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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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促进试验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 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机构是指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 级证书的机构(简称检测机构)。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考 试合格,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或检测员证书的专业技术 人员(简称检测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登记是指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 试验检测活动的记录,包括检测人员从业登记、检测机构业绩登记和 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检测人员应在检测机构进行从业登记,代表检测机构开展试验检测工 作。第四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建立和完善登记管理制度及网络登记系统,监督、检查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质监机构)的登记工作。各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地区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登记的具体工作。其 中,检测人员从业登记、检测机构业绩登记由检测机构注册地的省级 质监机构负责,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质量 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质监机构)负责。第五条从业登记工作依托部质监局网络登记系统进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 对其录入和填写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二章检测人员从业登记第六条 检测人员受聘于检测机构后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从业登记。从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2 年。第七条 检测人员进行从业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准则;(二)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在有效期内;(三)符合继续教育相关要求;(四)与检测机构签订有效劳动合同或办理正式聘用手续,从业单位 为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离退休人员 除外;属于企业内部人事调动或事业单位编制情形的,需提供相关证 明)。(五)无本办法之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八条 检测人员从业登记包括初始登记、续期登记、变更登记、注 销登记。(一)初始登记。检测人员首次在检测机构从业的,应进行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应提交初始登记表(格式见附表IT、附表I -2),试验检 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身份证件、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原 件备查),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和近3 个月缴纳保险情况证 明。(二)续期登记。检测人员从业登记有效期满,拟继续在原检测单位从 业的,检测机构应在有效期满30 日前进行续期登记。续期登记应当 提交续期登记表(格式见附表I-3),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 证书、身份证件、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劳动合同复 印件(原件备查)和近3个月缴纳保险情况证明。(三)变更登记。从业登记有效期内,检测人员变更个人相关信息或变 更从业单位的,应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信息变更表(格 式见附表I -4),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 检测人员变更从业单位的,应首先完成在原检测机构的注销登记。(四)注销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应向省级质 监机构提出注销登记;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未主动提出注销登记的, 可由省级质监机构予以注销,并记录备查。1. 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 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业的;3. 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实效的;4. 在登记有效期内,检测人员与检测机构依法终止劳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已离开检测机构的;5. 检测机构因解散、破产、停业等原因需要暂停从业的;6. 登记有效期满未进行续期登记的;7. 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很差的;8. 其他应注销的情形。检测机构或检测人员提出注销登记,应提供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表1-5 )及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第九条 检测人员从业登记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检测人员填写有关表格,由检测机构审核确认并向省级质监机构提出检测人员从业登记;(二)省级质监机构对登记资料进行审核,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于 2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登记手续;对于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未按期提 交补正材料的,不予审核通过;(三)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终止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从业登记注销表(格式见附 表3)。第十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从业登记:(一)通过虚假手段获得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的;(二)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检测员证书失效的;(三)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四)提供虚假从业登记资料的;(五)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的;(六)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很差的;(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八)处在刑事、行政处罚期内的;(九)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第十一条自从业登记审核通过之日起,省级质监机构6 个月内不受理同一检测 人员变更从业单位的申请。第十二条 已进行从业登记的检测人员,其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自动退出从业登记人员数据库。第十三条检测人员变更从业登记单位的历史记录可供社会查询。第三章 检测机构业绩登记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承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试验检测任务后,满足 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在检测任务完成后进行业绩登记:(一)承担一级及以上公路或大型水运工程项目交(竣)工验收检测 任务的;(二)承担一级及以上公路或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基桩检测、桥梁监 控、隧道监控、软基监控、高边坡监控、结构承载力试验的、道路技 术状况评定等的;(三)综合或单项检测任务50 万元(含)以上的,以检测合同或结 算协议为准。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进行业绩登记时应提交检测机构业绩登记表(格 式见附表II-1)和检测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通过网络登记系统填报业绩登记资料,并向检 测项目所属省级质监机构提交纸质资料。省级质监机构应在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审核。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承担的试验检测任务不予 认定为相应业绩:(一)超出等级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二)试验检测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现象的;(三)因试验检测方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或在工程质量事故中试验 检测方负有责任的;(四)其他不予认定的情形。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登记的业绩信息可供社会查询,并可作为换证复 核及有关单位选择检测机构时的业绩参考。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第十九条 受项目质监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等的委 托,由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针对某工程项目的工地临时试验室,应按 本办法进行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第二十条 母体检测机构应通过网络登记系统填报所授权的工地试验 室基本情况,并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将纸质资料提交至项目质监机构。 项目质监机构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第二十一条 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应提交工地试验室备案申请书(格式见附表III-1),授权书及人员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母体检测机构 等级证书及批准的业务范围、计量认证证书及批准的业务范围。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一)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未在母体检测机构登记的;(二)授权负责人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为较差或很差的;(三)其他检测人员中,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有很差的;(四)母体检测机构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为C级或D级的(自评价结果 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第二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的检测人员变更、授权业务范围变更应提交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信息变更表(格式见附表111-2)。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省级质监机构应加强试验检测登记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 保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从业登记过程中经审核的电子信息与纸质 资料信息具有同等效力,相关纸质资料应保存 2 年。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在从业登记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应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管理。质监机构工 作人员在登记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按违反质监工作纪律追 究责任。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登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向质监机构进行举报 投诉。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试验检测等级评定的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完 成检测人员从业登记工作。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部质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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