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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1 口 头 形 式2 书 面 形 式3 推 定 形 式4 沉 默 形 式 明 示口 头 ( 语 言 )书 面 ( 文 字 )默 示 : 推 定 形 式行 为 沉 默 形 式法 律 特 定 规 定 一 、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的 附 条 件 与 附 期 限 的 意 义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行 为 成 立 行 为 有 效人 为 限 制 其 效 力原 因 : 未 来 具 有 不 确 定 性手 段 : 条 件 、 期 限 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一 ) 概 念( 二 ) 条 件 的 特 征 ( 条 件 ) 以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选 定 的 、 将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客 观 事 实 的 发 生 与 否 为 条件 , 决 定 法 律 行 为 效 力 的 开 始 或 终 止 的 法 律 行 为 。1、 尚 未 发 生2、 可 能 发 生 ,可 能 不 发 生3、 法 定 事 实 之 外 的 意 思 表 示 约 定4、 合 法5、 条 件 不 得 与 行 为 的 主 要 内 容 相 矛 盾( 三 ) 条 件 的 分 类(1) 延 缓 条 件 ( 停 止 条 件 、 生 效 条 件 ) 行 为 成 立效 力 具 备 ( 有 效 )条 件 未 成 就引 而 不 发 ( 未 生 效 )条 件 成 就效 力 发 作1、 延 缓 条 件 、 解 除 条 件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2) 解 除 条 件 ( 终 止 条 件 、 失 效 条 件 )行 为 成 立效 力 具 备 ( 有 效 )条 件 未 成 就效 力 发 作 ( 生 效 )条 件 成 就效 力 终 止比 较 : 延 缓 条 件 解 除 条 件行 为 成 立 : 效 力 具 备 ( 有 效 )条 件 未 成 就 : 引 而 不 发 ( 未 生 效 )条 件 成 就 : 效 力 发 作 ( 生 效 ) 效 力 发 作 ( 生 效 )效 力 具 备 ( 生 效 )效 力 终 止 ( 失 效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2、 积 极 条 件 、 消 极 条 件 ( 1) 积 极 条 件 : 事 实 发 生条 件 成 就( 2) 消 极 条 件 : 事 实 不 发 生条 件 成 就 张 某 欲 买 一 套 设 备 建 塑 料 加 工 厂 , 向 刘 某 借 款 10万 元 。张 某 写 了 一 张 “ 暂 借 刘 某 人 民 币 10万 元 整 , 工 厂 开 工 后 第 二个 月 即 如 数 奉 还 ” 的 借 条 。 设 备 运 到 , 张 某 此 时 发 现 搞 塑 料制 品 加 工 不 如 倒 卖 原 材 料 赚 钱 , 于 是 张 某 将 自 己 购 进 的 塑 料加 工 设 备 租 给 他 人 , 利 用 刘 某 的 借 款 去 倒 卖 原 材 料 。 半 年 后 ,刘 某 见 张 某 有 钱 做 买 卖 却 迟 迟 不 还 借 款 , 便 上 门 索 要 。 张 某说 借 条 上 写 明 的 条 件 是 开 工 后 第 二 个 月 还 款 , 虽 有 设 备 却 没有 开 工 , 要 开 工 后 再 还 。 合 同 性 质 如 何 认 定 ? 合 同 法 第 54条 第 2款 规 定 : 当 事 人 为 自 己 的 利 益 不 正 当 地阻 止 条 件 成 就 的 , 视 为 条 件 已 成 就 ; 不 正 当 地 促 成 条 件 成 就 的 ,视 为 条 件 不 成 就 。 三、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 ) 概 念 以 当 事 人 意 思 表 示 选 定 的 、 将 来 必 然 发 生 的 客 观 事 实 的 发 生 与 否 ,决 定 法 律 行 为 效 力 的 开 始 或 终 止 的 法 律 行 为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二 ) 期 限 的 分 类(1) 始 期 行 为 成 立效 力 具 备 ( 有 效 )期 限 未 至引 而 不 发 ( 未 生 效 )期 限 届 至效 力 发 作(2) 终 期 行 为 成 立效 力 具 备 ( 有 效 )期 限 未 至效 力 发 作 ( 生 效 ) 期 限 届 至效 力 终 止 1.2004年 1月 日 甲 乙 约 定 ,2年 内 甲 将 使 用 乙 提 供 的 原 材 料 .2.甲 对 乙 说 ,当 太 阳 从 西 边 升 起 ,我 将 把 我 的 房 屋 送 给 你 .3.甲 乙 约 定 ,甲 的 儿 子 毕 业 后 如 果 回 本 地 工 作 ,房 屋 将 不 在 租 给 乙 .4.甲 对 乙 说 , 如 果 明 天 下 雨 ,我 就 把 我 的 雨 伞 送 给 你 .5.甲 对 乙 说 ,你 把 甲 家 的 牛 偷 给 我 ,我 就 借 给 你 1000元 钱 .6.甲 对 乙 说 下 次 你 过 生 日 的 时 候 我 送 你 一 台 电 脑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一 、 效 力 状 态 概 述意 思 表 示 效 力 “ 引 而 不 发 ”“生 效 ”意 思 表 示 有 效 、 生 效 意 思 表 示 有 效 、 未 生 效意 思 表 示 适 法 效 力 约 束 的 事 实意 思 表 示 违 法 意 思 表 示 效 力 瑕 疵无 效 民 事 行 为可 撤 销 民 事 行 为 效 力 待 定 民 事 行 为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二 、 法 律 行 为 的 有 效行 为 目 的 性法 律 事 实 法 效 性 意 表 行 为目 的 法 效行 为 目 的 在 于 追 求 法 效 发 生目 的 使 他 人 察 知意 思 表 示 法 效 的 内 容 “有 效 ”适 法有 效 : “ 意 表 ” 与 “ 法 效 ” 的 连 接 建 立 ; “ 意 表 ” 适 法 其 条 件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三 、 法 律 行 为 的 生 效 、 不 生 效意 思 表 示 意 思 表 示 适 法 意 思 表 示 有 效效 力 约 束 的 事 实效 力 “ 引 而 不 发 ”“成 立 ” 、 “ 有 效 ” , 但 不 “ 生 效 ”终 结 “ 效 力 约 束 ” 的 事 实“生 效 要 件 ”1、 死 亡 死 因 法 律 行 为2、 延 缓 条 件 成 就 附 延 缓 条 件 法 律 行 为 3、 始 期 届 满 附 始 期 法 律 行 为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四 、 法 律 行 为 的 效 力 瑕 疵行 为 目 的 性法 律 事 实 法 效 性 意 表 行 为目 的 法 效行 为 目 的 在 于 追 求 法 效 发 生目 的 使 他 人 察 知意 思 表 示 法 效 的 内 容“效 力 瑕 疵 ” 适 法效 力 瑕 疵 : “ 意 表 ” 与 “ 法 效 ” 的 连 接 无 法 完 全 建 立 ; “ 意 表 ” 违 法 为 其 条件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 一 ) 确 定 无 效1、 违 背 “ 根 本 性 ” 有 效 要 件2、 确 定 无 效 : 无 效 之 后 果 , 不 可 挽 回3、 当 然 无 效 : 无 效 之 后 果 , 无 须 任 何 人 的 确 认4、 自 始 无 效 : 无 效 之 后 果 , 始 于 行 为 成 立 之 时1、 违 反 “ 非 根 本 性 ” 有 效 要 件2、 行 为 成 立 时 , 有 效 3、 在 法 定 期 间 内 , 行 为 人 可 以 撤 销 该 行 为 的 效 力4、 在 法 定 期 间 内 , 行 使 撤 销 权 , 行 为 自 始 无 效( 二 ) 可 撤 销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5、 在 法 定 期 间 内 , 未 行 使 撤 销 权 , 不 得 再 行 撤 销6、 法 定 期 间 : 1年自 行 为 成 立 之 日 起 ( 民 法 通 则 ) , 或 行 为 人 知 道 或 应 当 知 道 撤 销 事 由 之 日 起 ( 合 同 法 ) 。( 三 ) 效 力 待 定1、 因 “ 权 利 ” 不 足 所 致2、 行 为 成 立 时 , 其 效 力 悬 而 未 决3、 行 为 人 之 外 的 特 定 第 三 人 决 定 “ 追 认 ” 或 者 “ 拒 绝 ”4、 若 其 追 认 , 行 为 自 始 有 效 5、 若 其 拒 绝 , 行 为 自 始 无 效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可撤销民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比较:可 撤 销 民 事 行 为 效 力 待 定 民 事 行 为成 为 成 立 时 的 效 力 状 况 有 效 效 力 悬 而 未 决撤 销 权 /决 定 权 人 行 为 人 行 为 人 之 外 的 特 定 第 三 人行 为 的 最 终 效 力 撤 销 : 自 始 无 效不 撤 销 : 始 终 有 效 追 认 : 自 始 有 效拒 绝 : 自 始 无 效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五 、 民 事 行 为 的 最 终 效 力 状 况1、 事 实 判 断民 事 行 为 A、 成 立B、 不 成 立 2、 价 值 判 断 A、B、 效 力 瑕 疵a、 确 定 无 效b、 可 撤 销c、 效 力 待 定 撤 销 : 行 为 无 效未 撤 销 : 行 为 有 效拒 绝 : 行 为 无 效追 认 : 行 为 有 效 3、 效 力 约 束 A、B、 不 生 效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民 事 行 为 的 最 终 效 力 状 况 的 结 论 :1、 民 事 行 为 的 有 效 : A、 有 效 的 民 事 行 为B、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行 为 , 撤 销 权 未 行 使C、 效 力 待 定 的 民 事 行 为 , 被 追 认2、 民 事 行 为 的 无 效 : A、 ( 确 定 ) 无 效 的 民 事 行 为B、 可 撤 销 的 民 事 行 为 , 被 撤 销C、 效 力 待 定 的 民 事 行 为 , 被 拒 绝后 果法 定 性 后 果 , 与 意 思 表 示 无 关 “ 返 还 财 产 ” “ 赔 偿 损 失 ” “ 收 缴 财 产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六、导致民事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一 般 成 立 要 件“ 主 体 ”“ 表 示 ”“ 标 的 ” 有 效 要 件相 应 的 行 为 能 力意 思 表 示 真 实合 法 、 适 当 、 确 定 效 力 瑕 疵主 体 行 为 能 力 瑕 疵意 思 表 示 瑕 疵标 的 瑕 疵行 为 能 力 瑕 疵意 思 表 示 瑕 疵 标 的 瑕 疵 欺 诈 胁 迫 乘 人 之 危 显 失 公 平 / 重大误解恶 意 串 通违 反 法 律 强 制 性 规 定违 反 公 共 利 益 与 公 序 良 俗以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非 法 目 的无 行 为 能 力 人 、 限 制 行 为 能 力 人 ,实 施 超 越 行 为 能 力 的 民 事 行 为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甲 厂 为 清 产 核 资 , 临 时 雇 请 刘 某 清 理 库 存 物 资 , 从 中 清理 出 一 批 不 锈 钢 管 。 经 与 乙 厂 联 系 、 看 货 , 甲 厂 将 这 批 不锈 钢 管 卖 予 乙 厂 , 乙 厂 很 快 用 转 帐 支 票 付 了 款 。 10日 后 ,乙 厂 在 提 货 时 发 现 该 批 货 物 属 镀 锌 管 而 非 不 锈 钢 管 ( 不 锈钢 管 的 价 格 高 于 镀 锌 管 价 的 5倍 ) , 因 而 拒 不 提 货 , 要 求 退款 。 经 甲 厂 技 术 人 员 辨 认 , 这 批 管 确 属 镀 锌 管 , 系 临 时 聘用 人 员 刘 某 识 别 错 误 所 致 。 但 甲 方 又 认 为 , 事 前 乙 方 已 经看 过 货 , 不 能 随 便 退 款 , 同 意 按 镀 锌 管 计 价 退 还 多 收 的 货款 。 乙 方 不 要 镀 锌 管 , 坚 持 要 甲 厂 退 款 。思 考 问 题 本 案 应 该 如 何 处 理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1、 本 案 属 于 因 重 大 误 解 而 为 的 民 事 行 为 。2、 甲 厂 临 时 工 刘 某 误 将 镀 锌 管 认 作 不 锈 钢 管 , (非 甲 方故 意 欺 骗 乙 方 )导 致 甲 方 误 以 不 锈 钢 管 与 乙 方 签 订 合 同 ; 而乙 厂 也 是 在 误 认 为 不 锈 钢 管 的 情 况 下 才 同 意 购 买 的 。3、 此 项 合 同 对 乙 厂 不 利 , 故 乙 厂 有 撤 销 合 同 或 变 更 合 同(如 按 镀 锌 管 计 价 )的 权 利 , 至 于 撤 销 合 同 还 是 变 更 合 同 ,乙 厂 有 权 根 据 自 己 的 利 益 加 以 选 择 。4、 甲 方 关 于 维 持 合 同 , 按 镀 锌 管 计 价 , 退 还 余 款 的 要 求 ,如 得 不 到 乙 厂 的 同 意 , 便 不 能 成 立 。 故 本 案 乙 厂 有 权 撤 销合 同 和 要 求 甲 方 退 还 货 款 。 造 成 重 大 误 解 的 原 因 是 甲 厂 临时 工 刘 某 工 作 上 的 失 误 , 故 甲 厂 应 对 乙 厂 因 此 所 受 的 经 济损 失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 如 : 赔 偿 乙 厂 已 交 付 货 款 的 10日 的 银行 利 息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甲 男 与 乙 女 “ 谈 朋 友 ” , 甲 为 使 乙 答 应 与 之 结 婚 , 主 动购 买 一 枚 金 戒 指 相 赠 。 乙 果 然 十 分 高 兴 , 同 意 与 甲 结 婚 。后 二 人 因 故 发 生 矛 盾 , 乙 遂 决 定 解 除 婚 约 。 甲 愤 而 要 求 乙返 还 该 枚 戒 指 , 认 为 该 赠 与 行 为 系 以 与 乙 同 意 结 婚 为 条 件 ,婚 约 解 除 , 赠 与 自 当 丧 失 效 力 。 乙 则 认 为 赠 与 行 为 系 甲 自愿 所 为 , 且 已 履 行 , 当 无 返 还 之 理 。 甲 为 此 向 法 院 起 诉 。法 院 判 决 : 乙 接 受 甲 赠 与 的 金 戒 指 属 于 “ 采 礼 ” , 具 有 借婚 姻 关 系 索 要 财 物 的 性 质 , 故 乙 应 予 返 还 。 乙 不 服 , 提 起上 诉 。 甲 、 乙 之 间 的 赠 与 行 为 是 否 有 效 ?第 一 编 民 法 总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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