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7汇票贴现、转贴现与再贴现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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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 块 七 汇 票 贴 现 、 转 贴 现 与 再 贴 现 的 操 作 项 目 一 汇 票 贴 现 的 操 作项 目 二 汇 票 转 贴 现 的 操 作项 目 三 汇 票 再 贴 现 的 操 作 项 目 一 汇 票 贴 现 的 操 作 项 目 一贴 现 概 述 申 请 贴 现 的 条件 贴 现 业 务流 程 一 、 贴 现 概 述 1.贴 现 的 概 念 贴 现 是 指 商 业 承 兑 汇 票 或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的 持 票人 在 汇 票 到 期 日 前 为 了 取 得 资 金 , 贴 付 一 定 利息 将 票 据 权 利 转 让 给 银 行 的 票 据 行 为 , 是 银 行向 持 票 人 融 通 资 金 的 一 种 方 式 。 2.贴 现 的 性 质 贴 现 是 银 行 的 一 项 资 产 业 务 , 汇 票 的 支 付 人 对 银行 负 债 , 银 行 实 际 上 是 与 付 款 人 之 间 有 一 种 间接 贷 款 关 系 。 3.贴 现 的 期 限 贴 现 的 期 限 从 其 贴 现 之 日 起 至 汇 票 到 期 日 止 ( 异地 的 另 加 3天 ) ,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6个 月 。 实 付 贴现 金 额 按 票 面 金 额 扣 除 贴 现 日 至 汇 票 到 期 前 一 日的 利 息 计 算 。 4.贴 现 的 利 率 贴 现 的 利 率 在 人 民 银 行 现 行 的 再 贴 现 利 率 基 础 上进 行 上 浮 。 贴 现 的 利 率 是 市 场 价 格 , 由 双 方 协 商确 定 , 但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现 行 的 贷 款 利 率 。 5.贴 现 利 息 的 计 算 贴 现 利 息 是 汇 票 的 收 款 人 在 票 据 到 期 前 为 获 取 票款 向 贴 现 银 行 支 付 的 利 息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贴 现 利 息 =贴 现 金 额 贴 现 率 贴 现 期 限 二 、 贴 现 申 请 人 必 须 具 备 的 条 件 1) 在 贴 现 行 开 立 存 款 账 户 的 经 工 商 管 理 机 关 ( 或 主 管 机 关 )核 准 登 记 的 企 ( 事 ) 业 法 人 或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2) 与 出 票 人 或 直 接 前 手 之 间 有 真 实 、 合 法 的 商 品 交 易 关 系 。3) 能 够 提 供 与 其 直 接 前 手 之 间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按 规 定 不 能 出具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除 外 )和 商 品 发 运 单 据 复 印 件 。4) 应 持 有 人 民 银 行 颁 发 的 贷 款 卡 。5) 申 请 贴 现 的 汇 票 合 法 有 效 , 未 注 明 “ 不 得 转 让 ” 字 样 。6) 企 业 经 营 、 财 务 状 况 正 常 , 无 不 良 贷 款 和 欠 息 。 案 例 江 兴 公 司 收 到 天 津 运 奇 公 司 于 2007年 3月10日 开 出 并 由 中 国 银 行 河 西 分 行 承 兑 的 银 行 承兑 汇 票 一 张 , 票 面 金 额 为 100,000元 , 期 限 为 6个 月 。 现 江 兴 公 司 公 司 因 资 金 需 要 , 于 该 年 6月10日 到 其 开 户 行 工 行 亚 运 村 支 行 申 请 贴 现 , 月贴 现 率 为 6。 7月 15日 , 工 行 亚 运 村 支 行 因 流动 性 不 足 需 资 金 融 通 , 可 选 择 到 其 他 商 业 银 行进 行 票 据 转 贴 现 或 者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进 行 票 据再 贴 现 。 三 、 贴 现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1.贴 现 申 请 人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持 票 人 申 请 办 理 汇 票 贴 现 业 务 时 , 需 填 写 贴现 申 请 书 , 申 请 书 的 内 容 应 填 写 完 整 , 加 盖 申请 企 业 公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名 章 ( 有 的 银 行 以 贴现 凭 证 第 一 联 代 替 申 请 书 ) 。 2.银 行 进 行 票 据 审 验 , 办 理 查 询 查 复 手 续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查 询 书 3.银 行 对 客 户 提 交 的 资 料 进 行 审 查 1) 审 查 申 请 人 营 业 执 照 , 判 断 其 是 否 具 有 真 实 法 人或 法 人 授 权 经 营 的 资 格 。2) 对 交 易 合 同 复 印 件 的 审 查3) 对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审 查 4.银 行 进 行 贴 现 审 批 1) 审 批 表 流 程 : 填 制 审 批 表 调 查 人 签 字 ( 客 户 经 理 ) 调 查 负 责 人 复 审( 公 司 业 务 部 领 导 ) 结 算 部 门 进 行 票 面 初 审 、 复 审 及 买 入 复 核 ( 营 业 部相 关 人 员 ) 信 贷 管 理 审 查 人 、 审 查 负 责 人 进 行 跟 单 文 件 审 查 主 管 副 行长 签 署 意 见 行 长 。 2) 票 据 系 统 流 程 : 新 建 买 入 审 批 表 、 票 据 录 入 ( 客 户 经 理 ) 市 场 营 销 复 审( 公 司 业 务 部 领 导 ) 票 面 初 审 、 票 面 复 审 、 票 据 买 入 复 核 ( 营 业 部 相 关人 员 ) 跟 单 文 件 初 审 、 复 审 最 高 签 批 人 签 批 ( 主 管 副 行 长 、 行 长 依 次进 行 ) 。 银 行 信 贷 部 门 按 照 信 贷 办 法 和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 符 合 条件 的 , 在 贴 现 凭 证 “ 银 行 审 批 ” 栏 签 注 “ 同 意 ” 字 样 , 并 由 有 关 人 员 签 章后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 5.银 行 与 申 请 人 签 订 协 议 银 行 审 批 后 , 与 申 请 人 签 订 贴 现 协 议 。6.放 款 在 贴 现 放 款 前 , 通 过 公 司 业 务 部 指 定 人 员向 分 行 申 请 贴 现 贷 款 指 标 , 在 接 到 批 复 后 ,由 营 业 部 将 贴 现 资 金 划 入 贴 现 申 请 人 指 定账 户 。 7.账 务 处 理 会 计 部 门 接 到 转 让 背 书 的 汇 票 和 贴 现 凭 证 后 ,按 照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审 查 无 误 ,确 认 贴 现 凭 证 的 填 写 与 汇 票 核 对 相 符 后 , 按 照支 付 结 算 办 法 有 关 贴 现 期 限 以 及 贴 现 利 息 计 算规 定 和 规 定 的 贴 现 率 , 计 算 出 贴 现 利 息 和 实 付贴 现 金 额 。 根 据 本 模 块 案 例 资 料 , 该 张 汇 票 的 贴 现 利 息 为1,800元 , 实 付 贴 现 金 额 为 98,200元 。 工 行 亚运 村 支 行 编 制 会 计 分 录 如 下 :借 : 贴 现 100,000 贷 : 活 期 存 款 江 兴 公 司 98,20 利 息 收 入 1,800 8.档 案 资 料 入 库 保 管 1) 管 理 类 与 要 件 类 资 料 分 别 归 档 。2) 自 行 制 作 档 案 封 面 及 目 录 。3) 封 面 及 目 录 上 客 户 经 理 签 字 。4) 业 务 办 理 完 毕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交 公 司 业 务 部 检 查归 档 。 四 、 票 据 贴 现 后 的 管 理 票 据 到 期 后 , 客 户 经 理 及 时 通 过 会 计 结 算 部 门 了解 票 据 款 项 的 收 回 情 况 , 将 收 回 凭 证 入 档 案 库 保管 。 如 果 出 现 逾 期 , 则 按 文 件 规 定 的 催 收 程 序 进行 催 收 。 每 季 度 末 填 写 票 据 资 产 五 级 分 类 审 批 表 ,经 相 关 人 员 签 署 意 见 后 入 档 案 库 保 管 。 项 目 二 汇 票 转 贴 现 的 操 作 项 目 二转 贴 现的 概 念 转 贴 现的 分 类 转 贴 现 的适 用 范 围 转 贴 现 的业 务 流 程 转 贴 现 的账 务 处 理 一 、 转 贴 现 的 概 念 转 贴 现 是 指 商 业 银 行 将 贴 现 收 进 的 未 到 期 票 据 向其 他 商 业 银 行 或 贴 现 机 构 进 行 贴 现 的 融 资 行 为 。转 出 行 将 汇 票 转 让 给 转 入 行 , 转 入 行 从 汇 票 金 额中 扣 除 贴 现 利 息 后 , 将 汇 票 金 额 的 其 余 金 额 支 付给 汇 票 转 出 行 。 票 据 可 以 被 多 次 转 贴 现 , 价 格 按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相 关 利 率 政 策 执 行 。 其 特 点 和 优 势在 于 : 灵 活 调 节 资 产 规 模 ; 提 高 资 产 使 用 效 益 ;降 低 筹 资 成 本 和 资 产 风 险 。 二 、 转 贴 现 的 分 类1.按 交 易 方 向 不 同 分 为 转 入 贴 现 和 转 出 贴 现 两 种 转 入 贴 现 是 指 其 他 银 行 持 其 已 贴 现 的 未 到 期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向 本 行 贴 现 , 转 出贴 现 是 指 本 行 持 已 贴 现 的 未 到 期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向 他 行 贴 现 。2.按 交 易 方 式 不 同 分 为 买 断 式 和 回 购 式 转 贴 现 两 种 买 断 式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转 贴 现 是 指 转 出 行 将 其 持 有 的 已 贴 现 但 尚 未 到 期 的 银 行 承兑 汇 票 转 出 后 , 票 据 权 利 人 即 改 变 为 票 据 转 入 银 行 。 回 购 式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转贴 现 是 指 转 出 行 将 其 持 有 的 已 贴 现 的 但 尚 未 到 期 的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以 不 改 变 票据 权 利 人 的 方 式 暂 时 转 出 , 由 转 出 行 在 双 方 约 定 的 票 据 回 购 日 购 回 汇 票 。 三 、 转 贴 现 的 适 用 范 围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批 准 有 权 经 营 票 据 贴 现 业 务 的 金融 机 构 能 够 办 理 转 贴 现 业 务 。 四 、 转 贴 现 的 业 务 流 程 ( 一 ) 转 入 贴 现 1.提 供 相 关 资 料 1) 加 盖 公 章 和 法 人 代 表 章 的 营 业 执 照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和 金 融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 仅限 于 初 次 办 理 转 贴 现 业 务 的 申 请 行 , 年 检 通 过 后 , 应 每 年 提 供 一 次 ) 。 2)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和 单 位 介 绍 信 。3) 经 办 人 授 权 申 办 委 托 书 。4) 商 业 汇 票 转 贴 现 合 同 (加 盖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章 )。5) 上 级 机 构 出 具 的 有 效 授 权 文 件 ( 或 授 权 证 实 书 ) 。6) 用 于 转 贴 现 的 商 业 汇 票 清 单 (加 盖 公 章 )。7) 加 盖 公 章 或 财 务 章 的 转 贴 现 凭 证 ( 一 张 商 业 汇 票 对 应 一 张 转 贴 现 凭 证 , 以 贴 现凭 证 代 ( 连 号 的 可 一 张 ) ) 。8) 办 理 贴 现 业 务 时 的 相 关 资 料 ( 详 见 项 目 一 )9) 票 据 营 业 部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 。 2.审 查 与 审 批 对 持 票 人 未 承 诺 回 购 的 , 按 贴 现 程 序 重 新 查 询 票据 的 真 实 性 。 材 料 审 核 无 误 后 , 报 有 权 机 构 审 查审 批 。 经 审 批 同 意 的 , 会 计 部 门 办 理 资 金 划 付 手续 。 3.加 强 贴 现 票 据 的 管 理 , 及 时 收 回 贴 现 票 据项 下 的 款 项 ( 二 ) 转 出 贴 现 1) 按 照 受 理 银 行 的 要 求 , 办 理 有 关 手 续 。2) 将 业 务 资 料 报 有 权 审 批 人 审 批 。3) 经 批 准 后 , 会 计 部 门 将 拟 转 出 贴 现 的 银 行 承 兑 汇票 按 要 求 背 书 完 毕 , 与 计 财 部 门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4) 计 财 部 门 持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和 有 关 材 料 , 到 受 理 银行 办 理 转 贴 现 。 五 、 商 业 汇 票 转 贴 现 的 处 理 手 续1.商 业 银 行 受 理 转 贴 现 的 处 理 手 续 商 业 银 行 持 贴 现 汇 票 向 其 他 商 业 银 行 转 贴 现 时 ,应 根 据 汇 票 填 制 一 式 五 联 的 转 贴 现 凭 证 (用 贴 现凭 证 代 ), 在 第 一 联 上 按 照 规 定 签 章 后 , 连 同 汇票 一 并 交 给 转 贴 现 银 行 。 2.申 请 转 贴 现 的 商 业 银 行 的 处 理 手 续 申 请 转 贴 现 的 商 业 银 行 收 到 转 贴 现 银 行 交 给 的 转贴 现 收 账 通 知 后 , 填 制 两 联 特 种 转 账 借 方 凭 证 和一 联 特 种 借 方 凭 证 , 收 账 通 知 作 为 存 放 中 央 银 行款 项 的 附 件 。 3.转 贴 现 到 期 收 回 的 处 理 手 续 转 贴 现 银 行 作 为 持 票 人 向 付 款 人 收 取 票 款 , 按 照贴 现 到 期 收 回 的 手 续 处 理 。 对 未 收 回 的 , 按 照 票 据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追 索 。 项 目 三 汇 票 再 贴 现 的 操 作 项 目 三基 础 知 识 业 务 流 程 特 殊 规 定 账 务 处 理 一 、 再 贴 现 概 述 1.再 贴 现 的 概 念 再 贴 现 又 称 “ 重 贴 现 ” , 指 商 业 银 行 持 未 到 期 的已 贴 现 汇 票 向 中 央 银 行 申 请 贴 现 的 票 据 转 让 行 为 。再 贴 现 的 对 象 是 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开立 存 款 账 户 的 商 业 银 行 、 政 策 性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机构 。 票 据 再 贴 现 也 可 分 为 卖 断 和 回 购 两 种 方 式 。对 中 央 银 行 而 言 , 再 贴 现 是 买 进 票 据 , 让 渡 资 金 ;对 商 业 银 行 而 言 , 再 贴 现 是 卖 出 票 据 , 获 得 资 金 。 2.再 贴 现 率 中 央 银 行 向 商 业 银 行 收 取 的 利 率 称 为 再 贴 现率 , 再 贴 现 率 由 中 央 银 行 公 布 。 二 、 再 贴 现 的 业 务 流 程1.再 贴 现 账 户 的 开 立 商 业 银 行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初 次 办 理 再 贴 现 业 务 时 ,必 须 首 先 到 当 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办 理 再 贴 现 开 户 手续 。 2.再 贴 现 限 额 的 申 请 由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再 贴 现 采 用 限 额 管 理 办 法 ,因 此 商 业 银 行 在 办 理 再 贴 现 业 务 前 , 首 先 需 要 向当 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再 贴 现 额 度 , 并 在 中 国 人民 银 行 核 定 的 额 度 内 选 择 符 合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要 求的 票 据 , 报 送 再 贴 现 资 料 。 3.再 贴 现 资 料 的 准 备1) 再 贴 现 申 请 一 览 表 和 大 额 再 贴 现 申 请 书 (单 张 汇 票金 额 500万 元 以 上 需 填 写 )。2) 再 贴 现 凭 证 (一 式 五 联 , 需 加 盖 再 贴 现 申 请 银 行 的财 务 专 用 章 和 法 人 或 其 授 权 人 名 章 , 与 预 留 印 鉴一 致 )。3) 申 请 再 贴 现 银 行 已 贴 现 、 背 书 的 商 业 汇 票 。4) 商 业 汇 票 查 询 查 复 书 (需 加 盖 业 务 公 章 )。5)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要 求 提 供 的 其 他 资 料 。 三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再 贴 现 业 务 的 特 殊 规 定 1.再 贴 现 票 据 的 金 额 规 定 单 笔 再 贴 现 票 据 的 票 面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1000万 元 。2.再 贴 现 票 据 的 投 向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现 货 币 政 策 目 标 、 调 整 信 贷 结 构 、 引 导 资 金 流 向 的 要 求 ,确 定 不 同 时 期 再 贴 现 的 重 点 投 向 。3.再 贴 现 期 限 从 再 贴 现 之 日 起 到 汇 票 到 期 日 止 , 最 长 不 超 过 6个 月 。4.再 贴 现 管 理 系 统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要 求 在 再 贴 现 电 脑 系 统 中 录 入 再 贴 现 票 据 数 据 信 息 。 四 、 再 贴 现 的 处 理 手 续 1.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受 理 汇 票 再 贴 现 的 处 理 手 续 商 业 银 行 持 已 贴 现 未 到 期 的 汇 票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再 贴 现 时 , 应 根 据 汇 票 填制 一 式 五 联 再 贴 现 凭 证 ( 格 式 由 人 民 银 行 省 级 分 行 比 照 贴 现 凭 证 确 定 ) , 在 第一 联 上 加 盖 预 留 人 民 银 行 印 鉴 , 连 同 汇 票 一 并 交 人 民 银 行 。 人 民 银 行 计 划 资 金 部 门 接 到 汇 票 和 再 贴 现 凭 证 后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支 付 结 算 办法 的 规 定 审 查 。 符 合 条 件 的 , 在 再 贴 现 凭 证 “ 银 行 审 批 ” 栏 签 注 “ 同 意 ” 字 样 ,在 有 关 栏 填 明 再 贴 现 率 , 并 由 有 关 人 员 签 章 后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 会 计 部 门 接 到 作 成 转 让 背 书 的 汇 票 和 再 贴 现 凭 证 后 , 按 照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的 有 关规 定 审 查 无 误 , 再 贴 现 凭 证 的 填 写 与 汇 票 核 对 相 符 。 会 计 部 门 对 汇 票 和 再 贴 现凭 证 进 行 审 查 无 误 后 , 在 汇 票 背 面 加 盖 已 办 再 贴 现 字 样 戳 记 , 退 还 商 业 银 行 , 同 时 按 照 规 定 的 再 贴 现 率 计 算 出 再 贴 现 利 息 和 实 付 再 贴 现 金 额 。 计 算 方 法 为 : 再 贴 现 利 息 再 贴 现 金 额 再 贴 现 天 数 再 贴 现 率实 付 再 贴 现 金 额 再 贴 现 金 额 再 贴 现 利 息 2.商 业 银 行 的 处 理 手 续 商 业 银 行 收 到 人 民 银 行 交 给 的 再 贴 现 收 账 通 知 后 ,应 填 制 二 联 特 种 转 账 借 方 凭 证 , 一 联 特 种 转 账 贷方 凭 证 , 收 账 通 知 作 存 放 中 央 银 行 款 项 借 方 凭 证的 附 件 。 3.再 贴 现 到 期 收 回 的 处 理 手 续 再 贴 现 到 期 后 , 人 民 银 行 从 申 请 再 贴 现 的 商 业 银行 存 款 户 内 收 取 到 期 的 再 贴 现 款 。 再 由 申 请 再 贴现 的 商 业 银 行 向 承 兑 申 请 人 或 承 兑 银 行 自 行 收 回贴 现 款 。 如 果 再 贴 现 到 期 日 申 请 再 贴 现 的 商 业 银行 在 人 民 银 行 的 存 款 户 余 额 不 足 归 还 到 期 再 贴 现款 时 , 人 民 银 行 应 将 其 不 足 款 项 转 入 该 商 业 银 行的 “ 逾 期 贷 款 户 ” 处 理 。 4.再 贴 现 到 期 未 收 回 的 处 理 手 续 再 贴 现 银 行 收 到 付 款 人 开 户 行 或 承 兑 银 行 退 回 的委 托 收 款 凭 证 、 汇 票 和 拒 绝 付 款 理 由 书 或 付 款 人未 付 票 款 通 知 书 后 , 追 索 票 款 时 , 可 从 再 贴 现 申请 银 行 账 户 收 取 , 并 将 汇 票 和 拒 绝 付 款 理 由 书 或付 款 人 未 付 票 款 通 知 书 交 给 再 贴 现 申 请 银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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