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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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 目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有瑕疵的民事表意行为 第三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五、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1、民事行为:概念:民事主体所实施的、 能够产生财产或人身等民法后果的行为。分 类:事实行为与表意行为;作为与不作为;合 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主体旨在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 通 58: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 特征:目的性;表意性(意思表示);合法 性(?)。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 3、意思表示:概念:表意人将其进行 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 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义。 构成:主观要素(内心意思) +表示行为。 分类: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 人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 话的意思表示;独立的意思表示与不独 立的意思表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概念及意义:即意思表示的形式。意 义。 2、分类: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一 般书面形式与特殊书面形式;公证、鉴 证);推定形式(作为);沉默形 式(不作为)。明示方式与默示方式。 3、法律关于形式的规定和当事人对形式 的要求的效力问题。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2、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 3、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4、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5、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6、主行为与从行为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行为人合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补正。(民通 55)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的意义;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类型: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虚假表示、伪装表示、隐藏行为、错误、误 传),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 危)意思表示不真实时的三种立法例:意思主义、表意主义、折衷主义。 3、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形式合法(形式要件)(民通 56) 五、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1 1、虚假表示:概念:又称真意保留, 表意人主动故意作出的与其内心真实意 思不相符合的行为;构成要件:内心 意思与外在表示的意思不一;表意人故 意隐藏真意;表意人不欲发生法律效力。 效果:原则上对表意人有效,除非相 对人明知非真意表示。 五、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2 2、伪装行为:又称通谋行为,指表意 人与相对人通谋,进行非真意的意思表 示。如假离婚。分类:恶意串通的行 为;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构成要件:双方均欠缺真意;双方都 明知对方为非真意表示;双方通谋。 法律效果: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五、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3 3、隐藏行为:概念:表意人以发生另 一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作出的虚假意思表 示。如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构成要 件:作出了意思表示;该外部意思与其 内心意愿不符;意欲达成其他法律目的。 法律效果:外部意思无效;隐藏的内 心真意是否有效,须依该意思的法律规 定而定。 五、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4 4、错误:概念:表意人因自身的原因 而出现不正确的认识或欠缺认识所作出 的外部意思与其内心意愿不符。构成 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因表意人自身 原因造成;表意人因认识不正确或欠缺 认识而致。类型:内容错误;对象错 误;标的错误;表示错误。法律效果: 重大错误可要求撤销。 五、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5 5、误传:概念:因第三人传达信息错 误而致相对人对表意人的意思发生错误 的认识。构成要件:有表意人的意思 表示;第三人传达错误;相对人信其错 误的意思表示。法律效果:表意人仍 应受其外部意思束缚(代理?) 五、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6 6、欺诈:概念:相对人故意虚构事实或隐 瞒真相,致表意陷入错误认识,而作出的违背 其内心意愿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相对人 有欺诈的行为(掩盖真相、虚构或歪曲事实, 有告知义务而沉默)与主观故意(恶意);表 意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了违背其内心意 愿的意思表示。法律效果:无效(民通 58、 合同法 52);可撤销(合同法 54) 五、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7 7、胁迫:概念:相对人以强制或未来 损害相胁使表意人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 况下作出违背其内心真意的意思表示。 构成:相对人有胁迫行为且主观上为 故意;表意人因此感到恐惧并作出了违 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法律效果:同 欺诈。 五、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8 8、乘人之危:概念:相对人利用表意 人处于危难有求于人时,乘机提出某些 苛刻条件,并迫使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 意思表示。构成要件:表意人客观上 处于危难之际;相对人乘机提出苛刻条 件(主观上有故意);表意人在平时情 况下不可能接受这些条件但此时不得已 接受。法律效果:无效(民通 58), 可撤销(合同法 54) 第二节 有瑕疵的民事表意行 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1 1、无效民事行为:概念:因欠缺民事 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生法律效力的 民事表意行为;本质:违法性;法 律效果:不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实施该 行为的目的无法达成。 2、分类:自始无效与嗣后无效;绝 对无效与相对无效;全部无效与部分 无效。 一、无效民事行为 2 3、 民法通则 第 58条规定的无效的民事行 为的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 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患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 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 指令性计划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一、无效民事行为 3 4、 合同法 第 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 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 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 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两法之异:行为能力(效力未定);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效力(无效或可撤 销);违反经济计划(取消);违法(法 律的位阶与类型)。 一、无效民事行为 4 6、无效的效果:自始无效(返还原物,恢 复原状);绝对无效(不受时效限制,任何 人均可主张无效)。 7、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停止履行; 返还财产(以客观上或经济上能返还为前 提);赔偿损失(有过错者有责任);追 缴财产(仅适用于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 (民通 61,合同法 58、 59) 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1 1、概念:表意人因某种法定的原因致其意思 表示违背其真实意愿而依法可以请求予以撤销 或变更的民事表意行为。 2、与无效民事行为的比较:有效性:未予 撤销前仍具法律效力;期限性:表意人主张 撤销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请求。程 序性: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3、种类:重大误解的行为;显失公平的 行为;受欺诈而为的行为;受胁迫而为的 行为;乘人之危的行为。 二、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2 4、变更权与撤销权:当事人仅享有主张权, 而变更或撤销权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享有。可 主张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主管机 关不得予以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一 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5、撤销或变更后的法律效果:撤销后行为 归于自始无效;变更后,变更前已履行的不 予恢复原状;其余按变更后的条款执行。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 1、概念:指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形成权的 第三人是否追认,此前该行为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民通未作规定,合同法第 47、 48、 51) 2、与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的区别:与无 效行为比较:前者行为效力未定,后者行为自 始无效;前者只有特定的第三人才有权确定效 力;后者任何人均可主张无效。与可撤销行 为比较:前者效力未定,后者行为有效;前者 由第三人确定效力,后者只有当事人(一般为受损害的一方)才有权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 3、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 的行为:民通 12、 13规定确定限制行 为能力人与无行为能力人的标准及法定 代理人的权利(或职责);行为效力 方面,民通与合同法的不同规定:民通 58规定为无效行为;合同法 47规定为效 力未定行为;合同法 47规定 “ 纯获利 益的合同 ” 仍为有效合同,而民通未作 任何规定。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3 4、无权处分行为:合同法 51:无处分 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 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5、无权代理行为:合同法 48:行为人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 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 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4 6、效力的确定:权利人的追认与否认; 相对人的催告与撤销。相对人可以催 告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 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通 66的 差别)。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 作出。 第三节 附条件、附期限的民 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 1、概念: 2、制度价值:限制行为的效力,便利当 事人的利益。 3、要求:将来发生的事实;不确定 的事实;约定的事实;合法的事实。 4、条件的分类:延缓条件;解除条 件;肯定条件;否定条件。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 5、行为分类及效力:附肯定的延缓条 件的法律行为:事实发生,条件成就, 行为生效;附否定的延缓条件的法律 行为:事实不发生,条件成就,行为生 效;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 事实发生,条件成就,行为解除;附 否定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事实不发 生,条件成就,行为解除。(民通 62、 合同法 45)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图例 种 类 事实发生 事实不发生 条件成就 条件成就 延缓 条件 肯定条件 行为生效 否定条件 行为生效 解除 条件 肯定条件 行为解除 否定条件 行为解除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2、分类:附延缓期限与附解除期限; 附确定期限与附不确定期限。 3、效力:合同法 46: 当事人对合同的 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 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 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 1 20世纪 80年代中期,某甲为偿还 其夫治病时所欠巨债,将亡夫生前历经 大半生所收集的一套解放区的邮票在某 集邮市场向邮商某乙出售,并开价 1万元。 乙某慷慨地付了 1 2万元。这位感激不 尽的女同胞做梦也没想到,这部邮集按 当时的价值实际也超过了 40万元。 问: 该如何处理?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 2 年底,武汉市第三纺织机械厂彭某以 元购得 “ 厚朴牙膏杯 ” 足球赛有奖票券 张。这种奖券既可以看球赛,又可参加摇奖; 不看球赛亦可参加摇奖。彭一连看了四场,后 因有事便把最后一张交给同厂好友张某前往新 华路体育场看球,球赛结束后。当众摇奖,结 果张所持票券中了头奖,领取日立彩电一台, 彭得知后即索要彩电,张以彭已将票券赠与自 己为由,拒退彩电,彭诉至法院。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 3 某摄影器材门市部出售美能达 500型照相 机,标价 1085元。摄影协会会员朱某路过该 门市部见到后,认为价格合适,随即买下一部 相机。两天后, 门市部发现该相机的售价应为 1850元。原来是营业员误将 1850元写成了 1085元,门市部立即找到朱,要求朱补足差 额或退回相机。朱称相机买回后由于其妻不同 意,已以 1100元价格转卖给一不认识的人, 并表示,他不知道买的相机价格有误,如果要 补差价,只能退出多卖的元。 民事法律行为案例 4 胡某于 1999年 8月用 2000元购买了 10 张无记名低息有奖存单。 9月用此 10张 存单抵偿了所欠张某的 2000元欠款。 10月开奖后,胡某得知其中一存单中一 等奖,奖金为 5000元,遂向张某索要奖 金。但张某认为存单已抵偿给他,奖金 亦应归其所有而予以拒绝。胡于是诉至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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