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监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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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021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监管方案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主体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要依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审核农村村民住宅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监督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属于农民_所有的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履行好土地监管职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各类用地审批手续,积极服务好地方经济发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私自乱批、乱建。区国土、财政、规划建设、发改、监察、林业、农业、农经、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二、进一步规范农村_建设用地的审批(一)规范农村_建设用地的使用范围。根据_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可以使用农民_所有土地。(二)严格农村_建设用地审批条件。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申请使用_建设用地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用地的,按照国土资源_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_号)、省人民政府_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_(政_发_号)有关规定执行。(三)规范_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_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程序呈报,经依法办理林地手续后方可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各镇应根据实际需要于每年年初向区政府申报农转用计划,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再逐宗批准供应。三、加强农村_建设用地的规划(一)严格农村_建设用地用途管制和规划管理。利用农民_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原批准用途的,须经土地所有者和区国土、规划部门同意,报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将农民_所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_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_建设用地规模。(二)优化_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镇集中。城镇规划区内的农村,应当集中规划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加快城镇化进程,避免在城镇建设中重复拆迁。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要求,从严控制_建设用地总量,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要结合镇村发展需要,及时对镇村规划进行修编。村民新建住宅必须向规划好的居民点聚集,住宅朝向、结构需根据规划统一布局。(三)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专项规划,在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调整,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四)严禁违法违规使用_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与农村_经济_或个人签订征地协议,未经有关部门审批不得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租用、占用农民_所有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_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四、加强农村_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一)严格执行_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使用_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其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等指标参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标准(国土资发_号)执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用地规模,参照国家、省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格控制超标准用地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_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_(政_发_号)规定的标准。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二)提高_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村建设规划,遵循节约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则。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先行安排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凡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未复垦之前,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设住宅。乡镇企业发展要以园区经济为模式,以产业集聚为方向,以集约用地为基本要求,促进企业集群和产业集聚区的形成。五、建立农村_建设用地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一)广泛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_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_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使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并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二)加强对_建设用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各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_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切实加强监管工作。每年年初区政府与各镇(管委会)签署_建设用地管理责任状,镇政府(管委会)要与各村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范本)巡查机制,建立区、镇、村三级联动巡查制度,各地国土资源所要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强化村组干部责任意识,村干部要协助国土资源所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现场踏勘、规划初审和材料上报,对辖区内出现的未批先建或乱占滥建等不按规划要求建房的,及时制止并上报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_建设用地审批、农民建房之机向农村_经济_或农民乱收费。(三)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各镇(管委会)辖区内违法用地面积超过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_%,将对镇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同时停止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审批。对不按规划使用土地、非法将_建设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非法出卖宅基地、擅自占用耕地或改变耕地性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镇(村)和相关部门责任领导及工作人员在_建设用地管理中出现渎职、_、擅自表态和收费准建等行为的,取消评先资格,性质严重的由_监察机关立案从严查处,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农民建房中违规收取的费用要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全额清退,并按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对拒不清退或涉及面较广、情节较严重的,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理,并按照农民负担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切实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权威,为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第5页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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