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日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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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规1872年 明治政府颁发了日本近代第一种教育法令学制令,其中第22章中规定,开设幼稚小学,招收6岁如下幼儿。第二十二章,开设幼稚小学,招收6岁如下幼儿。未实行,但是是日本近代有关幼儿教育设施方面的一种最早规定1899年 文省部颁布了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日本初次由政府颁发的有关幼儿园的正式法令。此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日本幼儿教育进入了一种新的历史时期。是日本教育走向制度化的重要开端,在日本幼儿教育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规程没有把幼儿园列入正规的学校教育体系。重要内容:入园年龄为3岁 2每天的保育时间为5小时 3.每个保姆照顾小朋友数在4人以内 4.每所幼儿园招收小朋友数为100150人 5保育目的在于增进幼儿身心的健全发育,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辅助家庭教育 6.保育内容为游戏、唱歌、谈话、手技4项内容 .园舍应为平房,设有保育室、游戏室和职工室等 8保育室的大小,每4名幼儿不得少于33平方米 .室内应备有恩物、绘画、玩具、乐器、黑板、桌椅、钟表、温度计和取暖设备等1.有关占地、饮水、采光等规定,均参照小学校令执行。126年 日本政府颁发了幼儿园令,这是日本教育史上第一种单独的幼儿教育法令。1947年 文部省颁布:教育基本法提出鼓励发展幼儿教育和家庭、社会教育等方面的原则性条款。学校基本法幼儿园教育五个目的:1为了幸福的生活培养幼儿的健康和安全习惯,求得身体各项技能的协调发展2.通过幼儿积极参与幼儿园内的集体生活,培养幼儿合伙、自主和自立精神3.培养幼儿对的理解幼儿园周边的社会生活和事物,使之养成对的的处世态度4.指引幼儿对的使用语言,培养幼儿对童话、画册等的爱好5.通过音乐、游戏、绘画等培养幼儿的爱好。 同年12月颁布,小朋友福利法规定设立保育所,对缺少保育家庭的幼儿进行保育,并具体规定了保育所的设立目的、设立者、保姆资格、经费承当和使用等。1948年 日本文部省发布了保育大纲,意图是赋予幼儿以快乐的经验,让幼儿通过实际经验去达到自我发展和完善。19年 日本文部省颁布幼儿园设立原则和幼儿园教育大纲标志着日本幼儿教育进入一种稳定发展的时期。1961年 日本参议院文教委员会又通过振兴幼儿教育的决策。制定实行了撒侧幼儿园振兴筹划。1964年 日本文部省初次实行幼儿教育振兴筹划:使5岁幼儿都能入园1972年 实行幼儿教育振兴筹划使、5岁小朋友都能入园1990年,实行第三个幼儿教育振兴筹划使3、4、5岁小朋友都能接受学前教育1990年 文部省颁布实行新的幼儿园教育要领充足体香了教育人本化的明显特点,她把日本幼儿教育引入了新阶段。191年 日本文部省提出了振兴幼儿园教育筹划,它提出要提高幼儿园教师的素质,变化幼儿园的教育设施、设备以及幼儿园同家长社区加强合伙等。194年,文部省、厚生省等几种部门联合颁布了天使筹划,旨在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形成“育子的社会”。199年 全国小朋友筹划针对家庭教育和地区社会教育的单薄与孩子的生活体验和自然体验的局限性。2004年 中央教育省议会刊登了有关幼儿教育、保育一体化的综合机构的征询报告2005年 中央教育省议会又刊登了有关适合环境变化的此后的幼儿教育的应有状态为了幼儿的最佳利益的征询报告中日学前教育立法一 日本近代社会是个以法治国、根据法令去办理一切事情的社会。学前教育也不例外,也要通过制定一系列法令去予以保证。有了法令,就有了共同的遵循准则,就有也许把事情办好。没有法令,人们就无所适从,无章可循。这一点,日本学前教育的发展过程已经做出了较好的证明。 日本学前教育的发展过程,事实上就是不断实现法制化的过程。从发布幼儿园保育及设备规程(9年)、幼儿园令(192年)到颁布学校教育法(14年)、幼儿园设立原则(196年)和幼儿园教育大纲(1964年修订后以法令形式发布);从发布社会事业法(1938年)到颁布小朋友福利法(1947年)和小朋友福利设施最低原则(1948年),其整个历程就是一种不断实现法制化的过程。同步,也确立了幼儿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地位,使幼儿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构成部分。从上世纪60年代到0年代,日本又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对幼儿教育提出的规定,三次制定了幼儿教育振兴筹划,彻底变化了以往家庭和社会不注重幼儿教育的观念,有力地增进了日本幼教事业的发展。 在不同的时期,正是由于这些学前教育法令的颁布,才保证了当时教育活动的顺利开展,且成为学前教育事业稳步迈进的保障。通过这些法令可以调动国家和人民两方面的积极性,同步也受到相应的约束,这样教育也就有据可依。例如,在战前的整备期里以及战后的整顿改革期里,幼儿园教育之因此浮现了大发展的局面,就有赖于幼儿园令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政体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有了法律的规定,国家和人民就会遵从,就会根据法律的规定去实行教育,由此也就推动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二 中国在国内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唯独学前教育没有专门的法律。国内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重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学前教育的条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教师法中有关学前教育和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条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幼儿保护的规定,残疾人保障法中保护残疾小朋友的规定; 4 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幼儿教育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196年)、托儿所、幼儿园卫生制度; 6 地方性幼儿教育行政法规和幼儿教育规章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等。 国内教育法即明确规定,学前教育是国内教育事业的重要构成部分,是国家学制的第一阶段,是基本教育的基本。并且国内政府近年也确立了“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作为国家教育体系基本的学前教育理应受到注重,优先发展,因此学前教育立法是目前国内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此外,面对目前学前教育事业所遇到的问题、困难和挑战,为了用法律规范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各方面关系与行为,让学前教育事业积极健康的发展,立法的问题迫在眉睫。日本作为我们的邻国,它采用政府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和增进本国学前教育的发展,的确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它从法律的角度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立条件、经费投入、教师资格、教师待遇和培训等进行了规定和约束,始终保持学前教育事业良好的发展状态。涉及建立“育子的社会”提高社会对学前教育的结识,这些政策措施给如何运用呼吁社会,一起振兴国内的学前教育很大启示。 目前,国内学前界的政协委员庞丽娟、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邢世忠都在呼吁为学前教育立法,这不仅是中国学前教育的需要,也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国际趋势。学前教育法的确立和实行值得我们每一种学前教育工作者期待。类似一种小总结,前面法规随便挑着讲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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