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政 策 培 训医 疗 救 助 临 时 救 助 2010年 医 疗 救 助 医 疗 救 助n 现 行 文 件 : 规 范 和 统 筹 城 乡 特 困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的 实 施办 法 ( 朝 民 发 2010 2号 )n 贫 困 孕 产 妇 : 关 于 转 发 北 京 市 民 政 局 、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 北 京市 卫 生 局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的 通 知 ( 朝 民 发 2005 13号) 医 疗 救 助n 与 以 往 不 同 n ( 一 ) 人 员 范 围 扩 大n ( 二 ) 定 点 医 院 范 围 扩 大n ( 三 ) 取 消 关 于 首 诊 的 要 求n ( 四 ) 垫 付 仅 限 于 无 任 何 保 险 人 员n ( 五 ) 增 加 特 种 病 、 急 诊 抢 救 留 观 的 说 明 医 疗 救 助n 对 象 :( 一 ) 持 本 区 发 放 的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领取 证 的 救 助 对 象 ( 二 ) 持 本 区 发 放 的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金 领 取 证 的救 助 对 象 ( 三 ) 持 本 区 发 放 的 北 京 市 低 收 入 家 庭 救 助 证 的 救 助 对 象 ( 四 ) 未 享 受 低 保 、 无 医 保 待 遇 的 无 业 、 无 固 定 性收 入 持 重 残 人 生 活 困 难 补 助 发 放 证 的 残 疾 人 。( 五 )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困 难 人 员 。 医 疗 救 助n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n ( 一 ) 北 京 市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n ( 二 ) 区 内 医 疗 救 助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医 疗 救 助n 原 政 策 的 待 遇身 份 类 别 是 否 垫 付 报 销 比 例 门 诊 救 助 额 度 住 院 救 助 额 度无 保 险 门 诊 、 住 院 60 2000 30000一 小 、 无 业保 险 门 诊 60 2000 30000新 农 合 门 诊 60 2000 30000一 老 、 城 镇职 工 不 垫 付 60 2000 30000三 无 、 知 青 不 垫 付 100 无 封 顶 无 封 顶 农 村 五 保 不 垫 付 100 无 封 顶 无 封 顶40 精 简 不 垫 付 67 无 封 顶 无 封 顶 医 疗 救 助n 新 政 策 的 待 遇身 份 类 别 是 否 垫 付 报 销 比 例 门 诊 救 助 额 度 住 院 救 助 额 度低 保、 生活 困难 补助 对象 无 保 险 门 诊 、 住院 区 内 70%其 他 60% 2000 30000有 保 险 ( 一老 一 小 、 无业 保 险 、 新农 合 ) 不 垫 付 区 内 70%其 他 60% 2000 30000三 无 、 知 青、 农 村 五 保 不 垫 付 100% 无 封 顶 无 封 顶40 精 简 不 垫 付 67% 无 封 顶 无 封 顶 低 收 入残 联 人 员 不 垫 付 60% 2000 30000 医 疗 救 助以 下 三 种 门 诊 发 生 的 费 用 可 按 住 院 费 用 计 算 :n ( 1) 恶 性 肿 瘤 放 射 治 疗 和 化 学 治 疗 , 肾 透 析 、 肾移 植 ( 包 括 肝 肾 联 合 移 植 ) 后 服 抗 排 异 药 、 儿 童白 血 病 的 门 诊 医 疗 费 用 ;n ( 2) 急 诊 抢 救 留 观 并 收 住 入 院 治 疗 的 , 其 住 院 前留 观 7日 内 的 医 疗 费 用 ;n ( 3) 急 诊 抢 救 留 观 死 亡 的 , 其 死 亡 前 留 观 7日 内的 医 疗 费 用 。 医 疗 救 助n 事 后 报 销 : 社 保 所 初 审 医 疗 救 助 对 象 提 交 的证 明 材 料 , 每 月 20日 前 报 区 劳 动 和 社 会 保障 局 医 疗 保 险 事 务 管 理 中 心 复 审 , 同 时 登 记备 案 。 医 疗 救助 对 象 社 保 所初 审 医 保 中心 复 审事 后 报销 单 据 每 月 20日 前 复 审发 放 民 政 局拨 款 财 政 局 每 月 20日 前 医 疗 救 助n 网 址 : http:/172.25.4.103/shjz/login.jsp 医 疗 救 助 医 疗 救 助n 需 注 意 的 几 个 方 面n ( 1) 在 区 内 定 点 医 院 享 受 减 免 需 持 低 保 证 、 生 活困 难 补 助 证 , 低 收 入 家 庭 、 残 联 重 残 人 不 享 受 减免 。n ( 2) 低 收 入 家 庭 中 享 受 本 市 城 镇 职 工 基 本 医 疗 保险 的 人 员 , 不 享 受 门 诊 救 助 。n ( 3) 贫 困 孕 产 妇 执 行 原 政 策 , 不 要 与 医 疗 救 助 混淆 。 此 项 救 助 直 接 报 低 保 中 心 , 不 录 系 统 , 不 报医 保 。 贫 困 孕 产 妇n 救 助 对 象 : 城 乡 低 保 对 象 中 有 本 市 计 划 生 育 部 门出 具 的 生 育 服 务 证 明 的 孕 产 妇 。n 定 点 医 院 : 朝 阳 区 妇 幼 保 健 院 、 垂 杨 柳 医 院 、 东坝 医 院 。n 救 助 项 目 : 自 孕 期 检 查 12周 至 产 后 42天 内 在 定 点医 院 进 行 产 前 检 查 、 住 院 分 娩 所 发 生 的 药 费 、 检查 费 、 诊 疗 费 、 床 位 费 、 输 血 费 、 材 料 费 、 手 术费 等 。n 救 助 标 准 : 检 查 费 不 超 过 1200元 , 正 常 产 住 院 分娩 不 超 过 2600元 、 剖 宫 产 不 超 过 4200元 。 工 作 要 求n ( 1) 原 医 疗 救 助 手 册 作 废 , 新 手 册 为 垫 付 人 员 专 用 。 除特 殊 情 况 外 , 无 保 险 人 员 年 内 需 参 保 , 个 人 原 因 拒 绝 参 保的 , 取 消 下 一 年 度 医 疗 救 助 资 格 。n ( 2) 残 联 重 残 人 员 申 请 享 受 需 提 供 未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证 明, 含 无 业 保 险 等 , 证 明 需 街 乡 残 联 盖 章 认 定 , 年 内 除 特 殊原 因 需 参 保 , 此 类 人 员 不 享 受 垫 付 。n ( 3) 文 件 自 2月 1日 执 行 , 2010年 2月 之 前 的 药 费 与 2月 后的 分 开 报 。n ( 4) 区 内 定 点 医 院 和 其 他 医 院 分 开 上 报 。n ( 5) 跨 年 度 药 费 尽 量 分 开 上 报 。 n ( 6) 垫 付 人 员 如 经 事 后 报 销 需 填 写 手 册 累 计 金 额 。 临 时 救 助 临 时 救 助n 现 行 文 件 :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大 临 时 救 助 力 度 的 试 行 办 法 ( 朝民 发 2007 49号 ) 有 关 本 区 户 籍 患 重 大 病 人 员 申 请 临 时 救 助 的 比 例 : 规 范 和 统 筹 城 乡 特 困 人 员 医 疗 救 助 制 度 的 实 施办 法 ( 朝 民 发 2010 2号 ) 临 时 救 助n 救 助 对 象 :( 一 ) 凡 属 本 区 户 籍 人 口 , 因 病 、 因 灾 及 子 女 就学 等 原 因 造 成 生 活 暂 时 困 难 的 低 收 入 家 庭 可 申 请 享受 临 时 救 助 ,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人 员 :1 城 乡 居 民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以 下 简 称 低 保 )对 象 ;2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 高 于 本 市 当 年 城 乡 低 保 标 准、 低 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城 乡 居 民 ( 家 庭 月 人 均 收 入在 697以 下 的 家 庭 需 经 过 低 收 入 认 证 ) ;3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其 他 困 难 人 员 。( 二 ) 在 本 区 工 作 、 居 住 且 持 有 暂 住 证 一 年 以 上的 困 难 外 来 流 动 人 口 。 临 时 救 助n 救 助 范 围 :( 一 ) 本 区 户 籍 人 口1 因 患 重 大 疾 病 造 成 生 活 暂 时 出 现 较 大 困 难 , 经 采 取 自救 及 其 他 各 种 救 助 帮 困 措 施 后 , 仍 难 以 维 持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的; 2 因 子 女 教 育 费 用 负 担 过 重 , 经 采 取 自 救 及 其 他 各 种 救助 帮 困 措 施 后 , 仍 难 以 维 持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的 ; 3 因 自 然 灾 害 或 遇 到 突 发 性 、 不 可 抗 拒 性 因 素 导 致 家 庭临 时 困 难 , 经 采 取 自 救 及 其 他 各 种 救 助 帮 困 措 施 后 , 难 以 维持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的 ;4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造 成 家 庭 生 活 特 别 困 难 的 。( 二 ) 外 来 流 动 人 口因 患 重 大 疾 病 或 在 本 区 遭 遇 重 大 灾 害 造 成 家 庭 生 活 特 别困 难 , 难 以 维 持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的 。 临 时 救 助n 救 助 申 请( 一 ) 申 请 享 受 临 时 救 助 以 家 庭 为 单 位 ,由 户 主向 户 籍 所 在 地 ( 外 来 流 动 人 口 向 居 住 地 ) 的 社 区 居 (村 )委 会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未 成 立 社 区 居 (村 )委 会 的 居 民小 区 ,申 请 人 可 直 接 向 户 籍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地 区 )办 事处 提 出 申 请 。( 二 ) 除 民 政 部 门 认 定 的 特 殊 情 况 外 , 临 时 救 助申 请 人 原 则 上 每 年 只 享 受 一 次 货 币 方 式 救 助 , 原 则上 与 其 他 救 助 不 重 复 享 受 。 临 时 救 助n 材 料( 1) 居 民 户 口 簿 、 户 口 簿 复 印 件 、 身 份 证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享 受 城乡 低 保 待 遇 的 家 庭 应 提 供 最 低 生 活 保 障 金 领 取 证 复 印 件 或 生 活 困 难 补 助金 领 取 证 复 印 件 ;外 来 流 动 人 口 需 提 供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的 在 居 住 地 居 住 一 年以 上 证 明 及 暂 住 证 ; ( 2) 在 职 人 员 应 提 供 真 实 准 确 并 加 盖 本 单 位 劳 资 人 事 公 章 的 收 入 证明 , 失 业 人 员 提 供 失 业 证 明 ;( 3) 因 患 危 重 病 造 成 家 庭 生 活 困 难 申 请 救 助 的 , 应 提 供 医 疗 机 构 出具 的 疾 病 诊 断 证 明 、 正 规 发 票 ( 无 力 支 付 住 院 押 金 的 除 外 ) ;( 4) 因 子 女 教 育 费 用 负 担 过 重 造 成 家 庭 生 活 困 难 申 请 救 助 的 , 应 提交 子 女 在 校 学 习 证 明 ;( 5) 独 生 子 女 困 难 家 庭 申 请 救 助 应 提 供 街 道 ( 地 区 ) 计 生 办 证 明 ; ( 6) 区 属 企 业 困 难 职 工 申 请 救 助 应 提 供 街 道 ( 地 区 ) 工 委 证 明 。( 7) 民 政 部 门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他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临 时 救 助n 救 助 初 审 、 核 实 ( 1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 )1 材 料 齐 全 的 对 申 请 人 家 庭 的 困 难 程 度 等 情 况 进 行 入 户调 查 , 调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两 人 ,并 向 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出 示证 件 , 调 查 人 员 应 当 做 好 笔 录 。 当 事 人 或 者 有 关 人 员 应 当 如实 回 答 询 问 ,并 在 调 查 笔 录 上 签 名 , 将 入 户 调 查 情 况 提 交 社 区居 (村 )委 会 评 议 小 组 评 议 ( 由 本 辖 区 低 保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组 成) , 无 异 议 后 张 榜 公 示 。2 公 示 3天 后 群 众 无 异 议 的 ,由 本 人 填 写 北 京 市 临 时 救助 申 请 审 批 表 ,社 区 居 (村 )委 会 评 议 小 组 签 署 意 见 后 ,连 同相 关 证 明 材 料 一 起 上 报 街 道 (地 区 )办 事 处 社 保 所 。3 街 道 (地 区 )办 事 处 社 保 所 接 到 社 区 居 (村 )委 会 的 申 请材 料 后 ,通 过 入 户 调 查 、 社 区 访 查 等 方 式 进 行 核 实 ,并 将 调 查结 果 上 报 街 道 (地 区 )办 事 处 民 政 科 审 核 。 临 时 救 助n 审 核 、 审 批 ( 15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1 单 户 救 助 金 额 2万 元 以 下 ( 含 2万 元 ) 的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1) 街 道 (地 区 )办 事 处 民 政 科 审 核 后 提 出 救 助 意 见 , 对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的 ,经 民 政 科 领 导 签 字 、 盖 章 后 报 街 道 (地 区 )办 事 处 主 管 主 任 审 核 。( 2) 主 管 主 任 审 核 无 误 后 ,报 主 任 审 批 。( 3) 街 道 ( 地 区 ) 办 事 处 民 政 科 每 月 1号 ( 节 假 日 顺 延 ) 将 临 时 救 助 汇 总情 况 上 报 区 民 政 局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2 单 户 救 助 金 额 2万 元 以 上 及 外 来 流 动 人 口 申 请 救 助 的 按 以 下 程 序 办 理 :( 1) 街 道 (地 区 )办 事 处 民 政 科 审 核 后 提 出 救 助 意 见 , 经 街 道 ( 地 区 ) 办 事处 主 管 主 任 签 字 并 加 盖 街 道 ( 地 区 ) 办 事 处 公 章 后 报 区 民 政 局 。( 2) 区 民 政 局 接 到 街 道 (地 区 )办 事 处 申 报 材 料 后 ,经 初 审 ,认 为 符 合 条 件 的 ,报 主 管 局 长 审 核 ;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退 回 街 道 (地 区 )办 事 处 。 ( 3) 主 管 局 长 审 核 无 误 后 ,报 局 长 审 批 。( 4) 经 局 长 审 批 同 意 后 ,由 民 政 局 发 放 朝 阳 区 临 时 救 助 通 知 单 , 下 拨 救助 款 。 临 时 救 助n 本 区 户 籍 人 员 救 助 标 准n 1.因 患 重 大 疾 病 :n 因 患 重 大 疾 病 造 成 生 活 暂 时 出 现 较 大 困 难 的 , 经个 人 、 家 庭 采 取 自 救 及 其 它 各 种 救 助 帮 困 措 施 后, 仍 难 以 维 持 家 庭 基 本 生 活 的 , 可 申 请 一 次 性 临时 医 疗 救 助 。 困 难 家 庭 自 负 医 疗 费 用 额 在 10万 元以 下 的 , 按 20%给 予 救 助 ; 超 过 10万 元 以 上 部 分, 按 30%给 予 救 助 , 救 助 金 额 最 高 不 超 过 10万 元。 临 时 救 助n 2.因 子 女 教 育 费 用 负 担 过 重 :n 低 保 对 象 因 子 女 教 育 费 用 负 担 过 重 (自 费 择 校 生 除 外 )造 成家 庭 生 活 出 现 困 难 ,可 给 予 临 时 救 助 最 高 不 超 过 1万 元 。 子 女 就 读 高 中 (仅 限 本 市 公 立 学 校 ),低 保 家 庭 可 给 予 临时 救 助 不 超 过 2000元 、 低 保 边 缘 家 庭 可 给 予 临 时 救 助 不 超过 1500元 。 子 女 为 国 家 计 划 内 招 收 的 北 京 市 属 (市 管 )普 通 高 校 就 读本 科 生 、 专 科 生 (不 含 定 向 生 ),低 保 家 庭 可 给 予 临 时 救 助不 超 过 5000元 、 低 保 边 缘 家 庭 可 给 予 临 时 救 助 不 超 过 3000元 。 子 女 为 国 家 计 划 内 招 收 的 普 通 高 校 就 读 本 科 生 、 专 科 生(不 含 定 向 生 ),可 给 予 临 时 救 助 不 超 过 1万 元 、 低 保 边 缘 家庭 可 给 予 临 时 救 助 不 超 过 6000元 。 临 时 救 助n 3.因 自 然 灾 害 或 突 发 事 件因 自 然 灾 害 或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造 成 生 活 费 用 负 担 过重 的 ,可 根 据 财 产 损 失 和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 低 保 家 庭 给予 临 时 救 助 最 高 不 超 过 2万 元 、 低 保 边 缘 家 庭 给 予 临时 救 助 最 高 不 超 过 1万 元 。 临 时 救 助n 外 来 流 动 人 口 救 助 标 准( 一 ) 因 患 危 重 病 造 成 家 庭 生 活 出 现 较 大 困 难 的,经 个 人 、 家 庭 采 取 各 种 自 救 措 施 后 ,医 疗 费 用 达 到 10万 元 以 上 的 , 一 次 性 给 予 临 时 救 助 金 1万 元 。( 二 ) 在 本 区 遭 遇 重 大 灾 害 造 成 生 活 困 难 的 根 据财 产 损 失 和 人 员 伤 亡 情 况 , 给 予 临 时 救 助 最 高 不 超过 5000元 。 谢 谢 大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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