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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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专业:班级:学号:姓名:指导教师:摘要:长期以来,中小股东由于对公司的投资相对较少,其对公司的管理与 了解一直处于不利地位,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常常遭到大股东的肆意践踏和侵害。 本文从我国中小股东在公司实务中所遇到的限制入手,通过对股东查阅权范围和 行使条件两方面的探讨,进而提出完善股东查阅权的建议,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 利益。关键词:股东查阅权 原始会计凭证 公司章程 不正当目的 商业秘密作者姓名学 号所在学院所学专业指导教师论文字数5035论文题目股东知情权探析评 阅 * 意见评定成绩评阅教师(签名):目录一、股东口情权的概念5二、股东知情权的限制6三、关于股东查阅权范围的限制6四、关于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限制8五、股东查阅权的完善9六、参考文献10股东知情权的探析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范围现代公司的管理结构一般采取“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方式,为了保 障公司的决策合理和经营稳定,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业务执行权日益集中在大股 东手中。由此带来的不利影响是,公司的大部分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在公司的管 理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在公司实务中,中小股东的权益常常遭到大股 东的侵害。而作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知情权,长期以来一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因此完善和保证中小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助于解决 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保护股东的权益和完善公司的治理 上具有重要的价值,更是当前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不可忽视的话题。一、股东知情权的概念“股东知情权”不是一个法定的概念,各主要国家公司立法中分别规定了 股东知悉公司信息的相关具体内容,但并未采用股东知情权的称谓。我国公司法 中也没有股东知情权的明确表述。我国有学者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股东 享有的知道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重要信息的权利。”一般认为,股东知情权是 指股东有权了解与自身利益存在密切关联的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我认为股东的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 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 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应该包括查阅权和质询权。 而在实践中股东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公司文件和账簿的方式进行,所以,股东 知情权也就主要表现在股东的查阅权上。在实际操作中,股东一般不参与公司内 部的管理,公司信息为公司董事会所掌握,因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有必要通过 查阅公司文件档案材料的方式了解信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在制订 股东知情权制度时,立法者持一种积极的肯定态度,即不仅从总体上吸收了原来 法律的既有内容,同时还将其范围做了较大扩展。我国新公司法扩展了有1、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6页2、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知情权中查阅权的范围。对质询权没有涉及。3、我国2005年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以及放宽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限制。二、股东知情权的限制新公司法扩展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 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的同时,为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经营 的稳定,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必须向公司递交书面的请求;第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于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而无复制权;第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有合法的目的,并且要向 公司说明其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公司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对于上述的三点限制,我认为主要是通过两方面来对股东查阅权进行规制。 一方面是限制查阅权的范围,比如对会计账簿只有查阅权而无复制权;另一方面 是规定股东行使查阅权的条件,比如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有合法的目的, 并且要向公司说明其目的。而目前实践中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争议 点也大多在这两方面上。因此,本篇论文就是从查阅权的范围和行使查阅权的条 件这两方面入手,探讨股东查阅权,并由此提出股东查阅权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三、关于股东查阅权范围的限制(一)、关于查阅对象是否包括原始会计凭证问题:对此,我国学界以及在法院实际判决中存在两派观点:观点一:股东知情权只限于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会计账簿,而不包括会计 凭证。主要依据如下:首先,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实务中的做法,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账簿以及会计凭证是不同的概念。不宜直接将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款规定的会计帐薄查阅权扩大解释为“会计帐薄及原始凭证的查阅权”。其次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4、我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五条规定“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单独从法条上看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会计账簿查阅权,但并未涉及会计凭 证。可见,立法对将会计凭证作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仍然存在相当大的疑虑和担 心。因此,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知情权原则上不应当包括会 计凭证。而在法院实际判决中,上海、广东地区出现的一些股东知情权案件,基本采 用了上述观点。观点二:股东知情权不仅仅是会计账簿,还应该包括作为会计账簿制作依据 的原始会计凭证。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行使股东知情权的核心之一就是股东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了解,从理论 上来说,公司的会计账簿是依照原始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而来,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并不能完全准确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因此主张凡是能够反映公司 财务与经营现状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据的各种会计资料即会计凭 证均应当纳入查阅范围。在学界,有些学者认为相对于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而言,会计原始凭证造假难度较大,这对于有效地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具有实质 意义。基于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考虑,我们认为股东查阅范围有必要包括原始凭 证。而在法院实际判决中,北京市、山东省、江苏省法院执行此种观点,即股东 知情权不仅仅是会计账簿,还应该包括作为会计账簿制作依据的原始会计凭证。对于上述两种观点,我支持后一种,我认为股东的查阅权的范围不能仅限于 会计账簿,应该包括作为会计账簿制作依据的原始会计凭证。从目前我国的实际 情况看,公司做假账、隐瞒真实财务信息的情况比较泛滥,财务诚信相对缺乏。 如果不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则公司完全可能拿出一份虚假的会计 账簿来欺骗中小股东。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但没 有明确列出查账的范围包含“原始会计凭证”,实践中会计账簿都是根据会计原 始凭证作出的,会计原始凭证极为重要,这样对于本身就处在弱势地位的中小股 东来说,股东知情权将大打折扣。并且通过我在基层人民法院的实习经历,对于 中小股东申请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的,法院是持支持态度的,可见在实践中法 院认可会计账簿包含原始会计凭证,这样能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也符合当前我国公司的发展情况以及新公司法对于股东知情权的明确。(二)、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新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对股东知情权范围的规定,可 以看出新公司法设立知情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股东利益,并且与旧法范围相 比,其显然扩大了股东查阅范围。同时鉴于知情权具有法定权利的性质,我们可 以认为该规范是一种宣示性的规范,即通过公司章程扩大知情权范围是允许的, 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司章程必须保障股东最低的知情范围,通过公司章程缩小 限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范围,则是无效的。由此我认为股东的查阅权是法定股东权,是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利,未经股东 的同意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予以限制和剥夺的权利。有学者认为这是固 有权,不能在公司章程中对其任意的限制和排斥适用,而只能在不违背公司法精 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四、关于股东行使查阅权的限制(一)、对于股东不正当目的的认定:按照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在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时 应当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一般来说,股东行使其知情权都要具备正当的目的,如果股东的查询具有非 常明显的恶意,那么公司理应可以拒绝其查询要求。但是如何知晓股东查询的正 当目的,或者要不要证明股东有正当目的,以及由谁来证明股东的目的是正当的, 实践中这是一个很难判断的问题。一般来说,股东应当主动通过书面方式说明其 行使权利的正当性,只有那些和其利益有关的“有合理联系的目的”才是正当的, 如果是和“其利益无关”,或者“与公司业务无关的社会政治目的”那么公司就 可以认为有主观恶意,而拒绝股东的权利要求。当然,对于是否正当的问题往往 会产生争议,股东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情,在公司的眼中就可能是恶意的,有不纯5、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动机。事实上,我国公司法也赋予公司如果认为股东行使请求权的目的不正 当时,可以拒绝股东要求的权利,并且说明理由。而股东如果对公司拒绝的决定 不服,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最终由法院来判断股东的主观目的是否正当。这也意 味着法院在平衡股东知情权和保护公司的合法利益时,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股东和公司可能对合法利益的界限会有不同的看法,法院必须作出判断; 另一方面,法院对于股东行使查阅权的目的要作出是否正当的判断。(二)、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对于不正当当目的的争论焦点则是有关商业秘密的问题,即公司可否以商业 秘密来限制股东的查阅权。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 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股东知情权可能侵害的“商业秘密”主要是公司的经营信息,而这些“经 营信息”主要包含在董事会会议记录、公司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凭证等包含公司经 营管理的具体信息的文件中。但是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里除了查询有限责任 公司的会计账簿要求有正当的目的和采用书面形式这两点限制外,只要是公司的 股东,就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查询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记录等。在这里,似乎没有明确地考虑在这些文件(除了会计账簿)中可能 存在公司的商业秘密。对此,我认为公司法缺乏限制的规定是有其原因的,毕竟商业秘密是一 个很宽泛的概念。首先,商业秘密的范围很难确定,而如果在公司法中规定 当涉及商业秘密的时候,公司可以限制股东的知情权的行使,那么这里就可能出 现对“商业秘密”的扩大解释,把一些本来对于公司整体来说没有经济利益的信 息纳入商业秘密的范畴,从而为限制小股东的知情权提供了充分的理由,最终损 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其次,股东想要知道的那些和他们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主 要包括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 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中,若单纯以商业秘密在这些方面进行限制,将会大大削弱 股东的知情权。最后,在实践中,我国小股东的利益经常得不到保障,并且公 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属于宣誓性的规定,必须保障股东最低的知情范围, 对此有学者认为:“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是在宣示股东知情权这一法定权利的存 在,对股东提供最低限度的保护,而不是对股东知情权范围的法定限制或授权; 该条文同时也是对公司相关义务的基本要求,章程不得对此作限缩规定或者超出 该条规定对股东课以严格查阅条件”。所以综上所述,我认为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来否定股东的查阅权。五、股东查阅权的完善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知情权是股东一切权利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要保障和体 现股东的公司主人翁地位,必须保证股东知情权的充分行使。而对于公司查阅权 的完善,根据上文所论述的争议点,我认为也应该从两方面入手,即对查阅权的 范围的明确,以及股东行使查阅权程序的确立。通过实体和程序的规制,最终让 股东知情权能真正切实保障股东的利益,体现立法的价值。(一)、明确股东查阅财务帐册的范围。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外国较为成熟的立法,比如美国的示范公司法 是以列举的形式予以明确的,如:股东名册、财务会计账簿、公司的基本章程、 附属章程、董事会会议记录、经营委员会和股东大会的议事纪录、公司经营中有 关合约和交易记录等;而日本的商法典第293条将公司查阅权的范围规定为 “会计账簿和书类”。因此,我认为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查阅权的范围 太窄,不利于维护股东权利,在目前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通过 公司章程予以规定。与上文的论述相对应的,公司章程不能限制股东查阅权的范 围,但是可以在不违背公司法精神和原则的前提下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二)、确立查阅权行使的程序。为了有效维护股东查阅权的行使,不应有过多程序上的限制,但股东应说 明提出的理由和目的。比如规定股东行使查阅权时,不应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股东要求查阅时,应当提前告知公司,以便公司作出合理的安排。如股东应在5 至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请求,并应在书面申请中,对查阅的目 的作出合理的阐述,还应对所要查阅的有关文件的范围明确指明,另应说明查阅 的方法,如摘录或复制等;而查阅的地点通常应当是公司的办公场所或根据公司 所指定的地点。通过程序上的规制,最大限度保证股东有效自由的行使知情权, 也有助于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参考文献:1,施天涛:公司法论(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2,孙晓洁:浅议股东查账权J.中国农业会计,20073,李建伟:公司诉讼专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4, 赵雷: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中国民商法律网5, 公司法、会计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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