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古村落保护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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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古村落爱护条例(草案)征求看法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古村落的爱护,维护古村落风貌,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爱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爱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其次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村落的认定、规划、爱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古村落爱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爱护的,执行文物、非物质遗产和历史文化名村爱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古村落,是指形成较早,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和古建筑丰富,拥有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能较完整体现传统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的村落。第四条【爱护原则】 古村落的爱护应当遵循规划先行、整体爱护、政府引导、社会参加、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政府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落爱护与利用工作的领导,将古村落爱护与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建立市、县级古村落名录,实行分级爱护。第六条【部门分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村落爱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环保、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古村落爱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要求协作做好古村落爱护的监督管理实施工作。第七条【村民组织参加】 激励村(居)民委员会将古村落的爱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参加古村落的爱护。第八条【村民个人参加】 古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古建(构)筑物全部权人应当依据本条例规定担当古建(构)筑物的爱护责任。全部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实际运用人或者代管人担当爱护责任。第九条【社会监督爱护】 任何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有权对古村落的爱护工作提出看法和建议,有权对破坏、损害古村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第十条【财政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村落爱护所需的规划编制、日常管理、修缮维护和风貌打造等资金纳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第十一条【宣扬保障】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古村落爱护的宣扬教化活动,普及爱护学问,社会媒体应当加强古村落历史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宣扬,增加全社会爱护意识。第十二条【嘉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古村落爱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据规定赐予嘉奖。其次章申报和认定第十三条【专家评审制度】古村落的申报和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第十四条【专家评审组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市、县级古村落认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历史、文化(文物)、经济、法律、规划、建筑等方面专业遴选组成人员,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古村落的评审工作,提出评审看法。第十五条【评审标准】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组织制定市、县级古村落评价认定指标体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古村落条件】具备下列两项以上条件的,可以申报为市级或者县级古村落:(一)1949年10月1日以前建成,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有较为完整的古院落结构,或者古建筑总量超过村落建筑总量三分之一以上,建筑主体结构及风貌基本保存完好,运用功能基本保存齐全,建筑的造型、结构、材料和装饰具有典型地域或者民族特色;(二)村落选址、规划和建立具有较高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地形地貌、山川水系、街巷空间、格局形态等保存基本完整,清楚体现原有选址理念;(三)历史文化积淀较为深厚,拥有民族特色或者地域特色显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势良好,至今仍活态持续,或者拥有比较丰富且较为集中的文物古迹。第十七条【申报材料】申报古村落,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村落的基本状况;(二)村落的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三)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文献资料;(四)古建(构)筑物、文物古迹清单及具体影像资料;(五)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状况说明;(六)拟爱护范围、爱护目标;(七)已实行的爱护措施;(八)其他须要供应的材料。第十八条【县级古村落申报认定程序】申报县级古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看法后,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依法公示无异议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九条【市级古村落申报认定程序】 申报市级古村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村(居)民委员会的看法后,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通过且依法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次十条【强制申报程序】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应当申报为县级或者市级古村落的村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申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提出申报建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报建议之日起一年内无正值理由仍不申报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干脆依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报送审批。其次十一条【优先举荐】 已认定并批准为市、县级古村落的,依据国家、省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优先举荐申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或者历史文化名村。市、县级古村落所在地的城镇,依据国家、省规定的程序与条件,优先举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其次十二条【古村落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提出申请,退出市、县级古村落爱护名录:(一)因不行抗力导致古村落严峻损毁且无法复原原状的;(二)因爱护不力造成古村落破坏严峻,失去爱护价值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认为已不具备古村落爱护价值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退出古村落爱护名录。存在应当退出古村落爱护名录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主动申请退出古村落爱护名录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干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经评审认为无法实行补救措施复原原状且失去爱护价值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退出。第三章爱护规划其次十三条【规划主体】古村落批准公布后,村落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一年内组织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古村落爱护规划。其次十四条【规划原则】 古村落爱护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与文物爱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爱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爱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和文化生态爱护区总体规划等相连接。其次十五条【规划内容】古村落爱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爱护原则、爱护内容和爱护范围;(二)核心爱护区、建设限制地带的划定;(三)古建筑爱护措施,建设限制地带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建(构)筑物风貌打造及核心爱护区建(构)筑物风貌整治指引图;(四)文化遗产的爱护与利用和传承措施;(五)人居环境改善方案;(六)分期爱护与利用实施方案;(七)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八)其他应当规划的内容。其次十六条【规划程序】古村落爱护与利用规划报送审批前,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村(居)民看法,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规划报送审批文件中应当附具看法接受状况说明。县级古村落爱护与利用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级古村落爱护与利用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十七条【规划公布】古村落爱护与利用规划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其次十八条【规划修改】经依法批准的古村落爱护与利用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据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第四章爱护和发展其次十九条【挂牌爱护】经批准的古村落应当统一设立爱护标记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记牌。第三十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一村一档”建立古村落爱护档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古村落爱护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乡镇职责】 古村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爱护职责:(一)参加编制和实施古村落爱护规划;(二)完善古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合理利用古村落资源,改善人居环境;(三)挖掘传统民风民俗,激励村民依据传统习惯开展乡村文化活动,并爱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物质载体;(四)落实消防平安责任;(五)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古村落爱护工作。第三十二条【村居民会职责】 古村落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爱护职责:(一)宣扬古村落爱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古村落的申报,爱护规划的编制;(二)指导、督促村民依据古村落爱护要求,合理运用传统建筑;(三)对有损毁危急的古建筑进行登记,并刚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四)收集、爱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古建筑的构件,并刚好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五)对违反古村落爱护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第三十三条【社会爱护】激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接受出资、捐资、捐赠、入股、租赁和设立基金等方式参加古村落爱护和利用。第三十四条【爱护范围】 古村落爱护范围包括核心爱护区、建设限制区和风貌协调区。古村落爱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行为;(二)占用爱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林地、湿地、古树名木、河湖水系、道路等;(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四)其他严峻损害古村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核心区爱护】 核心爱护区的爱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坚持整体爱护和原址爱护的原则,保持古村落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自然景观,保持古村落历史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爱护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三)对古建筑进行爱护性修理和功能利用时不得改建或者拆除,与传统风貌不协调的建筑应当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修理的建筑不得超过原有建筑高度,并应当严格限制造型与色调;(四)翻建、改建、修缮房屋,装饰、装修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标识、临街广告等,应当符合古村落爱护规划的要求,并报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建设限制区爱护】 建设限制区的爱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进行工程建设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批准;对与核心爱护区风貌不协调的现有建筑,可以进行改造;(二)各种建筑的翻建、改建、修缮、扩建和整体装饰应当符合爱护规划的要求,保证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色调以及构造装饰与古村落整体风格协调一样。 第三十七条【风貌协调区爱护】 风貌协调区的爱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当符合古村落爱护规划的总体要求;(二)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外观和高度应当依据不影响整个古村落景观背景的要求进行限制,保证古村落核心爱护区轮廓线和视线走廊不受影响;(三)做好自然环境限制,为核心爱护区和建设限制区供应良好的爱护屏障和景观背景。第三十八条【修缮爱护】古村落规划范围内的古建筑有损毁危急的,应当依据古村落爱护与利用规划刚好维护和修缮。全部权人、实际运用人或者代管人不明确或者不具备维护和修缮实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爱护与利用规划要求编制抢救修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迁移爱护】对非古村落内尚存可移动的零星古建(构)筑物构件、石刻等,经县级以上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较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在征得全部权人同意后可以迁移到古村落中实施爱护。第四十条【消防爱护】古村落规划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古建筑的爱护须要,无法依据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平安保障方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平安检查,刚好消退平安隐患。第四十一条【环境爱护】古村落规划范围内应当做好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第四十二条【资金支持】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古村落实际支配爱护和发展资金,用于古村落普查、抢救与爱护、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产业发展、宣扬教化等。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国家对中国传统村落爱护资金补助政策,对古村落爱护予以资金补助。第四十三条【资金运用】 投入古村落的资金,依据古村落爱护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整合运用。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融资用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古村落的爱护和发展。第四十四条【激励社会资金投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措施,激励和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古村落爱护和发展。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古村落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具体参加古村落爱护和发展。古村落的村(居)民可以以其全部的古建(构)筑物、房屋、资金等入股参加传古村落爱护和发展。激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投资、入股、租赁等方式参加古村落爱护和发展。第四十五条【项目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古村落爱护和发展项目库,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完善项目准入、退出机制。古村落爱护和发展项目应当依照古村落爱护规划开展工程设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严格执行项目投资预算和决算管理。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在古村落所在地公开爱护和发展项目的建设规模、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施工单位等项目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四十六条【文化活动利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挖掘传统的民俗文化,激励村民开展传统民俗文化活动,并爱护与之相关的空间场所和物质载体。第四十七条【发展产业利用】激励、支持古村落与周边自然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整合利用,优先支配产业发展项目,将古村落打造成乡村体验、文化创意等产业基地,促进村(居)民就业,增加村(居)民收入。古村落被开发为旅游景区的,景区经营者应当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当地村(居)民的合理收益。激励古村落村(居)民在古村落内居住,传承古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参加古村落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第四十八条【利用审批】 在古村落爱护范围内举办大型活动的审批事项,依据相关规定申请批准。活动举办者应当制定古村落环境风貌爱护方案,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实行相应防护措施,爱护古村落环境风貌不受破坏。出现危及古村落环境风貌情形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停止活动。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乡级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古村落爱护和利用状况进行实时巡查,发觉问题刚好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状况紧急时应马上实行爱护措施。第五十条【县级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村落爱护与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辖区内古村落的爱护与利用状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发觉问题刚好整改,检查、评估和整改状况应当向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五十一条【市级监督检查】古村落经批准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爱护状况、爱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及实施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督。发觉存在未刚好组织编制爱护与利用规划、违反爱护与利用规划开发建设等对古村落爱护不力的问题,应当刚好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整改看法。第五十二条【人大监督】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古村落爱护工作状况进行检查,定期向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接受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违反古村落爱护行为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擅自由古村落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移建、拆除建(构)筑物的;(二)擅自由古村落规划范围内设置标识、大型广告的;(三)擅自变更古村落规划范围内建(构)筑物、标识、广告的形式、位置、体量、风格、色调,破坏古村落景观环境的;(四)在核心爱护区新建、扩建与古村落爱护无关建(构)筑物的;(五)阻扰维护和修缮古村落建(构)筑物的;(六)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记牌的;(七)其他破坏古村落的行为。第五十四条【行政管理人责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赐予行政处分:(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建议一年后,无正值理由仍不依据规定申报古村落的;(二)未依据规定组织编制、修改、公布古村落爱护规划的;(三)未组织编制古村落内古建筑抢救修缮实施方案的;(四)未落实古村落爱护经费的;(五)因爱护不力造成古村落格局严峻破坏、古建筑坍塌、损毁的或者爱护不力导致从古村落名录中除名的;(六)未依据规定落实古村落消防平安责任的。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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