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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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赵 霞2012.2.21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规 定总 则1 标 准 构 成2 层 次 划 分 及 编 号3 格 式 编 排4 引 用 标 准5 编 写 细 则6 条 文 说 明7 第 一 章 总 则制 定 编 写 规 定 的 目 的 : 1、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制 工 作 的 管 理 。 2、 统 一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要 求 。 3、 确 保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编 写 质 量 。 4、 有 利 于 正 确 理 解 和 使 用 标 准 。 格 式 规 范 : 表 达 形 式 符 合 规 定 , 典 型 用 语 ;逻 辑 严 谨 : 内 容 表 述 符 合 逻 辑 , 思 维 严 谨 ;结 构 清 晰 : 技 术 内 容 排 列 有 序 , 章 节 清 楚 ;用 词 简 明 : 执 行 程 度 用 词 恰 当 , 概 念 不 变 ;规 定 明 确 : 最 终 要 求 直 接 规 定 , 重 点 突 出 。标准编写的总要求 基 本 构 成 包 括 :前 引 部 分正 文 部 分补 充 部 分第 二 章 标 准 构 成 封面扉页公告前言目次 前 引 部 分 封 面封面要素:1)标准类别2)检索代号3)分类符号4)标准编号5)标准名称6)英文译名7)发布日期8)实施日期9)发布机构 封 面 标 准 类 别 标 准 类 别 指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或 企 业 标 准 。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 批 准 , 与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联 合 发布 。 工 程 建 设 行 业 标 准 由 国 务 院 各 有 关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 批 准 , 经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后 发 布 。 工 程 建 设 地 方 标 准 由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 批 准 , 经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 备 案 后 发 布 。 封 面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编 号 由 标 准 代 号 、 发 布 标 准 的 顺 序 号 、 发 布 标 准 的 年 号 组 成 。 标 准 性 质 应 根 据 标 准 中 有 无 强 制 性 条 文 确 定 , 当 无 强 制 性 条 文 时 , 该 标 准 为 推 荐 性 标 准 , 其 标准 代 号 中 含 有 “ /T” 。 封 面 标 准 名 称标 准 名 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标 准 名 称 应 简 练 明 确 地 反 映 标 准 的 主 题 内 容 。 2、 标 准 名 称 宜 由 标 准 的 对 象 、 用 途 和 特 征 名 组 成 。 如 : 钢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 对 象 ) ( 用 途 ) ( 特 征 名 ) 3、 标 准 应 根 据 其 特 点 和 性 质 , 采 用 “ 标 准 ” 、 “ 规范 ” 或 “ 规 程 ” 作 为 特 征 名 。 4、 标 准 名 称 应 有 对 应 的 英 文 译 名 。 封 面 标 准 名 称标 准 名 称 的 总 要 求 :简 练 : 要 用 最 准 确 、 最 概 括 的 技 术 术 语 或 术 语 的 组合 表 达 标 准 化 对 象 最 丰 富 的 内 容 , 要 明 确 特 定 的 专业 技 术 领 域 所 研 究 的 特 定 主 题 。明 确 : 要 以 合 适 的 用 词 来 表 达 相 应 的 标 准 化 范 围 或标 准 的 用 途 。规 范 : 要 使 名 称 符 合 “ 标 准 化 对 象 +标 准 化 范 围 +标准 的 特 征 ” 结 构 表 达 形 式 。 前 引 部 分 扉 页扉页要素:1)标准类别2)标准名称3)英文名称4)标准编号5)主编部门6)批准部门7)施行日期8)出版机构9)出版年号及地点 前 引 部 分 公 告 标 准 发 布 公 告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标 题 及 公 告 号 。 2、 标 准 名 称 和 编 号 。 3、 标 准 实 施 日 期 。 4、 有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 应 列 出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编 号 ; 全 文 强 制 的 , 用 文 字 表明 。 5、 全 面 修 订 的 标 准 应 列 出 被 替 代 标 准 的 名 称 、 编 号 和 废 止 日 期 。 6、 局 部 修 订 的 标 准 , 应 采 用 “ 经 此 次 修 改 的 原 条 文 同 时 废 止 ” 的 典 型 用语 予 以 说 明 。 7、 批 准 部 门 需 要 说 明 的 其 他 事 项 。 前引部分前言前言包括下列内容: 1、制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2、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简述。 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和管理要求。 4、标准的日常管理和解释。 5、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以及参加单位名单(若有)。 前 言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是 根 据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建 标 20 号 ) 的 要 求 , 由 ( 主 编 单 位 ) 会 同 有 关 单位 共 同 编 制 完 成 。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在 编 制 过 程 中 , 编 制 组 经 广 泛 调 查 研 究 , 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 参 考 有 关 国际 标 准 和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 并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 最 后 经 审 查 定 稿 。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共 分 章 和 个 附 录 ,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是 :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修 订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是 : ( 对 修 订 标 准 )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 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 对 强 制 性 标 准 )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由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负 责 管 理 和 对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解 释 , 由 ( 主 编部 门 )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 由 ( 具 体 解 释 单 位 ) 负 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 。 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或 建 议 , 请 寄 送 ( 单 位 名 称 ) ( 地 址 : , 邮 编 : ) , 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主 编 单 位 、 参 编 单 位 、 参 加 单 位 、 主 要 起 草 人 员 和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 主 编 单 位 : 参 编 单 位 : 参 加 单 位 : 主 要 起 草 人 员 :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 前 言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名 单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名 单 的 确 定 和 编 排 ,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应 是 参 与 标 准 审 查 的 专 家组 成 员 , 并 应 以 签 名 为 准 。 2、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名 单 应 在 主 要 起 草 人 名 单之 后 另 行 编 排 。 前言参加单位名单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2、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注 意 事 项 主 编 单 位 、 参 编 单 位 名 单 的 确 定 , 应 为 本 标 准 的 计 划 文 件 中 所 列 的 单位 , 当 编 制 过 程 中 需 要 增 减 、 调 换 时 , 需 按 本 标 准 计 划 批 准 部 门 程 序变 更 。 主 编 单 位 、 参 编 单 位 应 自 始 至 终 参 加 标 准 编 写 工 作 并 承 担 相 应 的 责 任和 义 务 。 主 要 起 草 人 员 名 单 应 在 标 准 第 一 次 工 作 会 议 讨 论 确 定 , 应 为 自 始 至 终参 加 标 准 编 写 工 作 并 承 担 具 体 内 容 编 写 任 务 的 人 员 。 主 要 审 查 人 员 名 单 在 标 准 审 查 会 时 确 定 , 是 必 须 列 入 前 言 中 的 内 容 ,主 编 单 位 应 将 此 规 定 告 知 拟 请 审 查 专 家 。 参 加 单 位 名 单 可 以 没 有 ; 若 有 时 , 应 从 严 控 制 。 基 本 构 成 包 括 :前 引 部 分正 文 部 分补 充 部 分第 二 章 标 准 构 成 封面扉页公告前言目次 前 引 部 分 目 次正 文 目 次 包 括 中 文 目 次 和 英 文 目 次 。英 文 目 次 应 与 中 文 目 次 相 对 应 , 并 在 中 文 目 次 之后 另 页 编 排 ; 英 文 目 次 页 码 应 与 中 文 目 次 页 码 连续 。目 次 应 从 第 1章 按 顺 序 列 出 , 主 要 包 括 : 章 名 、 节名 、 附 录 名 、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 条文 说 明 及 其 起 始 页 码 。 标 准 的 页 码 应 起 始 于 第 1章 。 基 本 构 成 包 括 :前 引 部 分正 文 部 分补 充 部 分第 二 章 标 准 构 成 总则术语和符号技术内容 正 文 部 分 总 则总 则 应 为 标 准 的 第 1章 , 不 分 节 。总 则 的 内 容 是 纲 领 性 、 原 则 性 或 共 性 的 规 定 ,后 续 的 技 术 内 容 都 要 符 合 总 则 的 规 定 , 并 制定 具 体 技 术 规 定 进 行 落 实 。 总 则 应 按 下 列 内 容 和 顺 序 编 写 : 1、 制 定 标 准 的 目 的 。 2、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 3、 标 准 的 共 性 要 求 。 4、 执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总 则 的 编 写 总 则 制 定 标 准 的 目 的制 定 标 准 的 目 的 , 应 概 括 地 阐 明 制 定 该 标 准的 理 由 和 依 据 , 以 及 通 过 制 定 该 标 准 应 实 现的 目 标 或 效 果 。应 为 总 则 的 第 一 条 。 总 则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适 用 范 围 指 本 标 准 的 技 术 内 容 所 覆 盖 的 范 围 或 所 适 用 的 对象 ; 应 为 总 则 的 第 2条 。本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应 与 其 他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划 清 界 限 , 不应 相 互 交 叉 或 重 叠 。适 用 范 围 的 内 容 应 与 标 准 的 名 称 以 及 后 文 中 的 技 术 内 容 相一 致 , 避 免 技 术 内 容 超 越 适 用 范 围 。在 规 定 的 适 用 范 围 中 , 当 有 不 适 用 的 内 容 时 , 应 进 一 步 明确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不 应 规 定 参 照 执 行 的 内 容 。 总 则 共 性 要 求共 性 要 求 是 指 涉 及 整 个 标 准 的 基 本 原 则 ,或 是 与 大 部 分 章 、 节 有 关 的 基 本 要 求 。当 共 性 要 求 的 内 容 较 多 时 , 可 独 立 成 章 ,章 名 宜 采 用 “ 基 本 规 定 ” 。 总 则 执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工 程 建 设 活 动 包 括 一 系 列 过 程 和 环 节 , 涉 及 方 方 面 面 , 单项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只 对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 具 体 环 节 或 方 面 进 行了 规 定 , 因 此 , 开 展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 会 涉 及 执 行 不 同 的 标准 , 只 执 行 一 项 标 准 是 不 能 满 足 工 程 建 设 的 需 要 的 。本 标 准 只 规 定 了 工 程 建 设 技 术 的 一 个 方 面 , 因 此 , 在 总 则中 应 向 执 行 者 明 确 : 在 执 行 本 标 准 的 同 时 还 应 执 行 其 他 的相 关 标 准 。应 为 总 则 的 最 后 一 条 。 正 文 部 分 术 语 和 符 号术 语 和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是 沟 通 编 制 者 与 执 行 者的 桥 梁 , 是 准 确 理 解 标 准 条 文 规 定 的 基 本 要 素 , 因 此 ,直 接 关 系 到 标 准 条 文 的 准 确 理 解 和 正 确 执 行 。标 准 中 采 用 的 术 语 和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较 多 时 ,应 集 中 编 写 成 章 ; 当 内 容 少 时 , 可 不 单 独 设 章 。当 独 立 成 章 时 , 术 语 和 符 号 应 为 第 2章 , 且 可 按 术 语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分 节 ; 当 仅 有 术 语 或 仅 有 符 号( 代 号 、 缩 略 语 ) 时 , 则 不 分 节 。 术 语 和 符 号 的 编 写 ( 1)术 语 和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号 ) 是 否 列 入 标 准 , 可 遵循 下 列 原 则 : 1、 本 标 准 中 采 用 的 术 语 和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号 ) ,当 现 行 标 准 中 尚 无 统 一 规 定 且 需 要 给 出 定 义 或 涵 义时 , 应 列 入 本 标 准 ; 已 有 统 一 规 定 时 , 就 不 需 要 再列 出 。 2、 本 标 准 中 所 特 有 的 术 语 , 需 要 给 出 其 定 义 或 涵义 时 , 可 在 本 标 准 中 列 出 。 术 语 和 符 号 的 编 写 ( 2) 3、 本 标 准 中 采 用 的 术 语 在 现 行 标 准 中 已 有 规 定 且 属 于本 标 准 的 重 要 术 语 时 , 也 可 作 为 本 标 准 的 术 语 列 入 , 但其 定 义 或 涵 义 应 与 现 行 标 准 完 全 一 致 。 4、 本 标 准 中 采 用 的 术 语 与 现 行 标 准 中 的 术 语 词 条 相 同 ,但 在 本 标 准 中 有 另 外 定 义 或 涵 义 时 , 应 在 本 标 准 中 按 新术 语 列 入 , 并 应 采 用 “ 本 标 准 中 ( 术 语 词 条 )是 指 ” 。 5、 本 标 准 中 需 要 简 称 的 术 语 , 应 在 本 标 准 中 列 出 。 术 语 和 符 号 的 编 写 ( 3)术 语 和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的 编 写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定 : 1、 同 一 术 语 或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应 在 标 准 的 全文 中 保 持 词 条 、 定 义 或 涵 义 、 符 号 字 母 前 后 相 同 。 2、 术 语 的 内 涵 应 反 映 事 物 的 本 质 特 征 , 外 延 反 映 事物 的 边 界 范 围 。 3、 术 语 的 定 义 或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涵 义 中 的 概念 应 清 晰 准 确 , 避 免 概 念 循 环 。 术 语 和 符 号 的 编 写 ( 4) 4、 每 个 术 语 应 编 写 为 一 条 ,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中 文 名 称 、英 文 名 称 、 术 语 定 义 或 涵 义 。 5、 术 语 的 英 文 名 称 应 与 中 文 名 称 一 一 对 应 , 尽 量 采用 ISO或 IEC等 国 际 标 准 、 权 威 典 籍 和 文 献 以 及 辞 典 中的 英 文 名 称 。 6、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可 不 编 号 , 但 对 性 质 相 同的 多 个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可 编 一 个 条 号 予 以 慨 括 。 术 语 和 符 号 编 写 ( 5) 7、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内 容 应 包 括 字 母 及 其 涵义 , 字 母 与 涵 义 之 间 用 破 折 号 连 接 。 8、 每 个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应 另 行 书 写 , 并 应按 字 母 顺 序 排 列 。 9、 标 准 中 的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应 符 合 国 家 现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 10、 当 现 行 标 准 中 没 有 规 定 时 , 应 采 用 国 际 通 用的 符 号 。 术 语 和 符 号 编 写 ( 6) 11、 当 无 国 际 通 用 的 符 号 时 , 可 采 用 英 文 字 头 或 汉 语拼 音 字 头 等 表 示 。 12、 标 准 采 用 的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应 力 求 在 本 标准 内 不 重 复 , 做 到 一 个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表 示 一 个意 思 。 13、 对 专 门 的 术 语 标 准 或 符 号 标 准 , 其 技 术 内 容 构 成可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标 准 编 写 规 则 第 1部 分 : 术 语 GB/T20001.1和 标 准 编 写 规 则 第 2部 分 : 符 号 GB/T20001.2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注 意 事 项1、 本 章 所 列 出 的 术 语 、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必须 是 正 文 中 具 体 条 款 所 采 用 的 。2、 本 章 所 列 出 的 术 语 、 符 号 ( 代 号 、 缩 略 语 ) 和具 体 条 款 中 所 采 用 的 表 述 必 须 一 致 。3、 口 头 语 、 俗 称 、 习 惯 语 不 能 做 术 语 。 正 文 部 分 技 术 内 容技 术 内 容 是 标 准 的 主 体 , 章 节 划 分 与 编排 应 根 据 技 术 分 类 或 专 业 分 类 确 定 。章 节 数 量 应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按 实 际 内 容 确定 。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 1)标 准 中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 应 符 合 下 列 原 则 : 1、 应 规 定 需 要 遵 守 的 准 则 和 达 到 的 技 术 要 求 以 及采 取 的 技 术 措 施 , 不 得 叙 述 其 目 的 或 理 由 。 2、 定 性 和 定 量 应 准 确 , 并 应 有 充 分 的 依 据 。 3、 纳 入 标 准 的 技 术 内 容 , 应 成 熟 且 行 之 有 效 。 凡能 用 文 字 阐 述 的 , 不 宜 用 图 作 规 定 。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 2) 4、 标 准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抵 触 , 相 关 的 标 准 条 文 应 协调 一 致 。 不 得 将 其 他 标 准 的 正 文 或 附 录 作 为 本 标 准的 正 文 或 附 录 。 5、 章 节 构 成 应 合 理 , 层 次 划 分 应 清 楚 , 编 排 格 式应 符 合 统 一 要 求 。 6、 技 术 内 容 表 达 应 准 确 无 误 , 文 字 表 达 应 逻 辑 严谨 、 简 练 明 确 、 通 俗 易 懂 , 不 得 模 棱 两 可 。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 3) 7、 表 示 严 格 程 度 的 用 词 应 恰 当 , 并 应 符 合 标 准 用词 说 明 的 规 定 。 8、 同 一 术 语 或 符 号 应 始 终 表 达 同 一 概 念 , 同 一 概念 应 始 终 采 用 同 一 术 语 或 符 号 。 9、 公 式 应 只 给 出 最 后 的 表 达 式 , 不 应 列 出 推 导 过程 。 在 公 式 符 号 的 解 释 中 , 可 包 括 简 单 的 参 数 取 值规 定 , 不 得 作 其 他 技 术 性 规 定 。 强 制 性 条 文强 制 性 条 文 是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制 改 革 的 一 项 重 要举 措 , 是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的 重 要 保 障 措 施 , 更 是 工 程建 设 领 域 全 面 落 实 科 学 发 展 观 的 重 要 途 径 之 一 。强 制 性 条 文 是 工 程 建 设 全 过 程 中 的 强 制 性 技 术 规 定 , 是参 与 建 设 活 动 各 方 必 须 遵 守 的 技 术 要 求 , 也 是 政 府 对 执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情 况 实 施 监 督 的 依 据 。 强 制 性 条 文 : 全 过 程 法 律 责 任 、 建 设 各 方 执 行 、 政 府 监 管依 据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非 强 制 性 条 文 : 事 故 后 法 律 责 任 、 技 术 人 员 执 行 、 事 故 处 理依 据 必 须 全 面 执 行 。 强制性条文与非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强 制 性 条 文 编 写 应 符 合 技 术 内 容 的 编 写 要 求 , 同 时 还 应 符 合 下列 规 定 : 1、 强 制 性 条 文 应 为 直 接 涉 及 人 民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 人 身 健 康 、环 境 保 护 、 能 源 资 源 节 约 和 其 他 公 共 利 益 , 且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的条 文 。 2、 强 制 性 条 文 应 是 完 整 的 条 , 当 特 殊 需 要 时 可 为 完 整 的 款 ;整 条 或 整 款 中 不 得 同 时 有 强 制 性 和 非 强 制 性 的 技 术 规 定 。 3、 强 制 性 条 文 应 采 用 黑 体 字 标 志 。 4、 强 制 性 条 文 应 具 有 可 操 作 性 , 可 以 是 定 量 的 要 求 , 也 可 以是 定 性 的 规 定 。 定 量 和 定 性 应 准 确 , 并 应 有 充 分 的 依 据 。 强制性条文的编写 基 本 构 成 包 括 :前 引 部 分正 文 部 分补 充 部 分第 二 章 标 准 构 成 附录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 补 充 部 分 附 录附 录 是 正 文 的 扩 展 和 细 化 , 经 标 准 正 文 引 用 , 属 于标 准 正 文 的 组 成 部 分 。附 录 内 容 与 正 文 具 有 同 等 的 执 行 效 力 。每 一 附 录 视 同 独 立 一 章 , 编 写 的 要 求 与 正 文 的 要 求一 致 。附 录 内 容 应 与 正 文 有 关 , 并 被 正 文 中 的 具 体 条 文 所引 用 。 附 录 应 设 置 标 题 , 每 个 附 录 应 另 起 一 页 编 排 。 补 充 部 分 标 准 用 词 说 明标 准 用 词 说 明 是 对 技 术 内 容 执 行 程 度 的 规 定 , 必 须 设 置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应 单 独 列 出 , 编 排 在 正 文 之 后 , 有 附 录 时 应 编 排 在 附 录 之 后 。 标 准 用 词 说 明 的 编 写 表 示 严 格 程 度 的 用 词 及 其 说 明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 表 示 很 严 格 , 非 这 样 做 不 可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 必 须 ” , 反 面 词 采 用 “ 严 禁 ” ; 二 、 表 示 严 格 , 在 正 常 情 况 均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 应 ” , 反 面 词 采 用 “ 不 应 ” 或 “ 不 得 ” ; 三 、 表 示 允 许 稍 有 选 择 , 在 条 件 许 可 时 首 先 应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正 面 词 采 用 “ 宜 ” , 反 面 词 采 用 “ 不 宜 ” ; 四 、 表 示 有 选 择 ,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可 以 这 样 做 的 用 词 , 采 用 “ 可 ” 。 补 充 部 分 引 用 标 准 名 录引 用 标 准 名 录 是 被 本 标 准 正 文 引 用 的 现 行 标准 或 参 照 采 纳 的 国 际 标 准 、 国 外 标 准 。当 标 准 正 文 中 未 引 用 现 行 标 准 或 参 照 采 纳 国际 标 准 、 国 外 标 准 时 , 可 不 设 置 引 用 标 准 名录 。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的 编 写引 用 标 准 名 录 的 编 写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引 用 标 准 名 录 应 是 标 准 正 文 所 引 用 过 的 标 准 或 参 照 采 纳 的 国际 标 准 、 国 外 标 准 ,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标 准 名 称 及 编 号 , 标 准 编 号 应与 正 文 的 引 用 方 式 一 致 。 2、 应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 准 及 参 照 采 纳 的 国 际 标准 或 国 外 标 准 的 层 次 , 依 次 列 出 。 3、 当 每 个 层 次 有 多 个 标 准 时 , 应 按 先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 后 产 品 标准 的 顺 序 , 依 标 准 编 号 顺 序 排 列 。 4、 参 照 采 纳 的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标 准 应 按 先 国 际 标 准 、 后 国 外 标 准 的 顺 序 , 依 标 准 编 号 顺 序 排 列 。 第 三 章 层 次 划 分 及 编 号正 文 的 层 次 划 分 与 编 号附 录 的 层 次 划 分 与 编 号 层 次 划 分 正 文标 准 正 文 应 按 章 、 节 、 条 、 款 、 项 划 分层 次 。在 同 一 层 次 中 应 按 先 主 后 次 、 共 性 优 先的 原 则 进 行 排 序 。 层 次 划 分 的 主 要 特 点 ( 1)章 : 正 文 的 分 类 单 元 , 相 关 内 容 的 若 干 节 组 成 “ 章 ” ,或 由 相 关 内 容 的 若 干 条 直 接 组 成 , 必 须 有 标 题 。节 : 正 文 的 分 组 单 元 , 相 关 内 容 的 若 干 条 组 成 “ 节 ” ,必 须 有 标 题 。条 : 正 文 的 基 本 单 元 , 原 则 上 每 条 只 表 达 一 个 具 体 内容 或 规 定 , 不 得 有 标 题 。款 : “ 条 ” 的 进 一 步 细 化 , 只 有 当 “ 条 ” 所 包 含 的 层次 较 多 时 , 才 细 分 为 款 , 不 得 有 标 题 , 条 与 款 之 间 必须 采 用 连 接 用 语 。 层 次 划 分 的 主 要 特 点 ( 2)项 : “ 款 ” 的 进 一 步 细 化 , 只 有 当 “ 款 ” 所 包 含的 层 次 较 多 时 , 才 细 分 为 项 , 不 得 有 标 题 , 款 与项 之 间 也 必 须 采 用 连 接 用 语 ; 项 以 下 不 再 细 分 。次 分 组 单 元 : 当 技 术 内 容 相 当 复 杂 或 层 次 过 多 时 ,可 在 “ 节 ” 内 用 数 字 “ ” 、 “ ” 组 成 次 分 组单 元 , 且 在 同 一 节 内 各 分 组 单 元 中 的 条 文 编 号 应保 持 连 续 。 层 次 编 号 正 文 ( 1)标 准 的 章 、 节 、 条 编 号 应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层 次 之间 加 圆 点 分 开 , 圆 点 应 加 在 数 字 的 右 下 角 。每 条 的 编 号 由 代 表 章 、 节 、 条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 ,数 字 之 间 的 下 角 应 用 圆 点 分 隔 。章 的 编 号 应 在 正 文 中 自 始 至 终 连 续 ; 节 的 编 号 应 在所 属 章 内 连 续 ; 条 的 编 号 应 在 所 属 的 节 内 连 续 。 层 次 编 号 正 文 (2)当 章 内 不 分 节 时 , 条 的 编 号 中 代 表 节 的 数 字 应 采 用“ 0” 表 示 。当 节 内 有 次 分 组 单 元 时 , 条 的 编 号 应 在 所 属 的 节 内连 续 编 排 。款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并 在 所 属 条 内 连 续 。项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带 右 半 括 号 的 阿 拉 伯 数 字 , 并 在 所属 款 内 连 续 。 条 文 编 号 的 含 义3.2.1 条 文 号 条 文 排 序 号 分 隔 号 条 文 所 在 节 ( 不 分 节 时 为 “ 0” ) 分 隔 号 条 文 所 在 章 层 次 划 分 及 编 号 示 例 层 次 划 分 与 编 号 附 录附 录 的 层 次 划 分 和 编 号 方 法 与 正 文 相 同 , 编 号 应按 其 在 正 文 中 出 现 的 先 后 顺 序 依 次 编 排 。附 录 的 编 号 应 采 用 大 写 正 体 英 文 字 母 , 从 “ A” 起连 续 编 号 ; 附 录 的 编 号 不 得 采 用 I、 O、 X; 如 :A.0.3、 B.3.2。当 一 个 附 录 中 的 内 容 仅 为 一 个 图 或 表 时 , 其 编 号可 以 省 略 节 和 条 号 , 如 “ 图 B” 、 “ 表 C” 等 。 第 四 章 格 式 编 排每 章 另 起 一 页 编 排章 节 名 称 居 中每 条 左 起 顶 格 书 写每 款 左 起 空 两 字 书 写每 项 左 起 空 三 字 书 写每 个 术 语 编 写 为 一 条性 质 相 同 的 多 个 符 号 可 归 为 一 条 第 五 章 引 用 标 准标 准 的 引 用 是 指 本 标 准 引 用 其 他 现 行 标 准 的内 容 或 本 标 准 引 用 本 标 准 的 内 容 。通 过 标 准 间 的 相 互 引 用 , 可 以 使 标 准 的 内 容简 化 , 并 使 标 准 间 建 立 有 机 联 系 。 引 用 原 则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可 以 引 用 国 家 标 准 或 行 业标 准 , 不 应 引 用 地 方 标 准 和 企 业 标 准 ; 地 方 标准 可 以 引 用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不 应 引 用 企 业 标 准 。被 引 用 的 行 业 标 准 或 地 方 标 准 必 须 是 经 备 案 的标 准 。 引 用 要 求当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标 准 的 有 关内 容 时 , 不 得 引 用 其 名 称 和 编 号 , 应 将 采 纳 的 相关 内 容 结 合 标 准 编 写 的 实 际 , 作 为 标 准 的 正 式 条文 列 出 。当 标 准 中 涉 及 的 内 容 在 有 关 的 标 准 中 已 有 规 定 时 ,宜 引 用 这 些 标 准 代 替 详 细 规 定 , 不 宜 重 复 被 引 用标 准 中 相 关 条 文 的 内 容 。 引 用 方 式对 标 准 条 文 中 被 引 用 的 标 准 在 其 修 订 后 仍 然 适 用 ,应 指 明 被 引 用 标 准 的 名 称 、 代 号 和 顺 序 号 , 不 写年 号 。 对 标 准 条 文 中 引 用 的 标 准 在 其 修 订 后 不 再 适 用 ,应 指 明 被 引 用 标 准 的 名 称 、 代 号 、 顺 序 号 、 年 号 ,还 可 指 明 具 体 的 条 ( 章 、 节 ) 。 引 用 标 准 示 例 动 态 引 用 构 筑 物 的 抗 震 设 防 类 别 及 其 抗震 设 防 标 准 , 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建 筑 工 程抗 震 设 防 分 类 标 准 GB50223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静 态 引 用 室 外 线 缆 的 敷 设 , 应 符 合 现 行国 家 标 准 民 用 闭 路 监 视 电 视 系 统 工 程 技 术规 范 GB501981994的 规 定 。 强 条 引 用 强 制 性 条 文 中 引 用 其 他 标 准 , 仅 表 示 在 执 行该 强 制 性 条 文 时 , 必 须 同 时 执 行 被 引 用 标 准的 有 关 规 定 。强 制 性 条 文 中 不 应 引 用 本 标 准 中 非 强 制 性 条文 的 内 容 。 第 六 章 编 写 细 则典 型 用 语 表公 式图数 值量 、 单 位 的 名 称 及 符 号 标 点 符 号 和 简 化 字注 编 写 细 则 典 型 用 语 ( 1) 前 言 中 : 当 标 准 中 有 强 制 性 条 文 时 , 前 言 中 应 采 用“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中 以 黑 体 字 标 志的 条 文 为 强 制 性 条 文 ,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 的典 型 用 语 。 编 写 细 则 典 型 用 语 ( 2)总 则 中 :适 用 范 围 应 采 用 “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适 用于 .” 的 用 语 , 当 需 要 时 也 可 增 加 “ 不 适用 于 .” 的 用 语 。执 行 相 关 标 准 的 要 求 应 采 用 “ ., 除 应 符合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 的 典 型 用 语 。 编 写 细 则 典 型 用 语 ( 3)引 用 标 准 :引 用 其 他 标 准 : 1、 应 符 合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GB*的 有 关 规 定 。 2、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CJJ*的 有 关 规 定 。 3、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标 准 GB* 和 CJJ*的 有 关 规 定 。引 用 本 标 准 中 内 容 : 1、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第 *.*.*条 的 规 定 。 2、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表 *.*.*的 规 定 。 引 用 标 准 常 见 问 题 示 例 ( 1) 例 1: 不 规 范 写 法 : 7.2.3 场 地 平 整 土 ( 石 ) 方 的 施 工 及 质 量验 收 , 应 符 合 现 行 的 岩 土 工 程 勘 察 规 范 GB50021和 建 筑 地 基 基 础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规 范 GB50202的 规 定 。 现行国家标准 例 2:不 规 范 写 法 : 14.3.18 高 处 施 工 作 业 应 符 合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安 全 技 术 规 范 的 有 关 规 定 。正 确 写 法 : 14.3.18 高 处 施 工 作 业 应 符 合 现 行 行 业 标 准 建 筑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GJ80的 有 关 规 定 。引用标准常见问题示例(2) 例 3:不 规 范 写 法 : 8.3.4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的 布 置 应 符 合 现 行 66KV及 以 下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设 计 规 范 GB50061和 110500KV架 空 送 电 线 路 设 计 技术 规 程 DL/T5092的 有 关 规 定 。引用标准常见问题示例(3)国家现行标准 例 4:不 规 范 写 法 : 5.4.9 阴 极 母 线 压 接 器 的 型 式 和 安 装 要 求 , 应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炭 块 钢 棒 钻 孔 质 量 应 符 合 表 4.5.3的 规 定 。 2 两 铝 质 压 接 面 压 接 质 量 应 符 合 第 5.4.6条的 规 定 。 3 铝 -铜 压 接 质 量 , 可 参 照 第 5.4.6条 的 规 定 。引用标准常见问题示例(4)应符合本规范表4.5.3的规定。应符合本规范第5.4.6条的规定。 可按本规范第5.46条的规定执行。 例 5:不 规 范 写 法 : 4.2.7 跨 越 其 他 天 然 、 人 工 障 碍 物 的 管 道 跨越 工 程 的 勘 察 要 求 , 参 照 上 述 条 款 执 行 。引用标准常见问题示例(5)应按本规范第4.2.14.2.6条的规定执行。 条 与 款 的 连 接 : 、 应 ( 宜 )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 应 ( 宜 )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 应 ( 宜 )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注 意 : 在 条 与 款 的 连 接 用 语 中 采 用 的 严 格 程 度 用 词 与 款中 的 严 格 程 度 用 词 应 保 持 协 调 , 例 如 : 条 中 用 “ 应 ” 在 款中 则 可 以 用 “ 应 ” 或 “ 宜 ” 或 “ 可 ” , 条 中 用 “ 宜 ” 或“ 可 ” 则 在 款 中 只 能 用 “ 宜 ” 或 “ 可 ” 。编写细则典型用语(4) 条 与 款 的 连 接 常 见 问 题 示 例 ( 1)例 1:不 规 范 写 法 : 3.2.1 工 作 制 和 年 时 基 数 1 法 定 假 日 、 双 休 日 照 常 生 产 的 三 班 连 续 工 作 制 法 定 假 日 、 双 休 日 照 常 生 产 , 其 年 时 基 数 应 为8760h(365d)。 2 法 定 假 日 休 息 、 双 休 日 照 常 生 产 的 三 班 连 续 工 作制 法 定 假 日 休 息 、 双 休 日 照 常 生 产 , 其 年 时 基 数 应为 8496h(354d)。工作制和年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法定假日、双休日照常生产的三班连续工作制,其年时基数应为8760h(365d)。2 法定假日休息、双休日照常生产的三班连续工作制,其年时基数应为8496h (354d)。 条 与 款 的 连 接 常 见 问 题 示 例 ( 2)例 2:不 规 范 写 法 : 5.2.4 换 流 站 应 采 集 换 流 阀 的 电 角 度 1 整 流 站 的 触 发 角 。 2 逆 变 站 的 熄 弧 角 。换流站的换流阀应采集下列电角度: 例 3:不 规 范 写 法 : 5.2.5 辐 射 孔 的 布 置 宜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集 取 河 流 渗 透 水 时 , 集 水 井 应 设 在 岸 边 , 辐 射 孔 应 伸入 河 床 底 部 。 2 在 均 质 、 透 水 性 差 、 水 力 坡 度 小 的 地 段 , 辐 射 孔 应 均匀 水 平 对 称 布 置 。 3 含 水 层 厚 度 大 的 地 段 可 设 多 层 辐 射 孔 。 4 含 水 层 较 厚 , 夹 有 不 透 水 层 , 宜 设 倾 斜 的 辐 射 孔 。 5 集 取 潜 水 或 井 群 取 水 时 , 辐 射 孔 的 布 置 数 量 和 长 度 在迎 地 下 水 流 方 向 应 加 密 和 加 长 。条 与 款 的 连 接 常 见 问 题 示 例 ( 3)应 条 与 附 录 的 连 接 : 1、 应 ( 宜 ) 符 合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附 录 的 规 定 。 2、 应 ( 宜 ) 符 合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附 录 的 要 求 。 3、 应 ( 宜 、 可 ) 按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程 ) 附 录 取 值 。编写细则典型用语(5) 条 与 附 录 的 连 接 常 见 问 题 示 例例 :不 规 范 写 法 : 5.2.4 土 壤 松 散 系 数 见 附 录 A。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条 与 表 的 连 接 : 本 条 与 其 他 条 的 表 的 连 接 : 1、 应 ( 宜 、 可 ) 按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表 *.*.*的 规 定 取 值 。 2、 应 ( 宜 ) 符 合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表 *.*.*的 规 定 。 本 条 与 本 条 的 表 的 连 接 : 1、 应 ( 宜 、 可 ) 按 表 *.*.*的 规 定 确 定 。 2、 应 ( 宜 ) 符 合 表 *.*.*规 定 。编写细则典型用语() 条 与 表 的 连 接 常 见 问 题 示 例 ( 1)例 1:不 规 范 写 法 : 5.3.11 中 央 试 ( 化 ) 验 室 与 振 源 的 最 小 间距 , 应 符 合 表 5.2.4-1的 规 定 。本规范表5.2.4-1的规定。 条 与 表 的 连 接 常 见 问 题 示 例 ( 2)例 2:不 规 范 写 法 : 5.3.9 冷 却 塔 与 相 邻 设 施 的 最 小 水 平 间 距 , 见表 5.3.9。应符合表5.3.9的规定。 条 与 公 式 的 连 接 :本 条 与 其 他 条 的 公 式 的 连 接 : 应 ( 宜 、 可 ) 按 本 标 准 ( 规 范 、 规 程 ) 公 式(*.*.*)计 算 。本 条 与 本 条 的 公 式 的 连 接 : 1、 仅 有 一 个 公 式 时 : 应 ( 宜 、 可 ) 按 下 式 计 算 。 2、 有 多 个 公 式 时 : 应 ( 宜 、 可 )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编写细则典型用语(7) 条 与 公 式 的 连 接 常 见 问 题 示 例 ( 1)例 1:不 规 范 写 法 : 6.2.3 焦 炉 基 础 的 纵 向 基 本 自 振 周 期 , 可按 公 式 ( 15.2.2) 计 算 。本规范公式(15.2.2)计算。 条 与 公 式 的 连 接 常 见 问 题 示 例 ( 2)例 2:不 规 范 写 法 : 12.2.2 滚 杠 放 置 数 量 计 算 公 式 ( 12.2.2)WLKKQn 21 可按下式计算: 条 与 公 式 的 连 接 常 见 问 题 示 例 ( 3)例 3:不 规 范 写 法 : 5.3.15 球 形 容 器 保 冷 层 厚 度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 (5.3.15-1) (5.3.15-2) )TT( )TT(DD as s0s01 )( 0121 DD 下列公式计算: 偏 差 范 围 : 的 允 许 偏 差 为 *。如 : 校 正 用 的 扭 矩 扳 手 , 扭 矩 允 许 偏 差 为 3%。 编写细则典型用语(8) 编 写 细 则 表 当 条 文 中 采 用 表 有 利 于 对 标 准 的 理 解 时 ,宜 采 用 表 格 的 方 式 表 述 。 表 应 有 编 号 和 表 名 。 表 的 编 写 ( 1) 编 号 : 1、 一 个 表 时 : 表 +条 文 号 。 2、 多 个 表 时 : 表 +条 文 号 +顺 序 号 。 如 : 表 3.1.2-1、 表 3.1.2-2。 3、 跨 页 表 时 : 续 表 +编 号 。 表 名 : 应 与 条 文 中 的 表 述 一 致 。 编 排 : 在 有 关 条 文 附 近 并 与 条 文 内 容 相 呼 应 。 表 的 编 写 ( 2) 数 值 : 1、 对 应 位 置 应 对 齐 。 2、 内 容 相 同 时 , 应 重 复 写 出 。 3、 无 内 容 时 , 应 以 短 横 线 表 示 , 不 留 空 白 。 计 量 单 位 : 1、 相 同 时 , 应 把 共 同 的 计 量 单 位 加 括 号 后 紧 接 表 名右 方 书 写 。 2、 不 同 时 , 应 将 计 量 单 位 加 括 号 分 别 写 在 各 栏 标 题或 各 栏 数 值 的 右 方 或 正 下 方 。 表 的 编 写 常 见 问 题 示 例 ( 1)例 1:不 规 范 写 法 : 4.7.15 护 栏 和 扶 手 安 装 允 许 偏 差 , 应 符 合 表4.7.15的 规 定 。 表 4.7.15 护 栏 和 扶 手 制 作 与 安 装 工 程 允 许 偏 差 (mm)项 目 允 许 偏 差* *护栏和扶手制作与安装工程允许偏差 表 的 编 写 常 见 问 题 示 例 ( 2)例 2:不 规 范 写 法 : 5.4.5 室 内 油 浸 变 压 器 外 廓 与 变 压 器 室 四 周 墙 壁 的 净 距 , 不应 小 于 表 5.4.5的 规 定 。 表 5.4.5 室 内 油 浸 变 压 器 外 廓 与变 压 器 室 四 壁 的 最 小 净 距 ( mm) 对 于 就 地 检 修 的 室 内 油 浸 变 压 器 , 室 内 高 度 可 按 吊 芯 所 需的 最 小 高 度 再 加 700mm, 宽 度 可 按 变 压 器 两 侧 各 加 800mm确 定 。变 压 器 容 量 1000kVA及 以 下 1250kVA及 以 上* * * 例 2:正 确 写 法 : 5.4.5 室 内 油 浸 变 压 器 外 廓 与 变 压 器 室 四 周 墙 壁 的 最 小 净距 , 应 符 合 表 5.4.5的 规 定 。 表 5.4.5 室 内 油 浸 变 压 器 外 廓 与变 压 器 室 四 周 墙 壁 的 最 小 净 距 ( mm) 注 : 对 于 就 地 检 修 的 室 内 油 浸 变 压 器 , 室 内 高 度 可 按 吊 芯 所需 的 最 小 高 度 再 加 700mm, 宽 度 可 按 变 压 器 两 侧 各 加 800mm确定 。 变 压 器 容 量 1000kVA及 以 下 1250kVA及 以 上* * * 表 的 编 写 常 见 问 题 示 例 ( 3) 例 3: 不 规 范 写 法 : 5.1.3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各 类 工 作 场 所 的 噪 声 限 制 值 , 宜 符 合 表 5.1.3的 规 定 。表 5.1.1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各 类 工 作 场 所的 噪 声 限 制 值 (A声 级 ) 序 号 场 所 类 别 噪 声 限 制 值 (dB)1 * *注 : 1 未 列 入 的 场 所 可 按 相 似 的 场 所 取 噪 声 限 制 值 。 2 对 于 工 作 人 员 每 天 接 触 噪 声 不 足 8h的 场 所 , 可 根 据 实 际 接 触 噪 声 的 时 间, 按 接 触 时 间 减 半 , 噪 声 限 制 值 增 加 3dB的 原 则 , 确 定 其 噪 声 限 制 值 , 但 最 大 值不 超 过 115dB。 例 3:正 确 写 法 : 5.1.3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各 类 工 作 场 所 的 噪 声 限 制 值 , 宜 符 合 表5.1.3的 规 定 。 表 5.1.1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各 类 工 作 场 所的 噪 声 限 制 值 (A声 级 ) 注 : 1 未 列 入 的 场 所 可 按 相 似 的 场 所 取 噪 声 限 制 值 。 2 对 于 工 作 人 员 每 天 接 触 噪 声 不 足 8h的 场 所 , 可 根 据 实 际 接 触 噪 声 的 时 间 , 按 接 触 时 间 减 半 , 噪 声 限 制 值 增 加 3dB的 原 则 , 确 定 其 噪 声 限 制 值 , 但 最 大 值 不 超 过 115dB。序 号 场 所 类 别 噪 声 限 制 值 (dB)1 * * 编 写 细 则 公 式 ( 1) 编 号 : 1、 一 个 公 式 时 : 按 条 号 编 号 , 并 加 圆 括 号 , 列 于 公 式 右 侧 顶 格 。 2、 多 个 公 式 时 : 按 条 号 加 顺 序 号 连 续 编 号 , 如 (5.2.3-1)、(5.2.3-2)。 编 排 : 在 有 关 条 文 的 后 面 , 并 与 条 文 内 容 相 呼 应 , 居 中 书写 。 编 写 细 则 公 式 ( 2) 符 号 : 1、 符 号 的 涵 义 和 计 量 单 位 , 应 在 公 式 下 方 “ 式 中 ” 二 字后 注 释 。 “ 式 中 ” 二 字 应 左 起 顶 格 , 加 冒 号 后 接 写 需 注释 的 符 号 。 2、 公 式 中 多 次 出 现 的 符 号 , 应 在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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