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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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管 理 培 训 一 、 概 述 1995年 11月 9日 , 卫 生 部 与 公 安 部 联 合 发 文 指 出 , 凡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境 内 出 生 的 人 口 , 统 一 使 用 依 法 制 发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其 他 有 关出 生 人 口 的 医 学 证 明 一 律 废 止 。 新 生 儿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凭 出 生 医 学 证明 到 新 生 儿 常 住 户 口 地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申 报 出 生 登 记 。 户 口 登 记 机 关凭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手 续 。 1996年 1月 1日 ( 边 远 地 区 3月 1日 ) 启 用 第 一 版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2000年 1月 启 用 第 二 版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2003年 1月 1日 启 用 第 三 版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2004年 12月 启 用 第 四 版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2014年 1月 1日 启 用 第 五 版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自 1996年 至 1999年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以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为 单 位统 一 编 码 , 其 中 前 二 位 号 码 为 省 级 行 政 编 码 , 后 七 位 为 顺 序 编 码 。 2000年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编 号 共 10位 :( 1) 第 1位 是 大 写 英 文 字 母 , 代 表 不 同 印 制 年 份 , 如 2000年 为 “ A”, 2001年 为 “ B”, 依 此 类 推 ( 见 下 表 ) ; ( 2) 第 2-3位 是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行 政 编 号 , 广 东 省 为 44; ( 3) 第 4-10位 是 0000001号 起 始 的 顺 序 编 码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由 卫 生 部 统 一 制 发 , 其 他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印 制 ,私 自 印 制 的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无 效 。 字 母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年 份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二 、 机 构 职 责 1、 管 理 机 构 职 责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为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管 理 机 构 、 负 责 辖 区 内 出 生医 学 证 明 的 管 理 工 作 。 各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可 书 面 委 托 相 关 机 构 负 责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事 务性 管 理 工 作 , 明 确 受 委 托 机 构 的 职 责 。 信 宜 市 卫 生 局 于 2014年 1月 14日 委 托 信 宜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负 责 母 婴 保健 技 术 服 务 执 业 许 可 证 、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和 出 生医 学 证 明 等 相 关 法 律 证 件 的 管 理 工 作 。 ( 信 卫 字 2014 2号 ) 2、 签 发 机 构 职 责 签 发 机 构 : 具 有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资 质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指 定 出 具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其 他 机 构 。 ( 1) 按 照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的 要 求 填 写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签 发 机 构及 印 章 备 案 表 ( 见 附 表 1) , 报 当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 2) 建 立 健 全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管 理 及 签 发 的 各 项 制 度 ( 申 领 、 出入 库 、 保 管 、 签 发 、 印 章 管 理 、 废 证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信 息 管 理 等 ) ( 3) 实 行 专 人 分 别 管 理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和 印 章 。 ( 4) 加 强 宣 传 告 知 工 作 。 ( 5) 严 格 签 发 流 程 , 落 实 相 关 人 员 职 责 , 规 范 出 具 出 生 医 学 证明 , 做 好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相 关 工 作 , 并 接 受 上 级 管 理 机 构 的 监督 检 查 。 各 级 管 理 机 构 和 签 发 机构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为 第 一责 任 人 , 建 立 管 理 机 构和 签 发 机 构 的 终 身 责 任追 究 制 度 , 签 订 出 生医 学 证 明 终 身 责 任 制承 诺 书 ( 见 附 表 16) 。 附 表 16: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终 身 责 任 制 承 诺 书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是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母 婴 保 健 法 出 具、 证 明 新 生 儿 出 生 状 况 和 血 亲 关 系 、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医 学 证 明 文 书, 对 保 护 新 生 儿 合 法 权 利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本 人 承 诺 在 出 生 医 学 证明 管 理 和 签 发 过 程 中 依 法 履 行 相 应 职 责 , 并 终 身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1、 自 觉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严 格 执 行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相 关 管 理规 定 。 2、 秉 持 守 法 、 敬 业 、 诚 信 的 职 业 精 神 , 尽 职 尽 责 完 成 出 生 医学 证 明 各 项 管 理 和 签 发 工 作 。 3、 拒 绝 和 抵 制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盗 取 、 转 卖 、 签 发 虚 假 内 容 的 出生 医 学 证 明 等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行 政 和 法 律 责 任 。 4、 对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个 人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 本 承 诺 书 一 式 三 份 , 一 份 由 承 诺 人 本 人 留 存 , 一 份 由 承 诺 人 所 在构 机 备 案 , 一 份 由 承 诺 人 所 在 机 构 的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存 档 。承 诺 人 : 机 构 盖 章 :日 期 : 三 、 证 件 管 理( 一 ) 空 白 证 管 理1.申 领 : 按 照 属 地 管 理 原 则 逐 级 上 报 计 划 申 领 ( 见 附 表 2) 。各 级 管 理 机 构 和 单 位 依 据 上 一 年 度 活 产 数 和 出 生 证 使 用 情 况 、当 年 库 存 数 , 按 季 度 上 报 申 领 计 划 。附 表 2: 年 度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申 领 计 划 表 上 报 单 位 ( 盖 章 ) :证 件 名 称 年 度 计 划( 套 ) 第 一 季度 计 划( 套 ) 第 二 季度 计 划( 套 ) 第 三 季度 计 划( 套 ) 第 四 季 度计 划( 套 )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负 责 人 : 填 表 人 : 填 表 日 期 : 年 月 日 2.入 库 : 在 接 收 证 件 入 库 时 至 少 有 2名 证 件 管 理 人 员 在 场 验 收 。按 清 单 核 实 数 量 、 编 号 、 填 写 入 库 登 记 本 ( 见 附 表 3) 。验 收 时 发 现 有 损 坏 、 编 号 有 误 或 遗 失 的 , 要 查 找 原 因 并 上报 。3.保 管 : 落 实 专 人 保 管 。 防 潮 、 防 虫 、 防 火 、 防 盗 。4.出 库 : 落 实 专 人 负 责 证 件 出 库 。 规 范 发 放 、 完 善 领 取 手 续 。 设 立 出 库 登 记 本 ( 见 附 表 4) : 证 件 编 号 、 发 放 时 间 ( 领取 ) 、 发 放 机 构 和 人 员 ( 领 取 机 构 和 人 员 ) 。 发 放 人 和 领取 人 在 登 记 本 上 签 字 。5.调 剂 : 各 机 构 不 得 擅 自 跨 机 构 借 用 。 附 表 3: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入 库 登 记 本 单 位 名 称 :序号 入 库 日 期( 年 月 日 ) 入 库 数量 起 始编 号 终 止编 号 库 存数 经 办 人签 名 审 核 人 签名 附 表 4: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出 库 登 记 本单 位 名 称 : 序号 出 库 日 期( 年 月 日 ) 出 库数 量 起 始 编 号 终 止 编 号 库 存数 申 领单 位名 称 领 证人 签名 经 办人 签名 ( 二 ) 废 证 管 理 废 证 是 指 在 运 输 、 存 储 、 发 放 过 程 中 毁 损 、 遗 失 的 空白 证 或 因 打 印 、 填 写 错 误 未 签 发 的 出 生 证 。 1、 要 求 : 严 控 废 证 率 , 对 年 废 证 率 超 过 1%的 要 予 以 整 改 。 2、 登 记 : 建 立 废 证 登 记 本 ( 见 下 表 ) : 编 号 、 作 废 原 因 、日 期 。序号 日期 出 生 证 编号 废 证 原 因 审 核 人 签名 经 办 人 签 名 打 印 或 填 写 错 误 遗 失 其 他 3、 空 白 证 遗 失 、 被 盗 : 要 上 报 并 进 行 公 开 声 明 作 废 ( 登报 ) , 必 要 时 需 立 即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案 , 保 护 现 场 , 做 好 调查 取 证 ;4、 废 证 要 在 三 联 上 作 标 识 并 于 次 年 逐 级 上 报 上 缴 。 由 市 统一 报 省 销 毁 。 ( 三 ) 印 章 管 理 出 生 证 印 章 包 括 专 用 章 及 补 发 专 用 章 。 专 用 章 节 由 各 区 、 县 级 市 、 单 位 按 照 原 卫 生 部 、 公 安 部 规定 的 印 章 规 格 及 式 样 刻 制 , 并 将 式 样 抄 送 同 级 公 安 机 关 户政 部 门 及 上 级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备 案 。 机 构 变 更 和 印 章 损 毁 要及 时 报 告 并 申 请 刻 制 新 印 章 。 专 用 章 用 于 出 生 证 的 首 次 签发 和 换 发 。 补 发 专 用 章 主 要 是 各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或 妇 幼 保 健 院 。 补 发专 用 章 用 于 出 生 证 的 补 发 。 出 生 证 的 正 页 、 副 页 和 存 根 上 分 别 加 盖 出 生 证 专 用 章 或 出生 证 补 发 专 用 章 节 。 使 用 红 色 印 泥 , 不 得 涂 抹 , 不 得 盖其 他 印 章 或 骑 缝 章 。 加 盖 印 章 前 要 认 真 核 实 信 息 , 严 禁 在 空 白 出 生 证 上 盖 章 。 各 单 位 要 落 实 专 人 管 理 印 章 , 实 行 证 章 分 别 管 理 。 现 我 市 补 发 出 生 证 的 单 位 : 信 宜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四 、 出 生 证 的 签 发 出 生 证 签 发 包 括 :1、 首 次 签 发2、 换 发3、 补 发4、 医 疗 机 构 外 的 签 发 1、 首 次 签 发 : 签 发 机 构 第 一 次 为 新 生 儿 出 具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签 发 机 构 : 具 有 助 产 技 术 服 务 资 质 的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要 为 本 机 内 构 出 生的 新 生 儿 首 次 签 发 出 生 证 。 在 途 中 急 产 分 娩 并 经 具 有 资 质 的 医 疗 保 健机 构 处 理 的 新 生 儿 由 该 机 构 签 发 。 首 次 签 发 : 出 生 证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表 ( 见 附 表 6) 和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本( 见 附 表 7) 。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表 : 分 娩 信 息 、 新 生 儿 姓 名 及 其 父 母 相 关 信 息 、 出 生 证存 根 粘 贴 处 。 分 娩 信 息 由 接 生 人 员 填 写 并 确 认 ; 新 生 儿 姓 名 及 其 父 母 相 关 信 息 由 领 证 人 填 写 并 签 字 确 认 。 附 表 6: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表注 : 1.在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表 背 面 粘 贴 出生 医 学 证 明 存 根 、 新 生 儿 父 母 有 效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等 材 料 。 2.表 中 的 分 娩 信 息 和 新 生 儿 姓 名 及其 父 母 相 关 信 息 分 别 由 接 生 人 员 和 领证 人 填 写 , 所 有 项 目 要 字 迹 清 楚 。 若出 现 涂 改 , 相 应 内 容 须 由 接 生 人 员 或领 证 人 签 字 确 认 。 Thanks! 签 发 程 序 : 接 生 人 员 填 写 并 确 认 分 娩 信 息 、 领 证 人 填 写 新 生 儿 姓 名 及其 父 母 相 关 信 息 ( 签 发 登 记 表 ) 签 发 人 员 审 验 ( 领 证 人的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及 相 关 材 料 , 收 取 复 印 件 ) 领 证 人 ( 确认 新 生 儿 姓 名 及 其 父 母 相 关 信 息 ) 签 发 人 员 ( 打 印 出 生证 ) 盖 章 人 员 ( 核 实 无 误 ) 盖 章 ( 发 证 , 存 根 、 资 料留 底 ) 登 记 信 息 (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本 ) 。 从 2014年 1月 1日 起 , 除 领 证 人 和 签 发 人 员 签 字 外 , 其 它项 目 内 容 必 须 使 用 计 算 机 网 络 规 范 打 印 , 手 工 签 发 的 无 效 注 意 : 审 验 新 生 儿 父 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 居 民 身 份 证 、 户 口 薄 、港 澳 台 来 往 大 陆 通 行 证 、 护 照 。 确 认 新 生 儿 父 母 的 主 要 依 据是 结 婚 证 。(1)若 领 证 人 不 是 新 生 儿 母 亲 , 还 需 提 供 新 生 儿 母 亲 签 字 的 委托 书 及 领 证 人 本 人 的 有 效 身 份 证 原 件 并 复 印 留 底 。 ( 委 托书 见 附 表 8) (2)对 于 不 提 供 新 生 儿 父 亲 信 息 的 , 新 生 儿 母 亲 须 提 供 书 面 声明 , 签 发 机 构 可 在 父 亲 信 息 处 填 写 “ /”。(3)对 于 未 婚 生 育 的 , 父 母 双 方 提 出 书 面 说 明 情 况 , 提 供 户 籍地 民 政 部 门 出 具 的 未 婚 证 明 , 父 母 双 方 在 首 签 表 上 签 字 并 盖 手 印 。 (4)对 于 父 母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与 住 院 分 娩 登 记 的 父 母 信 息不 一 致 的 , 领 证 人 需 提 供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的 相 关 证 明 。 如 户口 登 记 机 关 不 能 证 明 是 同 一 人 的 , 根 据 关 于 启 用 和 规 范管 理 新 版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通 知 ( 国 卫 妇 幼 发201252号 ) ( 卫 函 201445号 ) 要 求 , 应 当 说 明 使 用 虚假 信 息 住 院 院 分 娩 的 情 况 , 并 提 供 由 法 定 机 构 有 关 亲 子 鉴定 的 证 明 , 材 料 齐 全 后 再 签 发 。 根 据 关 于 启 用 和 规 范 管 理 新 版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通 知 ( 国 卫 妇幼 发 2013 52号 ) 规 定 : 无 法 核 定 新 生 儿 母 亲 信 息 的 新 生 儿 , 不 能获 得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 严 格 信 息 变 更 : 出 生 证 一 经 签 发 , 签 发 机 构 对 证 件 记 载 的 信 息 原 则 上 不 作 变 更 。 对 申请 人 申 报 新 生 儿 出 生 登 记 欲 变 更 新 生 儿 姓 名 的 , 由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按 照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记 载 的 “ 姓 名 ” 办 理 出 生 登 记 后 再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为其 办 理 姓 名 变 更 手 续 , 将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记 载 的 新 生 儿 姓 名 登 记 为曾 用 名 。 Thanks! 2.换 发 : 是 指 签 发 机 构 为 因 当 事 人 或 签 发 机 构 责 任 导 致 原 出 生 证 无 效 ; 或 具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要 求 更 改 新 生 儿 出 生 证 信 息的 :(1)由 户 口 登 记 机 关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不 能 进 生 出 生 登 记 而 需 变 更 新 生 儿 姓 名的 ;(2)当 事 人 提 供 法 定 鉴 定 机 构 有 关 亲 子 鉴 定 的 证 明 , 要 求 变 更 父 亲 或 母 亲信 息 的 ;无 效 证 件 类 型 , 共 5种 :(1)出 生 证 手 写 ;(2)出 生 证 被 涂 改 的 、 填 写 字 迹 不 清 的 、 有 关 项 目 填 写 不 真 实 的 ; (3)私 自 拆 切 出 生 证 副 页 的 ;(4)出 生 证 未 加 盖 出 生 证 专 用 章 ;(5)其 他 原 因 导 致 无 效 的 。 换 发 机 构 为 原 签 发 机 构换 发 程 序 和 要 求 : 根 据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出 生 证 正 、 副 页 完 整 情 况 , 按换 发 原 因 核 定 相 应 材 料 给 予 换 发 ( 换 发 申 请 表 ) 换 发 后 原 证 件 由 原 签 发 机 构 归 档 保 存 , 并 做 好 换发 登 记 ( 换 发 登 记 本 ) 。 换 发 注 意 事 项 : 适 用 于 1996年 以 后 的 新 生 儿 (1)由 于 新 生 儿 父 母 因 不 再 使 用 军 官 证 、 身 份 证 号 码 升位 等 理 由 即 之 前 使 用 有 效 证 件 ( 含 军 官 证 和 旧 版 身 份证 ) 办 理 的 出 生 证 要 求 更 改 父 母 信 息 栏 中 身 份 证 编 号 要求 换 发 出 生 证 的 , 不 予 换 发 。 ( 根 据 国 家 卫 计 委 、 公 安部 关 于 启 用 和 规 范 管 理 新 版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的 通 知 ( 国 卫 妇 幼 发 2013 52号 ) 明 确 了 有 效 身 份 证 件 类 别且 要 求 严 格 信 息 变 更 , 对 证 件 记 载 的 信 息 原 则 上 不 予 变更 。 ) (2)首 次 签 发 时 , 新 生 儿 父 母 提 供 虚 假 身 份 证 明 , 现 要 变 更父 母 和 新 生 儿 信 息 而 要 换 发 的 : ( 粤 卫 函 2014 671号 )A.由 公 安 部 门 和 基 层 计 生 部 门 负 责 对 当 事 人 通 过 提 供 虚 假 身份 信 息 领 取 出 生 证 的 违 法 事 实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并 作 相 应 处理 。 B.需 提 交 以 下 材 料 :一 是 到 女 方 户 籍 地 镇 街 计 生 办 做 笔 录 , 说 明 非 法 使 用 他 人 身份 证 或 虚 假 身 份 证 登 记 病 历 和 出 生 证 上 新 生 儿 父 母 信 息 情况 。二 是 女 方 户 籍 地 镇 街 计 生 办 人 员 陪 同 或 到 *市 妇 幼 保 健 院进 行 亲 子 鉴 定 , 出 具 父 亲 、 母 亲 和 新 生 儿 的 三 方 亲 子 鉴 定证 明 。 三 是 新 生 儿 已 入 户 口 的 , 还 要 提 供 情 报 原 户 籍 注 销 证 明 材 料 。 3、 补 发 : 是 指 原 签 发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卫 计 行 政 部 门 ( 或 指 定 机构 ) 为 因 遗 失 、 被 盗 等 情 况 造 成 出 生 证 丧 失 的 新 生 儿 补 办 出 生 证。 (1)补 发 机 构 : 为 原 签 发 机 构 所 在 地 的 卫 计 行 政 部 门 或 委 托的 妇 幼 保 健 机 构 承 办 。 其 他 部 门 和 医 疗 机 构 不 得 擅 自 补 发 。目 前 我 市 的 补 发 机 构 为 :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2)补 发 的 程 序 和 要 求 补 发 的 出 生 证 只 适 用 于 1996年 以 后 出 生 的 ; 原 签 发 机 构 提 供 的 签 发 记 录 等 相 关 材 料 ; 补 发 申 请 表 ( 见 附 表 11) ; 补 发 的 出 生 证 内 容 须 与 原 证 信 息 一 致 ; 未 入 户 口 前 遗 失 的 补 发 出 生 证 正 副 页 , 办 理 入 户 的 只 补 发 正 页 ; 加 盖 出 生 证 补 发 专 用 章 做 好 补 发 登 记 ( 补 发 登 记 表 ) ( 见 附 表 12) (3)由 于 父 母 离 异 或 未 婚 先 孕 ( 首 次 签 发 提 供 双 方 信 息 )单 方 提 出 要 求 补 发 出 生 证 但 不 能 完 整 提 供 父 母 双 方 资 料 的 ,要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 ( 粤 卫 函 2014 951号 )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材 料 和 书 面 申 请 ; 原 签 发 机 构 的 签 发 记 录 ; 单 方 提 出 的 原 因 证 明 : 由 公 安 、 法 院 出 具 的 未 提 出 申 请 一 方 的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证 明 、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证 明 、 失 踪证 明 、 死 亡 证 明 等 4、 医 疗 机 构 外 出 生 的 签 发(1)签 发 对 象 : 是 指 1996年 1月 1日 以 后 在 具 有 助 产 技 术 服 务资 质 医 疗 保 健 机 构 处 出 生 的 新 生 儿 , 包 括 由 家 庭 接 生 员 接生 的 新 生 儿 。(2)签 发 机 构 : 由 县 级 以 上 卫 生 行 政 或 指 定 的 管 理 机 构 出 具 。目 前 我 市 医 疗 机 构 外 签 发 的 机 构 为 :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3)签 发 程 序 和 要 求 :A.新 生 儿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出 具 的 “ 亲 子 关 系 声 明 ” ( 见 附 表 13)B.新 生 儿 父 母 或 监 护 人 任 何 一 方 户 籍 所 在 地 村 委 ( 居 ) 委 会或 单 位 出 具 的 证 明 材 料 , 说 明 其 机 构 外 分 娩 情 况 和 原 因 ;C.提 交 法 定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新 生 儿 与 其 父 母 亲 子 鉴 定 的 证 明 。 签 发 机 构 依 据 医 疗 机 构 外 出 生 的 出 生 证 签 发 登 记 表 ( 见 附 表14) , 按 相 关 签 发 要 求 规 范 出 具 出 生 证 , 并 做 好 签 发 登 记( 医 疗 机 构 外 出 生 的 出 生 证 签 发 登 记 本 ) ( 见 附 表 15) 。 附 表 14: 我 市 于 2015年 我 市 指 定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法 医物 证 司 法 鉴 定 所 、 *大 学 法 医 鉴 定 中 心 、*省 妇 幼 保 健 院 法 医 物 证 司 法 鉴 定 所 为 我市 办 理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提 供 亲 子 鉴 定 的法 定 机 构 , 报 省 卫 计 委 备 案 。 并 优 先 在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法 医 物 证 司 法 鉴 定 所 进 行 。 五 、 信 息 管 理1、 各 级 管 理 和 签 发 机 构 及 工 作 人 员 对 因 管 理 、 签 发 出 生 证而 掌 握 的 公 民 的 个 人 信 息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泄 露 。2、 各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于 1月 10日 、 4月 10日 、 7月 10日 、 10月10日 前 将 废 证 季 度 统 计 表 ( 见 附 表 17) 及 季 度 配 发 表 报( 见 附 表 18) 市 妇 幼 保 健 院 ( 根 据 国 家 卫 计 委 关 于 进 一 步加 强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管 理 的 通 知 ( 国 卫 办 妇 幼 发 201513号 ) 、 省 卫 计 委 ( 粤 卫 函 2015 326号 ) 及 我 局 ( 茂卫 函 2015 194号 ) 要 求 ) 附 表 17: 六 、 宣 传 培 训 :1、 宣 传 内 容 : 出 生 证 的 重 要 性 、 领 取 出 生 证 流 程 、 注 意 事项 等 。 如 告 知 领 证 须 带 的 证 件 、 提 前 起 好 新 生 儿 名 字 、 出生 证 发 出 后 信 息 不 能 随 意 更 改 、 不 得 私 自 涂 改 等 。2、 培 训A、 人 员 : 各 级 管 理 和 签 发 机 构 要 对 出 生 证 管 理 、 签 发 、 信息 统 计 等 人 员 进 行 岗 位 培 训 和 职 业 道 德 培 训 。B、 培 训 内 容 : 出 生 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文 件 、 出 生 证 首 次 签发 、 换 发 、 补 发 的 具 体 流 程 , 印 章 管 理 、 废 证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 真 伪 鉴 定 、 信 息 统 计 等 。 七 、 出 生 证 的 档 案 管 理 : 1.档 案 分 类 : 管 理 机 构 的 管 理 类 资 料 和 签 发 机 构 的 管 理 类 资 料 、 签 发 类 资 料 等 。 2.归 档 要 求 : 分 类 归 档 。 管 理 机 构 和 签 发 机 构 将 出 生 证 存 根 及其 相 关 资 料 按 首 次 签 发 、 换 发 、 补 发 分 类 进 行 归档 , 永 久 保 存 。3.管 理 机 构 归 档 的 资 料 内 容 ( 卫 计 行 政 或 妇 幼 保 健 院 ) :包 括 管 理 工 作 委 托 相 关 文 书 、 出 生 证 签 发 机 构 及 印 章 备 案 表 、入 库 登 记 本 、 出 库 登 记 本 、 废 证 登 记 本 、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年 度 统计 表 、 年 度 申 领 计 划 表 、 追 加 申 领 和 废 证 上 缴 记 录 等 资 料 。 4.签 发 机 构 归 档 的 资 料 内 容 : A.管 理 类 资 料 包 括 : 出 生 证 出 、 入 库 登 记 本 、 废证 登 记 本 、 管 理 使 用 情 况 年 度 统 计 表 等 相 关 资 料 。 B.签 发 类 资 料 包 括 首 次 签 发 、 换 发 、 补 发 四 类 : 首 次 签 发 资 料 包 括 出 生 证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表 、 出 生证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本 、 办 理 出 生 证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 换 发 资 料 包 括 出 生 证 换 发 登 记 表 、 换 发 的 原 证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出 生 证 换 发 登 记 本 等 。 补 发 资 料 包 括 出 生 证 补 发 申 请 表 、 新 生 儿 父 母 提 交 的 书 面申 请 、 原 签 发 机 构 的 签 发 记 录 复 印 件 、 出 生 证 的 补 发 登 记本 等 。 医 疗 机 构 外 出 生 的 签 发 资 料 包 括 亲 子 关 系 声 明 、 旁 证 、 医疗 机 构 外 出 生 的 出 生 证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表 、 医 疗 机 构 外 出 生的 出 生 证 首 次 签 发 登 记 本 等 。 管 理 机 构 和 签 发 机 构 要 定 期 核 查 领 取 数 、 发 放 数 、废 证 数 和 库 存 数 , 做 到 底 清 账 明 。 八 、 监 督 管 理 :1.方 式 : 卫 生 计 生 行 政 、 委 托 机 构 、 卫 生 监 督 及 相 关 专 家 组 成检 查 小 组 , 采 取 听 取 汇 报 、 召 开 座 谈 会 、 现 场 考 察 、 查 阅 资 料等 方 式 开 展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2.内 容 : ( 1) 母 婴 保 健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项 目 和 人 员许 可 审 批 情 况 ( 2) 检 查 出 生 证 的 发 运 及 使 用 情 况 ; ( 3) 检 查 出 生 证 的 首 次 签 发 、 换 发 、 补 发 、 印 章管 理 、 废 证 管 理 、 信 息 管 理 、 档 案 管 理 等 情 况 ; ( 4) 检 查 出 生 证 管 理 人 员 和 签 发 机 构 人 员 的 培 训考 核 以 及 了 解 在 实 际 工 作 中 遇 到 的 问 题 等 。 九 、 下 一 阶 段 工 作 方 向1、 逐 步 减 少 系 统 操 作 人 员 。 按 张 科 指 示 逐 步 减 少 医 疗 机 构签 发 人 员 数 量 , 原 则 上 基 层 卫 生 院 只 能 一 个 打 证 人 员 , 二级 以 上 医 院 最 多 两 个 打 证 人 员 。2、 加 强 相 关 人 员 纪 律 、 业 务 培 训 :( 1) 从 日 常 报 表 的 报 送 过 程 中 发 现 个 别 医 疗 机 构 不 重 视 出生 医 学 信 息 的 报 送 。( 2) 各 医 院 更 换 人 员 发 放 出 生 证 时 , 需 交 接 好 相 关 工 作 。( 3) 明 确 出 生 证 相 关 政 策 工 作 由 打 印 人 员 解 析 。3、 进 一 步 加 强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人 员 及 产 科 人 员 法 制 教 育 , 杜 绝 出 生 医 学 证 明 违 规 发 放 行 为 。 谢 谢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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