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学》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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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六 章 国 际 经 贸 条 约 与 协 定第 一 节 贸 易 条 约 与 协 定 概 述第 二 节 双 边 贸 易 条 约 与 协 定第 三 节 国 际 商 品 协 定 与 商 品 综 合 方 案 2 第 一 节 贸 易 条 约 与 协 定 概 述贸 易 条 约 与 协 定 的 概 念 与 类 型贸 易 条 约 与 协 定 的 内 容 结 构贸 易 条 约 与 协 定 中 适 用 的 主 要 法 律 待 遇 条 款 3 贸 易 条 约 与 协 定 的 概 念 与 类 型国 际 经 贸 条 约 与 协 定 ( 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是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国 家 、地 区 或 贸 易 集 团 为 了 确 定 彼 此 的 经 济 关 系 , 特别 是 在 贸 易 方 面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而 缔 结 的 书 面 协议 。 它 反 映 了 各 国 之 间 的 经 贸 关 系 和 各 国 本 身的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政 策 。 4 签 订 贸 易 条 约 的 目 的u各 国 签 定 经 贸 条 约 与 协 定 的 主 要 目 的 在 于协 调 各 自 的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政 策 与 措 施 , 协调 各 国 之 间 的 经 济 利 益 。 5 u关 税 与 非 关 税 政 策 是 各 国 主 权 范 围 内 的 事 情 , 由 各国 立 法 机 关 与 行 政 机 关 予 以 制 定 和 实 施 。u贸 易 条 约 和 协 定 必 须 由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的 主 权 国 家进 行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 所 以 它 受 到 国 际 法 规 范 的 约 束 。u贸 易 条 约 和 协 定 与 其 他 对 外 贸 易 措 施 之 间 又 密 切 关联 、 相 互 配 合 。 这 些 国 内 立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往 往 是 一个 国 家 与 其 他 国 家 政 府 进 行 贸 易 条 约 和 协 定 谈 判 的基 础 。 当 一 个 国 家 的 立 法 或 行 政 措 施 同 其 他 国 家 的立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发 生 利 益 上 的 冲 突 时 , 就 必 须 通 过双 边 或 多 边 谈 判 , 采 取 协 议 的 方 式 进 行 解 决 。 当 一个 国 家 立 法 和 行 政 措 施 的 某 些 规 定 转 变 为 贸 易 条 约和 协 定 的 条 款 或 规 定 时 , 缔 约 国 一 方 的 政 府 就 应 承担 贸 易 条 约 和 协 定 的 义 务 。 6 谈 判 权 与 缔 约 权 的 行 使 1969年 维 也 纳 条 约 法 公 约 第 六 条 宣 布 :“ 每 一 国 家 皆 有 缔 约 之 能 力 。 ” 一 个 国 家 的 缔 约 能 力 是 一 个 国 家 主 权 的 体现 。 如 果 没 有 经 过 该 国 宪 法 或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的特 殊 规 定 , 一 国 内 的 某 一 地 区 是 无 权 对 外 缔 结条 约 的 。 7 国 家 对 外 缔 结 经 贸 条 约 和 进 行 对 外 经 贸 谈 判 的权 力 由 谁 来 行 使 , 就 必 须 由 国 内 法 律 来 规 定 了 。一 般 来 说 , 国 家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关 对 条 约 的 缔 结有 决 定 权 。 各 国 具 体 负 责 谈 判 的 机 构 一 般 是 行 政 机 关 中负 责 对 外 经 贸 关 系 的 部 门 。 8 国 家 的 最 高 权 利 机 关 对 条 约 的 缔 结 有 决 定 权 。我 国 :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批 准和 废 除 同 外 国 缔 结 的 条 约 。国 家 权 利 机 构 可 以 将 其 决 定 缔 约 的 权 利 授 予 行政 机 关 来 行 使 。我 国 : 商 务 部 是 负 责 对 外 经 贸 谈 判 的 主 要 部 门 ,在 对 外 谈 判 中 , 谈 判 代 表 团 中 根 据 不 同 情 况 往往 还 包 括 国 家 发 改 委 、 外 交 部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农 业 部 、 新 闻 出 版 署 、 专 利 局 、 海 关 总 署 等 以及 其 它 部 门 、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委 的 代 表 。 9 美 国 对 外 经 贸 谈 判 权 目 前 主 要 集 中 在 美 国 贸 易代 表 ( USTR) 办 公 室 。美 国 贸 易 代 表 办 公 室 隶 属 于 美 国 总 统 行 政 办 公室 , 主 要 负 责 美 国 贸 易 政 策 的 制 订 与 协 调 , 同时 , 进 行 对 外 谈 判 也 是 它 的 主 要 职 能 之 一 。 美国 贸 易 代 表 是 美 国 贸 易 代 表 办 公 室 的 领 导 , 由总 统 和 参 议 院 任 命 , 对 国 会 负 责 , 同 时 具 有 特命 全 权 大 使 的 级 别 。 10 贸 易 条 约 与 协 定 的 类 型u根 据 条 约 包 括 的 内 容 和 范 围 , 可 以 分 为 全 面性 条 约 与 协 定 和 专 门 性 经 贸 条 约 与 协 定 。u根 据 缔 约 方 的 数 目 来 分 , 经 贸 条 约 与 协 定 包括 双 边 贸 易 条 约 与 协 定 和 多 边 贸 易 条 约 与 协定 。 11 贸 易 条 约 与 协 定 的 内 容 结 构序 言 序 言 有 一 定 的 格 式 , 载 有 条 约 或 协 定 当 事 方的 国 名 、 特 命 全 权 代 表 的 姓 名 与 权 限 、 签 订 条 约 的目 的 、 遵 循 的 原 则 等 。正 文 正 文 是 条 约 与 协 定 的 组 成 部 分 , 它 规 定 了 有关 缔 约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 是 条 约 的 实 质 性 部 分 。结 尾 即 行 政 条 款 或 最 后 条 款 ,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条约 的 生 效 、 有 效 期 、 延 长 或 废 止 的 程 序 、 份 数 、 文字 等 内 容 , 还 有 签 订 条 约 的 地 点 或 双 方 代 表 的 签 字 12 贸 易 条 约 与 协 定 中 适 用 的 法 律 待 遇 条 款最 惠 国 待 遇 条 款 ( 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u 最 惠 国 待 遇 条 款 的 含 义 : 缔 约 一 方 现 在 和 将 来 给 予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一 切特 权 、 优 惠 和 豁 免 , 也 同 样 给 予 缔 约 对 方 。 它 的 基本 要 求 是 使 缔 约 一 方 在 缔 约 另 一 方 享 有 不 低 于 任 何第 三 方 享 有 或 可 能 享 有 的 待 遇 。 13 基 本 形 式u无 条 件 的 最 惠 国 待 遇 : 凡 缔 约 一 方 现 在 或 者 将来 给 予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任 何 特 权 、 优 惠 或 豁 免 ,缔 约 对 方 无 须 提 供 任 何 补 偿 作 为 交 换 而 立 即 无条 件 地 享 受 同 样 的 特 权 、 优 惠 和 豁 免 。u有 条 件 的 最 惠 国 待 遇 : 如 果 缔 约 一 方 现 在 或 者将 来 给 予 任 何 第 三 方 的 任 何 特 权 、 优 惠 或 豁 免是 有 条 件 的 , 那 么 缔 约 对 方 必 须 提 供 同 样 的 补偿 作 为 交 换 才 能 享 受 同 样 的 特 权 、 优 惠 和 豁 免 。 14 最 惠 国 待 遇 条 款 适 用 的 范 围 最 惠 国 待 遇 条 款 可 以 适 用 于 两 国 经 济 贸 易 关系 的 各 个 方 面 , 也 可 以 只 在 贸 易 关 系 中 的 某 几 个问 题 上 适 用 。 15 最 惠 国 待 遇 适 用 的 限 制 与 例 外u最 惠 国 待 遇 适 用 的 限 制 , 是 指 在 经 贸 条 约 将 最惠 国 待 遇 适 用 的 范 围 限 定 在 具 体 的 范 围 。u最 惠 国 待 遇 的 例 外 , 是 指 某 些 具 体 的 经 济 与 贸易 事 项 不 适 用 最 惠 国 待 遇 。 最 常 见 的 最 惠 国 待遇 的 例 外 包 括 :n 边 境 贸 易 ;n 关 税 同 盟 ; n 沿 海 贸 易 和 内 河 航 行 ;n 多 边 国 际 条 约 或 协 定 承 担 的 义 务 ; n 区 域 性 特 惠 条 款 ; n 其 他 例 外 。 16 国 民 待 遇 条 款 ( National Treatment)u含 义 : 国 民 待 遇 条 款 也 是 法 律 待 遇 条 款 的 一种 。 它 是 指 缔 约 一 方 根 据 条 约 的 规 定 , 应 将本 国 公 民 和 法 人 享 有 的 权 利 和 优 惠 同 样 给 予缔 约 对 方 在 本 国 境 内 的 公 民 和 法 人 。 即 缔 约一 方 保 证 缔 约 另 一 方 的 公 民 、 企 业 和 船 舶 在本 国 境 内 享 受 与 本 国 公 民 、 企 业 和 船 舶 同 等的 待 遇 。 17 u国 民 待 遇 的 适 用 范 围 国 民 待 遇 条 款 一 般 适 用 于 外 国 公 民 的 私 人经 济 权 利 、 外 国 产 品 所 应 交 纳 的 国 内 捐 税 、 利用 铁 路 运 输 和 转 口 过 境 的 条 件 、 船 舶 在 港 口 的待 遇 、 商 标 注 册 、 版 权 及 发 明 专 利 权 的 保 护 等 。 18 国 民 待 遇 条 款 的 例 外u本 国 居 民 所 享 有 的 某 些 权 利 , 如 沿 海 贸 易 权 、领 海 捕 鱼 权 、 沿 海 和 内 河 航 行 权 、 购 买 土 地权 、 零 售 贸 易 权 以 及 充 当 经 纪 人 等 , 不 属 于国 民 待 遇 的 使 用 范 围 。u但 是 , 船 舶 遇 难 施 救 、 商 标 注 册 、 申 请 发 明专 利 权 、 著 作 权 以 及 民 事 诉 讼 权 等 , 才 给 予外 国 自 然 人 和 法 人 以 国 民 待 遇 。 19 互 惠 待 遇 条 款 (Reciprocally Treatment) 互 惠 待 遇 条 款 是 法 律 待 遇 条 款 的 一 种 。 它的 基 本 要 求 是 , 缔 约 方 的 双 方 根 据 协 议 互 相 给予 对 方 的 法 人 或 自 然 人 以 对 等 的 权 利 和 待 遇 。这 项 原 则 一 般 不 能 单 独 使 用 , 必 须 与 其 他 特 定的 权 利 或 制 度 的 内 容 结 合 在 一 起 , 才 能 成 为 独立 的 单 项 条 款 。 事 实 上 , 贸 易 与 投 资 中 的 最 惠 国 待 遇 , 一般 都 要 与 互 惠 待 遇 相 结 合 。 20 第 二 节 双 边 贸 易 条 约 与 协 定通 商 航 海 条 约贸 易 协 定 贸 易 议 定 书支 付 协 定 21 通 商 航 海 条 约双 边 经 贸 条 约 与 协 定 一 般 又 可 分 为 全 面 性 双 边 经 贸条 约 与 协 定 和 专 门 性 双 边 经 贸 条 约 与 协 定 。通 商 航 海 条 约 是 全 面 规 定 两 国 间 经 济 贸 易 关 系 的 条约 , 涉 及 到 缔 约 方 经 济 与 贸 易 关 系 的 各 方 面 的 问 题 ,不 仅 涉 及 贸 易 问 题 , 也 就 某 些 经 济 贸 易 合 作 问 题 进行 规 定 , 因 此 往 往 成 为 两 国 间 建 立 与 发 展 经 贸 关 系的 基 础 。 22 通 商 航 海 条 约 规 定 的 主 要 内 容 有 :u缔 约 双 方 进 出 口 商 品 关 税 和 通 关 待 遇u缔 约 双 方 公 民 和 企 业 的 经 济 权 利u船 舶 航 行 和 港 口 设 施 的 使 用u铁 路 运 输 和 过 境 问 题u知 识 产 权 的 保 护u进 口 商 品 的 国 内 税 费u进 口 和 出 口 的 数 量 限 制u仲 裁 裁 决 的 执 行 23 贸 易 协 定贸 易 协 定 ( Trade Agreement)贸 易 协 定 是 两 个 或几 个 国 家 之 间 调 整 它 们 的 相 互 贸 易 关 系 的 一 种 书面 协 议 。 其 特 点 是 对 缔 约 国 之 间 的 贸 易 关 系 规 定得 比 较 具 体 , 有 效 期 一 般 较 短 , 签 订 的 程 序 也 较简 单 , 一 般 只 须 签 字 国 的 行 政 首 脑 或 其 代 表 签 署即 可 生 效 。 24 贸 易 协 定 正 文 的 主 要 内 容 , 通 常 包 括 以 下 几 方 面 :u最 惠 国 待 遇 条 款 的 规 定u进 出 口 商 品 货 单 和 进 出 口 贸 易 额 u作 价 原 则 和 使 用 货 币 的 规 定u支 付 和 清 偿 办 法 的 规 定u优 惠 关 税 的 规 定u其 它 事 项 规 定 25 贸 易 议 定 书贸 易 议 定 书 ( Trade Protocol) 是 指 缔 约 方就 发 展 贸 易 关 系 中 的 某 项 具 体 问 题 所 达 成 的书 面 协 议 , 议 定 书 往 往 是 对 已 签 订 的 双 边 条约 和 协 定 作 出 补 充 或 者 解 释 或 修 订 。 有 时 ,贸 易 协 定 书 是 作 为 贸 易 协 定 的 附 件 。 26 支 付 协 定支 付 协 定 ( Payment Agreement) ( 也 称 清 算 协定 ) ( Clearing Agreement ) , 是 两 国 政 府 之间 对 进 出 口 贸 易 和 其 他 经 济 往 来 所 发 生 的 债 权债 务 , 通 过 在 两 国 中 央 银 行 或 者 指 定 银 行 开 立清 算 帐 户 收 付 记 帐 , 不 必 逐 笔 支 付 外 汇 而 签 订的 协 定 。 27 中 国 对 外 签 订 的 全 面 性 双 边 经 贸 条 约协 定 的 主 要 内 容u确 定 发 展 双 边 贸 易 的 原 则 和 愿 望u相 互 给 予 最 惠 国 待 遇u双 方 的 贸 易 按 正 常 的 国 际 贸 易 惯 例 进 行u同 少 数 国 家 的 贸 易 协 定 规 定 每 年 进 行 一 次 年度 贸 易 会 谈 u双 边 经 贸 协 定 有 效 期 大 多 为 一 年 28 政 府 双 边 协 定 的 分 类u订 有 包 括 最 惠 国 待 遇 条 款 的 双 边 互 惠 协 定u除 了 有 最 惠 国 待 遇 条 款 之 外 , 还 订 有 互 换 商品 的 清 单 。u除 了 订 有 最 惠 国 待 遇 条 款 和 附 有 互 换 商 品 的数 量 或 金 额 的 清 单 之 外 , 双 方 还 签 署 年 度 换货 协 定 书 。 29 第 三 节 国 际 商 品 协 定 与 商 品 综 合 方 案国 际 商 品 协 定国 际 商 品 综 合 方 案 30 国 际 商 品 协 定国 际 商 品 协 定 ( International Commodity Agreement ,简 称 ICA ) 是 指 某 项 初 级 产 品 的 重 要 生 产 国 与 消 费 国之 间 为 了 稳 定 该 项 商 品 价 格 和 保 证 供 销 等 目的 而 签 订 的 多 边 协 定 。 31 国 际 可 可 协 定 , 1994国 际 天 然 橡 胶 协 议 , 1995国 际 咖 啡 协 定 , 1994国 际 糖 协 定 , 1992国 际 谷 物 协 定 , 1995国 际 黄 麻 和 黄 麻 制 品 协 定 , 19891986年 国 际 橄 榄 油 协 定 及 1993年 议 定 本国 际 热 带 木 材 协 定 , 1994主 要 的 国 际 商 品 协 定 32 国 际 商 品 协 定 分 类 :带 有 经 济 条 款 的 国 际 商 品 协 定 。 重 点 在 于 稳 定 市 场 和价 格 。管 理 性 协 定 。 重 点 在 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 信 息 收 集 、 交换 和 发 布 。发 展 性 协 定 。 重 点 在 于 在 生 产 者 和 消 费 者 之 间 提 供 一个 合 作 和 咨 询 的 机 构 ; 合 作 和 交 流 信 息 , 推 动 开 发 、贸 易 发 展 、 市 场 促 销 、 提 供 市 场 、 降 低 成 本 等 。 33 国 际 商 品 协 定 的 经 济 条 款经 济 条 款 是 确 定 各 成 员 国 权 利 和 义 务 的 依 据 。它 关 系 到 各 成 员 国 的 具 体 权 益 , 是 国 际 商 品 协定 中 最 重 要 的 内 容 。 由 于 商 品 不 同 , 有 关 经 济条 款 的 内 容 也 不 尽 相 同 。 34 缓 冲 存 款 (Buffer Stock) 缓 冲 存 货 , 就 是 由 该 商 品 协 定 的 执 行 机 构依 照 最 高 限 价 和 最 低 限 价 的 规 定 , 运 用 其 成 员国 提 供 的 实 物 和 资 金 , 干 预 市 场 和 稳 定 价 格 。当 市 场 价 格 涨 到 最 高 限 价 时 , 抛 售 缓 冲 存 货 的实 物 以 维 持 价 格 在 最 高 限 价 之 下 ; 当 市 场 价 格跌 到 最 低 限 价 以 下 时 , 利 用 缓 冲 存 货 的 现 金 在市 场 上 收 购 , 把 价 格 保 持 在 最 低 限 价 以 上 。 主 要 采 用 缓 冲 存 货 规 定 的 有 国 际 锡 协 定 和 国 际天 然 胶 协 定 。 35 出 口 限 额规 定 一 个 基 本 的 出 口 限 额 , 每 年 再 根 据 市 场 需求 和 价 格 变 动 , 确 定 当 年 平 均 出 口 限 额 。 年 度出 口 限 额 按 固 定 部 分 和 可 变 部 分 配 给 有 基 本 限额 的 各 出 口 成 员 国 。 一 般 固 定 部 分 占 全 部 年 度限 额 的 70%, 可 变 部 分 占 30%。 可 变 部 分 按 出口 成 员 国 的 库 存 量 占 全 体 出 口 成 员 国 总 库 存 量的 比 例 , 进 行 分 配 , 属 于 这 种 类 型 的 , 有 国 际咖 啡 协 定 。 36 多 边 合 同 (Multiateral Contracts)这 种 条 款 规 定 , 进 口 国 在 协 定 规 定 的 价 格 幅 度 内 ,向 各 出 口 国 购 买 一 定 数 量 的 有 关 商 品 ; 出 口 国 在协 定 规 定 的 价 格 幅 度 内 , 向 各 进 口 国 出 售 一 定 数量 的 有 关 商 品 。 当 进 口 国 在 完 成 所 应 进 口 的 数 量 后 , 可 在 市 场以 任 何 价 格 , 购 买 任 何 数 量 的 有 关 商 品 。 出 口 国在 完 成 所 应 出 口 的 数 量 后 , 可 在 市 场 以 任 何 价 格 ,出 售 任 何 数 量 的 有 关 商 品 。 因 此 , 它 实 际 上 是 一种 多 边 的 商 品 合 同 。 属 于 这 种 类 型 的 是 国 际 小 麦协 定 。 37 出 口 限 额 与 缓 冲 存 货 相 结 合 的 规 定 即 同 时 采 用 出 口 限 额 和 缓 冲 存 货 两 种 办 法 来 控制 市 场 和 稳 定 价 格 。 具 体 办 法 : 首 先 , 规 定 可 可 豆 的 最 高 限 价 和 最 低 限 价 ; 其 次 , 确 定 指 示 价 格 。 指 示 价 格 是 纽 约 可 可 交易 所 和 伦 敦 可 可 集 散 市 场 15个 连 续 营 业 日 的 每日 价 格 的 平 均 数 。 最 后 , 当 指 示 价 格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或 低 于 最 低 限价 时 , 可 可 理 事 会 就 采 取 出 口 限 额 和 缓 冲 存 货所 规 定 的 办 法 调 节 价 格 , 使 价 格 恢 复 到 最 高 限价 与 最 低 限 价 的 幅 度 内 。 38 国 际 商 品 综 合 方 案 ( 1976年 )主 要 内 容 有 :建 立 多 种 商 品 的 国 际 储 备 或 “ 缓 冲 存 货 ”建 立 国 际 储 备 共 同 基 金商 品 贸 易 的 多 边 承 诺扩 大 和 改 进 商 品 贸 易 的 补 偿 性 资 金 供 应扩 展 初 级 产 品 的 加 工 和 出 口 多 样 化 39 本 讲 结 束 , 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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