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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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雅安中国石油四川雅安销售分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党组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中油党组 135号),根据省公司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结合雅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三重一大”决策是指: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以及企业相关规定,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二)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加强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三)坚持集体决策。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避免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四)坚持民主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发挥每个参与决策人员的作用,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党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和执行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第二章 决策范围第五条 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具有全局性、方向性和战略性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公司发展方向、经营方针,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决策事项。(二)资产损失核销、重大资产处理、国有产权变动、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及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1、固定资产报废、流动资产报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坏账核销等资产损失核销重大事项; 2、重大资产处理事项;3、重大资产盘盈盘亏处理;4、重大设施、设备租赁事项;5、国有产权(股权)处理、新设国有股权投资项目、国有股权投资增资扩股项目、国有股权投资收益预算等重大事项。(三)年度投资计划、年度销售计划、下达给各部门的年度绩效指标、公司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从事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四)公司机构设置、变更、职能调整、定员定编;涉及公司经营、管理方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及废除;涉及公司重大安全、环保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市场供应危机等公共突发事件处理。(五)公司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投资参股、重大收购、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1、国有股权投资参股项目、国有对外投资公司资产重大收购、国有股权投资兼并项目、国有产权转让、国有股权投资项目经营范围、股本比例调整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2、控股企业的重大改革、投资融资及产权收购、转让。(六)公司绩效考核、薪酬分配、基本工资制度和大额度奖金的使用方案,其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七)年度员工招聘、录用、培训及市场化用工计划,违法违纪员工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八)重大诉讼案件。(九)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1、公司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决定和重要部署;2、公司党委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部署、党建工作制度制定、修订及废除,以及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纪检监察工作、群团工作和厂务公开等方面的重要举措;4、公司级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国家、集团公司、省部级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评定与奖励。(十)维护稳定及防恐工作重大事项:1、贯彻上级维稳信访工作重要会议和要求的实施意见;2、涉及公司维稳的重大事项,对维稳有关群体重大政策的调整;3、公司群体性事件处理及防恐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持续改进。(十一)其它重大决策事项。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是指涉及公司直接管理的干部职务调整和重要奖惩,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公司管理的科级干部选拔具体标准和考核评价体系的制定和完善、任用的提名和推荐;(二)对公司重要管理人员、重大项目负责人、重要岗位人员、所属部门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三)公司控股、参股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推荐或委派;(四)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五)公司人员的重要奖惩等;(六)向上级提出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八)其它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指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资产规模、资本结构,以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重大新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二)年度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三)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四)重大物资采购项目;(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六)公司年度框架合同、合资合作合同、重大经济合同;(七)其它重大项目的安排。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指涉及公司领导人员被授权限限额以上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年度大额度资金使用预算;(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三)超预算的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福利费等;(四)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对外捐赠、赞助费;(五)其它大额度资金使用。第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报备、报批制度。公司按照规定权限决策的事项应报有关部门备案。超越公司决策权限,需经上级公司审批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相关部门,经批准后执行。第三章 决策形式第十条 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一)第五条中所列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重大事项,第七条所列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第八条所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采取总经理办公会议方式进行决策。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其它相关领导人员、会议议题涉及的相关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二)第五条中所列的(九)、(十)项重大事项,第六条所列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采取党委会议方式进行决策。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其它相关领导人员、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三)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方式,由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协商确定。第十一条 决策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票决等表决方式。第四章 决策程序及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由公司领导直接提出或由机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报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同意后列为会议议题。由分管领导落实有关职能部门、所属单位做好会前准备工作。第十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上级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事先应征求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程序。重大事项、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决策前,承办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做好准备:(一)提出方案。应当认真组织调查研究,提出两种以上的决策备选方案。(二)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三)征求意见。涉及面广、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能够采取公示等形式进一步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四)论证评估。组织公司相关委员会、领导小组或咨询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评估论证;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决策事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风险评估。论证评估结论及专家咨询意见应形成论证评估报告。(五)法律审查。按照公司相关制度,需要进行法律审查的,在决策备选方案提交会议决策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以检验决策的可行性,取得经验后再推广实施。对具有较强前瞻性的重大改革措施,一般也应按照集体决策程序确定试行,经实践检验并进一步修正后,再正式决策实施。凡属“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党政主要领导之间、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之间应当进行沟通和磋商。党政主要领导未沟通或虽经沟通但未达成一致的重大事项,不得上会研究。第十四条 已确定提交的决策事项,应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准备工作,不履行或没有完成以上程序的,不得提交会议进行决策。第十五条 在履行决策准备程序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法律性较强的“三重一大”具体事项,集团公司对此已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六条 集体决策会议应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一)准备材料。决定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提交决策材料。决策材料包括议题材料和科学论证材料。议题材料包括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材料;科学论证材料包括调查报告、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等。除重要人事任免材料外,有关决策材料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3天送达参会人员阅研。(二)通知与会。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与会人员发出正式通知。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表决有效。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三)充分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当在会前熟悉材料,认真准备,会议应当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参加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持会议的领导应当执行末位表态制度,在参会人员未充分发表意见之前,不得发表倾向性意见。集体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会前确定的议题进行,没有列入议题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临时动议。(四)会议决定。1、凡需总经理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和碰头会、班子工作例会等其它形式代替会议决定。2、集体决策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在讨论重要人事任免时,应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能够书面形式委托其它班子成员代其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并以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决策事项,原则上应暂缓作出决定。3、总经理办公会议,遇有较大意见分歧且又有时限要求的决策事项,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总经理有权依法作出最后决定,并应将决策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4、在会议集体讨论之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依法作出经过、原则经过、再次审议、试点试行或者暂缓实施的决定。5、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必须主动回避。(五)备案备查。对决策情况,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应做好“三重一大”决策会议记录,并按照国家档案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内容包括:1、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以及主要议题;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本人的意见和表态;4、其它参会人员的意见;5、主要分歧意见;6、会议最终决定;7、参与决策人员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第十七条 决策会议必须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属于总经理办公会的由总经理办公室整理,属于党委会的由党委办公室整理,由负责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审阅后,属于总经理办公会的由总经理签发,属于党委会的由党委书记签发。第十八条 遇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和不可抗力等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决策的,有关领导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第十九条 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或决定暂不对外公开事项以及会议材料及讨论情况,不准泄露。公司要制定涉密会议材料的印发、回收、销毁等管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第五章 决策执行第二十条 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带头执行各项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对决策有不同意见的,能够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集体决策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已作出的决策。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为执行决策的督促检查责任部门,负责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或单位及完成时限,并对决策的实施过程进行督办,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或单位,按照工作目标和时限要求完成决策执行任务。涉及重要人事任免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落实。第二十二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明确领导责任及具体承办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和完成情况应当纳入责任部门或单位年度经营责任考核内容,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决策依据、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上级请示,但在未批准之前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中止决策的执行;公司决策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变更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六章 决策监督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和商业秘密外,“三重一大”决策及其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职工代表通报,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第二十六条 经过梳理规章制度,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开展风险评估,确定关键节点,明确控制措施及记录文档,促进集体决策的全面受控和有效执行。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党委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负主要责任,要加强对本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领导班子每年应当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经过专项检查、效能监察、内部审计、内控测试等方式进行一次自查,把贯彻落实集体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厂务公开的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对会议的决策承担责任。对“三重一大”决策失误责任人,按照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违背集体决策规则和程序,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它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议的人员经证明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除相应责任。第三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其它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一)违背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独断专行的;(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三)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六)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或将涉密材料向外泄密的;(七)其它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失误的。第三十一条 对给国家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等,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及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经批准后实施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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