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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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保险与保险法概述 16/1/7 18:45 理律的结合:保险法的原理与保险法律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的研习 课堂学习和课后自学的结合:参考书目的阅读 :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制度 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即须有危险 要素: (1)可能的; (2)非故意的; (3)不确定的; (4)其范围经订明的; 2 1 (5)危险及其发生须为适法。 1 2、以确保人类经济生活的安定为目的,即在于补偿 3、须有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即须有协力 4、须有保费的缴纳(大数原则) 保险的四要素:危险、补偿、协力、保费 1、保险是一种合同关系 2、保险是当事人一方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关系 3、保险是当事人一方负担赔偿财物的合同关系 ! ! 1、保险与救济 2、保险与储蓄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以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作为标的,又称为损失保险,是补偿性的保险。 “不 得因为保险而获得利益” :两个保险叠加时超过被保险人的损失,代位求偿。 狭义的财产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责任保险: 保证保险: 信用保险 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作为标的,又称为给付保险 人寿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疾病保险: ! #! :原保险和再保险 1990 10 2 原保险 再保险 投保人保险人保险人 :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特点: (1)主体:保险公司; (2)通常是自愿保险; (3)保险对象可以是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保费来源于投保人的缴纳; (5)目的:盈利 社会保险特点: (1)主体:政府及授权的组织; (2)通常是强制保险; (3)保障对 象只能是自然人; (4)保费来源于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 (5)目的:推行社会政策。 :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强制保险: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投保; (2)保障的对象是确立的; (3)保险金额、 保险费是确立的,如交强险 ;( 4)保障的主要是受害人的利益 。 自愿保险: (1)投保人自己选择是否投保; 是调整保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属于商法的范畴。 1、保险业法保险组织法 规定保险企业的设立、组织、运行、监督。 2 2、保险合同法 3、保险特别法 第二讲 保险合同概述 16/1/7 18:45 1、射幸性 当事人的损益在订立合同时是不确定的射幸合同; 12 1 2 6 2、附和性 保险条款通常是保险人提供的,投保人没有选择的权利附合缔约; (1) 保险人对保险条款要明确说明, 尤其是免责条款, 如果保险人不履行这项义务, 该条款不纳入合同。 (2)保险合同的条款要公平,不得免除自己的主要义务,限制投保人的权利。 39 40 (3)当保险合同的解释有争议时,倾向于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 3、最大诚信 4、非要式性 不一定以保单、保险凭证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 13 1 1、保险人 ! $! (1)保险人是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种组织。在我国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有限责 任公司、依其他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保险机构 6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保险费的请求权。 (3)保险人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时依其承保的责任负担赔偿的义务。 2、投保人 (1)投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因此要有行为能力。 (2)投保人须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12 1 2 1、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是遭受损失的人; (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3)被保险人也可由投保人担任。 2、受益人 (1)受益权的性质:非继受取得,而是原始取得 40 50 ;是一种期待权 2000 2001 2003 2005 1 30 1/3 ! %! 。 (2)受益人的资格。在法律上受益人只是单纯享受利益的人,所以只要是具有权利 能力的人,都可作为受益人。 (3)受益人的产生方式:一是保险合同载明 1 2 ; 二是投保人在订约后行使受益人更换权或指定权 ; 三是法律补充规定 42 43 2 1、保险代理人 受保险人的委托,以保险人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其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的人。 ! ! %#!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 第 22 条: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故意犯 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结论 性意见为依据。 ” (2)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须有直接因果关系。 司法解释三第 23条: “保险人主张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责任的,应当证明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保险人在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者疾病造成伤残或者死亡,保险人主张根据保 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5、战争条款 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又称退保金。人身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内容是保险人在投保人交付保费中扣除营业费用、 缔约费用和雇用费用后累积的金额。 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归属主体应为投保人。 1 2 3 1、因保险合同解除而发生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1)投保人解除合同而发生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 %+! (2)保险人解除合同而发生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2、因保险合同终止而发生的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1)投保人故意行为诱发道德风险丧失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请求权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 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 43 条)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 还给投保人以外的相关权利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 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2)被保险人自杀导致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保险法第 44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 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保险单现金价值的退还(保 45条) 以交足二年以上为条件。 ! %$! 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死为保险标的, 以一定期限内的死亡或期满生存 为保险事故,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一 种保险合同。 1、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定额保险合同; 2、人寿保险合同兼有保险和储蓄双重性能; 3、保险合同以人的生命状态为保险对象; (生存死亡) 人的生命是自然界最高发展阶段的结果,是从事人类社会活动的基础,生命状态对 人们活动的性质及结果影响很大, 人寿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不同生命状态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是被保险人到保险期限届满时生存;二是被保险人在规定保险 期限内死亡;三是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还是在期限届满时生存,保险人都给 付保险金; 4、人寿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长期性。 5、人寿保险合同是典型商业化的保险合同; 6、人寿保险合同是一种最重要最普遍的人身保险合同。 1、承保技术为标准,可以将人寿保险合同划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合同和简易人 寿保险合同 (1)普通人寿保险合同 (2)简易人寿保险合同 2、以保险金的给付方法为标准,可以将人寿保险合同划分为一次给付保险合 同和年金保险合同 ! %! 3、以被保险人的人数为多少为标准,可以将人寿保险合同划分为单独保险合 同、联合保险合同 和团体保险合同 4、以投保人是否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可将人寿保险合同划分为自己保险合同 和他人人寿保险合同 5、以投保人是否以自己为受益人,可以将人寿保险合同划分为为自己利益的 人寿保险合同和为他人利益的人寿保险合同 1、投保人申请 2、身体检验 3、核保审查 4、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1、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有隐瞒或欺骗情形; 2、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致死,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被保险人自杀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以欺诈行为企图领取保险金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5、受益人、投保人故意致死被保险人的,应剥夺其保险金请求权。 ! %&! 1、宣告死亡的效力问题 2、人寿保险单能否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3、夫妻离婚时的人寿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分配问题 五、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伤害保险合同兼有损害补偿 与定额给付 两种性质。 2、伤害保险合同是人身保险合同的一种,人身保险的大部分规定都适用于伤害保险 合同,但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 ,一些寿险合同常用条款不适用 于伤害保险合同,只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一些共同准则。 3、 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具有短期性。 4、伤害保险合同的承保危险具有广泛性。 5、伤害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为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死亡或残疾) ;死亡包括生 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 ! %! 6、保险事故必须发生在当事人约定的“责任期间” 。 例: 1、意外伤害的认定要素 (1)外来性。 (2)突发性。 (3)非自愿性。 ! %(! 2、意外伤害的举证责任 有争论(猝死和药物过敏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 被保险人对外来性、突发性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人对非自愿性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 18条: “保险人给付费用补偿型的医疗费用保险金时,主 张扣减保险人从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的, 应当证明该保险产品在 厘定医疗费用保险费率时已经将公费医疗或者社会医疗保险部分相应扣除, 并按照扣减 后的标准收取保险费。 ” 1、保险事故不同; 2、构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不同; 3、保险费交付的不同; 4、保险期间的不同; 5、保险金额给付的不同。 意外伤害保险有时为定额,有时为不定额。 ! &*! 事故的寄与度,是日本学者渡边富雄首先提出的,是用以确定人身伤害与伤害因素 的关系的一个指标,即伤害因素对伤害结果寄予何种程度的关系。渡边认为寄与度为 0%与事故无关 , 10%50%为因果关系认定难度 ; 60%90%为因果关系基本成立, 100%为因果关系确定。事故的寄与度在国外已经普遍 应用,在国内法医界也已经开始试行。 (司法解释三) 六、健康保险合同 1、健康保险合同具有综合保险性质 2、健康保险合同具有定额与不定额双重性质 3、健康保险合同具有非独立性质 1、疾病 疾病是指由于人身内部原因而引的精神或肉体的痛苦或者不健全。在保险法上,疾 病与伤害两项可以分列保险,疾病具有下列特征: (1)疾病是由于患者内部原因引起,而不是因明显的外来因素所导致的。 (2)疾病是由于偶然原因引起的,如果是因为正常的规律性的原因引起痛苦和不舒 适,则不属于疾病的范围。 (3)疾病是由于非先天的原因而引起的,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由健康状态转入不健 康状态承担保险责任,并且疾病是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 2、分娩 分娩是指因妇女分娩原因而造成的身体健康状况失常,在健康保险合同中,分娩视 为疾病。 3、疾病、分娩引起的残废或死亡 1、订约时被保险人已有疾病 2、自杀所致疾病 3、战争等意外性身体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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