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条例---江南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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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老师资格条例细则(暂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以下简称老师法)、老师资格条例和老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一、实施老师资格制度的意义老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老师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老师资格是国家对特地从事教化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化机构中特地从事教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老师资格。实施老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依法管理老师队伍的重大举措,是老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保证。老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把住老师队伍的入口关,吸引优秀人才从教,有利于老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优化老师队伍,提高老师地位和老师队伍的整体素养。二、老师资格的分类及适用范围1.老师资格分类(1)幼儿园老师资格;(2)小学老师资格;(3)初级中学老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老师资格(统称为初级中学老师资格);(4)高级中学老师资格;(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老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老师资格);(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老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7)高等学校老师资格。成人教化的老师资格,依据成人教化的层次,依照以上规定确定其类别。2.老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取得老师资格证书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化机构中任教;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初级职业学校担当实习指导老师。高级中学老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老师资格相互通用。三、老师资格条件老师资格条件是法定条件。老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化教学实力等条件。1.公民身份条件申请认定老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2.思想品德条件申请认定老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酷爱教化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3.学历条件申请认定老师资格者应当具备老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老师资格者,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老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初级中学老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高校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老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老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高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别技艺者,经本人申请、单位举荐、专家评审、省教化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申请高等学校老师资格者,应具备探讨生或者高校本科毕业学历;申请成人教化老师资格者,应具备依据成人教化层次确定的老师资格类别所要求的相应学历。4.教化教学实力条件申请认定老师资格者的教化教学实力应符合下列要求:(1)具备担当教化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养和实力,并测试合格。具体测试方法另行制定。(2)一般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一般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养和心理素养,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化教学工作的须要,在老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江苏省老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四。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老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参照一般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见附件五)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老师资格者的体检标准,参照一般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见附件六)的有关规定执行。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老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老师资格,只需具备本细则老师资格条件内的第1.第2.第3和第4中的所规定的条件。四、老师资格认定机构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为老师资格认定机构。省教化厅负责全省老师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监督工作,主管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化机构老师资格认定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地老师资格认定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老师资格由县级教化行政部门认定。2.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老师资格,由省辖市教化行政部门组织认定。3.高等学校老师资格,由省教化厅认定。受省教化厅托付,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化的一般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老师资格,报省教化厅核准。老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托付的高等学校应当成立老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教化教学基本素养和实力进行考察。市、县级老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相应的教化行政部门负责同志、教化教学专家、特级老师、高级老师等人员组成。高等学校老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由省教化厅或高等学校有关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教授组成。老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依据工作须要成立若干评议小组,依据省教化厅制定的测试标准、方法和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教化教学基本素养和实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看法。五、老师资格认定申请1.老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托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老师资格申请。2.老师资格认定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刚好向社会公布受理老师资格申请的时间等具体事项。3.申请认定老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其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老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托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4.申请认定老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老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托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材料:由本人填写的老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二)一式两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由老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一般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思想品德状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申请人思想品德的鉴定或证明材料依据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三)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人员,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供应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老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供应更为具体的证明材料。非师范类专业毕业的申请认定老师资格者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到指定的教化机构补修教化学、心理学等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参与老师资格测试有作弊行为的,其测试成果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老师资格测试。5.申请认定老师资格者需向老师资格认定机构缴纳有关费用,具体收费方法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六、老师资格认定程序1.老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托付的高等学校在省统一规定的期限内受理老师资格申请。2.老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托付的高等学校负责对申请人供应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3.老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申请人的教化教学基本素养和实力,提出专家审查看法。4.老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老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看法,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认定老师资格的结论,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凡被专家审查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者,老师资格认定机构不得认定其老师资格。5.老师资格认定机构向经认定符合老师资格条件者,颁发老师资格证书。七、老师资格及证书管理1.老师资格证书为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老师资格的法定凭证。老师资格证书由教化部统一印制。老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是老师资格认定的法定文本,由省教化厅按教化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老师资格认定机构应按统一规定做好老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2.老师资格证书遗失者,应在媒体上刊登遗失启事声明作废后,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老师资格证书损毁影响运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换发的同时收回损毁的老师资格证书。3.依据老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惩罚的,不能取得老师资格;已经取得老师资格的,丢失老师资格。丢失老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老师资格。丢失老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依据老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并书面通知其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归档备案。原老师资格认定机构还应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做相应的记录。4.依据老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撤销其老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老师资格的;品德不良,羞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老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老师资格。办理老师资格撤销手续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书面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按老师资格认定权限由原发证机关批准予以撤销老师资格,批准撤销的文件存入当事人人事档案,并收缴证书,归档备案。当事人5年后再次申请认定老师资格时,需供应相关证明。5.对运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并按弄虚作假、骗取老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老师资格。对变造、买卖老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八、实施老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1.实施老师资格制度对我省老师队伍建设和教化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级教化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相识全面实施老师资格制度工作的重要性,成立老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老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并建立精干有力的老师资格认定工作办事机构,确保人力物力的配备,保证老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当开展。2.各级人民政府教化行政部门应严格执行老师法、老师资格条例、老师资格条例实施方法和本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仔细负责地做好老师资格的实施工作。严格依据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认定老师资格。加强监督,严禁在老师资格认定工作中随意放宽条件、乱收费。对老师资格测试命题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在老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老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由教化行政部门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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