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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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_、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第二章选用与进场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第九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_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其他资料。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国家明令淘汰的;(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_;(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_的;(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第三章_与检测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在_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_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_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_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_业务。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_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_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第十六条从事起重机械_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_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_活动。第十八条将起重机械_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_作业实施前与_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_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_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_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九条_单位在_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_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_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_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_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_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_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第二十条_单位在_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_、拆卸工艺,_、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_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_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_活动结束后,_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_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_、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_验收,验收合格后由_、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第二十三条_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_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二)_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_和拆卸施工方案。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_完毕后,由_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_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_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_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常的维修保养;(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第三十二条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三十六条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第三十九条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_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为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强化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编制依据塔式起重机-gb5031-_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_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监定期检验规则-tsgq7015-_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_电力建设起重机械监安全管理重点措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_】166_“五不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_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_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_-安监管人字【_】_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_】_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5-99二、起重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1、起重设备要进行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2、起重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经济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3、起重机械设备实行统一报表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_统计分析,提出改进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三、起重机械的_管理施工升降机和塔式起重机_前,由工程技术人员作出施工_设计,_严格按照施工_设计进行,并必须选择有拆装资质的队伍施工。小型设备_必须符合建筑施工_检查标准规定。四、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1、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使用、违章操作起重机械设备。2、起重机械设备保证机组人员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机、定岗位职责的“三定制度”,且做到持证上岗。3、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设备明显处挂“合格准用牌”和操作人员姓名,塔机还应挂“十不吊牌”。4、起重机械设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械设备产品说明书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_)及国家、行业有关规程、规定。做好“十字作业”(清洁、润滑、调整、紧固、防腐)。5、机组人员每天必须做好“日检”及交接班工作,并认真真实填写好“日检记录”交接班记录和运转记录并存档。6、国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报废,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在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也应报废,使用_年以上的必须报废。五、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管理(一)塔式起重机的保养和修理1、日常保养:经常保持各机构的清洁,及时清扫灰尘;检查各减速器的油量,如低于规定油面高度应及时加油;检查各减速器的透气塞是否能自由排气,若阻塞,及时疏通;检查各制运器的效能,如不灵敏可靠应及时调整;检查各连接处的螺栓,如有松动和脱落应及时紧固和增补;检查各种安全装置,如发现失灵情况应及时调整;检查各部位钢丝绳和滑轮,如发现过度磨损情况及时处理;检查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情况,及时添加润滑脂。2、小修(塔机工作_小时以后进行)进行日常保养的各项工作;拆检清洗减速机制齿轮,调整齿侧间隙;清洗开式传动的齿轮,调整后涂抹润滑脂;检查和调整回转支承装置;检查和调整制动器和安全装置;检查吊钩,滑轮和钢丝绳的磨损情况,必要时进行调整、修复和更改。3、中修(塔机工作_小时以后进行)进行小修的各项工作;修复或更改各联轴器的损坏件;修复或更改制动瓦;更换钢丝绳,滑轮等;检查回转支承部分各连接螺栓,必要时更换,注意更换时高强螺栓;除锈、油漆。4、大修(塔机工作_小时以后进行)进行小修和中修的各项工作;修复或更换制动轮、制动器等;修复或更换减速机总成;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制度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管理,提高建筑施工机械的水平,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市场,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设部及省建设厅有关机械设备管理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在我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租赁、使用、维保、检查、管理等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规模配备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第二章购置与租赁第四条企业应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或市场租赁的需要,考虑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起重机机械的发展要求,确定本企业建筑起重机械购置计划以及所购置设备的型号规格。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的购置应选择具有制造许可证并且质量可靠、信誉高的大型生产家的设备。选购时要遵循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并签订购销合同。第六条所购置的建筑起重机械到场时,应按设备清单(或合同)进行开箱验收。收集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随机附件及工具等有关资料,并将资料存入单机技术档案内保管。新机投入使用后,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走合期的有关规定。第七条建筑起重机械收合格后,应对机械设备进行分类编号、建账。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必须具备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的确认资格,出租或使用的建筑机械应有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注册登记证、检测合格证明、定期检测记录、设备维修记录,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出租或使用:(一)国家及本省明令淘汰、严禁使用的设备;(二)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三)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四)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的。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租、用双方要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建筑起重机械的技术档案包括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购机_、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注册登记证、_使用说明书等。(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资料。包括检验记录、自行检查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运行时间及累计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等资料。(三)建筑起重机械台账(见表十)和历次_验收资料第三章_与验收第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_,顶升、附着、拆卸等工作,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_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安拆人员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若本单位无_资质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与其签订委托_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双方的安全责任。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拆前,安拆单位应编制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并由安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前,使用单位必须审核_单位的_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拆人员岗位证书,对整个_过程实施现场监督,并见证以下工作:(一)_项目技术负责人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拆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二)对所_的设备以及参与_用的工具、索具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三)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资料;(四)设备_后对所_的设备进行自检。第十五条设备_结束后,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设备_质量检测。检测合格后,应_使用单位、_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对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检测和验收的机械设备严禁使用。第十六条设备顶升加节或附着后要经_单位和使用单位有关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可投入使用,并填好建筑起重机械顶升加节、附着检验表(见表五、表六)。第四章使用与检查第十七条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方可上岗,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第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并实行机长负责制。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会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精心操作,并填好机械运转记录卡和交接记录。(见表八)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设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第二十一条企业至少每月_一次由安全员、机管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见表九)第二十二条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租赁企业要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按红旗设备的有关要求开展检查评比,促进机械完好率的提高。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重新_有关单位对设备检查验收,并向检测机构提出检测申请,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一)在同一施工地点连续使用超过一年的:(二)正常_使用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三)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超过其标有效的应重新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四条企业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及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操作工或使用单位采取罚款或停机整改等相应措施。在检查中若发现操作工擅自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置及其它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企业及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_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的分析,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教育全体员工和操作人员。第五章保养与修理第二十七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保养、修理工作要坚持“养修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建筑起重机械保养规程,坚持例保、定期保养、预期检修和故障检修制度。第二十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机械设备的“清洁、紧固、润滑、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第二十九条建筑起重机械的各级保养内容:1、例行保养(日常保养)工作前、后进行的保养工作,主要内容是认真检查设备,以清洁润滑为主。1、初级保养在清洁、润滑的基础上,对设备进行调整紧固,加注润滑剂(油),更换少量的易损零件。2、高级保养除进行初级保养的内容外,要进行部分总成解体清洗、检查传动机构、制动机构,更换或修复不符合要求的零件。第三十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修理,除进行各级保养外,还要视情况进行机械设备的小修,故障修理和大修,达到降低故障率,保证机械完好率。(一)小修或故障修理。清除机械设备运行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行。(二)零(部)件修理。对机械设备修理和保养中换下损坏的零(部)件,采取相应的修复工艺,恢复其性能(三)大修理。设备的主要零部件磨损或损坏达到大修标准,必须进行整机或部件的大修。大修必须送到有专业维修资格的维修单位修理,要认真做好机械设备送修和出厂检验工作,并要收集技术资料,做好归档保管工作。第六章报废与处理第三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的报废按省标dbj13-89_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报废规程实行。第三十二条建筑起重机械报废后应当到建筑起重机械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并按废钢铁处理。五、建筑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方案一本预案是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和潜在的危险进行评估并加以控制,编制危险因素及其控制计划清单,制定应急准备与救援方案。一、潜在危险因素有以下环节:1、管理。管理(安拆)方案、操作规程、人员技能培训、安全教育过程、程序控制。2、人员素质。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工作经验。3、环境条件。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与条件、自然条件。4、机械设备。质量、维修保养。5、其它危险因素。二、控制危险因素的办法:1、制定目标、管理方案2、制定控制程序3、培训与教育4、制定应急预案5、加强现场监督检查6、保持现有措施7、改善作业条件三、职责:1、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与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全面负责,应_成立应急准备与危险控制小组,制定应急措施与救援方案并监督方案措施,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楚。2、生产管理部门负责_相关人员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因素和事故做出积极的准备与响应。3、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发生的工伤以及重大未遂事故按有关法规制度执行。4、建筑起重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与控制,负责对潜在的安全隐患的预防和紧急情况制度相应的措施,并进行处理。四、应急准备:1、公司成立应急准备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人员组成,负责信息的发布和应急准备调控。2、项目经理部成立应急小组,生产安全部门制定本单位应急预防措施及应急_指挥体系图和应急工具清单,明确小组成员分工,确定应急指挥中心地点及电话。3、项目经理应急小组成员应定期在公司生产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应急训练,提高应变能力。4、生产部门、安全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_应急演练,检验应急准备工作是否可行。五、应急响应与救援:1、一般事故a、当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后,当事人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b、现场项目经理_应急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在_小时内向上级报告。2、重大事故a、当重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发现人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同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态扩大。b、项目部领导_应急小组对事故按应急措施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生产安全部门,生产安全部门通知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立即到现场协助调查处理。c、发生人员伤亡,当事人或发现人立即向领导汇报并向外求救,抢救伤员,现场所有人员、车辆及机具应无条件服从统一指挥,进行施救,同时公司领导应在_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安全管理部门报告。3、报警求援a、紧急事故发生时,发现人应立即报警求援,简述。事故地点、事态状况、报警人姓名、电话。b、紧急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发生所在地单位的负责人应在_小时内填报紧急事故报告单,向上级报告。方案二一、总则根据_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企业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企业在出现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进行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给企业从业人员所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应急预案_机构与职责1、应急救援_机构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领导成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行政_部门、工会。2、应急救援_机构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全面工作,主管领导负责_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设施工作和协调工作以及日常监督和指导。技术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技术指导。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应急救援人力资源的提供。行政_部门。负责应急救援预案的保卫警戒及医疗指导。工会。负责应急救援的处理及善后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_机构日常工作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牵头_。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流程图五、施工现场重大事故应急预案1、编制依据1、1_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1、2_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3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和调查程序规定。2、工程简况3、重大事故(危险)发展过程及分析3.1塔机作业中突然发生安全限位装置失控,发生撞击高压护栏及相邻塔机或坠物,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如倾倒、断臂);3.2施工升降机作业中发生制动或安全防坠器突然失控、冒顶或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3.3自然灾害(如雷电、沙尘暴、地震强风、强降雨、暴风雪等)对设备的严重损坏。3.4塔机、施工升降机安拆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施事故。3.5运行中的电器设备故障或发生漏电。3.6其他作业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起重伤害、触电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4应急区域范围划定4.1工地现场内应急区域范围划定。4.2工地场外应急区域范围的划定对事故可能波及工地(围档)外,引起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需要_的协调,属政府职能。在事故(危害)发生后及时通报政府或相关部门确定应急区域范围。应急电话:火灾:119;医疗:1225、应急预案的_措施5.1成立应急预案的领导小组(指挥中心)。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及其人员组成(根据企业_情况制定)通讯联络组:技术支持组:消防保卫组:抢险抢修组:医疗救护组:后勤工作保障组:1)决定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重大紧急事故,要求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帮助并实施场外应急计划,在不受事故影响的地方进行直接控制:2)复查和评估事故(事件)可能发展的方向,确定其可能的发展过程:3)指导设施的部分停工,_现场救援和处理工作;4)与场外应急机构取得联系及对紧急情况的记录作业安排;5)在场外(设施)内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场外应急机构开展服务工作;6)在紧急状态结束后,控制受影响地点的恢复,并_人员参加事故的分析和处理。1)评估事故的规模和发展态势,建立应急步骤,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减少设施和财产损失;2)如有必要,在救援服务机构来之前直接参与救护活动;3)安排寻找受伤者及安排人员撤离到集中地带;4)设立与应急中心的通讯联络,为应急服务机构提供建议和信息。1)确保与最高管理者和外部联系畅通、内外信息反馈迅速;2)保持通讯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状态;3)负责应急过程的记录与整理及对外联络。1)提出抢险抢修及避免事故扩大的临时应急方案和措施;2)指导抢险抢修组实施应急方案和措施;3)修补实施中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存在的缺陷4)绘制事故现场平面图,标明重点部位,向外部救援机构提供准确的抢险救援信息资料。1)事故引发火灾,执行防火方案中应急预案程序;2)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维持工地内抢救护理的正常运作;3)保持抢险救援通道的通畅,引导抢险救援人员及车辆的进入;4)保护受害人财产;5)抢险救援结束后,封闭事故现场直到收到明确解除指令。1)实施抢险抢修的应急方案和措施,并不断加以改进;2)寻找受害者并转移至安全地带;3)在事故有可能扩大进行抢险抢修或救援时,高度注意避免意外伤害;4)抢险抢修或救援结束后,直接报告最高管理者并对结果进行复查和评估。1)在外部救援机械未到达前,对受害者进行必要的抢救(如人工呼吸、包扎止血、防止受伤部位受污染等);2)使重度受害者优先得到外部救援机构的救护;3)协助外部救援机构转送受害者至医疗机构,并指定人员护理受害者。1)保障系统内各组人员必须的防护、救护用品及生活物质的供给;2)一般合格的抢险抢修或救援的物质及设备。6.1基本装备1)特种防护品:如绝缘鞋、绝缘手套;2)一般防救护品: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防护网、救护担架1副、医药箱_个及临时救护担架及常用的救护药品等;3)专用饮水源、盥洗间和冲洗设备,6.2专用装备1)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灭火器等;2)自备小车一辆;3)无线电对讲机。7、应急预案措施的演练7.1由系统内的最高管理者或其代表适时_实施7.2演练应有记录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塔式起重机拆装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塔式起重机的拆装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设备_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专业队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指挥和监护。2.塔式起重机拆装前,_单位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编制拆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_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项目经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作为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3.塔式起重机拆装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对所拆装塔式起重机的各工作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在拆装作业之前。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中的液压油泵、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钢结构、导向轮、顶升横梁、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排除存在的问题。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索具、安全帽、安全带等进行检查,不合格的立即更换。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状况、技术性能是否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检查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是否具备拆装作业条件。检查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是否已达到要求。4.从事塔式起重机_与拆除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从事装拆作业。5、所有装拆人员严禁酒后作业,身体必需健康无法高空作业禁忌症,遇身体不适时,不得参加高空作业。6、塔式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_m/s以上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7、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正确的信号进行指挥。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8、拆装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时,应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9、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严格根据安拆方案的要求进行,并应保护起重机的起重臂和平稳臂处于平衡状态,严禁只拆装一个臂就停止作业。10、高强度螺栓连接以及销轴连接,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和连接销轴,自制螺栓和销轴应严格按照厂家的图纸加工,并有质量合格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螺栓连接时,应采用扭力板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求拧紧。11、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继续作业时,必须使用已拆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12、整机_完毕后,应进行调整和整机技术检验,并做好自检记录,各机构运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响,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非工作状态下,塔身对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偏差值应小于1/1000,整机检测合格并经使用单位、_单位、监理单位_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塔式起重机升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升降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人员不得登上顶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2.升降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3.风力在_m/s以上时,不得进行升降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加达到_m/s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全部紧固回转下支座与最上一节标准节的连接螺栓。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主电缆,七区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5.升级时,必须按规定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轴)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的方法来拆卸螺栓(销轴)。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原设计无安全销的,应专人监护)。7.升降完毕后,应将回转下支座与最上一节标准的连接螺栓以及塔身各连接螺栓按规定扭矩紧固,液压操纵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顶升机构电源。(三)塔式起重机附着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塔式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和附着距离等,原则上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如有变动,应另行设计。2在锚固附着杆件前,应先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控制最高锚固点以下垂直度偏差值在2/1000以内,若超过2/1000应采用附着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证塔式起重机的垂直度。3.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4.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5.塔身顶升到规定附着间距时,应及时_附着装置。塔身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6.塔式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附着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作业。7.拆卸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附着装置。严禁在降塔之前先拆附着装置。8.遇有_m/s及以上大风时,严禁_或拆卸附着装置。9.附着装置的_,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四)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1.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_起动前重点检查以下项目: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各齿轮箱的油位符合规定。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二)第一章说明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_第_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_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_、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_)和建筑施工升降机_、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_)等规定,结合公司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_、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第三条公司设备科是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科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生产科、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生产科、项目部负责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第二章选用与进场第四条生产科、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1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第五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第六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第七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起重机械租赁协议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第九条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_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三)其他资料。第三章_与检测第十条起重机械在_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第十一条进场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_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_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_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允许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_业务。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_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_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第十三条从事起重机械_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_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_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3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_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四条_单位在_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_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_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_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_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_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_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第十五条_单位在_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_、拆卸工艺,_、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_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_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第十六条起重机械_活动结束后,_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4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_活动结束后,各方应当_验收,验收合格后由_、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第十八条_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_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二)_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_和拆卸施工方案。第十九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_完毕后,由_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_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_资料移交至我公司安全科和工程项目部。并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第二十条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_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章使用与维修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5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常的维修保养;(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第二十七条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_公司每年、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八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第三十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第三十一条按照公司管理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第三十二条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第三十三条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_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7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如对本制度有疑问,由公司安全科进行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_年_月_日起执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_、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第二章选用与进场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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