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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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依据国家对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年度交通运输科学技术项目执行支配并依据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管理、在确定时间周期内组织实施的科学探讨与技术开发活动。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坚持依法管理、职责明确、分类指导、留意实效的原则。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验收、成果管理、监督检查等。其次章 前期工作第五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依据交通运输科技发展规划中所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领域,结合交通运输发展需求,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征集项目建议。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于每年5月30日前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第七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评议,确定项目、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及主要探讨内容。第八条 科技项目第一担当单位依据项目评议结果,负责组织编写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见附件2),并按规定要求报部,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探讨报告进行评审,并向第一担当单位下达专家评审看法(见附件3)。第九条 招投标的科技项目应依据有关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进行,确定项目第一担当单位。第十条 通过可行性探讨评审的科技项目和招投标的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与第一担当单位签订任务书(合同)(见附件4),明确项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第三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包括部科技主管部门、项目保证方、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及项目担当单位等。专家及科技服务机构接受托付,参与有关询问或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依据任务书(合同)对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可依据实际状况,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型交通运输企业,对项目执行状况、组织管理、经费管理、配套条件落实以及项目预期效益等状况进行中期检查;也可聘请专家对项目进行检查或评估,提出检查或评估报告。第十三条 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大型交通运输企业作为科技项目保证方,主要负责协调项目实施,帮助部科技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执行状况和经费运用状况,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状况及有关信息,督促项目担当单位按期保质完成探讨任务,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等。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对项目任务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并协调各项目担当单位探讨工作。各项目担当单位依据项目任务分工要求,按期保质完成探讨工作。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拨款依据财务预算分年度执行,部科技主管部门对经费运用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项目保证方或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执行状况报告(见附件5)报至部科技主管部门。无保证方的由项目第一担当单位上报执行状况报告。第十七条 需对科技项目的考核目标、探讨内容、关键技术方案、负责人、完成时间等事项作调整和变更的,由项目第一担当单位通过保证方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状况之一的,部科技主管部门有权撤销或解除项目探讨任务:(一)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等条件不落实的;(二)科技项目长期拖延、执行不力,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三)由于不行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第十九条 对不按时上报科技项目年度执行状况报告、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内容或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科技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要求项目保证方和项目第一担当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对其通报指责。其次十条 科技项目主要探讨人员不能依据任务书(合同)有效地履行职责,致使项目进度或质量受到较大影响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成其所在单位予以调整,视情节暂停其担当部科技项目的资格并予以公布。其次十一条 科技项目担当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经费的运用管理,严格依据批准的预算执行,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自行扩大运用范围。对违反者除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外,部将暂停项目经费拨付,并责成限期整改。第四章 验 收其次十二条 科技项目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验收材料(见附件6)等有关文档(含电子文档)、资料供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验收条件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责令项目第一担当单位限期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应在执行期结束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部科技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其次十三条 科技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在规定执行期结束三个月后仍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部科技主管部门将撤销项目探讨任务,并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其次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接受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审查验收等方式,可依据科技项目的特点和验收条件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也可接受两种方式相结合的方法验收。其次十五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任务书(合同)确定的探讨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项目探讨工作的完成状况、实施的技术路途、攻克的关键技术、科技成果应用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学问产权的形成与管理、项目组织管理的阅历、科技人才的培育状况以及经费运用的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其次十六条 验收工作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聘请从事该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等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7人。其次十七条 验收专家在批阅资料、听取汇报、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看法,探讨后形成验收看法。其次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二)供应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有弄虚作假和剽窃他人科技成果行为的;(三)擅自变更任务书(合同)考核目标、探讨内容的;(四)经费运用存在严峻问题的。其次十九条 因供应文件资料不详、难以推断等导致验收看法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探讨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科技项目,为须要复议的项目。须要复议的项目,应在首次验收后的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为不通过验收。对无正值理由造成科技项目任务终止或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对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并记入科研信用档案,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将不得担当部科技项目。第三十条 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向项目第一担当单位下达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验收看法通知书(见附件7),并抄送项目保证方。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可向部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成果鉴定(评审)。对未列入年度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执行支配,但对交通运输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科技项目,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部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成果鉴定(评审)申请。经部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依据有关科技成果鉴定(评审)方法对成果进行鉴定(评审)。第五章 专家询问第三十二条 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询问机制,发挥专家询问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第三十三条 在科技项目前期论证、立项审查、招投标、评估、检查、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进行询问。专家询问看法作为项目立项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 询问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询问看法;(二)从事科技项目所涉及领域的工作,在本领域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熟悉和了解国内外该领域最新发展趋势;(三)询问专家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人数、年龄和学问结构应相对合理。第六章 成果管理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项目在实施中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装置、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第三十六条 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凡通过部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鉴定(评审)的科技成果,项目第一担当单位应依据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登记方法履行登记手续。第三十七条 实行科技成果公布制度。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已登记科技成果的公布及管理,定期或按需公布科技成果。科技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其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学问产权爱惜的,将暂不对外公布、发表。第三十八条 实行科技成果学问产权管理制度。科技项目担当单位应对科技成果刚好实行学问产权爱惜措施,依法取得相关学问产权。项目所形成的学问产权,其归属、管理和运用依据交通运输行业学问产权管理方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所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等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需标注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字样,且不得影响项目的专利申请或其他学问产权爱惜;公开发表后,应将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的名称以及发表刊物名称、著作权人等基本信息在项目执行状况中报告。第四十条 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对适宜转化的科技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中应包括成果转化方案,明确项目第一担当单位促进成果转化的责任和义务;科技项目验收看法中应提出今后科技成果转化建议。科技项目担当单位应依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做好成果转化工作。第四十一条 科技项目担当单位应依据科学技术探讨课题档案管理规范和有关项目数据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试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的收集整理、建立档案工作。第四十二条 科技成果涉及国家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隐私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科技项目评估制度,对项目任务书(合同)的执行、经费运用和成果转化等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建立科技项目后评价机制,为加快成果转化供应依据。第四十四条 在科技项目执行中有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项目担当单位和个人,部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实行责任追究。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交通部科技项目管理方法(交科教发2004548号)同时废止。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由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说明。主题词:科技 管理 方法 通知 抄送:部内各单位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0年7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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