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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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市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意见城市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重大民生工程,也是衡量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的重要标志。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 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战略选择。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 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3 368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 2014 80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将公共交通发展放在城市交通发展的首要位置。坚持方便群众、综合衔接、绿色发展、因地制宜的发展原则,加快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和优先地位,全面落实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优先、用地优先、投资优先、路权优先、财税优先等一系列保障措施,建立健全优先发展的长效机制,推进公共交通普惠服务,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让城市公共交通成为港城市民出行的最优选择。(二)主要目标通过提高运输保障能力、 提升服务品质、 增强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 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 构建安全可靠、经济适用、 便捷高效、 舒适文明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具体实现以下主要目标:1. 构建 “结构合理、 便捷可靠 ”的公交运营网络体系。 扩大公共交通服务覆盖范围,优化线网结构,到2020年,建成大容量快速公交、 常规公交协调发展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网络,各项运营指标全面提升,万人公交车辆标台数达到16 标台,首末站发车准点率达到98%以上,高峰时段公交车辆运营平均速度保持在20 公里/小时以上,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26%,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超过95%,城市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完成 “公交优先示范城市”争创工作。2. 构建 “能力充分、 路权优先 ”的基础设施保障体系。 加快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建设,使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积极落实公交路权优先,加快公交专用道网络建设。到 2020年,公共汽车进场率达到95%,常规公交每百标台拥有公交专用道长度不低于3 公里,中心城区公交专用道设置率达到17%,公交优先通行交叉口比率达到12% 。3. 构建 “覆盖全面、 功能完善 ”的信息智能服务体系。 加快公共交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加快建设覆盖市区公交企业和车辆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车载终端系统实现全覆盖,积极推进与省内其他城市公共交通 “一卡通 ”实现互联互通。到 2020 年,建成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调度中心和公共交通出行信息服务查询系统,常规公交电子站牌建设取得新进展。二、突出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规划引领(一)全面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城市化发展进程中明确指出公共交通是城市化发展的基础, 也是城市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关键要素,应当加快发展、优先发展。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资金投入等多方面体现并确保公交优先发展。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逐步实现公众出行无缝对接。 城市总体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综合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衔接顺畅, 规划落实到位。 每五年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进行修编,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规划内容编制公共交通具体年度发展行动计划,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二)科学规划加强协调。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要注重公交枢纽场站的建设,协调好道路网络、城市用地和公共交通的关系,科学规划线网布局, 优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 方便衔接换乘, 落实各种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 加强与个体机动化交通以及步行、自行车出行的协调。 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实施过程的监管,明确规划落实责任主体和机制, 确保规划执行到位。加快制定全市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政策, 大力发展跨区域公交, 积极构建城乡一体化和区域一体化的公共交通体系, 实现城市内外交通便利衔接和综合运输协调发展。(三)因地制宜制定发展策略。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不同层面的规划中, 通过划分城市交通政策分区, 制定不同性质、 不同用地开发区域的交通发展策略, 紧密结合公交走廊布局和公共交通发展策略, 引导城市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发展方向,因地制宜地指导不同区域的交通发展策略,合理分配交通资源,保障和促进公交优先目标的落实。三、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一)建立健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规划、建设、公安、城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预测和评估, 将交通影响评价的结论作为项目详细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 开发园区、 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项目的交通影响评价要明确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标准, 由项目主体方出资并负责建设,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二)加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划、建设部门应会同交通运输部门结合项目竣工验收,对城市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建设进行核实。未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落实公共交通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核实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备案;符合标准的公共交通配套设施应该无偿移交公交站场管理部门或公交企业使用、管理和维护,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行城市公交运营线路。(三)优化城市道路路网结构。以服务公交线网优化调整为重点,加快城市次支路、微循环系统和疏堵工程建设, 不断优化城市道路路网结构。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调度中心、 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以及停靠站建设, 并将其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 首末站由各辖区政府按照规定标准负责建设并无偿交由公交企业使用、管理和维护。调度中心、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等由公交企业为主体,按照规划组织建设,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推进城市公交换乘枢纽及步行道、 自行车道、公共停车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在城市主要客流走廊全面规划建设公交电子站台。四、全面推进落实公共交通路权优先(一)加快公交专用道路建设。 把公交专用道路建设作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重点, 组织公安、 交通和建设等有关部门科学编制公交专用道路专项规划。 公安交管部门在满足公交专用道设置条件的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 根据流量, 合理配置道路资源,研究高峰时段或全天候专用道、 路口公交专用道、逆向公交专用道设置方案, 保障公交路权优先, 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与效率。市区建成区要实施公交专用道成网工程, 市区建成区路段平均每车道断面流量大于 500 辆/高峰小时或单向公交客运量大于 4000 人次 /高峰小时的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应设置双向公交专用道并形成网络。加快推进城市核心区建立完善的公交专用道系统,吸引社会大众更多选择公共交通,缓解交通拥堵。(二)强化公交专用道路管理。 公安交管部门要在公交专用道设置准确、清晰的标志、标线,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对公交优先车道的监控和执法力度, 严格查处占用公交专用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加强城区拥堵区域和路段的路面管理, 通过设置公交专用信号灯和信号错位, 给予公交车辆通行优先权, 逐步形成优先通行网络, 切实提高公共交通行车速度。 要增加保障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交通管理设施的投入。 集约利用城市道路资源, 逐步引导通勤班车、厂包车等向公共交通转型发展。五、着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品质(一)加快提升公共交通服务品质。 优化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设置,进一步提高线网密度、 站点覆盖率、 准点率和运行速度,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全覆盖, 不断提升公交通达深度和通达密度,改善公共交通通达性和便捷性。大力发展快速公交,将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作为城市的公共交通骨干, 在城市主要客流走廊规划建设大容量快速公交网络, 并与常规公交网络良好接驳。注重常规公交与快速公交的均衡化发展, 合理进行资源配置。(二)创新公共交通服务模式。 对城市中心区至城市周边农村客运班线实施公司化公交化改造,推进公交线路向郊区延伸,大力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积极发展定制公交、商务快巴、 旅游巴士、社区接驳公交、高峰通勤班车等多品种、多层次的特色公共交通服务模式。加快老旧车辆更新, 提高空调车比例,鼓励清洁能源、 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应用, 保障公共交通运营设备的更新和维护,提高整体运输能力。(三)提升公共交通信息化服务水平。 全力提升公交信息化服务和管理水平, 加快建设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 车辆运营调度管理系统、服务质量和安全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加强城市公共交通与其他交通方式、 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服务效率。六、规范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一)规范企业运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城市公交运营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通过公众评价、专家咨询、 乘客委员会监督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服务质量评价和监督,并将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企业绩效评价、财政补贴补偿资金发放、线路资源配置、经营许可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二)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监管。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开展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乘客安全乘车行为规范和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手册,提高社会公众公共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三)深化公交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培育公共交通服务品牌、文明线路、服务标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倾听社会各界意见,积极响应热点难点问题,建设公交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热线,提供定制特色公交服务,加快提升城市公交服务水平。加大公交优先和行业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大力倡导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骑自行车和步行等绿色出行方式,努力营造全社会认同公交优先、支持公交优先、践行公交优先的氛围。(四)增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劳动保护。将公交驾驶员培训纳入职业教育体系,出台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劳动用工指导意见,促进公交企业建立一套适当的、 合法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企业职工工资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劳动力市场价格相适应的稳定增长机制, 合理提高公交员工收入和社会保障水平,公交驾驶员平均收入水平应高于全市在岗职工平均水平。关心公交职工生活,改善工作条件,落实有关劳动、社会保障方面的保护政策。(五)实施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公安交管部门、城管部门应综合应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有效调控、合理引导个体机动化交通需求, 尝试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建设驻车换乘系统和错峰上下班等需求管理措施。 加强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逐步推广专用电调出租汽车,方便群众乘车,减少空驶。大力发展汽车租赁,积极引导汽车租赁企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发展。七、落实完善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税费扶持和补贴补偿机制(一)建立合理的公交运营评价制度。加快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建立健全城市公交成本规制办法,界定城市公交企业成本标准, 对公交企业成本和费用进行年度审计评价,作为政府对公交补贴补偿的重要依据。补贴补偿金额应当按照年度审计报告,在保障公交企业收支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公交运营服务质量和运营安全考核结果等综合确定,及时予以拨付。(二)落实支持政策。制订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用气、用电、用水价格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城市公交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公共交通免征新购置车辆购置税、减免车船税以及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成品油价格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由政府征收的相关配套费用,应给予适度减免。 加大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融资授信支持,鼓励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拓展与主业相关的经营业务或通过战略投资、信托投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风险。(三)建立科学的票制票价体系。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定价、调价机制,结合市区发展实际,按照基于成本定价的原则,科学制订 “社会可承受、 财政可承担、 企业可承载 ”的城市公共交通多层次、差别化的票价体系, 逐步推广多种票制票价, 鼓励不同方式的换乘组合, 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与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根据城市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和劳动工资水平等因素,及时调整城市公共交通票价,逐步改变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严重背离企业运营成本的状况。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定出台政策, 通过经济手段引导、 支持企业自备通勤车向公交化转型。(四)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按照政府主导公交发展的原则,坚持公交公司化发展方向。 要逐步建立市、 区两级财政补贴机制,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均要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公共财政保障体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确保公共交通财政投入。 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交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企业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资源支持公交事业发展。对公交企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承担老年人、残疾人、 学生等优惠乘车, 以及 “市民卡 ”优惠乘车等方面形成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足额补偿; 对公交企业车辆购置更新、 场站建设等给予专项补贴, 由于公交车辆运力总量较低, 难以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 2015 年,市级财政全额购置一批车辆用于公交事业发展;对公交企业因执行低票价、 经营冷僻线路等造成的运营亏损,按照审计报告和考核结果给予定额补贴; 对公交企业技术改造、节能环保、科技信息化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增加的投入, 市级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申请发放中给予适当倾斜。八、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保障措施(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符合城市发展和交通发展的正确战略思想,是城市未来发展的坚实基础。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城市客运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 定期研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制订落实年度行动计划,落实公交优先政策,协调、解决推进公交优先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促进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的健康发展。(二)各部门落实分工职责。 规划部门要坚持规划引领发展原则,确立公交优先发展地位;交通运输部门要全面履行职责,切实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科学、 可持续发展; 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 提高市区公交通行能力; 财政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有效的资金拨付衔接机制, 把优先发展市区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建设、城管部门要保障城建项目与公交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和协调; 物价部门要结合实际, 科学合理确定公交票制票价; 各区政府在城区规划发展中, 对公交发展和布局要有充分的准备和考虑, 配套场站等基础设施要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到位并按有关要求交付于公交企业使用; 公交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企业要把推进公交事业发展放在企业发展的首要位置,充分利用好政府的税费减免、 土地综合开发利用、 财政补贴等政策,加快企业的转型提档升级, 积极落实企业运营发展、 车辆购置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加强内部管理, 强化服务意识, 打造公交一流服务品牌。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 按照职责分工, 切实加强监督、 指导和管理,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三)落实基础场站用地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互衔接, 将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作为强制性内容明确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功能、位置和用地规模,其用地边界纳入城市黄线管理系统。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各级政府应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用地,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明确空间布局和用地指标。 对于符合规划的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落实土地划拨政策。(四)加强公共交通用地监管。 对既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确保使用权稳定; 对改变土地用途或被挪用的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由规划部门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由政府收回后重新供应或者重新划拨土地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因客观原因未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满足建设用地需求,企业租赁场地经营的, 财政应给予专项补贴。 研究制订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政策,指导和规范用地综合开发。对新建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在保障公益性用地基础上,公交企业可对地上、 地下空间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对现有公共交通设施用地, 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城市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所得的收益,应全部专项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公共交通运营亏损。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区 , 市各人民团体,驻连部、省属单位。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 4 月 1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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