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3篇(阿坝州大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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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3篇(阿坝州大病医疗保险)下面是我整理的阿坝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3篇(阿坝州大病医疗保险),供大家阅读。阿坝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1临沧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23年6月13日临沧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临沧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解决城镇居民患大病时医疗费用支付困难的问题,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36号)、云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实施方案(20232023年)(云政发2023199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2313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210号)和临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2023年第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参加临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临沧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第三条 前款所称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一个自然内,对参保人员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医疗保障制度。第四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医疗保障水平和筹资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保人员承受能力相适应,逐步提高保障水平;(二)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三)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四)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城市医疗救助政策紧密衔接。第五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享受保险待遇的前提下,承保我市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承保我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第二章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方式、标准:普通居民(包括新生儿、学生儿童、大学生、成年人)每人每年的筹资标准为50元,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特殊人群(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的筹资标准为30元,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同级财政配套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代缴。前款所称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指无社会养老金或单位退休金等固定收入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第七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间一致,为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0日,参保居民应按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办理参保或者续保手续,一次性缴纳下一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从申报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截止日后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缴纳当年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2023年作为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启动实施之年,缴费时间为本文施行之日起至2023年10月31日止,在此期间内登记参保并缴纳大病补充保险缴费的人员,从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八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九条 各县(区)收取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须于收缴保险费的当年12月25日前由县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上解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在保险当年的3月底前按时足额划拨、上解到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三章 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申赔程序第十一条 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后,才能享受相应保险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就医管理按照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25号)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国家、省、市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适用于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第十四条 在一个自然内,缴纳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一)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二)进入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最高报销限额为6万元含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按比例(30%)承担部分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在政策范围内按比例(70%)承担部分。超过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以上的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承担,由个人自行负担或争取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在治疗期间死亡的,其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承担。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含特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医疗终结后,由负责为参保人员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的人员持参保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卡”)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出院证明、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向同级医保中心申报,同级医保中心在收到参保人员申报资料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办理赔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应在收到医保中心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有争议的除外)。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医疗费用垫付能力等情况,向医疗机构申请分阶段结算后到同级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参保人员在办理分阶段结算报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卡复印件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住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所住医院出具的分阶段结算证明、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第十八条 各级医保中心为参保人员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申报赔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一)由医保中心填写的赔付申请书;(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卡复印件或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医疗单位提供的出院证明(特殊慢性疾病提供医保中心的审批批复);(四)医疗费用收据(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需提供发票原件或发票复印件,提供发票复印件的需加盖原件留存单位的公章)及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含检查、治疗、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清单);(五)医保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达到最高支付限额的报销结算表;(六)医保中心出具的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七)大病保险承保方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第十九条 缴费截止日后出现的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缴纳当年保险费的,由医保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大病保险承保方后,按规定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政府补助办法和待遇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市、县(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市医保中心代表全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与承保方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结算和拨付工作。各县(区)医保中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参保人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费的核定、征缴和上解工作,并负责为参保人员医疗终结后的医疗费用进行初审及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承保方申请赔付。第二十三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场运作,承保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经营风险,应当制定和完善服务措施,简化赔付手续,提供快捷、优质的服务。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指承保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指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之间发生有关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弄虚作假,骗取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一经查实,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协助参保人员弄虚作假的定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临沧市社会医疗保险反欺诈暂行办法(临沧市人民政府公告2023年第1号)、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2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解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必需的人员编制和业务工作经费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阿坝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昆明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23年01月06日 16时33分 642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23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二月七日昆明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36号)和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5号公告)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指在一个自然内,对参保人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医疗保障制度。第三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二)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第四条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同时参加昆明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自愿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第五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家庭或个人缴纳,一个自然内参保人可自愿选择缴纳1至3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份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每人每年20元,其他18岁(含年满18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0元。第六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第七条 参保居民应按同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缴纳当年保险费的,自缴费次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缴纳次年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第八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和就医管理按照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在一个自然内,参保人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70%,个人负担30%。第十条 在一个自然内,缴纳1份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缴纳2份的,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缴纳3份的,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单独列帐、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等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三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按政策规定享受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公开招标,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第十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可适时对缴费标准和保险待遇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参保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医疗保险争议时,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阿坝州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3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我州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的管理,根据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以缓解和控制病情为主要目的,并纳入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第三条 参加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第四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第二章 病种分类第五条 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的病种:一、重特大疾病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3.肾、肝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二、慢性疾病 1.高血压病; 2.糖尿病;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4.肝硬化;5.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或减退症;6.系统性红斑狼疮;7.类风湿关节炎;8.慢性肺源性心脏病;9.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10.脑血管意外后遗症;11.慢性病毒性肝炎;12.结核病;13.帕金森病;14.再生障碍性贫血;15.风湿性心脏病; 16.高原性心脏病; 17.痛风; 18.肾病综合征; 19.干燥综合症; 20.癫痫; 21.硬皮病22.阿尔茨海默病;23.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24.强直性脊柱炎; 25.重症肌无力;26.视网膜黄斑病变。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六条 参保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疾病补助,必须在二级乙等以上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填写门诊特殊疾病补助审核表。第七条 参保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出具与申报疾病相关的资料,并附本人近6个月内在二级以上或专科协议管理医疗机构(限本专科疾病)的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根据病情需要,参保人员可同时申请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第八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成立门诊特殊疾病审核认定小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金保管理系统。第四章 待遇支付第九条 核定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享受待遇时间自医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之月起按月计算。第十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殊疾病治疗时所产生的药品费、检查治疗费、特殊医用材料费必须是治疗该种疾病所必需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医保基金按有关规定报销,否则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第十一条 门诊特殊疾病补助标准。门诊特殊疾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报销,超过标准部分自行解决。1.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支付90%,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2.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门诊透析治疗、肾肝移植术后的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医疗费用超过门诊特殊疾病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的门诊医疗费用,一个自然计算1次二级医院住院的起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支付90,支付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内不超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慢性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一个病种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两种以上的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第十二条 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参保人员使用符合政策范围内的特殊诊疗治疗项目、特殊医用材料和乙类药品个人不先行自付,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纳入统筹基金报销。在职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医疗费不冲销个人账户,纳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联网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结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管理非联网结算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按季度持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复式处方、检查报告单、治疗清单等凭证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审核结算。第十五条 一个自然的门诊特殊疾病补助报销截止时间为次年六月底,逾期不予受理。第十六条 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经治疗痊愈后,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办理撤销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手续,否则医保经办机构有权拒付医疗费用并追回已支付的医疗费用。第十七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参保人员进行病情确认工作。对查实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以及其它违规行为者,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责令退还,并且自查实之日起取消其享受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的资格。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范围。(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之前的门诊医疗费用。(二)非协议管理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三)超过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四)与申报认定门诊特殊疾病不相符的治疗、用药和检查、材料等费用。(五)已申报认定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如因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第十九条 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严格按照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和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情况等因素,对门诊特殊疾病病种、分类及待遇标准等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后,本州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附: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阿坝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一、恶性肿瘤 1.相关病史资料;2.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的确认报告; 3.影像学检查:在临床符合肿瘤诊断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影像学检查的阳性结果作出的诊断。如仅凭影像学诊断,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作出;具备上述第1条加第2条或第3条者,可认定。 1.放射治疗;2.化学药物抗肿瘤治疗; 3.综合治疗; 4.并发症治疗; 5.诊疗期间相关检查。二、慢性肾功能衰竭 1.相关病史资料;2.临床表现符合慢性肾功能衰竭的症状:少尿、无尿、浮肿、高血压、贫血、水电解质酸碱平衡失调等。3.相关实验室检查符合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诊断标准(如血肌酐Cr442mol/L以上、血尿素氮BuN/L等明显高于正常,肾小球滤过率GFR420umol/L(7mg/dl),女性350umol/L(6mg/dl);3.滑囊液检查或痛风石内容物检查证实有尿酸盐结晶,或受累关节X线摄片符合痛风的X线特征。具备上述第1项,加上第2项或第3项之一者,可认定。1.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2.手术治疗; 3.对症治疗。二十一、肾病综合征 1.尿蛋白/天。2.血浆白蛋白30g/L。3.肾脏穿刺病理活检提示:原发性肾病综合征。4.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的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生化提示血白蛋白水平检查报告;5.三级甲等医院提供的肾脏穿刺病理检验报告; 6.三级甲等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符合1和2条或单独具备3、4、5条者,可认定。1.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2.利尿消肿; 3.减少尿蛋白; 4.糖皮质激素治疗; 5.细胞毒性药物; 6.免疫抑制剂。二十二、干燥综合症1.血清抗干燥综合症-A-抗体(抗SSA)(+)或血清抗干燥综合症-B-抗体(抗SSB)(+)或抗核抗体(ANA)1320同时类风湿因子阳性。2.眼科确诊干眼症(角膜染色4分)或泪液分泌试验5mm/5min为阳性)。3.唇腺活检示涎腺淋巴细胞灶性聚集浸润1灶/4m(1灶50个淋巴细胞)。同时符合以上1、2、3条件者。1.诊疗期间相关检查; 2.激素类药物治疗;3.免疫抑制剂和免疫激活剂治疗; 4.物理疗法。二十三、癫痫 1.相关病史资料;2.脑电图、相关影像及实验室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3.提供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签署的病情证明书。 1.抗癫痫药物治疗;2.镇静催眠、抗焦虑药物治疗; 3.诊疗期间的相关检查。二十四、硬皮病1.四肢远端,面、颈或躯干部皮肤硬化;2.指(趾)皮肤硬化,指部点状凹陷性疤痕,双侧肺底部纤维化。具备以上1或2中的两项者;3.提供三级医院风湿免疫专科的病情诊断证明书。1.诊疗期间相关检查;2.针对血管及改善微循环的药物 3.糖皮质激素及免疫抑制剂 二十五、阿尔茨海默病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2.全面性智能性损害:A、记忆损害(学习新知识或回忆既往掌握的知识能力受损),B、至少存在以下1项认知功能损害:失语(言语障碍)、失用(运动功能正常但不能执行有目的的活动)、失认(感觉功能正常但不能识别或区分感知对象)、执行功能障碍(如:计划、组织、推理和抽象思维能力);和2B项的认知功能缺损导致明显的社会或职业功能损害,并显著低于病前水平;4.缓慢起病,认知功能进行性下降,5.排除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躯体疾病和药物滥用所致痴呆,6.认知功能损害不是发生在谵妄期,7.认知功能障碍不能用其他轴的精神障碍(如抑郁症和精神分裂症)解释。8.提供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签署的病情证明书符合上列4条标准者,可认定。1.与递质障碍有关的治疗;2.增强乙酰胆碱合成和释放的突触前用药如胆碱和卵磷脂;3.限制乙酰胆碱降解以提高其活性的药物如毒扁豆碱; 4.突触后用药即胆碱能激动剂 5.改善脑循环和脑代谢 6.诊疗期间相关检查。二十六、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1.相关病史资料;2.至少两次化验检查血小板减少,出血时间延长,抗血小板抗体增高;3.脾脏不增大或仅轻度增大;4.骨髓巨核细胞增多或正常,伴有成熟障碍; 5.排除其他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1.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和免疫抑制剂治疗; 2.静脉输注丙种球蛋白和输血支持治疗; 3.中医药治疗; 4.诊疗期间相关检查。二十七、强直性脊柱炎 1.相关病史资料;2.临床标准:(1)腰痛晨僵3个月以上;(2)腰椎活动面和矢状面活动受限;(3)胸廓活动度低于相应年龄、性别的正常人。3.影像学检查:双侧级或单侧-级骶髂关节炎。 1.药物治疗; 2.疼痛的对症治疗; 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二 十八、重症肌无力1.三级医院病情证明及相关病史资料;2.有眼皮下垂、视力模糊、表情淡漠、苦笑面容、咀嚼无力、饮水呛咳、颈软、抬头困难等典型临床症状;3.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4.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 5.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具备上述第1项,第2项加上第3、4、5项之一者,可认定。1.抗胆碱酯酶、糖皮质激素、免疫制剂等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3.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二十九、视网膜黄斑病变1.相关临床表现;2.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检查;(1)色素上皮脱离;(2)色素上皮脱离伴神经上皮脱离;(3)单纯的神经上皮脱离;3.二级甲等眼科专科医院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具备上述第1项或第3项,加上第2项中的任意一项,可认定。 1.药物治疗;2.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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