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三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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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买受人:【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 国籍:_【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_】地址: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委托代表人】【_】姓名:_ 国籍:_地址: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幢】【座】【单元】【层】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项计算该商品房价款:4.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4.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4.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项进行处理:5.1双方自行约定:5.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5.2.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5.2.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_100%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项按期付款:6.1一次性付款6.2分期付款6.3其他方式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项处理:7.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7.1.1逾期在天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7.1.2逾期超过天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7.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第八条交付期限。8.1商品房交付使用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_年_月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项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8.1.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8.1.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8.1.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8.1.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8.2交房延期条件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8.2.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天内告知买受人的;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项处理:9.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9.1.1逾期不超过天,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9.1.2逾期超过天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9.1.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第十条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0.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交接。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二条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项处理:13.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14.1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规定日期内需达到的使用条件。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的处理方式。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天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15.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15.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第十六条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17.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17.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17.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17.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第十八条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第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项解决:19.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19.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出卖人(签章):_ 买受人(签章):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签章):_ 委托代理人(签章):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于签于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二)第一章合同当事人:出卖人: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资质证书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_ 委托代理人:_联系电话:委托销售经纪机构: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营业执照注册号: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法定代表人:_ 联系电话:_买受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人证件】【_】证件号码:出生日期:_年_月_日,性别: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国籍】【户籍所在地】: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军人证件】【_】证件号码:出生日期:_年_月_日,性别: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 联系电话:_(买受人为多人时,可相应增加)第二章商品房基本状况第一条商品房项目建设依据(一)出卖人以【出让】【_】方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为,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二)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_年_月_日。(三)签订本合同时,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的核准名称为,规划的容积率,规划的绿地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为: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_;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_。第二条订立本合同时,受托为本建筑建设与服务的单位:工程勘察单位:_;工程监理单位:_;工程设计单位:_;房屋面积测绘单位:_;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_;装修实施单位:_;前期物业服务单位:_。第三条商品房预售依据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第四条商品房基本情况(一)该商品房为预售许可证号下第【幢】【座】【_】单元层号。房屋竣工后,如房号发生改变,以房屋登记的房号为准,但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所在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区划划分情况公示于商品房销售现场。关于该商品房在所在楼栋的平面位置示意图的具体说明,见附件一。(二)签订本合同时,该商品房的规划用途为【住宅】【办公】【商业】【车位】【_】。(三)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四)该商品房层高为米,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个阳台为非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文件为准。该商品房的户型平面图,见附件一。(五)该商品房的预测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平方米;出卖人在销售现场公示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筑面积预测报告。该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构成,见附件二。第五条抵押情况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抵押类型:_ ,抵押人:_,抵押权人:_,抵押登记机构:_,抵押登记日期:_ ,债务履行期限:_。抵押类型:_ ,抵押人:_,抵押权人:_ ,抵押登记机构:_,抵押登记日期:_ ,债务履行期限:_。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转让的证明及关于抵押的相关约定,见附件三。第六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一)出卖人对该商品房出售前享有合法权利;(二)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人以外的其他人;(三)该商品房没有被司法查封;(四)该商品房除本合同第五条情形外没有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五);(六)。第七条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本合同第六条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人支付【已付房价款一倍】【买受人全部损失】的赔偿金。第三章商品房价款第八条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一)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二)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币种)元,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三)按照【套(基本单元)】【幢】【_】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四)按照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种)元(大写元整)。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款项(币种)元(大写元整),该款项于【本合同签订】【支付首付款】【_】时【抵作】【_】商品房价款。(二)买受人采取下列第种方式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在_年_月_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2.分期付款。买受人在_年_月_日前分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其中,买受人于_年_月_日前首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元整);买受人于_年_月_日前第二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元整);买受人于_年_月_日前第三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的%,金额(币种)元(大写元整);。3.贷款方式付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_】。买受人于年月日前支付首期房价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余款(币种)元(大写元整)向(贷款机构)申请贷款支付。4.其他方式:关于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方式、总价款、付款方式及期限的具体约定,见附件四。第十条逾期付款的处理(一)除不可抗力外,买受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的,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日之内,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日(该期限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按照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出卖人不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本合同第九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二)因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不解除合同的,双方于日内达成新的房价款支付协议,合同继续履行。第十一条预售款监管(一)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专户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专项用于本工程建设。(二)该商品房的预售资金监管机构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第四章规划、设计变更第十二条规划、设计变更(一)出卖人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该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不擅自变更规划、设计。(二)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在变更确立之日起_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三)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_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_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第十三条出卖人未在本合同第十二条第(二)款约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有权要求出卖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约定如下:第五章面积差异处理第十四条面积差异处理(一)该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向买受人出示该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并向买受人提供该商品房的面积实测数据(以下简称实测面积)。实测面积与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款载明的预测建筑面积发生误差的,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套内建筑面积时,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2.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双方同意按照下列原则处理:(1)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均在3%以内(含3%)的,根据实测建筑面积结算房价款;(2)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其中有一项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_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实测建筑面积大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3.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买卖双方不解除合同的,签署补充协议。4.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按照【套(基本单元)】【幢】【_】计价的,出卖人承诺在房屋平面图中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该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买卖双方约定:【退房】【重新约定总价款】【_】【_】。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三)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_年_月_日就北京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_号的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以下简称“该契约”)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契约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契约订立的同时,就该契约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第一条该契约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契约附件三所列之内容。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契约之规定终止该契约、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契约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乙方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第四条甲方应按契约规定应具备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1.为遵守该契约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2.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的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但以上原因须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第五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契约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第六条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北京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照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乙方保证遵守该等文件之规定。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市的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1.因签署和执有该契约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6.其它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有关规定予以承担;8.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契约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契约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第十三条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述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否则,甲方及或物业区内之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该房屋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已经书面接受上述公约、规则、住户守则等文件的约束后,乙方不再承担有关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该契约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所述有关预售预购登记及买卖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件手续,乙方可以集中委托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第十五条本补充协议及其附件均是该契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甲、乙双方在订立该契约之时同时签署,与该契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在经甲、乙双方办理完预售、预购登记之日起生效。经双方共同申请,由公证处对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进行公证。第十六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均用中文书写,任何译本只做参考;其它文字文本及条款或意思表示与中文不一致者,均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十七条该契约、本补充协议及附件之手写与印刷文字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更改,须经甲、乙双方附签。第十八条甲、乙任何一方的通讯联系地址、电话等若有任何变化,该方均应在十四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发给对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合同载明的地址、收信人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发出。从发出之日起计算第五天(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不论对方或其授权代表是否实际收到该通知,即视为对方收到该通知之日,亦即视为该通知已于是日送达对方。第十九条该契约及本补充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执有二份,公证处执有一份。甲方(签署):_ 乙方(签署):_授权代表:_ 授权代表:_签约地点:_ 签约时间:_第27页共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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