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度大学多元入学方案宣导与交流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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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 年 度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宣 導 與 交 流 說 明 會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100學 年 度 起 適 用臺 灣 大 學 註 冊 組 主 任洪 泰 雄 大 綱l 目 標l 採 用 三 項 考 試 成 績l 二 大 招 生 管 道 -甄 選 入 學 -考 試 入 學l 與 現 行 方 案 之 差 異 考 招 分 離 多 元 選 才什麼是大學多元入學 大 學 多 元 入 學 方 案 的 重 要 性適 才 適 性 依 辦 學 理 念 及 發展 特 色 自 行 選 才 學 生 性 向 、 能 力 與 興 趣 方 案 目 標l 落 實 考 招 分 離 及 多 元 入 學 精 神l 符 合 多 元 、 公 平 、 簡 單 之 原 則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目 標l 繁 星 推 薦 -延 續 繁 星 計 畫 高 中 均 質 、 區 域 均 衡 理 念 -提 供 各 地 區 學 生 適 性 揚 才 之 均 等 機 會l 個 人 申 請 -學 生 依 個 人 志 趣 選 擇 大 學 校 系 -大 學 校 系 依 其 特 色 適 性 選 才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目 標l 打 破 傳 統 類 組 概 念l 校 系 彈 性 自 主 招 生l 提 供 考 生 多 元 選 擇 及 適 性 發 展 機 會 流 程 圖 採 用 三 項 考 試 成 績一 、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簡 稱 學 測 ): (一 )由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於 每 年 二 月 底 前 辦 理 。 (二 )科 目 包 括 國 文 、 英 文 、 數 學 、 社 會 、 自 然 等 五 科 , 成 績 均 採 級 分 制 。 各 科 試 題 範 圍 以 高 一 及 高 二 之 必 修 科 課 程 標 準 為 準 。 (三 )成 績 提 供 甄 選 入 學 及 考 試 入 學 採 用 。二 、 指 定 科 目 考 試 (簡 稱 指 考 ): (一 )由 大 學 入 學 考 試 中 心 於 每 年 七 月 初 辦 理 。 (二 )科 目 包 括 國 文 、 英 文 、 數 學 甲 、 數 學 乙 、 物 理 、 化 學 、 生 物 、 地 理 、 歷 史 、 公 民 與 社 會 等 十 科 , 由 考 生 依 大 學 校 系 規 定 之 考 科 選 考 , 成 績 均 採 百 分 制 。 各 科 之 命 題 範 圍 以 高 一 至 高 三 課 程 標 準 為 準 。 (三 )成 績 提 供 考 試 入 學 採 用 。三 、 術 科 考 試 : (一 )由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委 員 會 聯 合 會 於 每 年 三 月 中 旬 前 辦 理 。 (二 )術 科 考 試 包 括 音 樂 、 美 術 、 體 育 等 組 別 。 (三 )成 績 提 供 甄 選 入 學 及 考 試 入 學 採 用 。 測 驗 學 生 的 基 本 語 文 能 力 測 驗 學 生 的 中 國 文 學 及 中 國文 化 的 基 本 知 識 測 驗 學 生 的 基 本 的 治 學 能 力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目 標 (國 文 科 ) 測 驗 考 生 是 否 瞭 解 某 概 念測 驗 考 生 是 否 具 有 各 種 程 序 性知 識測 驗 考 生 是 否 具 有 解 題 能 力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目 標 (數 學 科 ) 測 驗 學 生 是 否 明 瞭 社 會 考 科 的 基本 知 識測 驗 學 生 是 否 具 備 學 習 社 會考 科 的 能 力測 驗 學 生 是 否 明 瞭 社 會 考 科 在 生活 上 的 應 用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目 標 (社 會 考 科 ) 閱 讀 測 驗 配 合 題 簡 答 題 英 文 作 文 文 意 閱 讀 選 填 綜 合 測 驗 ( 即 克 漏 字 ) 詞 彙 與 慣 用 語 對 話 目 標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目 標 (英 文 考 科 ) 測 驗 考 生 基 本 的科 學 知 識 和 概 念測 驗 考 生 應 用 科 學 資 料 和 圖表 的 能 力測 驗 考 生 的 推 理 能 力學 科 能 力 測 驗 目 標 (自 然 考 科 ) 測 驗 考 生 對 科 學 應 用 的 了 解 高 中 生 應 有 的基 本 學 科 知 能具 備 接 受 大 學 教 育應 有 的 基 本 知 能通 識 導 向 : 結 合 生 活或 整 合 不 同 領 域重 視 理 解 與 應 用 的 能 力學 科 能 力 測 驗 測 驗 目 標 學 科 能 力 測 驗 使 用 的 成 績 表 達 方 式 。 將 考 科 前 1%考 生 的 平 均 原 始 得 分 除 以 15(取 至 小 數 第 二 位 ,第 三 位 四 捨 五 入 )作 為 該 科 之 級 距 , 原 始 得 分 0分 者 為 0級 分 , 每 增 加 一 個 級 距 , 依 次 往 上 得 1.、 2、3 , 最 高 為 15級 分 , 缺 考 以 0級 分 計 。 級 分 原 始 分 數1 0(不 含 ) 6(不 含 )2 6(含 ) 12(不 含 )3 12(含 ) 18(不 含 )4 18(含 ) 24(不 含 ) 5 24(含 ) 30(不 含 )6 30(含 ) 36(不 含 )7 36(含 ) 42(不 含 )8 42(含 ) 48(不 含 )9 48(含 ) 54(不 含 )10 54(含 ) 60(不 含 )11 60(含 ) 66(不 含 )12 66(含 ) 72(不 含 )13 72(含 ) 78(不 含 ) 14 78(含 ) 84(不 含 )15 84(含 ) 100(含 ) 1.不 同 的 科 目 , 相 同 的 級 分 概 念2.方 法 簡 單 易 懂 , 容 易 驗 證 自 己 的 級 分3.有 利 削 減 錙 銖 必 較 的 考 試 風 氣4.級 分 和 原 始 分 數 之 間 的 相 關 性 易 懂5.可 用 以 初 步 篩 選 考 生 ex 某 科 前 1%考 生 平 均 原 始 得 分為 90分 , 90/15=6, 6即 為 此 科 之級 距 則 此 科 各 級 分 依 次 如 左 圖 級分 特 色 . 頂 標 : 成 績 位 於 第 88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級 分 ( 分 數 ) . 前 標 : 成 績 位 於 第 75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級 分 ( 分 數 ) . 均 標 : 成 績 位 於 第 50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級 分 ( 分 數 ) . 後 標 : 成 績 位 於 第 25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級 分 ( 分 數 ) . 底 標 : 成 績 位 於 第 12百 分 位 數 之 考 生 級 分 ( 分 數 )人 數 百 分 比 累 計 人 數 累 計 百 分 比15 3207 2.03 158226 100.0014 7020 4.44 155019 97.97 13 13899 8.78 147999 93.5412 22783 14.40 134100 84.7511 24612 15.55 111317 70.3510 23532 14.87 86705 54.809 19575 12.37 63173 39.938 15899 10.05 43598 27.557 10317 6.52 27699 17.516 7283 4.60 17382 10.995 4919 3.11 10099 6.38 4 3258 2.06 5180 3.273 1311 0.83 1922 1.212 529 0.33 611 0.391 80 0.05 82 0.050 2 0.00 2 0.00 ex: 左 圖 為 某 科 級 分 人 數 分 布 表 由 此 圖 可 得 此 科 之 頂 標 為 13級 分 , 原 始 分 數 約72(含 ) 78(不 含 ) 前 標 為 12級 分 , 原 始 分 數 約66(含 ) 72(不 含 ) 均 標 為 10級 分 , 原 始 分 數 約54(含 ) 60(不 含 ) 後 標 為 8級 分 , 原 始 分 數 約42(含 ) 48(不 含 ) 底 標 為 7級 分 , 原 始 分 數 約36(含 ) 42(不 含 )五標 有 頂 標 、 前 標 、 均 標 、 後 標 、 底 標 五 種 標 準 , 未 達 校 系 所 定 篩 選 標 準 者 , 不 得 參 加 倍 率 篩 選 。1.檢 定 篩 選2.倍 率 篩 選 各 校 系 為 了 要 掌 握 參 加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的 考 生 人 數 , 訂 定 倍 率篩 選 標 準 , 以 某 考 科 ( 或 數 個 考 科 ) 之 測 驗 成 績 , 按 倍 率 之 高 低 ,依 序 篩 選 出 預 定 錄 取 名 額 的 某 倍 率 的 考 生 人 數 。篩選 若 因 級 分 相 同 , 致 篩選 出 大 於 校 系 原 訂 人數 時 , 以 總 級 分 再 篩 選 一 次 。 如 仍 超 額 時則 一 律 通 過 篩 選 。各校系訂定考科的篩選倍率時,宜考慮該考科對校系的重要程度如何,以及指定項目甄試的性質。若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採 用 面 試 、實 驗 或 術 科 時 , 篩 選 考 生之 人 數 不 宜 過 多 , 以 免 影響 評 量 作 業 。 二 大 招 生 管 道l 甄 選 入 學 : 由 大 學 甄 選 入 學 委 員 會 負 責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l 考 試 入 學 : 由 大 學 考 試 入 學 分 發 委 員 會 負 辦 理 相 關 作 業 甄 選 入 學 招 生 方 式 及 名 額l 招 生 方 式 -繁 星 推 薦 -個 人 申 請l 招 生 名 額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原 則 辦 理 -名 額 不 互 相 流 用 -不 足 額 錄 取 名 額 及 放 棄 後 缺 額 一 律 回 流 至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管 道 甄 選 入 學 辦 理 方 式 (1/8)l 繁 星 推 薦 (大 學 端 ) *大 學 依 學 系 (學 程 )特 性 分 學 群 或 不 分 學 群 招 生 ; 並 訂 定 各 類 學 群 可 選 填 之 志 願 數 (不 得 少 於 該 學 群 參 加 校 系 數 1/2) *學 系 (學 程 )自 訂 學 測 檢 定 科 目 及 標 準 , 並 訂 定 分 發 比 序 項 目 。 (第 一 分 發 比 序 項 目 統 一 訂 定 為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百 分 比 ) 99繁 星 計 畫 簡 章 範 例 分 發 比 序 選 項 甄 選 入 學 辦 理 方 式 (2/8)l 繁 星 推 薦 (高 中 端 ) *高 中 向 大 學 校 系 推 薦 全 程 就 讀 同 一 所 高 中 、 在 校 學 業 成 績 全 校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且 學 測 成 績 無 一 科 目 為 零 級 分 或 缺 考 之 應 屆 畢 業 生 *高 中 依 大 學 設 定 條 件 , 得 分 學 群 推 薦 至 多 各 一 名 學 生 (同 一 學 生 僅 限 推 薦 至 同 所 大 學 之 一 個 學 群 ); 並 排 定 推 薦 至 同 所 大 學 學 生 之 優 先 順 序 甄 選 入 學 辦 理 方 式 (3/8)l 繁 星 推 薦 (分 發 ) *甄 選 會 依 大 學 校 系 所 訂 學 測 檢 定 標 準 、 高 中 優 先 推 薦 順 序 及 分 發 比 序 項 目 進 行 第 一 輪 分 發 ; 各 大 學 錄 取 同 所 高 中 學 生 以 一 名 為 限 *第 一 輪 分 發 後 校 系 仍 有 缺 額 者 , 進 行 第 二 輪 分 發 ; 各 大 學 對 同 所 高 中 至 多 以 再 錄 取 一 名 為 限 *第 一 輪 及 第 二 輪 分 發 經 比 序 至 最 後 一 項 目 仍 相 同 時 , 則 增 額 錄 取 甄 選 入 學 辦 理 方 式 (4/8)l 繁 星 推 薦 (分 發 錄 取 生 權 利 義 務 ) *分 發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各 該 校 系 入 學 資 格 *一 律 不 得 參 加 當 年 度 個 人 申 請 第 一 階 段 篩 選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放 棄 資 格 , 否 則 一 律 不 得 再 登 記 參 加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入 學 後 可 否 轉 系 , 由 各 大 學 自 訂 甄 選 入 學 辦 理 方 式 (5/8)l 個 人 申 請 (大 學 端 ) *大 學 自 訂 考 生 對 同 一 大 學 得 否 申 請 多 個 學 系 *大 學 校 系 自 訂 定 第 一 階 段 學 測 檢 定 標 準 及 篩 選 倍 率 *大 學 校 系 自 訂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項 目 及 各 項 成 績 佔 分 比 例 *大 學 校 系 自 訂 甄 選 總 成 績 同 分 參 酌 順 序 *大 學 於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內 放 榜 , 得 列 備 取 。 甄 選 入 學 辦 理 方 式 (6/8)l 個 人 申 請 (申 請 學 生 ) *學 生 自 行 報 名 , 申 請 校 系 數 以 六 校 系 (含 )為 限 *通 過 第 一 階 段 學 測 檢 定 學 生 自 行 依 大 學 校 系 規 定 期 限 , 完 成 相 關 作 業 *需 依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上 網 登 錄 志 願 序 , 參 加 統 一 分 發 甄 選 入 學 辦 理 方 式 (7/8)l 個 人 申 請 (分 發 ) *甄 選 會 依 各 大 學 錄 取 名 單 及 錄 取 生 登 記 就 讀 志 願 序 進 行 統 一 分 發 並 公 告 分 發 結 果 *每 一 錄 取 生 至 多 以 分 發 一 校 系 為 限 甄 選 入 學 辦 理 方 式 (8/8)l 個 人 申 請 (分 發 錄 取 生 權 利 義 務 ) *分 發 錄 取 生 即 取 得 各 該 校 系 入 學 資 格 *除 依 簡 章 規 定 期 限 放 棄 資 格 , 否 則 一 律 不 得 再 登 記 參 加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入 學 後 可 否 轉 系 , 由 各 大 學 自 訂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名 額l 依 教 育 部 核 定 原 則 辦 理l 甄 選 入 學 及 其 他 管 道 之 當 學 年 度 缺 額 , 一 律 留用 至 考 試 入 學 招 生 考 試 入 學 辦 理 方 式l 大 學 校 系 可 訂 定 至 多 二 科 學 測 科 目 作 為 檢 定 標準l 大 學 校 系 自 訂 三 至 六 科 (含 術 科 )指 考 採 計 科 目 、加 權 方 式 及 同 分 參 酌 順 序l 分 發 會 得 以 原 始 總 分 訂 定 各 採 計 組 合 之 最 低 登記 標 準 , 於 登 記 前 公 佈l 分 發 會 以 考 生 成 績 及 志 願 順 序 , 依 校 系 所 定 檢定 及 成 績 計 算 方 式 , 則 優 錄 取 與 現 行 方 案 之 差 異 (1/2)l 甄 選 入 學 -整 併 原 學 校 推 薦 及 繁 星 計 畫 招 生 , 更 名 為 繁 星 推 薦 -原 學 校 推 薦 學 生 無 在 校 成 績 限 制 , 繁 星 推 薦 則 限 在 校 成 績 需 排 名 前 百 分 之 二 十 , 且 全 程 就 讀 同 所 高 中 之 學 生 方 得 被 推 薦 與 現 行 方 案 之 差 異 (2/2)l 甄 選 入 學 -原 學 校 推 薦 有 學 系 第 二 階 段 指 定 項 目 甄 試 , 繁 星 推 薦 則 於 第 一 階 段 即 以 學 測 成 績 及 學 生 在 校 成 績 進 行 分 發 -個 人 申 請 學 生 可 選 填 校 系 數 由 五 個 增 為 六 個l 考 試 入 學 -同 現 行 方 式 報 告 完 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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