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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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 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 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编辑本段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 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编辑本段法系比较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 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 德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理论上,有诸多不同之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度不同 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而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采取具体情况具 体分析的相应性原则,或称权衡理论,法宜首先确定所争论的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 法治原则,如果违反了,必须排除该证据的适用。如果没有被排除,再由法官衡量各 方面的因素,然后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这招致了强烈批评,认为这样做只会让侦 查机关心存侥幸,促使侦查机关为破获大案而不择手段,因为只要能够借非法证据破 获更大宗的犯罪,则取证行为的瑕疵或非法将弱化,不会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二)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不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更重于保护个人权利 和执法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不同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德国以德国 宪法为根据,具体的规则体现在 其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没有法律效力。(四)搜杳与扣押的关系不同在美国,如果搜查是非法的,则搜查后扣押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而德国则把搜查和扣押 分开来分析,即使搜查是违法的,也不必然导致通过该搜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被排除。编辑本段适用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 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这些非法证据的取得,主要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过程中。在美国,进行逮捕、搜查和扣押必须有 “可能成立的理由”,而且该理由必须在逮捕、搜查、扣押之前就已经成立,不能以逮捕或搜查中所得的证据 来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更不能以逮捕以后 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证明逮捕和搜 查的合法性。除非在警察在场时犯重罪或警察虽不在场,但有合理根据相信犯罪嫌疑 人犯有重罪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才能执行逮捕;除非搜查附属于一个 合法的逮捕行为,或搜查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或有特殊情况而使进入搜查是合理的行为 的情况下,必须有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而签发逮捕证或搜查证的程 序极为严格。逮捕并非取证行为,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的关系:在逮捕的同时会进行搜查,如果逮捕不合法,则搜查所得的证据要被排除;如果逮捕 不合法,在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自愿的供述,这种供述也会因为 是“毒树之果”而被排除;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 括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导致 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而搜查和扣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更为直接,任何遭受非法搜查和扣押所侵犯的人都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不得将 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该物品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 押的;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所扣押之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缺 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理根据;搜查证之执行不合法。法官应当判定该动议 有关的任何证据是否合理。如果该动议被批准,该扣押之物品不得在任何听审或审判 中被采纳为证据。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该宪法性的原 则规定可分为五项独立的规则: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 即回答法庭的询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 问;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 究的问题;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超出 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进行询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的帮助;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 告人不利的证据。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违法行为所作的完整的陈述,须具备下列因素:(1)供述必须是完整的承认犯罪;供述必须承认犯罪和其中的 重要构成;供述必须能证明犯罪本身而不需要再进行推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从警察的角度讲,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口中得到供述对及时侦破案件和对被告人定罪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样往往可能使警察有意无意的滥用职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 联邦宪法,如限制警察的权力,保障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其中最常用的方式就是赋予被告人沉 默权等。非法取得供述的方式包括强迫和引诱等。任何用强迫、引诱、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威逼,答应给予免于或从轻处罚的允许等欺骗手法得到的供述,都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而必须在审判时加以排除。言词证据还包括承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可能用作反对他自己的证据,分为陈述和行为。与供述不同的是,陈述可 以是对犯罪事实的某个片段的认可。由于承认可能是以行为或下意识表示的,所以承 认不像供述那样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可以不受 “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限制,从而承 认被排除的可能性比较小。3、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该含义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包括:(1)对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进行的某些辩认的程序;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第 一次出庭;答辩程序;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审判程序。在这些程序中,女口 果没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放弃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则在这些程 序中所获得的有关证据将被排除。编辑本段例外情况除了前述原则中特有的例外情形,还有一些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形。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大陪审团审理在美国联邦诉讼中还保留了大陪审 团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1)审查证据,以决定证据的充足程度是否达到签发起诉书的标准;与起诉方合作,发现起诉材料中尚未包含的证据。由于大陪审团审理的结 果并不是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所以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善意的例外意指如果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机关本于善意相信自己执行的行为是合法的,纵然事 后确 认该搜查、扣押行为违法,则因此得到的证据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留下来。3、反驳的例外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被信任的程度。编辑本段操作程序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如何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这也是本规 定的主要内容,对于避免因为采纳非法证据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将起到非常重要的 作用。具体说来,该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1、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2、法庭初步审查。程序启动后,法庭应当进行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 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 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3、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 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 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4、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5、法庭处理。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作 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 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 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编辑本段有关规定一)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 所有权”。第3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 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 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 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 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 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 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遗憾的是,这条规定没有说明如果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将如何处理,从而使其无法得到落实。刑诉法第91 - 118条对证据取得的程序也做了较明确、细致的规定,但缺少在对有关财 产进行搜查和扣押时对侦查人员的限制的规定。 特别是搜查证在中国由公安机关负责 人签发,与大多数国家由法官签发大不相同,实际意义不大。(三)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 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40条也规定:“严禁刑讯逼供 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160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 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鉴于刑讯逼供的严重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下发了关于严禁将刑讯逼供获取的犯罪嫌疑人供 述作为定案依据的通知。从上述规定看,中国似乎已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一种制度,没有相应的实施程序,也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编辑本段规范体系1、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要兼顾追诉犯罪和人权保障,涉及到国家公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分配和运用,因此它又是一个宪法问题,故应完善宪法的有关规定, 特别应在宪法中明确:个人的人身、住宅、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有法定理由、 履行法定程序,不得拘捕、搜杳、扣押。2、修改刑事诉讼法,借鉴美、德等国的经验,结合中国国情,对排除非法证据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具体应包括: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删除“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 答”的规定,反对自证其罪;严格规定讯问的时间和地点;放宽对律师在侦查阶 段介入的限制,讯问时应当有律师在场;完善第43条,明确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证据, 包括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一概不得作为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明确威胁、欺骗、 引诱等概念,分别合法与不合法的情形;将签发逮捕证或搜查证的权力赋予法官; 细化一些规定,包括在何种情况下始得于夜间讯问或搜查;对一些新的侦查手段, 包括窃听、网络监控、利用仪器探测等,也要有所规定,明确何为合法搜查。等等。3、出台证据法,明确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结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确 立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体系。编辑本段结论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社会发展之终极目标。在刑事诉讼中,从以追诉犯罪为重 点逐步转变为优先考量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其中起到甚为巨大的作用,可 说是抑制国家公权力行使的重要机制。拥有强大资源的政府机关理应慎守法定程序, 在维护程序正义的前提下发现真实,保障 司法的公正、纯洁。当前,中国的法制建设正在不断进步,然而在刑事诉讼中,刑讯逼供的现象确实存在并成为刑事司法 中的一个顽疾。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消除刑讯逼供的一种有效手段,并具有其先进性, 因此在中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亦成为必然。当然这并非朝夕之功,唯愿能引起立 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重视,行文的目的也即达到。这也将有助于中国的 司法制度改革 与法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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