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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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四章 公 民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节 监护 第五节 公民的住所 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八节 个人合伙 第四章 公 民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一、公民的概念 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根据该国的法律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二、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民事法律确认民事主体资格,集中体现在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公 民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 二、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一)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二)出生的条件、时间的认定 (三)胎儿利益的保护 三、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 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四章 公 民 关于胎儿权益的案例 孕妇甲与丈夫乙同时遇车祸,乙当场死亡,经事 故责任认定,对方(某运输公司)负全部责任, 事故第三天,甲产下一男孩丙,死者乙之妻甲及 其子丙作为原告将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 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补 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 61720元。 问:受害人乙的遗腹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生 活补助费。 评 析 本案涉及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结束的确定问题。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 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 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 费用。 考虑:丙在事故发生时是否为死者生前抚养的人。 提示:丙的出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胎儿地位案例 2 甲已怀孕八个月在小区散步时被乙骑摩托 车经过时撞了一下,不久下身流血送至 医院,婴儿早产。婴儿发育比同龄人差。 问题: 1、以丈夫名义起诉要求精神赔偿? 2、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赔偿? 3、以儿子名义起诉要求赔偿? 评析 1、不能以其丈夫的名义起诉,因其丈夫与 李先生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 2、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支持,因其身体直接 受到伤害,乙已侵犯其身体权应赔偿; 3、能否以婴儿的名义起诉有争议:因婴儿在 其母体内受到伤害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属 于胎儿还未有资格享受获得赔偿之权利;但婴 儿出生后就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发育确与 同龄婴儿差可要求赔偿。 意见:可见以婴儿的名义起诉,胎儿的是正常 的预期,不能刻板的理解法律文义 。 关于胎儿权益 继承法 第 28条规定:“遗产分割 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 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 定继承办理。” 表明我国原则上认为胎儿在出生前 不具有权利能力(即不具有民事主体 的资格)但在某些特定情形有特殊的 规定。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和特征 是指公民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 格。其有以下特征: 第一,民事行为能力是由国家法律确认 第二,民事行为 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 第三,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他人限制 或被取消。 二、分类 (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 三、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第四章 公 民 民事行为能力案例 陈某( 9岁)参加市书画比赛,获奖得 了 3000元奖金,到商店买了花 2800元 的游戏机,其父母很生气到梁某店要 求退货,商店不同意,认为不是质量 问题不退。 问:商店应不应当退款? 评 析 9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应由法 定代理人代理 商店应退款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 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的自然 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 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 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 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 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 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四章 公 民 民事行为能力案例 张虹是四年级小学生, 1992年 3月 1日出生。 2000年 2月 28 日,张虹瞒着父母从春节时爷爷、奶奶、叔叔和小姨给他 的压岁钱中拿出 100元,到个体户李某开的商店买了一件 玩具车,瞒着父母玩。一周后,张虹又瞒着父母从压岁钱 中拿出 150元到李某开的商店买了一个书包和一些文具。 几天后被父母发现。父母认为张虹年龄不大就自作主张花 了几百元钱,应当制止;李某利用张虹年幼赚钱。因此, 要求将张虹购买的全部东西退给李某,李某将 250元钱退 还。李某认为张虹买的全部东西都是张虹自愿的,且价格 合理,因此拒绝了张虹父母的要求。张虹的父母向法院提 起了诉讼。 问: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理由 评 析 提示:根据年龄判断行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案例 王某( 17岁)在东莞打工,月收入 1000元,一天在商店买了一条价值 1600元的项链,其父母很生气认为其 女儿还是未成年人到某店要求退货, 但商店不同意。商店则认为不是质量 问题不退。 问:某店应不应当退款? 评析 提示: 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能自己的劳 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生活来源,可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独立 的民事活动。 案中,王某的行为有效,商店可以不 退款。 第四节 监 护 一、概念和意义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 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设立此制度,为 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 二、监护人的设定 (一)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 当然法定监护人;( 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 监护人;( 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 4)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5)协议确定未 成年人的监护人;( 6)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7)未 成年监护人的变更。 (二)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依照 民法通则 第 17条规定,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分 为以下几种情况:(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2)有 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 护人。 第四章 公 民 监护的设立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立 当然监护人 近亲属 其他亲友 单位 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 母、成年兄姐 其他亲友 父母所在单位、 未成年人居住地 村委会、居委会 当然监护 法定监护义务 双方同意 最后补充 1、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 2、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3、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4、“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 顺序性 5、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设置程序 第四章 公 民 (二)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 1、近亲属、其他亲友协商 2、协商不成,“单位”指定 3、“单位”指定不服,法院指定 顺序性 4、无近亲属、其他亲友,单位监护 设置程序 近亲属 其他亲友 单位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其他亲友 本人所在单位、本人居 住地居委会、村委会 法定监护义务 双方同意 最后补充 第四章 公 民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 【 案情介绍 】 张某与周某于 1990年结婚后,生育 有一女。 1999年张某因车祸,经法医鉴定为头部 伤残 级(植物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00年, 张某的母亲王某以张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诉至法 院,称张某车祸后周某有外遇,张某与周某夫妻 感情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张某与周某离婚。周某 认为,其与张某感情尚好,不愿意离婚。 【 问题 】 1.本案中,张某的监护人是谁?为什么? 2.王某能否提起离婚之诉?为什么? 评 析 1.本案中,周某为张某的配偶,自然应成为张某的监护人, 但是如果周某存在对张某虐待、遗弃等情况,存在对夫妻 共有财产任意挥霍等事由,不利于对张某的人身照顾和财 产管理,经张某的父母王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监护人诉 讼,可变更监护人,由张某的母亲王某作为张某的监护人。 如不存在这些情况,则张某的监护人只能由其配偶周某作 为监护人。 2.依 民法通则 第 63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双 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 理。离婚是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理。本案中,如 果周某为张某的监护人,则不存在张某的母亲王某代为提 起诉讼的问题;即使张某的母亲王某担任了张某的监护人, 也不能代理张某提起离婚诉讼。 第四节 监 护 三、监护人职责与权利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 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5.对被监护人 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监护的撤换和终止 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4、监护人辞去监护; 5、监护人被撤销资格。 第四章 公 民 第五节 公民的住所 一、概念及意义 住所,是指公民长期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 的主要住所。对于决定国籍、享受民事权 利诉讼管辖等有意义。 二、公民住所的确定 户籍所在地 迁出后,迁入前,原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与 经常居住地 不附的,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 常住意思, 1年以上 第四章 公 民 第六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一)受宣告人失踪 (二)失踪超过法定时间 (三)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四)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二、宣告死亡 (一)下落不明到法定期间 (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第四章 公 民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 个体工商户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章 公 民 第八节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协议,共同出 资和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体 。合伙的 法律特征: 1、合伙是按照合伙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 3、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4、合伙是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 责任的联合体。 二、合伙的财产 合伙财产指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所构成的一切财产、权利 和利益,它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向合伙投入的财产和合伙经 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两部分构成。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 2、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 第四章 公 民 第八节 个人合伙 三、合伙的经营 四、合伙的债务 合伙债务,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全体合伙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所产生的债务。对个人合伙的债务,合伙人应按照其出资比例或合伙 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在对外关系上,全体合伙 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五、合伙的加入、退伙和终止 (一)入伙,指的是合伙成立之后、解散之前,第三人加入合 伙取得合伙人身分的民事法律行为。入伙的基本条件:( 1)入 伙人必须以接受原合伙人合伙协议的基本内容为其入伙的前提。 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 (二)退伙,是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 人身分。退伙分为声明退伙与法定退伙。 (三)合伙的终止 第四章 公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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