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PPT课件

上传人:sha****en 文档编号:23193833 上传时间:2021-06-06 格式:PPT 页数:11 大小:5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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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 一 ) 定 义 :劳 务 派 遣 : 是 指 派 遣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派 遣 单 位并 同 用 工 单 位 签 订 协 议 , 将 劳 动 者 派 遣 到 用 工 单 位 由 其 对 劳动 者 进 行 管 理 使 用 , 但 由 派 遣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报 酬 并 向 派遣 单 位 交 付 管 理 费 的 一 种 特 殊 的 雇 用 制 度 。一 、 什 么 是 劳 务 派 遣 ? 优 点 : 节 约 成 本 、 避 免 纠 纷 、 招 聘 成 本 、 培 训 成 本 、 管 理 成 本 、 解 雇 成 本 、 劳 动 争 议 成 本 。弊 端 : 同 工 不 同 酬 、 互 相 推 脱 责 任 劳 务 派 遣 公 司 不 规 范 或 员 工 不 了 解 关 系 性 质 ,有 可 能 给 用 工 单 位 造 成 麻 烦 ; 派 遣 工 没 有 归 属 感 不 宜 对 所 有 员 工 使 用( 二 ) 劳 务 派 遣 的 优 缺 点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二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成 立 的 条 件 1.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依 照 公 司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设 立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少 于 50万 元 。 2.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设 立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向 本 单 位 或 者 所 属 单位 派 遣 劳 动 者 。 三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1.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是 本 法 所 称 用 人 单 位 , 应 当 履 行 用 人 单 位 对 劳动 者 的 义 务 。 2.同 劳 动 者 签 订 的 劳 务 派 遣 劳 动 合 同 , 应 当 载 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的 用 工 单 位 以 及 派 遣 期 限 、 工 作 岗 位 等 情 况 。 3.应 当 与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订 立 二 年 以 上 的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4.按 月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在 无 工 作 期 间 , 应 当 按 照 所 在 地 人 民 政 府 规 定 的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向 其 按 月 支 付 报 酬 。 5.应 当 将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的 内 容 告 知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 6.不 得 克 扣 用 工 单 位 按 照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支 付 给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劳 动 报 酬 。 7.不 得 向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收 取 费 用 。 四 、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1.劳 务 派 遣 单 位 应 当 与 用 工 单 位 订 立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 2.劳 务 派 遣 协 议 应 当 约 定 派 遣 岗 位 和 人 员 数 量 、 派 遣期 限 、 劳 动 报 酬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的 数 额 与 支 付 方 式 以 及违 反 协 议 的 责 任 。 3.用 工 单 位 应 当 根 据 工 作 岗 位 的 实 际 需 要 与 劳 务 派 遣单 位 确 定 派 遣 期 限 , 不 得 将 连 续 用 工 期 限 分 割 订 立 数个 短 期 劳 务 派 遣 协 议 。 1. 提 供 相 应 的 劳 动 条 件 和 劳 动 保 护 ;2. 告 知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工 作 要 求 和 劳 动 报 酬 ;3. 支 付 加 班 费 、 绩 效 奖 金 , 提 供 与 工 作 岗 位 相 关 的福 利 待 遇 ;4. 对 在 岗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进 行 工 作 岗 位 所 必 需 的 培 训5. 连 续 用 工 的 , 实 行 正 常 的 工 资 调 整 机 制 。6. 用 工 单 位 不 得 将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再 派 遣 到 其 他 用 人单 位 。7. 用 工 单 位 不 得 向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收 取 费 用 。 五 、 用 工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的 义 务 1. 与 用 工 单 位 的 劳 动 者 同 工 同 酬 的 权 利 。 用 工 单 位 无 同类 岗 位 劳 动 者 的 , 参 照 用 工 单 位 所 在 地 相 同 或 者 相 近岗 位 劳 动 者 的 劳 动 报 酬 确 定 。2. 有 权 在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或 者 用 工 单 位 依 法 参 加 或 者 组 织工 会 , 维 护 自 身 的 合 法 权 益 。3.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第 36条 、 第 38条 的 规 定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解 除 劳 动 合 同 。4.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跨 地 区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享有 的 劳 动 报 酬 和 劳 动 条 件 , 按 照 用 工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标准 执 行 。 六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的 权 利 1.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可 以 依 照 本 法 第 36条 、 第 38条 的规 定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2.退 工 :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有 本 法 第 39条 和 第 40条 第 一 项 、第 二 项 规 定 情 形 的 , 用 工 单 位 可 以 将 劳 动 者 退 回 劳务 派 遣 单 位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依 照 本 法 有 关 规 定 , 可以 与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七 、 退 工 与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1.劳 务 派 遣 单 位 违 反 本 法 规 定 的 , 由 劳 动 行 政 部门 和 其 他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2.情 节 严 重 的 , 以 每 人 一 千 元 以 上 五 千 元 以 下 的标 准 处 以 罚 款 , 并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业 执 照 ;3.给 被 派 遣 劳 动 者 造 成 损 害 的 ,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与用 工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 八 、 法 律 责 任 【 案 例 1】 张 某 是 上 海 某 工 业 大 学 2002届 的 高 职 毕 业 生 , 毕 业 后 通过 应 聘 进 入 了 某 银 行 上 海 分 行 工 作 , 同 其 他 进 入 该 银 行 的 同学 不 一 样 的 是 , 他 并 不 是 同 该 银 行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而 是 同 某人 才 中 介 公 司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作 为 该 公 司 的 派 出 人 员 在 工 行上 海 分 行 工 作 。 由 该 人 才 中 介 公 司 负 责 管 理 张 某 的 人 事 档 案 ,缴 纳 医 疗 、 养 老 等 社 会 统 筹 费 用 , 并 协 调 确 定 工 资 报 酬 。 【 案 例 2】 小 刘 是 北 京 某 大 学 2003届 的 应 届 毕 业 生 , 毕 业 后 通 过 应聘 进 入 了 北 京 某 大 型 国 企 工 作 , 并 同 企 业 签 订 了 三 方 协 议 。进 入 该 企 业 并 同 企 业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之 后 发 现 , 单 位 却 将 自 己的 档 案 关 系 、 人 事 关 系 等 交 由 当 地 的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进 行 管 理 ,自 己 的 医 疗 、 养 老 等 社 会 统 筹 费 用 也 是 由 该 人 才 交 流 中 心 代为 缴 纳 ,九 、 劳 务 派 遣 与 人 事 代 理 的 区 别 l 1.劳 动 者 与 劳 务 派 遣 单 位 或 者 人 事 代 理 中 介 机 构 的 关 系 不 同 。 ( 劳 动 关 系 和 委 托 关 系 ; 无 直 接 关 系 )l 2.劳 动 者 与 实 际 用 人 单 位 的 关 系 不 同 。 ( 无 合 同 关 系 ; 劳动 关 系 )l 3.调 整 二 者 的 法 律 规 范 不 同 。 ( 劳 动 法 律 ; 民 事 法 律 )l 4.劳 务 派 遣 的 内 容 同 人 事 代 理 完 全 不 同 。 ( ; 委 托 方 与 受托 方 )l 5.实 际 用 人 单 位 所 承 担 的 义 务 和 责 任 不 完 全 相 同 。 ( 不 承担 劳 动 法 上 的 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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