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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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三章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第一第一节节 行政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行为的含义与特征一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行为包含了下列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二.行政行为的特征行政行为的特征公共服务性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第一第一节节 行政行政行为的含义与特征行为的含义与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一.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的内容归纳概括为:(1)赋予权益或科以义务(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变更法律地位(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对于某一行政行为来说,上述各项内容并非互相排斥,有时可能同时具有几项或产生多种效果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二二.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成立便对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等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都具有下列效力:(1)公公定定力力(推定合法)(2)确定力确定力(不可变更)(3)拘束力拘束力(对相对人、行政机关的约束效力)(4)执行力执行力(必须履行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一一.内部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行为划分标准划分标准: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内部行政内部行政行为行为: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及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下达的行政命令等外部外部行政行政行为行为: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二二.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划分标准标准:对象是否特定抽象行政抽象行政行为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一般包括行政许可与确认行为、行政奖励与行政给付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等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三三.羁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羁束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定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进行,没有自行斟酌、选择、裁量的余地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四四.依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划分标准: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监督检查、征收税款、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有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相对方的申请是行政行为开始的先行程序和必要条件,非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颁发排污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五五.授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内容对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影响授益行政行为授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方设定权益或免除义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不利行政行为不利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方设定义务或限制、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负担性行政行为,如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六六.单方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划分标准:决定行政行为成立时是否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单方行政行为单方行政行为: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等双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人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合同行为。这种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行政行为必须经相对方同意才能成立,即相对方的最后同意是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七七.要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划分标准: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加盖单位公章才能有效非要式行政行为非要式行政行为: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消防机关为救火灾而对毗连火场的建筑物进行部分拆除的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八八.作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行为划分划分标准标准: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作为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行为: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不作为行政行为: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9条第1款规定的“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九九.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划分标准划分标准: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以行政主体为一方,以不确定的行政相对方为另一方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特别的行政程序)审理特定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决定的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的分类十十.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行为划分划分标准标准:行政职权的来源自为的行为自为的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授权的行为授权的行为: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为委托的行为:由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十一十一.其他其他分类分类方式方式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须受领的行政行为与不须受领的行政行为等第四第四节节 行政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件一一.行政行政行为的成立行为的成立要件要件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形成行政行为的作出,一般有两种情况:第一,是由某一组织作出,可能该组织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也可能该组织属于受委托的组织第二,行政行为由行政工作人员代表行政主体直接作出,这种方式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经常采用的方式,也为许多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件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1)主体要件主体要件: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2)主观要件主观要件: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并有追求这一效果的意思表示(3)客观要件客观要件: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或应当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即有一定的外部行为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客观行为(4)功能要件功能要件: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件二二.行政行政行为的生效行为的生效规则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主要有下列几种:(1)即时生效即时生效: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效力,对相对方立即生效(2)受领受领生效生效:行政行为须为相对方受领,才开始生效。所谓受领,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告知相对方,并为相对方所接受(3)公告公告生效生效:行政机关将行政行为的内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对方知悉、明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该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才能开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时间的,属于附条件生效(4)附条件附条件生效生效:行政行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条件,在所附期限来到或条件消除时,行政行为才开始生效三三.行政行政行为的合法行为的合法要件要件(一)行政(一)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合法(1)行政行政机关机关合法合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成立,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人员合法人员合法:主要是指实施行政行为的人员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职务、法定的资格,并能代表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职权的工作人员,即必须具备合法的公职身份(3)委托合法委托合法: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基于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依法委托具有一定条件的社会团体或群众组织、公民个人代表行政机关实施某种行政活动(委托的行政机关必须具有合法的委托权限、接受委托者必须具备从事某项行政活动的能力、受委托者必须在委托权限内实施行政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件(二)行政二)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范围(1)行政事项管辖权的限制(2)行政地域管辖权的限制(3)时间管辖权的限制(4)手段上的限制(5)程度上的限制(6)条件上的限制(7)委托权限的限制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件(三)行政(三)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法、行为内容应当合法、适当适当(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符合法定幅度、范围(3)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4)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适当(5)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合理(四)行政(四)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行政程序程序(1)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2)必须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规则要求,如表明身份规则、说明理由规则、听取意见规则等涉及最低行政程序的标准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行政行为的成立与合法要件件第五第五节节 行政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无效,是因行为明显、重大违法所致,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行政行政行为撤销行为撤销,是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所致,根据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不同情形,撤销可使行政行为自作出之日起即失去效力,也可使行政行为的效力仅自撤销之日起终止行政行政行为废止行为废止,是因形势或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原合法、适当的行政行为已不适应现行法律、政策,或者行政行为已完成其原定目标、任务,故行政主体终止其效力第五第五节节 行政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一一.行政行政行为的无效行为的无效(一)(一)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第五第五节节 行政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二)行政(二)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行为无效的法律结果(1)行政相对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相对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如行为机关、行为机关的上级机关、人民法院宣布该行为无效(3)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确定力(4)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人处所获取的一切财物均应返还相对方,所加予相对方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同时,行政主体通过相应无效行政行为所给予相对方的一切权益,均应收回(如此种收回给善意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行政主体应对之予以赔偿)第五第五节节 行政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二二.行政行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撤销(一)(一)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某种行政行为如果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被撤销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不适当。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为具有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合乎有关善良风俗习惯等情形第五第五节节 行政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二)行政(二)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效果行为撤销的法律效果(1)行政行为撤销通常使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效(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的过错引起,而依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行政行为的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起,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利益均要收回;行政相对方因行政行为撤销而遭受到的损失均由其本身负责;国家或社会公众因已撤销的行政行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行政相对方依其过错程度予以适当赔偿;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对导致行政行为撤销的本身的过错则应承担内部行政法律责任,如接受行政处分等第五第五节节 行政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三、三、行政行为的废止行政行为的废止(一)行政(一)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行为废止的条件(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相应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故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2)国际、国内或行政主体所在地区的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情势变迁),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家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为此,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为此,行政主体必须废止原行政行为第五第五节节 行政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二(二)行政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行为废止的法律结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行政相对方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行政相对方依原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亦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除、修改、撤销或形势变化而引起的,且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方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比较大的损失,行政主体应对其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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