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资本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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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金 的 管 理银 行 资 本 的 基 本 知 识银 行 资 本 充 足 性 的 测 定 第 一 节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金 的 内 涵 、 构 成 和 作 用(一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的 内 涵1.是 银 行 从 事 经 营 活 动 必 须 注 入 的 资 金 ,是 企 业 经 营的 基 础 .2.是 其 股 东 为 赚 取 利 润 而 投 入 的 货 币 和 保 留 在 银 行中 的 收 益 。3.从 会 计 学 角 度 ,是 由 所 有 者 权 益 (或 产 权 资 本 )和 一定 比 例 的 债 务 资 本 组 成 。4.从 使 用 期 限 看 , 一 般 是 指 银 行 拥 有 的 永 久 归 银 行支 配 使 用 的 资 金 , 包 括 自 有 资 金 和 较 长 的 债 务 。NOTE: 所 有 者 权 益 =资 产 总 值 -负 债 总 额 , 是 一 般 公司 的 资 本 概 念 。 银 行 资 本 的 特 征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具 有 双 重 性 , 即 产 权 资 本 债 务 资 本 其 中 , 所 有 者 权 益 (产 权 资 本 )又 称 为 一 级资 本 或 核 心 资 本 , 债 务 资 本 又 称 为 二 级资 本 或 附 属 资 本 (二 )银 行 资 本 的 构 成1.一 般 由 普 通 资 本 、 优 先 资 本 和 债 务 资 本 构 成 .(1)普 通 资 本 : 包 括 普 通 股 、 资 本 盈 余 、 未 分 配 利 润 及 股本 储 备 帐 户 . 普 通 资 本 的 帐 面 价 值 帐 面 资 产 存 款 借 款 附 属 资 本 优 先 股(注 : 债 权 清 偿 和 收 益 分 配 的 优 先 顺 序 :存 款 、借 款 、 附 属 债 务 、 优 先 股 和 普 通 股 ) 相 关 概 念普 通 股 (Common Stock)资 本 盈 余 : 指 银 行 在 发 行 股 票 或 增 发 新 股 时 股票 的 市 场 价 格 与 票 面 价 值 的 差 额 , 即 股 票 的 溢价 部 分 。未 分 配 利 润股 本 储 备 帐 户 : 按 银 行 资 产 的 一 定 比 例 提 留 的专 门 用 于 应 付 意 外 事 件 或 预 料 中 的 突 发 事 件 的准 备 金 , 通 常 存 于 股 本 储 备 帐 户 。 (2)优 先 资 本 和 债 务 资 本优 先 资 本 : 银 行 发 行 的 一 种 收 益 固 定 的股 票 (优 先 股 Preferred Stock)。债 务 资 本 : 以 发 行 资 本 期 票 和 资 本 债 券负 债 而 筹 集 的 资 本 。 资 本 期 票 期 限 较 短 、 发 行 额 度 不 同 的银 行 借 据 ; 资 本 债 券 是 期 限 较 长 的 债 务 证 券 。 (三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的 职 能 和 作 用1. 基 本 职 能 : 是 商 业 银 行 开 业 , 经 营 , 发 展 与 壮 大 的 前提 条 件 , 是 商 业 银 行 从 事 货 币 信 用 经 营 管理 活 动 的 期 初 的 预 付 与 以 后 的 积 累 。(1)保 护 职 能 : 抵 御 风 险 , 弥 补 损 失 ;(2)营 业 职 能 : 是 营 业 所 需 房 产 设 备 的 资 金来 源 ;(3)管 理 职 能 : 资 本 充 足 率 是 金 融 监 管 当 局的 基 本 要 求 , 限 制 银 行 经 营 上 过 度 扩 张 。 银 行 资 本 金 的 作 用1,资 本 金 是 银 行 开 业 的 先 决 条 件2,资 本 金 是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有 力 保障3,资 本 金 是 增 强 银 行 信 誉 的 决 定因 素4,资 本 金 是 金 融 监 管 的 主 要 参 数 2.主 要 作 用(1)满 足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当 局 的 有 关 控 制 与 规 定 要 求 ;( 开 业 与 发 展 )(2) 保 证 房 屋 , 设 备 , 机 具 以 及 有 关 办 公 设 备 购置 的 需 要 ;(3)填 补 日 常 营 业 过 程 中 偶 发 性 的 资 金 短 缺 ;(4)在 银 行 亏 损 与 破 产 倒 闭 时 , 保 护 合 法 存 款 人 与合 法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5)维 护 社 会 公 众 对 银 行 的 良 好 信 心 。 第 二 节 银 行 资 本 充 足 性 及 其 测 定 (一 )关 于 资 本 充 足 性 的 不 同 看 法(1)银 行 家 、 股 东 的 观 点 :要 求 银 行 资 本 适 度 ,而 不 宜 过 度 ,即 要 规 避 资 本 过 多稀 释 利 润 的 坏 处 ,又 要 避 免 资 本 过 少 不 利 于 业 务 发展 的 害 处 .(2)存 款 人 的 观 点 :A.建 立 了 存 款 保 险 的 国 家 ,大 额 存 款 户 希 望 银 行 资本 越 多 越 好 ,小 额 存 款 户 不 怎 么 关 心 ;B.未 建 立 存 款 保 险 的 国 家 ,存 款 人 一 般 希 望 银 行 资本 越 多 越 好 .(3)银 行 监 督 管 理 当 局 的 观 点 :监 督 管 理 当 局 希 望 通 过 对 资 本 充 足 率 的 监 督 与 管理 保 障 银 行 经 营 的 安 全 ,避 免 金 融 市 场 的 动 荡 . (二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金 管 理 的 原 则 1.商 业 银 行 资 本 金 管 理 的 目 的(1)保 障 存 款 人 的 利 益 ,树 立 可 以 信 赖 的 社 会 形 象 ;(2)保 障 银 行 自 身 的 安 全 ,促 进 银 行 更 有 前 途 的 发 展 .2.商 业 银 行 资 本 金 管 理 的 原 则 :(1)数 量 充 足 , 符 合 管 理 当 局 和 自 身 发 展 的 需 要 ;(2)结 构 合 理 , 如 普 通 股 、 优 先 股 、 留 存 盈 余 、 债务 资 本 的 合 理 比 重 ;(3)来 源 有 保 障 .(对 外 要 理 顺 资 本 补 充 的 渠 道 ;对 内要 增 取 股 东 们 的 理 解 配 合 与 支 持 ) 3.影 响 资 本 需 要 量 的 主 要 因 素国 内 经 济 形 势 : 如 所 处 的 经 济 周 期银 行 的 资 产 结 构 和 质 量银 行 的 社 会 声 誉 和 形 象有 关 法 规 制 度银 行 负 债 期 限 结 构银 行 信 用 规 模银 行 的 营 业 机 构银 行 占 有 资 本 金 的 成 本 (三 )资 本 充 足 率 衡 量 标 准 的 演 变资 本 与 存 款 比 率 : 美 国 10%。 ( 20世 纪 初 )资 本 与 总 资 产 比 率 : 美 国 8%。 ( 40-50年 代 )资 本 与 风 险 资 产 ( 除 现 金 和 政 府 债 券 以 外 的 资产 ) 比 率 。纽 约 公 式 : 将 银 行 资 产 分 类 , 确 定 每 一 类 资 产所 需 的 资 本 比 例 ( 6类 : 0%、 5%、 12%、 20%、50%和 100%) , 再 按 风 险 权 数 进 行 加 权 平 均 。( 1952年 )综 合 分 析 法 : “ CAMEL” 评 级 制 度 , 8个 数 量指 标 和 8个 非 数 量 指 标 。 ( 60-70年 代 ) 注 :1、 风 险 资 产 : 这 里 指 除 现 金 和 政 府 债 券 以 外 的 所 有 资 产 。2、 ( 1) 无 风 险 资 产 : 包 括 现 金 、 应 收 款 项 、 银 行 承 兑 汇 票 、短 期 政 府 债 券 等 。( 2) 最 低 风 险 资 产 : 包 括 长 期 政 府 债 券 、 政 府 担 保 贷 款 、 政府 机 构 债 券 、 以 储 蓄 账 户 和 人 寿 保 险 单 现 金 价 格 作 担 保 的 贷 款和 信 誉 较 高 的 商 业 票 据 。( 3) 有 价 证 券 资 产 和 未 被 银 行 检 查 机 构 列 入 有 问 题 部 分 的 放款 和 投 资 。( 4) 风 险 较 高 资 产 : 指 债 务 人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信 誉 降 低 或 者担 保 品 质 量 不 佳 、 数 量 不 足 的 资 产 。( 5) 被 银 行 检 查 机 构 归 类 为 有 问 题 的 资 产 , 如 已 经 超 过 偿 还期 限 , 但 债 务 人 尚 未 履 行 支 付 义 务 的 资 产 。( 6) 固 定 资 产 和 无 法 收 回 的 资 产 。 国 际 通 行 的 “ 骆 驼 评 级 体 系 (CAMEL)”即 对 : 银 行 的 资 本 充 足 率 ( capitaladequacy) 资 产 质 量 ( assetquality) 管 理 水 平 ( managementability) 盈 利 状 况 ( earningperformance) 流 动 性 ( liquidity) 五 个 方 面 进 行 评 估 。 (四 )测 定 方 法1.分 类 比 率 法(1)无 风 险 资 产 : 包 括 现 金 、 存 放 同 业 、 短 期 国 债 等 流 动 性 很强 的 资 产 , 不 需 要 资 本 作 担 保 , 对 资 本 的 要 求 为 0;(2)风 险 较 小 的 资 产 : 包 括 5年 以 上 政 府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券 、安 全 性 较 好 的 信 用 担 保 贷 款 等 风 险 小 于 一 般 资 产 的 贷 款 和投 资 ; 风 险 权 数 为 5%, 即 要 求 5%的 资 本 保 障 ;(3)普 通 风 险 资 产 : 包 括 除 政 府 公 债 之 外 的 证 券 投 资 和 证 券 贷款 , 也 称 有 价 证 券 资 产 , 风 险 权 数 为 12%;(4)风 险 较 高 资 产 : 包 括 那 些 对 财 务 状 况 较 差 、 信 用 水 平 较 低和 担 保 不 足 的 债 务 人 的 贷 款 , 风 险 权 数 为 20%;(5)有 问 题 资 产 : 包 括 超 过 偿 付 期 限 的 贷 款 、 可 疑 贷 款 , 风 险权 数 为 50%;(6)亏 损 资 产 和 固 定 资 产 : 投 入 资 本 不 能 收 回 的 资 产 和 固 化 了的 资 本 , 风 险 权 数 为 100%。 2.综 合 分 析 法8个 数 量 指 标 和 8个 非 数 量 指 标股 权 资 本 对 总 资 产 比 率总 资 本 对 总 资 产 比 率分 类 资 产 与 总 资 产 比 率放 款 与 总 资 本 比 率固 定 资 产 与 总 资 本 比 率敏 感 性 资 产 与 总 资 产 比 率坏 帐 准 备 与 净 坏 帐 比 率资 本 增 长 率 与 资 产 增 长 率 比 率 经 营 管 理 质 量 , 资 产 流 动 性 , 收 益 与 留 存 收 益 的 历 史 情况 , 所 有 权 的 质 量 和 特 点 , 支 付 费 用 的 负 担 , 存 款 结 构 潜 在的 不 稳 定 性 , 经 营 活 动 的 效 益 , 业 务 上 满 足 当 前 和 将 来 的 融 资 要 求 的 能 力 。 第 三 节 与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金 管 理 一 、 巴 塞 尔 协 议 产 生 和 发 展( 1) 1975年 第 一 和 1983年 第 二 个 巴 塞 尔协 议 。( 2) 第 三 个 巴 塞 尔 协 议 (1988) ;( 3) 第 四 个 巴 塞 尔 协 议 ( 1997);( 4) 第 五 巴 塞 尔 协 议 ( 2006) 。 二 、 巴 塞 尔 协 议 对 资 本 的 要 求 1.目 的 : 防 止 银 行 过 度 扩 张 , 保 护 存 款 人 利 益 和 国际 银 行 业 的 公 平 竞 争 , 防 止 风 险2.资 本 构 成 : 核 心 资 本 附 属 资 本核 心 资 本 实 收 资 本 公 开 储 备 其 中 : 实 收 资 本 普 通 股 永 久 性 非 累 积 优 先 股 ;公 开 储 备 是 以 公 开 的 形 式 , 通 过 保 留 盈 余 或 其 他盈 余 并 反 映 在 资 产 负 债 表 上 的 储 备 。附 属 资 本 未 公 开 储 备 资 产 重 估 储 备 普 通 准备 金 或 普 通 贷 款 损 失 准 备 混 合 资 本 工 具 次 级债 务 (一 )1988年 巴 塞 尔 协 议 全 称 为 统 一 资 本 衡 量 和 资 本 标 准 的 国 际 协 议 ;目 的 :是 通 过 规 定 银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 减 少 各 国 规 定的 资 本 数 量 差 异 , 加 强 对 银 行 资 本 及 风 险 资 产 的 监管 , 消 除 银 行 间 的 不 公 平 竞 争 。基 本 内 容 : 1 资 本 的 组 成 。 把 银 行 资 本 分 为 两 级 : 第 一 级 是核 心 资 本 , 要 求 银 行 资 本 中 至 少 有 50%是 实 收 资 本及 从 税 后 利 润 保 留 中 提 取 的 公 开 储 备 所 组 成 ; 第 二级 是 附 属 资 本 , 其 最 高 额 可 等 同 于 核 心 资 本 额 。 附属 资 本 由 未 公 开 的 储 备 、 重 估 储 备 、 普 通 准 备 金( 普 通 呆 账 准 备 金 ) 、 带 有 债 务 性 质 的 资 本 工 具 、长 期 次 级 债 务 和 资 本 扣 除 部 分 组 成 。 2 风 险 加 权 制 。 不 同 种 类 的 资 产 根 据 其 广 泛 的相 对 风 险 进 行 加 权 , 制 定 风 险 加 权 比 率 , 作 为 衡量 银 行 资 本 是 否 充 足 的 依 据 。3 目 标 标 准 比 率 。 总 资 本 与 加 权 风 险 资 产 之 比为 8%( 其 中 核 心 资 本 部 分 至 少 为 4%) 。 银 行 资本 充 足 率 =总 资 本 /加 权 风 险 资 产4 过 渡 期 和 实 施 安 排 。 过 渡 期 从 协 议 发 布 起 至1992年 底 止 , 到 1992年 底 , 所 有 从 事 大 额 跨 境 业务 的 银 行 资 本 金 要 达 到 8%的 要 求 。 附 表 :银 行 资 本 的 构 成 资 本 资 本 构 成一 级资 本 (1)实 收 资 本 : 包 括 已 发 行 并 全 额 实 缴 的 普 通 股 和 永 久 性 非 累 积 优 先 股(2)公 开 储 备 : 通 过 留 存 收 益 或 其 创 始 盈 余 , 如 股 票 发 行 溢 价 、 留 存 利 润 、 一 般 准 备金 和 法 定 准 备 金 的 增 值 创 造 和 增 加 的 部 分二 级 资 本 (1)非 公 开 储 备 : 只 包 括 虽 未 公 开 , 但 已 反 映 在 损 益 帐 上 并 为 银 行 的 监 管 机 构 所 接 受的 储 备(2)资 产 重 估 储 备 : 包 括 银 行 自 身 国 家 资 产 的 正 式 重 估 增 值 和 有 价 证 券 名 义 增 值(3)一 般 储 备 金 /一 般 呆 帐 准 备 金 : 用 于 防 备 目 前 不 能 确 定 的 损 失 的 储 备 金 或 呆 帐 准 备金(4)混 合 (债 务 /股 票 )资 本 工 具 : 一 系 列 同 时 具 有 股 本 资 本 和 债 务 资 本 特 性 的 工 具 , 如美 国 的 强 制 性 可 转 换 债 务 工 具 等(5)长 期 次 级 债 务 : 包 括 普 通 的 、 无 担 保 的 、 原 始 期 最 少 在 5年 以 上 的 资 本 债 券 与 信 用债 券扣 除 (1)一 级 资 本 中 要 扣 除 商 誉(2)总 资 本 要 扣 除 对 不 并 表 的 银 行 与 财 务 附 属 公 司 的 投 资 和 对 其 他 银 行 与 非 金 融 机 构的 资 本 投 资 巴 塞 尔 协 议 的 实 施 要 求 :几 个 公 式资 本 充 足 率 资 本 /风 险 权 重 资 产 总 额 100%资 本 风 险 权 重 资 产 总 额 资 产 风 险 权 重一 级 资 本 比 率 =核 心 资 本 /风 险 资 产 总 额 100%二 级 资 本 比 率 =附 属 资 本 /风 险 资 产 总 额 100%资 本 对 风 险 资 产 比 率 =核 心 资 本 +附 属 资 本 /风 险资 产 总 额 100%=一 级 资 本 比 率 +二 级 资 本 比 率要 求 : (1)资 本 对 风 险 资 产 比 率 应 达 到 8%以 上 ,其中 核 心 资 本 至 少 要 占 总 资 本 的 50%; (2)一 级 资 本对 风 险 资 产 比 率 不 应 低 于 4%; (3)二 级 资 本 内 普通 贷 款 准 备 金 不 能 高 于 风 险 资 产 的 1.25%,次 级 长期 债 务 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一 级 资 本 的 50%. (二 )新 巴 塞 尔 协 议巴 塞 尔 新 资 本 协 议 的 三 大 支 柱 :支 柱 之 一 : 最 低 资 本 金 要 求 。 新 协 议 保 留 了 1988年巴 塞 尔 协 议 中 对 资 本 的 定 义 以 及 相 对 风 险 加 权 资 产资 本 充 足 率 为 8%的 要 求 , 但 风 险 范 畴 有 所 拓 展 ,不 仅 包 括 信 用 风 险 , 同 时 覆 盖 市 场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在 具 体 操 作 上 与 1988年 协 议 相 同 , 计 算 风 险 加 权 资产 总 额 时 , 将 市 场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的 资 本 乘 以 12.5( 即 最 低 资 本 比 率 8%的 倒 数 ) , 将 其 转 化 为 信 用风 险 加 权 资 产 总 额 。 银 行 资 本 充 足 率 =总 资 本 / 信用 风 险 加 权 资 产 +( 市 场 风 险 资 本 +操 作 风 险 资 本 )12.5 操 作 风 险 :是 指 因 操 作 流 程 不 完 善 、 人 为 过 失 、 系统 故 障 或 失 误 及 外 部 事 件 造 成 损 失 的 风险 。 它 包 括 了 内 部 欺 诈 、 外 部 欺 诈 、 就业 政 策 和 工 作 场 所 安 全 性 、 客 户 及 产 品和 业 务 操 作 、 业 务 中 断 或 系 统 失 败 、 内部 流 程 管 理 等 银 行 业 所 面 临 的 风 险 。 支 柱 之 二 : 外 部 监 管 。 目 的 是 要 通 过 监 管 银 行资 本 充 足 状 况 , 确 保 银 行 有 合 理 的 内 部 评 估 程序 , 便 于 正 确 判 断 风 险 , 促 使 银 行 真 正 建 立 起依 赖 资 本 生 存 的 机 制 。支 柱 之 三 : 强 化 信 息 披 露 , 引 入 市 场 约 束 。 要求 银 行 不 仅 要 披 露 风 险 和 资 本 充 足 状 况 的 信 息 ,而 且 要 披 露 风 险 评 估 和 管 理 过 程 、 资 本 结 构 以及 风 险 与 资 本 匹 配 状 况 的 信 息 ; 不 仅 要 披 露 定量 信 息 , 而 且 要 披 露 定 性 信 息 ; 不 仅 要 披 露 核心 信 息 , 而 且 要 披 露 附 加 信 息 。 (三 )巴 塞 尔 协 议 的 作 用 与 影 响(1)巴 塞 尔 协 议 提 出 了 以 资 本 充 足 性 管 理 为 核 心 的 风 险资 产 管 理 模 式 , 从 资 本 构 成 及 资 产 风 险 权 数 来 控 制银 行 资 产 的 风 险 , 增 强 银 行 的 稳 定 性 , 为 国 际 银 行统 一 监 管 提 供 了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手 段 。(2)巴 塞 尔 协 议 将 银 行 的 表 外 项 目 纳 入 了 银 行 资 产 管 理范 围 , 减 少 了 表 外 业 务 急 剧 扩 张 给 银 行 带 来 的 风 险 ,是 银 行 风 险 管 理 的 最 大 突 破 , 有 利 于 银 行 的 稳 健 经营 。 (3) 巴 塞 尔 协 议 为 国 际 金 融 监 管 提 供 了统 一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 使 金 融 监 管 的 国 际协 作 成 为 可 能 和 必 然 。(4)促 使 商 业 银 行 转 变 经 营 管 理 观 念 , 重 视对 “ 三 性 ” 的 均 衡 要 求 ; 拓 宽 了 商 业 银行 经 营 管 理 的 范 围 , 加 强 了 对 表 外 业 务的 管 理 ; 推 动 商 业 银 行 施 行 全 面 的 风 险管 理 , 尤 其 加 强 了 对 表 内 信 贷 资 产 风 险的 管 理 。 (四 )有 效 银 行 监 管 的 核 心 原 则在 对 以 往 工 作 进 行 总 结 的 基 础 上 ,巴 塞 尔 委 员 会 在 广泛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之 后 , 于 1997年 推 出 了 有 效 银行 监 管 的 核 心 原 则 。 该 原 则 的 主 要 内 容 可 以 分 为七 大 部 分 , 共 25条 。 主 要 内 容 有 :(1)有 效 银 行 监 管 的 先 决 条 件 。(2)发 照 和 结 构 。(3)审 慎 法 规 和 要 求 。(4)持 续 银 行 监 管 手 段 。(5)信 息 要 求 。(6)正 式 监 管 权 力 。(7)跨 国 银 行 业 。 有 效 银 行 监 督 管 理 的 内 涵1.市 场 化 原 则 。 有 效 银 行 监 督 管 理 应 该 立 足 于 “ 提 高 市 场 对银 行 运 行 的 约 束 ” , 而 不 是 人 为 的 替 代 或 扭 曲 市 场 的 作 用 ;2.补 充 性 原 则 。 有 效 银 行 监 督 管 理 应 该 立 足 于 对 市 场 缺 陷 发挥 积 极 的 补 充 作 用 , 这 就 需 要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当 局 的 主 动 与 努力 , “ 有 效 的 银 行 监 督 管 理 作 为 公 共 商 品 是 不 能 完 全 由 市 场提 供 的 。 ”3.适 度 监 督 管 理 原 则 。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不 能 影 响 和 抑 制 银行 业 务 的 正 常 发 展 以 及 金 融 创 新 活 动 的 深 入 进 行 。4.动 态 监 督 管 理 原 则 。 既 然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的 对 象 金 融 市场 在 不 断 发 生 变 化 ,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的 方 式 , 措 施 , 体 制 , 内容 等 都 应 该 相 应 作 出 调 整 。5.可 行 边 界 原 则 。 有 效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不 是 万 能 的 。 首 先 , 金融 监 督 管 理 本 身 不 能 也 绝 对 不 应 该 保 证 不 出 现 银 行 倒 闭 ; 其次 , 在 缺 乏 稳 健 的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情 况 下 , 实 际 上 金 融 监 督 管 理 者 的 任 务 是 难 以 完 成 的 。 (五 ) 新 巴 塞 尔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1) 主 要 内 容 :A.不 仅 要 控 制 信 用 风 险 , 而 且 要 控 制 其 它 风 险 特 别是 利 率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 不 仅 要 控 制 表 内 风 险 , 而且 要 控 制 表 外 风 险 ;B.控 制 国 际 银 行 业 的 风 险 , 不 能 只 是 发 挥 各 国 金 融监 督 管 理 当 局 的 力 量 , 也 要 发 挥 内 部 管 理 约 束 的 力量 和 市 场 的 力 量 , 尤 其 是 要 强 化 市 场 约 束 如 规 范 信息 披 露 , 提 高 投 资 者 素 质 等 ;C.要 有 更 为 灵 活 的 风 险 衡 量 方 式 , 强 调 内 部 评 级 与外 部 评 级 的 有 机 结 合 , 强 调 加 强 内 部 风 险 管 理 。 第 四 节 银 行 的 资 本 管 理 与 对 策( 一 ) 分 子 对 策尽 量 提 高 商 业 银 行 的 资 本 总 量 , 改 善 和 优 化 资 本 结 构 。 当 内 源 资 本 不 足 时 寻 求 外 源 资 本 。 具 体 选 择 何 种 资 本 来 源 , 取 决 于取 得 资 本 的 优 点 和 代 价 。 1、 内 源 资 本 策 略 增 加 利 润 留 存 。 三 个 限 制 : 适 度 资 本 金 原 则 、 银 行 创 利 能 力和 股 利 政 策 。优 缺 点 分 析 :2、 外 源 资 本 策 略发 行 普 通 股 。缺 点 : 会 稀 释 股 东 权 益 与 每 股 收 益 , 并 受 巴 塞 尔 协 议 规 定限 制 , 即 附 属 资 本 不 能 超 过 总 资 本 的 50%, 次 级 长 期 债 务 不 能超 过 核 心 资 本 的 50%等 等 。 ( 二 ) 分 母 对 策 在 于 优 化 资 产 结 构 , 尽 量 降 低 风 险 权 数 高 的资 产 在 总 资 产 中 所 占 的 比 重 , 同 时 加 强 表 外 业务 管 理 , 尽 可 能 选 择 转 换 系 数 较 小 及 相 应 风 险权 数 小 的 表 外 资 产 。重 点 : 减 少 资 产 规 模 , 降 低 商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资产 额 , 从 而 提 高 资 本 与 风 险 资 产 的 比 重 。1.压 缩 银 行 资 产 规 模2.调 整 银 行 资 产 结 构 思 考 题1.商 业 银 行 的 资 本 金 由 哪 些 部 分 构 成 ?其 与一 般 工 商 企 业 的 主 要 区 别 是 什 么 ?2.银 行 资 本 金 的 主 要 功 能 和 作 用 有 哪 些 ?3.银 行 资 本 金 积 累 的 方 式 有 哪 些 ?4.影 响 银 行 资 本 金 需 要 量 的 主 要 因 素 有 哪些 ?5.试 述 的 主 要 内 容 .6.如 何 进 行 银 行 的 资 本 管 理 ?主 要 对 策 有 哪些 ? 商 业 银 行 资 本 金 的 筹 集 合 积 累筹 集内 部 筹 集 收 益 留 存 和 增 加 各 种 准 备 金 .外 部 筹 集 发 行 普 通 股 ,优 先 股 ,长 期 债 券 等 形 势 . 积 累1,资 本 溢 价 和 股 票 溢 价2,法 定 财 产 重 估 增 值3,法 定 盈 余 公 积 金4,任 意 盈 余 公 积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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