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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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5-3 作 者 : 文 恩 波Email:电 话 : 22021-5-3 第 一 编 总 论 32021-5-3 第 一 章 经 济 法 的 概 念 、 本 质 和 地 位 第 一 节 经 济 法 的 产 生 和 发 展 现 代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法 是 在 生 产 力 进 一 步 社 会 化 、 商 品 经 济 进 一 步发 展 成 为 现 代 市 场 经 济 的 条 件 下 , 由 国 家 以 自 己 的 意 志 和 力 量 ,直 接 参 与 干 预 经 济 生 活 的 产 物 。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法 是 与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确 立 , 与 社 会 主 义 国家 组 织 经 济 职 能 的 实 施 相 联 而 产 生 的 。 但 是 , 由 于 社 会 主 义 国 家长 期 实 行 高 度 集 中 的 计 划 经 济 体 制 , 所 以 , 在 那 种 体 制 下 所 施 行的 经 济 法 规 , 其 性 质 多 属 经 济 行 政 法 规 。 严 格 地 说 , 科 学 意 义 上的 经 济 法 只 是 在 进 行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 转 轨 , 大 力 发 展 市 场 经 济 后 才 开 始 形 成 。 42021-5-3 n一 、 概 念 : 中 国 经 济 法 是 有 关 确 立 国 家 机关 、 社 会 组 织 和 其 他 经 济 实 体 的 经济 法 律 地 位 , 以 及 调 整 它 们 在 经 济管 理 过 程 中 和 经 营 协 调 活 动 中 所 发生 的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统 一 体( 总 称 ) 。 第 二 节 经 济 法 概 念 和 调 整 对 象 52021-5-3 二 .经 济 法 调 整 的 四 种 经 济 关 系 n 国 家 经 济 管 理 关 系n 经 营 协 调 关 系 n 组 织 内 部 经 济 关 系 n 涉 外 经 济 关 系 n 其 他 应 由 经 济 法 调 整 的 经 济 关 系 62021-5-3 n体 现 经 济 法 法 律 本 质 属 性 和 法 律机 制 功 能 的 四 个 方 面 : 1.经 济 法 是 综 合 系 统 调 整 法 2.经 济 法 是 平 衡 协 调 法 3.经 济 法 是 经 济 集 中 与 经 济 民 主 对立 统 一 的 法 4.经 济 法 是 社 会 责 任 本 位 法第 三 节 经 济 法 的 地 位 和 本 质 72021-5-3 经 济 法 与 邻 近 法 律 部 门 的 关 系n 经 济 法 与 行 政 法 的 区 别 它 们 的 联 系 是 , 经 济 法 所 调 整 的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有 些 也 具 有 行政 关 系 性 质 , 必 要 时 也 要 采 用 行 政 手 段 。 它 们 的 区 别 有 : ( 1) 经 济 法 所 调 整 的 经 济 关 系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物 质 利 益 关 系 ,是 物 质 利 益 实 体 的 管 理 性 质 关 系 , 不 是 行 政 管 理 关 系 。 ( 2) 经 济 管 理 法 律 关 系 主 体 虽 然 是 管 理 者 和 被 管 理 者 , 但 都是 经 济 权 利 主 体 和 经 济 义 务 主 体 , 都 依 法 享 有 经 济 权 利 及 承担 经 济 义 务 , 不 是 一 方 是 权 利 主 体 , 一 方 是 义 务 主 体 的 单 纯命 令 与 服 从 关 系 。 ( 3) 经 济 管 理 法 律 关 系 追 求 的 是 一 定 的 经 济 目 的 与 经 济 效 益 ,遵 循 的 是 市 场 经 济 规 律 , 不 能 单 纯 体 现 行 政 机 关 和 行 政 首 长 的 意 志 和 意 图 等 。 ( 4) 经 济 法 主 要 运 用 经 济 手 段 , 但 也 以 行 政 手 段 为 辅 。 82021-5-3 经 济 法 与 民 法 的 区 别n 经 济 法 与 民 法 的 关 系 。 经 济 法 与 民 法 的 联 系 是 :两 者 都 调 整 经 济 关系 , 两 者 的 一 些 概 念 、 原 则 、 制 度 、 手 段 都 可 通 用 。n 经 济 法 与 民 法 的 区 别 有 :n ( 1) 民 法 是 调 整 平 等 主 体 间 的 财 产 关 系 和 人 身 关 系 。 经 济 法调 整 国 民 经 济 管 理 关 系 、 与 国 家 计 划 、 管 理 相 联 的 涉 及 全 局 的 一类 横 向 经 济 关 系 以 及 内 部 经 济 关 系 。n ( 2) 民 法 是 以 个 体 权 利 为 本 位 的 , 主 要 是 在 微 观 经 济 领 域 内 ,保 护 社 会 个 体 的 权 益 。 经 济 法 是 以 社 会 责 任 为 本 位 的 , 主 要 是 在宏 观 经 济 领 域 内 理 顺 整 体 和 个 体 之 间 的 责 权 利 关 系 以 及 基 于 全 局利 益 需 要 协 调 个 体 间 的 经 济 关 系 , 以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发展 。 n ( 3) 民 法 主 体 系 列 是 法 人 与 公 民 , 经 济 法 主 体 系 列 包 括 国 家 机关 、 社 会 组 织 、 内 部 组 织 以 及 一 定 条 件 下 的 公 民 , 比 民 法 要 广 得多 。n ( 4) 调 整 手 段 不 同 。 民 法 主 要 是 民 事 手 段 , 经 济 法 还 包 括 行 政 、刑 事 等 手 段 。 92021-5-3 第 二 章 经 济 法 律 关 系第 一 节 概 述n 定 义 :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是 指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组 织 和 其 他 经 济 实 体 在 参 加 经济 管 理 过 程 中 和 经 营 协 调 活 动 中 发生 的 , 由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确 定 和 调整 的 , 并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证 其 存 在和 运 行 的 经 济 权 利 、 经 济 义 务 相 统一 的 关 系 。 n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由 主 体 、 内 容 和 客 体三 个 基 本 要 素 构 成 。 102021-5-3 n种 类 :n 国 家 机 关n 社 会 组 织n 内 部 组 织n 个 体 工 商 户 、 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和 其 他 公 民n 国 家 ( 特 殊 情 况 ) 第 二 节 经 济 法 主 体 112021-5-3 n经 济 权 利 是 指 由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所 确认 的 一 种 资 格 或 许 可 。 原 生 权 利 取 得 权 利n经 济 义 务 是 指 由 经 济 法 律 、 法 规 所 确认 的 一 种 责 任 。 法 定 义 务 约 定 义 务第 三 节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内 容 : 经 济 权 利 和 经 济 义 务 122021-5-3 n财 物 ( 有 形 )n经 济 行 为n智 力 成 果 ( 无 形 )第 四 节 经 济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132021-5-3 n 经 济 法 律 事 实 : 凡 能 够 引 发 经 济 法律 关 系 发 生 、 变 更 和 消 灭 的 客 观 事物 即 称 为 经 济 法 律 事 实 。 事 件行 为经 济 法 律 关 系 的 运 行 过 程 以 及 对 其 管 理 和 保 护 142021-5-3 第 二 编 经 济 组 织 法 152021-5-3 n企 业 : 企 业 是 依 法 成 立 的 , 从事 商 品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经 济 上实 行 独 立 核 算 , 自 负 盈 亏 , 法律 上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的 经 济 组 织 。 第 三 章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162021-5-3 n 第 十 七 条 设 立 企 业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n (一 )产 品 为 社 会 所 需 要 。 n (二 )有 能 源 、 原 材 料 、 交 通 运 输 的 必 要 条 件 。n (三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和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 n (四 )有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金 。 n (五 )有 自 己 的 组 织 机 构 。 n (六 )有 明 确 的 经 营 范 围 。 n (七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全 民 所 有 制 企 业 设 立 条 件 172021-5-3 n转 产n停 产 整 顿n合 并 和 兼 并n分 立n解 散n破 产工 业 企 业 的 变 更 和 终 止 182021-5-3 第 四 章 集 体 所 有 制 企 业 法 律 制 度n 城 镇 集 体 企 业n 乡 镇 企 业 1996年 10月 29日 第 八 届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二 十 二 次 会 议 通 过 自 1997年1月 1日 起 施 行 ) 192021-5-3 n 私 营 企 业 是 指 企 业 资 产 属 于 私 人 所 有 、 雇 工8人 以 上 的 营 利 性 经 济 组 织 。n 私 营 企 业 可 分 为 : 私 营 独 资 企 业合 伙 企 业私 营 有 限 责 任 公 司第 五 章 私 营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202021-5-3 n合 伙 企 业 是 指 依 照 本 法 在 中 国境 内 设 立 的 由 各 合 伙 人 订 立 合伙 协 议 , 共 同 出 资 、 合 伙 经 营 、共 享 收 益 、 共 担 风 险 , 并 对 合伙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连 带 责 任的 营 利 性 组 织 。 合 伙 企 业 法 212021-5-3 合 伙 企 业 的 设 立 条 件 :(一 )有 二 个 以 上 合 伙 人 , 并 且 都 是依 法 承 担 无 限 责 任 者 ; (二 )有 书 面 合 伙 协 议 ; (三 )有 各 合 伙 人 实 际 缴 付 的 出 资 ;(四 )有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 (五 )有 经 营 场 所 和 从 事 合 伙 经 营 的必 要 条 件 。 222021-5-3 合 伙 协 议 应 当 载 明 下 列 事 项 : ( 一 ) 合 伙 企 业 的 名 称 和 主 要 经 营 场 所 的 地 点 ;( 二 ) 合 伙 目 的 和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范 围 ;( 三 ) 合 伙 人 的 姓 名 及 其 住 所 ;( 四 ) 合 伙 人 出 资 的 方 式 、 数 额 和 缴 付 出 资 的 期 限 ;( 五 ) 利 润 分 配 和 亏 损 分 担 办 法 ;( 六 )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执 行 ;( 七 ) 入 伙 与 退 伙 ;( 八 ) 合 伙 企 业 的 解 散 与 清 算 ;( 九 ) 违 约 责 任 。 232021-5-3 n (一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经 营 期 限 届 满 , 合 伙 人 不愿 继 续 经 营 的 ; n (二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解 散 事 由 出 现 ; n (三 )全 体 合 伙 人 决 定 解 散 ; n (四 )合 伙 人 已 不 具 备 法 定 人 数 ; n (五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合 伙 目 的 已 经 实 现 或 者 无法 实 现 ; n (六 )被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n (七 )出 现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合 伙 企 业 解 散的 其 他 原 因 。合 伙 企 业 的 解 散 242021-5-3 自 愿 退 伙 : 第 四 十 六 条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合 伙 企 业 的经 营 期 限 的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合 伙人 可 以 退 伙 : 1、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退 伙 事由 出 现 ; 2、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同 意 退 伙 ; 3、发 生 合 伙 人 难 于 继 续 参 加 合 伙 企 业 的 事由 ; 4、 其 他 合 伙 人 严 重 违 反 合 伙 协 议 约定 的 义 务 。 退 伙 252021-5-3 法 定 退 伙 : 第 四 十 九 条 合 伙 人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当 然 退 伙 : 1、 死 亡 或 者被 依 法 宣 告 死 亡 ; 2、 被 依 法 宣 告为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人 ; 3、 个 人 丧失 偿 债 能 力 ; 4、 被 人 民 法 院 强 制执 行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财 产 份 额 。 262021-5-3 强 制 退 伙 :n第 五 十 条 : 合 伙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的 ,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 可 以决 议 将 其 除 名 : 1、 未 履 行 出 资 义 务 ;2、 因 故 意 或 者 重 大 过 失 给 合 伙 企 业造 成 损 失 ; 3、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时有 不 正 当 行 为 ; 4、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其 他 事 由 。 272021-5-3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n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 合 伙 人 的 出 资 和 所 有 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取 得 的收 益 均 为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由 全 体 合 伙 人 依 照 本法 共 同 管 理 和 使 用 。 因 此 合 伙 企 业 的 合 伙 财 产 具 有 共 有 财 产 性 质 ,要 符 合 全 体 合 伙 人 的 共 同 意 愿 。 n 合 伙 企 业 存 续 期 间 , 合 伙 人 向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转 让 其 在 合 伙 企 业中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时 , 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 合 伙人 之 间 转 让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财 产 份 额 时 , 应 当 通 知其 他 合 伙 人 。n 合 伙 人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出 质 的 , 须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致 同 意 。 未 经 其 他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 合 伙 人 以 其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财 产 份 额 出 质 的 , 其 行 为 无 效 , 或 者 作 为 退 伙 处 理 ; 由 此 给 其 他合 伙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n 合 伙 人 依 法 转 让 其 财 产 份 额 的 , 在 同 等 条 件 下 , 其 他 合 伙 人 有 优先 受 让 的 权 利 。 282021-5-3 合 伙 企 业 的 事 务 执 行n 各 合 伙 人 对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享 有 同 等 的 权 利 , 可 以 由 全 体合 伙 人 共 同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 也 可 以 由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或 者全 体 合 伙 人 决 定 , 委 托 一 名 或 者 数 名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务 。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合 伙 人 , 对 外 代 表 合 伙 企 业 。n 由 一 名 或 者 数 名 合 伙 人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的 , 应 当 依 照 约 定向 其 他 不 参 加 执 行 事 务 的 合 伙 人 报 告 事 务 执 行 情 况 以 及 合 伙企 业 的 经 营 状 况 和 财 务 状 况 , 其 执 行 合 伙 企 业 事 务 所 产 生 的收 益 归 全 体 合 伙 人 , 所 产 生 的 亏 损 或 者 民 事 责 任 , 由 全 体 合伙 人 承 担 。 n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或 者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决 定 , 合 伙 人 分 别 执 行 合 伙企 业 事 务 时 , 合 伙 人 可 以 对 其 他 合 伙 人 执 行 的 事 务 提 出 异 议 。提 出 异 议 时 , 应 暂 停 该 项 事 务 的 执 行 。 如 果 发 生 争 议 , 可 由全 体 合 伙 人 共 同 决 定 。 292021-5-3 合 伙 企 业 的 下 列 事 务 必 须 经 全 体 合 伙 人 一 致 同 意 : 1、 处 分 合 伙 企 业 的 不 动 产 ;2、 改 变 合 伙 企 业 名 称 ;3、 转 让 或 者 处 分 合 伙 企 业 的 知 识 产 权 和 其 他 财产 权 利 ;4、 向 企 业 登 记 机 关 申 请 办 理 变 更 登 记 手 续 ;5、 以 合 伙 企 业 名 义 为 他 人 提 供 担 保 ;6、 聘 任 合 伙 人 以 外 的 人 担 任 合 伙 企 业 的 经 营 管理 人 员 ;7、 依 照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有 关 事 项 。 302021-5-3 合 伙 人 禁 止 规 定n 合 伙 人 不 得 自 营 或 者 同 他 人 合 作 经 营 与本 合 伙 企 业 相 竞 争 的 业 务 。n 除 合 伙 协 议 另 有 约 定 或 者 经 全 体 合 伙 人同 意 外 , 合 伙 人 不 得 同 本 合 伙 企 业 进 行交 易 。n 合 伙 人 不 得 从 事 损 害 本 合 伙 企 业 利 益 的活 动 。 312021-5-3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清 偿 与 合 伙 人 的 关 系 n 合 伙 企 业 对 其 债 务 , 应 先 以 其 全 部 财 产 进 行 清 偿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到 期 债 务 的 , 各 合 伙 人 应 当承 担 无 限 连 带 清 偿 责 任 。 1、 清 偿 标 的 , 必 须 是 到 期 债 务 。2、 清 偿 顺 序 , 必 须 是 先 以 合 伙 企 业 的 财 产 清 偿 ,只 有 当 合 伙 企 业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时 , 才 由 合 伙 人以 其 个 人 财 产 进 行 清 偿 。3、 合 伙 人 的 所 有 可 执 行 财 产 , 均 可 用 于 清 偿 。4、 债 权 人 可 以 向 合 伙 人 中 的 任 何 一 人 或 数 人 要求 清 偿 全 部 债 务 。 322021-5-3 合 伙 人 的 债 务 清 偿 与 合 伙 企 业 的 关 系 n 合 伙 企 业 中 某 一 合 伙 人 的 债 权 人 , 不 得 以 该 债权 抵 销 其 对 合 伙 企 业 的 债 务 。 n 合 伙 人 个 人 负 有 债 务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代 位 行 使该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权 利 。 n 合 伙 人 个 人 财 产 不 足 清 偿 其 个 人 所 负 债 务 的 ,该 合 伙 人 只 能 以 其 从 合 伙 企 业 中 分 取 的 收 益 用于 清 偿 ; 债 权 人 也 可 以 依 法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强 制执 行 该 合 伙 人 在 合 伙 企 业 中 的 财 产 份 额 用 于 清偿 。 对 该 合 伙 人 的 财 产 份 额 , 其 他 合 伙 人 有 优先 受 让 的 权 利 。 332021-5-3 1998年 元 月 , 甲 、 乙 、 丙 共 同 设 立 一 合 伙 企 业 ,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 甲以 现 金 人 民 币 5万 元 现 资 , 乙 以 房 屋 作 价 人 民 币 8万 元 出 资 , 丙 以劳 务 作 价 人 民 币 4万 元 出 资 ; 各 合 伙 人 按 相 同 比 例 分 配 盈 利 、 分担 亏 损 。 合 伙 企 业 成 立 后 , 为 扩 大 经 营 , 于 1998年 6月 向 银 行 贷款 人 民 币 5万 元 , 期 限 为 1年 。 1998年 8月 , 甲 提 出 退 伙 。 鉴 于 当时 合 伙 企 业 盈 利 , 乙 、 丙 表 示 同 意 。 同 月 , 甲 办 理 了 退 伙 结 算 手续 。 1998年 9月 丁 入 伙 。 丁 入 伙 后 , 因 经 营 环 境 变 化 , 企 业 严 重亏 损 。 1999年 5月 , 乙 丙 丁 决 定 解 散 合 伙 企 业 , 并 将 合 伙 企 业 现有 财 产 价 值 人 民 币 3万 元 予 以 分 配 , 但 对 未 到 期 的 银 行 贷 款 未 予清 偿 。 1999年 6月 , 银 行 贷 款 到 期 后 , 银 行 找 合 伙 企 业 清 偿 债 务 ,发 现 该 企 业 已 经 解 散 , 遂 向 甲 要 求 偿 还 全 部 贷 款 , 甲 称 自 己 早 已退 伙 , 不 负 责 清 偿 债 务 。 银 行 向 丁 要 求 偿 还 全 部 贷 款 , 丁 称 该 笔贷 款 是 在 自 己 入 伙 前 发 生 的 , 不 负 责 清 偿 。 银 行 向 乙 要 求 偿 还 全部 贷 款 , 乙 表 示 只 按 照 合 伙 协 议 约 定 的 比 例 清 偿 相 应 数 额 , 银 行向 丙 要 求 偿 还 全 部 贷 款 , 丙 则 表 示 自 己 是 以 劳 务 出 资 的 , 不 承 担偿 还 贷 款 义 务 。 要 求 : 根 据 以 上 事 实 回 答 下 列 下 问 题( 1) 甲 、 乙 、 丙 、 丁 各 自 的 主 张 能 否 成 立 ? 并 说 明 理 由 。 ( 2) 合 伙 企 业 所 欠 银 行 贷 款 应 如 何 清 偿 ?( 3) 在 银 行 贷 款 清 偿 后 , 甲 、 乙 、 丙 、 丁 内 部 之 间 应 如 何 分 担 清偿 责 任 ? 342021-5-3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n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是 指 按 照 个 人 独资 企 业 法 第 二 条 在 中 国 境 内 设立 , 由 一 个 自 然 人 投 资 , 财 产 为投 资 人 个 人 所 有 , 投 资 人 以 其 个人 财 产 对 企 业 债 务 承 担 无 限 责 任的 经 营 实 体 。 352021-5-3 (一 )投 资 人 为 一 个 自 然 人 ;(二 )有 合 法 的 企 业 名 称 ; (三 )有 投 资 人 申 报 的 出 资 ;(四 )有 固 定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必 要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 (五 )有 必 要 的 从 业 人 员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设 立 条 件 362021-5-3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解 散 和 清 算 n 第 二 十 六 条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时 , 应 当 解散 : n (一 )投 资 人 决 定 解 散 ; n (二 )投 资 人 死 亡 或 者 被 宣 告 死 亡 , 无 继 承 人 或 者 继 承人 决 定 放 弃 继 承 ; n (三 )被 依 法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 n (四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n 第 二 十 九 条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解 散 的 , 财 产 应 当 按 照 下 列顺 序 清 偿 : n (一 )所 欠 职 工 工 资 和 社 会 保 险 费 用 ; n (二 )所 欠 税 款 ; n (三 )其 他 债 务 。 372021-5-3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的 事 务 管 理n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投 资 人 可 以 自 行 管 理 企 业事 务 , 也 可 以 委 托 或 者 聘 用 其 他 具 有 民事 行 为 能 力 的 人 负 责 企 业 的 事 务 管 理 。n 投 资 人 对 受 托 人 或 者 被 聘 用 的 人 员 职 权的 限 制 , 不 得 对 抗 善 意 第 三 人 。 382021-5-3 一 、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概 述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是 指 在 我 国 境 内依 照 我 国 法 律 设 立 的 , 由 外 国 投 资 者单 独 直 接 投 资 或 者 由 外 国 投 资 者 和 中国 投 资 者 共 同 投 资 的 企 业 。 第 六 章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法 律 制 度 392021-5-3 二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一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概 念 和 特 征1、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是 指 中 国 合 营者 与 外 国 合 营 者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律 的 规 定 , 在 中 国 境 内 共 同 投 资 、 共 同经 营 、 并 按 投 资 比 例 分 享 利 润 、 分 担 风险 及 亏 损 的 企 业 。 402021-5-3 2.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特 征 : (1)合 营 企 业主 体 一 方 为 中 国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他 经 济组 织 ; 另 一 方 为 外 国 的 公 司 企 业 或 其 他经 济 组 织 和 个 人 。 (2)在 中 国 境 内 , 按 中国 法 律 规 定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 为 中 国 法 人 。必 须 遵 守 中 国 法 律 、 法 规 。 (3)是 有 限 责任 公 司 。 (4)合 营 各 方 遵 照 平 等 互 利 原 则 ,共 同 出 资 、 共 同 经 营 、 按 各 方 注 册 资 本比 例 分 享 利 润 、 分 担 风 险 和 亏 损 。 412021-5-3 3、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 年 月 日 第 五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二 次 会 议 通 过 年 月 日 第 七 届 全 国 人 民代 表 大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修 改 年 月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民 代 表 大 会 第 四 次 会 议 修 改 422021-5-3 (二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设 立 与 登 记 合 营 各 方 签 订 的 合 营 协 议 、 合 同 、章 程 , 应 报 国 家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主 管部 门 ( 以 下 称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 审 查批 准 。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应 在 三 个 月 内决 定 批 准 或 不 批 准 。 合 营 企 业 经 批准 后 , 向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主 管 部门 登 记 ,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开 始 营 业 。 432021-5-3 n 1.合 营 企 业 协 议 是 指 合 营 各 方 对 设 立 合 营 企业 的 某 些 要 点 和 原 则 达 成 的 一 致 意 见 所 订 立 的文 件 。n 2.合 营 企 业 合 同 是 指 合 营 各 方 为 设 立 合 营 企业 就 相 互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而 订 立的 文 件 。 协 议 应 以 合 同 为 准 。n 3.合 营 企 业 章 程 是 指 规 定 合 营 企 业 的 宗 旨 、组 织 原 则 和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等 事 项 的 文 件 。 合 同是 制 订 章 程 的 基 础 。 (三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协 议 、 合 同 和 章 程 442021-5-3 n 合 营 企 业 的 注 册 资 本 是 指 记 载 在 合 营 企业 合 同 、 章 程 上 并 经 有 关 主 管 机 关 核 准登 记 的 合 营 各 方 认 缴 的 出 资 额 之 和 。 在注 册 资 本 中 , 外 方 合 营 者 的 投 资 比 例 一般 不 得 低 于 25%, 上 限 则 无 规 定 。 n 各 方 的 出 资 方 式 包 括 现 金 、 实 物 和 工 业产 权 。 (四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资 本 452021-5-3 合 营 企 业 注 册 资 本 与 投 资 总 额 的 比 例n ( 1) 投 资 总 额 在 300万 美 元 以 下 的 ( 含 300万 ) , 注册 资 本 至 少 应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7/10;n ( 2) 投 资 总 额 在 300万 美 元 以 上 的 到 1 000万 ( 含1000万 ) 美 元 的 , 注 册 资 本 至 少 应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1/2;n ( 3) 投 资 总 额 在 1000万 美 元 以 上 的 到 3 000万 ( 含3000万 ) 美 元 的 , 注 册 资 本 至 少 应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2/5,其 中 投 资 总 额 在 1250万 美 元 以 下 的 , 注 册 资 本 不 得低 于 500万 美 元 ;n ( 4) 投 资 总 额 在 3 000万 美 元 以 上 的 , 注 册 资 本 至少 应 占 投 资 总 额 的 1/3, 其 中 投 资 总 额 在 3600万 美 元以 下 的 , 注 册 资 本 不 得 低 于 1200万 美 元 。 462021-5-3 合 营 企 业 出 资 额 的 转 让 必 须 具 备 如 下 条 件 ( 1) 合 营 企 业 出 资 额 的 转 让 须 经 各 方 同 意 。 ( 2) 合 营 企 业 出 资 额 的 转 让 须 经 董 事 会 会议 通 过 后 , 报 原 审 批 机 构 批 准 。 ( 3) 合 营 企 业 一 方 转 让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出 资额 时 , 合 营 他 方 有 优 先 购 买 权 。 472021-5-3 合 营 企 业 终 止 的 原 因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项 ( 1)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 ( 2) 合 营 企 业 发 生 严 重 亏 损 , 无 力 继 续 经 营 。 ( 3) 合 营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营 企 业 协 议 、 合 同 、 章 程 规 定 的 义 务 ,致 使 企 业 无 法 继 续 经 营 。 ( 4) 因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等 不 可 抗 力 遭 受 严 重 损 失 , 无 法 继 续经 营 。 ( 5) 合 营 企 业 未 达 到 其 经 营 目 的 , 同 时 又 无 发 展 前 途 。 ( 6) 合 营 企 业 、 章 程 所 规 定 的 其 他 终 止 原 因 已 经 出 现 。 ( 7) 根 据 破 产 法 规 定 , 企 业 无 力 偿 还 到 期 债 务 的 , 企 业债 权 人 可 以 向 法 院 要 求 宣 告 该 企 业 破 产 , 企 业 也 可 以 自 行 申请 破 产 。 法 院 宣 告 企 业 破 产 后 , 企 业 应 予 终 止 。 482021-5-3 n 合 营 企 业 设 董 事 会 , 其 人 数 组 成 由 合 营 各 方 协商 , 在 合 同 、 章 程 中 确 定 , 并 由 合 营 各 方 委 派和 撤 换 。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 由 合 营 各 方 协 商 确定 或 由 董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 中 外 合 营 者 的 一 方 担任 董 事 长 的 , 由 他 方 担 任 副 董 事 长 。n 合 营 企 业 的 职 工 依 法 建 立 工 会 组 织 , 开 展 工 会活 动 ,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五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组 织 机 构 492021-5-3 (六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期 限 和 终 止 合 营 企 业 的 期 限 是 指 合 营 企 业 自 依 法 成 立 之 日起 到 合 营 期 满 为 止 的 存 续 时 间 。 合 营 各 方 应 依法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合 营 期 限 的 行 业 :(1)服 务 行 业 。(2)从 事 土 地 开 发 及 经 营 房 地 产 的 。 (3)从 事 资源 勘 查 开 发 的 。 (4)国 家 规 定 限 制 投 资 项 目 的 。(5)国 家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约 定 期 限 的 。其 他 行 业 合 营 各 方 可 以 在 合 同 中 约 定 期 限 或 不约 定 期 限 。 期 限 按 原 规 定 一 般 项 目 为 10年 至 30年 ,最 长 的 可 到 50年 。 经 国 务 院 特 批 的 可 在 50年 以 上 。 期 限 界 满 的 经 合 营 各 方 同 意 可 以 延 长 ,在 期 限 届 满 前 6个 月 向 原 审 批 机 关 报 批 。 502021-5-3 第 十 五 条 合 营 各 方 发 生 纠 纷 , 董 事 会 不能 协 商 解 决 时 , 由 中 国 仲 裁 机 构 进 行 调解 或 仲 裁 , 也 可 由 合 营 各 方 协 议 在 其 它仲 裁 机 构 仲 裁 。合 营 各 方 没 有 在 合 同 中 订 有 仲 裁 条 款 的或 者 事 后 没 有 达 成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的 , 可以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七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争 议 的 解 决 512021-5-3 三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 一 )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法 概 述 ( 1) 概 念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 是 指 中 国 合 作 者与 外 国 合 作 者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的 规 定 ,在 中 国 境 内 共 同 举 办 的 , 按 合 作 企 业 合 同 的 约定 分 配 收 益 或 者 产 品 、 分 担 风 险 和 亏 损 的 经 济组 织 。 522021-5-3 n 这 种 企 业 属 于 契 约 式 经 营 , 特 别 注 意 中 外 合 作者 的 投 资 或 提 供 的 合 作 条 件 , 并 不 折 算 成 股 份 。中 外 合 作 者 按 何 种 比 例 进 行 收 益 或 者 产 品 的 分配 、 风 险 和 亏 损 的 分 担 , 是 在 合 作 企 业 合 同 中约 定 的 。n 另 外 这 种 企 业 既 可 以 是 法 人 型 企 业 , 也 可以 是 非 法 人 型 企 业 。n 合 作 企 业 中 的 外 国 合 作 者 可 以 先 行 回 收 投资 。 合 作 期 满 后 , 合 作 企 业 的 全 部 资 产 一 般 归中 国 合 作 者 所 有 。n 合 作 企 业 的 管 理 机 构 具 有 多 样 性 。 ( 2) 特 点 : 532021-5-3 ( 二 ) 合 作 企 业 与 合 资 企 业 比 较 , 有 其 不 同 的 特 点 : ( 1) 合 营 方 式 不 同 。 ( 2) 组 织 形 式 不 同 。 ( 3) 投 资 回 收 方 式 不 同 。 ( 4) 经 营 管 理 机 构 不 同 。( 5) 利 润 分 配 方 式 不 同 。 542021-5-3 ( 三 ) 设 立 中 外 合 作 经 营 企 业 的 条 件 和 法 律 程 序 n 国 家 鼓 励 举 办 的 合 作 企 业 有 两 类 :其 一 , 产 品 出口 型 企 业 ;其 二 , 技 术 先 进 的 生 产 型 合 作 企 业 。 n 申 请 设 立 合 作 企 业 , 应 当 将 中 外 合 作 者 签 订 的协 议 、 合 同 、 章 程 等 文 件 报 国 务 院 对 外 经 济 贸易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地 方 政 府( 以 下 简 称 审 查 批 准 机 关 ) 审 查 批 准 。 审 查 批准 机 关 应 当 自 接 到 申 请 之 日 起 四 十 五 天 内 决 定批 准 或 者 不 批 准 。 552021-5-3 ( 四 ) 中 外 合 作 企 业 的 组 织 机 构 和 经 营 管 理 n 组 织 形 式 :合 作 企 业 符 合 中 国 法 律 关 于 法人 条 件 的 规 定 的 , 依 法 取 得 中 国 法 人 资格 , 其 组 织 形 式 为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在 实践 中 , 也 可 以 申 请 设 立 不 具 有 法 人 资 格的 合 作 企 业 。 n 经 营 管 理 :三 种 形 式 。 其 一 , 董 事 会 制 ;其二 , 联 合 管 理 制 ;其 三 , 委 托 管 理 制 。 562021-5-3 ( 五 ) 外 商 先 行 收 回 投 资 的 规 定 n 中 外 合 作 者 在 合 作 企 业 合 同 中 约 定 合 作 期 满 时合 作 企 业 的 全 部 固 定 资 产 归 中 国 合 作 者 所 有 的 ,可 以 在 合 作 企 业 合 同 中 约 定 外 国 合 作 者 在 合 作期 限 内 先 行 回 收 投 资 的 办 法 。n 合 作 企 业 合 同 约 定 外 国 合 作 者 在 缴 纳 所 得 税 前回 收 投 资 的 , 必 须 向 财 政 税 务 机 关 提 出 申 请 ,由 财 政 税 务 机 关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税 收 的 规 定 审 查批 准 。n 依 照 前 款 规 定 外 国 合 作 者 在 合 作 期 限 内 先 行 回收 投 资 的 , 中 外 合 作 者 应 当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的 规定 和 合 作 企 业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合 作 企 业 的 债 务 承担 责 任 。 572021-5-3 四 、 外 资 企 业 法 ( 一 ) 外 资 企 业 概 述( 1) 外 资 企 业 的 概 念 :它 是 指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的规 定 ,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 全 部 资 本 由 外 国 投 资 者 投资 的 企 业 , 不 包 括 外 国 的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在 中 国境 内 的 分 支 机 构 。 ( 2) 主 要 特 征 是 :A、 它 的 全 部 资 本 是 由 外 国 投 资 者 投 资的 , 并 且 是 由 外 国 投 资 者 经 营 的 ; B、 外 资 企 业 是 依 照中 国 的 法 律 规 定 在 中 国 境 内 设 立 的 企 业 法 人 ; C、 外 资企 业 不 包 括 外 国 企 业 和 其 他 经 济 组 织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分支 机 构 ; D、 外 资 企 业 是 一 个 独 立 的 经 济 实 体 , 独 立 核算 、 自 负 盈 亏 , 独 自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582021-5-3 ( 二 ) ) 设 立 外 资 企 业 的 条 件 和 法 律 程 序 n 设 立 外 资 企 业 , 必 须 有 利 于 中 国 国 民 经 济 的 发展 , 能 够 取 得 显 著 的 经 济 效 益 , 并 应 当 至 少 符合 一 项 下 列 条 件 : n 其 一 , 采 用 先 进 技 术 和 设 备 , 从 事 新 产 品 开发 , 节 约 能 源 和 原 材 料 , 实 现 产 品 升 级 换 代 ,可 以 替 代 进 口 的 。 n 其 二 , 年 出 口 产 品 的 产 值 达 到 当 年 全 部 产 品产 值 50 以 上 , 实 现 外 汇 收 支 平 衡 或 有 余 的 。 592021-5-3 n ( 三 ) 外 资 企 业 的 权 利 和 义 务n ( 四 ) 对 外 资 企 业 的 保 护 和 优 惠n 保 护 : 1、 外 国 投 资 者 在 中 国 境 内 的 投 资 、 获 得的 利 润 , 受 我 国 法 律 保 护 ; 2、 外 国 投 资 者 及 其 外 籍 职 工 的 合 法 收 入 ,可 以 汇 往 国 外 ; 3、 外 资 企 业 依 章 程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受 法 律 保 护 ; 4、 国 家 对 外 资 企 业 不 实 行 国 有 化 和 征 收 。如 特 殊 情 况 下 要 征 收 的 , 给 予 相 应 的 补 偿 。 n 优 惠 : 税 收 、 收 费 、 提 供 生 产 所 需 资 金 、 进 出口 等 方 面 给 予 优 惠 。 602021-5-3 第 七 章 公 司 法 律 制 度 一 、 公 司 法 概 述 1、 概 念 : 公 司 是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股 东出 资 , 严 格 依 法 组 成 的 , 实 行 有 限 责 任的 股 权 式 的 企 业 法 人 。( 公 司 法 : 公 司 是 指 依 照 本 法 在 中 国 境 内设 立 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 612021-5-3 公 司 的 特 征 : ( 1) 公 司 是 股 权 式 企 业 。 公 司 是 由 投 资 者 按 股出 资 、 按 股 享 受 权 利 和 承 担 责 任 与 风 险 。 ( 2) 公 司 实 行 有 限 责 任 。 公 司 的 股 东 以 其 出 资额 或 其 所 持 股 份 为 限 , 对 公 司 承 担 责 任 ; 公 司以 其 全 部 资 产 为 限 ,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 ( 3) 严 格 的 法 定 性 。 公 司 无 论 外 部 形 态 还 是 内部 结 构 , 都 须 严 格 依 照 公 司 法 等 办 理 。 622021-5-3 2.公 司 的 种 类 。 ( 1) 按 公 司 财 务 责 任 可 分 为 : 无 限 公 司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两 合 公 司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股 份 两 合 公 司 。 ( 2) 按 公 司 财 产 所 有 制 可 分 为 : 国 营 公 司 、 集 体 经 营 公 司 、私 营 公 司 、 混 合 公 司 。 ( 3) 按 公 司 体 制 结 构 分 : 总 公 司 与 分 公 司 、 母 公 司 与 子 公司 。 ( 4) 按 公 司 信 用 基 础 分 : 人 合 公 司 、 资 合 公 司 、 人 资 兼 合公 司 。 ( 5) 按 公 司 股 票 发 行 方 式 分 : 封 闭 式 公 司 ( 不 上 市 公 司 ) 、开 放 式 公 司 ( 上 市 公 司 ) 。 ( 6) 按 公 司 所 属 国 籍 分 : 本 国 公 司 、 外 国 公 司 、 跨 国 公 司 。我 国 公 司 法 仅 规 定 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及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特 殊 形 式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 632021-5-3 二 、 公 司 的 设 立 、 变 更 和 终 止( 一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设 立n 设 立 条 件 :n ( 1) 股 东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即 2人 以 上 50人 以 下 ,但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不 受 此 限 。 ( 2) 股 东 出 资 达 到法 定 资 本 总 额 , 即 法 律 所 要 求 的 各 类 有 限 责 任 公司 最 低 限 额 资 本 金 总 额 。 以 生 产 经 营 为 主 的 公司 不 得 少 于 50万 元 ; 以 商 品 批 发 为 主 的 公 司不 得 少 于 50万 元 ; 冯 商 业 零 售 为 主 的 公 司 不得 少 于 30万 元 ; 科 技 开 发 、 咨 询 、 服 务 性 公司 不 得 少 于 10万 元 。 ( 3) 股 东 共 同 制 定 章 程 。( 4) 有 公 司 的 名 称 和 组 织 机 构 。 ( 5) 有 固 定的 生 产 经 营 场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 642021-5-3 设 立 程 序出 资股 东 法 定 检 资 机 构 验 资 证 明登 记 申 请 书公 司 章 程 公 司登 记机 关 不 符 条 件 , 不 予 登 记符合条件 ,予以登记 发给营业执照 向 股东 签发 出资 证明 652021-5-3 ( 二 ) 、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设 立 1、 条 件 : ( 1) 发 起 人 应 符 合 法 定 人 数 。 最 低 限额 为 5人 以 上 。 其 中 过 半 数 在 中 国 境 内 有 住 所 。国 有 企 业 改 建 为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时 , 发 起 人 可 少于 5人 , 但 应 采 取 募 集 设 立 方 式 。 ( 2) 发 起 人和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的 股 本 达 到 法 定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人 民 币 1000万 元 了 。 ( 3) 股 份 发 行 、 筹 办 事项 符 合 法 定 法 律 规 定 。 ( 4) 发 起 人 制 订 公 司章 程 , 并 经 创 立 大 会 通 过 。 ( 5) 有 公 司 名 称 ,建 立 符 合 公 司 要 求 的 组 织 机 构 。 ( 6) 有 固 定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生 产 经 营 条 件 。 662021-5-3 2、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设 立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 1) 发 起 设 立 是 指 发 超 人 认 购 公 司 应 发 行的 全 部 股 份 而 设 立 的 方 式 。 ( 2) 募 集 设 立 是 指 发 起 人 认 购 公 司 应 发 行股 份 的 一 部 分 , 其 余 部 分 向 社 会 公 开 募集 而 设 立 的 方 式 。 发 起 人 认 购 部 分 不 得少 于 公 司 股 份 总 额 的 35%。 672021-5-3 向 社 会 公 开 募 集 股 份 的 程 序 发 起 人 应 向 国 务 院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递 交 募 股 申 请 ,并 报 送 有 关 文 件 , 经 证 券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 即 可 向社 会 公 开 募 集 股 份 。 发 行 股 份 的 股 款 足 达 到 法 定注 册 资 本 最 低 限 额 后 , 发 起 人 就 在 在 30日 内 召 开创 立 大 会 。 如 在 30日 内 未 召 开 创 立 大 会 , 认 股 人可 要 求 发 起 人 返 还 股 款 , 并 加 算 同 期 银 行 利 息 。董 事 会 应 于 创 立 大 会 结 束 后 30日 内 向 公 司 登 记 机关 申 请 设 立 登 记 。 符 合 法 定 条 件 的 , 发 给 公 司 营业 执 照 。 当 发 起 人 在 公 司 不 能 成 立 时 , 对 因 设 立行 为 而 发 行 的 债 务 、 费 用 负 连 带 责 任 , 已 缴 股 款 ,负 责 返 还 并 加 算 银 行 同 期 利 息 。 682021-5-3 创 立 大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n ( 一 ) 审 议 发 起 人 关 于 公 司 筹 办 情 况 的 报 告 ;( 二 ) 通 过 公 司 章 程 ;( 三 ) 选 举 董 事 会 成 员 ;( 四 ) 选 举 监 事 会 成 员 ;( 五 ) 对 公 司 的 设 立 费 用 进 行 审 核 ;( 六 ) 对 发 起 人 用 于 抵 作 股 款 的 财 产 的 作 价 进行 审 核 ;( 七 )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者 经 营 条 件 发 生 重 大 变化 直 接 影 响 公 司 设 立 的 , 可 以 作 出 不 设 立 公 司的 决 议 。 692021-5-3 设 立 程 序 702021-5-3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发 起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 一 ) 公 司 不 能 成 立 时 , 对 设 立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债务 和 费 用 负 连 带 责 任 ;( 二 ) 公 司 不 能 成 立 时 , 对 认 股 人 已 缴 纳 的 股 款 ,负 返 还 股 款 并 加 算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的 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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