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试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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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试题二(本试题页不上交)注意事项:1.答卷可采取打印或手写方式在A4打印纸上完成。如果手写,必须字迹工整,以便老师批阅;2.2012年6月3日18:00之前交学习中心;3.下载标准答卷模版。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经济法学答卷本人承诺:本试卷确为本人独立完成,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签名:_学号:_专业:_学习中心:_题号一二三总分(百分制)评阅人签字得分一、简答题:(共4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述价格社会监督的概念和种类。答:价格的社会监督是指各种社会监督主体对价格行为进行的监督。(一)消费者组织的监督(二)职工价格监督组织的监督(三)新闻单位的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社会监督可以划分为群众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三种。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的关系社会监督与国家监督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互相传递信息,互相推动,互相配合。二是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互相转化。 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既有着密切的联系,又有着本质的不同。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监督的主体不同。(2)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性质不同。(3)监督的法律后果不同。2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答: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能是其法律地位和性质的集中反映,是其各种法律行为和活动的高度概括。(一)宏观调控职能1.利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手段进行调控。2.利用再贴现和再贷款手段进行调控。3.利用公开市场业务进行调控。4.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调控。(二)金融监管职能,是指对金融机构和金融活动运用公权力进行监管的职能。(三)公共服务职能,是指中央银行对政府、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提供金融服务。3简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特征。答: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昨晚生产要素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资产。(1)作为生产要素用于生产,在生产流通领域中构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因素或条件。(2)具有增值功能。(3)主要由企业占用。(4)主要通过市场来配置。4简述反垄断法委员会的职责。答: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拟定有关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反垄断委员会聘请法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委员会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工作规则还规定了委员会组成、会议制度、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二、论述题:(共2题,每题20分,共40分)1论经营者的义务。答: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2论诋毁商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答:商业诋毁行为,也被称为商业诽谤行为,是指损害他人商誉、侵犯他人商誉权的行为。具体而言,它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诋毁商誉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对诋毁竞争对手的故意。2.诋毁行为的客体是竞争者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诋毁与自己毫无竞争关系的非商业竞争者的商誉,不构成此项不正当竞争行为。3.行为人采取了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三、案例分析题:(共20分)某厂从本县食品厂购买其腌制的山野菜十斤,第二天加工后,供本厂职工中餐。职工进餐后不久,职工相继出现在了腹痛、腹泄及呕吐等症状。工厂立即与医院联系,经紧急抢救,患病职工脱离危险,经查明,食物中毒为食品厂提供的山野菜腐烂变质所致。为此,工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请求判令食品厂赔偿损失。问:1受害者应根据什么法律要求赔偿损失;2谁应负赔偿责任;3受害者获得的赔偿包括哪些内容。答:1.受害者应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损失。应为工厂够山野菜属于生活需要行为。2.食品厂应负赔偿责任3.食品厂应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和因务工而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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