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专利部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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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台州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专利部分)管理办法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台州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专利部分,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用于支持企业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等方面的资金。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二)主要原则。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明晰权责、放管结合,遵循规律、注重绩效”的原则,促进企业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三)职责分工。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和监督检查,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方案,明确专项资金的分配、权重及绩效目标,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做好专项资金下达后的资金使用、项目报备、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二、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及分配方式(四)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原则上为注册地在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专利申请地址在台州市区的自然人。凡第一专利权人(申请人)为本市行政辖区(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市区的个人,其专利申请及授权时地址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补助。(五)支持范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1 .支持专利高价值创造。实施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和专利导航工程,激发企业创新内生动力,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加速创新资源集聚,提升专利创造质量。2 .支持专利高效益转化。推进专利质押融资常态化、普惠化发展,探索推进专利侵权保险等金融创新,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促进专利向中小企业转移,加速专利成果产业化。3 .支持专利高水平保护。实施专利纠纷快处专项行动,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海外纠纷应对指导,全面提升专利侵权纠纷应对能力和保护效率。4 .支持专利高标准管理和服务。建设知识产权示范工程,加强知识产权强企培育,推动优质专利服务资源与企业需求精准对接,支撑企业创新发展。5 .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作。(六)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竞争性分配与直接分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配。1.因素法分配。提前下达各区的预算指标按因素法分配,一年一定。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当年重点工作或任务、历年项目及资金规模、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6 .竞争性分配。围绕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领域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专利导航项目等,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支持。7 .直接分配。对符合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文件和政策的各类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具体工作需要和规定要求,在专项资金里兑付。三、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七)资金分配。市市场监管局应确定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内容,明确分配方式、分配权重、支持标准,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局。涉及专项资金转移支付的,市财政局按不低于预计数70%提前下达。(八)下达和使用1.采用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1)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管理,相关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2)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工作配合,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确定的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方向,及时组织相关企业、单位进行申报。(3)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核。(4)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地上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进行清算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5)各区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文件要求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督促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并进行财务监督检查。2.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1)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竞争类项目资金支持方向及重点,发布年度竞争类项目的申报指南;并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申报主体合规性、申报内容完整性等方面的初审。(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成立竞争类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重点项目评审,评审小组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人员。(3)评审小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的经办、审批人员,以及其他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受聘为评审小组成员。(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向评审小组介绍初审情况和扶持政策。评审小组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形成书面评审结论。各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负责。(5)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评审结论,结合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入围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复审,并公示复审结论。(6)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进行清算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3,采用直接分配的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流程:相关企业、单位直接向市市场监管局申报。市市场监管局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程序,提出支持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市场监管局按规定进行清算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批准的资金分配方案联合行文下达专项资金。四、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九)开展绩效评价。市市场监管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十)加强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财政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十一)严肃问责追究。各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五、其他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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