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火电厂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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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事故、障碍、异常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 管理、加强安全监督,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使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保证安全发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调查分析事故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及时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找出安全 生产的规律,积极开展反事故斗争,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三条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反对草率从事,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或隐瞒事故真相的错误做法,做到“四不放过”。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工 作不负责任,以至扩大事故的责任者,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破坏安全生产者, 要依法惩处。第四条 浙大网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作为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 生产运行、设备检修等方面事故、障碍、异常的调查、统计、考核的依据。第五条 各部门发生了本条例所列出的各种障碍、异常时,责任部门主任应按照 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监察室。并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责任 部门主任应对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第六条 凡是应考核的障碍、异常而责任部门未上报、未考核的,电厂将加倍考 核责任部门。第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以班组为单位的障碍、异常考核记录,安全监察室不定期 进行抽查。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第九条 本条例自2008年 09月 01 日起实施。原事故、障碍、异常、未遂标 准停止使用。第十条 本条例释权属浙大网新岳阳项目部安全监察室。第二章 各部门事故或障碍的考核界限第十一条 由于运行人员人为过失(误操作、监调不及时、巡回检查不到位等 ) 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运行管理部门。第十二条 设备已经存在缺陷,由于事先未制定和采取相应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 措施,引起的事故、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门,由于制定的措施不周而引起的事 故或障碍,则考核制定和审核人所在部门。第十三条 检修返工或检修质量差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设备检修管理部 门。第十四条 设备运行中发生异常,首先由值长组织运行人员分析判断,并立即采 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如属判断失误或事故性质扩大者,设备运行部门负有重要责任。第十五条 由于热控或电气系统不可预见而突然出现误信号引起的事故或障碍, 考核设备部,第一次发生时,设备部应负一定的责任,不中断安全天记录,第二次及 以上发生重复性事故或障碍,则设备部应负主要责任,中断设备部安全天数记录。第十六条 由于物资人员拖延提供备件或没有按要求提供质量合格的备件考核 物资供应站。第十七条 由于技术方案审核未把关,引起的事故或障碍,则考核相应责任人。第十八条 非运行人员由于人为过失引起事故,则考核当事人及所在的部门。第十九条 对设备外包检修依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若出现由于外包单位安装或 检修质量引起的事故或障碍,按照要求考核外包施工单位,电厂相关部门承担连带责 任。第二十条 发生事故或障碍,若几个部门共同负有一定责任及以上者,对责任部 门按照责任大小进行考核。第二十一条 凡发生一般考核事故,对负有重要责任及以上的部门,中断该部门 安全天数记录。第二十二条 凡发生重大事故,对负有一定责任及以上者的部门均中断该部门安 全天数记录。第三章 事故及一类障碍第二十三条 根据浙大网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执行。第二十四条 浙大网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未列入的不安全情况 造成严重后果者,安全监察室可认定为一类障碍。第二十五条 机组归调后跳闸,上级部门不考核时,定为一类障碍。第二十六条 在机组停运过程当中,负荷在300MW以上时跳闸,定为一类障碍。第二十七条 由上级部门或本电厂认定的事故或一类障碍。第四章 人身事故第二十八条 特大人身事故、重大人身事故,根据浙大网新电力生产事故调查 规程(试行)相关规定认定。第二十九条 人身死亡:因工负伤,抢救无效,经医生断定不能挽回生命者。第三十条 重伤事故:根据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 第 56 号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轻伤事故:受伤者不属重伤范围,经医生证明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 工作日及以上者。第五章 二类障碍第三十二条 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二类障碍。(一)设备界定:1、主设备: 锅炉本体、汽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330KV开关。2、主要辅助设备:炉水循环泵、磨煤机、给煤机、空预器、送风机、一次风机、 引风机、密封风机、电动给水泵、气动给水泵、给水泵前置泵、辅机循环水泵、凝结 水泵、定冷水泵、闭式冷却水泵、冷却水升压泵、主机交流油泵、主机直流油泵、小 机交流油泵、小机直流油泵、EH油泵、真空泵、空冷风机、小机间冷泵、主机及小机 冷油器、高压加热器、除氧器、6KV工业水泵、柴油发电机、空压机、除灰输送风机、 输煤皮带、碎煤机、斗轮机、燃油供油泵、吸收塔浆液循环泵、增压风机、GGH、石 灰石球磨机、真空皮带机、石灰石提升机、氧化风机、6KV开关、10KV开关、10KV 变压器、6KV变压器。3、一般辅助设备:除主设备、主要辅助设备以外的所有设备。第三十三条 公用部分(一)机组启动过程中,不能按电厂规定时间启动或投运主设备推迟 30 分钟者 定为二类障碍(延误调度规定时间者另行定性)。(二)机组解列时,发电机主开关、灭磁开关未跳闸,汽轮机主汽门未关闭或关 闭不严密,锅炉燃料未切断,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三)并网不成功者或机组并网后在归调以前跳闸者,定为二类障碍。(四)在机组停运过程当中,负荷在100MW300MW时发生跳闸,定为二类障碍。(五)机组停运在盘车过程中,盘车跳闸,定为二类障碍。(六)在启动过程中盘车故障1小时内不能投运者,定为二类障碍。(七)检修后导致主要辅助设备推迟启动或投运,1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定为二类 障碍。(八)检修后导致一般辅助设备推迟启动或投运,4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定为二类 障碍。(九)主要辅助设备在运行中事故跳闸或被迫退出运行 8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备 用设备在异常情况下不能及时投运或停止备用 8 小时及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主要辅助设备及其系统不能按有关规定 8 小时内未投运,定为二类障碍。 主要辅助设备运行方式错误,8 小时内更改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一) 一般辅助设备及其系统不能按有关规定及时投运或运行方式错误,时 间超过 16 小时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二)主要辅助设备联锁及保护装置动作异常,定为二类障碍。 (十三)辅助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停运条件而不执行者,定为二类障碍。(十四)在试验过程中,试验参数超过试验标准 5%及以上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定 为二类障碍。其中主设备超过标准未达到 5%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五)导致设备系统泄漏、振动、超温及其它不良后果需停运处理者,定为二 类障碍,造成后果者,按后果定性。(十六)主要辅助设备因冷却水、冷却风机、油系统等辅助设施导致设备异常运 行,定为二类障碍,造成后果者,按后果定性。(十七)造成电压等级6KV以上或其它电压等级的容量为30千瓦及以上电动机、 泵类、风机损坏(包括绝缘损坏),定为二类障碍。(十八)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阀误动,定为二类障碍,汽包、过热器、再 热器安全阀拒动,按事故后果定性。其它安全阀拒动,定为二类障碍。(十九)机组运行中汽包、过热器、再热器安全阀退出运行时间超过 6 小时者, 其它安全阀退出运行时间超过 12小时者,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二十)转机倒转,未导致工况异常者,定为二类障碍。 (二十一)损坏设备及零部件、工器具价值超过2000 元或影响设备运行、备用, 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二十二)在检修设备(如容器、管道、电气设备等)中留有遗留物,需停运设 备处理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导致后果者,依据相关条款处理。(二十三)跑油、跑碱、跑树脂、跑氢、跑除盐水等造成损失在 2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未导致设备停运,定为二类障碍。损失在 4000 元及以上,依据相关条款处 理。(二十四)厂房、电缆沟等生产场所进水,未殃及设备者,定为二类障碍。导致 其它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二十五)电火焊工作质量差,在主要辅助设备或其相关系统投运后仍然泄漏者, 定为二类障碍。(二十六)储氢站、燃油泵房等生产场所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极限,定为二类 障碍。(二十七)可移动压力容器爆炸,未造成人员伤亡或其它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二十八)试验报告错误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造成严重后果者根据相 关条款处理。(二十九)火灾事故损失在500元5000元的,按二类障碍考核;火灾事故损失 在5000元10000元的或在禁火区域发生火灾,按事故性质定性。(三十)消防水中断30分钟以上,未造成其它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 (三十一)环境污染导致环保部门罚款的,定为二类障碍。 (三十二)设备系统报警未妥善处理者,定为二类障碍。(三十三)油罐、油位、油温超过正常范围或造成溢油者,定为二类障碍。 (三十四)各种排污设施及其系统故障或运行方式不当导致废污水不能正常排出影响正常工作者,定为二类障碍。三十五)机组启停过程中疏、放水阀投退错误导致主设备系统参数异常者,定为二类障碍。导致其它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三十六)检修后的仪表、保护、自动调节系统、自动装置、设备等投运后发现 存在明显问题,迫使运行方式改变,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三十七)第一备用电源或柴油发电机非计划退备超过 4 小时,定为二类障碍。(三十八)主要辅助设备不能正常联动,或导致主要辅助设备异常联动者,定为 二类障碍。(三十九)发生设备系统泄漏、振动、超温、损坏等异常现象,造成设备停运, 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四十)起吊重物在1 吨以上,离开地面后,不论何种原因掉落者,定为二类障 碍。(四十一)导致交、直流电焊机损坏者,定为二类障碍。(四十二)检修中错用材料事后被发现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四十三)导致机械加工器具损坏,造成 2000元以上,4000 元以下损失,或影 响工作者,定为二类障碍。造成其它后果,根据相关条款定性。(四十四)自制备品备件不合格报废,造成 2000元以上,4000 元以下损失者, 定为二类障碍。(四十五)各类厂区生产车辆因使用不当造成生产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 2000 元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四十六) 土方开挖、揭沟盖板、建筑等土建工程违章施工,威胁人身安全、 损坏生产设备、设施、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影响机组正常运行、影响供电、供水、供 汽等,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2000元及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四十七) 厂房漏水影响正常运行造成的生产设备损坏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 为二类障碍。(四十八)灰坝发生漏水、滑坡等现象严重威胁安全生产或后果严重者,定为二 类障碍。(四十九)主要设备检修因人为因素超过批准工期,但未构成一类障碍者或未造 成限负荷的定为二类障碍。主要设备检修正式运行后又返工检修,其检修时间超过 24 小时者,定为二类障碍。(五十)主要辅助设备检修工期超过批准的期限或由于检修工艺不良,使检修后 的主要辅机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或备用,须重新进行检修,定为二类障碍。主要辅助设 备检修正式运行后又返工检修,其检修时间超过 36小时,定为二类障碍。(五十一)由于人员过失造成的检修返工,造成材料损失 1000 元以上,设备损 失 2000 元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五十二) 各转动设备由于缺油或冷却水中断造成轴承温度升高,超过运行规 定值或轴承损坏,定为二类障碍。(五十三) 在一月内发生两次同一部位同一原因的设备故障,未构成一类障碍 者,定为二类障碍。(五十四)值、班长等下达工作命令时,由于考虑不周,造成设备异常运行或威 胁到人员安全,定为二类障碍。(五十五) 未按工作票要求布置安全措施,或因检修工作过程中需暂时拆除安 全措施而未按规定进行和恢复而造成设备异常或威胁到人员安全,定为二类障碍。(五十六)发生了不安全事件,不作记录,不报告,弄虚作假,隐瞒不安全事件 者,定为二类障碍。(五十七)用水冲洗电气设备、机械设备,造成设备损坏、异常运行、停运者, 定为二类障碍。(五十八)因油、煤、粉、水严重泄漏而影响机组安全运行及大面积地面污染, 定为二类障碍。(五十九)凡因计算机管理、操作使用不当,引起电厂网络较大区域故障或重要 数据丢失且无数据备份(如:OA系统、财务库、材料库、燃料库、值长、运行班长、 机组长记录和生产报表),未构成一类障碍者;或给公司造成2000 元至 10000 元经济 损失者,定为二类障碍。(六十)二类障碍原因不明,如涉及两个部门的各报一次二类障碍。(六十一)除以上条款中明确列出的以外,一般情况下其他主要电气热控保护、 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调节系统发生以下情况者,定为二类障碍。发生误整定、误接线、误碰者;压板(或熔丝)误投误退者;在运行中误动、拒动者或调节品质恶化、失灵导致运行工况异常,未构成一类障 碍者。(六十二)保护试验时造成辅机联动,未造成后果者。第三十四条 汽机部分(一)在机组启停过程中,轴封供汽、真空系统、疏放水系统、回水加热系统运 行方式错误,未导致后果的,定为二类障碍。(二)机组停运后,轴封供汽异常,定为二类障碍。(三)汽机掉真空幅度达3-5Kpa 2小时不能恢复者或启动备用真空泵者定为二 类障碍。(四)汽轮发电机组任一轴承回油温度达到75C以上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 障碍。(五)汽轮机支持轴承温度高至1050 C(115。C跳闸)或推力轴承温度高至1000 C(1100 C跳闸)以上,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六)汽轮机停运中,缸内进水、进汽,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七)汽机调速系统失灵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八)汽轮机在启、停过程中,高、中压缸上、下温差大于42C,定为二类障碍。(九)汽轮发电机组检修后轴振超过0.125mm,定为二类障碍。(十)汽轮机的汽缸发生漏汽或油系统泄漏,影响正常运行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一) 发电机进油,从检油罐放出10kg以上油,但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 类障碍。(十二) 高压加热器故障退出运行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三) 给水泵及前置泵发生汽化,未影响负荷或主参数变化者,定为二类障 碍。(十四) 由于调整和监视不当,使除氧器水位低到1500mm或升高到高II报警值 时(2250mm),定为二类障碍。(十五) 电动给水泵油系统不正常运行造成轴承温度异常升高或勺形管调节 不正常者,定为二类障碍。(十六) 由于人员责任造成电动给水泵工作冷油器入口油温超过110C(130C 跳闸)或润滑冷油器入口油温超过60C(70C跳闸),定为二类障碍。(十七)主油箱油位不正常升高或降低50mm及以上,小机油箱油位不正常上 升或下降80mm及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十八) 由于调整和监视不当,使热井水位低到1100mm (700 mm跳闸)或升高 到1700mm (2000 mm跳闸),定为二类障碍。十九) 小机间冷塔系统发生泄漏,导致小机停运或影响机组降负荷者,定为二类障碍。(二十) 因直接空冷风机变频器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多数风机停运,汽机掉真 空幅度达3-5Kpa 2小时不能恢复者或启动备用真空泵者定为二类障碍。第三十五条 锅炉部分(一)锅炉在点火启动过程中,发生灭火,定为二类障碍。(二)从冲转开始到并网以前发生灭火,定为二类障碍。(三)运行中主汽门前主蒸汽温度或再热汽门前再热蒸汽温度低于510 C或高 于550C者,定为二类障碍。锅炉受热面温度超过规程规定值者,定为二类障碍。(四)锅炉汽包无盲区双色水位计两只同时失灵,定为二类障碍。(五)正常运行中,锅炉汽包水位超过+200mm或-260mm,未构成一类障碍者, 定为二类障碍。(六)锅炉防腐过程中,防腐控制指标偏离标准,需要重新采取措施,定为二类 障碍。(七)错割一根以上水冷壁管、省煤器管、过热器管者,定为二类障碍。(八)制粉系统发生爆燃,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九)制粉系统积粉自燃者,定为二类障碍。(十)尾部烟道二次燃烧,定为二类障碍。(十一)锅炉排烟温度超过200C,定为二类障碍。(十二) 燃油进入蒸汽系统,定为二类障碍。(十三) 导致除灰系统被迫停运,时间超过6小时,定为二类障碍。(十四) 电除尘异常运行,粉尘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五) 电除尘有二个及以上电场被迫同时停运,持续时间30 min以上不能 恢复者,定为二类障碍。(十六) 除灰设备被迫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者,未造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 类障碍。(十七) 除渣系统被迫停运时间超过2小时定为二类障碍。(十八) 压缩空气气压下降到0.55MPa以下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第三十六条 电气部分(一)由于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机组的实际出力偏离调度负荷30%以上,并且 连续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者,定为二类障碍。(二)由于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偏离了 10%以上,并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30分钟者,定为二类障碍。(三)电力系统周波超过50+0.2Hz,调度下令未执行,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者, 定为二类障碍。(四)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 5%以上者,定为二类障 碍。(五)发电机定子绕组温度超过120。C,变压器上层油温超过850 C者,定为二 类障碍。(六)发电机氢气纯度低于96%以下时间超过4小时,或氢气湿度高于10g/m3 者,定为二类障碍。(七)发电机氢压超过0.45Mpa或低于0.20Mpa者,定为二类障碍。(八)UPS主电源退出运行达4小时(电源计划停电者除外),辅电源退出备用 达24小时以上,定为二类障碍。(九)380V厂用母线失压者,定为二类障碍。(十)380V及以上电气设备与系统不同期并列或未经同期检定合闸并列者,定 为二类障碍。(十一) 6千伏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继电保护未能正常投入运行,失去一 种主要的电气保护(经申请暂时退出者除外),时间超过一小时,或失去全部电气保 护时间达15分钟(查直流接地除外),定为二类障碍。(十二) 直流系统接地对地电压超过1OOV、直流母线失压或一点接地连续时 间超过24小时,定为二类障碍。导致其它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十三) 在电气设备试验过程中因错误接线引起弧光短路或保险熔断者或试 验电源开关跳闸者,定为二类障碍。(十四) 运行中的电压互感器回路短路、电流互感器回路开路者,定为二类障 碍。(十五)6KV及以上电气开关或刀闸操作机构失灵者,定为二类障碍。(十六) 在送电前发现漏拆接地线(接地刀闸),考核原负责拆除人员二类障 碍。检修现场接地线(接地刀闸)的位置和组数,在值班记录或管理记录中交待错误 或未交待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七) 高压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油位、气压下降超过规定值,需停电处理 者,定为二类障碍。(十八) 故障录波器非计划性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或故障时故障录波器录波 不正常,定为二类障碍。(十九) 防雷保护装置失去保护作用,但未构成事故及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 障碍。(二十) 主要电气仪表失灵(如发变组系统、交直流电压表、电流表、功率表、 母线电压表、周波表、主变压器电压表、电流表、温度表等),停用在8小时以上, 定为二类障碍。(二十一) 6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缆损坏,需修理者,定为二类障碍。(二十二) 擅自强行解列防误、闭锁装置而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二十三) 与线路保护有关的微波、载波通道停运4小时及以上者,定为二 类障碍,导致后果者,根据相关条款定性。(二十四) 远动装置失灵时间超过24小时,定为二类障碍。(二十五) 全厂调度电话、行政电话中断15分钟及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二十六)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5分钟及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二十七) 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同时中断者 5 分钟及以上者, 定为二类障 碍。(二十八) 同一运行岗位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同时故障超过1小时者,定为 二类障碍。(二十九) 水源井系统控制全部失灵30分钟及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三十) 水源井单台泵控制失灵8小时及以上者,定为二类障碍。(三十一) 主要设备备用电源切换装置或自动装置未能正确动作者,定为二 类障碍。(三十二) 第一备用电源或柴油发电机非计划退备4小时内未恢复者,定为 二类障碍。第三十七条 化学部分(一)凝结水氢电导率超过0.65卩S/cm或硬度超过20Mmol/L, 4小时内好转者, 定为二类障碍。(二)凝结水氢电导率超过0.40卩S/cm 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硬度超 过5Mmol/L 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定为二类障碍。(三)锅炉给水氢电导率超过0.65卩S/cm或有硬度,4小时内好转者,定为二类 障碍。(四)锅炉给水氢电导率超过0.40卩S/cm、溶解氧超过20卩g/L24小时内仍不能 恢复标准值者,定为二类障碍。(五)炉水pH值小于8.0或电导率超过50卩S/cm, 4小时内好转者;因炉水品质 异常影响蒸汽品质超过标准值者,定为二类障碍。(六)炉水pH值小于8.0, 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二氧化硅含量大于 350卩g/L 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定为二类障碍。(七)蒸汽品质异常6小时内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定为二类障碍。(八)影响系统制水,威胁机组负荷;或造成除盐水质恶化,除盐水箱被迫排水 或再处理,损失在2000元以上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九)透平油、绝缘油等不合格超过三个月者;或因化验失误造成设备损坏,直 接损失超过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者,定为二类障碍。(十)油、水、汽、氢系统异常运行,遭污染;或者由于误化验、误加药,造成 机组大量排水、油、氢,直接损失在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一) 主要化学系统在线监督仪表故障(原水流量、除盐水流量、纯水导电 仪、硅表、pH值、除盐水箱液位等)达24小时以上,定为二类障碍;造成后果者, 根据相关条款定性。(十二) 错配、误发试剂或加错药品,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造 成后果者以结果定性。(十三) 由于取样设施缺陷或冷却水不足等原因,影响汽水监督中断达24小 时以上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十四) 由于冷却水中断,造成化学仪表损坏,经济损失达2000元以上者, 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五) 锅炉定排超过16小时不能排污,或连排8小时不能排污者,定为二 类障碍。(十六) 发现化验人员作假报表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七) 由于供水管道堵塞、破裂、法兰刺开、阀门故障影响供水,未构成一 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十八) 水源井被迫停运,造成生产供水困难,威胁到机组满负荷运行 ,未构 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九) 制水设备发生故障停止制水,威胁到机组满负荷运行 ,未构成一类障 碍者,定为二类障碍。(二十) 碱系统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 2000 元以上未构成一类障碍者,定为二 类障碍。(二十一) 污染物超标排废,环保罚款达到人民币 10000 元以上,未构成一 类障碍者,定为二类障碍。(二十二) 错加或漏加药剂,导致系统水、汽质量超标者,定为二类障碍。(二十三)EH 油未到使用寿命,油质指标严重超标,需进行更换处理,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第三十八条 热控部分(一)机组正常运行中失去一种热控主要保护装置 2 小时以内不能恢复者,定为 二类障碍。(二)机组正常运行中失去一种热控一般保护装置 4 小时以内不能恢复者,定为 二类障碍。(三)主要热控自动装置调节品质差导致相关系统振荡、参数波动或导致相关系 统运行方式异常在6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定为二类障碍。(四)一般热控自动装置调节品质差导致相关系统振荡、参数波动或导致相关系 统运行方式异常在8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定为二类障碍。(五)在运行中误投、误退主要热工保护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六)热控保护装置拒动或误动,未造成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七)一个热控柜或表盘失去电源,影响对主要表计的监视,持续时间超过 15min,定为二类障碍。(八)主要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无相关的 DAS 点)在 8 小时以上,定为二类障 碍。(九)一般热工仪表失灵或停运超过 24 小时不能恢复运行,定为二类障碍。(十) 一台机组全部表盘失去总电源,10 分钟不能恢复,定为二类障碍。(十一) 事故追忆系统故障或运行方式错误,导致异常情况下数据资料记录追 忆失败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二) 单台机组有二台及以上操作员站失灵,定为二类障碍。(十三) 控制器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机组两台及以上辅机无法调整,定为二类 障碍。(十四) DCS 系统故障操作员站 CRT 整组画面显示异常严重影响监视、调整或 导致工况异常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五) 异常情况下热工信号误发、拒发未导致后果者,定为二类障碍。(十六) 热工信号故障 8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定为二类障碍。第三十九条 燃运部分(一)燃油系统故障或异常运行导致供油压力、温度严重偏离正常范围或影响投 油助燃者, 定为二类障碍。(二)输煤皮带纵向撕裂 5m 及以上或横向撕裂 10cm 及以上,定为二类障碍。(三)导致输煤皮带重载停运者,定为二类障碍。(四)一台除铁器故障停用超过 24 小时,定为二类障碍。(五)筛煤机、碎煤机、减速器、供油泵等输煤、供油设备故障停用脱离备用超 过 24 小时及以上,定为二类障碍。(六)斗轮机、螺旋卸车机故障超过 48 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卸煤、上煤者,定为 二类障碍。(七)导致输煤皮带故障停用或脱离备用超过 24 小时及以上,定为二类障碍。(八)铁件、杂物进入制粉系统导致停运处理者,定为二类障碍。(九)任一原煤仓断煤,定为二类障碍。(十) 导致输煤皮带着火或灼伤,定为二类障碍。(十一) 煤场发生较大面积原煤自燃或输煤系统积粉自燃者,定为二类障碍。(十二) 输煤系统冲洗水泵由于人为责任损坏或退备超过 8 小时,定为二类障 碍。(十三) 螺旋卸车机、斗轮机等及其主要部件掉道者,定为二类障碍。(十四) 推煤机、运煤汽车翻车,定为二类障碍。(十五) 筛煤机、碎煤机定期清理不及时,造成堵煤过载,定为二类障碍。(十六) 由于人为责任,螺旋卸车机在卸煤过程造成刮坏拉煤车辆,定为二类 障碍。第四十条 脱硫部分(一)烟气脱硫排放指标没有达到环保要求的脱硫效率,运行时间超过 4 小时 者,定为二类障碍。(二)由于测量不准确致使二氧化硫、PH值、粉尘含量等重要指标无法监视, 长达6 小时者,定为二类障碍。(三)原烟气发生严重泄漏,致使现场作业人员无法工作时,定为二类障碍。(四)不管何种原因,在主机运行的情况下,造成脱硫系统解列停运者,定为二 类障碍。(五)由于人员责任引起大量泄漏浆液者,定为二类障碍。(六)不管何种原因,造成四台吸收塔循环泵全部跳闸者,定为二类障碍。(七)在运行中由于润滑油压、油温或电气等原因造成增压风机、GGH、氧化风 机、石灰石球磨机重要辅机跳闸者,定为二类障碍。(八)检修过程中引起烟道防腐材料燃烧者,定为二类障碍。(九)脱硫系统异常运行,二氧化硫超标被环保部门罚款者,定为二类障碍。(十)自动在线监测装置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导致环保局罚款者,定为二类 障碍。(十一) 故意开启烟气旁路通道,未按国家环保规定排放二氧化硫者,定为二 类障碍。第四十一条 以上未列入的类似现象可由安监室认定为二类障碍。第六章 异常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异常。第四十一条 公用部分(一)汽包、过热器、再热器的任何一台安全门退出运行时间在 6 小时以内,其 它安全阀退出运行时间在 24 小时以内或误动的。(二)导致主设备推迟启动或投运,30 分钟以内恢复。(三)导致主要辅助设备推迟启动或投运,1 小时以内恢复。(四)导致一般辅助设备推迟启动或投运,16 小时以内恢复。(五)主要辅助设备被迫退出运行,8 小时以内能恢复者;一般辅助设备在运行 中事故跳闸或被迫退出运行者;备用的一般辅助设备在异常情况下不能投运或退出备 用 24 小时及以上者。(六)主要辅助设备的油泵、电机等辅助设施故障需检修或异常运行导致备用设 施联启者。(七)导致一般辅助设备联动者。(八)造成 20 千瓦及以下电动机、泵类、风机损坏(包括绝缘损坏)者。(九)设备的冷却风机、冷却水、油系统等辅助系统异常未导致后果的。(十)辅机设备轴承温度异常波动或升高至65C及以上,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十一) 辅助设备振动严重超标者。(十二) 设备系统发生泄漏、振动、超温等异常现象,但未造成设备停运者。(十三) 在试验过程中,试验参数超过试验标准未达到 5%者。(十四) 主要设备或主辅设备加错油种,未造成设备损坏或影响正常运行者。(十五) 机组启停过程中疏、放水阀投退错误导致辅助设备系统参数异常者。(十六) 在启动过程中盘车故障 1 小时内恢复者。(十七) 各种排污设施及其系统故障或运行方式不当导致废污水不能正常排 出者。(十八) 电火焊工作质量差,在一般辅助设备及其系统恢复运行后,仍然泄漏 者。(十九) 损坏设备及零部件或工器具其价值在 2000元以下,或造成返工在 10 个工作日以下者。(二十) 无故不执行定期工作,或漏做一次者。(二十一)跑油、跑碱、跑树脂、跑氢、跑除盐水等造成损失在 2000 元以下者。(二十二) 油罐、油箱、水箱、气罐溢流或误排者。(二十三) 消防水中断者。(二十四)非禁火区域火灾事故损失在 500 元以下者。(二十五) 厂房、电缆沟等生产场所进水者。(二十六) 设备系统报警未能妥善处理、汇报者。(二十七) 试验报告错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二十八) 误送或漏隔断已停役设备的电源;误开或漏隔断蒸汽、给水等重 要阀门,尚未引起后果者。(二十九) 系统或设备在检修后,所装的堵板检修后未取出,或试验后保护 未投,即申请复役被发现后取出者。(三十) 因防寒、防冻措施不善,造成设备、管道、阀门、表计及齿轮箱,水 箱、油箱冻结、冻裂,未构成二类障碍者。(三十一) 在检修设备(如容器、管道、电气设备等)中留有遗留物,未导 致后果者。(三十二) 在操作及检修作业中出现明显错误未导致严重后果者。(三十三) 运行人员操作、调整不当致使设备系统运行异常或操作中出现错 误使设备不能及时投运者。(三十四) 在操作中导致设备操作部件损坏,但未造成设备停运及未构成二 类障碍者。(三十五) 检修后的仪表、保护、自动调节系统、自动装置、设备等投运后 发现存在明显问题不能正常运行者。(三十六) 经处理的缺陷 48 小时内,重复发生者。(三十七) 检修中错用钢材、材料被及时制止者。(三十八) 气焊时发生回火或爆管,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三十九) 导致机械加工器具损坏者。(四十) 自制备品备件不合格报废者。(四十一) 在机组停运过程当中,负荷在 60MW100MW 时发生跳闸者。(四十二) 除以上条款中明确列出的以外,一般情况下其他非主要电气热控 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及自动调节系统发生以下情况者可定性为异常。(四十三) 发生误整定、误接线、误碰者。(四十四) 保护压板(或熔丝)误投误退、忘投忘退者。(四十五) 在运行中误动、拒动者或调节品质恶化、失灵导致导致运行工况 异常。(四十六) 保护试验时造成辅机联动,未造成后果者。第四十二条 汽机部分(一)汽机掉真空幅度达35Kpa者。(二)汽轮机在启、停过程中,高、中压缸上、下温差大于 300C 者。(三)监调不当造成轴封冒汽。(四)发电机进油,从检油罐放出10kg以下油者。(五)冷油器出口油温、轴承温度(或回油温度)上升已达到规程允许最高值者。(六)除氧器水箱水位超过2150mm或低于1750mm者。(七)低压加热器故障退出运行者。(八)高压加热器水位计爆破或泄漏停运者。(九)设备发生喷油、漏油、溢油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十)电动给水泵运行中冷油器系统操作不当,造成油压降低,使辅助油泵自启 动者。(十一)主油箱油位不正常升高或降低30mm及以上,小机油箱油位不正常上 升或下降50mm及以上者。(十二) 发电机定子内冷水温超过正常范围3-50 C (45-50。C)30分钟不能恢 复者。(十三) 由于人为责任,造成发电机漏氢,补氢超过25立方。(十四) 真空泵因液位罐水位低至1/3以下而未造成真空泵异常运行者。(十五) 发电机油氢差压超过规定值。(十六) 空调投运期间,不制冷时间达4小时。第四十三条 锅炉部分(一)锅炉点火过程中灭火或不按规定的升温升压曲线操作者。(二)锅炉汽包水位高于+120 mm或低于T80mm。(三)再热蒸汽压力、主蒸汽压力超出规定值,延续时间5分钟未恢复者。(四)运行中主汽门前主蒸汽温度或再热汽门前再热蒸汽温度低于532C或高 于545C在10min恢复正常者或低于530C、高于546C者。(五)未按规定排污影响炉水品质,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六)锅炉保养时,炉内保养介质品质超标。(七)石子煤排放不及时造成石子煤斗冒烟或石子煤自燃者。(八)启、停炉过程中,汽包壁温差达50C及以上,未构成二类障碍者。(九)磨煤机油系统断油,尚未损坏设备,或润滑油箱溢油。(十)送引风机轴承漏油,造成风道有积油现象。(十一) 除渣系统被迫停运在1小时未内恢复者。(十二) 除灰系统被迫停运2小时内未恢复者。(十三) 导致除灰系统停用时间未超过6小时者。(十四) 电除尘有一个或两个电场被迫停运4小时内不能恢复者。(十五) 仪用压缩空气气压下降至0.6MPa,未造成严重后果者。(十六) 空压机故障24小时不能修复,或人为原因造成压缩空气气压下降到 额定气压以下者。(十七) 磨煤机出口温度超过100C时间超过10分钟,未造成后果者。(十八) 锅炉单只吹灰器48小时及以上不能投入或同层中有3只及以不能投 入者。(十九) 锅炉(DCS)系统数据采集、指示、记录仪表超出表计本身误差,运 行人员不联系处理或检修人员4小时内不能修复者。第四十四条 电气部分(一)由于设备的异常运行,引起机组的实际出力偏离调度负荷 5%以上 30%以 下,并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15分钟,但未达到30分钟者。(二)由于设备异常运行、引起无功出力比调度规定的无功负荷曲线数值偏离了 5 %以上,并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5分钟者,但未达到30分钟者。(三)电力系统周波超过50+0.2Hz,调度下令未执行,并且连续运行时间超过 15分钟者,但未达到30分钟者。(四)发电机启动升压过程中,空载电压超过额定电压者。(五)发电机、主变压器耐压试验电压超过试验标准5%以下者。(六)发电机氢气纯度低于96%及以下时间未达到6小时者,氢气湿度高于4g/m3 6小时内恢复正常者。(七)UPS主电源退出运行(电源计划停电者除外),或辅电源退出备用达4小 时以上,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八)直流系统接地对地电压未达到100V或一点接地连续时间超过12小时,或 直流系统操作或查找处理接地时,忘记将电源送上,被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九)事故照明电源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十)任一 MCC盘、阀门控制盘失压,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十一) 漏送或误拉主设备部分直流控制电源者。(十二) 电刷冒火4小时未恢复正常或电刷磨损到铜辫。(十三) 由于操作或调整不当,使发电机氢压超过0.45Mpa或低于0.24Mpa者。(十四) 电气开关或刀闸操作机构失灵,未造成主要辅助设备误跳闸者。(十五) 高压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油位、气压下降超过规定值,未造成停电 处理者。(十六) 变压器分接头调错或漏调者。(十七) 检修或试验后接线错误或短接线未拆除,在验收或复役后被他人发现 者。(十八) 误合、误跳厂用设备,但未影响出力者。(十九) 电动机缺相运行者。(二十) 设备送电时烧坏开关、刀闸,未构成二类障碍者。(二十一) 开关跳、合闸线圈损坏,未构成二类障碍者。(二十二) 6KV 及以上电气设备或线路的继电保护未能正常投入运行,失去 一种主要的电气保护(经申请暂时退出者除外),时间未超过一小时者。(二十三) 故障录波器故障停用时间超过 2 小时者。(二十四) 主要电气仪表失灵(如发变组系统、交直流电压表、电流表、功 率表、母线电压表、周波表、主变压器电压表、电流表、温度表等),停用在 2 小时 以上,未构成二类障碍者。(二十五) 设备复役后发现遗漏测量或电气试验数据,使技术资料记录不完 整者。(二十六) 主要辅机二次回路故障烧坏线路或元件必须更换者。(二十七) 主要电气表计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影响设备监视,须更换或临时 修理者。(二十八) 继电保护定值错误,被他人发现未造成后果者。(二十九) 非主要保护发生误整定、误接线、误碰,保护压板(或熔丝)误 投、忘投、误退、忘退,运行中误动、拒动,保护试验时造成辅机联动,未构成二类 障碍者。(三十) 主要电气仪表校验或检修中,将仪表及回路错拆、错接、漏拆、漏装、 遗漏项目,未造成后果者。(三十一) 不按规定测量设备绝缘,就投入运行者。(三十二) 与线路保护有关的微波、载波通道停运 4 小时以下者。(三十三) 远动装置失灵者。(三十四) 通讯电源全部中断时间少于5分钟者。(三十五) 全厂调度电话或行政电话中断,15分钟内恢复者。(三十六) 全厂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同时中断,5分钟内恢复者。(三十七) 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单机故障超过24小时者。(三十八) 同一运行岗位调度电话和行政电话同时故障,1小时内恢复者。(三十九) 水源井系统控制全部失灵,30分钟内恢复者。(四十) 水源井单台泵控制失灵,8小时内恢复者。(四十一) 第一备用电源或柴油发电机非计划退备4小时内恢复者。 第四十五条 化学部分(一)水箱水位低或溢流,未达到二类障碍者。(二)主要化学系统在线监督仪表故障(原水流量、除盐水流量、纯水导电仪、硅表、pH值、除盐水箱液位等)6小时以上,未达到二类障碍者。(三)主要分析数据漏抄、抄错或漏分析其中一个以上项目,时间过一个班,未 构成二类障碍者。(四)定期水质、油质分析工作中,发现异常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操作错误,时间 达48小时,未构成二类障碍者。(五)补给水箱水质超过规定标准,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六)由于分析判断错误,或标准试剂配错影响汽水分析结果造成返工超过 8 小时。(七)误开或误停药泵,加错药影响给水品质,对设备未造成后果者。(八)跑树脂,损失树脂20kg以下;未构成二类障碍者。(九)储氢设备系统漏气,未造成设备停运者。(十)炉水pH值小于8.5或小于9.0连续72小时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一) 炉水电导率超过50M/cm或超过30M/cm连续72小时仍不能恢复标 准值者。(十二) 炉水二氧化硅含量大于350卩g/L或超过250卩g/L 24小时内仍不能恢 复标准值者。(十三) 炉水磷酸根达3.0mg/L以上或超过2.0mg/L 6小时内不能恢复,炉水 磷酸根小于0.5mg/L达4小时以上者。(十四) 锅炉给水硬度超过5.0Mmol/L或超过2Mmol/L在4小时内不能恢复标准值者。(十五) 锅炉给水氢电导率超过0.40卩S/cm或超过0.30卩S/cm 72小时内仍不 能恢复标准值者。(十六) 锅炉给水pH值小于9.0或大于9.5连续72小时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十七) 锅炉给水溶解氧超过7卩g/L 72连续小时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十八) 锅炉上水时给水质量硬度5.0Mmol/L,或铁75卩g/L,或溶氧 30卩g/L,或二氧化硅80卩g/L者。(十九) 锅炉给水锅炉点火后 8 小时内监督指标未达到正常运行控制标准值 者。(二十) 凝结水氢电导率超过0.40PS/cm或超过0.30PS/cm连续72小时仍不 能恢复标准值者。(二一)凝结水硬度超过5.0Mmol/L或超过2.0Mmol/L连续72小时仍不能恢复标准值者。(二十二)凝结水机组启动时若凝结水外观不透明,或硬度10Mmol/L,或铁500卩g/L,或二氧化硅80卩g/L,或铜30卩g/L而回收者。(二十三) 蒸汽主要监督指标超标者。(二十四)汽轮机冲转时若蒸汽氢电导率1.0US/cm,或二氧化硅60卩g/L,或铁50卩g/L,或铜15卩g/L,或钠20卩g/L者。(二十五) 并汽后8小时内蒸汽未达到正常运行标准值者。(二十六) 机炉正常并列后,在6小时内,化学监督仪表不能投入,影响汽 水质量监督者。(二十七) 错配、误发试剂或加错药品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二十八) 给水停止加联氨4小时者。(二十九)给水联氨超过50卩g/L达4小时者。(三十) 影响锅炉定期排污超过12小时,连续排污4小时不能进行者。(三十一)透平油、机械油、绝缘油、EH油、氢气不合格,未采取措施,未构成障碍者。(三十二) 发电机冷却水水质不合格超过24小时者。第四十六条 热控部分(一)机组正常运行中失去一种热控主要保护装置2小时内恢复者。(二)机组正常运行中失去一种热控一般保护装置 4 小时内恢复者。(三)主要热控自动装置调节品质差导致相关系统振荡、参数波动或导致相关系 统运行方式异常在6 小时内恢复者。(四)一般热控自动装置调节品质差导致相关系统振荡、参数波动或导致相关系 统运行方式异常在8 小时内恢复者。(五)机组正常运行中主要热工仪表失灵或停用在 2-8 小时能恢复运行者。(六)机组正常运行中一般热工仪表失灵或停运 2 以上,24 小时内恢复运行者。(七)在运行中误投、误退一般热工保护者。(八)修理、校验、维护或停用热工设备时,未切除有关自动保护或联锁,未构 成二类障碍者(九)热控电源故障,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十) 单台机组一台操作员站失灵在 1 小时内不能恢复者。(十一) 单台机组控制器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一台辅机无法调整者。(十二) DCS 系统故障,操作员站 CRT 整组画面显示异常者。(十三) 热控信号多次误发,4 小时内不能恢复或异常情况下拒发者。(十四) 热工信号故障 2 小时以上,8 小时以内恢复运行者。(十五) 仪表管及各种取样管堵,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十六) 阀门限位开关装错,不起限位作用者。(十七) 检修工作中蒸汽、给水、减温水、凝结水流量孔板装反,仪表管路接 反,影响仪表投用,造成返工者。第四十七条 燃运部分(一)输煤皮带除铁器故障停用,未构成二类障碍者。(二)单台斗轮机故障停运 24 小时及以上者。(三)输煤除尘设备停用超过 24 小时。(四)输煤皮带纵向撕裂5m及以下或横向撕裂10cm及以下者或有其它划 伤者。(五)燃油设备系统故障,导致燃油设备系统异常运行,未构成二类障碍 者。(六)误启动、误停止输煤系统,误停油泵、加热器等设备,未构成二类障碍者。(七)在输煤中,皮带联锁未投或不能正常工作者。(八)在输煤中发现除铁器联锁不投或不能正常工作者。(九)未执行油、煤化验分析制度及油罐定期放水制度者。(十)输煤皮带严重跑偏,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十一) 卸煤沟、煤仓中混入杂物,造成给煤机卡住、堵煤,未构成二类障 碍者。(十二) 任一原煤仓满溢煤者。(十三) 输煤皮带空载运行中跳闸在 30 分钟以内查明原因恢复运行者。(十四) 燃油系统故障或异常运行导致供油压力偏离正常范围者。(十五) 煤场发生原煤自燃者。(十六) 输煤皮带运行中造成涌煤者。(十七) 汽车卸煤沟煤中杂物多,造成给煤机落煤管、皮带落煤管卡住、堵 煤,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十八) 原煤仓煤中杂物多,造成给煤机卡住、堵煤,未构成二类障碍者。(十九) 煤水处理间定期工作不到位,造成排污水倒流。(二十) 煤水处理间定期加药不到位者。(二十一) 高温天气油罐喷淋水不能定时喷洒降温,未造成后果者。(二十二) 犁煤器不按照规定操作,造成电动推杆卡涩损坏者。(二十三) 除尘器不按时进行清灰,影响除尘效果,环境污染严重。(二十四) 定期联锁试验不按规定进行者。(二十五) 皮带跑偏后不能及时校正,造成导煤槽护皮跑出者。(二十六) 人为原因冲洗水冲到皮带上,造成皮带跑偏打滑者。第四十八条 脱硫部分(一)由于监视和调整不到位导致净烟气SO2浓度超过300mg/Nm3, 4小时内仍 不能恢复者。(二)脱硫效率低于 90%,4 小时内仍不能恢复 90%以上者。(三)PH值低于5.2,同时脱硫效率低于90%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者。(四)吸收塔液位高于10500mm或者低于7800mm, 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至正常范 围内者。(五)设备故障导致给料中断、球磨机断料,给料系统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者。(六)未执行防冻、冲洗措施,导致管道结冻、板结者。(七)旋流子发生溢流没有采取措施,12 小时未清理者。第四十九条 以上未列入的类似现象可由安监室认定为异常第七章 未遂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人身未遂。第四十九条 触电(一)发生低压触电,经他人协助或瞬时失去知觉后脱离电源未造成后果者。(二)在高压电气设备上工作未办停役手续及工作票手续,有可能触及带电体 者。(三)在已停役且挂有“在此工作”标示牌的电气设备上发现设备带电,未造成 后果者。(四)未办好试运转手续或复役手续进行送电操作,未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五)误入带电间隔,企图进行检修或操作者。(六)人身或工具误碰带电设备,产生弧光或发生触电,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七)非电气工作人员擅自拆装带电设备,未构成后果者。(八)使用不合格的电气工具、用具,使用电动工具未采取防范措施,未造成人 身伤亡者。(九)在停用的设备上发现带电现象,未造成人身伤害和设备损坏者。(十) 在电气试验结束后未进行充分放电有人遭电击者。第五十条 高空坠落(一)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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