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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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行政权与公民权关系的重要法律 对行政强制法主要内容的解读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钟瑞友 引言:当前行政强制之怪现状一、行政强制的涵义与特点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经过、结构、焦点问题及基本结论三、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四、贯彻行政强制法的几项重要工作 引言:当前行政强制之怪现状制定主体过多措施手段散乱名称方式不统一执行主体不合格实施程序不规范法律责任难追究 一、行政强制的涵义与特点 (一)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比如: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对银行存款的冻结等。 2、行政强制执行。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的行为。 比如:对银行存款的划拨、房屋征收中的强制搬迁、拆除违法建筑等。 3、两者的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管理中间行为,暂时性,主体就是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有一个最终的行政决定,是对行政决定的执行,终局性,主体有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二)行政强制的特点 1、行政性。行政管理,非终局。 2、服从性。单方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指导。 3、物理性。直接作用于人身和财产,改变物理状态,区别于行政处罚。 4、依附性。本身不是目的。 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经过、结构和焦点问题 1、经过。三届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九届人大常委会开始起草,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第二十次和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历经12年,从1999年3月到2011年6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2、结构。7章71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3、焦点问题。第一,行政强制法是治“乱”还是治“软”?第二,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如何配置。主要是三个问题:行政法规的设定权有多大?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有多大?规章有没有设定权? 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主要是三个方面的问题:要不要改变目前的执行体制?哪些案件需要由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申请是否进行实质审查? 4、基本结论:行政强制是法治建设的晴雨表。行政权与公民权-法治政府的核心行政权与司法权-法治国家的基石人身权与财产权-法治社会的关键 三、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 (二)基本原则(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四)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五)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六)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行政强制执行中涉及的国家赔偿问题(九)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一)适用范围 列举和排除并用的方式。 列举规定:适用范围是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实施。 设定是指什么机构有权可以创设行政强制规范;实施是指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 规范程序是行政强制法的重要内容。 排除规定:第一类,发生或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处理阶段性公共危机,如突发事件应对法,必须是在宣布为突发事件后采取的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性措施。 第二类,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如依法采取限制分红、限制资产转移、限制股东转让股权、阻止直接责任人员出境和禁止其处分财产权利;如海关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 (二)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职权法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适当原则(手段与目标的合比例)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强制本身不是目的)不得利用强制权牟取私利原则 创新点:适当原则,也称比例原则,是指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行政强制使用的方式、手段要合理,与所要达到的行政目的相匹配,成比例,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采取非强制手段可能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设定第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四大类:(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包括盘问、留置盘问、传唤、强制传唤、扣留、拘留、人身检查、禁闭、约束、隔离、强行带离、强制检测、强制戒毒、强行驱散等。 主要法律有: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铁路法、戒严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军事设施保护法、渔业法、海商法等。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主要对不动产或者不便移动的财产。(3)扣押财物。主要针对动产。(4)冻结存款、汇款。包括冻结银行存款、汇款和邮政企业汇款,也包括当事人的股票等有价证券。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主要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证券法、反洗钱法、邮政法。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兜底性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的“登记保存”,价格法规定的“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1)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原则上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立法法第9条、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30条和邮政法第5条分别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冻结存款、汇款作了限制)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享有较大的设定权。截止2010年底,在国务院制定的600多件行政法规中,有90件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其中50件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属于自我创设底线:不得违背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扣押,不得设定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地方性事务如城市养犬、燃放烟花爆竹等(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体现权力不得自授原则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和设定权 第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大类。间接强制包括执行罚和代履行。 直接强制的特点是手段直接作用于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和人身,主要有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强制服兵役、强制销毁、强制报废、强制接种等。 执行罚是通过增加当事人的金钱负担,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包括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主要针对不履行罚款、税款、行政收费、社会保险费等金钱给付义务。加处罚款主要在行政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罚款数额每日的3%)滞纳金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等5部法律及14件行政法规中。 5部法律是:水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海关法、劳动法。 代履行是应当由当事人作为的义务,不直接强迫当事人自己履行,而由行政机关代劳。 如森林法第39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森林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树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直接强制执行的机关。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应当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定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法律有十多部,税务机关、海关、公安机关、公路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汛指挥机构等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法律通过单独授权有强制执行权。 (四)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第一,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职权法定。第二,依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如证监会、电监会、保监会分别根据证券法、电力法、保险法的授权行使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第四,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第五,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五)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1、一般程序要求。报告并批准;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签名盖章;对于情况紧急的,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时限要求。第一,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限,由单行法规定,一般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关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查封、扣押的期限,第25条规定,不得超过三十日,最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三,冻结的期限,第32条规定,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最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3、查封、扣押和冻结的特别程序。 第一,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二,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第三,对查封、扣押的场所、实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损毁。第四,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第五,不得重复查封、扣押和冻结。 (六)行政机关强制执行1、概念。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执行和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各级行政机关都有。主要是加处滞纳金、罚款和代履行。直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必须依据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税务、海关、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价格管理等部门有直接强制执行权。 2、主要程序规定。 第一,催告制度。前置程序、书面形式。使用于直接强制执行和代履行。催告书的主要内容: (1)履行义务的期限; (2)履行义务的方式; (3)如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方式; (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法律后果有两种可能: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中止满三年,当事人确无能力,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不再执行。 终结执行的情形:(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3)执行标的灭失的;(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三,执行回转制度。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依法给予赔偿。第四,执行和解制度。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第五,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指当事人应当交纳税收、行政收费和社会保险费义务以及违法应当缴纳的罚款义务。分两个阶段:一是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二是如果加处罚款或者加收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还不履行的,有直接强制权的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就可以直接划拨当事人银行存款,或者变卖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产。 第六,代履行。行政机关决定自己或者委托第三人履行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如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截止到2010年底,共有13部法律、19件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 3、禁止性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则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2005年到2010年,每年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约20万件,执行率达90%左右。 1、人民法院对执行申请的审查。5天内受理。如不受理,行政机关可以在15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15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方式。主要是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补充。实质审查是指发现有三类情形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3)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在30天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八)行政强制执行中涉及的国家赔偿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国家给予行政赔偿。如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违法强制执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二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国家给予司法赔偿。如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三是关于申请法院执行,如果发生国家赔偿,如何确定赔偿主体,行政强制法规定。一般原则是谁过错、谁承担。单方责任还是共同责任。 (九)关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决定的复议和诉讼 如第37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核心问题是: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是不是一个单独的行政行为? 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只是执行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不增加新的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执行确定一些规范,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也应当遵守,如可以采取什么方式强制执行,是否有权直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是否履行了催告程序,如果不遵守这些规范,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贯彻行政强制法的 几项重要工作(一)树立几个意识职权法定意识法律优先和保留意识程序意识责任意识 (二)有关行政强制依据的清理工作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主体资格、执法人员资格。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 (五)强化对实施行政强制的监督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复议、诉讼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建立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的备案制度。社会监督。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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