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煤矿安全监管县乡镇三级联查联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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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宜春市煤矿安全监管县、乡镇三级联查联管制度宜春市煤矿安全监管县、乡镇三级联查联管制度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工作责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安全生产。二、明确市、县、乡镇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范围。市级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和督导;县、乡(镇)两级督促相关企业整改隐患,并举一反三全面检查、整改各类隐患。全市上下形成“查隐患”、“治隐患”、“改隐患”一条龙的监管机制。三、全面推行“专业治安”。对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制度。市、县、乡(镇)政府分别成立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组,负责检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其中乡(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组负责对本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县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组,每两个月对本县煤矿安全生产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面达50以上。四、各级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组应认真做好现场处置和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重大安全隐患要下达停产整改指令书。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备案。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督查组可直接对企业检查,也可对县和乡(镇)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督查组所栓查的企业进行复查,并将检查或复查的情况报市安委会及市安监局。五、市安委会根据市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检查组的反馈的检查情况及检查记录,向各县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督办书,督促隐患整改工作。六、各县接到安全生产督办书后,应及时将安全隐患整改督办责任落实到县安监或煤监部门和企业所在乡(镇)。由县安监、煤监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复查验收。七、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必须按安全技术标准认真进行隐患整改工作,并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整改任务。对不能按安全技术标准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的,县安监或煤监部门应责令其停止生产或停产整顿。八、停止生产或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按安全技术标准整改到位后,应向县安监或煤监部门申请验收,并制定复产方案。县安监或煤监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复产验收(验收组全体人员签字)。验收合格后,并报县安委会备案,方可恢复生产。九、各县安监或煤监部门将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之后,应及时形成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汇报书,报告市安委会。十、各乡镇应按照市安委会和县政府(安委会)的要求。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隐患整改的督促检查,并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加强对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监管。十一、市政府下派安全生产督导组,负责督导各县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督办安全生产督办书落实情况和面上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整改到位情况。各县政府应成立安全生产督导组,采取分责任包干的办法,督导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对督办指令书落实不到位和安全生产存较大隐患的县、乡(镇),市安委会将对失职、渎职的相关负责人以安全生产责任弹劾书的形式,弹劾其失职、渎职行为,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同时抄送市、县纪委和组织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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