报告有关物业管理情况、受包括召集业主大会、报告有关物业管理情况、受包括召集业主大会、报告有关物业管理情况、受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及时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及时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及时业主大会的委托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有关物业管理和维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有关物业管理和维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有关物业管理和维了解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出有关物业管理和维修维护的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修维护的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修维护的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修维护的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有关财务等的公开等等。业服务合同、监督有关财务等的公开等等。业服务合同、监督有关财务等的公开等等。业服务合同、监督有关财务等的公开等等。三、与物业的关系三、与物业的关系 n n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小区是我家小区是我家n n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约。约。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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