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名词解释(12)

上传人:时间****91 文档编号:204800940 上传时间:2023-04-27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31.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理学名词解释(12)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法理学名词解释(12)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法理学名词解释(12)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名词解释、法学:我们觉得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多种科学活动及其结识成果的总称。、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有关的多种社会现象。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有关法学的一般理论、基本理论和措施论。 4、法学措施论 :法学措施论就是由多种法学研究措施所构成的措施体系以及对这一措施体系的理论阐明。5、阶级分析措施阶级分析措施: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测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多种社会现象的措施。6、价值分析措施 :价值分析措施是运用一定的价值准则去评判、衡量多种社会现象并形成一定的价值判断的措施。7、实证分析措施:实证分析措施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测和分析来建立和检查多种理论命题的措施。 、法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节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节行为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节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制定 :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10、承认 :承认是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原则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12、法的程序性 :法的程序性,即法律的强制实行都是通过法定期间与法定空间上的环节和方式而得以进行的。 13、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系统所不可缺少的多种基本因素或元素。 14、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的基本要素之一,是法律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 15、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 :法律规则的逻辑构造,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种整体的问题。 1、假定 :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有关合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 1、解决 :解决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有关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有关容许做什么,严禁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也有学者称为“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背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认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或“法律后果归结”。19、权利规则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觉得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规定她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20、义务规则 :义务规则是规定人们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复合规则 :复合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双重属性的法律规则。 22、强行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形式,不容许当事人之间的互相合同或任何一方的任意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3、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肯定形式,容许当事人之间的互相合同或单方面予以变更的法律规则。 24、拟定性规则:拟定性规则是明确地规定了行为罪责的内容,不必再援用其她规则来拟定本规则内容的法律规则。2、委任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2、准用性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她规则来使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的法律规则。 27、调节性规则 :调节性规则是对已经存在的多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授予权利或设定义务来调节有关行为的法律规则。 28、构成性规则 :构成性规则是以本规则的产生为基本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浮现,并对其加以调节的法律规则。 9、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本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3、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其她原则更为重要,在功能上比其她原则的调节范畴更广的法律原则。 31、具体原则 :具体原则是以基本原则为基本,并在基本原则指引下合用于某一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法律原则。 2、公理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3、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某种长期、中期、或近期目的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34、实体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是直接波及实体性权利、义务分派状态的法律原则。 5、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是通过对法律活动程序进行调节而对实体性权利、义务产生间接影响的法律原则。 6、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多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性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37、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体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38、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献,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39、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献。 40、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合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献。 41、政府规章 :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合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献。、规范性法律文献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献的规范化,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权制定规范性法律文献的国家机关,对正在制定或拟议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献,符合统一的规范性规定,以使各规范性法律文献成为规格严整、和谐协调的整体而进行的多种活动。 43、法律汇编: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将规范性法律文献按照一定的目的和原则进行排列汇编成册的一项规范性法律文献系统化的整顿归类活动。 44、法律编纂 :法律编纂是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献进行整顿、审查、补充、修改,或者在此基本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的法律创制活动。 45、法律清理:法律清理,也叫法规清理,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授权机关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或法律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期期和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献进行审查、清理、整顿等,并重新拟定起法律效力的活动。46、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发布,并以成文形式浮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47、不成文法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承认其法律效力,但又不具有系统的规范性文献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48、实体法 :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等。9、程序法 :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行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等。 50、公法 :公法是有关调节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于个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一般波及到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涉及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1、私法 :私法重要是调节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它重要波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涉及民法、商法、婚姻家庭法。 52、衡平法 :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一般法的修正和补充而浮现的一种判例法。 3、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即但凡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都对人的行为具有一种普遍性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这是规范性法律文献的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仅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献的效力,涉及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畴(人、空间、时间等)等等。 54、法的效力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在一种国家法律体系中多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程序、时间、合用范畴等不同,多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而形成的一种法的效力级别体系。在法学理论中,法的效力层次有时也被成为“法的效力级别”、“法的效力位阶”。 55、法的效力范畴 :法的效力范畴是指法律在何种时间范畴、何种空间范畴内,对何种人、何种事项具有效力。法的效力范畴涉及法的对象效力范畴、空间效力范畴和时间效力范畴三个方面的内容。6、法的时间效力范畴:法的时间效力范畴是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结生效及法律对其颁布实行前的事件和行为与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57、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与否合用的问题,如果合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合用,则不具有溯及力。一般状况下,国内法律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58、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种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59、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有时也称法制系统,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涉及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而成的一种呈纵向的法制运转体系。 60、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一种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61、法系 :法系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似法的构造和法的体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法系的概念更多地体现的是一种法律老式,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2、法律部门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原则和原则,按照法律调节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措施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63、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法律部门,是指有关调节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具体涉及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一般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也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或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6、民商法法律部门:民商法法律部门是指调节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5、权利 :我们可以把权利释为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66、义务 :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67、应有权利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老式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的权利规定,是主体觉得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8、习惯权利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体现为群体性、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6、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大纲、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 、现实权利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亦称“实有权利”。 7、基本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线权利和义务,与主体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有关的,不可剥夺、转让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它们一般由宪法或基本法确认或规定。 7、一般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即非基本的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一般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般由宪法以外的法律或法规规定,如民法中知识产权、荣誉权,诉讼法中的诉权、辩护权等等。73、一般权利 :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也许的义务人。74、特殊权利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规定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克制一定行为。 5、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性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 76、性权利 :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77、人权 :就人权的性质和作用来看,我们可以把人权理解为“属人的或有关人的权利,即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不可非法无理剥夺或转让的权利”。 78、法律行为:“法律行为”一词始于日本学者,其原初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但在一般的法学理论论著中,“法律行为”是一种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 7、个人行为 :个人行为是由自然人个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并由自己直接作出的行为。 、集体行为 :集体行为是人们有组织的、基于某种共批准志或追求所作出的趋向一致的行为。 1、国家行为:国家行为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国家意志,即根据国家的政策、法律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的直接委托而作出的行为。82、角色行为:行为者按照法律为本角色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活动,就是角色行为。8、非角色行为 :超过法律规定,作了与自己的身份无关的行为(如超过登记机关核准的法人的性质、类型,从事非法经营,越权代理)就是非角色行为。 84、单措施律行为 :单措施律行为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或由一方当事人积极作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赠与、放弃继承权的声明、行政命令、行政惩罚、原则合同等。 85、双措施律行为 :双措施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公民、法人之间的合同。 6、自为行为 :自为行为指特定权利主体在没有其她人参与的状况下独立作出的行为。 8、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指受特定权利与义务主体(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有关组织的指定,由行为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8、积极行为 :积极行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体现为作出一定动作或动作系列。 89、悲观行为:悲观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悲观的、间接对客体发生作为的方式所进行的活动,往往体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作或动作系列。 90、主行为 :主行为指无需其她法律行为的存在而独立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1、从行为 :从行为指以其她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即依附于主行为之行为。 92、抽象行为:抽象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而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行为。93、具体行为 :具体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而作出的、仅有一次性法律效力的行为。 94、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必须具有特定形式或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始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95、非要式行为 :非要式行为则是指无需具有特定形式或程序就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96、意志行为:意志行为是行为者基于自己的意志取向而作出的、客观效果与其意志取向一致的行为。 97、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是由行为者作出的、引起法律事件的行为。 98、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可定义为: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有关主体所应当承当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99、过错 :过错,即承当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错。10、民事责任 :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约、违背民事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她事由而依法承当的不利后果。101、行政责任 :所谓行政责任是指是指因违背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当的不利后果。 102、刑事责任: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违背刑事法律而应当承当的不利后果。 103、诉讼责任 :所谓诉讼责任是指诉讼关系主体在各类诉讼活动中违背诉讼法而引起的不利后果。 104、国家补偿责任:所谓国家补偿责任是指在国家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的由国家作为承当主体的补偿责任。 105、违宪责任 :谓违宪责任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规范性法律文献或者国家机关作出的具体权力行为与宪法相抵触,从而应当承当的法律责任。16、过错责任: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存在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的法律责任,换言之,即承当责任以其行为有主观过错为前提的一种责任。 0、无过错责任 :所谓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主观过错的存在为必要条件而认定的责任,换言之,即承当这种责任不必考虑行为人与否存在主观过错。 108、公平责任 :所谓公平责任是指法无明文规定合用无过错责任,但合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因而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并由当事人合理分担的一种特殊的责任。10、职务责任:所谓职务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职务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背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所属的组织(机关、公司、事业或其她组织)来承当责任的。 110、个人责任 :所谓个人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以个人的身份或名义从事活动中违背法律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它是由该行为主体个人来承当责任的。11、财产责任 :所谓财产责任是指以财产为责任承当内容的法律责任。如民事法律中的补偿损失、返还原物,行政法律中的罚款,刑事法律中的罚金、没收财产等。112、非财产责任 :所谓非财产责任则是指不以财产为责任承当内容而是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当内容的法律责任。 13、归责: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1、法律责任实现方式 :所谓法律责任实现方式,简称责任方式,是指承当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如刑事惩罚、行政罚款、补偿损失等就是这种责任方式的具体化。 11、制裁 :所谓制裁,即法律制裁,是指以法律的道义性为基本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的人身、精神以及财产实行惩罚的法律责任方式。 16、补偿 :所谓补偿,是指以法律上的功利性为基本通过当事人规定或者国家强制力保证规定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承当弥补或补偿的责任方式。 17、强制:所谓强制,是指当责任主体不履行义务时,以法律上的强制性为基本通过国家强制力对责任主体实行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方式。18、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节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9、基本法律关系 :基本法律关系是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或创立的、直接反映该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基本性质的法律关系。 10、一般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是根据以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为指引的实体法而形成的,存在于各类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12、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法律关系是根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存在于诉讼程序之中的法律关系。1、平权型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又叫平向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123、从属型法律关系:从属型法律关系又叫纵向法律关系,是一方当事人可根据职权而直接规定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124、绝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存在着特定的权利主体而没有特定的义务主体的法律关系。 25、相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6、性法律关系:性法律关系是存在于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的、尚未产生法律责任的法律关系。 127、性法律关系 :性法律关系是在原有权利、义务受到破坏并产生法律责任的条件下形成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的人,一般又称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指有生命并具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是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涉及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3、法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指具有法律人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或承当义务的团队。131、权利能力 :所谓权利能力,就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当义务的资格,是参与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132、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3、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134、法律关系的形成:法律关系的形成指的是在主体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如签订合同 135、法律关系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权利和义务发生了变化,如变更合同内容 16、法律关系消灭: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完全终结,如合同履行完毕。17、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多种事实的总称。 8、法律事件 :事件又称法律事件,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139、法律行为:行为又称法律行为,指的是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可以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作为和不作为。4、确认式法律事实 :确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当该事实得到确认之后,才干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排除式法律事实:排除式法律事实,指的是只有该事实被排除之后(即不存在某一事实),才干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14、单一的法律事实 :单一的法律事实是无需其她事实浮现就能单独引起某种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出生、死亡、放弃债权等等,都是单一的法律事实。13、事实构成 :事实构成是法律事实的复数存在形式,是由数个事实同步浮现才干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4、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根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本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多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145、法系 :法系亦可译作“法族”,它是根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老式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营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多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46、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老式,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147、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一般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老式(即以英国一般法为基本)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148、法律继承 :所谓法律继承就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体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办和继受。14、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国家间互相引进和吸取法律这种实践的术语。 50、法制现代化:法制现代化是指一种国家和社会随着着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老式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 1、法治 :法治这一概念涉及五方面的含义: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一种抱负的社会状态。15、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简朴地说,就是指重要依托正义之法来治理国政与管理社会从而使权力和权利得以合理配备的社会状态。它具有如下长处:吸取并突出了“善法之治”这一法治的基本前提问题它从“治国方略”到“社会状态”,阐明了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性,表述了手段与目的、形式与实质的关系它可以阐明法治国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实质问题权力与权利的合理配备关系。153、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后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体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15、法的规范作用: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155、法的社会作用 :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节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通过法律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16、利益:利益的概念及其属性,应当从四方面分析:需要是利益的基本和始因,利益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积极关系,利益是人们行为的内在动力,利益是个客观范畴。157、利益性平衡: 所谓自行性调节,是指在社会利益关系中,通过此主体权利义务对彼主体权利义务的自行性制约,即通过“权利权利”的关系来达到法律调节利益的目的,自行性调节重要表目前私法方面,其价值特性是自由和平等。158、强制性干预: 所谓强制性干预,是指通过国家权力实行诸如行政管理、刑事制裁等强制性手段从而对利益关系进行调节,通过“权力权利”的关系进行,强制性干预是老式公法原理的一种典型体现,其价值特性在于秩序。159、政策性平衡:所谓政策性平衡,是指法律通过对公理的修正或政策的增长,结合了自行性调节和强制性干预这两种方式,并对某种利益进行倾斜性的保护,从而实现利益的平衡,通过“权利法权力”关系来完毕的,法律既对权力进行控制,又对权利进行约束。折冲性平衡重要存在于以经济法为主的社会法之中,一折衷和妥协的平衡状态为特性,其价值特性在于社会妥协性。160、少数利益报数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意味着可以少数人的利益可以忽视,对少数人的利益的注重限度恰恰是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指标。若不保护少数人的利益,它就不能自称为公正的法律。16、最小限制原则:最小限制原则”,是指因公益需要限制人权时,若存在多宗限制手段时,进也许采用最小的形式。12、利益衡量原则:“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在限制人权时,比较因限制人权而得到的利益和失去的利益,当判断得到的利益大雨失去的运用时方可进行限制,否则不能加以限制。163、法的价值:“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因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种使用方式是指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可以保护和增长那些价值,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种使用方式用指法律所涉及的价值评价原则种使用方式指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可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164、法的价值体系:所谓法的价值体系是指由一组有关价值所构成的系统。它具有三个基本特性: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行有关的价值所构成的系统,并没有涉及所有的价值,而仅仅涉及了与法律直接有关的价值;另一方面,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构成的系统;最后,从价值体系的构造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有法的目的价值、评价价值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构成的价值系统。16、法的目的价值系统: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行的宗旨。在法的价值系统中,法的目的价值系统处在主导地位,其她两个子系统都是为一定的目的价值服务的,目的价值最集中地体现着法律制度的本质规定和基本使命。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多元性和有序性两方面的重要属性。166级别构造秩序观67自由、平等的秩序观168“社会本位”秩序观 “社会本位”秩序观是指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来,由于阶级冲突和多种社会矛盾的加剧,仅强调个人自由平等的秩序观的破绽越来越明显,于是人们对秩序的思考开始从个人的角度转向了社会的角度。“社会本位”的秩序强调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个人与社会的和谐。资产阶级试图通过这种秩序的建立和维护,来调节多种互相冲突的利益,减少人民之间的互相摩擦和无谓的牺牲,以使社会成员在至少阻碍和挥霍的状况下享用多种资源,从而保障资产阶级的统治作用。19、历史唯物主义秩序观7、悲观自由:“悲观自由”,指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状态,其体现方式是“免于的自由”(be fe om),它强调的是不受社会干预为自由实现的首要条件。171、积极自由:“积极自由”,指主体具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其表述方式是“有自由”(be fre o o)。172、效率:效率价值属于经济范畴,其她价值(如正义、公平、自由等)则属于道德范畴。效率可在多种场合使用,具有不同的含义,其合用合用范畴大体有三种状况:所有资源配备上的效率这是泛化意义上的效率概念,是效率的一般涵义所在。资源配备上的效率优先原则规定优化资源配备,按照价值最大化的规律和原则进行配备,增进资源由低效率运用向高效率运用转变;收入分派领域的效率,应当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特定资源的配备和运用上的效率。17、法律资源:法律资源是一切可以由法律界定和配备,并具有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的价值物,如权利、权力、义务、责任、法律信息、法律程序等,其中权利和权力是最重要的法律资源。17、社会基本构造:所谓社会基本构造,是指社会重要制度分派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伙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7、分派正义:法律在实现分派正义方面的作用,涉及把指引分派正义的原则法律化、制度化,并具体化为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实现对资源、社会合伙的利益和承当进行权威性的、公正的分派。在这种权利义务的分派中,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派是带有主线性的、决定性的。国家权力在和何种状况下才干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科以何种义务和责任的问题,成为分派正义的核心问题。176、平均正义:当分派正义原则被一种社会成员违背的时候,平均正义就开始起作用。惩罚罪恶以声张正义是平均正义的一种方面。以刑罚为代表的法律上的惩罚之基本目的不外乎报应与避免两方面,这是基于道义规定所产生的正义观念的应有内涵;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惩罚罪恶是基于道义的正义规定,而补偿损失则是基于功利的正义规定。法律在平均正义方面除了对犯罪予以惩罚外,还在合同、侵权方面体现为试图补偿受害者蒙受的损失。以补偿为主的补偿性责任重要是为了恢复分派正义。17、作为规则性的正义:罗尔斯将形式正义与社会正义相相应,她的形式正义概念是指公共规则的正规和公正地执行,称为“作为规则性的正义”。这重要是有关法律上的形式正义,可以把它与整个“法治”概念相等同,重要涉及下列含义: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是也许实现的行为;类似案件类似解决;法无明文不为罪;某些规定自然正义的准则,是用来保护司法诉讼的正直性的指针。178、抽象正义: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与具体正义相相应,是一种抽象正义,是指“对每个人同样地看待”,所有被考虑到的人必须受到同样的看待,而不管她们是长者或晚辈、健康或虚弱、富裕或贫困、正直或可耻、有罪或无罪、高贵或卑贱。7、实质非正义:一般来说,实质非正义有两种情形严格执行了实质上非正义的法律,在这里,法律违背了实质正义,尽管在执行的时候是符合形式正义的;没有根据法律自身所顶的规则或原则办事而导致非正义,在这里,既违背了实质正义,有违背了形式正义。(对于种状况,只要不正义的法律没有超过一定的界线,我们就要承认它具有一定的约束性。对于种情形,将受到的谴责是显而易见的)18、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畴内,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承认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的创制也可以称为“法的创立”、“法的制定”。11、立法体制:立法体制,又称为法律创制体制,是指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构造,它既涉及中央和地方有关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构造,也涉及中央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有关法的创制权的划分制度和构造。法律创制体制解决的是如何分派国家立法权的问题。182、立法指引思想:所谓立法指引思想,就是指一种国家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遵循社会样的主导思想制定法律,并修改、补充完善、及至废止法律,这总是同一种国家的政治发展目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的等相适应的,也注重和一定期期和阶段的主线任务和中心工作相适应。83、合宪性原则:合宪性原则是指在法的创制过程中,必须同宪法相符合。它涉及职权的合宪性,内容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等等。184、立法程序:立法程序即法的创制程序,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等法的创制活动过程中的法定环节和措施。15、立法技术: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活动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有关法的创制知识、经验、规则、措施和操作技巧等的总称。具体地讲,立法技术重要是指法律的内部构造和外部构造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的措施、法律的文体、法律的系统化等方面的规则,等等,立法技术在法的创制过程中,一般是以惯例的形式浮现的,各国的宪法和法律都少有规定,只有少数国家对此类规则有明文规定。16、法典编纂: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所有规范性法律文献进行整顿、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本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创制活动。187、法的遵守:法的遵守,一般简称为“守法”,是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政党、团队等)和公民个人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去从事多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守法是法的实行最重要的基本规定,也是法的实行最普遍的基本方式。188、法律环境:法律环境是指与法律有关的多种环境性因素,即由社会多种有关因素有机构成的,可以影响法律存在和发展的,以及可以影响法律的内容和实效的多种社会条件。这些环境性因素重要有:法律的经济环境,其中重要指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限度;法律的政治环境,其中重要指民主政治的发展限度,政治文化的发展限度,社会政策同法律的吻合限度等等;法律的其她环境,重要有:历史文化老式,社会道德观念,科技发展水平,等等。189、执法: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和涵义。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执行法律的活动,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实行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概念,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谓之为“行政执法”。19、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是法治原则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亦即“依法行政”的原则11、法的合用:法的合用,一般简称为“司法”,是法的实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法的合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解决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国内,司法机关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多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依法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这是广义的法律监督。狭义的法律监督专指有关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19、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原则和原则,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律的字义和目的所进行的阐释,是解决法律自身稳定统一与社会生活变化发展之间关系的调节器。94、字义解释:字义解释是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为特性的解释,它否认法律解释的发明性,它以立法材料和立法机关为本位。5、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较宽泛地对法律规范的字义作内在目的与外部社会相联系而进行的解释,它肯定法律解释的发明性,它以社会因素和司法机关为本位。19、法定解释:法定解释是指根据法定权限由特定的主体进行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 197、学理解释:学理解释是指没有法定普遍约束力的解释,重要体现为理论研究、案件辩论和法制宣传 198、法律解释体制: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内各国家机关对于法律解释权的分派、运用和效力的制度,涉及哪些主体享有解释权、享有多大范畴的解释权及其解释的法律效力问题。 1、文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义、文义及语言的一般使用方式和逻辑规律所作的解释,涉及文字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因此它又称为语义解释或文义解释。 0、论理解释:论理解释是指斟酌法律理由,依一定的原则进行推理论证来拟定和阐明法律本义的解释措施。其特点是不拘于法律条文的文字,带有浓厚的价值判断色彩。它涉及体系解释、效力解释、沿革解释、固然解释、社会学解释、比较法解释。01、体系解释:体系解释是指一种联系法律整体的法律解释措施,根据法律的编、章、节、款、项之前后关联位置以及有关法律条文之关系,阐明法律规范的意义。其长处在于:以法律整体为参照,便于维护法律整体与法律概念之间的统一性。 02、效力解释:效力解释是指一种联系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措施,在解释时根据法律效力位阶之高下,寻找法律内在乎义的高档效力根据,换言之,依效力位阶较高的法律规范来解释效力位阶较低的法律规范。203、沿革解释:沿革解释,又称历史解释,是指一种联系立法史料的法律解释措施,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根据的事实、情势、价值取向、目的等,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这种解释有助于保持现行法律与历史的一贯联系性。 204、固然解释:固然解释,又称公理解释,是指一种联系固然公理的法律解释措施,是在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根据规范目的衡量其事实比法律规定更有合用理由,直接推出解释结论的一种措施。它一般是以“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规则进行。 205、社会学解释:社会学解释是指一种联系社会效果的法律解释措施,它着重于社会效果的预测和衡量,以社会情势变迁、社会诸利益平衡、社会正义情感追求等等为原则进行法律解释。社会学解释的长处在于:采政策性判断可以解决文理解释中所遇到的矛盾结论,使解释符合社会目的。206、比较法解释:比较法解释是指一种联系法例比较的法律解释措施,参照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以辅助对本国法律的解释,成为解释本国法律的一种比较性资料。其目的在于将外国法律及判例学说作为本国法解释的一种参照性因素,通过比较以求得到本国法律解释的精确结论。20、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措施和规则为法律合用结论提供合法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208、形式推理:形式推理是指解决法律问题时所运用的演绎措施、归纳措施和类推措施。29、演绎推理: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特殊性的知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涵关系,因此它又是必然性的推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对的,结论就是必然真实的。演绎推理重要体现为三段论推理。 20、三段论:所谓三段论是由三个直言判断构成的演绎推理,它借助于一种共同的概念把两个直言判断联结起来,从而推出一种直言判断的推理,它涉及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211、归纳推理:归纳推理是从个别事物或现象的知识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一般原则的推理。212、类比推理:类比推理是指根据两个或两类对象某些属性相似从而推出它们在另某些属性方面也也许存在相似点的推理。 21、辩证推理:法律合用中的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它是指这样一种情形: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互相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24、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环节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25、诉讼:诉讼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诉讼始于起诉,终于判决。广义诉讼还涉及判决执行,刑事诉讼还涉及侦查。我们一般以广义为主,以起诉、审判、执行作为诉讼的三个重要阶段。26、诉讼原则:诉讼原则,即诉讼的程序原则,是指由诉讼法确认或体现的,在诉讼程序全过程中或诉讼程序部分过程中起指引作用的准则。217、诉讼构造:诉讼构造是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方式和关系,即诉讼主体行为的安排、组织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