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权相关十二种司法鉴定

上传人:彩** 文档编号:230151471 上传时间:2023-08-23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2.5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身侵权相关十二种司法鉴定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人身侵权相关十二种司法鉴定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人身侵权相关十二种司法鉴定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人身侵权相关十二种司法鉴定一、伤情鉴定伤情鉴定,又叫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工程之一,对于 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等, 有重要的意义。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依据损伤的程度,分为稍微伤、轻伤和重伤。假设致人稍微伤的,依据治安治理惩罚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展治安拘留、警告和罚款。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担当相应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损失。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构造的肯定程度的损害或者局部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稍微损害的损伤。依据刑法的规定, 有意损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安康有重大损害的损伤。依据刑法的规定,有意损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力量的鉴定。鉴定时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和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伤残鉴定,是受害人或原告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展索赔的依据;伤残鉴定书则是确定受害人或原告是否残疾、残疾程度的重要证据。依据伤残鉴定的残疾程度,从轻到重分为十级,其中最轻的为十级,残疾赔偿率为 10%; 最重的为一级,即受害人原告为植物人状态,残疾赔偿率为100%。对于有意或过失损害致人残疾或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民事赔偿,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进展调解或提起诉讼。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力量认定,由劳动力量鉴定委员会进展认定。依据劳动力量丧失程度,分为局部丧失劳动力量、大局部丧失劳动力量和完全丧失劳动力量。三、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即应用医学和生物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对遗传特征的检验来推断所称父母与子女是否有亲缘关系。DNA 是细胞根本遗传物质,通常可通过DNA 的分析来推断亲生关系。DNA 是人身体内细胞的原子物质,每个原子有46 个染色体。男性的精子细胞和妇人的卵子,各有 23 个染色体,当精子和卵子结合的时候,这46 个原子染色体就制造一个生命, 因此,每个人从生父处继承一半的分子物质,而另一半则从生母处获得。DNA 亲子鉴定测试与传统的血液测试有很大的不同,它可以在不同的样本上进展测试, 包括血液、腮腔细胞、组织细胞样本和精液样本。由于血液型号,例如A 型、B 型、O 型和AB 型,在人群中比较普遍,用于区分每一个人,便不如DNA 亲子鉴定测试有效。除了真正双胞胎外,每人的DNA 是独一无二的。由于它是这样独特,就似乎指纹一样, 用于亲子鉴定,DNA 是最为有效的方法。通常状况下,丈夫疑心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子、疑心医院调错婴儿、非婚生子女要求确认父子关系、父母或子女要求移民被有关当局疑心没有血缘关系的、涉及打算生育超生子女确认以及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需要确认的、子女遗失多年后要求认亲但无精准凭证的、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认定等,都需要进展亲子鉴定。四、文书鉴定文书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印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及工具、文书形成时间等问题进展鉴定。文书鉴定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文字书写、文字制作、文书物证反映的具体内容、文书的制 作方法、文书的真假等有关问题的分析、鉴别、认定等活动。文书鉴定不仅在分析案情、缩小调查范围、明确案件的调查方向、认定犯罪嫌疑人等方面可以供给证据。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书鉴定,文书物质材料鉴定,文书制作时间鉴定。笔迹是书写人利用笔或其他书写工具,写在纸张或者其他材 料上,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征的一种文字符号。由于每个人生理特征、心理因素和学习写 字时的方式、方法、环境、条件的不同,由这些因素所打算的书写习惯也不一样。笔迹鉴定的主要目的是,确定遗留在文书物证上的字迹是否为某人所留,以及确认遗留 在不同地方的字迹是否为一人所写。伪造、变造文书是指依据肯定真实的样本,或者依据个 人的特别需要,利用各种技术方法设计、制造的文书,或者承受挖补、擦刮、改写、填写、消退、改换、拼接等手段,对真实文书进展的伪造。在司法鉴定中,常常遇到的伪造文书有伪造护照、身份证、有价证券、人民币、外币、介绍信、票据等。对文书的鉴定主要通过对检材与真样的比照检验来进展,要比较制作版型,还要从版面 内容如图案、文字、印文、底纹、印刷油墨、纸张以及防伪材料等方面来进展鉴别。为了更好地观看和比较文书中的一些细小特征,检验人员需要借助显微镜、比对投影仪、紫外线灯 或其他特地鉴别仪器进展鉴别。可疑文书被确定为伪造的之后,有时还需要进一步确定具体 的伪造方法,为侦查供给方向,为抓获犯罪嫌疑人供给线索。随着办公现代化的进展,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已广泛运用于人们的日常学习、工作 和生活中。目前,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已开头对制作文书的打印机、复印机进展认定。在案件调查中,对文书物质材料的鉴定,对确定侦查方向,缩小侦查范围,查缉犯罪嫌疑人具有 重要意义。文书物质材料是指制作文书所使用的纸张、墨水、油墨、印油等材料。五、毒物鉴定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 毒药物、毒pin 及代谢物进展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做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毒物是在肯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赐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 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遇 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毒物, 广泛地说还包括毒pin,是指某些物质,其少量进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后,被体内消化产生物 理反响或者化学反响,侵害机体的组织和器官,破坏机体正常的生理功能,引起功能障碍、组织损伤,甚至危及生命造成死亡的那些物质。依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盐酸、硝酸、苯酚、氢氧化钠、氨及氢氧化氨等;毁坏性毒物,能引起生物体器质损害的毒物,如砷、汞、钡、铅、铬、镁、其他重金属盐类等;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可卡因、甲醇、安定药、苯丙胺、氰化物、 亚硝酸盐和一氧化碳;农药,如有机磷、有机氮、百菌清、百草枯、溴甲烷等;杀鼠剂,如磷化锌、敌鼠强、杀鼠灵等;有毒植物,如乌头、钩吻、曼陀罗、夹竹桃等;有毒动物,如蛇毒、河豚、蟾蜍、蜂毒等;细菌及霉菌性毒素,如沙门菌、肉毒、葡萄球菌、黄曲霉素、黑斑病甘薯等。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一般在投毒、自杀、意外中毒、走私、吸毒、贩毒、中毒等案件中,会遇到毒物的鉴定问题。毒物鉴定首先要具体了解中毒经过、临床病症、尸体解剖所见、检材的种类和数量等,通过对毒物分析,来判定是否中毒、是否是中毒死亡、是何种毒物、通过何种途径、何时进入体内引起中毒的。六、痕迹鉴定痕迹鉴定,是指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及分别痕迹与原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展鉴定。运用枪械学、弹药学、弹道学的理论和技术,对 qiang 弹及射击后的残留物、残留物形成的痕迹、自制qiang 支和弹药及杀伤力进展鉴定。痕迹,是指由于人、动物或者其他物体的运动,在物质性客体上形成的物体的移动、物质增减、形态构造转变等物质性变化。现在痕迹鉴定仍旧在各种诉讼活动中广泛运用,几乎 全部的现场都会涉及痕迹的鉴定问题。在诉讼活动中,最常见的痕迹鉴定主要有指纹鉴定、脚印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和枪弹痕迹鉴定等。指纹,是指手指上的乳突线花纹。指纹具有人各不同,触物留痕、排列规律和终身不变 的特征。由于指纹上布满了汗腺并不断分泌着汗液,往往还从其他物体上沾有油脂、油漆、灰尘、血迹等,当其接触物体时,就必定留下指纹,而且指纹的稳定性格外突出,一旦形成, 终身都不会转变。指纹在诉讼中有“证据之王”的誉称,通过指纹鉴定可以直接认定遗留指 纹的个人。近些年来,虽然一些作案人反侦查意识增加,但随着计算机、激光等高科技仪器 的进展和运用,指纹觉察、显现、提取和比对技术也有了飞跃,大大提高了指纹在司法活动中的证据作用。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指纹的分析和识别,可以为分析案情、为串并联案件, 以及为认定犯罪嫌疑人供给方向和证据。脚印,是人们在站立和行走时,与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触形成的脚掌或鞋、袜等形象痕 迹。脚印是刑事案件调查中常常使用的一种重要物证。脚印有两大类特征:一是脚印的形象 特征,即单个脚印所反映的赤脚、鞋或袜外表构造特征;一是脚印的步伐特征,即单个或成 趟脚印,反映人的行走习惯规律的特征,这些特征是经过长期练习和反复实践形成并固定下 来的,由于性别、年龄、身高、体重、职业、步行姿势等各种因素的不同,每个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征也不一样。通过对脚印的分析鉴定,可以推断人的身高、年龄、体重、走路姿势等,还可以分析遗留的时间、作案人逃跑的方向等,在条件较好时,通过脚印循迹追踪,或将脚印作为警犬嗅源,直接抓获或认定犯罪嫌疑人。工具痕迹,是指利用工具破坏物体或者打击人体时,在物体或人体上形成的痕迹。工具痕迹是犯罪现场上最常见的一种痕迹,作案人使用改锥、钳子撬动压锁、剪切障碍物都会留下工具痕迹。通过对工具痕迹的分析、鉴定,可以确定作案手段,分析作案人的个人行为特征,为案件性质确实定,为侦查方向确实立供给证据。枪弹痕迹,是指枪支在放射子弹的过程中形成的痕迹。它包括留在弹头、弹壳上的痕迹以及射击附带痕迹。子弹在击发时,通常要经过装弹、射击和排壳3 个过程。在机械作用和弹药燃烧后产生的强大压力之下,弹头、弹壳与枪支机件会产生猛烈摩擦,从而在弹头、弹壳上形成反映枪管内壁、弹匣口、击针等形象痕迹。在子弹被击发时,伴随着弹头穿射目的 物,从枪管喷出的枪油、未燃尽火药、烟垢等微量物质,往往会附着在弹壳壁内部和目的物的弹头入射口外表,这些微量物质就会形成痕迹。通过对枪弹痕迹的分析,可以推断放射枪支的种类,认定放射枪支;还可以推断作案人的射击距离、射击角度、射击挨次,确定案件的性质,为侦查供给方向。七、尸体鉴定尸体鉴定,包括尸表检验和尸体解剖,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看、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展鉴定或推断。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缘由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刑事诉讼法第 104 条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 公安机关有权打算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章规 定:“勘验有尸体的现场,必需有法医参与,尸体检验要求做到:具体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 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外形、大小和位置;依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对无名尸体的相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展细致检查,具体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尸体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确定死亡缘由,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缘由简单,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展全面分析,然后做出推断。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确实定,主要依据尸表达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展综合推断。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依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推断。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 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八、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托付具有特地学问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特地性问题进展分析、评定和推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供给科学依据而进展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目前,患者可以在诉讼前先托付律师事务所到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展医疗过错鉴定。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患者则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而此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患者伤残程度如 何?患者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和伤残鉴定。民法通则第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担当民事责任的,应当担当民 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受 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依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担当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完成。鉴定委员会实际上是各 个医院的医学专家组成,全部是执业医师特别状况下,需要法医参与。在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这些执业医师要完成以下工作:1、认定事实,依据双方所供给的证据,认定事实经过。2、认定正确的操作常规,依据事实经过,运用医学学问,提出在各个环节中正确的诊断治疗是什么,即当时的操作常规是什么。3、比照正确的诊断治疗,确认医院是否违反操作常规。4、运用规律学问,分析论证违反违反操作常规与医疗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5、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分三个阶段:1医、患双方陈述;2专家提问或质询;3专家争论并形成鉴定结论。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鉴定暂行方法中,对鉴定专家库的建立、鉴定的提起、专家鉴定组的组成及鉴定方法等均有较具体的规定。然而,鉴定原则具有双重作用,既是鉴定中评定医疗过失存在的依据,又是医院免责的合理事由。因此专家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应遵循鉴定原则,主要有医疗水平原则、病情紧急性原则和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一医疗水平原则设定医疗水平原则,是要求参与鉴定的专家应从国情动身,充分考虑各地区、各级医院的客观状况和现时的技术水准。该原则一般又分以下三个细则,即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疗当时水平原则和医疗地域性原则。其涉及的问题是对医院或医务人员履行转医义务的评价。医院等级与专科技术相结合原则医院等级差异打算了医疗水平的不同,因此,对常见和少见疾病的诊断处理所造成的结果,应有不同的推断标准。此外,需要兼顾专科技术水平,专科医师对其特地领域内的留意义务标准应高于一般医师的留意义务。医疗当时水平原则是指在鉴定某一医疗纠纷大事时,应以医疗活动发生时的医学水 平通常惯例为基准。不能用进展了的医学理论和技术对原有技术水平进展鉴定。在鉴定 时,要考虑“过去时”和“现在时”,不能将过去在医疗技术或条件有局限的前提下发生的 事,用现在已经进步的技术或理论作为基准进展鉴定。这里强调的是大事发生时的医学水平。医疗地域性原则指一位医师应当具有与其邻近的、或处于一样地域的同一级医师在 处理一样疾病时应当具有的通常的技能、学问和阅历。地理范围的差异可作为关心性标准。这条原则要求高水平专家在推断根本问题时应考虑地域性问题。二病情紧急性原则由于病情危重,医师在紧急状态下能够到达的留意程度与一般情形下的留意程度具有本 质的区分。病情紧急性原则相对其他原则具有猛烈的排他性,是鉴定时的首选原则。医师以 保证患者生命权为最主要目的时,有时即使消灭过失,也应考虑免责。这里需要留意的是, 医师因门诊量大,诊疗时间短暂而造成误诊误治,不能作为紧急性因素对待,否则将成为医 师不负责任的借口,也不利于医疗制度的改革。另外,目前一些基层医院,因经济利益驱使, 将一些本不该由其施行的治疗措施,进展试验性治疗并造成不良后果者,不能免责。由于此 时医务人员未履行转医义务。三医学技术有限性原则该原则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医师裁量权原则。由于现代医学还处于阅历医学阶段,在医疗活动中有很多不确定性问题和尚未解决的问题,那么就应当允许医师依据某种学说、理论或自己的阅历,在临床治疗时,对承受的方法和措施有肯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推断医师是否有过失时,肯定要充分考虑医师的裁量权。无视和限制医师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影响医学进展。需要留意的是, 医师使用裁量权时必需兼顾患者知情权和同意权。二是医疗尝试原则。主要是指对罕见疾病或疾病的未知领域进展以挽救生命为目的 的医疗尝试和试验性治疗。这里所说的未知,与并发症的可预见性不同。在鉴定时,对临床上确实难以预见的并发症可以免责;而对可以预见,但却未能预见者,或预见了但未实行补 救措施者,就不能免责。承受医疗尝试或试验性治疗均需患者知情同意。医师在从事试验性 治疗时,还需履行对病人损害甚微和防护措施周全之留意义务。可是,鉴定委员会实际上是各个医院的医学专家组成,他们大多是师徒关系、同学关系、 同事关系等,很难做到“客观、公正、独立、标准”。他们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难免有暗箱操作的嫌疑,很难令患者和社会公众信服。所以,当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确认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时,患者选择医疗过错鉴定、因果关系鉴定,是无奈之举,也是明智之举。九、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力量如刑事责任力量、受审力量、服刑力量、民事行为力量、监护力量、被害人自我防卫力量、作证力量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展鉴定。民法通则第 13 条规定:“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力量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可以进展与他的精神安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刑法第 18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掌握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 任。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掌握自己行为力量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 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刑事诉讼法第 48 条规定:“但凡知道案件状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区分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行政惩罚法第 26 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掌握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惩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治理的,应予惩罚。”司法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推断 有无责任力量。对精神病的鉴定首先是从临床精神病学的根底动身,全面检查分析,确定有 无精神病,同时从法律的角度确定犯罪时的精神状态及严峻程度和它与犯罪的因果关系两方面考虑,具体推断标准如下:一、是不能识别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假设仍有识别自己行为的力量, 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二、是不能掌握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识别力量但丧失了掌握力量,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掌握。三、是必需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识别或者不能掌握自己行为的状态。四、是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消灭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 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力量。五、是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掌握自己行为力量的状态,应当在肯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十、误工期限、养分期、护理依靠程度及期限限鉴定1、误工期限指人体损伤后,不能参与正常工作或劳动的时间。常参照医疗时限和功能恢复熬炼时间确定。医疗时限是指受损机体组织经治疗到达临床治愈或者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2、护理期限指人体损伤后,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设置陪护人的时限。住院期间是否需要护理可依据治疗医院意见确定;出院后或者虽未住院但生活不能自理需设专人陪护的期限,可参 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3.1.4 之规定。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靠的程度分三级:a. 完全护理依靠: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b.大局部护理依靠:指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c.局部护理依靠:指生活局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依据上述规定及受害人的损害程度、恢复状况等,确定是否需要专人护 理,护理的期限及护理的人数。生活自理力量恢复时,应当终止护理。自2022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其次十一条 有关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力量时止。受害 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依据其护理依靠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关心器具的状况确定护理级别。因 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力量的,可依据其年龄、安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 长不超过二十年。3、养分期限是指人体损伤后发生代谢转变增高或者养分储藏明显消耗或者摄入、吸取、利用缺乏,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伤机体对热能和各种养分素的需求,必需从其他食品中获得养分素的 时限。伤情趋于稳定,上述状况得到订正或改善,可以终止补充养分。通常状况下,一般性损伤的治疗,不需要补充养分。十一、后期治疗费用鉴定后期治疗是指人体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但遗留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等,需要依靠补救性医疗措施的,一般限于能明显恢复生理功能或明显改善生活质量的方法。常见损伤后期治疗有:损伤后需要植皮或肌腱、血管、神经损伤需二期修复以恢复肢体运动功能的;生理管口狭窄需行扩张手术的; 损伤致使显著影响容貌,需要整容的;颅骨缺损需要修补的;牙齿折断或脱落需要修补或安装义齿的;需要取出内固定物的;需要安装假肢的等等。十二、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人体在某些疾病条件下,组织器官受稍微外力作用即消灭严峻后果,如病理性脾肿大在腹部受到稍微外力作用时,发生裂开而危及生命。在伤残及“三期”鉴定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存导致后果的,应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损伤后果中的作用判定赔偿比例:完全作用96100、主要作用56%95、相等作用4555、次要作用1644、稍微作用515、没有作用04,承受定量比例制的方法进展分析。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成人自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