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原理

上传人:无*** 文档编号:20356824 上传时间:2021-03-11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经济法学原理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经济法学原理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经济法学原理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学原理单选择1、“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2、“经济法”一词最早是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3、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肇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4、“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在德国流行起来。5、主张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独立的法律分支。代表人物是哥尔德斯密特。6、方法论说是试图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研究经济法。其代表人物卡伊拉。7、日本的经济法学说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较大。8、在英国,人们尚未感到有使用“经济法”概念的必要。9、民法通则的正式颁布,给聚讼已久的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作出了立法判决。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问、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0、个人和国家是社会的两个基本要素,由个人所组成的私人领域和由国家所支配的公共领域是社会的两块主要领域。这也构成了法律包括经济法的社会基础。11、亚当斯密认为人是经济人。12、私人利润的打算,是决定资本用途的唯一动机,但自私自利的人们并不可恶。13、凯恩斯既然认为个人自由是不真实的,个人未必贤于、优于国家,国家干预有其必然性、必要性。他提出了国家干预的初步思想。14、凯恩斯的划时代的不朽著作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5、19世纪以来的主要社会思潮,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契约伦理。16、功利主义把一切都化约为可计算的利益,把一切都看作是可以按得失相较原则交换的利益,甚至包括人的基本自由,它认为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大于优于先于少数人的自由17、罗尔斯批判了契约伦理,提出了公平正义,他认为,“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8、罗尔斯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正义原则: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19、社会境况最差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主要是人权问题。20、当代正义原则是关爱境况最差者的原则。21、人权按人分配。22、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指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核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问题;所谓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指的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核心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问题;所谓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指的是契约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核心是确认国家干预与限制国家干预问题。23、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法律存在和划分的根据。24、自然经济时期不存在经济法。25、自然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26、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27、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28、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表现为个别规划,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顾此失彼,造成遗漏,产业结构混乱,产业盲目无序地发展。29、民法是主体平等法。30、民法是私人本位法。31、民法是意思自治法。3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33、所谓法的普遍性意义:第一,法的普遍性表明了法的进化性。第二,法的普遍性是一种“无知性”。第三,法的普遍性也是一种“抽象性”。34、法是普遍的而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具体的。35、普遍性规定的法与具体的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着相当的距离,不可能一一对应,完全吻合。36、立法是从特殊性到普遍性,而司法是从普遍性到特殊性。37、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质。38、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3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统率经济法的具体制度。40、经济法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调整特定市场经济关系最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41、市场竞争是市场的竞争。42、市场竞争是自由竞争。43、市场竞争是公平竞争。44、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45、宏观调控原则贯彻经济法的始终。46、宏观调控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主要特征。47、宏观调控原则实现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48、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宏观为本。一是秩序为重。一是国家干预。49、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50、市场主体的经营业绩优越于国家的经营业绩。51、自由落实到了竞争中并在竞争中得到实现。52、在现实生活中,总是存在种种限制竞争自由的因素和现象,其中之一就是垄断,包括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53、一切经济自由都可以、也应该归结为消费自由。54、消费自由是通过经营自由以便“百样货迎百家客”。55、为了消费自由才要竞争自由,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56、私法的自由是形式自由。57、经济法的自由是实质自由。58、竞争的本义是多个主体(至少两个主体)旨在争取同一目标而竞相努力,当市场中只有一个市场主体,一个市场主体可以独占市场时就不会有竞争,或者尽管存在多个市场主体,但它们相互合谋,串通一气,合为一体,也不会有竞争。59、所谓竞争是相互的,是指竞争只能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60、企业合并与竞争的性质是相对立的。61、竞争不能是自发无拘,放任自流的,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62、竞赛不同于竞争,竞赛的目的是为了公众利益,或者为了奖励。并富有友情与博爱。63、竞争既然要求一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精神和态度。64、自由必然要求竞争,竞争是自由的表现和实现。65、竞争分配是按能分配、按劳分配、按优分配。66、经济法秩序禁止相互串通、意思联络、恶意共谋以限制竞争的现象。67、经济法秩序反对地区封锁、市场壁垒和行业垄断。68、社会秩序主要是自发形成的。69、人们对待社会秩序应该像自然科学家对待物理秩序一样,抱一种客观主义、尊重事实、无为而治的态度。70、“调”,一是调适,要求调整人们的主观意志和有关措施以适应客观规律和适应市场要求,它不同于主观臆断,盲目干预;一是协调,一是控制一是矫正一是干预。71、“调”和“控”,两者是内在统一的。“调”是“控”的限定,也是“控”的途径。72、调控行为目的不在赢利而在秩序调控。73、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74、国家干预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所在和根本要求。75、市场经济建基于社会化大分工和社会化大生产。76、市场经济是一种逐利经济。77、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78、经济法就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79、经济秩序是一种自由秩序、竞争秩序、民主秩序、公平秩序、公共秩序和调控秩序。80、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构只能是公共机构而不可能是私人或私人机构。81、主体设立的合法性一是指设立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是指设立要符合法定程序。82、经济法主体的终极目的在于使社会上每人都成为主体。83、经济法的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机构,而是国家机构与私人。84、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条件(1)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2)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3)国家经济法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85、多样性是存在多种多样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并达到一定的数量,形成一定的规模。86、法律体系的构建根据只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87、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构成市场竞争法。88、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这是由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89、企业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90、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企业为本位,这就要求依法确立企业的权利。91、只有真正服务、保障私权的公权才是真正合法合理的公权。92、只有企业权利本位才能真正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93、竞争维护者是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的忠实卫士。94、竞争维护者主要是国家机构。95、竞争维护机构是一个专业机构。96、竞争维护机构是一个独立机构。97、竞争维护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98、宏观调控机构应具统一性。99、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100、宏观调控机构不尽是行政机构。101、行政垄断主要有行业垄断、地区垄断和其他行政限制竞争行为。102、宏观调控权的内容(1)计划权(2)财政权(3)金融(调控)权(4)产业调控权。103、计划,“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绝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104、有国家就有财政,任何国家都存在财政问题。105、反垄断者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法责任构成包含(1)违法主体为反垄断者。(2)主观上有过错。(3)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106、由于我国经济法的立法主体既有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又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还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107、为了杜绝权力分割、法出多门,必须在授权立法中明确规定授权立法的事项、宗旨、原则和标准。多选1、德国的经济法学说(1)集成说(2)对象说(3)世界观说(4)方法论说(5)机能说2、金泽说有几点重要的意义:一是指出了经济法产生的时代性,一是指出了经济法的功能,一是指出了经济法社会调节的灵活性。3、公共选择派指出:国家不过是人类的一个普通组织,国家帷幕后的人既不比其他人更好,也不比其他人更坏,共同利益归根结底仅仅是大量权力之争的结果。没有丝毫理由认为政治市场一定比经济市场更道德、更公正、更人道,事实完全相反。4、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使得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脱节,要么供大于求,要么供不应求,供求严重失衡时,还会引起经济危机;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导致市场经济不能平稳顺畅地进行,而是大起大落,忽冷忽热,形成经济周期,出现经济波动,具有严重的不稳定性。5、经营自由的本义是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等经营者)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管理其人财物、决定其产供销,具体可以分解为人事任免权、物资采购权、资金支配权、生产决定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酬金分配权、机构设置权、联营投资权、对外贸易权、拒绝摊派权,等等。6、经营自由赋予经营者以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人格,表明经营者不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这些权利是其自由的表征和保障。7、竞争自由就是每个人力争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自由让全部资源通过自由竞争去配置。8、没有“调”的控,未经“调”而直接“控”,会“控”得过多过死,缺乏必要的自由度和灵活性,会严重地束缚市场经济的发展。“控”是“调”的后置,也是“调”的目的,只有达到“控”的目的的“调”,才是有效的“调”;只“调”不“控”,“调”而无控,无拘无束,放任自流,市场经济会失控无序,不可能长足发展。9、经济民主包括个人民主,企业民主,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等内容和要求。10、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1指导思想不正确。2按“身份”立法。3缺乏科学的标准。4具有严重的封闭性。11、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标准:(1)多样性与统一性(2)稳定性与变通性(3)现行性与超前性(4)国内性与国际性。12、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别(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的主体不同(3)两者的权力不同(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6)两者的本位和宗旨不同(7)两者追求的利益不同13、宏观调控权的性质(1)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宏观性权力(2)宏观调控权是一种间接性权力(3)宏观调控权是一种调控性权力(4)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公权性权力.14、经济法责任的含义(1)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责任(2)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3)经济法的责任是经济法的责任。15、经济法立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第二,经济法法典与单行经济法相并存。第三,中央经济法立法与地方经济法立法相并举。第四,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名词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而言之就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2、经营自由的本义是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等经营者)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管理其人财物、决定其产供销。3、竞争,就是各市场主体依凭自己的财产资源自主决策、独立行动、追求己利、自担风险。4、间接调控是指在市场体制下,要求私人自治,政企分开,国家不得直接干预私人领域和企业事务,而只能在超出私人领域和企业外部有所作为。5、利益说。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定义是:“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这是人们广泛引用的一种划分公私法的标准。6、主体说,认为公法至少有一方主体是公主体如国家或国家授权者,私法主体为私主体如公民、法人等私人。7、“平等原则”,即人们在基本自由权利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在基本自由权利与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交换”,禁止金钱对基本自由权利的侵蚀。8、“差别原则”,即人们在经济和社会利益方面允许存在差别,但这种差别应“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即地位最不利的人优先。9、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10、统一性,是指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尽管是多种多样的,但经济法的体系并不是它们的随意堆积,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内在统一的。11、稳定性,是指经济法的体系应有自己肯定的范畴、确定的原理、明确的宗旨、固定的对象、稳定的法规。12、变通性是指经济法的体系不是铁板一块、封闭僵死的,而是开放发展、吐故纳新的,它能因应社会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13、经济法立法是有关主体依据法定权限、经过法定程序、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制定、修改和废止经济法法律法规的活动。14、职权立法,即由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中央国家权力机关来制定基本的和主要的经济法法律。15、经济法的立法主体,指的是经济法的立法者。16、知识经济,即知识是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本、知识是商品生产的主要技术、知识是产品结构的主要含量、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知识是经济管理的主要手段。17、经济法的立法权限是指经济法的立法主体制订、修改和废止经济法规范的权力。18、立法权的集权性指的是立法精神的同一性,即“法案之草创及修正,其精神系统不可紊也”以及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即不得与宪法和上级法律相抵触,同级法律或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19、经济法的立法程序是经济法立法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或次序,经济法立法必须逐一经过,不得省略超脱,经济法的立法程序是对经济法立法进行审议、讨论的程序,对经济法立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是经济法批准、通过和生效的程序。20、经济法的实施是一定主体依照有关程序、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启动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功能,实现经济法的预期调整目标。简答1、有序竞争,一是有范围的竞争,竞争不是漫无边际的,竞争只能存在于一定范围之内,主要是经济领域,有的领域不允许市场竞争,二是有调控的竞争,竞争不是盲目的、无序的,它要受必要的调控,使竞争在预定的正确方向上、在期望的高水平层次上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无谓的、低水平层次的竞争。三是有节制的竞争,竞争不是越激烈越好,竞争过于激烈,导致物事频仍,昙花一现,快速折旧,不能人尽其才,物尽其用,事尽其功,造成很大的浪费,凡事皆有度,要有理有节地进行,竞争亦然。四是稳定竞争,竞争不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引发危险的社会动荡,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就不会有真正的竞争,为此,必须为竞争提供和保障稳定的社会环境。2、竞争的含义1竞争不是独一的而是相互的所谓竞争是相互的,是指竞争只能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多个市场主体的存在,是竞争存在的前提条件,存在至少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时才可能有竞争。2竞争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竞争只能存在于有秩序的地方,并在秩序中进行。秩序意味着一种可预期性,而竞争是对预期目标的可欲。3竞争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限制的所谓的有限竞争,一是指竞争领域有所限制,并不是一切领域都开放竞争。一是竞争的程度有所节制,并不是一概竞争越激烈越好,一是竞争的观念必须有所限制。竞争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是人类价值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是依存于其他因素而不是高于其他因素。4竞争不是强制的而是自由的竞争既然要求一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精神和态度,那就必然要求自由,真正的竞争是一种自由竞争。上述竞争的内涵也说明,要促进维护竞争,人们必须拥有自由,国家必须维护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竞争。3、竞争的秩序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一是主体的多元性。二是意思的自治性。三是行为的独立性。四是地位的平等性。五是市场的开放性。4、经济法秩序就是一种自为秩序。其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表现,它依法确立了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合理地位和重要作用。二是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根本宗旨是通过反对限制竞争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秩序的形成。三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治化。5、社会公共性应当具有以下内涵:第一,社会性。第二,公共性。第三,公益性。第四,干预性。社会公共性就是上述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6、社会公共性的要求社会公共性已经成为时代精神的体现和社会要求的反映。第一,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标志着社会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第二,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表明人们要求国家提供社会福利。第四,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7、经济法的义务的特点第一,经济法义务具有社会性。第二,经济法义务具有公共性。第三,经济法义务具有无偿性。第四,经济法义务具有公益性。8、经济法独立于民法是由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所决定的:(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的主体不同(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4)两者的构成要索不同(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9、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的原因:(1)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民法是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之上的,没有平等、自由就没有民法。(2)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民法信奉独立、平等、自由、权利和责任,体现着社会进步的要求,在历史上也对社会发展进步起过巨大的促进作用。主体地位,保护每个人作为人的应有权利,从而真正解放人、解放社会。在这个基础上,民法才能维持它的进步性,并继续促进社会发展进步。(3)民法的意思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由于真正的意思自治只能建立在完全平等、自由的主体之间。在经济法所创造的平等、自由的基础上,才有民法的意思自治,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民法的意思自治。(4)民法的自由竞争要以经济法为基础民法也是一种竞争法则,必然导致优胜劣汰,经济集中,最后形成垄断,垄断反过来抑制市场竞争。原因就在于反垄断法通过反垄断所创造和维持的自由竞争的基础,之于民法的自由竞争具有根本性的先决性的意义。在反垄断完成以后,民法的自由竞争才能在其基础上顺利进行。10、经济法的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2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3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4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5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差别责任论述一、宏观调控原则的内涵1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必须也只能立足市场、利用市场、服务市场,没有市场的宏观调控最终没有市场。从根本上说,所谓的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2宏观调控是宏观领域的调控。(1)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2)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3)宏观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4)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3宏观调控是有限调控。面对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人类只能具有有限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宏观调控就只能是有限调控,把宏观调控限制在国家或政府拥有较为全面详尽信息的国民经济方面,而把其余并不关系国计民生和影响国泰民安的绝大多数微观方面赋予私人。4宏观调控是民主调控。宏观调控是大众的事业,必须贯彻民主、保障民主,宏观调控的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民主,宏观调控的实现也必须贯彻经济民主,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激发尊重和维持私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只有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才能有所作为。5宏观调控主要是法律调控。宏观调控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措施,其中应以法律措施为主。因为:只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宏观调控才能像法律制定一样大众参与,集思广益,富有理性,从而宏观调控更能认识、反映和适应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二、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的关系:正是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的内在统一决定并说明了市场竞争原则与宏观调控原则是密切相关、内在统一的。这种密切相关、内在统一,具体表现为:一、宏观调控是市场竞争的条件第一,宏观调控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调控。第二,宏观调控是对市场运行的调控。第三,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范围的调控。第四,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目标的调控。五,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调控。第六,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的保障。二、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依归第一,宏观调控受市场竞争的制约。第二,宏观调控要顺应事物的自然趋势,合乎市场的竞争规律。第三,宏观调控的目标要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三、经济法是规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我们在认识到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必要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必须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这是因为:第一,权力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第二,规范国家干预是由国家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三,规范国家干预也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第四,国家是一个庞杂的官僚机构,它滋生助长官僚主义,也需要官僚主义第五,国家是一种排他性组织,一个地区、一个社会只能有一个国家,“一地不能有二国”,国家的这种绝对排它性表明国家天生是一种垄断组织。第六,国家作为一个社会的总代表,在某种意义上,应是所有人的“衣食父母”,让社会上所有人过上作为人的人道生活、享受保障人的尊严的社会福利,尤其是“对受到歧视或处于不利地位的劳动者的特别需求作出反应”这应是国家的道义和责任,这样,福利国家要求确实是社会民众的强烈呼声。正是基于上述种种理由,必须约束国家权力,限制国家权威,规制国家行为;明确国家责任,也即要依法规范国家干预。四、经济法的属性经济法既不是私法,也不是公法,而是一种社会法,最起码具有社会法的属性。第一,经济法的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机构,而是国家机构与私人。第二,经济法体现的不是私人与私人间的平等自由意志,因为在经济法中如在反垄断法中,私、人不再是平等的,意志不再是自由的;体现的也不是国家的意志,规律的也不是权力者与服从者的关系,因为在经济法中如宏观调控法中,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但国家并不直接控制企业,对企业指手画脚,企业也不隶属服从于国家机构。第三,经济法保护的不是私法意义上的私人利益,因为那种私人利益是一种特殊性的、利己性的私人利益,归根到底是极少数人的利益,保护的也不是国家利益,因为国家利益是一种抽象性的、中介性的、再分配的、政治性的第四,经济法规范不是私法规范,私法规范比较概括从而有利于私权推定和私权保护,私法规范的任意性有利于保障私人意思自治;经济法规范也不是公法规范,公法规范比较具体从而有利于权力制约,公法规范的强制性有利于保障国家意志的贯彻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第五,私法的调整机制是意思自治,私法本质上是一种自主调整的法律,这是市场调节在私法中的反映;公法的调整机制是命令服从,公法本质上是一种他律调整的法律,这是由权力支配的本性所决定的。五、宏观调控者1宏观调控者主要是国家机构任何法律的主体从根本上说都是人,因为主体是人,并且事在人为。经济法的主体亦然。但法律与法律不同,法律主体与法律主体亦有不同。2宏观调控机构应具统一性宏观调控的根本宗旨在于宏观着手,控制全局;统一市场,调配资源;通盘考虑,通力合作;调剂余缺,取长补短;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如果地方封锁,条块分割;各自为政,一盘散沙;单打独斗,互相掣肘,就没有宏观调控可言。3。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宏观调控是在全国社会范围内调集资源、统一部署,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协调发展,宏观调控也是一种利益调整,会导致利益的得丧变更,会发生重大利益冲突,这就要有权威机构去协调平衡。这些都说明宏观调控是一种权威行为,这一性质决定了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权威性。4宏观调控机构应具确专业性现代社会经济问题错综复杂,“高精尖专”,专业性强,宏观调控更是如此。要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必须依靠科学理性,依靠专业知识,要求术业有专攻,要有精湛的专业水平。因此,应该通过公开考试,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把优秀的专业人才选拔到宏观调控机构,以便发挥其专业特长,真正把专业特长与领导权力结合起来。5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宏观调控是一项庞杂的社会工程,涉及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需要非常全面而充分的知识和信息;这是大众共同的事业,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需要大众参与、群策群力,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依靠民主,集思广益才可能完成;只有发扬民主,反对长官意志,克服片面和盲点,杜绝偏见和无知,宏观调控才能有效。6宏观调控机构不尽是行政机构前已论及,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应尽可能吸纳一切可以吸纳的人,宏观调控机构的人员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不应全部来自行政机构。虽然有些行政机构充当宏观调控机构,但这并不是说该宏观调控机构就是行政机构,因为该行政机构进行宏观调控要接受权力机构的审批和监督,本质上是代表权力机构进行宏观调控,执行的是权力机构的意志和法律,所以许多国家的计划都必须由国会审批并接受国会的监督。实践也证明,为了避免行政干预,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独立性,要独立于行政机构。经济法原理一、单选1、“经济法”一词是“(舶来品)”。2、“经济法”一词最早是于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摩莱里)在其名著自然法典中提出的。3、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肇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4、“经济法”这一概念首先在德国流行起来。5、集成说的代表人物是努兹巴姆。6、对象说的代表人物是(歌德斯密特)7、世界观说的代表人物是(赫德曼)8、方法论说的代表人物是(卡伊拉)9、日本经济学说受(德国)经济学说的影响较大。10、苏联的经济法学说11、在(英国),人们尚未感到有使用“经济法”概念的必要12、民法通则的正式颁布(给聚讼已久的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做出了立法的判决)13、(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14、(个人和国家)是社会的两个基本要素,由个人所组成的俗人领域和由国家所支配的公共领域是社会的两块主要领域,也构成了法律包括经济法的社会基础。15、亚当斯密认为,人是经纪人。16、私人利润的打算,是决定资本用途的唯一动机。但自私自利的人们并不可恶。17、凯恩斯提出了国家干预的初步思想。18、凯恩斯的跨时代不朽巨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从19世纪以来的主要社会思潮,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契约论理)20、功利主义把(一切都化约为可计算的利益)21、功利主义认为(最大多数的人的幸福大于优于先于少说人的自由)22、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23、罗尔斯提出了他的著名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24、社会境况最差者的生存与发展问题主要是(人权问题)25、当代正义原则是(关爱境况最差者的原则)26、把社会境况最差者的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归结为(人权问题)27、(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指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核心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问题。28所谓(经济法的基础指的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核心是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的问题)29、所谓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指的是契约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核心是确认国家干预与限制国家干预问题30、(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法律存在和划分的根源31、自然经济时期不存在的经济法32、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是(自由竞争)33、(垄断)是市场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3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35、(法是普遍的),而(法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具体的)36、(普遍性规定的法与具体的社会关系之间,存在着相当的距离,不可能一一对应。完全吻合)37、(立法是从特殊性到普遍性)38、司法是从普遍性到特殊性。39、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反映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体现经济法的基本内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统帅经济法的具体制度40、经济法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调整特定市场经济关系最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41、(人权)就不允许市场竞争42、由于法律的基本原则是由(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43、宏观调控就只能是有限调控44、宏观调控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措施。45、经济法的基本精神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宏观为本)一是(秩序为重)一是(国家干预)46、(自由)是人的本性要求,是人类奋斗的目标之一47、(市场主体的经营业绩优于国家的经营业绩)48,自由落实到了竞争中并在(竞争中的得到实现)49、限制竞争自由的因素和现象,包括(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50、(一切经济自由都可以,也应该归结为消费自由)51、通过经营自由以便(“百样货迎百家客“)52(为了消费自由才要竞争自由,两者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53、私法的自由是(形式自由)54、经济法的自由是(实质自由)55、企业合并与竞争的性质是相对立的56、竞争不能是自发无拘的,放任自由的,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57、竞赛不同于竞争,竞赛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为了奖励,并富有友情与博爱。58、竞争既然要求一种(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精神和态度)59、自由必然要求(竞争)、60、自由是一种分配机制,实现平等所不可缺的。61、竞争是一种资源配置手段62、竞争分配是按能分配、按劳分配、按优分配63、经济法秩序(禁止相互串通、意思联络、恶意共谋以限制竞争)的情况64、经济法秩序反对(地区封锁、市场壁垒和行业垄断。)65、社会秩序主要是(自发形成的)。66、人们对待社会秩序应该像自然科学家对待物理秩序一样,抱一种(客观主义、尊重事实、无为而治的态度)67、在市场体制下,人们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社会财富会向优胜者分配,结果导致两极分化,(“马太效应”)68、所谓“调”,一是(调试),一是(协调),一是(调节)69、“调”和“控”,两者是内在统一的。“调”是“控”的限定,也是“控”的途径,没有调的控,未经调而直接控,会控的过多,缺乏必要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控是调的后置,也是调的目的,只有达到控的目的的调,才会是有效的调,只调不控,调而无控,无拘无束,放任自由,市场经济会失控无序70、调控行为目的不在赢利而在秩序调控71、经济法以(社会公共性)为本位。72、国家干预是社会公共性的本质所在和根本要求。73、市场经济是基于社会化大分工和社会化生产。74、市场经济是一种逐利经济75、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76、因而规定他们的经济法就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77、经济秩序是一种自由秩序,(竞争秩序),民主秩序,公平秩序(公共秩序)和(调控秩序)。78、经济法的主体的国家机构(只能是公共机构)而不是私人或私人机构。79、主体设立的合法性指,(一是指设立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一是指设立要符合法定的程序)80、经济法的主体终极目的在于(使社会上每人都成为主体)81,建立经济法体系的条件,1,(一国,或该国的执政党奉行的一种比较成熟、比较稳定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2(本学科的研究要达到相当的程度)3,(国家经济立法具备一定的数量和质量)82、存在多种多样的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并(达到一定的数量)(形成一定的规模)83、法律体系的构建根据只能是法律的(调整对象)。84、(反垄断法)或(反限制竞争法和反不当竞争法)共同构成竞争法、85、(企业)处于社会经济的中心、86、竞争维护者是市场经济公平,自由竞争的忠实卫士。87、竞争的维护者主要是国家机构88、竞争的维护机构是一个专业机构。89、竞争维护机构是一个独立机构90、竞争维护机构是不尽是行政机关91、宏观调控权的内容1,计划权2,财政权,3,金融调控权,4,产业调控权92、财政权(有国家就有财政,任何国家都存在财政问题)(1)预算权(2)税收征管权93、经济法的责任富有丰富的含义1,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责任。2,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3,经济法的责任是经济法的责任94、反垄断法违反反垄断法的经济法责任构成,(1)违法主体为反垄断者(2)主观上有过错(3)实施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95、我国经济法的立法主体既有中央权力机关,又有中央国家行政机关,还有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96、为了杜绝权力分割、法出多门,必须在授权立法中明确规定(授权立法的事项、宗旨、和标准)。二、多选1、德国的经济法学说,集成说,对象说,世界观说,方法论说、技能说。2、金泽说的几点重要的意义,一是指出了经济法产生的时代性,一是指出了经济法的功能,一是指出了经济法社会调节的灵活性、3、凯恩斯既然认为(个人自由是不真实的)(个人未必贤于、优于国家)(国家干预的有其必然性、必要性)4、公共选择学派指出:(国家不过是人类的一个普通组织)(国家帷幕后得人既不比其他人更好)(也不比其他人更坏)(没有丝毫理由认为政治市场一定比经济市场更道德)5、市场竞争自由的盲目无序性,(使得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需要脱节)(供求严重失衡时,还会引发经济危机)6、市场自由竞争的盲目无序性,表现为(个别规划,)(盲目投资)(重复建设)(顾此失彼),造成遗漏,产业结构混乱,产业盲目无序的发展7、民法是主体平等法,是私人本法,是意思自治法8、所谓法的普遍性,第一(法的普遍性表明了法的进化性)第二(法的普遍性是一种“无知性”)第三(法的普遍性也是一种“抽象性”)9、竞争自由,(每个人力争发挥自己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自由)(让全部资源通过自由竞争去配置)10、传统经济法体系的缺陷,1指导思想不正确,2按“身份”立法。3.缺乏科学的标准,4,具有严重的封闭性。11、宏观调控权的性质,1,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宏观性权力2,宏观调控权是一种间接性权力3,宏观调控权是一种调控性权力4,宏观调控权是一种公权性权力。三、名词解释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要而言之就是经济法的精神实质和实践纲领。2、经济自由的本义是市场主体(包括个人、企业等经营者)有权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管理其人财物、决定其产供销,(生产决定权),(对外贸易权),(拒绝摊派权)经营自由赋予经营者以独立。自由的市场的主体人格,表明经营者不是国家机关的附属物。3、所谓竞争,就是市场主体依凭自己的财产资源自主决策、独立行动、追求己利、自担风险。4、间接调控,在市场体制下,要求私人自治,正分开,国家不得直接干预私人领域和企业事务,而只能在超出私人领域和企业外部有所作为。5、公私法的划分事故法律最基本的分类,三种学说。一是利益说。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定义“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一是主体说,认为公法至少有一方主体如国家或国家授权者,私法主体为私主体如公民、法人等私人。一是关系说。如上所述,公法是规定隶属服从关系的法,私法是规定平等协作关系的法。6、“两个原则”:第一个是“平等原则”,即人们在基本自由权利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许在基本自由权利与经济和社会利益之间进行交换,禁止金钱对基本自由权利的侵蚀,第二个是“差别原则”,即人们在经济和社会利益方面允许存在差别,但是这种差别应“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即”地位最不利的人优先。7、经济法的体系是指由经济法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个有机系统。8、所谓统一性是指经济法的法律法规尽管多种多样,但经济法的体系并不是他们的随意堆积,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内在统一的。9、所谓稳定性,是指经济法的体系应有自己肯定的范畴、确定的原理、明确的宗旨、固定的对象、规定的法规。10、所谓变通性,是指经济法的体系不是铁板一块,封闭僵死的,而是开放发展,吐故纳新的。它能因社会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不断完善11、所谓的差别责任,也就是说经济法的责任因有责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12、经济法立法是有关主体依据法定权限、经过法定程序、运用一定的立法技术制定、修改和废止的经济法律法规的活动。13、职权立法,即由国家权力机关主要是中央国家权力机关来制定基本的和主要的经济法法律。14、经济法的立法主体指经济法的立法者。15、知识经济,即知识是经济发展的主要资本、知识是商品生产的主要技术、知识是产品构成的主要含量、知识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知识是经济管理的主要手段16、经济立法权限是指经济法的立法主体制订、修改和废止经济法规范的权力。17、立法权的集权性着的是立法精神的同一性,以及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即不得与宪法和上级法律相抵触,同级法律或法规之间的协调统一。18、经济法的立法程序是经济法立法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或次序。19、经济法的实施是一定主体依照有关程序、将经济法规范贯彻落实到社会现实中,启动经济法规范的社会调整功能,实现经济法的预期的调整目标/20、经济法的效力,它是经济法作为一种法规所固有的强制力,它源于国家对经济法的制定或认可21、经济法的实效,它是经济法在现实中被人们所遵行,使经济法由观念形态效力转化为实际状态的效力。22、经济法的实现,它是经济法所预期的达到。四、简答1、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第一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第二,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市场关系。第三,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由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2、市场竞争的原则,1市场竞争是市场的竞争,2,市场竞争是自由的竞争,3,市场竞争是公平的竞争,4,市场竞争是有序的竞争,一是有范围的竞争,一是有调控的竞争,一是有节制的竞争,一是稳定的竞争3、宏观调控原则的内涵,1,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的宏观调控,2,宏观调控是宏观领域的调控,不是私人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宏观领域是市场失灵的领域,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3,宏观调控是有限的调控。4宏观调控是民主调控。5,宏观调控主要是法律调控。宏观调控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经济、行政和法律)三种措施。4、宏观调控原则的贯彻,1,宏观调控原则贯彻经济法的始终。2,宏观调控原则体现了经济法的主要特征。3,宏观调控原则实现着经济法的基本精神。5、宏观调控的原则是密切相关、内在同一的。这种密切相关、内在统一,具体表现为,第一,宏观调控是对国家大政方针的调控。第二,宏观调控是对市场运行的调控。第三,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范围的调控。第四,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目标的调控。第五,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规则的调控。第六,宏观调控是对市场竞争的保障。6、市场竞争是宏观调控的依归,第一,宏观调控受市场竞争的制约。第二,宏观调控要顺应事物的自然趋势,合乎市场的竞争趋势。第三,宏观调控的目标通过市场竞争来实现。7、竞争的含义,1,竞争的本义是多个主体(至少两个主体)旨在争取同一目标而竞争努力,竞争的动力来自外在的压力,竞争的目的在于超越别人而独占目标。因此,当市场中只有一个市场主体,一个市场主体可以独占市场时就不会有竞争,或者尽管存在多个市场主体,但他们互相合谋,串通一气,合为一体,也不会有竞争。所谓竞争是相互的,是指竞争只能存在于多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2,竞争不是无序的而是有序的。3,竞争不是无限制的而是有限制的。,4,竞争不是强制的而是自由的8、竞争的秩序应具备以下构成条件,一是主体的多元性,一是意思的自治性,一是地位的平等性,一是市场的开放性9、经济法秩序是一种自为秩序。具体表现如下,一是经济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律表现。一是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是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的法治化。10、一,从经济法的起源上看,众所周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二,从经济法的价值看。经济民主包括个人民主,(企业民主),(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等内容和要求。11、作为经济法的主体的国家机构,必须满足以下要求:第一,主体设立的合法性、第二,主体构成的代表性。第三,主体成员的公务性。第四,主体地位的非本发行。第五,主体宗旨的公益性。12、国家机构的经济法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公共性权力,应符合社会的公共性的要求,第一,权力本质的公共性,第二,权力行使的程序性、第三。权力范围的合理性,第四,权力地位的非本位性。第五,权力宗旨的公益性。13、建立经济法的体系不是任意的,它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1,多样性与统一性。2.稳定性与变通性,3,现行性与超前性4,国内性与国际性14、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经济法独立于民法。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所决定的:(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的主体不同(3)两者的权力不同(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5)两者的法律属性不同2,经济法以民法为依归,这是由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1)民法是一种生活中的法(2)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3)民法是一种进步的法(4)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3,民法以经济法为条件,这是由经济法的性质所决定的,(1)民法的基础需要经济法去奠定,(2)民法的进步性需要经济法去维持(3)民法的自治需要经济法去创造条件(4),民法的自由竞争要以经济法为基础15、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以企业为本位,这就要求依法确立企业的权利。只有真正服务、保障私权的公权才是真正合法合理的公权。只有企业权利本位才能真正使企业成为市场经济主体。16、市场竞争权的性质,1市场竞争权是一种自由竞争权2,市场竞争权是一项消费者主权3,市场竞争权是一项公平竞争权4,市场竞争权针对垄断来说还是一项经济民主权5,市场竞争权是一项经济职权17、经济法的责任具有以下特征,1,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社会责任2,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3,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法定的责任4,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角色责任5,经济法的责任是一种差别责任18、经济法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第二,经济法法典与单行经济法相并序。第三,中央经济法的立法与地方经济立法相并举,第四,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19.竞争在经济法中的意义1竞争是一种效益机制2竞争是一种创新机制3竞争是一种发现过程4竞争是一种分配机制20.经济法实施的意义答:1、经济法的实施,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2、经济法的实施,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3.经济法的实施,是社会经法发展的重要举措。(1)经济法的实施,表明国家对法律的态度,法律具有威信,会影响人们的对法律的态度,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法的发展。(2)经济法的实施,使经济法现实化,并确实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3)经济法的实施,是在进行反限制竞争和反不正当竞争的斗争,是在贯彻自由竞争的市场法则,是在伸张自由竞争的市场精神。4、经济法的实施,有利于法治的完善。5、经济法的实施有利于经济法权力(利)义务的实体化或实定化。21.经济法独立于民法这是由经济法和民法的区别所决定的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的主体不同3、两者的权利(力)不同4、两者的构成要素不同5、两者的属性不同民法与经济法是两个独立的部门,但却共同扎根于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密切结合的混合经济。民法与经济法分别是这两种混合经济的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法律表现,混合经济的内在统一性要求民法与经济法必须相互配合。五、论述:1、“大经济法学说”,是不适当的,因为第一,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第二平等的社会经济关系、行政管理性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的社会经济关系这三种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个性大于共性。第三把这三种相关但更多的是相异的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综合起来构成的经济法,这是另一种意义上的“诸法合体”。第四。关于经济性。其所谓的“经济性”一是指具体的财产内容,一是指于社会经济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有关。2、有相当多的人认为,有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就有经济法,因而从自然时期起就有经济法。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第一,(自然经济是一种落后的经济)第二,自然经济是一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的经济。第三自然经济是一种小农经济。以上三种方面表明,在自然经济时期,由于自然经济的落后性、封闭性以及历史性,决定了无论是国家掠夺社会财富的手段,还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法,大都是严刑峻法,从而使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返刑化、极刑化。第四,自然经济是一种分工简陋的经济。3、社会公共性的要求,第一,社会公共性的凸显,标志着社会从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第二,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社会利益的凸显,表面人们要求国家提供社会福利。第四,社会公共性的凸显,要求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4、社会公共性的调整,首先,民法不能。只是因为,第一,民法是个人本位法。第二,民法是私权本位法。第三,民法是自我救济法。其次,行政法也不能,因为,第一,行政法是政府本位法。第二,行政法的宗旨是限制政府权力、规范政府的行为、明确政府的责任,是管理政府的法。第三,行政法的最终目标也是为了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但由于一切权利都易于滥用,行政权作为一种自由裁量权尤其如此,政府机构的不断膨胀并官僚主义盛行,政府干预的失灵,往往导致事与愿违。5、必须规范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第一,权力既可能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也可能是阻碍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第二,规范国家干预是由国家权力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三,规范国家干预也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第四,国家是一个庞杂的官僚机构,它滋生助长官僚主义,也需要官僚主义。第五,国家是一种排他性组织,一个地区,一个社会只能有一个国家,“一地不能有二国”,国家的这种绝对排他性表面国家天生是一种垄断组织。第六,国家作为一个社会的总代表,在某种意义上,应是所有人的“衣食父母”。6、社会法的属性,第一,经济法的主体既不是纯粹的私人,也不能纯粹的国家机构,而是国家机构与私人。第二,经济法体现的不是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平等自由意志,体现的也不是国家的意志,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大学资料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