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申报表及附表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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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房 产 税 、 土 地 使 用 税申 报 表 及 附 表 讲 解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纳 税 申 报 表非 自 然 人 , 为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实 行 一 照 一 码 , 为 统 一 社 会信 用 代 码 ; 自 然 人 , 有 效 身份 证 件 号 码 。 仅 指 “ 自 然人 ”带 “ *” 无 需 填写 , 由 系 统 根 据 登 记 信 息 直 接 导入 。根 据 明 细 申 报 表内 容 自 动 填 入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系 统 自 动 赋 予 ,无 需 填 写 土 地 唯 一的 “ 身 份证 ” 有 土 地 证 件 者 填 写 土 地 证 件 载 明 的 证 件 编 号 。 依 据 为 证件 或 合 同与 土 地 证 中 “ 使用 权 类 型 ” 略 有不 同 必 选 , 且 只 能 选 一 项 ,不 同 用 途 的 应 当 分 别 填 表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曾 经 支 付 地 价 和 开 发 成 本 的 必 填 。地 价 为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支 付 的 金额 和 土 地 开 发 成 本 之 和 。依 会 计 制 度 规 定 填 写 。 1.土 地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2.划 拨 地 为 决 定 书 所 定 的 时 间 。3.证 书 中 记 载 的 终 止 时 间 倒 算 。 1.以 证 书 及 合 同 记 载 时 间2.划 拨 土 地 无 使 用 期 限依 照 现 行 会 计 制 度要 求 填 写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城 镇 土 地 使 用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按 县 级 单 位 自 动 带 出可 选 择 的 土 地 等 级 项 目不 同 等 级 的 土 地 分 别 填 表 根 据 该 单 位 已 经 做 过 的 减 免 税 登记 , 根 据 对 应 的 地 块 下 拉 选 择 ,代 码 自 动 带 出 , 不 同 减 免 性 质 代码 的 土 地 应 当 分 别 填 表 。 以 实 际 占 用 的 土 地面 积 填 写 , 包 括 减税 面 积 和 免 税 面 积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房 产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根 据 明 细 申 报 表内 容 自 动 填 入 根 据 明 细 申 报 表内 容 自 动 填 入根 据 明 细 申 报 表内 容 自 动 填 入根 据 明 细 申 报 表内 容 自 动 填 入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从 价 计 征 房 产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每 一 独 立 房 产 应 当 填 写 一 张 表 : 同 一产 权 证 有 多 幢 ( 个 ) 房 产 的 , 每 幢( 个 ) 房 产 填 写 一 张 表 ; 无 产 权 证 的房 产 , 每 幢 ( 个 ) 房 产 填 写 一 张 表 。不 得 将 多 幢 房 产 合 并 成 一 条 记 录 。出 租 的 , 先 填 写 本 表 , 再 填 写 从 租 房 产 税 明 细 申 报 表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件 载 明 的 证 件编 号 。 自 行 编 写 , 如 :1号 办 公 楼 、 第一 车 间 厂 房 等 。 与 土 地 证 一 致 房 产 用 途 依 据 房 产 所 有 权 证登 记 的 用 途 填 写 , 无 证 的 ,依 据 实 际 用 途 填 写 。 不 同 用途 分 别 填 表 。1.分 摊 的 地 价 ,2.不 可 分 割 的 设 备 设 施 的 原 值 ,3. 已 出 租 部 分 的 原 值 ,4. 减 免 税 部 分 的 原 值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从 租 计 征 房 产 税 税 源 明 细 表 每 一 独 立 出 租 的 房 产 应 当 填 写 一 张 表 :同 一 产 权 证 有 多 幢 ( 个 ) 房 产 的 , 每幢 ( 个 ) 房 产 填 写 一 张 表 ; 无 产 权 证的 房 产 , 每 幢 ( 个 ) 房 产 填 写 一 张 表 。不 得 将 多 幢 房 产 合 并 成 一 条 记 录 。 与 房 产 ( 从 价 ) 、 土 地 税 源 表 一 致非 自 然 人 , 为 税 务 登 记 证 号 ;实 行 一 照 一 码 , 为 统 一 社 会信 用 代 码 ; 自 然 人 , 有 效 身份 证 件 号 码 。 不 同 税 率 分 别 填 表我 省 从 租 房 产 税减 免 税 仍 需 取 数 ,在 申 报 环 节 体 现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税 源 登 记 首 次 进 行 纳 税 申 报 的 纳 税 人 , 需 要 申 报 其全 部 土 地 、 房 产 的 相 关 信 息 , 此 后 办 理 纳 税申 报 时 , 如 果 纳 税 人 的 房 产 及 相 关 信 息 未 发生 变 化 的 , 可 仅 对 上 次 申 报 信 息 进 行 确 认 ;发 生 变 化 的 , 仅 就 变 化 的 内 容 进 行 填 写 。 登 记 时 , 必 须 先 登 记 土 地 税 源 , 再 登 记 房产 税 源 。 两 类 税 源 在 系 统 中 直 接 关 联 。 房 产 税 源 , 先 登 记 从 价 信 息 , 再 登 记 从租 信 息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系 统 展 示 -网 报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系 统 展 示 -网 报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关 于 减 免 税 即 使 享 受 了 减 免 税 、 完 全 不 用 缴 税 的纳 税 人 , 也 必 须 每 月 进 行 申 报 。 按 期 申 报 是 纳 税 人 应 尽 的 义 务 , 也 是减 免 税 取 数 的 基 础 。 享 受 减 免 税 不 能 成 为纳 税 人 不 申 报 ( 或 零 申 报 ) 的 理 由 。 有 税源 而 未 申 报 的 应 做 预 警 管 理 。 如 果 纳 税 人 不 进 行 申 报 , 系 统 则 无 法取 得 减 免 土 地 的 面 积 、 房 产 的 原 值 以 及 房、 土 两 税 具 体 的 减 免 金 额 , 减 免 税 统 计 工作 无 法 开 展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土 地 增 值 税申 报 表 讲 解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12 土 地 增 值 税 申 报 表 的 式 样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土 地 增 值 税 申 报 表 的 式 样土 地 增 值 税申 报 表 样 式表 ( 一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纳 税 人 预 征 适 用 表 ( 二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纳 税 人 清 算 适 用 表 ( 三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的 纳 税 人 适 用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土 地 增 值 税 申 报 表 的 式 样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一 ) (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纳 税 人 预 征 适 用 ) 税 款 所 属 时 间 : 填 表 日 期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编 号 : 金 额 单 位 : 元 至 角 分 ; 面 积 单 位 : 平 方 米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纳 税 人 电 脑 编 码 : 房 产 类型 营 业 额 预 征 率( %) 应 纳 税款 税 款 缴 纳应 税收 入 货 币 收入 实 物 收 入及 其 他 收入 前 期 多缴 税 额 本 期 应纳 税 额计 算 1 2=3+4 3 4 5 6=2*5 7 8=6-7 非 住 宅 合 计 跟 随 项 目 预 征清 算 全 过 程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土 地 增 值 税 申 报 表 的 式 样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二 ) (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纳 税 人 清 算 适 用 )项 目 行 次 金 额普 通 住 宅 非 普 通 住 宅 非 住 宅 三 、 增 值 额 24=1-5 24 四 、 增 值 额 与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之 比 (%) 25=24 5 25 五 、 适 用 税 率 ( 核 定 征 收 率 ) ( %) 26 六 、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 %) 27 七 、 应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28=24 26-5 27 28 八 、 减 免 税 额 (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29 九 、 已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30 十 、 应 补 ( 退 )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31 总 局 新 增 数 据 项按 照 总 局 下 发 的 最 新 减 免 性 质 及 分 类 表 中 的 最 细 项 减 免 性质 代 码 填 写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土 地 增 值 税 申 报 表 的 式 样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三 ) (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纳 税 人 适 用 )项 目 行 次 金 额三 、 增 值 额 22=1-5 22四 、 增 值 额 与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之 比 ( %) 23=22 5 23五 、 适 用 税 率 ( 核 定 征 收 率 ) ( %) 24六 、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 %) 25七 、 应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额 26=22 24-5 25 26 八 、 减 免 税 额 (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 27九 、 已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28十 、 应 补 ( 退 )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29=26-27-28 29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土 地 增 值 税 申 报 表 的 式 样 总 结 : 1、 按 项 目 归 集 土 地 增 值 税 ; 2、 新 增 的 数 据 项 “ 减 免 税 额 ( 减 免 性质 代 码 : ) ”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12 土 地 增 值 税 申 报 表 的 式 样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1、 省 局 综 合 业 务 系 统 中 涉 及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纳 税 申报 全 部 使 用 专 表 , 即 按 不 同 纳 税 人 、 不 同 申 报 类 型分 别 使 用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表 ( 一 ) 、 表( 二 ) 、 表 ( 三 ) 进 行 申 报 。 三 张 申 报 表 中 打 “ ”的 指 标 为 必 填 项 。 2、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费 综 合 申 报 表 屏 蔽 土 地 增 值 税税 种 , 不 允 许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 申 报 。 自 开 票 纳 税 人“ 预 征 ” 申 报 只 能 实 行 网 上 申 报 , 即 通 过 网 报 不 动 产 申 报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3、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在 进 行 表 ( 一 ) 、 表( 二 ) 申 报 时 , 两 张 表 中 的 “ 项 目 编 号 ” 要 关 联 税源 管 理 项 目 登 记 模 块 。读 取 税 源 模 块 该 纳 税 人 所 有 已 登 记 的 房 地 产 项目 代 码 信 息 , 申 报 时 必 须 在 下 拉 框 中 先 选 择 相 应的 项 目 代 码 后 方 可 进 行 申 报 数 据 录 入 。 并 按 所 选择 的 项 目 代 码 系 统 自 动 带 出 “ 项 目 名 称 ” 。 若 “ 项目 编 号 ” 为 空 , 不 能 进 行 申 报 , 提 示 “ 请 先 进 行 房 地 产 项 目 登 记 ”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4、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进 行 土 地 增值 税 ( 据 实 ) 清 算 申 报 时 , 如 果 纳 税 人建 造 普 通 标 准 住 宅 出 售 , 增 值 额 未 超 过扣 除 项 目 金 额 20%的 , 系 统 根 据 该 纳 税 人已 终 审 通 过 的 减 免 文 书 号 带 出 “ 减 免 性质 代 码 ”供 选 择 , 并 依 据 本 项 目 普 通住 宅 的 “ 应 缴 税 额 ” 填 写 “ 减 免 税 额 ”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二 ) (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纳 税 人 清 算 适 用 )项 目 行 次 金 额普 通 住 宅 非 普 通 住 宅 非 住 宅 三 、 增 值 额 24=1-5 24 四 、 增 值 额 与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之 比 (%) 25=24 5 25 五 、 适 用 税 率 ( 核 定 征 收 率 ) ( %) 26 六 、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 %) 27 七 、 应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28=24 26-5 27 28 八 、 减 免 税 额 (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29 九 、 已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30 十 、 应 补 ( 退 )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31 依 据 普 通 住 宅 的 “ 应 缴 税 额 ” 填写 “ 减 免 税 额 ”根 据 该 纳 税 人 已 终 审 通 过 减 免 文 书 号 , 带 出“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供 选 择 普 通 住 宅 增 值 额 未 超 过 扣 除 项 目 金 额20%的 , 按 增 值 额 30%自 动 计 算 应 缴 税额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5、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进 行 土 地 增 值 税的 ( 核 定 ) 清 算 申 报 时 , 与 旧 表 规 则 相 同 。即 在 表 ( 二 ) 中 选 择 相 应 的 房 地 产 项 目 代 码后 , 系 统 还 应 校 验 该 项 目 有 无 终 审 通 过 的 核定 文 书 , 有 终 审 通 过 的 核 定 文 书 自 动 在 “ 适用 税 率 ” 栏 中 带 出 确 定 的 核 定 征 收 率 ; 若 无终 审 通 过 的 核 定 文 书 , 提 示 “ 该 项 目 未 进 行清 算 核 定 ”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二 ) (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纳 税 人 清 算 适 用 )项 目 行 次 金 额普 通 住 宅 非 普 通 住 宅 非 住 宅 三 、 增 值 额 24=1-5 24 四 、 增 值 额 与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之 比 (%) 25=24 5 25 五 、 适 用 税 率 ( 核 定 征 收 率 ) ( %) 26 六 、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 %) 27 七 、 应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28=24 26-5 27 28 八 、 减 免 税 额 (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29 九 、 已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30 十 、 应 补 ( 退 )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31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土 增 清 算实 行 核 定 的 , 系 统 应 校 验 该 项 目 有无 终 审 通 过 的 核 定 文 书 , 有 终 审 通过 的 核 定 文 书 , 系 统 自 动 带 出 已 确定 的 各 房 产 类 型 的 “ 核 定 征 收 率 ”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6、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 纳 税 人 土 地 增 值 税 申 报 使 用表 (三 )。 将 申 报 的 土 地 增 值 税 分 为 “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发 的 纳 税 人 土 地 增 值 税 ( 查 账 ) ” 和 “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的纳 税 人 土 地 增 值 税 ( 核 定 ) ” 两 个 税 目 。 当 选 择 ( 查 账 ) 申 报 时 , 表 ( 三 ) 中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 1) 、( 2) 两 种 计 算 方 法 只 能 选 择 一 种 方 法 计 算 扣 除 , 22行 26行 数 据 应 按 照 运 算 规 则 自 动 生 成 ; 当 选 择 ( 核 定 ) 申 报 时 , 将 表 5-23行 及 25行 置 灰 不 需 填 列 ,24行 核 定 征 收 率 允 许 填 写 , 26行 应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第 1行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入 总 额 第 24行 核 定 征 收 率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三 ) (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纳 税 人 适 用 ) 税 款 所 属 时 间 : 填 表 日 期 : 金 额 单 位 : 元 至 角 分 ; 面 积 单 位 : 平 方 米 纳 税 人 识 别 号 : 纳 税 人 电 脑 编 码 : 纳 税 人 名 称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地 址 业 别 经 济 性 质 纳 税 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开 户 银 行 银 行 账 号 主 管 部 门 电 话是 否 为 核 定 征 收 项 目 行 次 金 额 一 、 转 让 房 地 产 收 入 总 额 1=2+3+4 1 其 中 货 币 收 入 2实 物 收 入 3其 他 收 入 4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纳 税 人 进 行 土 增 申 报 时 , 当 税目 选 择 “ 查 账 ” 申 报 , 本 表 中 “ 是 否 为 核 定 征 收 ”指 标 系 统 自 动 默 认 “ 否 ” ; 当 税 目 选 择 “ 核 定 ”申 报 , “ 是 否 为 核 定 征 收 ” 指 标 系 统 自 动 默 认“ 是 ”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三 ) (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纳 税 人 适 用 )项 目 行 次 金 额二 、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合 计 ( 1) 5=6+7+10+15 ( 2) 5=11+12+14+15 5( 1)提 供 评估 价 格 1、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62、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格 7=8 9 7其 中 :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重 置 成 本 价 8 成 新 成 新 度 折 扣 率 93、 评 估 费 用 10( 2)提 供 购房 发 票 1、 购 房 发 票 金 额 112、 发 票 加 计 扣 除 金 额 12=11 5% 13 12其 中 : 房 产 实 际 持 有 年 数 133、 购 房 契 税 14实 行 查 账 申 报 时 , 两 种 计算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的 方 法 只 能 选 择 一 种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三 ) (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纳 税 人 适 用 )项 目 行 次 金 额三 、 增 值 额 22=1-5 22四 、 增 值 额 与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之 比 ( %) 23=22 5 23五 、 适 用 税 率 ( 核 定 征 收 率 ) ( %) 24六 、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 %) 25七 、 应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额 26=22 24-5 25 26 八 、 减 免 税 额 (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 27九 、 已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28十 、 应 补 ( 退 )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29=26-27-28 29 22-26行 数 据按 申 报 表 运 算规 则 自 动 生 成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三 ) (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纳 税 人 适 用 )项 目 行 次 金 额二 、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合 计 ( 1) 5=6+7+10+15 ( 2) 5=11+12+14+15 5( 1)提 供 评估 价 格 1、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所 支 付 的 金 额 62、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评 估 价 格 7=8 9 7其 中 : 旧 房 及 建 筑 物 的 重 置 成 本 价 8 成 新 成 新 度 折 扣 率 93、 评 估 费 用 10( 2)提 供 购房 发 票 1、 购 房 发 票 金 额 112、 发 票 加 计 扣 除 金 额 12=11 5% 13 12其 中 : 房 产 实 际 持 有 年 数 133、 购 房 契 税 14实 行 核 定 申 报 时 ,5-23行 、 25行 置灰 不 需 填 列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土 地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 三 ) ( 非 从 事 房 地 产 开 发 纳 税 人 适 用 )项 目 行 次 金 额三 、 增 值 额 22=1-5 22四 、 增 值 额 与 扣 除 项 目 金 额 之 比 ( %) 23=22 5 23五 、 适 用 税 率 ( 核 定 征 收 率 ) ( %) 24六 、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 %) 25七 、 应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额 26=22 24-5 25 26 八 、 减 免 税 额 ( 减 免 性 质 代 码 : ) 27九 、 已 缴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28十 、 应 补 ( 退 ) 土 地 增 值 税 税 额 29=26-27-28 2924行 “ 核 定 征 收 率 ” 可以 填 写 26行 =第 1行 *第 24行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7、 对 于 已 进 行 一 次 清 算 的 项 目 再 次 进 行 土 地增 值 税 申 报 时 系 统 应 实 现 自 动 判 断 ( 仍 按 旧申 报 表 的 处 理 规 则 , 即 对 已 办 理 土 地 增 值 税清 算 申 报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系 统 赋 予 清 算 标识 ) , 关 闭 预 征 申 报 , 只 能 使 用 表 ( 二 ) 进行 清 算 申 报 。 8、 表 ( 二 ) 、 表 ( 三 ) 中 土 地 增 值 税 适 用税 率 、 速 算 扣 除 系 数 的 运 算 规 则 与 旧 申 报 表设 定 相 同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启 用 新 申 报 表 后 业 务 处 理 规 则 9、 录 入 表 ( 一 ) 、 表 ( 二 ) 、 表 ( 三 ) 的 申 报 数据 , 应 按 照 申 报 表 填 写 规 则 进 行 数 据 逻 辑 的 校 验 ,若 发 现 数 据 逻 辑 不 通 过 , 系 统 应 警 示 申 报 操 作 人 员 ,改 正 后 重 新 申 报 。 10、 纳 税 人 填 报 表 ( 二 ) 进 行 清 算 申 报 ( 包 含 外 网申 报 ) 后 , 系 统 自 动 产 生 后 续 管 理 任 务 , 推 送 给 税收 管 理 员 , 并 可 链 接 查 看 清 算 申 报 相 关 数 据 , 即 表( 二 ) 申 报 数 据 能 够 查 询 显 示 出 来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城 建 税 、 教 育 费 附 加 地 方 教 育 附 加申 报 表 讲 解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总 体 修 改 思 路 对 附 征 税 费 税 目 名 称 进 行 调 整 , 将 现 有 税 目 “ 增值 税 附 征 ” 更 名 为 “ 一 般 增 值 税 附 征 ” , 新 增 “增 值 税 免 抵 税 额 附 征 ” 税 目 新 增 “ 减 免 性 质 ” , 系 统 读 取 并 提 供 下 拉 选 择 最 大 限 度 维 持 现 有 申 报 模 式 和 规 则 委 托 代 征 、 双 定 户 申 报 模 块 不 做 调 整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特 别 注 意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申 报 模 块 修 改 内 容 特 别 注 意 : 现 有 附 征 税 费 申 报 运 行 规 则 为 : 各 个 税 目 营 业 税 的 “本 期 应 补 退 税 金 额 ”统 一 读入 到 附 征 税 费 的 计 税 依 据 , 因 此 随 营 业 税 减 免的 附 征 税 费 减 免 已 被 自 动 扣 减 , 无 需 下 拉 选 择“ 减 免 性 质 ” ; 只 有 专 门 事 项 减 免 附 征 税 费 的才 需 要 下 拉 选 择 ( 目 前 系 统 仅 设 置 国 家 重 大 水利 工 程 建 设 基 金 的 专 项 附 征 减 免 )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在 地 方 税 ( 费 ) 综 合 申 报 中 , 申 报 印 花税 时 , 弹 出 印 花 税 新 申 报 表 中 与 计 税 有关 的 指 标 , 已 进 行 核 定 的 , 系 统 自 动 读取 核 定 文 书 中 的 核 定 比 例 并 带 入 核 定 比例 栏 中 , 已 进 行 减 免 税 的 可 自 动 提 取 减免 性 质 代 码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一 、 新 旧 联 网 情 况 对 比1 、 旧 : 保 险 代 征 后 通 过 福 建 地 税 机 打 发 票管 理 系 统 ( 交 强 险 版 ) , 传 递 车 船 税 有关 信 息 至 地 税 , 我 省 特 有 方 式 ;2 、 新 : 保 险 公 司 录 入 车 主 相 关 信 息 后 ,先 访 问 车 船 税 子 系 统 , 根 据 地 税 方 事先 设 置 的 税 额 代 征 , 见 税 出 单 , 全 国 统 一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二 、 车 船 税 代 收 代 缴 报 告 表申 报 方 式 和 时 间 不 变 : 提 供 模 板 给 保 险 公 司 , 由 其 导入 报 告 表 后 , 再 向 地 税 申 报 、 解 缴税 款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三 、 车 船 税 纳 税 申 报 表一 主 两 附 表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车 辆 上 门 申 报 和 网 报 提 供 模 板 ( 融 合 明 细 表 和 申 报 表 中 缴 税 信息 ) 导 入 明 细 表 , 并 可 生 成 申 报 表 。 首 次 申 报 时 导 入 的 明 细 信 息 存 放 在 税 源库 中 , 此 后 申 报 时 有 新 增 的 明 细 信 息 需 再 次导 入 ( 系 统 在 纳 税 人 导 入 明 细 时 通 过 校 验 关键 字 段 , 重 复 的 信 息 不 覆 盖 ) 。修 改 已 导 入 的 数 据 信 息 功 能 尚 未 开 发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特 别 说 明 1 、 减 免 税 性 质 代 码 无 法 调 用 ; 2 、 “车 辆 发 票 日 期 或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 系 统 自 动 判断 : 是 否 本 年 1 2 月 新 购 : 确 属 本 年 1 2 月 新 购 的 , 申 报期 至 次 年 1 月 3 1 日 ; 是 否 本 年 新 购 : 是 本 年 新 购 的 , 所 属 时 期 默 认 为“车 辆 发 票 日 期 或 注 册 登 记 日 期 ”至 本 年 1 2 月 ; 非 本年 新 购 的 , 所 属 时 期 默 认 为 本 年 1 月 至 1 2 月 。 默 认的 所 属 时 期 可 修 改 , 但 “所 属 时 期 止 ”不 得 超 过 本年 1 2 月 。 福 建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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