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组织与审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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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计 学 审 计 组 织 与 审 计 规 范l 学 习 目 的 和 要 求l 通 过 本 章 的 学 习 , 应 掌 握 中 外 三 类 审 计 组 织 形 式 的性 质 、 内 容 和 特 点 及 适 用 条 件 , 并 掌 握 我 国 注 册 会 计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法 律 责 任 。l 在 本 章 的 学 习 中 , 要 求 了 解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及 其 人 员 、职 责 权 限 ; 民 间 审 计 组 织 及 人 员 、 民 间 审 计 的 业 务 范围 和 职 权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特 征 及 职 责 权 限 : 理 解 和掌 握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l 课 时 数 : 4学 时 审 计 组 织 与 审 计 规 范l 第 一 节 政 府 审 计 组 织 与 政 府 审 计 规 范l 第 二 节 内 部 审 计 组 织 与 内 部 审 计 规 范l 第 三 节 民 间 审 计 组 织 与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准 则 体 系l 第 四 节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第 一 节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与 审 计 规 范l 一 、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及 其 人 员l 二 、 政 府 审 计 法 律 和 规 范l 三 、 政 府 审 计 的 特 征 一 、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及 其 人 员l 1、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及 其 人 员 的 设 置l ( 1) 模 式 ( 领 导 关 系 、 类 型 )l 立 法 型 : 英 、 美 、 加 、 澳 等l 司 法 型 : 法 、 西 欧 大 陆 、 南 美 、 非 洲 的 法 语 国 家l 行 政 型 : 国 家 行 政 部 门 , 行 政 监 督 中 国l 独 立 型 : 德 国 的 联 邦 审 计 法 院 、 日 本 的 会 计 检 查 院 。 一 、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及 其 人 员l 四 级 :l 国 家 审 计 署l 省 审 计 厅l 省 辖 市 、 地 区 审 计 局 、l 县 审 计 局 l 审 计 特 派 员 办 事 处 ( 审 计 特 派 员 ) l 管 理 体 制l 统 一 领 导 、 分 级 审 计 、 双 重 管 理 ( 上 级 审 计 机 关 、 本 级 政 府 )l 人 员 构 成 ( 国 家 公 务 员 )l 高 级 审 计 师 、 审 计 师 、 助 理 审 计 师( 2) 中 国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及 人 员 一 、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及 其 人 员l 最 高 审 计 机 关 国 际 组 织 是 由 联 合 国 成 员 国 的 最 高审 计 机 关 组 成 的 国 际 性 组 织 。 是 一 个 独 立 自 主 的 、 非政 治 性 的 永 久 组 织 。l 宗 旨 : 经 验 分 享 , 全 球 共 惠l 它 经 过 了 40年 的 历 程 , 现 已 发 展 成 为 拥 有 160多 个 成员 国 参 加 的 国 际 审 计 机 关 组 织 。 我 国 于 是 1982年 在 马尼 拉 召 开 的 该 组 织 第 十 一 届 代 表 大 会 上 , 正 式 被 批 准成 为 该 组 织 的 成 员 国 。( 3) 最 高 审 计 机 关 国 际 组 织 中 国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的 设 置 l 2、 审 计 机 关 的 职 责 和 权 限l ( 1) 职 责 (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任 务 ) 2006年 审 计 法 规 定 有 10项l 涵 义 : 审 计 监 督 的 范 围 、 对 象 和 目 标l 内 容 : 1) 财 政 收 支 ( 预 算 执 行 情 况 和 决 算 、预 算 外 资 金 )l 2) 财 务 收 支 ( 金 融 机 构 、 国 有 企 事 业 、国 有 控 股 、 社 会 保 障 捐 赠 资 金 、 国 外 援 款 贷 款项 目 ) 一 、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及 其 人 员 ( 2) 权 限 审 计 机 关 享 有 的 权 利l 要 求 提 供 资 料 权 审 计 检 查 权 调 查 取 证 权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权 建 议 纠 正 违 法 规 定 权 通 报 和 公 布 审 计 结 果 权 审 计 处 理 处 罚 权一 、 政 府 审 计 机 关 及 其 人 员 二 、 政 府 审 计 法 律 和 规 范 1、 宪 法 2、 审 计 法 3、 政 府 审 计 规 范 体 系 包 括 3类 : ( 1) 国 家 审 计 准 则 , 又 有 3个 层 次 : 国 家 审 计 基 本 准 则 ( 2001实 施 的 国 家 审 计 基 本 准则 ) 通 用 审 计 准 则 与 专 业 审 计 准 则 审 计 指 南 ( 2) 政 府 审 计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l 审 计 机 关 审 计 人 员 的 职 业 品 德 、 职 业 纪 律 、 职 业 胜 任能 力 和 职 业 责 任 。 其 核 心 是 实 事 求 是 、 客 观 公 正 、 诚信 、 谨 慎 、 廉 洁 。l 1996年 国 家 审 计 署 颁 布 了 审 计 机 关 审 计 人 员 职 业 道德 准 则 2001年 修 改l ( 3) 政 府 审 计 质 量 控 制l 包 括 全 面 质 量 控 制 和 项 目 质 量 控 制l 2004年 国 家 审 计 署 发 布 了 审 计 机 关 审 计 项 目 质 量 控制 办 法 (试 行 )二 、 政 府 审 计 法 律 和 规 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审 计 基 本 准 则1、 总 则 ( 制 定 的 依 据 、 目 的 、 适 用 范 围 、 一 般 要 求 及独 立 性 )2、 一 般 准 则 指 审 计 机 关 及 审 计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资 格 条件 和 职 业 要 求 。3、 作 业 准 则 ( 外 勤 准 则 、 现 场 工 作 准 则 ) 是 审 计 机 关及 审 计 人 员 在 计 划 、 准 备 和 实 施 阶 段 应 遵 循 的 行 为 规 范4、 报 告 准 则 是 审 计 小 组 反 映 审 计 结 果 、 提 出 审 计报 告 及 审 计 机 关 审 定 审 计 报 告 应 遵 循 的 行 为 规 范 。5、 报 告 处 理 准 则 审 计 机 关 对 审 计 事 项 作 出 评 价 , 出 具 审 计 意 见 书 ,对 违 反 国 家 的 财 政 、 财 务 收 支 行 为 及 违 反 审 计 法 行 为 给 予 处理 处 罚 , 作 出 审 计 决 定 时 应 遵 循 的 行 为 规 范 。 1、 审 计 监 督 的 强 制 性 ( 依 法 ) 行 政 监 督 、 无 偿 审 计 2、 审 计 范 围 的 广 泛 性 三 、 政 府 审 计 的 特 征 第 二 节 内 部 审 计 组 织 及 审 计 规 范一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二 、 内 部 审 计 组 织 的 审 计 规 范三 、 内 部 审 计 的 特 征 一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l (一 )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组 织 形 式l (二 ) 各 国 审 计 委 员 会 设 置 模 式l (三 ) 我 国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l (四 ) 我 国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职 责 与 权 限 一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l (一 )企 业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组 织 形 式l 1 受 董 事 会 或 其 下 设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领 导l 2 受 本 企 业 总 裁 或 总 经 理 领 导 l 3 受 企 业 主 计 长 的 领 导 l 4 受 董 事 会 下 设 的 审 计 委 员 会 和 主 计 长 的 双 重领 导 一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l (二 )各 国 审 计 委 员 会 设 置 模 式l 1 英 、 美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及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设 置 (审 计 委 员 会隶 属 于 董 事 会 )l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特 点 :l 股 权 结 构 高 度 分 散 , 机 构 持 股 比 例 小l 股 权 具 有 高 度 流 动 性l 公 司 不 设 监 事 会 , 由 董 事 会 履 行 监 督 职 责l 股 票 期 权 制 度 是 激 励 经 理 人 员 的 主 要 手 段 l 2 德 国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及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设 置 (审 计 委 员 会 隶 属 于 监 事 会 )l 德 国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l 股 权 高 度 集 中 , 银 行 参 与 公 司 治 理l 设 有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l 职 工 参 与 决 定 制 。一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l 3 日 本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及 监 事 会 的 设 置 、 职 责l 不 设 独 立 的 审 计 委 员 会 ,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职 责 由 监 事 会 负 责l 日 本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l 法 人 持 股 率 高 , 经 营 者 在 公 司 中 居 主 导 地 位l 公 司 内 部 决 策 权 与 执 行 权 相 统 一 , 监 督 和 约 束 来 自 公 司外 部l 对 社 长 和 经 理 的 约 束 来 自 交 叉 股 的 持 股 公 司 、 企 业 集 团内 的 企 业 相 互 控 制 和 银 行 的 监 督 。 公 司 主 要 通 过 事 业 型 激 励 机 制 , 如 职 务 晋 升 、 终 身 雇 用 、荣 誉 称 号 等 对 经 理 人 员 实 现 有 效 激 励 。一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三 ) 我 国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l 中 国 证 监 会 : 董 事 会 设 立 审 计 委 员 会l 我 国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采 取 了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并 列 的 二 元 单 层制 模 式 l 公 司 制 企 业 由 董 事 会 或 其 下 的 审 计 委 员 会 直 接 领 导l 一 般 企 业 中 由 企 业 总 经 理 直 接 领 导l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 分 为 两 个 层 次l ( 1) 部 门 内 部 审 计 机 构l ( 2) 单 位 内 部 审 计 机 构一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四 ) 我 国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职 责 与 权 限l 职 责 对 本 单 位 及 本 单 位 下 属 单 位 的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计 监 督 。l 权 限 部 门 或 单 位 可 以 在 管 理 权 限 范 围 内 , 授 予 内 部审 计 机 构 经 济 处 理 、 处 罚 的 权 限 。一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国 际 内 部 审 计 师 协 会l 宗 旨 : “ 经 验 分 亨 , 携 手 共 进 ” 。 为 会 员 完 成 各 项 专业 职 责 和 促 进 内 部 审 计 事 业 的 发 展 提 供 服 务 。l 内 部 审 计 师 协 会 经 过 半 个 多 世 纪 的 发 展 , 现 已 成 为 拥有 200多 个 分 会 、 50000多 名 会 员 的 庞 大 的 内 部 审 计 师专 业 组 织 。l 从 1974年 开 始 , 内 部 审 计 师 协 会 正 式 进 行 注 册 业 务 。目 前 , 全 世 界 已 有 16000名 内 部 审 计 师 获 得 了 注 册 内部 审 计 师 ( CIA) 的 称 号 , 它 表 明 内 部 审 计 的 职 业 地位 已 经 达 到 了 一 个 更 新 的 高 度 。l 我 国 于 1987年 加 入 了 国 际 内 部 审 计 师 协 会 。一 、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设 置 二 、 我 国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的 审 计 规 范l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和 内 部 审 计 职 业 道 德规 范 (一 )中 国 内 部 审 计 准 则 , 包 括 3个 层 次 : 1) 内 部 审 计 基 本 准 则 2) 内 部 审 计 具 体 准 则 3) 内 部 审 计 指 南 ( 二 ) 内 部 审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三 、 内 部 审 计 的 特 征 l (一 )审 计 服 务 的 内 向 性l (二 ) 审 计 工 作 的 相 对 独 立 性l (三 ) 审 查 范 围 的 广 泛 性l (四 )审 计 实 施 的 及 时 性 第 三 节 民 间 审 计 组 织 及 其 审 计 规 范l 一 、 民 间 审 计 组 织 及 人 员l 二 、 民 间 审 计 的 业 务 范 围l 三 、 民 间 审 计 规 范l 四 、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律 责 任l 五 、 民 间 审 计 的 特 征 1、 民 间 审 计 组 织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国 外 形 式 : 4种 : 独 资 、 合 伙 、 有 限 责 任 、 有 限 责任 合 伙 制 国 内 形 式 : 合 伙 、 有 限 责 任 (法 人 ) 管 理 机 关 : 财 政 部 、 财 政 厅一 、 民 间 审 计 组 织 及 人 员 2、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协 会 ( 1988) 宗 旨 : 服 务 、 监 督 、 管 理 、 协 调 ( 见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 会 员 : 个 人 ( 执 业 、 非 执 业 ) 、 团 体 、 名 誉 会 员3、 民 间 审 计 人 员 注 册 会 计 师 考 试 合 格 者 只 有 加 入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从 事审 计 业 务 两 年 以 上 的 , 并 具 备 相 应 的 工 作 能 力 , 才 能准 予 注 册 成 为 执 业 注 册 会 计 师 。一 、 民 间 审 计 组 织 及 人 员 二 、 民 间 审 计 的 业 务 范 围按 照 提 供 服 务 的 保 证 程 度 可 分 为(一 )认 证 服 务 (assurance services)认 证 服 务 又 分 为 :(1)鉴 证 服 务 (attestation services)(2)非 鉴 证 服 务 (non-attestation services) (二 )非 认 证 服 务 (non assurance services) 鉴 证审 计 、 审 阅其 他 鉴 证 服务 认 证 服 务其 他 认 证 服 务 非 认 证 服 务某 些管 理咨 询业 务 税 务 服 务 、 会 计 服 务 管 理 咨 询 服 务二 、 民 间 审 计 的 业 务 范 围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的 认 证 服 务 包 括 : (1) 鉴 证 服 务 , 它 又 包 括 :l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审 计 业 务l 历 史 财 务 信 息 审 阅 业 务l 其 他 鉴 证 业 务 ( 预 测 性 财 务 信 息 的 审 核 )( 2) 其 他 认 证 服 务二 、 民 间 审 计 的 业 务 范 围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行 的 非 认 证 服 务 包 括 :l 税 务 服 务l 管 理 咨 询 服 务l 会 计 服 务二 、 民 间 审 计 的 业 务 范 围 三 、 民 间 审 计 准 则1、 概 念 及 作 用概 念 : 审 计 准 则 ( auditing standard) 是 指 一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的审 计 人 员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时 , 必 须 遵 循 的 行 为 规 范 , 是 判 断 审计 工 作 质 量 的 标 准 。 作 用 (1)赢 得 社 会 公 众 对 审 计 意 见 和 结 论 的 信 任 (2)提 高 审 计 工 作 质 量 (3)维 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合 法 权 益 (4)促 进 审 计 经 验 的 交 流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历 史 :l 1994年 5月 开 始 起 草 2005年 先 后 制 定 了 6批 2006年 2月 正 式 发 布 , 48项 , 2007年 1月 1日 起 施 行三 、 审 计 准 则 ( 一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l 制 定 依 据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三 、 审 计 准 则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执 业 准 则 框 架 l 执 业 规 范 体 系 ( 2006年 2月 颁 布 48个 准 则 )l 业 务 准 则l鉴 证 业 务 准 则 ( 45个 ) 鉴 证 业 务 基 本 准 则 ( 1个 ) 审 计 准 则 ( 41个 ) 审 阅 准 则 ( 1个 ) 其 他 鉴 证 ( 2个 )l相 关 服 务 业 务 准 则 ( 2个 )l 质 量 控 制 准 则 ( 1个 事 务 所 业 务 质 量 控 制 )三 、 审 计 准 则 ( 二 ) 美 国 公 认 审 计 准 则 ( GAAS)( 10条 )(1)一 般 准 则 专 业 胜 任 能 力 ( 学 识 、 经 验 和 能 力 ) 独 立 性 应 有 的 职 业 谨 慎(2)工 作 准 则 计 划 与 督 导 研 究 和 评 价 内 部 控 制 充 分 适 当 的 审 计 证 据(3)报 告 准 则 公 认 会 计 准 则 的 遵 守 情 况 一 致 性 的 运 用 充 分 适 当 的 披 露 (另 有 说 明 外 ) 意 见 的 表 述三 、 审 计 准 则 四 、 民 间 审 计 的 特 征l 审 计 方 式 : 受 托 审 计 , 有 偿 审 计l 审 计 对 象 : 盈 利 与 非 盈 利 组 织l 审 计 的 独 立 : 双 向 独 立l 审 计 的 结 果 : 发 表 审 计 意 见 第 四 节 注 册 会 计 师 的 法 律 责 任 一 、 会 计 责 任 和 审 计 责 任二 、 法 律 责 任 的 成 因三 、 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 及 种 类四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防 范 一 、 会 计 责 任 和 审 计 责 任 会 计 责 任 : 指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在 治 理 层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适 用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相 关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编 制 财务 报 表 。 审 计 责 任 :注 册 会 计 师 作 为 独 立 的 第 三 方 , 按 照 中 国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准 则 的 规 定 对 财 务 报 表 发 表 审 计 意见 . 注 意 : 审 计 责 任 不 能 减 轻 被 审 计 单 位 管 理 层 和 治 理层 的 会 计 责 任 。 二 、 法 律 责 任 的 成 因l ( 1) 被 审 计 单 位 方 面 的 原 因 :l 错 误 、 舞 弊 l 经 营 失 败l 被 审 计 单 位 负 直 接 会 计 责 任 , 审 计 人 员 负 审 计 责 任 。l 审 计 风 险 : 遵 循 审 计 准 则 , 未 能 查 出 重 大 错 报 或 漏 报l 审 计 失 败 : 不 遵 循 审 计 准 则 , 未 能 查 出 重 大 错 报 或 漏 报 ( 2) 注 册 会 计 师 方 面 的 原 因l 违 约l 普 通 过 失l 重 大 过 失l 共 同 过 失l 欺 诈二 、 法 律 责 任 的 成 因 三 、 法 律 责 任 的 概 念 及 种 类概 念 : 审 计 法 律 责 任 是 指 注 册 会 计 师 未 能 履 行 审 计 责 任 ,违 反 法 律 、 执 业 准 则 而 应 该 承 担 的 法 定 责 任 。种 类 : 行 政 责 任 民 事 责 任 刑 事 责 任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责 任 种 类 原 因 处 罚行 政 责 任 违 约 、过 失 个 人 : 警 告 、 暂 停 执 业 、 吊 销 注 册 会计 师 证 书事 务 所 : 警 告 、 没 收 非 法 所 得 、 罚 款 、暂 停 执 业 、 撤 销民 事 责 任 违 约 、过 失 、欺 诈 赔 偿 受 害 人 损 失 ( 影 响 最 大 )刑 事 责 任 欺 诈 按 有 关 法 律 程 序 判 处 一 定 的 徒 刑 四 、 注 册 会 计 师 法 律 责 任 的 防 范注 册 会 计 师 减 少 过 失 和 防 止 欺 诈 的 原 则l 增 强 执 业 独 立 性l 保 持 职 业 怀 疑 态 度l 强 化 职 业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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