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排水与采暖工程》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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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56-2011)给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 5 给排水与采暖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5.1.1 图 纸 会 审 、 设 计 变 更 、 洽 商 记录 按 本 规 程 第 4.1节 的 规 定 执 行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4.1.1 图 纸 会 审 、 设 计 变 更 和 工 程 洽商 记 录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要求 : 1 图 纸 会 审 1) 图 纸 会 审 应 由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设 计 、 勘 察 单 位 交 底 , 监 理 、 施 工 等 单位 参 加 ( 含 分 包 单 位 )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图 纸 会 审 前 施 工 、 监 理 等 单位 应 做 好 图 纸 自 审 , 形 成 自 审 记 录 , 报建 设 ( 监 理 ) 单 位 并 由 其 转 交 设 计 单 位进 行 设 计 交 底 准 备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3) 图 纸 会 审 记 录 ( 见 附 录 C表C.0.1) 由 建 设 ( 监 理 ) 单 位 整 理 、 汇总 , 参 加 会 审 各 单 位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签证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形 成 正 式 文 件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 不 得 在 图 纸 会 审 记 录 上 涂 改或 变 更 ; 5) 在 图 纸 会 审 中 提 出 的 问 题 ,凡 涉 及 设 计 变 更 的 , 均 应 由 设 计 单 位 按规 定 程 序 发 出 设 计 变 更 单 ( 图 ) , 重 要设 计 变 更 应 由 原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审 核 合格 后 方 可 实 施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6) 图 纸 会 审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 设 计 是否 符 合 国 家 、 地 方 现 行 标 准 和 施 工 技 术 装 备 条 件 ,特 殊 技 术 措 施 在 技 术 上 是 否 有 困 难 、 能 否 保 证 施工 安 全 , 特 殊 材 料 的 品 种 、 规 格 、 数 量 等 是 否 满足 需 要 , 建 筑 、 结 构 、 水 卫 、 电 气 、 设 备 等 之 间有 无 矛 盾 , 图 纸 尺 寸 、 座 标 、 标 高 及 管 线 、 道 路交 叉 连 接 是 否 正 确 , 图 纸 及 说 明 是 否 齐 全 、 清 楚 、明 确 ;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的 意 见 是 否 已 反 馈 并 通 过其 认 可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设 计 变 更 1) 施 工 单 位 必 须 按 照 审 查 合 格 的 工 程 设计 图 纸 和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工程 设 计 ;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发 现 设 计 文 件 和 图 纸 有差 错 、 不 合 理 , 或 因 施 工 条 件 、 材 料 规 格 、 品种 、 质 量 不 能 够 完 全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需 进 行 施 工图 修 改 时 , 应 当 报 告 建 设 单 位 , 由 原 设 计 单 位对 设 计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建 设 ( 监 理 ) 单 位 对 建 筑 工 程提 出 的 修 改 意 见 , 应 经 设 计 单 位 同 意 并 由其 修 改 设 计 后 方 可 实 施 ; 3) 设 计 变 更 应 及 时 办 理 , 內 容 必须 明 确 具 体 , 变 更 应 注 明 原 图 号 , 必 要 时应 附 图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4) 设 计 变 更 应 严 格 执 行 变 更 签 证 制 度 ,重 要 设 计 变 更 应 由 原 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审 核 后 方可 实 施 ; 5) 分 包 工 程 的 设 计 变 更 应 通 过 工 程 总包 单 位 确 认 后 , 方 可 按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设 计 变更 ; 6) 设 计 变 更 汇 总 应 按 本 规 程 附 录 C表C.0.2的 规 定 执 行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3 工 程 洽 商 记 录 1) 工 程 洽 商 记 录 内 容 涉 及 设 计 变 更 的 ,应 由 建 设 ( 监 理 )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 施 工 单 位各 方 签 认 并 应 满 足 设 计 变 更 的 有 关 规 定 。 不 涉及 设 计 变 更 的 , 可 由 洽 商 涉 及 各 方 签 认 ; 2) 工 程 洽 商 记 录 应 按 日 期 先 后 顺 序 编 号及 本 规 程 附 录 C表 C.0.3的 规 定 填 写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3) 工 程 洽 商 经 签 认 后 不 得 随 意 涂 改或 删 除 ; 4) 工 程 洽 商 记 录 原 件 应 存 档 于 提 出单 位 , 其 他 单 位 可 复 印 存 档 , 复 印 件 应 注明 原 件 存 放 处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4.1.2 图 纸 会 审 、 设 计 变 更 和 工 程 洽 商记 录 应 按 下 列 办 法 进 行 核 查 : 1 核 查 图 纸 会 审 、 设 计 变 更 、 工 程洽 商 程 序 是 否 正 确 , 各 方 人 员 是 否 按 规定 要 求 到 位 , 相 关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签 字 是否 完 整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2 核 查 重 要 设 计 变 更 是 否 有 经 过 原施 工 图 审 查 机 构 审 查 ; 3 核 查 是 否 在 图 纸 会 审 、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洽 商 记 录 上 涂 改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4.1.3 图 纸 会 审 、 设 计 变 更 和 工 程 洽 商记 录 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应 核 定 为“ 不 符 合 要 求 ” : 1 文 件 签 章 不 完 整 或 由 不 具 备 相 应资 格 人 员 签 字 ; 2 重 要 设 计 变 更 未 经 原 施 工 图 审 查机 构 审 核 ; 5.1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3 文 件 有 涂 改 和 删 除 且 未 按 程 序 要求 重 新 核 定 ; 4 图 纸 会 审 、 设 计 变 更 、 工 程 洽 商中 应 变 更 的 未 有 变 更 通 知 单 或 变 更 程 序不 符 合 规 定 。 5.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5.2.1 材 料 、 配 件 、 设 备 出 厂 合 格 证 及 进 场 检( 试 ) 验 报 告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材 料 、 设 备 出 厂 合 格 证 应 包 括 给 水 ( 含生 活 给 水 和 消 防 给 水 ) 、 排 水 、 采 暖 、 热 水 供 应及 燃 气 管 道 的 管 材 、 管 件 , 及 其 附 件 、 附 属 设 备等 , 对 非 标 产 品 应 有 检 验 记 录 , 生 活 给 水 系 统 所涉 及 的 材 料 必 须 提 供 饮 用 水 卫 生 检 验 报 告 ; 附 件 、 附 属 设 备 是 指 焊 接 、 保 温 、 隔 热 等材 料 , 各 种 卫 生 器 具 及 其 配 件 , 给 水 附 件 ( 水龙 头 、 阀 门 等 ) 和 给 水 附 属 设 备 ( 水 泵 、 水 箱等 ) ; 消 防 水 设 备 ; 采 暖 、 煤 气 管 道 系 统 的 散热 器 、 阀 门 、 温 度 表 、 压 力 表 、 水 位 计 、 流 量计 等 ; 采 暖 锅 炉 、 热 交 换 器 、 水 泵 、 风 机 等 设备 ; 煤 气 系 统 的 调 压 装 置 及 附 件 。 非 标 产 品 如钢 制 配 件 、 水 箱 等 应 有 检 验 记 录 。 5.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2 设 备 除 应 有 合 格 证 外 , 还 必 须 有 铭 牌 、产 品 说 明 书 等 完 整 的 设 备 技 术 文 件 资 料 ; 3 新 型 材 料 、 设 备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第 4.11节 的 规 定 , 且 必 须 提 供 省 级 以 上 的 技 术 质 量 鉴定 文 件 及 定 期 检 验 报 告 , 按 企 业 标 准 生 产 的 材料 、 设 备 必 须 提 供 该 企 业 标 准 在 省 级 以 上 技 术监 督 部 门 的 备 案 文 件 ; 5.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4 进 口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应 提 供 商 检 证 明 和 中文 的 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 、 规 格 、 型 号 、 性 能 检测 报 告 以 及 中 文 的 安 装 、 使 用 、 维 修 和 试 验 要求 等 技 术 文 件 ; 5 出 厂 合 格 证 所 证 明 的 材 质 和 性 能 , 应 符合 现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 5.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6 材 料 、 设 备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时 应 进行 验 收 和 开 箱 检 查 , 核 验 其 型 号 、 规 格 和质 量 , 不 合 格 产 品 严 禁 用 于 工 程 , 主 要 设备 开 箱 检 验 情 况 应 按 附 录 C表 C.0.176的 规定 填 写 ; 5.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7 对 设 计 或 规 范 有 要 求 检 验 的 附 件 ,或 对 质 量 有 怀 疑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 应 按 规定 进 行 检 查 及 抽 样 试 验 , 检 查 、 试 验 结果 应 有 详 细 记 录 ; 5.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8 对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主 要 管 材 和 管 件 必 须进 行 抽 样 检 查 , 每 次 进 场 都 应 抽 查 , 每 批 应 按同 牌 号 、 同 规 格 数 量 中 抽 查 10%, 且 不 少 于 一 根( 一 个 ) , 抽 检 情 况 可 按 附 录 C表 C.0.177的 规定 记 录 , 内 径 、 壁 厚 、 承 口 深 度 应 达 到 国 家 标准 要 求 , 外 观 有 严 重 缺 陷 的 管 材 或 管 件 , 严 禁使 用 ; 淘 汰 类 : 1、 螺 旋 升 降 式 铸 铁 水 嘴 : 自 2000年 1月 1日起 禁 止 用 于 住 宅 建 筑 ; 2、 坐 便 器 ( 9L) : 自 2000年 12月 1日 起 禁止 用 于 住 宅 建 筑 ; 3、 冷 镀 锌 钢 管 : 自 2000年 6月 1日 起 禁 止 用于 住 宅 建 筑 ; 4、 砂 模 铸 造 铸 铁 排 水 管 : 自 2000年 6月 1日起 禁 止 用 于 住 宅 建 筑 。 5.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9 工 程 上 使 用 的 材 料 、 设 备 , 宜 统 一 由施 工 单 位 负 责 提 供 , 若 确 需 由 建 设 单 位 订 货 、供 货 , 其 所 提 供 的 材 料 、 设 备 的 型 号 、 规 格 必须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必 须 符 合 国 家有 关 技 术 标 准 , 且 应 有 产 品 合 格 证 或 技 术 质 量鉴 定 文 件 , 施 工 单 位 应 对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材 料 、设 备 进 行 质 量 检 查 或 检 验 , 合 格 后 方 可 安 装 ; 5.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10 所 有 合 格 证 应 编 号 , 设 备 或 材 料的 名 称 、 型 号 、 规 格 数 量 、 生 产 厂 名 、 出厂 日 期 及 批 号 、 进 场 日 期 、 安 装 部 位 等 应按 附 录 C表 C.0.178的 规 定 填 写 。 5.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5.2.2 材 料 、 配 件 、 设 备 出 厂 合 格 证 及 进 场 检(试 )验 报 告 应 按 下 列 办 法 进 行 核 查 : 1 对 照 设 计 施 工 图 及 有 关 设 计 变 更 签 证 ,核 验 其 合 格 证 的 品 种 、 规 格 是 否 齐 全 , 并 核 对 合格 证 与 实 际 使 用 的 材 料 品 种 、 规 格 是 否 相 符 ; 2 核 查 开 箱 检 查 记 录 中 , 主 要 设 备 的 型 号 、规 格 及 各 项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国家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 附 件 是 否 齐 全 , 是 否 按 规 范 要求 进 行 外 观 检 查 ; 5.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 3 核 查 主 要 管 材 及 管 件 的 抽 样 检 查记 录 的 各 项 技 术 质 量 指 标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 4 主 要 设 备 的 合 格 证 是 否 逐 件 归 档 ,逐 一 编 号 , 是 否 遗 漏 , 是 否 用 复 印 件 或 抄件 代 替 , 核 查 方 法 应 符 合 本 条 第 1款 的 规定 。 5.2 材料、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及进场检(试)验报告5.2.3 材 料 、 配 件 、 设 备 出 厂 合 格 证 及 进 场 检(试 )验 报 告 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应 核 定 为 “ 不符 合 要 求 ” : 1 主 要 设 备 无 开 箱 检 查 记 录 ; 2 主 要 管 材 及 管 件 无 抽 样 检 查 记 录 ; 3 主 要 管 材 及 管 件 的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不 符 合 国家 或 部 颁 标 准 ; 4 无 合 格 证 或 合 格 证 有 涂 改 , 与 实 物 不 符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5.3.1 管 道 、 设 备 的 强 度 试 验 、 严 密 性试 验 记 录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要 求 : 1 强 度 试 验 记 录 应 包 括 单 项 试 验 和系 统 试 压 两 方 面 内 容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2 设 备 及 附 件 等 应 按 规 范 规 定 进 行单 体 试 压 的 单 项 试 验 , 经 试 压 不 符 合 规 范要 求 时 应 有 解 决 办 法 和 处 理 结 论 ; 单 项 试验 的 要 求 及 方 法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1) 阀 门 安 装 前 , 应 作 强 度 和 严 密 性 试 验 ;试 验 应 以 每 批 ( 同 牌 号 、 同 规 格 、 同 型 号 ) 数 量中 抽 查 10%, 且 不 少 于 一 个 ; 对 于 安 装 在 主 干 管上 起 切 断 作 用 的 闭 路 阀 门 , 应 逐 个 作 强 度 和 严 密性 试 验 , 强 度 试 验 压 力 应 为 阀 门 公 称 压 力 的 1.5倍 ; 阀 门 试 验 情 况 应 按 附 录 C表 C.0.179的 要 求 填写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2) 在 安 装 太 阳 能 集 热 器 玻 璃 前 , 应 对 集热 排 管 和 上 、 下 集 管 作 水 压 试 验 , 试 验 压 力 应 为工 作 压 力 的 1.5倍 , 试 验 压 力 下 10min内 压 力 不 降 ,不 渗 不 漏 为 合 格 ; 3) 散 热 器 组 对 后 , 以 及 整 组 出 厂 的 散 热器 在 安 装 之 前 应 作 水 压 试 验 ; 试 验 压 力 如 设 计 无要 求 时 应 为 工 作 压 力 的 1.5倍 , 但 不 小 于 0.6MPa,试 验 时 间 应 为 2min 3min, 压 力 不 降 且 不 渗 不 漏为 合 格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4) 辐 射 板 在 安 装 前 应 作 水 压 试 验 , 当 设计 对 试 验 压 力 无 要 求 时 , 试 验 压 力 应 为 工 作 压 力的 1.5倍 , 但 不 小 于 0.6MPa, 试 验 压 力 下 2min3min压 力 不 降 且 不 渗 不 漏 为 合 格 ; 5) 低 温 热 水 地 板 辐 射 采 暖 系 统 盘 管 隐 蔽前 必 须 进 行 水 压 试 验 , 试 验 压 力 应 为 工 作 压 力 的1.5倍 , 但 不 应 小 于 0.6MPa, 稳 压 1h内 压 力 降 不大 于 0.05MPa且 不 渗 不 漏 为 合 格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6) 敞 口 箱 、 罐 安 装 前 , 应 做 满 水试 验 , 静 置 24h观 察 , 不 渗 不 漏 为 合 格 ;试 验 情 况 应 按 附 录 C表 C.0.180的 要 求 填写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7) 设 计 对 密 闭 箱 、 罐 的 试 验 压 力 无 要 求时 , 应 以 工 作 压 力 的 1.5倍 作 水 压 试 验 , 但 不 得小 于 0.4MPa, 在 试 验 压 力 下 10min压 力 不 降 , 不渗 不 漏 为 合 格 ; 8) 锅 炉 本 体 水 压 试 验 的 试 验 压 力 应 以 工作 压 力 的 范 围 来 确 定 ; 试 验 时 应 先 将 压 力 升 至 工作 压 力 , 停 压 检 查 , 然 后 再 升 至 试 验 压 力 ,10min内 压 力 降 不 超 过 0.02MPa; 并 观 察 检 查 锅 炉本 体 无 残 余 变 形 , 受 压 元 件 金 属 壁 和 焊 缝 上 无 水珠 和 水 雾 为 合 格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9) 热 交 换 器 应 以 最 大 工 作 压 力 的1.5倍 作 水 压 试 验 ; 蒸 汽 部 分 不 应 低 于 蒸汽 供 气 压 力 加 0.3MPa, 热 水 部 分 不 应 低 于0.4MPa, 在 试 验 压 力 下 10min内 压 力 不 下降 , 不 渗 不 漏 为 合 格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3 给 水 管 道 、 采 暖 管 道 、 热 水 供 应管 道 等 系 统 试 压 应 在 管 道 安 装 完 毕 后 进 行 ,系 统 试 压 一 般 可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分 为 隐 蔽 前( 埋 地 、 管 道 井 、 吊 顶 、 墙 体 内 等 ) 和 明露 管 道 试 压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 系 统 试 压 的 要求 及 方 法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1) 室 内 给 水 管 道 的 水 压 试 验 必 须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当 设 计 未 注 明 时 , 各 种 材质 的 给 水 管 道 系 统 试 验 压 力 均 应 为 工 作 压力 的 1.5倍 , 且 不 得 小 于 0.6MPa;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2) 金 属 及 复 合 管 给 水 管 道 系 统 应在 试 验 压 力 下 观 测 10min, 压 力 降 不 大 于0.02MPa为 合 格 ; 3) 塑 料 管 给 水 系 统 应 在 试 验 压 力下 稳 压 1h, 压 力 降 不 超 过 0.05MPa为 合 格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4) 给 水 聚 丙 烯 冷 水 管 试 验 压 力 , 应 为 冷水 管 道 系 统 设 计 压 力 的 1.5倍 , 但 不 得 小 于0.9MPa; 热 水 管 试 验 压 力 , 应 为 热 水 管 道 系 统设 计 压 力 的 2.0倍 , 但 不 得 小 于 1.2MPa。 强 度 试验 时 间 应 为 1h, 用 加 压 泵 将 压 力 增 至 试 验 压 力 ,然 后 每 隔 10min重 新 加 压 至 试 验 压 力 , 重 复 两 次 ,并 记 录 最 后 一 次 泵 压 10min及 40min后 的 压 力 ,两 次 的 压 差 不 大 于 0.06MPa为 合 格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5) 室 内 采 暖 管 道 水 压 试 验 压 力 应以 工 作 压 力 的 范 围 来 确 定 , 试 验 时 将 压 力升 至 试 验 压 力 后 观 测 10min, 压 力 降 不 大于 0.02MPa为 合 格 ; 使 用 塑 料 管 的 采 暖 系统 应 在 试 验 压 力 下 1h内 压 力 降 不 大 于0.05MPa为 合 格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6) 热 水 供 应 系 统 的 试 验 压 力 应 符 合 设 计要 求 ; 当 设 计 无 要 求 时 , 热 水 供 应 系 统 水 压 试验 压 力 应 为 系 统 顶 点 的 工 作 压 力 加 0.1MPa, 同时 在 系 统 顶 点 的 试 验 压 力 不 小 于 0.3MPa; 金 属或 复 合 管 道 系 统 在 试 验 压 力 下 10min内 压 力 降 不大 于 0.02MPa为 合 格 ; 塑 料 管 道 系 统 在 实 验 压 力下 稳 压 1h, 压 力 降 不 超 过 0.05MPa为 合 格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7) 各 系 统 试 压 完 毕 应 将 试 验 过 程和 结 论 填 应 按 附 录 C表 C.0.181的 要 求 填写 , 填 写 的 试 验 记 录 应 具 体 、 清 楚 明 确 ,无 漏 试 项 目 或 部 位 , 建 设 (监 理 )单 位 代表 、 质 检 员 、 施 工 员 、 试 验 员 的 签 证 应完 整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8) 试 验 结 果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施工 规 范 规 定 ;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应 返 修 , 重 新试 压 , 直 至 试 验 结 果 符 合 要 求 , 并 经 有 关部 门 验 收 签 证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4 严 密 性 试 验 应 包 括 给 水 系 统 及 在 其 主 干管 上 起 切 断 作 用 的 闭 路 阀 门 , 采 暖 和 热 水 供 应 管道 、 设 备 、 附 件 以 及 设 计 有 要 求 的 项 目 , 并 应 按设 计 要 求 及 规 范 规 定 进 行 系 统 试 验 和 逐 件 试 验 ; 1) 阀 门 严 密 性 试 验 的 试 验 压 力 应 为 公 称压 力 的 1.1倍 , 试 验 压 力 在 试 验 持 续 时 间 内 应 保持 不 变 , 且 壳 体 填 料 及 阀 瓣 密 封 面 无 渗 漏 为 合 格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2) 给 水 、 采 暖 及 热 水 供 应 管 道 在 强 度 试验 合 格 后 , 应 将 试 验 压 力 降 至 工 作 压 力 进 行 严密 性 试 验 , 在 工 作 压 力 下 对 管 道 进 行 全 面 检 查 ,接 口 处 未 发 生 渗 漏 现 象 为 合 格 ; 塑 料 给 水 系 统 ,应 在 工 作 压 力 的 1.15倍 状 态 下 稳 压 2h, 压 力 降不 超 过 0.03MPa, 且 各 连 接 处 不 渗 漏 为 合 格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3) 给 水 聚 丙 烯 管 道 严 密 性 试 验 应 在 强 度试 验 合 格 后 立 即 进 行 , 并 记 录 强 度 试 验 合 格 2h后 的 压 力 ; 该 压 力 比 强 度 试 验 结 束 时 的 压 力 下降 不 超 过 0.02MPa为 合 格 ; 4) 严 密 性 试 验 的 项 目 和 部 位 应 齐 全 、 无漏 试 , 试 验 完 毕 应 按 附 录 C表 C.0.179、 C.0.181的 规 定 记 录 , 并 经 各 有 关 单 位 签 证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5.3.2 管 道 和 设 备 的 强 度 、 严 密 性 试 验 应 按 下列 办 法 进 行 核 查 : 1 对 照 设 计 施 工 图 、 施 工 要 志 、 隐 蔽 工 程验 收 记 录 , 核 查 隐 蔽 管 道 的 强 度 及 严 密 性 试 验是 否 在 隐 蔽 前 进 行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2 对 照 设 计 施 工 图 、 施 工 要 志 核 查 强 度 和严 密 性 试 验 记 录 , 除 检 查 其 项 目 内 容 是 否 齐 全 ,结 论 是 否 正 确 外 , 还 要 检 查 其 试 验 程 序 ( 升 压情 况 和 降 压 情 况 等 ) 是 否 符 合 规 范 规 定 , 试 验设 备 装 置 情 况 是 否 有 说 明 或 图 示 , 有 关 人 员 签证 是 否 齐 全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 3 核 查 焊 口 检 验 数 据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有 关 规 定 , 检 验 报 告 记 录 是 否 详 尽 、 准 确 , 签 章是 否 齐 全 , 不 符 合 要 求 者 是 否 有 修 整 情 况 记 录 ; 4 核 查 强 度 及 严 密 性 试 验 不 符 合 设 计 和 规范 的 要 求 时 , 是 否 采 取 措 施 返 修 处 理 , 有 无 复 试记 录 与 鉴 定 , 结 论 是 否 明 确 , 签 章 是 否 齐 全 。 5.3 管道、设备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记录5.3.3 管 道 和 设 备 的 强 度 、 严 密 性 试 验 凡 出 现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应 核 定 为 “ 不 符 合 要 求 ” : 1 单 位 工 程 无 阀 门 强 度 及 严 密 性 试 验 记 录或 无 管 道 、 设 备 强 度 及 严 密 性 试 验 记 录 ; 2 试 验 结 果 达 不 到 设 计 要 求 或 规 范 标 准 的有 关 规 定 , 且 无 复 试 记 录 与 处 理 结 论 ; 3 强 度 和 严 密 性 试 验 记 录 中 存 在 试 验 内 容 、部 位 不 全 , 程 序 不 正 确 、 数 据 不 真 实 、 签 证 不齐 全 、 弄 虚 做 假 等 情 况 。 5.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4.1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内 容 应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给 排 水 工 程 隐 蔽 验 收 主 要 包 括 各 种 暗 装 、覆 埋 ( 地 下 、 结 构 内 、 沟 井 、 管 道 井 、 吊 顶 内 、夹 皮 墙 内 或 包 厢 内 ) 和 保 温 的 管 道 、 阀 门 、 设备 以 及 地 下 室 或 地 下 构 筑 物 外 墙 、 水 箱 壁 的 防水 套 管 等 安 装 完 毕 隐 蔽 前 的 检 查 验 收 ; 5.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有 保 温 的 管 道 , 应 在 管 道 保 温 前先 对 管 道 安 装 和 防 腐 工 作 进 行 隐 蔽 验 收 ;保 温 层 完 成 后 , 应 再 对 保 温 层 进 行 隐 蔽 验收 , 待 全 部 符 合 要 求 后 方 可 隐 蔽 ; 5.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 给 排 水 工 程 隐 蔽 验 收 应 按 系 统 、 区 域 、施 工 段 或 楼 层 进 行 , 验 收 时 应 检 查 管 道 的 管 径 、走 向 、 坡 度 、 接 口 、 支 ( 吊 ) 架 、 支 墩 、 防 腐 、保 温 质 量 情 况 ; 验 收 前 给 水 管 道 水 压 试 验 和 排水 管 道 灌 水 、 通 水 、 通 球 试 验 应 符 合 规 范 及 设计 要 求 ; 5.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 隐 蔽 验 收 情 况 应 按 附 录 C表 C.0.49的 规 定记 录 , 表 中 应 详 细 填 写 下 列 内 容 : 1) 被 验 收 的 分 部 、 分 项 、 检 验 批 工 程 名 称 ; 2) 验 收 部 位 、 位 置 (标 高 、 坐 标 及 层 次 ); 3) 材 料 名 称 、 型 号 、 规 格 、 数 量 ; 4) 水 平 度 或 坡 度 要 求 ; 5.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连 接 处 质 量 情 况 ; 6) 防 腐 措 施 ; 7) 测 试 、 试 验 情 况 ; 8) 支 ( 吊 ) 架 、 支 墩 制 作 和 安 装 ; 9) 管 槽 土 质 处 理 及 复 土 时 土 质 情 况 ; 10) 必 要 的 简 图 及 说 明 。 5.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4.2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应 按 下 列 办 法 进 行 核查 : 1 对 照 设 计 施 工 图 、 施 工 要 志 进 行 核 查 ,检 查 隐 蔽 项 目 是 否 进 行 隐 蔽 验 收 , 隐 蔽 部 位 有否 缺 漏 项 ; 5.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2 核 查 保 温 的 管 道 , 是 否 在 管 道 保 温 前 进行 隐 蔽 验 收 ; 保 温 层 完 成 后 , 有 否 对 保 温 层 进行 隐 蔽 验 收 ; 3 核 查 隐 蔽 验 收 记 录 内 容 是 否 完 整 , 有 无缺 漏 项 , 有 关 人 员 签 证 是 否 齐 全 。 5.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4.3 隐 蔽 工 程 验 收 记 录 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应 核 定 为 “ 不 符 合 要 求 ” : 1 隐 蔽 项 目 未 进 行 隐 蔽 验 收 已 隐 蔽 , 隐 蔽部 位 有 缺 漏 项 ; 2 保 温 的 管 道 在 保 温 前 未 进 行 隐 蔽 验 收 ; 3 隐 蔽 验 收 记 录 内 容 不 完 整 , 有 关 人 员 签证 不 齐 全 , 结 论 不 明 确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5.5.1 系 统 清 洗 记 录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要求 : 1 系 统 清 洗 记 录 主 要 包 括 管 道 和 设 备 安 装 前 , 清除 内 部 污 垢 和 杂 物 ; 管 道 和 设 备 安 装 完 毕 , 进 行 清 洗 除污 ; 饮 用 水 管 道 在 使 用 前 进 行 消 毒 并 取 样 送 检 等 三 个 方面 内 容 ; 2 管 道 和 设 备 安 装 前 应 清 除 内 部 污 垢 和 杂 物 , 清除 的 方 法 及 过 程 应 按 附 录 C表 C.0.182的 要 求 填 写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3 管 道 、 设 备 以 及 水 箱 、 水 池 安 装 完 毕 ,应 进 行 冲 洗 除 污 ; 工 作 介 质 为 液 体 的 管 道 , 应进 行 水 冲 洗 ; 工 作 介 质 为 气 体 的 管 道 , 应 用 空气 吹 扫 ; 蒸 汽 管 道 应 用 蒸 汽 吹 扫 ; 忌 油 的 管 道 ,必 须 按 设 计 要 求 进 行 脱 脂 处 理 ; 清 洗 过 程 出 现的 问 题 及 修 复 的 情 况 应 按 附 录 C表 C.0.182或 附录 C表 C.0.183的 要 求 填 写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4 生 活 给 水 系 统 在 交 付 使 用 前 必 须冲 洗 和 消 毒 , 并 经 有 关 部 门 取 样 检 验 ,符 合 现 行 标 准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 GB5749方 可 使 用 。 消 毒 过 程 应 按 附 录 C表C.0.182的 规 定 记 录 , 并 附 有 关 部 门 提 供的 检 验 报 告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5.5.2 系 统 清 洗 记 录 应 按 下 列 办 法 进 行 核 查 : 1 核 查 系 统 清 洗 记 录 所 包 括 的 内 容 是 否 齐全 ; 2 对 照 设 计 施 工 图 , 检 查 记 录 内 容 是 否 完整 , 有 无 缺 漏 项 , 有 关 人 员 签 证 是 否 齐 全 ; 3 核 查 出 现 问 题 是 否 有 返 修 处 理 , 处 理 后是 否 有 复 检 , 处 理 结 论 是 否 明 确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5.5.3 系 统 清 洗 记 录 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应核 定 为 “ 不 符 合 要 求 ” : 1 系 统 清 洗 记 录 所 包 括 的 内 容 缺 少 一 个 ; 2 清 洗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未 及 时 处 理 , 亦 未 复检 和 作 出 明 确 结 论 ; 3 记 录 中 缺 项 较 多 , 不 真 实 , 签 证 不 齐 全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5.5.4 排 水 管 灌 水 、 通 水 、 通 球 试 验 记 录 的 基本 要 求 和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排 水 管 道 灌 水 试 验 记 录 应 包 括 隐 蔽 或 覆埋 ( 地 下 、 结 构 内 、 沟 井 、 管 道 井 、 吊 顶 内 、 夹皮 墙 内 或 包 箱 内 ) 的 排 水 管 道 和 室 内 及 地 下 的 雨水 管 道 , 在 隐 蔽 前 必 须 按 系 统 或 分 区 (段 )做 灌 水试 验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2 埋 地 管 道 的 灌 水 高 度 应 不 低 于 底 层 卫 生器 具 的 上 边 缘 或 底 层 地 面 高 度 , 满 水 15min水 面下 降 后 , 再 灌 满 观 察 5min, 液 面 不 降 , 管 道 及 接口 无 渗 漏 为 合 格 ; 3 室 内 雨 水 管 道 的 灌 水 高 度 必 须 到 每 根 立管 上 部 的 雨 水 斗 , 灌 水 试 验 应 持 续 1h, 不 渗 不 漏为 合 格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4 暗 装 或 埋 地 管 道 未 经 灌 水 试 验 或灌 水 试 验 不 符 合 要 求 , 不 得 进 行 隐 蔽 ;试 验 完 毕 应 将 试 验 过 程 和 结 论 按 附 录 C表C.0.184的 要 求 填 写 , 记 录 应 完 整 、 准 确 ,不 得 缺 项 、 漏 项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5 室 内 排 水 系 统 竣 工 后 , 必 须 进 行通 水 能 力 试 验 , 按 给 水 系 统 的 1/3配 水 点同 时 开 放 并 进 行 检 查 , 各 排 水 点 畅 通 , 接口 处 无 渗 漏 为 合 格 ; 高 层 建 筑 , 可 根 据 管道 布 置 采 取 分 层 , 分 区 段 做 通 水 试 验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6 所 有 排 水 管 和 落 水 口 都 应 进 行 通水 试 验 , 不 得 缺 漏 , 试 验 结 果 必 须 符 合 设计 要 求 和 规 范 规 定 , 试 验 过 程 中 若 有 流 通不 畅 , 堵 塞 等 现 象 发 生 , 应 按 附 录 C表C.0.185的 规 定 如 实 记 录 下 来 , 并 及 时 返修 疏 通 , 经 有 关 人 员 复 验 签 证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7 排 水 主 立 管 及 水 平 干 管 管 道 均应 做 通 球 试 验 , 通 球 球 径 不 小 于 排 水 管道 管 径 的 2/3, 通 球 率 达 到 100%为 合 格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8 排 水 管 道 通 球 试 验 结 果 必 须 符合 规 范 规 定 , 试 验 过 程 中 若 有 堵 塞 等 现象 发 生 , 应 按 附 录 C表 C.0.186的 规 定 如实 填 写 , 并 及 时 返 修 疏 通 , 重 新 试 验 ,经 有 关 人 员 复 验 签 证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5.5.5 排 水 管 灌 水 、 通 水 、 通 球 试 验 记 录 应 按下 列 办 法 进 行 核 查 : 1 对 照 设 计 施 工 图 、 施 工 要 志 、 隐 蔽 工 程验 收 记 录 , 检 查 灌 水 试 验 是 否 在 隐 蔽 前 进 行 , 试验 数 量 和 范 围 是 否 齐 全 , 有 无 漏 试 , 试 验 方 法( 如 灌 水 高 度 、 灌 水 次 数 和 时 间 等 ) 及 结 果 是 否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施 工 规 范 规 定 , 试 验 结 果 不 符 合要 求 , 是 否 有 返 修 复 试 , 复 试 结 果 是 否 符 合 要 求 ,有 关 人 员 签 证 是 否 齐 全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 2 对 照 设 计 施 工 图 、 施 工 要 志 , 核 查通 水 、 通 球 试 验 记 录 是 否 真 实 , 试 验 结 果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规 范 规 定 , 出 现 问 题是 否 及 时 处 理 , 有 无 复 验 记 录 。 5.5 系统清洗、灌水、通水、通球试验记录5.5.6 排 水 管 灌 水 、 通 水 、 通 球 试 验 记 录 凡 出 现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应 核 定 为 “ 不 符 合 要 求 ” : 1 排 水 管 道 只 做 灌 水 试 验 , 不 做 通 水 、 通 球试 验 ; 或 只 做 通 水 、 通 球 试 验 , 不 做 灌 水 试 验 ; 2 发 现 有 先 隐 蔽 , 后 灌 水 试 验 的 现 象 ; 3 试 验 结 果 不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亦 未 返 修 及 复试 ; 4 试 验 方 法 不 正 确 , 数 据 不 真 实 , 签 证 不 完整 。 5.6 施工记录5.6.1 施 工 记 录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内 容 应 符合 下 列 规 定 : 1 施 工 记 录 内 容 主 要 为 施 工 日 志 ; 2 施 工 日 志 应 按 附 录 C 表 C.0.85( 表 C.0.84)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 5.6 施工记录5.6.2 施 工 记 录 的 核 查 办 法 应 按 照 本 规 程 第4.6.42条 的 规 定 执 行 。 4.6.42 施 工 日 志 应 按 下 列 办 法 进 行 核 查 : 1 对 照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资 料 , 核 查 施 工 日 志是 否 真 实 记 录 现 场 实 际 状 况 ; 2 核 查 施 工 日 志 是 否 连 续 记 载 ; 3 核 查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是 否 完 整 。 5.6 施工记录5.6.3 施 工 记 录 的 核 定 原 则 应 按 照 本 规 程 第4.6.43条 的 规 定 执 行 。4.6.43 施 工 日 志 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应 核定 为 “ 不 符 合 要 求 ” : 1 施 工 日 志 未 能 真 实 反 映 现 场 实 际 状 况 ; 2 施 工 日 志 未 连 续 记 载 ; 3 相 关 人 员 签 字 不 完 整 。 5.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9.1 检 验 批 、 分 项 、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量 验 收 记 录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内 容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1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分 部 工 程 应 包 括 室内 给 水 系 统 、 室 内 排 水 系 统 、 室 内 热 水 供 应 系统 、 卫 生 器 具 安 装 、 室 内 供 暖 系 统 、 建 筑 中 水系 统 及 游 泳 池 系 统 、 供 热 锅 炉 及 辅 助 设 备 安 装等 子 分 部 工 程 ; 5.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各 子 分 部 工 程 应 由 下 列 各 分 项 组 成 : 1) 室 内 给 水 系 统 包 括 : 给 水 管 道 及 配 件安 装 、 室 内 消 火 栓 系 统 安 装 、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安 装 、 给 水 设 备 安 装 、 管 道 防 腐 、 绝 热 ; 2) 室 内 排 水 系 统 包 括 : 排 水 管 道 及 配 件安 装 、 雨 水 管 道 及 配 件 安 装 ; 3) 室 内 热 水 供 应 系 统 包 括 : 管 道 及 配 件安 装 、 辅 助 设 备 安 装 、 防 腐 绝 热 ; 5.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 卫 生 器 具 安 装 包 括 : 卫 生 器 具 安 装 、卫 生 器 具 给 水 配 件 安 装 、 卫 生 器 具 排 水 管 道 安 装 ; 5) 室 内 采 暖 系 统 包 括 : 管 道 及 配 件 安 装 、辅 助 设 备 及 散 热 器 安 装 、 金 属 辐 射 板 安 装 、 低 温热 水 地 板 辐 射 采 暖 系 统 安 装 、 系 统 水 压 试 验 及 调试 、 防 腐 、 绝 热 ; 5.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建 筑 中 水 系 统 及 游 泳 池 系 统 包 括 : 建筑 中 水 系 统 管 道 及 辅 助 设 备 安 装 、 游 泳 池 水 系统 安 装 ; 7) 供 热 锅 炉 及 辅 助 设 备 安 装 包 括 : 锅 炉安 装 、 辅 助 设 备 及 管 道 安 装 、 安 全 附 件 安 装 、烘 炉 、 煮 炉 和 试 运 行 、 换 热 站 安 装 、 防 腐 、 绝热 ; 5.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建 筑 给 水 、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的 分 项 工程 , 应 按 系 统 、 区 域 、 施 工 段 或 楼 层 等 划 分 ,分 项 工 程 应 划 分 为 若 干 个 检 验 批 进 行 验 收 ; 4 检 验 批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应 由 施 工 单 位 项目 质 量 检 查 员 填 写 , 并 按 附 录 C表 C.0.126的 要求 填 写 验 收 结 论 ; 5.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分 项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应 按 附 录 C表C.0.127的 要 求 填 写 ; 5.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子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应 按 附 录 C表C.0.187 C.0.193的 要 求 填 写 ; 5.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应 由 施 工 单 位 按 附 录 C表 C.0.194的 要 求 填 写 ,验 收 结 论 应 由 监 理 ( 建 设 ) 单 位 填 写 , 综 合 验收 结 论 应 由 参 加 验 收 各 方 共 同 商 定 , 建 设 单 位填 写 , 验 收 结 论 应 对 工 程 质 量 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规范 要 求 及 总 体 质 量 作 出 评 价 。 5.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9.2 检 验 批 、 分 项 、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量 验 收 记 录 应 按 下 列 办 法 进 行 核 查 : 1 核 查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是 否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和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 2 核 查 分 项 检 验 批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是 否符 合 现 行 标 准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量 验 收 规 范 GB 50242的 规 定 ; 5.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 核 查 检 验 批 分 项 、 分 部 ( 子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中 应 签 证 的 人 员 是 否 签证 完 整 、 签 证 人 员 资 格 是 否 符 合 现 行 标 准 建 筑 给 水 排 水 及 采 暖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规 范 GB 50242中 的 有 关 规 定 。 5.9. 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5.9.3 检 验 批 、 分 项 、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量 验 收 记 录 凡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应 核 定 为 “ 不符 合 要 求 ” : 1 未 提 供 检 验 批 、 分 项 、 分 部 ( 子 分 部 )工 程 质 量 验 收 记 录 或 提 供 的 验 收 记 录 不 符 合 设 计要 求 或 不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规 定 ; 2 检 验 批 、 分 项 、 分 部 ( 子 分 部 ) 工 程 质量 验 收 记 录 签 证 不 完 整 或 签 证 人 员 资 格 不 符 合 规范 规 定 , 结 论 不 明 确 。 生 活 水 泵 、 消 防 水 泵 等 设 备 试 运 转 记 录采 用 表 C.0.229 设 备 单 机 试 运 转 记 录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评 价 标 准 ( GB T50375-2006) 规 定 : 3.4.4 工 程 结 构 、 单 位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凡 出 现 下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不 得 进 行 优 良 评 价 : 1、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淘 汰 的 建 筑 材 料 、 建 筑 设备 、 耗 能 高 的 产 品 及 民 用 建 筑 挥 发 性 有 害 物 质含 量 释 放 量 超 过 国 家 规 定 的 产 品 。 2、 地 下 工 程 渗 漏 超 过 有 关 规 定 、屋 面 防 水 出 现 渗 漏 、 超 过 标 准 的 不 均 匀沉 降 、 超 过 规 范 规 定 的 结 构 裂 缝 , 存 在加 固 补 强 工 程 以 及 施 工 过 程 出 现 重 大 质量 事 故 的 。 住 建 部 关 于 做 好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设 施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工 作 的 通知 ( 建 质 2010111号 ) 指 出 : 工 程 质 量事 故 , 是 指 由 于 建 设 、 勘 察 、 设 计 、 施 工 、监 理 等 单 位 违 反 工 程 质 量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程 建 设 标 准 , 使 工 程 产 生 结 构 安 全 、 重 要 使用 功 能 等 方 面 的 质 量 缺 陷 , 造 成 人 身 伤 亡 或者 重 大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根 据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造 成 的 人 员 伤 亡 或 者 直接 经 济 损 失 ,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分 为 4个 等 级 : ( 一 ) 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30人 以 上死 亡 , 或 者 100人 以 上 重 伤 , 或 者 1亿 元 以 上 直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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