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SOLAS公约新要求(2012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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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 广 州 分 社 IMO SOLAS公 约 新 要 求 ( 2012和 2013年 新 生 效 的 决 议 及 通 函 ) CCS广 州 分 社2012年 08月 CCS 广 州 分 社 主 要 内 容 第 一 部 分 : SOLAS 公 约 第 二 部 分 : FSS Code 第 三 部 分 : IMO 通 函 CCS 广 州 分 社 第 一 部 分 : SOLAS 公 约 CCS 广 州 分 社 一 、 SOLAS公 约 第 II-2章 修 正 案 MSC.291( 87) 生 效 : MSC.291( 87) 2012年 1月 1日 新 增 要 求 : 主 要 内 容( 1) 所 有 船 舶 ( 包 括 2002年 7月 1日 之 前 建 造 的 船 舶 ) 至 少 配 备 1台 测 量 氧 气 的 便 携 式 仪 器 设 备 。 ( 2) 明 确 第 4条 5.7.2.1所 配 备 的 便 携 式 测 量 仪 器 用 于 “ 双 壳体 处 所 和 双 层 底 处 所 ” 的 测 量 。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可 燃 气 体 和 氧 含 量 测 量 装 置( 3) 新 增 第 4条 5.7.3条 , 油 船 双 壳 体 处 所 和 双 层 底 处 所 设 置固 定 式 碳 氢 化 合 物 气 体 探 测 系 统 的 要 求 : 对 于 20000DWT及 以 上 的 , 应 在 邻 近 货 油 舱 的 双 壳 体处 所 和 双 层 底 处 所 内 的 压 载 舱 和 空 舱 设 置 固 定 式 碳 氢 化合 物 气 体 探 测 系 统 , 这 些 处 所 包 括 首 尖 舱 以 及 其 他 位 于舱 壁 甲 板 以 下 并 邻 近 货 油 舱 的 任 何 舱 和 处 所 。 对 上 述 处 所 提 供 持 续 惰 化 的 双 壳 体 处 所 和 双 层 底 处 所不 必 安 装 。 满 足 第 4条 5.10要 求 的 货 泵 舱 不 必 安 装 。 CCS 广 州 分 社 二 , 驾 驶 台 报 警 管 理 的 性 能 标 准 ( MSC.302(87))背 景 海 安 会 认 为 制 定 相 关 性 能 标 准 很 有 必 要 , 以 便 协 调 报 警的 优 先 权 、 分 类 、 处 理 、 分 发 和 描 述 , 同 时 便 利 驾 驶 员专 注 于 船 舶 安 全 航 行 , 并 能 立 即 识 别 要 求 驾 驶 员 为 船 舶安 全 航 行 采 取 措 施 的 报 警 。 采 用 中 央 报 警 管 理 人 机 界 面 , 可 使 驾 驶 员 立 即 识 别 异 常情 况 以 及 异 常 情 况 的 来 源 和 原 因 , 并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 IMO A.1021(26)决 议 提 供 了 对 各 种 报 警 的 描 述 和 总 结 ,对 报 警 类 别 、 位 置 和 优 先 权 都 作 出 了 规 定 。 CCS 广 州 分 社 二 , 驾 驶 台 报 警 管 理 的 性 能 标 准 ( MSC.302(87))主 要 内 容 性 能 标 准 共 有 4个 部 分 , 即 : 模 块 A 驾 驶 台 警 报 的 描 述 和 处 理 , 对 报 警 的 优 先 权 、 分 类 、 状 态 和 描 述 进 行 了 说 明 ; 模 块 B 中 央 报 警 管 理 功 能 , 对 中 央 报 警 管 理 人 机 界 面 、 中 央 报 警 管 理 功 能 、 备 用 和 冗 余 以 及 系 统 故 障 等 进 行 了 说 明 ; 模 块 C 对 接 口 连 接 进 行 了 说 明 ; 模 块 D 系 统 和 设 备 文 件 , 则 对 使 用 指 南 、 故 障 分 析 以 及 为 验 船 师 提 供 检 验 信 息 等 进 行 了 规 定 。实 施 2014年 7月 1日 及 以 后 在 驾 驶 台 安 装 的 中 央 报 警 管 理 和 中央 报 警 管 理 应 满 足 该 决 议 要 求 。 建 议 2014年 7月 1日 及 以 后 在 驾 驶 台 上 报 警 的 相 关 设 备 采 用 该 性 能 标 准 的 模 块 A和 模 块 C的 要 求 。 CCS 广 州 分 社 三 、 增 强 型 群 呼 设 备 ( EGC) 性 能 标 准 修 正 案( MSC.306(87))背 景 为 确 保 EGC设 备 的 使 用 可 靠 性 , 尽 可 能 避 免 其 和 其 它 船 上安 装 的 无 线 电 通 信 设 备 和 航 行 设 备 互 相 之 间 的 有 害 的 干扰 , 修 订 EGC设 备 的 性 能 标 准 很 有 必 要 。实 施 2012年 7月 1日 及 以 后 船 上 安 装 的 EGC设 备 应 满 足MSC.306(87)决 议 的 要 求 , 2012年 7月 1日 以 前 船 上 安 装 的EGC设 备 应 满 足 IMO A.664(16)决 议 的 要 求 。主 要 内 容 明 确 EGC设 备 除 满 足 IMO A.694(17)决 议 外 , 还 应 满 足 IEC标 准 (IEC 61097-4和 IEC 60945); 修 订 标 准 中 的 “ area code” 为 current and planned NAVAREA/METAREA codes; 航 行 警 告 、 气 象 警 告 和 预 告 、 搜 救 信 息 和 岸 对 船 遇 险 报警 可 以 不 必 在 接 收 后 立 即 打 印 ; CCS 广 州 分 社 三 、 增 强 型 群 呼 设 备 ( EGC) 性 能 标 准 修 正 案( MSC.306(87))主 要 内 容 ( 续 ) 增 加 下 列 内 容 : 设 备 应 提 供 船 舶 位 置 在 最 近 12小 时 内 没 有 更 新 的 视 觉 指 示 , 只 有 通 过 复 位 该 指 示 才 可 使 船 舶 位 置 重 新 有 效 应 有 措 施 来 输 入 沿 海 警 告 服 务 区 覆 盖 范 围 和 不 同 的 信 息 级 别 。 遇 险 或 紧 急 优 先 的 EGC信 息 应 只 能 在 信 息 显 示 或 打 印 的 地 方 手 动 复 位 。 打 印 设 备 “ 少 纸 ” 时 应 就 地 发 出 听 觉 报 警 , 但 不 能 和 收 到 遇 险 或 紧 急 优 先 的 EGC信 息 时 发 出 的 听 觉 报 警 相 混 淆 。 CCS 广 州 分 社 四 , SOLAS公 约 第 II-2章 修 正 案 (MSC.308(88)背 景 来 源 于 FP分 委 会 “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性 能 试 验 和 认 可标 准 ” 工 作 组 中 期 工 作 计 划 的 研 究 成 果 为 协 调 新 生 效 的 2010FTP规 则 , 修 改 新 修 正案 的 生 效 日 期 。主 要 内 容 2012年 7月 1日 及 以 后 建 造 的 船 舶 : 第 1条 : 新 修 正 案 的 生 效 日 期 ( 适 用 范 围 ) 。 第 3.23条 : 修 改 “ FTP规 则 ” 定 义 。 2010 FTP Code 第 7.4.1条 : “ 机 器 处 所 的 探 测 报 警 保 护 ” 新 增加 了 2012年 7月 1日 及 之 后 建 造 船 舶 上 , 安 装 有 焚烧 炉 的 封 闭 处 所 应 安 装 固 定 式 探 火 和 失 火 报 警 系统 要 求 CCS 广 州 分 社 四 , SOLAS公 约 第 II-2章 修 正 案 (MSC.308(88)实 施 应 注 意 : 2012年 7月 1日 及 之 后 新 建 船 舶 , 安 装有 焚 烧 炉 的 封 闭 处 所 应 安 装 符 合 FSS规 则 的 固定 式 探 火 和 失 火 报 警 系 统 。 耐 火 结 构 和 材 料 应 注 意 按 照 MSC.307(88)决 议通 过 的 新 2010FTP规 则 进 行 产 品 型 式 认 可 和 发证 。 CCS 广 州 分 社 五 、 SOLAS公 约 第 V章 修 正 案 ( MSC.308(88)第 18条 新 增 AIS年 度 测 试 的 要 求 背 景韩 国 在 FSI15次 会 议 上 提 出 , AIS应 与 EPIRB和 VDR一 样 , 在 HSSC检 验 指 南 中 纳 入 其 年 度 测 试 内 容 时 相关 内 容 也 应 在 SOLAS公 约 中 作 出 强 制 性 规 定 。 韩 国 据此 向 MSC83次 提 出 提 案 , 建 议 修 改 SOLAS公 约 。 主 要 内 容 新 增 18.9: 自 动 识 别 系 统 (AIS)应 年 度 测 试 。 测试 应 由 经 认 可 的 测 试 员 或 经 认 可 的 测 试 或 维 修 设 施进 行 。 测 试 应 验 证 船 舶 静 态 信 息 编 程 正 确 、 与 所 连传 感 器 数 据 交 换 正 确 以 及 通 过 无 线 电 频 率 测 量 和 利用 诸 如 船 舶 交 通 服 务 (VTS)进 行 发 送 测 试 来 验 证 其 无线 电 性 能 。 船 上 应 保 留 一 份 测 试 报 告 的 副 本 。检 验 部 门 应 继 续 按 要 求 对 AIS进 行 年 度 测 试 CCS 广 州 分 社 第 二 部 分 : FSS Code CCS 广 州 分 社 国 际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 (FSS Code)的 修 正 案 MSC. 292(87) MSC. 292(87)决 议 于 2010 年 05 月 21 日 通 过 的2010年 国 际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 (2010 FSS Code)的 修 正 案 , 于 2012 年 1 月 1 日 生 效 。 1) 在 MSC. 292(87)中 重 新 对 国 际 消 防 安 全 系统 规 则 (FSS Code)的 适 用 范 围 作 了 规 定 。 增 加 了 修 正 案 的 适 用 范 围 如 下 : “ 除 另 有 明 文 规定 外 , 自 2002年 7月 1日 及 以 后 对 FSS 规 则 的 修 正案 仅 适 用 于 修 正 案 生 效 之 日 或 以 后 安 放 龙 骨 或 处于 类 似 建 造 阶 段 的 船 舶 ” CCS 广 州 分 社 国 际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 (FSS Code)的 修 正 案 MSC. 292(87)2) 修 订 了 第 10 章 “ 抽 烟 式 探 火 系 统 ” 的 技 术 要 求 。 具 体 如 下 一 般 要 求 : 新 增 了 对 主 要 元 件 ( 聚 烟 器 、 取 样 管 、 三 通 阀 、 控 制 板 等 ) 的 技 术 要 求 新 增 了 程 序 扫 描 时 间 间 隔 计 算 公 式 ( 不 超 过 120s) ; 部 件 要 求 : 新 增 了 取 样 风 机 的 能 力 通 过 试 验 验 证 的 要 求 ; 控 制 板 应 按 照 EN和 IEC标 准 进 行 试 验 ; “ 安 装 要 求 ” 中 新 增 了 : 在 排 气 管 的 上 部 位 置 至 少 多 设 一个 聚 烟 器 以 及 过 滤 系 统 的 要 求 ; 与 取 样 管 连 接 的 聚 烟 器 的数 量 通 过 试 验 验 证 的 要 求 ; 对 于 装 货 处 所 内 多 层 非 密 闭 的甲 板 , 处 所 的 上 部 和 下 部 均 安 装 聚 烟 器 的 要 求 ; “ 系 统 控 制 要 求 ” 中 新 增 了 在 控 制 板 上 能 够 手 动 应 答 任 何故 障 和 报 警 , 且 消 声 ; 清 除 故 障 后 , 系 统 能 够 自 动 恢 复 ; “ 试 验 ” 中 新 增 了 安 装 后 利 用 烟 雾 发 生 器 进 行 试 验 的 要 求 CCS 广 州 分 社 国 际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 (FSS Code)的 修 正 案 MSC. 292(87)3) 用 于 油 船 双 壳 体 处 所 和 双 层 底 处 所 的 固 定 碳 氢 化 合 物 气体 探 测 系 统 (FSS Code Ch.16) “ 适 用 范 围 ” : 满 足 公 约 第 II-2/4.5.7.3条 ( 适 用 于 液 货船 双 壳 体 处 所 和 双 层 底 处 所 ) 和 第 II-2/4.5.10条 ( 适 用 于液 货 船 货 泵 舱 ) 的 组 合 型 的 固 定 式 碳 氢 化 合 物 气 体 探 测系 统 是 可 以 接 受 的 , 只 要 其 满 足 所 有 的 要 求 ; “ 技 术 要 求 ” : 1) “ 一 般 要 求 ” 中 规 定 了 : 系 统 的 组 成 ( 包 括 用 于 气 体测 量 和 分 析 的 中 央 单 元 和 气 体 取 样 管 路 ) ; 2) 固 定 式 碳 氢 化 合 物 气 体 探 测 系 统 的 设 计 、 构 造 和 试 验要 求 , 相 关 指 南 在 MSC87已 批 准 为 MSC.1/Circ.1370; 3) 该 系 统 可 与 货 泵 舱 的 气 体 探 测 系 统 相 集 成 , 条 件 是 对双 壳 体 处 所 和 双 层 底 处 所 的 取 样 频 率 满 足 要 求 。 4) “ 部 件 要 求 ” 中 : 取 样 管 : 包 括 采 用 公 共 取 样 管 的 条 件 ; 管 子 材 料 要 求 ; 取 样 点 布 置 位 置 及 数 量 ; 防 堵 塞 措 施 等 ) 、 气 体 分 析 设 备 : 包 括 布 置 位 置 ; 报 警 浓 度 要 求 等 ) 、 气 体 探 测 设 备 : 包 括 取 样 时 间 间 隔 ; 手 动 替 代 要 求 ; 报 警 显 示 等 CCS 广 州 分 社 国 际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 (FSS Code)的 修 正 案(MSC.311(88)第 9章 “ 固 定 式 探 火 与 失 火 报 警 系 统 ” 背 景 来 源 于 FP分 委 会 “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性 能 试 验 和 认 可 标 准 ”工 作 组 中 期 工 作 计 划 的 研 究 成 果 。 进 一 步 改 进 固 定 式 探 火 与 失 火 报 警 系 统 的 性 能 , 提 高 消防 安 全 水 平 。 主 要 内 容 新 修 改 的 内 容 主 要 涉 及 : ( 1) 新 增 了 定 义 ( 分 区 、 区 域 识 别 能 力 、 单 一 识 别 ) ( 2) “ 技 术 要 求 ” 中 明 确 了 系 统 不 动 作 的 情 况 、 设 计性 能 要 求 ( 包 括 控 制 监 测 所 有 探 头 和 手 动 报 警 按 钮 、 为驾 驶 室 、 连 续 有 人 值 班 集 中 控 制 站 和 船 上 安 全 中 心 提 供输 出 信 号 、 与 其 他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有 接 口 、 可 与 管 理 决 策系 统 连 接 的 条 件 ) ; 电 子 兼 容 性 要 求 ( 参 照A.813(19)) ; 将 原 “ 安 装 要 求 ” 中 “ 分 区 ” 要 求 调 整到 该 部 分 中 , 并 明 确 客 船 的 探 火 系 统 必 须 具 有 能 远 距 离 地 和 逐 一 识 别 探 测 器 和 手 动 报 警 按 钮 的 功 能 , 货 船 和 客船 的 客 舱 阳 台 至 少 具 有 区 域 识 别 功 能 ; CCS 广 州 分 社 国 际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规 则 (FSS Code)的 修 正 案(MSC.311(88) 主 要 内 容 ( 3) “ 电 源 供 给 ” 中 新 增 给 探 头 电 源 供 给 时 探 头 数 量的 要 求 、 应 急 电 源 的 供 给 时 间 满 足 SOLAS公 约 第 II-1章第 42和 43条 相 关 要 求 , 且 听 觉 和 视 觉 报 警 时 间 不 少 于30min. ( 4) “ 部 件 要 求 ” 的 “ 探 测 器 ” 中 新 增 EN或 IEC标 准 或主 管 机 关 接 受 的 标 准 、 客 船 客 舱 阳 台 探 测 器 以 及 危 险 气体 处 所 探 测 器 的 要 求 。 新 增 对 “ 控 制 板 ” 和 “ 电 线 ”( 满 足 EN或 IEC标 准 或 主 管 机 关 接 受 的 标 准 ) 要 求 ; ( 5) “ 探 测 器 的 位 置 ” 中 新 增 了 探 测 器 距 舱 壁 和 天 花板 的 安 装 位 置 、 探 测 器 布 置 在 各 类 处 所 的 要 求 ; ( 6) “ 系 统 控 制 要 求 ” 中 新 增 了 客 船 的 控 制 板 的 处 所布 置 要 求 、 报 警 声 响 分 贝 值 要 求 。 实 施 在 2012年 7月 1日 及 之 后 对 新 的 固 定 式 探 火 与 失 火 报 警 系统 进 行 型 式 认 可 时 , 及 新 建 船 舶 安 装 上 船 的 系 统 , 应 能满 足 MSC.311(88)决 议 的 要 求 。 CCS 广 州 分 社 第 三 部 分 : IMO MSC通 函 CCS 广 州 分 社 一 、 客 船 航 行 中 水 密 门 开 启 指 南 ( MSC.1/Circ.1380) 背 景 SOLAS II-1/22对 客 船 中 水 密 门 是 否 允 许 开 启 做 出 了 规 定 ,但 对 于 主 管 机 关 应 该 如 何 评 估 水 密 门 的 开 启 对 于 船 舶 操作 和 残 存 能 力 没 有 明 确 指 出 。 该 通 函 给 出 了 协 助 主 管 机关 用 于 评 估 是 否 允 许 水 密 门 在 客 船 航 行 中 开 启 的 指 南主 要 内 容 指 南 对 下 列 几 个 方 面 给 出 了 详 细 解 释 : (1)确 定 开 启 水 密 门 对 客 船 残 存 性 影 响 的 流 程 (2)客 船 上 水 密 门 的 技 术 标 准 (3)允 许 航 行 中 水 密 门 开 启 指 南 的 流 程 图 (4)危 险 状 态 下 抗 沉 性 评 估 的 应 用 说 明 。 CCS 广 州 分 社 一 、 客 船 航 行 中 水 密 门 开 启 指 南 ( MSC.1/Circ.1380) 主 要 内 容 为 协 助 主 管 机 关 进 行 评 估 , 水 密 门 分 为 ABCD四 类 , ABC类 水 密 门 有 条 件 允 许 开 启 。 其 中 A类 水 密 门 在 航 行 中 允 许开 启 , BC类 水 密 门 在 航 行 中 允 许 短 暂 开 启 , 但 需 要 在 使用 完 成 后 立 即 关 闭 。 D类 水 密 门 不 允 许 在 航 行 中 开 启 。1992年 2月 1日 以 前 建 造 的 客 船 水 密 门 , 其 技 术 标 准 符 合 D类 要 求 , 因 此 在 航 行 中 不 允 许 开 启 。 ABC类 水 密 门 在 航 行 中 是 否 允 许 开 启 , 受 水 密 门 对 浮 性 影响 评 估 结 果 限 制 。 水 密 门 对 浮 性 影 响 评 估 , 即 开 启 的 水密 门 对 客 船 残 存 性 影 响 的 评 估 。 指 南 对 具 有 潜 在 危 险 的环 境 因 素 进 行 了 界 定 。 指 南 同 时 给 出 了 用 于 浮 性 评 估 的破 损 范 围 和 衡 准 。实 施 如 向 主 管 机 关 申 请 将 水 密 门 定 为 A类 水 密 门 , 需 由 船 舶 管 理 公 司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残 存 性 评 估 。 CCS 广 州 分 社 二 、 对 1994年 HSC规 则 的 统 一 解 释 ( MSC.1/Circ.1383) 背 景 MSC.221(82)决 议 规 定 HSC1994第 14章 无 线 电 通 信 设 备 应按 经 修 正 的 HSC2000规 则 第 14章 的 要 求 进 行 配 备 , 但HSC2000规 则 第 14章 中 的 遇 险 控 制 板 和 遇 险 报 警 控 制 板在 HSC1994规 则 中 并 不 要 求 。 因 此 对 HSC1994第 14章 适 用HSC2000规 则 第 14章 的 要 求 进 行 解 释 。主 要 内 容 HSC1994第 14章 无 线 电 通 信 设 备 应 按 经 修 正 的 HSC2000规 则 第 14章 的 要 求 进 行 配 备 , 但 对 其 中 的 遇 险 控 制 板 和遇 险 报 警 控 制 板 不 作 要 求 。 CCS 广 州 分 社 三 、 固 定 式 高 倍 泡 沫 系 统 试 验 和 认 可 导 则 ( MSC.1/Circ.1384 )背 景 来 源 于 FP分 委 会 “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性 能 试 验 和 认 可 标 准 ” 工作 组 中 期 工 作 计 划 的 研 究 成 果 。 对 机 器 处 所 、 装 货 处 所 、 货 泵 舱 等 处 所 使 用 的 固 定 式 高 倍泡 沫 系 统 试 验 和 认 可 提 出 了 指 导 。主 要 内 容 该 指 南 非 强 制 执 行 , 为 建 议 性 通 函 。 该 指 南 适 用 于 利 用 内 部 空 气 成 泡 和 利 用 外 部 成 泡 的 系 统 。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 ( 1) 试 验 程 序 ; ( 2) 四 个 附 件 , 分 别 是 评 估 泡 沫 系 统 灭 火 效 能 的 试 验 程 序 、确 保 系 统 部 件 能 在 海 洋 环 境 下 运 行 的 部 件 制 造 试 验 程 序 、确 定 高 倍 泡 沫 发 生 器 释 放 能 力 的 程 序 、 利 用 内 部 空 气 与 高倍 泡 沫 浓 缩 液 成 泡 的 可 选 小 尺 寸 试 验 方 法 。 ( 3) 利 用 内 部 空 气 成 泡 的 系 统 机 舱 上 部 空 间 开 口 应 保 持 开启 CCS 广 州 分 社 四 、 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耐 火 试 验 中 确 定 试 验 空 间 尺 寸 的技 术 方 法 ( MSC.1/Circ.1385 )背 景 来 源 于 FP分 委 会 “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性 能 试 验 和 认 可 标 准 ”工 作 组 中 期 工 作 计 划 的 研 究 成 果 。 是 对 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耐 火 试 验 ( MSC.1/Circ.1165) 的 补充 。主 要 内 容 该 指 南 非 强 制 执 行 , 为 建 议 性 通 函 。 将 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耐 火 试 验 ( MSC.1/Circ.1165) 中 最 大试 验 空 间 的 尺 寸 扩 大 到 更 大 的 空 间 尺 寸 时 , 所 采 用 的 技术 方 法 和 条 件 。 CCS 广 州 分 社 五 、 经 修 订 的 适 用 于 机 器 处 所 和 货 泵 舱等 效 水 基 灭 火 系 统 认 可 指 南 (MSC/Circ.1165)的 修 正 ( MSC.1/Circ.1386 )背 景 来 源 于 FP分 委 会 “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性 能 试 验 和 认 可 标准 ” 工 作 组 中 期 工 作 计 划 的 研 究 成 果 。主 要 内 容 该 指 南 非 强 制 执 行 , 为 建 议 性 通 函 。 增 加 了 系 统 需 提 供 泵 送 的 冗 余 措 施 的 要 求 以 及 系 统需 提 供 天 花 板 喷 嘴 和 舱 底 喷 嘴 并 进 行 试 验 的 要 求 。 CCS 广 州 分 社 六 、 适 用 于 A类 机 器 处 所 的 固 定 式 水 基 灭 火 系 统 认可 指 南 (MSC/Circ.913) 的 修 正( MSC.1/Circ.1387 )背 景 来 源 于 FP分 委 会 “ 消 防 安 全 系 统 性 能 试 验 和 认 可 标 准 ”工 作 组 中 期 工 作 计 划 的 研 究 成 果 。 作 为 SOLAS II-2/10.5.6所 要 求 的 固 定 式 局 部 水 基 灭 火 系统 的 配 套 文 件 。主 要 内 容 该 指 南 非 强 制 执 行 , 为 建 议 性 通 函 。 该 指 南 替 代 原 MSC/Circ.913 , 适 用 于 对 A类 机 器 处 所 的固 定 式 水 基 灭 火 系 统 的 型 式 认 可 和 试 验 。 相 比 原 MSC/Circ.913, 主 要 修 改 了 系 统 的 “ 技 术 要 求 ” ,涉 及 系 统 操 作 ( 如 自 动 释 放 时 对 探 头 类 型 的 要 求 、 释 放控 制 要 求 、 与 其 他 固 定 式 高 倍 泡 沫 或 气 溶 胶 灭 火 系 统 之间 的 联 锁 等 ) 、 喷 嘴 和 供 水 源 的 布 置 等 , 但 附 件 中 对 系统 的 有 关 试 验 程 序 和 方 法 未 变 。 CCS 广 州 分 社 七 、 FSS规 则 第 12章 统 一 解 释 ( MSC.1/Circ.1388 )背 景 来 源 于 FP分 委 会 长 期 工 作 计 划 的 研 究 成 果 。 作 为 执 行 FSS规 则 第 12章 关 于 应 急 消 防 泵 要 求 的 解 释 , 便于 工 业 界 统 一 应 用 。主 要 内 容 该 要 求 适 用 于 新 建 船 舶 。 针 对 FSS规 则 第 12章 对 应 急 消 防 泵 吸 口 位 置 的 设 计 和 布 置提 出 了 要 求 : 应 急 消 防 泵 的 吸 口 的 位 置 : 应 完 全 浸 没 在 本 解 释 要 求 的 所有 情 况 下 , 安 装 后 , 应 在 最 轻 载 航 行 状 态 下 按 照 FSS规 则的 要 求 做 性 能 试 验 进 行 验 证 。IACS采 用 基 于 建 造 合 同 的 方 案 , 主 要 是 考 虑 实 施 UI会 对船 舶 设 计 带 来 巨 大 影 响 ( 注 1) 。 IACS的 相 同 统 一 解 释 UI SC 178(rev.1), 适 用 于 合 同 建 造 日 期 为 2012年 1月 1日 和 以 后 的 船 舶 。 CCS 广 州 分 社 九 、 对 SOLAS II-1/29条 的 统 一 解 释 ( MSC.1/Circ.1398 ) 操 舵 控 制 系 统 的 机 械 、 液 压 和 电 气 独 立 性 以 及 故 障 检 测 和 响 应 背 景 随 动 和 非 随 动 操 舵 控 制 系 统 的 电 气 /电 子 控 制 系 统 故 障 会导 致 舵 运 动 失 去 控 制 , 进 一 步 导 致 船 舶 事 故 。 电 气 /电 子控 制 系 统 监 测 和 故 障 响 应 可 以 减 少 舵 运 动 失 控 的 可 能 性 。因 此 , 对 随 动 舵 控 和 非 随 动 舵 控 系 统 , 根 据 已 有 的 因 舵失 控 ( 电 控 系 统 失 效 ) 造 成 的 事 故 和 险 情 , 制 定 了 该 统一 解 释 。 主 要 内 容 适 用 范 围 : 本 解 释 适 用 于 可 从 驾 驶 室 操 作 主 、 辅 操 舵 装 置 的 操 舵 装 置 控 制 系 统 ( 如 SOLAS公 约 第 II-1章 第 3.1条 款 定 义 ) , 且 该 系 统 为 符 合 SOLAS II-1/29条 所 规 定 的 两 个 相 互 独 立 的 操 舵 装 置 控 制 系 统 。 基 本 要 求 : 应 设 有 两 个 独 立 的 操 舵 装 置 控 制 系 统 , 其 布 置 应 能 保 证 在 两 者 之 一 发 生 机 械 或 电 气 故 障 时 不 会 导 致 另 一 系 统 不 能 工 作 。 控 制 系 统 和 部 件 应 有 效 分 隔 。 CCS 广 州 分 社 九 、 对 SOLAS II-1/29条 的 统 一 解 释 ( MSC.1/Circ.1398 )主 要 内 容 控 制 系 统 故 障 检 测 和 响 应( 1) 电 源 故 障 ;( 2) 闭 环 系 统 中 命 令 和 反 馈 回 路 的 回 路 故 障 ( 通 常 包 括 短 路 、 断 相 和 接 地 故 障 ) ;( 3) 假 如 使 用 可 编 程 电 子 系 统 , 应 考 虑 : 数 据 通 信 错 误 ; 计 算 机 硬 件 和 软 件 故 障 。( 4) 液 压 阻 塞 , 当 由 操 舵 手 轮 或 手 柄 发 出 舵 令 时 。上 述 ( 2) 和 ( 3) 可 以 使 用 舵 令 和 响 应 偏 差 报 警 替 代 。 CCS 广 州 分 社 十 、 MSC/Circ.1401-使 用 氮 气 作 为 惰 化 介 质 的 液 货船 货 舱 进 入 导 则 背 景 在 对 A.864(20)进 入 船 上 封 闭 处 所 导 则 修 正 过 程 中 , MSC决 定 将 封 闭 处 所 的 要 求 分 为 两 部 分 : 一 部 分 是 针 对 所 有船 上 的 常 见 的 封 闭 处 所 ; 另 外 一 部 分 是 针 对 液 货 船 上 的液 货 舱 人 进 入 要 求 。 现 MSC批 准 完 成 的 使 用 氮 气 作 为 惰化 介 质 的 液 货 船 货 舱 进 入 导 则 作 为 通 函 发 放 , 而 A.864(20)修 正 案 草 案 完 成 后 将 直 接 报 27届 大 会 通 过 。主 要 内 容 该 通 函 对 液 货 舱 使 用 氮 气 作 为 惰 化 介 质 时 , 可 能 对 人 员造 成 的 相 应 危 险 进 行 分 析 。 应 召 开 策 划 会 , 对 所 有 可 能进 入 液 货 舱 的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 在 人 员 进 入 液 货 舱 之 前 ,明 确 进 入 目 的 和 采 用 的 措 施 , 制 定 相 应 的 行 动 计 划 并 明确 人 员 责 任 。 通 函 根 据 货 舱 进 入 流 程 , 从 初 始 准 备 内 容 ; 货 舱 气 体 测试 ; 货 舱 不 安 全 或 怀 疑 货 舱 不 安 全 时 的 附 加 措 施 ; 货 舱进 入 的 批 准 ; 货 舱 进 入 和 离 开 提 出 相 关 的 注 意 事 项 。 在 其 中 明 确 了 货 舱 进 入 标 准 : 氧 气 含 量 为 21%; 当 可 能 存在 易 燃 气 体 时 , 易 燃 气 体 下 限 不 超 过 1%; 有 毒 气 体 的 职业 暴 露 极 限 ( OEL) 不 超 过 50%。 CCS 广 州 分 社 十 一 、 SO LAS 第 II-2/19.3条 应 用 指 南 ( MSC.1/Circ.1407 )背 景 MSC.269(85)决 议 对 SOLAS第 II-2/19条 的 修 正 时 , 无 意 当 中 对下 述 两 种 不 该 适 用 的 情 况 造 成 了 应 用 , 引 起 了 不 协 调 :( 1) 1992年 2月 1日 或 以 后 , 但 在 2002年 7月 1日 之 前 建 造 的 货 船 ( 500总 吨 级 以 上 ) 和 客 船 , 及( 2) 1984年 9月 1日 或 以 后 , 但 在 2002年 7月 1日 之 前 建 造 的 货 船 ( 500总 吨 级 以 上 ) 和 客 船 。为 此 , 相 应 对 现 有 船 的 追 溯 给 出 澄 清 解 释 。主 要 内 容 修 订 SOLAS公 约 第 II-2/1.2.4条 有 关 对 现 有 船 的 要 求 。 CCS 广 州 分 社 主 要 内 容 : 1992年 2月 1日 或 以 后 , 但 在 2002年 7月 1日 之 前 建 造 的 货船 ( 500总 吨 级 以 上 ) 和 客 船 不 必 符 合 第 19.3.3条 , 但 应符 合 经 MSC.13(57)通 过 的 第 54.2.3条 。 对 1984年 9月 1日 或 以 后 , 但 在 2002年 7月 1日 之 前 建 造 的货 船 ( 500总 吨 级 以 上 ) 和 客 船 , 不 必 符 合 第 19.3.1、 19.3.5、 19.3.6、 19.3.9条 , 但 应 符 合 经 MSC.1(XLV)通 过 的 第 54.2.1、 54.2.5、 54.2.6、 54.2.9条 。实 施 :对 载 运 危 险 货 物 的 现 有 船 舶 进 行 检 验 时 应 注 意 到 上 述 解 释 。 十 一 、 SO LAS 第 II-2/19.3条 应 用 指 南( MSC.1/Circ.1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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